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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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论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论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院,又称国际法庭,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际争议并确保国际法的适用和发展。

国际法院的职权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审理国家间的争端、解释国际法、提供法律意见以及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来论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国际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理国家间的争端。

根据国际法院的章程,只有国家之间的争端才能提交给国际法院进行裁决。

国际法院对于争端的管辖权是有限的,只有在相关国家之间存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接受争端的裁决请求。

国际法院在审理争端时,会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公平原则进行裁决,以维护国际法的权威和尊严。

国际法院还承担着解释国际法的职责。

国际法的适用和解释是国际法院的重要职能之一。

当涉及国际法的解释和适用问题时,国际法院将依据国际法的规定和相关国际公约进行判断和裁决。

国际法院的法官们通过对相关法律文本的解读和比较,以及对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惯例的参考,来确保国际法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并为国际社会提供权威的法律解释。

国际法院还承担着提供法律意见的职权。

根据联合国的规定,各机关、特别机构和协会可以向国际法院请求法律意见。

国际法院对于法律意见的提供是非强制性的,但其法律意见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常常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和参考。

国际法院的法律意见能够为国际社会提供有关国际法的权威指导,有助于解决国际争端和推动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法院还在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际法院通过其裁决和法律意见的发布,不仅能够解决具体的争端,还能够为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做出贡献。

国际法院的判例和解释对于国际社会的法律实践和国际关系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推动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国际法院的职权涵盖了审理国家间的争端、解释国际法、提供法律意见以及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

国际法院的职权是基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旨在维护国际法的权威和尊严,为国际社会提供公正和权威的法律解释和裁决。

国际法院的职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浅析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浅析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浅析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作者:李淑梅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0期【摘要】诉讼管辖权是国际法院的两大管辖权之一,通过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探究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的权限、发现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存在的不足,并结合以上不足和针对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困境给出笔者加强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海牙国际法庭,其正式名称为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法院,也是当今最重要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

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它所受理的案件数量有限,国家政府对国际法院利用不充分,其作用没有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一、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联合国国际法院是根据《国际法院规约》(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一部分)成立的,诉讼管辖权是国际法院的两大管辖权之一。

国际法院在行使诉讼管辖权时,涉及到“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第一,对人管辖。

根据法院规约,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一)联合国的会员国;(二)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三)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作为诉讼当事国,这三类国家的地位是相同的。

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第二,对事管辖。

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权可由以下方式建立:第一种是自愿管辖。

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

第二种是协定管辖。

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第三种是任择强制管辖。

二、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存在不足(一)诉讼主体过于狭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还有个人均被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不能成为诉讼案件的当事方,这限制了诉讼主体的范围。

也就是说,国际法院只能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另外一些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则不能通过国际法院加以解决。

因此,一些发生在非国家主体之间争端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际法院主体,限制了国际法院的案源,在一定程度抑制了国际法院作用的发挥。

浅析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

浅析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

浅析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作者:吴亚辉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4年第03期【摘要】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也是国际司法体系中最具权威性和代表性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

自国际法院1946年创立以来,法院在国际争端解决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效地维护了世界和平和国际秩序。

在国际法院重要性和权威性增强的同时,长期伴随着对国际法院管辖权的争议。

【关键词】国际法院;范围;基础;挑战文章编号:1673-0380(2014)03 -0162-01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即受理国际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行使审理之权。

一、诉讼当事人的范围,谁才有权成为国际法院的当事者呢?《国际法院规约》第34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法院得为诉讼当事国者,限于国家。

”根据这个规定,一切自然人、法人、团体和地方政府及政治实体的诉讼只能通过本国政府提出。

出席国际法院参加诉讼的国际基本分为三类:一、联合国会员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

二、虽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依照《联合国宪章》第93条规定的条件而成为规约的当事国者。

三、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亦非规约当事国,但按照规约第35条第2款的规定,该国已预先向法院书记处交存一项宣言,声明按宪章和规约以及程序规则接受法院管辖,保证认真执行法院判决并承担宪章第94条加给联合国会员国的一切义务后,亦可称为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二、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基础。

国际法上不存在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所以,其管辖权普遍都来源于主权国家对自身主权的自愿让渡,建立在主权国家与争端当事国的同意基础之上。

