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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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摘要:法律不同于道德,我们应当谨守法律的范畴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于道德,在任何一个时期人们对它都会有不同的理解,为道德惩罚保留一定的空间会有更清醒的认识。道德是对完人的要求,而法律只是对一般人的要求。
关键词:法律;道德
一、问题的提出有这样两个案例:
(一)、某甲作为遗赠人在临终前立下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遗赠给“第三者”。遗赠人这种行为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但是法院最终以其没有遵守“社会公德”为由剥夺了“第三者”继承这份遗产,于是“社会公德”首成判案依据。
(二)、某执法人员接到一居民张某家中正播放“黄片”的举报后带其他人员前去调查,家中仅夫妇二人,执法人员强行要求此夫妇交出“黄碟”,双方发生冲突,当事者也因妨碍警方执行公务被带回派出所接受处理。
这些事情曾经引起一时的轰动,在社会中引起很大反响,且在法学界也激起了较大的争鸣。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法官由于无法律依据,就当然的引用“社会公德”、“公共利益”等作为裁判的依据。公众普遍认为这些属于道德范畴,法官的审判损害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有具体规定行为规范的总和。一个国家没有法律就不能正常运转,它必须要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来维护其在经济、政治和思想方面的统治。道德则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
活中逐步形成的,通常指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和。它不仅是人们行为规范,也是人们自身的一种情感、意识和品质, 既是社会上用以判断人们行为是非、好坏、美丑、荣辱的标准,又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与恶、公正与偏见、诚实与虚伪的观念、情感和信念。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法哲学上的一个永恒难题,而它理论的魅力和实践价值在我国的司法中也日益体现。在强调法律至上的今天如何理性的把握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关系是我国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难题。但是有一点应当在法律人员心中毫不动摇:法律不同与道德。法律与道德到底有多远?
二、简述法律与道德界限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理论源于古老的希腊文化,至今绵延数千年,但它的理论活力仍然经典不衰,尤其在战后法律与道德的对峙被推向了高峰。最具代表性的是自然法哲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哲学派。虽然中西方文化思想彼此差异,但法律和道德关系的论题在我国亦受到思想家们的普遍关注。在中国古代,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始终在用“惟德”、“惟法”和“法的伦理道德化”之间摇摆,自古以来就坚持德主刑辅,强调法律必须符合道德。法与道德、与礼法的结合(或者说法对于道德的忍让)是中国法律的传统,传统以及这种传统加强着的意识对于中国的法治有着根本的阻碍:它使一种法律的技术化在中国长期以来无法形成或举步维艰,从而使它始终徘徊于伦理评判的框架之中。而追逐法的伦理道德化的思想仍然在影响着现代人的生活。“中国古代以淹没、扼杀主体利益的伦理
价值来设计法律固不足取,同样,今天我们若试图将一个不现实的标准契入法律机体将势必毁坏小心翼翼创造出来的法律秩序。”
三、律和道德的区别
(一) 形成的条件不同
道德是在原始社会作为独立的或是与宗教、习俗(习惯)相混合的形态而存在,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经过长期的实践活动自然形成的,它是各种社会形态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它没有确定的形成方式,也没有程序上的要求。而法律是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认可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只有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才可把本阶级的要求体现为法的形式。
(二) 调整范围不同
道德调整的范围广袤于法律,它几乎涉及到人们社会生活、社会活动的一切方面,既包括行为,又包括人们的思想、品德和动机。而法律的主要内容是权利和义务,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则负有义务。它表现为一定行为的禁止和肯定上,对人们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违法犯罪所达到的程度和所造成的后果作出相应的评判。在意识领域道德的独立调整性是法律永远也不可及的,道德可以支配人类的内心活动。道德主要是反省、评价行为的动机。有人认为法律如同道德一样可以插足于人的内心世界。[2]于是有必要在这里提出一点质疑。在现行的民刑事法律中,法律会规定一些主观的心理条件,如刑法上的“故意”、“过失”,但是需要说明的事故意和过失都是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之一,都必须外化
在一定行为之中,离开行为,他们都只能是作为一种道德风范,不可能成为法律直接调整的对象。在强调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的火花中,“落实到操作层面,我们就必须力戒惩罚思想犯罪和单纯的内心过错我们必须坚持法律不能规范人的道德价值观念,仅可以调整人的道德行为的准则,我们必须强调法律对道德行为的最普遍的要求就是个人的道德行为必须符合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一旦法律调整超出这个范畴,将无行为及其后果的思想、观念也纳入其调整的范围,或者在现实和潜在的意义上都不会对所在的社会和他人产生消极影响的行为纳入法律调整的领域,那么这种法制不是专制的,就是幼稚的”。实现方式和手段不同
道德的调整是一般的调整,没有强制力。它主要是借助评价、教育感化、舆论褒贬来培养人们的道德义务和善恶判断力。它的调整标准是模糊的,只有被人的良心接受才能产生效果。这种精神上的强制力因人而异而法律主要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它以一系列的强制机构为后盾,对整个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管人们心里是否赞成,必须人人遵守,否则对违法者采取强制措施,即在法律标准之内的行为受到保护,超越法律标准之外的行为则受到惩罚。
(四)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它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和社会上的流行观念以及人们的信念中。而法律往往表现与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它的制定和认可都有一定的程序。
四、道德规范是否体现于民法中?
道德规范是游离在法律规范之外的事物,而民事法律规范中民法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公平正义原则等的内涵让我们产生一定的误解:它们经常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当没有法律依据时以一种道德规范的身份出现,起着补充和解释法律的作用。在公众的眼里正是因为它们带有道德的色彩,对法律人员做出的结果也容易接受。但它们到底属于道德还是法律?因为在现实法律至上的社会中,法律工作人员是绝对不能引用道德规范来决定各种法律关系,否则法律的根基就会受到动摇。既然道德能解决法律的事情,那么法律又有何存在的必要呢?若这些原则是道德规范,那么这些现象是否反映出“道德法律化”的思潮呢?在前文已述,笔者不承认这种模糊法律和道德界限的称呼。所以我们应当给予原则一定的明确性,对其性质到底是属于法律或是道德作出评价。同时,这个问题引起了我们另外的思考:立法者有必要将让人犹豫的法律语言更加明朗化,而不是在适用法律时显得模棱两可。
在民事法律规范中,没有“公序良俗”的提法,但在理论界认为:我国的《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58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而这里地“社会公德”、“公共利益”可以理解为大陆法系的公序良俗,但我国因为受到前苏联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的影响,未使用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字样。
所谓公共秩序,“为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的秩序,而个人之言论、出版、信仰、营业之自由,乃至私有财产、继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