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政府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政府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08]140号【发布部门】嘉峪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1.24【实施日期】2008.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政府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140号)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嘉峪关市政府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2008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政府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嘉峪关市政府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甘肃省政府关于打击经济犯罪的有关指示精神,加强协调配合,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2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建立嘉峪关市政府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嘉峪关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全市反洗钱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反洗钱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和落实各成员单位积极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动员全社会联手开展反洗钱工作;协调建立全市反洗钱综合信息共享机制。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人民银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行长任召集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名单如下:总召集人:杨伟市委常委、副市长召集人:赵德金市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安夏青人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嘉峪关市分局副局长成员:殷开溪市法院副院长赵国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濮传宏市公安局副局长侯强市建。
信用社(银行)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制度
信用社(银行)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制度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反洗钱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经联社决定,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建立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制度。
一、参加专题会议成员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内部成员;人行、公安局、检察院等3个部门相关人员为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外部成员。
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由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
二、专题会议的议题
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在联社领导下,由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的议题:组织、协调、解决辖内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贯彻有关反洗钱工作精神,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交流探讨反洗钱工作经验。
三、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召开规定
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全体成员专题会议或部分成员专题会议。
四、反洗钱专题会议落实及会议纪要传送
经反洗钱专题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精神和反洗钱办法措施,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文件下发各信用社,并及时报送相关外部单位,同时监督各信用社积极贯彻执行会议精神;对专题会议的纪要、会议材料及一些保密资料等,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整理归档,列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我市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参照国务院批准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召集,人行XX市中心支行具体组织实施,市金融办、广安银监分局、市公安局、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广电局、市政府法制办、广安军分区政治部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贯彻国家、省有关反洗钱工作的重要部署,制定我市反洗钱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全市反洗钱工作,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于人行XX市中心支行,负责具体落实联席会议部署和交办的工作,组织开展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人行XX市中心支行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兼成员单位联络员。
二、基本职责(一)反洗钱联席会议: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我市反洗钱相关政策、措施,研究、部署全市反洗钱工作;听取联席会议办公室年度反洗钱工作报告,审议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审定的其他事项;妥善处置涉嫌洗钱活动的重大涉众事件、案件;按照分工负责制原则,明确责任单位工作任务,按质按量抓好工作落实。
(二)反洗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做好全市反洗钱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掌握并及时通报全市反洗钱工作情况,对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计划、项目向联席会议提出建议和方案;组织成员单位对涉嫌洗钱事件的性质进行界定,对重大涉众洗钱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定期通报案件信息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协助成员单位加强防范,提高打击力度;及时传达有关反洗钱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反映我市反洗钱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做好联席会议的会议记录和相关文件、方案等资料的整理和保存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决定,做好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随州市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随州市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6•【字号】随政办发[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随州市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随政办发[2006]1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推进我市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维护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依据上级有关精神,建立随州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组成随州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民银行随州市中心支行、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建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广播电视局、市邮政局、市银监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随州市中心支局。
人民银行随州市中心支行为随州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随州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随州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具体承办反洗钱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兼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二、联席会议的工作原则随州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指导全市的反洗钱工作,制定随州市反洗钱的政策、措施,协调各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各成员单位在规定的反洗钱工作机制框架内,按照“加强沟通、依法履责、密切配合、严格保密”的原则开展工作。