《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一款规定:法院之管辖包括各当事国提交之一切案件。

即国际法院对某一具体争端的实质管辖取决于当事国的意愿,这从根本上是国家主权平等的一种必然结果。

首先是特别同意,即在争端产生后,若双方当事国对争端的存在无疑义,当事双方则可通过特别同意的方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对此争端即获得管辖权。

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院,也称国际法庭,是联合国的司法裁决机构,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2月成立。

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所提交的案件做出仲裁,或在联合国大会及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下提供咨询性司法建议,它还可以审理涉嫌违反国际法的案件。

国际法院位于荷兰海牙,共有法官15人。

法官人选由常设仲裁庭的仲裁员组成的国内团体或各国政府专为国际法院选举而委派的团体提名,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选举产生。

法官任期9年,并且可以连任,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的法官,15名法官必须全部来自不同的国家(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美国、英国、中国、法国和俄罗斯必须各占一个名额)。

法官应不论国籍,而且应尽量能够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其中不得有两名属于同一国籍。

所有决议都必须在出席法官多数同意後才能做出。

国际法院的职能主要有两方面:一、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对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国际法庭的法律争端,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以及有关条约及公约做出判决。

就诉讼管辖权而言,只有国家才可以把他们之间的争端的案件交给国际法院来裁决,它不受理非国家即使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诉讼,当然不接受个人的诉讼。

能向国际法院诉讼的国家有三类:第一类是联合国的会员国,因为联合国会员国同时也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者,自然是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第二类是它不是联合国的会员国,但它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也可向国际法院诉讼;第三类国家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公约》的当事国者,可以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定的条件,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项声明,表明该国愿意按照《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和《国际法院规则》的规定,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并且承担《联合国宪章》第94条规定的义务,也可以向国际法院诉讼,对此,法院也有管辖权。

除了对国家的管辖以外,就是对案件的管辖,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规定,国际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有:第一,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研究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研究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研究作者:邓柯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6期【摘要】国际法院的基本职能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长久以来,管辖权问题一直困扰着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

目前的情况是大多数国家并不愿意接受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且部分接受管辖权的国家又同时提出了过多的保留。

这不但严重削弱了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而且因为相互性原则的适用对国家自身也会产生不良后果。

国际法院任意强制管辖权制度遭受的限制,严重削弱了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

尽管各国接受强制管辖的意愿处在低谷期,但另一种为国际法院的诉讼职能提供管辖权基础的延迟同意管辖权在近年来得到了发展。

【关键词】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延迟同意管辖一、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性质与现状国际法院的基本职能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其中,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基于国际法对国家间争端案件进行司法审判,作出具有拘束力裁决的权限。

在国际关系中,作为国际争端当事方的除了主权国家之外,还有具有国家法主体地位的国际组织,但《国际法院规约》34条第1项规定,国际法院诉讼案件当事方被严格地局限为国家主体。

也即国家以外的任何国际组织、团体和个人,即便它们中某些被公认为国际法主体,也不具备成为国际法院诉讼案件中当事方的资格。

与国内法律体系相比较,国际法律体系特别是在国际公法体系中,有一个“致命伤”,那就是国际司法机构并没有强制管辖权。

国际法院对于某一国际争端是否具有管辖权完全基于当事国的同意。

《国际法院规约》36条对于“当事国的同意”原则有很好的体现,通过对此条规定的解读,可以概括出国家表示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三种方式。

(一)特别协定这种协定通常是指两个或更多国家之间为了将一项特定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裁决而订立的一种特别协定。

截至至1989年50多项诉讼案件中,以特别协定提出起诉的有十多项。

(二)协定管辖《国际法院规约》36条第1项规定:法院之管辖权包括各当事国提交之一切案件,及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约中所特定之一切事项。

试述国际法院职权

试述国际法院职权

试述国际法院职权【实用版】目录一、国际法院的职权概述二、诉讼管辖权1.自愿管辖2.协定管辖3.任意强制管辖三、咨询管辖权正文一、国际法院的职权概述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家间的法律争端。

国际法院的职权主要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两部分。

二、诉讼管辖权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1 联合国会员国。

联合国的会员国同时也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2 非联合国的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3 其他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

