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最新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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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有效发挥案件这种机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的作用,决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的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区别对待政策的基本规定(一)本通知所称自查发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日常经办业务和经营管理中,通过内部相互监督、管理监督、内审监督和检查监督等途径发现异常情况或线索,并采取得当措施,自行揭露的案件。

(二)本通知所称案件责任,是指发生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上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有关人员)在所发生案件中应负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区别对待政策只适用于自然人作案,不适用于涉嫌单位犯罪的案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的情形(一)在业务流程中,关联岗位员工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反映举报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二)在业务流程中,通过流程监督机制或IT系统预警功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三)业务流程或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在日常管理监督或通过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等措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四)在本机构组织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或本机构内审监察部门在常规性、突击性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本机构负责人研究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五)在上级机构组织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或上级机构内审监察部门在常规性、突击性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责成或会同该机构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的部署,在组织开展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机构负责人研究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资本监管配套政策⽂件的通知⽂号:银监发[2013]33号颁布⽇期:2013-07-19执⾏⽇期:2013-07-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商业银⾏资本管理办法(试⾏)》(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发布以来,资本监管国际规则有了新的变化,国内商业银⾏在实施过程中也希望对部分原则性规定予以进⼀步明确。

为增强资本监管的有效性,提升商业银⾏风险管理能⼒,强化市场约束功能,银监会制定了《中央交易对⼿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关于商业银⾏资本构成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关于商业银⾏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补充监管要求》、《资本监管政策问答》等4个资本监管配套政策⽂件,现⼀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1.中央交易对⼿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2.关于商业银⾏资本构成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3.关于商业银⾏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补充监管要求4.资本监管政策问答2013年7⽉19⽇附件1:中央交易对⼿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总体要求(⼀)中央交易对⼿是指清算过程中以原始市场参与者的法定对⼿⽅⾝份介⼊交易清算,充当原买⽅的卖⽅和原卖⽅的买⽅,并保证交易得以执⾏的实体,其核⼼功能是合约更替和担保交收。

在资本监管框架下中央交易对⼿视同为⾦融机构。

(⼆)商业银⾏应计算银⾏账户和交易账户中中央交易对⼿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涉及的业务包括场外衍⽣品交易、在交易所交易的衍⽣品交易以及证券融资交易。

中央交易对⼿信⽤风险加权资产为交易风险暴露与违约基⾦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三)中央交易对⼿分为合格中央交易对⼿与不合格中央交易对⼿。

商业银⾏对合格中央交易对⼿和不合格中央交易对⼿的交易对⼿风险暴露计量规则分别见第⼆部分和第三部分。

如果某合格中央交易对⼿不再满⾜合格标准,除银监会另⾏规定,3个⽉内,商业银⾏可按照合格中央交易对⼿的规则计量风险加权资产;3个⽉后,商业银⾏应按照不合格中央交易对⼿的规则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9.08•【文号】国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9.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防灾减损、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守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大力提升保险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深刻把握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内涵,牢固树立服务优先理念,助力筑牢经济安全网、社会保障网和灾害防控网。

必须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确保保险业始终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必须坚持人民立场,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专注主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必须坚持从严监管,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实现监管全覆盖、无例外,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统筹好开放和安全,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到2029年,初步形成覆盖面稳步扩大、保障日益全面、服务持续改善、资产配置稳健均衡、偿付能力充足、治理和内控健全有效的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框架。

保险监管制度体系更加健全,监管能力和有效性大幅提高。

银行业主要监管政策和规定

银行业主要监管政策和规定

主要监管政策和规定一览表《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1)《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7)《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 (12)《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16)《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20)《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 (28)《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 (31)《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 (36)《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52)《城市商业银行监管与发展纲要》 (55)《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60)《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 (64)《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 (6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 (68)《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70)《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的意见》 (72)银监会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银监会[2005]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运作,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董事会应当充分掌握信息,对商业银行重大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应以股东或高级管理层的判断取代董事会的独立判断。

