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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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我市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参照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印发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反洗联字〔2007〕2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天津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组织架构
天津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反洗钱工作机制。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行长任召集人。
(一)成员单位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服务办、市公安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安全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商务委、天津海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市海防委、外汇局天津市分局等24个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牵头单位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服务办、市公安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三)日常办事机构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具体落实联席会议部署和交办的工作,组织开展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分管反洗钱工作的副行长、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市公安局分管反洗钱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反洗钱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银行保险处处长、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指挥长兼任。其中,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反洗钱处处长任常务副主任。各成员单位的部门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兼成员单位联络员。
二、基本职责
(一)天津市反洗钱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指导天津市反洗钱工作,传达、贯彻国家反洗钱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精神;交流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研究天津市反洗钱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研究的重大事项,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并部署工作;协调市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具体职责是:
1.研究、部署全市反洗钱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我市相关政策、措施;
2.听取联席会议办公室年度反洗钱工作报告;
3.研究确定需提交国务院的涉嫌洗钱活动的重大涉众事件、案件;
4.按照分工负责制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具体工作的责任单位,责成责任单位贯彻落实,相关成员单位参与配合;
5.研究审议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审定的其他事项。(二)天津市反洗钱联席会议办公室
负责天津市反洗钱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具体职责是:
1.掌握并及时通报天津市反洗钱工作情况,实现成员单位间信息共享,就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计划、项目向联席会议提出建议和方案;
2.组织成员单位对涉嫌洗钱事件的性质进行界定,对重大涉众洗钱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3.定期通报案件信息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协助成员单位加强防范,提高打击力度;
4.做好与国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沟通和联系;
5.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揭示洗钱犯罪危害和犯罪形式,提高全社会反洗钱意识;
6.编印反洗钱工作简报,及时传达有关反洗钱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客观反映我市反洗钱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做好联席会议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印发工作,做好文件、方案等材料的整理和保存工作;
7.按照联席会议召集人的要求,负责联席会议筹备及会务工作,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决定;
8.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9.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
在天津市反洗钱工作机制框架内开展工作,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决定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安排。
1.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会同其他牵头单位组织贯彻国家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天津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精神,承办组织、协调天津市反洗钱的具体工作;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部署,指导、部署天津市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监督、检查天津市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部署天津市非金融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贯彻执行非金融高风险行业反洗钱规章;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协助司法部门调查有关涉嫌洗钱犯罪案件;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
建立并不断完善反洗钱信息沟通机制;依法加强对现金、银行账户、黄金交易以及支付清算组织的监督检查及管理,采取措施防范洗钱风险;研究天津市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协调和管理天津市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
2.市金融服务办:会同其他牵头单位组织贯彻国家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天津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精神,协调市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的反洗钱工作方针和政策;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开展打击洗钱犯罪活动。3.市公安局:会同其他牵头单位组织贯彻国家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天津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精神,组织、协调、指挥天津市公安机关做好洗钱犯罪的防范工作,以及涉嫌犯罪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调查、破案工作;建立向天津市金融业和非金融高风险行业提供查询、核实公民身份信息制度;及时受理经人民银行初查并移交的可疑交易线索,对涉嫌犯罪的可疑资金交易立即立案侦查;协助有关部门对洗钱犯罪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做好防范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4.市高法院:督办、指导天津管辖内洗钱犯罪案件的审判,针对审理中遇到的有关适用法律问题,适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解释建议。
5.市检察院:督办、指导天津管辖内洗钱犯罪案件的批捕、
起诉和诉讼监督,注意发现和查处隐藏在洗钱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针对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适用法律问题,适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解释建议。
6.市委宣传部:指导、部署并监督我市新闻单位的反洗钱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大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力度,向群众宣讲洗钱犯罪的表现形式、手段和危害,提示风险,报道典型案例,提高公众的识别能力、自我保护能力增强风险意识、反洗钱意识。
7.市安全局:参与洗钱犯罪的情报搜集与处理,研究相应的信息沟通和合作调查方案;对天津市涉外可疑洗钱活动按管辖配合调查核实。
8.市监察局:调查处理洗钱活动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加强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注重从源头上遏制洗钱活动;研究建立打击利用洗钱进行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信息沟通与合作调查机制。
9.市民政局:加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性组织的监督和管理,贯彻执行非营利性组织的反洗钱规章,提出对非营利性组织反洗钱方面的管理要求。10.市司法局:贯彻执行司法部会同人民银行制定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反洗钱规章,对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反洗钱方面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有关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