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有:1.自愿管辖:指当事国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

2.协定管辖:指争端当事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对本国有约束力的条约的规定,将特定的争端或事件提交国际法院管辖。

3.任意强制管辖:即根据《规约》第 36 条第 2 款规定,规约当事国可随时声明关于具有下列性质之一切法律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须另行订立特别协议。

这类争端包括: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制裁及其范围。

三、咨询管辖权咨询管辖权指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对于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

根据《宪章》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专门机构,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可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咨询意见是向联合国机构而不是向国家发表的,无需征得国家的同意。

国家也不能请求或阻止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法院的咨询意见原则上不具有拘束力而只具有咨询的性质,只是在国际行政法庭判决的效力和联合国某些经费的承担等类问题上具有拘束力。

综上所述,国际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浅析国际法中的管辖权论文

浅析国际法中的管辖权论文

浅析国际法中的管辖权论文浅析国际法中的管辖权论文管辖即管理。

在国际法中,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合法、正当地对人、物、事件采取行动并进行管制的范围,只有确定了某一个案件的管辖归属,才能对其进行裁决。

如果连管辖问题都无法解决,那么又如何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但是由于每个国家都会尽其努力维护主权,对国家内部的人、物、事件都拥有严格的管辖权而不受其他各国不合理的干涉,对外则意味着国家独立。

每个国家的法院在处理案件是都会本着从本国利益出发的立场来对案件进行分析与裁决,在这其中就有可能与其他国家的利益产生矛盾,那么在纷杂的国际关系,或者说利益关系中所产生的管辖冲突该如何解决?一、管辖权基本原则虽说各国有各国的利益追求,但毕竟国与国之间也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联系与交流,其中必然有着某种共同的需求。

同时,每个国家的发展也离不开一个相对稳定、和谐的国际大环境,这就促使国家逐渐希望能够建立某种具备共识的秩序与规则来达到一种利益上的平衡。

这种平衡也即四项有关管辖权的基本原则。

本文主要对属地原则和保护性原则进行分析。

属地原则属地原则被称为属地优越权。

国家在自己领土上行使主权可以说是国家层面上最基本的权力,其他关于对人与物、事件进行管辖的规定则属于这一规定的派生或者相对来说是出于次要地位的。

联合国大会在1949年通过的《国家权利和义务宣言草案》中,做了这样的规定:各国对其领土以及境内之一切人与物,都享有行使管辖的权力,除国际法公认豁免者不包括在内。

那么在适用中,只要是在我国的领域范围内实施犯罪行为的,都适用于我國的法律,并且在我国航空器内、船舶内犯罪的,也同样适用。

如果某一犯罪的行为或其结果中有一部分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那么就也视作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从以往来看,国际法并没有阻止某一国家将管辖权扩大适用于在其国境之外的人、物或者事件等,在这一方面,国家一般享有较大的自由选择的权利,但也绝非是没有任何限制地,它会在某些场合受到一定的限制与制约。

《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内容

《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内容

《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国际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具体内容如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法院的管辖权可以通过当事国之间的协议、法院的判决或通过专
门的条约赋予法院管辖权,或者通过国际法的一般规则赋予法院管
辖权。

"
该条款的核心是规定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并非自动产生,而是取决于各方是否同意提交争议给法院进行审理。

管辖权的来源有几种方式:
当事国之间的协议:如果两个或多个国家达成协议,同意将某一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这时法院便可以拥有管辖权。

法院的判决:如果之前的判决或协议中已经指定国际法院具有管辖权,那么在随后的案件中,法院仍然可以继续行使管辖权。

专门的条约:某些国际条约可能明确规定,当争议发生时,争议方可以提交到国际法院。

这种情况下,国际法院便具有根据该条约处理争议的权力。

国际法的一般规则:如果某些国际法的规则或惯例规定,争议应提交给国际法院,法院就可以基于这些规则行使管辖权。

总的来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强调了国际法院管辖权的灵活性与约定性,即它的管辖权需要当事国的同意或基于国际法规则,法院并不会自动介入所有争议。