第四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其具有足够合格的人员和完善的治理程序,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

必要时,可以就商业银行有关事务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推动商业银行建立良好、诚信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准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责第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银行监管政策解读

银行监管政策解读

银行监管政策解读一、本月出台的监管政策分析图表 1:本月出台的监管政策一览(一)《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分析7月28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加大对农业农村的信贷支持,支持涉农企业在资本市场进一步壮大。

1.涉农信贷投放同比增24.2%《指导意见》指出,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健全涉农中长期信贷投放的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针对各类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的信贷需求特点,创新涉农信贷管理模式,完善涉农信贷管理制度,切实加大信贷投放,积极提供多元化融资便利。

人民银行初步统计,截至2010年6月末,试点九省涉农贷款余额为2.6万亿元,同比增长24.2%,增速比去年同期高13.6个百分点。

其中农村贷款和农户贷款增幅分别比上年同期高19.4个和7.4个百分点,高出同期全国各项贷款增速7.9个和7.7个百分点。

据了解,涉农信贷投放明显增加,这是试点最突出的成效。

在配套政策支持方面,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再贷款、差别准备金率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正向激励,并大力推进农村支付体系和信用环境建设;中央财政和试点省的地方财政对扩大涉农信贷投放达到一定比例的金融机构给予专项补贴,有些试点县市还通过地方财政出资建立了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奖励基金或专项财政贴补资金。

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网点布局调整上给予积极支持;保监部门拓宽农业保险覆盖范围,积极增加涉农保险品种,改进保险配套服务。

据悉,为加快探索和构建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长效机制,发展富有竞争性的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和社会资金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

鼓励国家控股的大型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开办农村金融业务,积极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村。

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通过、施行时间2.监管对象范围3.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4.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5.审慎性监管谈话6.强制风险披露7.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国务院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

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共六章五十条,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利。

5.2.1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对经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5.2.2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督管理实施1. 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监管全面升级

银行监管全面升级

关注银行监管全面升级◇ 李唯据新华社报道,中共中央政治局4月25日下午就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进行第四十次集体学习。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

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

必须充分认识金融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把维护金融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一件大事,扎扎实实把金融工作做好。

此前,银监会召开了第一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电视电话)会。

这是近期银监会密集发文,掀起银行业“监管风暴”的最新进展。

在4月7日举行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上,银监会高层发出信号称,2017年将是中国银行业“强监管年、强问责年”。

其后,官方开始密集发文,涉及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防风险、补短板等多个方面,直指市场乱象和监管漏洞。

4月21日的电视电话会议,有两个信息值得注意:第一,强调要“补齐制度短板”;第二,要“持续创新监管方式”。

这两点不能算新信息,却足以预示监管的新动作不会到此为止,2017年“强监管年”并非虚言,“强问责年”的好戏还在后面。

考虑到种种大背景,银行业的“监管风暴”至少在这一年内不会是“一阵风”,甚至也不能理解为仅仅是“天气变化”,更大可能是“换季”。

短期的监管“天气变化”,无非适时调整,或松或紧,但监管思路的“换季”,就不那么简单了。

近年来,中国银行业规模不断壮大,业务结构和风险特征也出现变化。

传统银行业的主要业务模式是赚取资产与负债的息差。

为扩大收入,银行有通过提高风险承担来增加收益的强烈动机,利用变相加杠杆、加久期、降信用来获取更大盈利。

银行业发展的另一特征,是各地农商行、城商行的崛起。

通过各种金融创新,大型商业银行对城商行、农商行出借信用,小行出各种资金,通过通道寻找表外资金投放。

结果是,资金“一鸡两吃”,既给大行创造了存贷款,又给小行创造了存贷款,双方还都有了中间业务收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都扩大了。

