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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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02年,刘邦打败项羽,登基称 帝,定都长安,国号“汉”,史称西汉。公 元25年,刘秀称帝,重建汉朝,定都洛阳, 史称东汉。公元220年,东汉灭亡。
刘邦建帝业的道路 1、据秦之地 2 、用秦
楚汉战争图
2、用秦之人 刘邦令:“关中卒从军者,复家一岁”。 《史记· 淮阴侯列传》:张耳、韩信“下魏破代,汉 辄使人收其精兵,诣荥阳以距楚”。 汉军两支主力:曹参所将步兵,灌婴所将骑兵。 骑兵将士大部分是秦人。 韩信率曹参、灌婴攻占魏、赵、代、齐,击败龙 且、周兰所率二十万楚军。 《史记· 项羽本纪》:“项王军壁垓下,兵少食尽, 汉军及诸侯兵围之数重。夜闻汉军四面皆楚歌,项 王乃大惊曰:‘汉皆已得楚乎?是何楚人之多 也!’”
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指在遇到义 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 规定但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 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 法审判的依据。它的触角首先伸向了司法 领域,继而又通过“决事比”(判例法) 的方式渗入立法领域。
事实上,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但据《春秋》之经义 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根据其他的儒家经典断狱, 故史家又称之为“引经决狱”。引经决狱之风的盛行, 又开启了引经注律的风气。用儒家经义解释律典,使 律典中的条文合乎儒家的经义。当法律解释行到皇帝 的批准而具有法律效力时,法律也就儒家化了。 总之,无论是引经决狱还是引经注律,都是法律 儒家化的重要步骤,为后世的“纳礼入律”铺平了道 路,随着“一准乎礼”的《唐律》的出现,法律的儒 家化过程也告完成了。
第五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机关
中央审判机构由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 组成。 廷尉设卿一人为长官,属官有正、左右监。汉 武帝曾赋予尚书以司法审判权。
地方司法机关基本上是郡、县二级,郡守、县 令兼理司法,郡设决曹掾,是专职的司法官吏, 审理一般案件,最后由郡守裁决。
二、诉讼制度 1、告劾 “告劾”即起诉,一是当事人直接到官府 告诉;一是由政府官吏察举非法、举劾犯罪。 在汉代,一般应按司法管辖逐及告劾,但蒙受 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这叫 “诣阙上书”。阙:宫阙,中央司法机关所在 地。
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道家黄老学派“无为 而治”的思想。
秦王朝在“灭诸侯,成帝业,为天下一统”时, 令行禁止,风行万里,法制虽有严酷,但在社会承受 的范围内运行。 但实现统一的秦王朝,违背了“礼法以时而定, 制令各顺其宜”,“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的法家精神,违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
汉武帝时期,张汤制定了《越宫令》二 十七篇,赵禹制定了《朝律》六篇,至此, 汉律的规模大体奠定了。 刘秀起兵推翻了王莽的统治,成为东汉 帝国的开国之君。他以“解王莽之繁密,还 汉室之轻法” (《后汉书•循吏志》)相标 榜,废除王莽之苛法,沿袭西汉之《九章 律》。改变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释放奴婢, 二是减轻刑罚。
徙边刑并非沿承秦制,它出现于东汉 时期,是一种减死罪一等并发配边疆服役 的刑罚制度。徙边也是死刑的株连刑罚。
据《后汉书•阳球传》载,阳球因得罪宦 党,被“诛死,妻子徙边”。
二、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
汉文帝于公元前167年下诏废除肉刑,进行刑制改革。 文帝在诏令中称“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这是 为政者不“德”造成的,表示用其他手段来代替肉刑。 凡应处黥刑者,改为髡钳城旦舂;应处劓刑的,改为笞 三百,应处斩左趾者,改为笞500下,应处斩右趾者,改为 弃市。同时宣布废除宫刑制度。
第三节 汉代的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
