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币出口收款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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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

年月日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方式:

附表1-2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

年月日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方式:

附表2

企业信息登记表

填表单位:填表日期:编号: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境内结算银行留存,一份由境内结算银行报送中国人民

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2、本表编号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填写。

3、经济类型:按GB 12402《经济类型代码》填报。

4、行业属性:生产型企业,按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使用的《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确定行业属性及代码,按代码的前4位填报;

外贸型企业,不要填报为08类(批发和零售业),而是根据公司主营出口产品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填写相应的行业属性及代码,按代码的前4位填报。

附表3-1

跨境贸易出口人民币结算业务信息

填报单位(公章):日葵填报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制表人:复核: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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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预收款项,须在“预计报关日期”栏注明预计报关时间;

2、预收货款对应货物报关出口或调整预计报关日期的,银行仍须填报此表格。对于货物已报关出口的,除填写“对应报关

单号”和“出口日期”栏外,还须在“备注”栏注明原预计报关日期;对于调整预计报关日期的,除填写“预计报关日期”栏外,还须在“备注”栏注明原预计报关日期;

3、“资金清算渠道”栏填写1或2,“1”代表香港人民币清算行渠道,“2”代表代理行渠道。

附表3-2

跨境贸易进口人民币结算业务信息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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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复核: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对于预付款项,须在“预计报关日期”栏注明预计报关时间;

2、预付货款对应货物报关进口或调整预计报关日期的,银行仍须填报此表格。对于货物已报关进口的,除填写“对应报关

单号”和“进口日期”栏外,还须在“备注”栏注明原预计报关日期;对于调整预计报关日期的,除填写“预计报关日期”栏外,还须在“备注”栏注明原预计报关日期;

3、“资金清算渠道”栏填写1或2,“1”代表香港人民币清算行渠道,“2”代表代理行渠道。

附表4

境内结算银行向境外企业提供贸易信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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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复核:联系电话:

附表5

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收支及余额情况

(统计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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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单位:笔,万元人民币

制表:复核:联系电话:

附表6-1

11 / 21

香港人民币清算行参与境内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情况月报表

制表:复核:联系电话:

附表6-2

香港人民币清算行向参加行提供同业拆借情况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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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复核:联系电话:

附表7-1

香港人民币清算行对参加行人民币购售业务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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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复核:联系电话:备注:购买指清算行买入,出售指清算行卖出。

附表7-2

香港人民币清算行参与境内外汇交易市场人民币购售业务情况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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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复核:联系电话:备注:购买指指清算行买入,出售指清算行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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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8-1

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两联。银行填制本表后,一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签章后,一联由银行留存,一联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留存。

2、本表中所称银行机构代码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的,用于识别银行机构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及相关系统中身份的唯一标识。

3、境外参加行为非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的,无须填写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4、本表编号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填写。

附表8-2

变更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

编号:

联系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两联。银行填制本表后,一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签章后,一联由银行留存,一联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留存。

2、本表编号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填写。

附表8-3

撤销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

编号:

联系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两联。银行填制本表后,一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签章后,一联由银行留存,一联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留存。

2、本表编号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填写。

附表9

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融资业务统计表

填表单位(公章):报表日期:年月日单位:笔,人民币万元

制表:复核:联系电话:

附表10

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人民币购售业务统计表

填表单位(公章):填表日期:年月日单位:笔,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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