2023年10月1日银行新规

2023年10月1日银行新规

2023年10月1日银行新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银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对于金融市场和全球经济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金融环境,我国银行业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新规定,以进一步规范银行业的运作,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保障金融用户的权益。

下面将针对这些新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风险防控规定1. 银行机构将加强资产负债管理,严格控制信贷风险,提高资产质量。

2. 普遍加强对风险管理的要求,强化风险管理意识,提高风险防控措施的有效性。

3. 加强对涉及风险高、业务复杂的金融产品的管理,加强对外汇、信用、利率、市场流动性等风险的管控。

二、客户权益保护规定1. 银行将加强对客户隐私信息的保护,严格保密客户信息,杜绝泄露客户信息的行为。

2. 加强对金融用户权益保护,规范金融机构与用户的关系,加强对金融产品的宣传和销售行为的监管。

3. 银行业将严格执行不得违规操纵市场,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金融业务活动等规定,杜绝不当金融行为的发生。

三、金融科技发展规定1. 银行将加大对金融科技的投入,加速银行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高金融科技水平。

2. 严格规范金融科技的应用,推动金融科技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金融支持。

3. 加强对金融科技创新的管理,鼓励金融科技企业积极开展技术研发和创新,加快推动金融科技产业发展。

四、国际业务规定1. 银行将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加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通联与交流,提高国际化服务水平。

2. 严格遵守国际金融规则,规范对外金融业务,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与管理。

3. 加强对外国资金的监管,规范境外机构在我国开展金融业务,提高对外金融风险防控能力。

五、合规监管规定1. 银行业将进一步强化对合规风险的管控,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合规风险的内部监管和自我约束。

2. 银行将依法开展业务,强化内控管理,规范内部机制,杜绝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3. 政府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银行行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确保银行业运行的稳健和健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06]97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的业务,特别是委托理财和同业拆借业务面临的风险较大。

最近,有关部门发现并查处了个别商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中的违规行为以及少数企业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炒股的违法行为。

为了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中的风险,确保商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合规经营,严格禁止银行资金通过各种方式违规流入股市,确保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风险意识,有效防范跨市场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加强对证券公司融资的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预警能力,加大资产保全力度,有效建立银行与证券市场之间的“防火墙”,严格防范跨市场、跨行业风险转移。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要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有效监督,严禁向证券公司和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发放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担保的贷款。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控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对证券公司融资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体系,建立与业务品种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风险识别、评价机制。

在开展业务时,要对证券公司的资质、信誉进行全面评估。

特别要重点防范与委托理财、同业拆借相关的风险。

三、严格禁止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炒股严格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贷款给企业和个人买卖股票。

若发现挪用贷款买卖股票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及时、必要的措施立即收回贷款。

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除依法严肃处理外,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将违规记录载入征信管理系统。

四、加强个人消费信贷管理,防止消费贷款变相流入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办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切实加强个人消费贷款管理,防止消费贷款变相流入股市。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现就优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投资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等投资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

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二、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以下七类:(1)信用风险管理能力;(2)股票投资管理能力;(3)股权投资管理能力;(4)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5)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6)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7)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其中,(1)至(5)项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1)、(2)、(5)、(6)、(7)项适用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不动产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具备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股权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保险机构购置自用性不动产、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设立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不作投资管理能力要求。

三、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管理监督,以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四、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前,应当对照本通知规定的投资管理能力标准,做好调研论证、自评估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人员资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符合能力标准。

银监会最新监管政策

银监会最新监管政策

债项评级 -- “违约损失率”
=
LGD
预期损失大小
预计的平均信贷损失 超出预期的信贷损失
= =
EL 1 - EL
非预期损失UL
“新”四大监管工具
信用风险评级——两维体系
Z=
全面性