三、成员单位具体职责(一)人民银行随州市中心支行:组织、协调落实省及随州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的精神和工作部署,组织推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各项工作;研究制定市反洗钱工作规划和指导意见;指导、部署市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对市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体系,对本外币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信息进行监测报告;对发生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进行核实和行政调查,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移交;协助市公安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案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部署市非金融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和工作调研,收集反洗钱工作信息;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反洗钱相关的其它工作。
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芝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芝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林政办发〔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芝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林政办发〔2020〕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林芝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2日林芝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他犯罪,维护全市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经济秩序,结合我市实际,特建立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人民银行林芝市中心支行,市监委、法院、检察院、市委财经办,市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文广局、市场监管局、国安局,市税务局、林芝银保监分局,林芝军分区等17家单位。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林芝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开展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林芝市中心支行负责人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及分工(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林芝市反洗钱重要政策措施,协调各成员单位、动员各行业开展反洗钱工作,各成员单位本着“加强沟通、依法履责、密切配合、严格保密”原则开展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恪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要积极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行政调查和司法调查工作。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掌握林芝市反洗钱工作情况,加强对洗钱活动手法、规律、特点的研究,就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计划、项目向联席会议提出建议和方案;协调各行业、各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逐步实现信息共享;收集并整理个成员单位报送的涉及洗钱活动相关线索,及时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负责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并做好会务工作;每次全体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印发至各成员单位,并督促落实相关工作。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0•【字号】连政办发〔2020〕52号•【施行日期】202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连政办发〔2020〕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0日连云港市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号)精神,持续深入做好全市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现在连云港市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调整建立连云港市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情况人行市中心支行、市纪委监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连云港海关、市税务局、连云港银保监分局和外汇管理局市中心支局等17个单位为市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人行市中心支行为市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市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市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行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行市中心支行指定,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市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制定连云港市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政策和措施,报市政府颁发施行;负责指导全市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负责研究整合信息资源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制定具体方案,加强信息共享,构筑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沟通与共享体系,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和执法合作机制,凝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整体合力。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建立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一、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解放军总参谋部23个部门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办公室主任由反洗钱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指导全国反洗钱工作,制定国家反洗钱的重要方针、政策,制定国家反洗钱国际合作的政策措施,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国务院确定的反洗钱工作机制框架内开展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人民银行: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指导、部署金融业的反洗钱工作,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部署非金融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研究、制定非金融高风险行业反洗钱规章;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建立反洗钱信息沟通机制;依法加强对现金、银行账户、黄金交易以及支付清算组织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洗钱风险;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协调、管理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东莞市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东莞市反洗钱联席会
议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7.18
•【字号】东府办函[2006]193号
•【施行日期】2006.07.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东莞市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
的通知
(东府办函〔2006〕193号)
为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市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广东省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粤办函〔2005〕405号),市政府决定建立东莞市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
组成人员如下:召集人:
陈玉海(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成员:
XXX(市府办)
叶浩鹏(市金融办)
叶葆华(市经贸局)
张宇(市公安局)
张跃标(市国家安全局)
赖鸿就(市监察局)
严继宗(市司法局)
叶树平(市财政局)
黎小成(市建设局)
游匡正(市外经贸局)
蔡建勋(市文广新局)
杜志康(市国税局)
尹进城(市地税局)
范燕彬(市工商局)
井源绿(市中级法院)
叶惠英(市检察院)
李鸿昌(东莞海关)
陈耿毓(东莞银监局)
管伟红(市邮政局)
王少琼(东莞外汇管理局)
陈鸿钧(市府法制局)