国际法庭管辖权研究

国际法庭管辖权研究

国际法庭管辖权研究国际法庭管辖权:探索全球正义的边界当我们谈论国际法庭时,我们通常指的是一系列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独立法院和仲裁机构,它们在国际法的基础上处理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

在这个背景下,本文将深入探讨国际法庭的管辖权,包括其历史背景、定义、案例以及重要意义。

在国际法的演变过程中,国际法庭的管辖权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

从最早的常设国际法院到现在的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法庭的管辖权范围不断扩大,以适应全球治理的需要。

这些法庭的建立,通常是在国际协议或条约的基础上,为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有效的机制。

关于国际法庭的管辖权,可以明确的是,它们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具有广泛的职权。

这些争端可能涉及领土纠纷、海洋划界、外交关系、国际犯罪等诸多方面。

国际法庭通过受理案件,对争端进行裁决或仲裁,从而维护了国际秩序和公平正义。

这种管辖权的确立和行使,是以国家自愿接受和遵守国际法为基础的。

要了解国际法庭管辖权的实际运用,我们不妨以两个著名的案例为例。

首先是苏丹达尔富尔案件,该案涉及苏丹政府与反政府武装之间的冲突。

国际刑事法院通过对相关案件的调查和审判,追究了战争罪行的责任,为受害者提供了正义。

另一个案例是乌克兰马舍尼茨基案件,涉及一名俄罗斯寡头在乌克兰的财产争端。

这一案件的仲裁结果,对于确定国际法庭的管辖权以及解决跨国财产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国际法庭管辖权在国际法的发展和实施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它通过裁决争端和解决纠纷,为维护全球和平与正义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对于国家而言,接受和尊重国际法庭的管辖权不仅体现了对国际法的尊重,还有助于解决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矛盾和争端。

因此,国际法庭管辖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将继续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发挥关键作用,以实现更加公正、公平的全球治理。

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还将进一步探讨国际法庭管辖权的挑战和应对策略,以及它与其他国际法律机构的关系等问题。

通过深入剖析这些议题,我们将更全面地了解国际法庭在国际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其管辖权的价值。

试述国际法院职权

试述国际法院职权

试述国际法院职权摘要:一、国际法院概述二、国际法院的职权范围1.诉讼职权2. advisory opinion 职权三、国际法院的管辖权1.诉讼管辖权2.咨询管辖权四、国际法院的审判程序1.诉讼程序2.咨询程序五、国际法院的判决和执行1.判决的效力2.判决的执行六、国际法院在我国的应用和启示正文:一、国际法院概述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简称ICJ)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成立于1945年,位于荷兰海牙。

它是世界上唯一具有全球性司法管辖权的国际法庭,负责解决国家间的法律争端,同时也是联合国体系中最重要的司法机关。

二、国际法院的职权范围1.诉讼职权:国际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理国家间的诉讼案件,这些案件可能涉及领土争端、边界纠纷、条约解释、国际责任等问题。

诉讼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必须是主权国家,且双方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审理。

2.advisory opinion 职权:国际法院还具有提供咨询意见的职权。

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此类意见对联合国会员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具有约束力,但不对个别国家产生约束力。

三、国际法院的管辖权1.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基于争端当事国之间的同意。

当两国签订特别协定,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审理时,法院即可行使诉讼管辖权。

2.咨询管辖权: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此类意见对请求机关和专门机构具有约束力。

四、国际法院的审判程序1.诉讼程序: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分为书面阶段和口头阶段。

在书面阶段,各方提交诉状、证据和答辩;在口头阶段,各方进行口头辩论,最后由法院作出判决。

2.咨询程序:咨询程序相对简单,法院在收到咨询请求后,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陈述意见,最后发表咨询意见。

五、国际法院的判决和执行1.判决的效力: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局性和拘束力,争端当事国必须履行判决。

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1

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1

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内容提要《罗马规约》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 既不同于国家刑事管辖权, 也不同于国际特设刑事法庭和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文中首先从管辖职能、管辖目的和管辖范围等角度, 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所具有的复合性、补充性、有限性等基本特征进行了分析, 然后又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隐含的延展性作了探讨, 有助于准确了解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职能及其运行机制, 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刑事管辖权的关系。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国际刑法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是国际刑事法院受理和审判特定国际犯罪案件的权能和效力依据, 其直接法律渊源是已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无论是较之国家刑事管辖权, 还是较之国际法院或者国际特设刑事法庭的管辖权, 都具有其明显的特殊性。