一、汉代对秦代刑法的继承与发展 汉代的刑罚种类主要是死刑、肉刑、徒刑、罚金刑、 徙边刑,等等。汉代死刑刑名基本上沿袭秦制,但出现 一新的刑名“殊死”,为秦代所无。“殊死”即斩首。 肉刑是一种断人肢体、割人肌肤的身体刑,汉代肉刑基 本上沿袭秦制,有所谓墨、劓、刖、宫等刑名。
春秋决狱典型判例一则:假冒太子刘据一案 汉召帝,名弗陵,汉武帝少子。公元前95~前 74年。亲贤臣,远小人,内修德政,外和匈。 史称“昭宣中兴”。 首先,春秋决狱使得原来的刑法处理人道化, 蕴含对人性的关爱,消解汉律的残酷和冷峻。 其次,春秋决狱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是判例 法灵活运用的一种形式。 再次,春秋决狱提供了法律解释的途径,给予 司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三、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20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先后出土于甘肃武威磨嘴子 汉墓的《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书令册》可以发现,儒 家的道德被法律化了。 《王杖诏书令册》云:“年七十 以上,人所尊敬也。非首杀伤人,毋告也,毋所坐。” 又云:“孤、独、盲、侏儒,不属律人。”还云:“年 七十以上杖王杖,比六百石,入官府不趋;吏民有敢殴 辱者,逆不道弃市。”
“独尊儒术”始于汉武帝时期。儒家大师董仲舒在 上奏汉武帝的“天人三策”中曾提出:“诸不在六艺之 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汉书•董 仲书传》),这便是被后世史学家所称的“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该建议被汉武帝采纳。
汉元帝继位后,“颇改宣帝之政”,废除了代表法家 学说的“霸道”,而专用代表儒家学说的“王道”,成 了汉代第一位“好儒术文辞”(《汉书•匡衡传》)的皇 帝。 天人三策:一是宣传天人感应, 君权神授;二是推崇孔子,抑 黜百家;二是号召春秋大一统, 尊王襄夷。
2、逮捕
官府在接到告劾后,对被告立即进行逮 捕。凡被逮捕者及关押者均须戴刑具,而法 律规定老小、废疾和妇女等人犯罪可不戴刑 具,即所谓“颂系”。官员被逮捕或拘押也 不戴刑具,对于民事争讼一般也不予以逮捕, 而是采用调解的方式息讼。
汉代的徒刑继承了秦律中的城旦舂、鬼薪、 白粲、司寇、罚作,等等。但新增了“顾山” 这一徒刑。这被认为是“施惠政于妇女”的表 现。 据《汉书•平帝纪》载:“天下女徒已论, 归家,顾山钱月三百。”
罚金刑是一种判处犯人交纳一定数目钱财的 刑罚。《汉书•文帝纪》文颖注引汉律:“三人 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
在调整财产继承方面,汉代一般采取诸子 均分制,且出现遗嘱继承,而且庶子、女儿也 均有财产继承权。据(《史记•陆贾传》)称 陆贾有五子,以“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 为生产”,说明陆贾采用的就是均分制。
汉代还出现了收养制度。据《后汉书•顺 帝纪》记载 ,阳嘉四年,“初听中官得以养子 以后,世袭封爵”。
第四节 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制度
一、行政制度
汉代与行政有关的法律有:《附益律》 》—系 抑制诸侯势力的法律;抑制《尚方律》—系抑制官 吏私自提高品级待遇的法律;《史律》—系规范史 官撰写 史书的法律;《上计律》—系考核官吏的法 律;《汉官旧议》—系规定官制的法律,等等。
汉代的行政管理体制分为中央与地方两个系列, 中央确立了三公九卿制。汉武帝为加强其权力,采取 了削弱相权的措施,把丞相改为大司空(主管土木工 程);三公互不隶属,而是全部隶属于皇帝;原来作 为 丞相下属的九卿也改为由三公分属。 在地方,西汉王朝完全确立了郡、县两级行政管理 体制。郡是中央直属的地方行政机构,其长官是郡 守;县的行政官称“令”或“长”,下设县丞主管 司法审判,县尉主管军事。县之下设乡、里、亭。 东汉时期,又设立了州这样一级行政组织,形成了 州、郡、县三级制。
在官吏的选拔和任用方面,汉初开始实行察 举制度,由中央与地方的各级长官向朝廷推荐贤 能之士。此外,汉代选官还采取了征辟、纳赀、 上书拜官、任子等方式。 在官史的考核和奖惩方面,汉代行政法律多 有规定。汉代的《上计律》就是对官吏考核的专 门法律。所谓“上计”,即郡守在年终时派上计 缘和上计吏各wk.baidu.com人,把本郡的农业生产、户口增 减及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情况写在计簿上,向中央 (西汉为丞相,东汉为司徒)汇报。
(三)法律原则的发展
尽管《汉律》基本上继承了《秦律》,属法家立法, 但汉代的其他法律形式如令、比、法律解释之中却贯 彻了儒家的思想。 1、关于尊老怜幼的原则 2、关于亲属相隐的原则 3、关于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原则