反洗钱联席会议下设反洗钱办公室,反洗钱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东莞中支反洗钱部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反洗钱工作协商机制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反洗钱工作协商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9•【字号】鄂府办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洗钱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反洗钱工作协商机制的通知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部署,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维护全市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监管体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鄂尔多斯反洗钱工作协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员单位及机构设置反洗钱工作协商机制总召集人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召集人由市人民政府对口副秘书长、人民银行鄂尔多市中心支行行长担任,召集人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协商机制成员如下。
巴图银行鄂尔多市中心支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局局长温浩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杨雨龙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贾昌兵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唯东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学凯市公安局副局长吴勇市司法局副局长刘文清市财政局副局长吴伊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宋俊峰市商务局副局长刘里程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赵刚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二级调研员吴敏市国家安全局副局长王喜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王逸阳鄂尔多斯海关副关长陈万杰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副行长苗江宽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副局长反洗钱工作协商机制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协商机制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分管反洗钱业务副行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金融稳定科(反洗钱科)科长担任。
今后,反洗钱工作协商机制成员如发生变动,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人员自行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1•【字号】津政人[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津政人〔2008〕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2008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以津政发〔2008〕10号文件建立了天津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我市反洗钱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维护金融秩序和防范金融安全,现将天津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总召集人:崔津渡副市长召集人:郭庆平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行长陈宗胜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副召集人:兰埃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副行长杜强市金融办副主任李秀林市公安局副局长成员:范春明市高法院副院长王志民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龚建生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宋平市安全局副局长李伟市纪检委副书记周克丽市民政局副局长刘晔市司法局副局长张顺民市建委副主任董建军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卞瑞明市商务委巡视员赵树香天津海关副关长雒明山市国税局副局长于永洲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副局长王禹市工商局副局长边江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吴盼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副局长王玉翠天津银监局副巡视员初乃祯天津证监局副局长王金铎天津保监局副局长张利德天津公安边防总队总队长天津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办公室主任由兰埃用兼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一日。
反洗钱联席会议纪要
【工作总结】这次全市反洗钱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析反洗钱工作现状,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全面部署和推进我市反洗钱工作。
一、充分认清国际国内反洗钱工作形势所谓“洗钱”,是指为了掩盖非法收入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过程。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洗钱犯罪,特别是利用金融系统和金融工具的洗钱犯罪活动,日益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一大公害。
世界各国执法机构和金融机构对此高度关注,反洗钱的呼声日益高涨。
进入本世纪,反洗钱更成为衡量国家信誉、政府能力和经济安全环境的标志。
特别是“9·11”以后,反洗钱又与打击恐怖组织联系起来。
据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评估,全世界每年涉及的洗钱量,接近3万亿美元。
“洗钱”这一黑色的产业,正以极快的成长速度成为仅次于外汇和石油的世界第三大商业活动,已经对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从当前国际洗钱犯罪趋势看,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点:一是洗钱犯罪大宗化。
国际洗钱犯罪的标的越来越大,涉及人员、组织越来越多。
二是洗钱犯罪智能化。
当网络银行、电子货币、电子交易等全新的金融概念和工具出现以后,洗钱者也瞄准了这些高技术工具用于犯罪活动。
他们通过互联网络,用普通电话线和“智能卡”进行直接的电子货币转帐。
有些交易系统不通过银行就可建立起来,某些系统可以进行面对面、点对点的交换,而不留任何记录。
三是洗钱犯罪国际化。
“黑钱”在国际上四处游动,任何一个国家只要存在管理漏洞,“黑钱”就会乘虚而入。
同时,国际洗钱犯罪组织相互勾结联手跨国洗钱。
虽然近年来许多国家通过制订新法律、建立调查洗钱案件的专门机构,加大了打击力度,但尚未形成全球一体化的反洗钱机制。
单个国家不可能有效地打击非法洗钱以及制止洗钱犯罪向国际金融体系渗透。
四是洗钱犯罪专业化。
经过多年发展,跨国洗钱专业化趋势日益严重。
许多具有专门行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例如律师、会计师、金融顾问和证券商等都参与到了洗钱犯罪当中。
反洗钱联席例会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联席例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反洗钱各项规章制度,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金融安全和经济秩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二条 ***银行反洗钱工作联席例会(以下简称联席例会)是由***银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反洗钱工作机制。
联席例会由***银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召集或授权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召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召开。
(一)成员部门计划财务部、综合事务部、公司业务部、零售银行部、内部审计部等部门。
(二)召集人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反洗钱工作办公室为联席例会的召集人。
(三)日常办事机构联席例会由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联席例会部署和交办的工作,组织开展联席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基本职责第三条 ***银行反洗钱联席例会联席例会在***银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银行反洗钱内控风险控制管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全行反洗钱工作,传达、贯彻国家反洗钱工作方针政策和人民银行、总部反洗钱工作联席例会精神;交流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研究反洗钱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和重大事项,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并部署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各业务条线开展反洗钱工作。
具体职责为:(一)研究、部署全行反洗钱工作。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银行相关措施。
(二)听取年度反洗钱工作报告。
(三)研究确定需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的涉嫌洗钱活动的重大涉众事件或其他事项。
(四)按照分工负责制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具体工作的职责部门与业务条线,责成各部门与条线贯彻落实,相关成员单位参与配合。
(五)研究审议需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银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具体职责为:(一)掌握并及时通报***银行反洗钱工作情况,实现成员单位间信息共享,就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计划、项目向联席例会提出建议和方案。
反洗钱工作会议制度
反洗钱工作会议制度篇一:反洗钱例会制度反洗钱例会制度为加强我行内部的沟通与协商,共同研究和探讨涉及反洗钱方面的问题,促进我行反洗钱工作效率的提高,建立我行反洗钱协商例会制度(以下简称协商会议)。