正确地认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及其特征, 有助于准确了解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权能及其运行机制, 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刑事管辖权的关系。

一、复合性从管辖职能的角度看,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一种复合管辖权。

有的学者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单纯归结为审判管辖权, 这无疑忽视了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具有综合权能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而享有复合管辖权的重要特征。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复合性, 是指国际刑事法院享有集案件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管辖于一体的复合管辖权。

这种管辖权的复合性, 是由国际刑事法院在组织和职能上固有的区别于国家法院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各国的法院通常专司审判职权, 因此国家法院的刑事管辖权是单一的审判管辖权。

而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在其组织建构上是“检法一家”, 即检察官办公室是国际刑事法院的组成部分, 检察官和法官同属法院官员;在其司法职能上是“侦、诉、审一体”, 即国际刑事法院对其具有管辖权的犯罪案件, 不仅可行使审判权, 而且可行使调查权和起诉权。

“玻利维亚诉智利”案中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玻利维亚诉智利”案中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玻利维亚诉智利”案中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国際法院于1946年在荷兰海牙成立,是联合国最重要的司法机构,也是最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

国际法在发展中日趋完善,国际司法裁判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案件的法律后果通常是可以预见的。

作为案件是否可以进行裁判的前提,管辖权成了争端当事国的争论焦点之一。

2013年4月23日,玻利维亚共和国提交申请,开始了就“智利有义务同玻利维亚进行交涉,就玻利维亚有完全主权进人太平洋达成协议”的争议启动针对智利的诉讼。

在本案中,两国即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产生了争议。

在本案中,智利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提出了“初步反对意见”,即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如果初步反对意见中的任意一项成立,国际法院便不能再继续审理该案件。

本案中,玻利维亚和智利都是波哥大协定(Pact of Bogot)的缔约国,玻利维亚根据波哥大协定第三十一条认为国际法院拥有管辖权。

智利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则认为,波哥大协定第六条规定,“波哥大公约”规定的程序…不适用于当事人间在本条约生效前已经通过协定、仲裁、或国际法院判决,或者由目前协定的结尾处日期已生效的条约或协定解决的事实”。

智利认为,根据《波哥大协定》第31条的规定,法院无管辖权。

引用波哥大协定第六条,其主张目前案件争议中的事实,已经通过1904年的和平协定的规定得到解决,该公约于缔结之日生效,并且他们依旧受协定调整。

玻利维亚则主张智利的初步反对是“明显缺乏依据的”、“曲解了争议的内容”。

玻利维亚主张争议的内容涉及到关于智利真诚协商玻利维亚进入太平洋的的义务是否存在和被违反。

其声明,这项义务独立于1904年的和平协定中。

因此,玻利维亚坚持当前案件争议中的事实并非受1904年和平条约调解或处理,在波哥大协定第六条的含义内,法院由于第三十一条而拥有管辖权。

智利认为,玻利维亚的诉称真正的内容是领土主权和玻利维亚人海的性质。

法院认为,在这份申请中,玻利维亚并没有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其拥有此完全主权。

论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以《喀麦隆和尼日利亚陆地、海洋划界案》案为例

论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以《喀麦隆和尼日利亚陆地、海洋划界案》案为例

论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 ——以《喀麦隆和尼日利亚陆地、海洋划界案》案为例发布时间:2021-12-08T02:09:01.383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14期作者:唐磊[导读] 管辖问题一直是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一个重要问题和基本原则。

云南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云南昆明 650500摘要:管辖问题一直是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一个重要问题和基本原则。

管辖权的存在与划分,从程序和实体上确定了某个司法机关能否拥有对某个案件进行处理的权力,从而从司法程序的第一步就确认或否定了某个司法机关对某个案件作出的处理是否有效。

而以国际法院为代表的国际司法组织的管辖权问题的矛盾点在于:国家主权与和平解决争端的需求。

国家之间的任何争端都会牵涉国家的政治利益,当争端得到解决时也意味着国家的政治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分配。

