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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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保密要害部门(位)的保密管理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工作。

2术语

保密要害部门是指公司内部单位日常工作中经常或大量涉及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涉密人员多的部门。

保密要害部位是指公司内部单位集中制作、存储、保管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载体(含密品、密件)的专门场所,涉及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研制生产试验场所。3管理内容与方法

3.1要害部门、部位确定原则

3.1.1凡业务工作中经常或大量涉及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部门,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凡集中存放,保管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涉及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研制生产试验场所,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3.1.2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由公司保密办公室根据公司各单位情况拟定公司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通知责任单位填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审批表" (附件1),由公司保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保密办公室应建立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台帐(附件2)

3.1.3部门主管领导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工作的责任人,部门应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 (部位)的管理,建立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堵塞泄密漏洞。

3.1.4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须具备完善、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和设施、设备,涉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程建设项目须同步考虑保密技术防护措施。

3.1.5存放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须配备密码文件柜,存放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须配备密码保险箱。

3.1.6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必须相对封闭,要有安全保密隔离措施,并安装防盗报警装置(下班应开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外来入员出入必须登记,必要时应配备警卫人员。

3.1.7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须先审后用,并要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建立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

3.1.8公司保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将定期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2涉密文件档案管理

3.2.1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将档案材料带出室外或放置它处,以防档案丢失或泄密。

3.2.2认真执行档案的借阅制度,严格履行借阅审批手续,不得任意扩大借阅范围。

3.2.3科技文书档案都应专人保管,库房严禁无关入员进入,非办公时间要将档案库房门关锁。

3.2.4定期清查自己所保管的档案,做到帐、物、卡相符。

3.2.5严格执行销毁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将档案当废纸私自处理或出售。

3.2.6如发现档案丢失,应立即向公司保密领导小组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泄密造成不良后果。

3.3项目技术研发管理

3.3.1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公司保密规章制度,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3.3.2加强保密教育和管理,使员工熟悉并遵守与本岗位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3.3.3妥善保管军品科研、生产的技术图纸、工艺方案、工装设计、各种试验检测数据等,杜绝丢失泄密。

3.3.4在微机上储存与本公司军品科研、生产有关的技术信息,要指定专人管理和处理。

3.3.5对本部门业务工作有关的保密工作情况要及时了解,并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

3.3.6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对涉及企业科研项目的产品,要提高警惕,防止丢失、被盗、泄漏等事件的发生。

3.4信息技术管理

3.4.1强化技术防范措施,如配备视频干扰器,防止工作环境的空间由于电磁波干扰,设备身向外辐射带有信息的电磁波造成信息泄漏等。

3.4.2注意保护好计算机内部的信息. 即存储在硬盘上的数据和程序,以防他人超越使用权限存取或破坏。

3.4.3要保护好载有信息的磁介质(包括软盘、光盘、移动硬盘、磁带、Mo、U 盘等).以防丢失、损坏、被人窃听等。

3.4.4对处理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要采取屏弊、干扰或加密措施。

3.4.5要经常性开展保密技术安全检查,切实提高防范能力。

3.4.6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机房,工作人员要提高警惕,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自觉做好-保密工作。

3.5生产、实验室要害部位管理

3.5.1 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公司保密规章制度,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3.5.2 增强保密意识观念,不对外泄露本单位的生产、工艺、质量等情况。

3.5.3 检查、督促职工遵守各项保密制度,对有泄密行为的做好帮教工作,并上报公司有关部门。

3.5.4 军品产量、质量统计报表、材料定额消耗,必须严格保密。

3.5.5 负责做好产品(包括科研)试验数据及操作规程的保密管理,严禁失、泄密。

3.5.6负责实验完后现场整理工作,对遗留的残骸要进行相应处理,防止丢失造成泄密。

3.5.7未经批准,严禁在生产、实验现场进行拍照或录相。

3.6本制度自 2009年9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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