一、xx市商业银行协商会议的组织机构:我行协商会议由牵头部门、召集人、成员组成,并设办公室。
(一)我行反洗钱协商会议牵头部门设在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
(二)我行分管反洗钱工作的行领导任协商会议召集人。
(三)协商会议的成员由反洗钱领导小组组员组成,如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其成员。
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协商会议成员以外的部门和分管领导参加列席会议。
二、协商会议职责:加强我行各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促进协作与配合,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防范支付、清算风险,预防洗钱犯罪,维护金融服务秩序,营造xx金融服务的良好环境。
三、协商会议办公室职责:(一)掌握全行反洗钱工作情况,加强对洗钱活动手段、规律、特点的研究,就我行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计划的实施等向协商会议提出建议和方案。
(二)负责筹备协商会议的召开,督促落实协商会议做出的各项决定,及时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统一协调各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逐步实现有关工作信息共享;落实上级反洗钱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组织做好协商会议的会务工作。
根据各成员意见提出会议议题,经召集人批准后组织召开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每次全体会议后,应就会议主要内容形成文字纪要,分送会议各成员单位,并督促落实相关工作。
四、协商会议工作规程:协商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召开。
如遇特殊情况或经成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
五、协商会议主题确定及通报制度:每次协商会议就一个主题开展协商,由协商会议办公室在会前半个月至一个月征求各部室、支行意见后确定。
对于一些临时或突发的热点问题,可在最近的一次会上进行讨论。
还将视情况就反洗钱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等进行不定期通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12)【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河源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8.20【实施日期】2012.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河源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20日河源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市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参照国务院《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广东省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河源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组织架构(一)成员单位河源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广新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国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河源海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邮政局、市工商局、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河源银监分局组成。
(二)牵头单位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为河源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其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三)日常办事机构河源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反洗钱科,办公室主任由该科负责人担任。
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内设部门负责人、1名业务骨干分别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和联络员。
上述人员名单于8月30日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陈舒文,联系电话:3665881)。
二、成员单位职责(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参与研究对商贸行业和企业进行反洗钱监管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规范市场运作,防止洗钱活动对商贸领域、市场秩序的冲击。
(二)市公安局组织、协调、指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做好防范、控制与打击洗钱犯罪工作;负责涉嫌犯罪的可疑资金交易的调查和侦破工作;负责对洗钱犯罪的情报收集、分析洗钱犯罪规律、通报洗钱犯罪动态,建立信息共享与联合打击洗钱犯罪合作机制。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韶府办[2006]85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韶府办〔2006〕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中省驻韶有关单位:《韶关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联系。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五月十一日韶关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等一系列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广东省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结合韶关市实际,建立韶关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组织构架(一)成员单位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韶关市中心支局,下同)、韶关市金融服务办公室、韶关市公安局、韶关市监察局、韶关市财政局、韶关市国税局、韶关市地税局、韶关市工商局、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韶关市人民检察院、韶关海关、银监局韶关分局、韶关市邮政局等14个单位(部门)为韶关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
(二)牵头单位参照国家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广东省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安排,报请韶关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作为韶关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行长兼任。
(三)日常办事机构韶关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家法律】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建立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一、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邮政局、外汇局、解放军总参谋部等23个部门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办公室主任由反洗钱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指导全国反洗钱工作,制定国家反洗钱的重要方针、政策、制定国家反洗钱国际合作的政策措施,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国务院确定的反洗钱工作机制框架内开展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人民银行:承办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的具体工作;承办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金融业反洗钱政策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汇总和跟踪分析各部门提供的人民币、外币等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研究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协调和管理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部署非金融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督办、指导洗钱犯罪案件的审判,针对审理中遇到的有关适用法律问题,适时制定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指导洗钱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立案监督,注意发现和查处隐藏在洗钱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针对检察工作中遇到适用法律问题,适时制定司法解释。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淮南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淮南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
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淮府办秘[2017]211号
【发布部门】淮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27
【实施日期】2017.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淮南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淮府办秘〔2017〕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等系列要求,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淮南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反洗钱工作制度及具体措施,协调各成员单位积极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动员全