而“国家”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主体,其享有绝对不受他国干涉的国家主权和国家自由,所以一个国家的政治利益是否允许他人来处置、分配,就构成了国际法院管辖权的核心问题。

关键词:国际法院,和平解决争端,管辖权,自愿原则正文:案例主要事实:喀麦隆与尼日利亚一直存在着陆地边界及海洋边界的争议。

喀麦隆于1994年3月29日向国际法院提交诉讼请求请求对边界问题作出判决。

本案中,尼日利亚于1965年就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而喀麦隆则是在1994年3月3日才将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声明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秘书长又是在收到喀麦隆的声明11个月后才将声明送达给《国际法院规约》的缔约国。

尼日利亚认为国际法院没有管辖权,故提出了3点异议:①喀麦隆违反了善意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原则;②喀麦隆烂用了《国际法院规约》关于声明自愿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规定;③喀麦隆忽视了“相互性原则”。

最后的结果是国际法院否定了尼日利亚的异议,认定自己有管辖权。

关于第一点,就是尼日利亚认为喀麦隆在与其协商处理边界问题时,喀麦隆从来没有告知尼日利亚其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到最后喀麦隆已经确定有起诉到国际法院的意图时都没有告知尼日利亚。

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面临的挑战及其发展趋势

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面临的挑战及其发展趋势

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面临的挑战及其发展趋势作者:刘颖汪茜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1期摘要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也是国际私法体系中最具权威性和代表性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

自国际法院创立以来,特别是最近几十年中,法院在国际争端解决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效地维护了世界和平和国际秩序。

但另一方面,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在其司法实践中亦遇到不少挑战和阻碍,如何应对这种挑战以更好地发挥国际法院的作用,其诉讼管辖权又会如何发展成为当今社会所共同关注的一个话题。

关键词国际法院管辖权发展趋势一、国际法院管辖权概述(一)国际法院管辖权概念关于国际法院管辖权,国际法院也在其司法实践中进行过多次阐述。

在科孚海峡案中,Daxner法官在谈及关于国际法院管辖权特定方面时,指出“管辖权”一词具有两个基本的国际法含义:“(1)认可该法庭作为一个机构,建立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该权能,并获取这种能力;(2)决定法庭的权限,如赋予法庭处理具体案件的权力。

”豍Shabati Rosenne认为,就国际法院而言,广义上的管辖权指国际法院审理当事国提交争端的权力,以及在此基础上拥有的作出终局性的和具有拘束力的判决的权力。

豎(二)国际法院管辖权基础正如前文所述,国际社会上不存在一个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超国家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国际法院也不例外。

国际法院所享有的管辖权实际上来源于各缔约国对自身主权的自愿让渡,建立在主权国家与争端当事国的同意基础之上。

国家主权的自愿让渡构成了国际法院管辖权的核心内容。

这种以主权国家同意为条件而行使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在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中被多次重申。

在1952年英国与伊朗石油公司案中,国际法院指出,《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是基于一条原则,即法院审理和裁判案件实质的管辖权依赖于争端当事国的意志。

豏(三)国际法院管辖权范围与管辖权基础解决管辖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问题不同,管辖权范围关注的是哪些性质的争端可以通过国际法院的裁判来解决。

浅析对国际刑法中普遍管辖权的认识

浅析对国际刑法中普遍管辖权的认识

浅析对国际刑法中普遍管辖权的认识一、刚果诉比利时逮捕令案简析国际法院自1946年成立后,直到2000年才受理了第一起涉及外交特权和豁免以及普遍管辖权两项国际法上的权利相冲突的案件,即刚果诉比利时逮捕令案。

2000年4月11日,比利时布鲁塞尔法官凡登·米尔斯依据比利时法律规定的普遍管辖权,向刚果民主共和国当时的外交部长艾柏杜雷·耶罗狄亚·恩多姆巴斯发出逮捕令,指控他1998年8月多次公开发表“煽动种族仇恨的言论”,这些言论据说导致西族人遭到非法逮捕和不公正审判,并造成几百人死亡,因此构成反人类罪。