F
( X i,t )
一致性 准确性 实用性 标准化 程序化 制度化


组织的框架 信用评级模型的建立 信用评级模型的实施和使用 信用评级模型的测试和验证 信用评级模型的监测 单个债务人或债项的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组合的风险管理 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管理 业绩考核
“新”四大监管工具
第一支柱实施——变化管理
风险水平与准备金、资本等基本审慎监管政策挂钩 强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风险管理责任 规范了银行前、中、后台的管理流程 最重要的:为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监
管提供了框架
“新”四大监管工具
第二支柱涵盖的风险——三个领域
ICAAP: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管理
资本充足性C • 资本充足率 • 杠杆率 贷款质量A • 不良贷款率 • 不良贷款偏离度 大额风险集中度R • 单一客户风险集 中度&单一集团 客户风险集中度
案件防控S • 案件风险率
拨备状况P • 拨备覆盖 • 贷款拨备比率
附属机构A • 资本回报 率 • 母行负债依存 度
流动性L • 流动性覆盖率 • 净稳定资金比 率 • 存贷比
150% 正在制定基于预期损失 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指
个别困难银行业金融机构2018年底达标
19
“新”四大监管工具
杠杆率
• 分子采用一级资本
是对资本充足 率的重要补充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0•【文号】银保监发〔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39号各银保监局: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9月10日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异化监管,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促进商业银行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的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监管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银行进行试评级。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参照本办法执行。

针对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台的专项监管评级规则,在评级框架、时间和流程上应与本办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监管评级规则另行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整体风险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

监管评级结果是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基础。

第四条银保监会统筹组织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加强评级结果运用和质量管理。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开展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

第二章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第五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包括资本充足、资产质量、公司治理与管理质量、盈利状况、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数据治理、信息科技风险和机构差异化要素。

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强化风险处置和危机管理
金融机构应制定和完善风险处置和危机管理预案,明确风险 处置和危机管理的原则、程序和应对措施,确保在风险事件 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有效应对。
04
业务运营监管措施
金融机构业务运营规范要求
金融机构应具备稳健的风险管 理体系和组织架构,明确风险 承担和处置责任,确保风险可
测、可控、可承受。
保护客户隐私
在信息共享和披露过程中,银监会保护客户隐私和商业机密,防 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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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效率。
02 03
联合调查和检查
针对银行和相关业务领域的重大风险事件或违法违规行为,各监管部 门可以联合进行调查和检查,协调行动,确保监管措施的及时性和有 效性。
信息共享和通报
各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及时交流监管信息和风险情 况,避免重复监管和资源浪费。
跨境监管合作与协调机制
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要求
任职资格条件
银监会规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 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的任职资 格条件,包括学历、经验、能 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要求。
申报审批程序
银监会规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 和重要岗位人员的申报审批程 序,确保高管人员和重要岗位 人员的选任符合监管要求。
考核与培训
银监会负责对金融机构高管人 员和重要岗位人员进行考核与 培训,确保其具备适应岗位职
金融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合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防止风险 事件的发生。
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确保合规经 营。
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向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其 业务运营和风险管理信息,确保信息

2023年银行监管新政策:创新金融监管方法,完善风险识别和应对体系

2023年银行监管新政策:创新金融监管方法,完善风险识别和应对体系

2023年银行监管新政策:创新金融监管方法,完善风险识别和应对体系完善风险识别和应对体系2023年,中国的银行监管政策将会进一步创新,以适应日益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和不断出现的金融风险。

在新政策的指引下,银行监管机构将继续深化监管改革,加强监管与市场的协调和互动,探索新的监管模式和方法,以有效提升金融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

一、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在以往的银行监管中,监管政策主要关注传统业务领域的规范和稳健,对于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等新型业务的监管则存在不足。

但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和普及,新型金融业务已经成为了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因此,2023年,银行监管新政策将始终把提高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能力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加强对新型金融业务的监管。

银行监管机构将加强对新型金融业务的审批和监管。

对于存在较大风险的新型金融产品,将会进行重点监管和审批,企业需要通过相关的规范性测试和定期的风险评估。

由于新型金融业务的创新速度很快,传统的监管手段已经难以跟上,因此,将继续创新监管手段,加强监管的全过程管理,利用大数据技术和技术加强对新型金融业务的监测和分析,及时掌握风险的变化和趋势,以更好的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