社会联合开展反洗钱工作。
二、联席会议组织框架
淮南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市政府金融办、淮南银监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淮南市中心支局。
根据国家、省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部署,适时调整淮南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人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江门市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江府构[2005]39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江门市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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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江门市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府构[2005]39号
关于建立江门市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市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江门市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
组成人员如下:召集人:吴绍林(人行市中心支行行长) 成员:吴超雄(市公安局副局长) 梁敏生(市监察局副局长) 梁兆伟(市司法局副局长) 唐宇霖(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伟雄(市建设局副局长) 周文(市外经贸局副局长) 王炳森(市文广新局纪检组长) 李卫民(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蔡品辉(市地税局副局长) 庄春维(市工商局副局长) 岑崇浩(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赵菊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文健(江门海关缉私局副局长) 周向兵(江门银监分局副局长) 冯裕思(市邮政储汇局局长) 谭昆卓(人行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市外汇管理局副局长) 余文光(市府办公室科长) 曾锦俊(市金融办副主任)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外汇检查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八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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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我市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参照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印发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反洗联字〔2007〕2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天津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组织架构天津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反洗钱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行长任召集人。
(一)成员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服务办、市公安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安全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商务委、天津海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市海防委、外汇局天津市分局等24个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服务办、市公安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三)日常办事机构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具体落实联席会议部署和交办的工作,组织开展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分管反洗钱工作的副行长、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市公安局分管反洗钱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反洗钱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银行保险处处长、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指挥长兼任。
其中,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反洗钱处处长任常务副主任。
各成员单位的部门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兼成员单位联络员。
二、基本职责(一)天津市反洗钱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指导天津市反洗钱工作,传达、贯彻国家反洗钱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精神;交流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研究天津市反洗钱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研究的重大事项,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并部署工作;协调市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
具体职责是:1.研究、部署全市反洗钱工作。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我市相关政策、措施;2.听取联席会议办公室年度反洗钱工作报告;3.研究确定需提交国务院的涉嫌洗钱活动的重大涉众事件、案件;4.按照分工负责制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具体工作的责任单位,责成责任单位贯彻落实,相关成员单位参与配合;5.研究审议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审定的其他事项。
(二)天津市反洗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天津市反洗钱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具体职责是:1.掌握并及时通报天津市反洗钱工作情况,实现成员单位间信息共享,就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计划、项目向联席会议提出建议和方案;2.组织成员单位对涉嫌洗钱事件的性质进行界定,对重大涉众洗钱案件提出处理意见;3.定期通报案件信息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协助成员单位加强防范,提高打击力度;4.做好与国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沟通和联系;5.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揭示洗钱犯罪危害和犯罪形式,提高全社会反洗钱意识;6.编印反洗钱工作简报,及时传达有关反洗钱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客观反映我市反洗钱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做好联席会议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印发工作,做好文件、方案等材料的整理和保存工作;7.按照联席会议召集人的要求,负责联席会议筹备及会务工作,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决定;8.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9.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在天津市反洗钱工作机制框架内开展工作,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决定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安排。
1.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会同其他牵头单位组织贯彻国家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天津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精神,承办组织、协调天津市反洗钱的具体工作;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部署,指导、部署天津市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监督、检查天津市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部署天津市非金融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贯彻执行非金融高风险行业反洗钱规章;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协助司法部门调查有关涉嫌洗钱犯罪案件;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建立并不断完善反洗钱信息沟通机制;依法加强对现金、银行账户、黄金交易以及支付清算组织的监督检查及管理,采取措施防范洗钱风险;研究天津市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协调和管理天津市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