四个月后即2000年10月17日,刚果对比利时提起诉讼,请求国际法院做出处理,要求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定,即比利时政府的逮捕令无效、应被撤销。

刚果政府的理由为,比利时的国内法及其对普遍管辖权的行使不符合国际法规则,有违联合国成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以及普遍管辖权的行使应以“被告位于起诉国的领土”为前提,是对“在任外交部长具有绝对的刑事司法合作豁免权”这一国际习惯法规则的侵犯。

比利时的答辩理由为,比利时的国内法规定及其普遍管辖权的行使符合《日内瓦公约》,并且签发逮捕令与法院审判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对被告位于哪一国家的要求不同。

国际法院受理后于2002年4月14日做出了对刚果有利的判决,以比利时政府发出的逮捕令不符合“外交部长绝对的刑事豁免权”这一国际习惯法规则为由,裁定比利时必须撤销该逮捕令并通知其他收到通缉令的国家。

该案涉及的两个核心问题是国际刑法中的普遍管辖权以及对普遍管辖权的外交特权和豁免。

(一)普遍管辖权问题从逻辑上讲,只有当某一国在国际法中对某一特定事项享有管辖权时,才会出现关于行使该管辖权的豁免问题。

本案中,国际法院的几名异议法官在其联合个别意见中指出:豁免的问题在概念上依赖于已经存在的管辖,如果没有管辖权的话,豁免问题根本就无从谈起。

但是,如同库罗马法官所主张的那样,由于刚果在最后陈述中并未对对方的管辖权问题请求法院进行处理,因此基于“不得超越诉讼请求规则”法院决定不对这一问题做进一步的讨论,因为无论比利时对此罪行是否享有普遍管辖权发布逮捕令,都不会影响其行为的不法性。

国际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

国际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
“对等报复说”是指一国本无某种确立管 辖的标准,但由于另一国采用该标准并且 对前国的被告适用,则前国可以采取对等 的原则对后国的被告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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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平行诉讼与不方便法院原则
一、平行诉讼 平行管辖造成平行诉讼问题 平行管辖,又称选择管辖、竞合管辖、重
叠管辖、公共管辖,指一国法院可基于原 告的合法选择而享有管辖权,同时也承认 其他国家对这类案件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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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属地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于其所属国境内 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法律事件和行为都具有 管辖权
属人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于其本国国民参 与的诉讼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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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属管辖、任意管辖、排除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有关国家法律对于特定范围 内的民商事案件,本国无条件地保留管辖 权,不承认其他国家法院对这类民商事案 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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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管辖权问题上的国际立法
1968年9月欧洲共同体签订的《关于民商事 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
1988年9月欧洲共同体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奥地利、芬兰、冰岛、挪威、瑞士、瑞 典)签订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 决执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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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我国立法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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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管辖权又称为平行管辖权,是指一国 法律在主张本国法院对某种类的案件具有 管辖权的同时,也不否认外国的管辖权。
排除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条约和本国法的 规定,一国法院对某类涉外民事案件拒绝 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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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制管辖和协议管辖权
强制管辖权是指涉及与本国重大利益密切 相关的民商事案件,规定职能由内国法院 实行管辖,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予 以改变的一种管辖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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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浅析
【摘要】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但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本文在《国际法院规约》的范田内,从国际法院管辖权的角度,探讨了加强国际法院作用的现实途径:有所侧重地利用其诉讼管辖;充分利用具有多种优势的特别分庭;而咨询管辖则为国际组织提供了预防与解决争端的新途径。

【关键词】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作用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4-131-01
一、国际法院的成立与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创立了“常设国际法院”,此后在1922年至1940年,该法院就国家间的29个案件作出了判决,并发表了27项咨询意见,几乎都得到了执行。

常设国际法院的司法权威得到了普遍认可,但该法院的活动又因第二次世界大战而被迫中止。

二战后的1945年联合国成立,国际法院随之诞生,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的只能有两项:一是解决国际争端:即通过行使诉讼管辖权,处理关于国家之间争端的案件。

因此,国际法院不能受理一个国家与一个国际组织间或两个国际组织间的争
端,也不能处理书记官出收到的私营实体或个人提出的书面或口头请示书。

二是发表咨询意见,即通过行使咨询管辖权为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等国际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范围来看,它是具有明确权限的民事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无法审判个人刑事犯罪。