二、构建更加完善的风险识别和应对体系在2023年,银行监管新政策将加强对风险识别和应对的完善,建立更加灵活、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

银行监管机构将注重风险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及时更新风险评估指标,完善知识产权和金融产品审计体系,提高风险评估的效度和准确性。

同时,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系统性风险和重点领域(如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等)的监测和预警,以便做出及时的风险应对措施。

完善风险应对机制。

针对不同的金融风险,银行监管机构将制定更加精细、针对性强的风险应对方案,建立完善的金融风险应急机制。

同时,将注重应对措施的实施和落实,加强对金融风险相关企业的督导和管理。

三、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能力在2023年银行监管新政策中,除了加强对金融创新和风险识别应对的完善外,还将重点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能力,推进银行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和智能化发展。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完善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

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

为推动中国银行业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国内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一)总体目标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根据国内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构建面向未来、符合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银行业监管框架,推动银行业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增强银行业稳健性和竞争力,支持国民经济稳健平衡可持续增长。

(二)指导原则1.立足国内银行业实际,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

基于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实际,坚持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借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升我国银行业稳健标准,构建一整套维护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行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

2.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

统筹考虑我国经济周期与金融市场发展变化趋势,科学设计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并合理确定监管要求,体现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要求,充分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单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3.监管标准统一性和监管实践灵活性相结合。

为保证银行业竞争的公平性,统一设定适用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同时适当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标准,并根据不同机构情况设置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确保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新监管标准平稳过渡。

银监会最新监管政策(2020年整理).ppt

银监会最新监管政策(2020年整理).ppt

信用 市场 操作 风险 风险 风险
第三版资本协议
Basel III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surcharge)
逆周期资本(如果必要,0-2.5%)
金融 基础 设施 建设
资本留存超额资本(2.5%)
ICCAP/SRP
二级资本(8%)
一级资本(6%)
核心一级资本(4.5%)
信用
市场
风险
风险
(资产 (交易对手
3.预期风险暴露中有多少将 成为损失?
债项评级 -- “违约损失率” =
=
PD
X
EaD
X
LGD
预期损失大小 非预期损失UL
预计的平均信贷损失 =
EL
超出预期的信贷损失 =
1 - EL
“新”四大监管工具
信用风险评级——两维体系
全面性 一致性 准确性 实用性 标准化 程序化 制度化
Z = F ( X i,t )
促进市场纪律的建立,有助于确保市场参与 者
➢ 了解银行的风险状况 ➢ 了解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 提高透明度,有助于强化监管,提高稳健性
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补充
Basel I
二级资本 (8%)
一级资本 (4%)
风险加权 资产
Basel II
ICCAP/SRP
二级资本
(8%)
一级资本
(4%)
第第 二三 支支 柱柱
与《第三版巴 塞尔协议》
比较
• 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率高 • 过渡期安排较短 • 资本定义方面的差异
16
“新”四大监管工具
资本充足率
最低要求(1) 留存超额资本(2)
(1)+(2)
逆周期超额资本 系统重要性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对象包括。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住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汽车金融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审慎原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日常营运和市场退出的全过程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和取缔擅自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包括:(一)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筹建与开业;(二)拟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并对其任职期间行为进行监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三)法人机构的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和改制计划;(四)修改章程;(五)机构更名、升格、降格、迁址等;(六)机构的分立与合并事项;(七)业务范围的调整以及新业务的开办;(八)金融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九)其他变更事项。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手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营运进行监管。