2.市金融服务办:会同其他牵头单位组织贯彻国家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天津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精神,协调市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的反洗钱工作方针和政策;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开展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3.市公安局:会同其他牵头单位组织贯彻国家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天津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精神,组织、协调、指挥天津市公安机关做好洗钱犯罪的防范工作,以及涉嫌犯罪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调查、破案工作;建立向天津市金融业和非金融高风险行业提供查询、核实公民身份信息制度;及时受理经人民银行初查并移交的可疑交易线索,对涉嫌犯罪的可疑资金交易立即立案侦查;协助有关部门对洗钱犯罪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做好防范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4.市高法院:督办、指导天津管辖内洗钱犯罪案件的审判,针对审理中遇到的有关适用法律问题,适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解释建议。
5.市检察院:督办、指导天津管辖内洗钱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注意发现和查处隐藏在洗钱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针对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适用法律问题,适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解释建议。
6.市委宣传部:指导、部署并监督我市新闻单位的反洗钱宣传教育工作。
采取多种形式,加大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力度,向群众宣讲洗钱犯罪的表现形式、手段和危害,提示风险,报道典型案例,提高公众的识别能力、自我保护能力增强风险意识、反洗钱意识。
7.市安全局:参与洗钱犯罪的情报搜集与处理,研究相应的信息沟通和合作调查方案;对天津市涉外可疑洗钱活动按管辖配合调查核实。
8.市监察局:调查处理洗钱活动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加强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注重从源头上遏制洗钱活动;研究建立打击利用洗钱进行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信息沟通与合作调查机制。
9.市民政局:加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性组织的监督和管理,贯彻执行非营利性组织的反洗钱规章,提出对非营利性组织反洗钱方面的管理要求。
10.市司法局:贯彻执行司法部会同人民银行制定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反洗钱规章,对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反洗钱方面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有关条约和公约,协调开展反洗钱领域的司法协助,特别是协调追讨流至境外的资金。
11.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强对天津市财政资金与账户的管理,研究加强彩票管理工作,加强对金融类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管,防范上述领域存在的洗钱风险;建立和执行洗钱所涉资金的追缴入库制度;贯彻执行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以及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等执业人员反洗钱规章;落实应由市人民政府承担的反洗钱工作所需经费。
12.市建委:加强估价等中介服务机构反洗钱制度建设,贯彻执行建设部会同人民银行制定的房地产领域反洗钱规章。
13.市国土房管局:加强房地产权属机构和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反洗钱制度建设,贯彻执行建设部会同人民银行制定的房地产领域反洗钱规章。
14.市商务委:参与加强对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和区域的管理;参与研究对外商投资和内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反洗钱监管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参与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管,防止境内外不法分子勾结、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贯彻执行商务部与人民银行共同制定的珠宝、贵重金属交易、典当、拍卖等领域的反洗钱规章。
15.天津海关:研究建立在进出境环节打击跨境洗钱行为的监管和查处体系,加强对进出口贸易过程中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查验,加强报关单据的审核和管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活动;依法查处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相关部门防范和打击与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进行的洗钱活动;密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制定信息沟通和合作的工作方案,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测工作;加强对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金银及其制品的进出境监管和查验,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通报有关工作信息。
16.市国税局:研究防范和打击涉及洗钱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政策措施,配合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开展反洗钱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和执法合作机制。
17.市地税局:研究防范和打击涉及洗钱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政策措施,配合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开展反洗钱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和执法合作机制。
18.市工商局:依法登记各类企业,加强企业分类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对洗钱活动频发领域的反洗钱监管工作;与人民银行、公安、安全、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建立反洗钱信息互通机制。
19.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国家反洗钱法规要求,参与起草相关实施办法,参与天津市反洗钱专门法规的立法调研。
20.天津银监局:贯彻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有关规章,对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要求,明确和贯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和人员任职方面的反洗钱要求,及时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通报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监管信息;配合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
21.天津证监局:贯彻执行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反洗钱有关规章,对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要求,在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人员任职方面贯彻反洗钱要求,及时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通报反洗钱工作信息;配合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天津市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
22、天津保监局:贯彻执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有关规章,对天津市保险业金融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要求,明确保险业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和人员任职方面的反洗钱要求,及时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通报保险业金融机构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监管信息;配合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保险业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
23.市海防委:搜集、提供洗钱犯罪情报信息;协助追缉外逃犯罪分子;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加强对边防区域洗钱活动的防范打击力度。
24.外汇局天津市分局:加强对天津市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外汇业务的监督和管理,指导金融机构做好与外汇业务相关的反洗钱工作,贯彻落实外汇管理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相应的反洗钱要求;加强对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情况的监测,对涉嫌外汇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的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与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合作,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资金交易活动及外汇领域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