国际法院不是国家司法机构可以上诉的最高法院,不是个人提出最终申诉的法院,也不是任何国际法庭的上诉法院,但在其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中,国际法院具有最终仲裁裁决的权力。

另一方面,国际法也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

在这一时期,国际法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

在立法形式上,条约已经成为主要形式。

国际法的普及推广,也使国际法院的地位得以进一步提升。

二、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各方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及《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约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法院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如经任何团体由《联合国宪章》授权而请求或依照《联合国宪章》而请求时,得发表咨询意见。

可见,法院可行使的管辖权有: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规定,国际法院通过三种方式实现对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即国际法院对诉讼案件的管辖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自愿管辖。

当事国之间于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向国际法院院长提交的一切案件。

国际
法院基于当事国的自愿而取得对当事国及其争端案件的管辖权。

由于这类案件是当事国在自愿的基础上提交的,故称“自愿管辖”。

二是协定管辖。

《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特别规定的一切事件。

实践中较多的是在现行条约中规定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当条约规定的争端发生时,当事国一方的提交即可使国际法院取得管辖权。

因为,另一方已通过事先的条约或协定表示了同意。

由于这种管辖是以条约和协定为依据的,故称“协定管辖”。

三是强制管辖。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的规定,规约当事国可随时做出声明,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需另行订立特别协议。

一国对上述条款的接受与否,由其自行决定,具有“任意性”。

因此,该条款称为“任择条款”。

但是,一经声明承认这种管辖,就具有“强制性”。

因此,依据该条款所行使的管辖也称为“任意强制管辖”。

“任意强制管辖”既不是当事国于争端发生后提交的,也不是条约特别约定的。

这种管辖的根据是当事国所作的承认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

因此,这种管辖权的基础仍然是当事国的自愿。

当事国在事先选择这种管辖时具有任意性(可选可不选),但是当事国一旦做出了选择,即作出了声明,则在该声明的有效时间内,该国家就必须接受国际法
院的管辖,具有强制性。

在实践中,真正无保留的声明接受强制管辖权的国家并不多。

许多国家的声明附有保留,不承认国际法院对于其国内管辖范围内的事物进行管辖。

譬如,美国的“康纳利保留条款”。

美国于1946年8月14日提出声明,把“经美国确定认为主要属于美国国内管辖范围内的事项的争端”排除在国际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之外。

因该项保留以美国德克萨斯州议员汤姆康纳利命名,故称“康纳利保留条款”。

此后,许多国家也效仿美国,提出此类保留。

由于“任意强制管辖”是国际法院诉讼管辖的方式之一,尽管目前不被看好,但笔者认为,它仍应得到应有的重视。

总之,国家需要和平,和平需要法律,法律需要法院。

《宪章》及作为其一部分的《规约》表明,国际法院是现行最具广泛管辖权、最具权威性的就事项依国际法作出判决与发表咨询意见的国际司法机关。

它在授予它的权限内施行法律,世界上没有任何司法机关具有与这相同的决定整个国际社会的问题的能力,没有任何其他的司法机关向各国提供了如此良好的促进法治的机会。

“当冲突发生时,国际法院的最终目的是为国际和谐开辟道路。

仅是把争端、或至少把争端的法律方面提交国际法院这一事实,即已构成了和解的一步。

”当然,这时,当事各方都确信在该案中自己是正义的一方,并希望法院将宣判它是正义的。

因为,法律制度毕竟
是公平与正义的象征,是维护弱者、制约强者的有效工具。

在争端各方不能直接达成协议,以及争端必须通过第三方解决时,国际法院便可充当该第三方。

在当事国同意的前提下,国际法院应当帮助消除各国之间的分歧,并由此直接或间接地为维护和平作出贡献。

“至今为止,尚未有因一方不履行判决因而他方向安理会申诉的案例。

”有理由相信,经过各方的积极努力,国际法院的作用将日益得到加强。

参考文献
[1]陈世材.国际法院的透视[M].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84.
[2]陈治世.国际法院[M].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
[3]江国青.演变中的国际法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黄瑶.国际法关键词[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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