非现场监管包括收集、审查、整理和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种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监管信息,生成风险监管指标值并进行风险监测分析、评价与预警,形成非现场监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或作出现场检查决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现场检查是直接深入到被监管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和风险判断分析,包括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报表的准确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资产质量状况、资本金和资产损失拨备的充足性、会计财务处理的审慎性、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性、合规经营情况以及非现场监管和以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2024年金融监管新政策:影响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的培训调整(1)

2024年金融监管新政策:影响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的培训调整(1)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
近年来,中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设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化宏观审慎管理等,以应对金融市 场乱象和潜在风险。
培训调整的目的
为适应新的金融监管政策,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需要对员工进行培训调整,提高员工的合 规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确保公司业务稳健发展。
金融监管新政策概述
证券培训调整
股票发行与交易规则变化
注册制改革
全面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优化发行条件,提高审 核效率。
交易制度调整
完善股票市场交易制度, 引入做市商制度,提高市 场流动性。
信息披露要求
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 求,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
投资者保护与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分类
01
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
银行培训调整
02
信贷业务风险管控
强化风险评估
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包括 财务状况、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等方面,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严格贷款审批
建立完善的贷款审批制度,对贷 款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防止不良贷款的发生。
加强贷后管理
对已经发放的贷款进行持续跟踪 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 险,确保贷款安全回收。
VS
挑战分析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和金融创新的加 速推进,金融行业将面临更加复杂的市场 环境和更加严峻的风险挑战。此外,金融 科技的发展也将对传统金融业务模式和监 管方式带来冲意识
金融企业应树立合规经营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 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业务合规稳健发展 。
者保护,提升市场透明度和公信力。
03
保险业
新政策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同样更加严格,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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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风险 • 操作风险 • 市场风险
第二支柱:监督检查
要求银行建立内部资本充 足率评估程序,提高监督 检查的问责性和严谨性:
• 强调银行对保持充足资 本的第一责任
(1)扩大风险涵盖范围 (2)建立资本长期规划 • 监管当局持续监督的责
任和采取措施的权利
精品课件
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扩充财务披露的范围并 提高其对于市场的透明 度:
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补充
精品课件
Basel I
二级资本 (8%)
一级资本 (4%)
风险加权 资产
Basel II ICCAP/SRP
二级资本
(8%)
一级资本
(4%)
第第 二三 支支 柱柱
信用 市场 操作 风险 风险 风险
精品课件
第三版资本协议
Basel III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surcharge)
债项评级 -- “违约风险暴露”=
3.预期风险暴露中有多少将 成为损失?
债项评级 -- “违约损失率” =
=
PD
X
EaD
X
LGD
预期损失大小 非预期损失UL
精品课件
预计的平均信贷损失 =
EL
超出预期的信贷损失 =
1 - EL
“新”四大监管工具
信用风险评级——两维体系
全面性 一致性 准确性 实用性 标准化 程序化 制度化
8.5%
10.5%
0-2.5%
尚未提出具体方案 2013年初-2018年底
国内新监管标准
核心一 级资本
一级 资本
总 资本
5%
6%
8%
2.5%
7.5%
8.5%
10.5%
0-2.5%
暂定1% 2012年初-2016年底
精品课件
17
“新”四大监管工具
动态拨备率
精品课件
18
“新”四大监管工具
动态拨备率
国内新监管标准
如何精确地划分EL、UL与灾难性损失的区别
精品课件
“新”四大监管工具
信用风险为例——损失的分类cont.
精品课件
目标破产率 =100%-置信水平
“新”四大监管工具
资本与银行风险估值的关系
1.贷款人未来一年内出现违 约的可能性
债务人评级 -- “违约概率” =
2. 客户如果违约预计欠银行 多少钱?
性结 构化 措施
跨境 跨业 监管
柱 3%
等等
全面金融改革
“新”四大监管工具
资本充足率
精品课件
16
“新”四大监管工具
资本充足率
最低要求(1) 留存超额资本(2)
(1)+(2)
逆周期超额资本 系统重要性银行
附加资本 过渡期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
核心一 级资本
一级 资本
总 资本
4.5%
6%
8%
2.5%
7%
逆周期资本(如果必要,0-2.5%)
金融 基础 设施 建设
资本留存超额资本(2.5%)
ICCAP/SRP
二级资本(8%)
一级资本(6%)
核心一级资本(4.5%)
信用
市场
风险
风险
(资产 (交易对手
证券化) 信用风险)
操作 风险
系 预防
杠 杆 率
第 三 支 第柱 二 支
动 态 拨 备
流 动 性 比 率
统 重 要 性 银 行 监 管
巴塞尔委员会
监管指标
拨备率
拨/贷款 贷款损失准备/不良贷款 原则性要求建立前瞻性
监管要求
2.5%
150%
的贷款损失拨备制度, 正在制定基于预期损失
过渡期安排
2012年初开始实施 2013年底系统重要性银行达标 2016年底非系统重要性银行达标
• 风险管理方法描述 • 资本水平 • 各业务/机构的风险
暴露及资本分析
“新”四大监管工具
第一支柱涵盖的风险——三大风险
信用风险 由借款人或交易对手违约造成损失的风

市场风险
由市场价格发生不利变动造成交易头 寸损失的风险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 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 失的风险
资本充足率 =
精品课件
资本
﹢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主权
公司
零售
Te金x融t 机构 股权 专业贷款
利率风险 股票风险
汇率风险 商品价格风险
法律风险 内部欺诈
IT风险 外部冲击
≥ 8.00%
“新”四大监管工具
信用风险为例——损失的分类
•计量出信用损失,可以科学地配置准备金、资本 •根据发生的可能性,可将信用损失分为三类:
精品课件
Z = F ( X i,t )
组织的框架 信用评级模型的建立 信用评级模型的实施和使用 信用评级模型的测试和验证 信用评级模型的监测 单个债务人或债项的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组合的风险管理 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管理 业绩考核
“新”四大监管工具
第一支柱实施——变化管理
风险水平与准备金、资本等基本审慎监管政策挂钩 强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风险管理责任 规范了银行前、中、后台的管理流程 最重要的:为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监
银行业监管新规解读
精品课件
目录
2
一 新四大监管工具 二 腕骨体系 三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四 影子银行
精品课件
“新”四大监管工具
杠杆率
流动性 比率
动态 拨备率
资本 充足率
新四大监管 工具
精品课件
3
“新”四大监管工具
第二版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在更高的风险敏感度基 础上建立监管资本最低 要求:
管提供了框架
精品课件
“新”四大监管工具
第二支柱涵盖的风险——三个领域
ICAAP: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管理
第一支柱虽涉及但未完全涵盖的风险: 信用风险 贷款集中度风险
• 单个或一组关联交易对手 • 同一行业或地域交易对手 • 财务状况依赖于同类业务或商
品的交易对手 • 单一类抵质押品、保证人风险 使用缓释技术产生的风险 ▪ 不能及时获取抵押品 ▪ 不能及时变现 ▪ 担保人拒绝或延迟支付 ▪ 文档未检验的风险 操作风险 • BIA、SA下银行收益低
精品课件
第一支柱未涉及的风险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战略风险 声誉风险

业务风险


外部因素 经济周期效应
“新”四大监管工具
第二支柱实施——更广域的变化管理
精品课件
“新”四大监管工具
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源于市场需求,为市场提供信息 促进市场纪律的建立,有助于确保市场参与者
➢ 了解银行的风险状况 ➢ 了解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 提高透明度,有助于强化监管,提高稳健性
精品课件
“新”四大监管工具
举例
直观的理解,假设某银行放了10000笔贷款:
根据历史经验正常情况下平均有10笔收不回来,10笔=EL; 经济形势恶化,无法收回的款项增加到30笔,多出的20笔=UL; 发生地震,导致很多债务人无法正常生产,致使90笔贷款收不
回来,多出的60笔即为灾难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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