“先请”之制创于西汉,即对犯了法的贵族 官僚,必须首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 免 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据《史记•高祖 本纪》载,高帝七年曾下诏令:“郎中有罪耐以 上,请之。”又据《汉书•宣帝纪》载,汉宣帝 在黄龙元年下诏:“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 请。”“先请”所导致的结果是贵族官僚犯罪并 不与百姓同罪同罚,与法家“刑无等级”的主张 相悖,而与儒家肯定等级伦理的“礼”观念相一 致。
二、民事制度
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汉惠帝六年下诏曰:“女子 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汉书•惠帝纪》) 在调整家庭关系方面,汉代法律规定了“不孝”罪, 以维护父权。“坐告王父不孝,皆弃市。”(《汉书• 衡山王传》)。东汉章帝时还制定了《轻侮法》。 汉代统治者提倡同居共财,即不与祖父母、父母分 居析财。据《后汉书•蔡邕传》载,蔡邕“与叔父兄弟 同居,三世不分财,乡党高其义。”
绨萦上书救父
汉景帝时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还规定:竹板 长五尺,宽一寸,末稍薄半,并削平竹节;笞打的 部位是臀部,笞打过程中不得换人,这样就减轻了 笞刑对身体的伤害程度,也减少了受笞刑而死者的 数量。 明确规定了刑期,以前的刑罚均为无期刑,经 文帝改革,无期刑变为有期刑。 西汉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具 有比较重大的意义,同时,为后来确立笞、杖、徒、 流、死的封建五刑制打下了基础。
3、承秦之制 《晋书· 刑法志》:“汉承秦制,萧何定 律,……益事律《兴》、《厩》、《户》三篇, 合为九篇。” 《史记· 高祖本纪》:汉元年十一月,刘邦召关 中诸县父老豪杰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 谤者族,偶语者弃市。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 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 人之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待诸侯至而定约束耳。” “承秦之制”是刘邦集团 得以成功立汉的关键一环。
二、 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 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律、令、比、《春秋》 经及法律注释著作。
“律”是国家的常规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普遍的适用 性;
“令”是皇帝随时颁布的诏令,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典型的案例;法律注释著作 是对“律”的一种解释; 《春秋》经是汉代的“宪法”,具有凌驾于各种法律形式之 上的最高法律效力。
黄老学派在思想上兼综道家与法家学说,主张 治国应德刑并用,但须以德为主,先德后刑,刑罚 要轻缓,法令要省减,即重德轻刑,是“无为而治” 的一种表现。
淮南王刘安主持撰写的《淮南子》也阐 述了无为而治的思想,要求统治者效法“道” 的无为性格,“省事”、“节欲”,在政治 上“反于无为”,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就 可以取得民心,使社会安定,天下大治,即 所谓“无为而无不为”、“无治而无不治”。
第二节
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汉代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丞相萧何受命制定《九章律》,它是在参照、借鉴李悝 《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又加以扩充而成的。除了继承 《法经》及《秦律》中的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 具律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有关户籍、婚姻、赋税方面的 规定)、兴律(有关徭役、防备方面的规定)、厩律(有关 畜牧、驿传方面的规定)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篇》。 另外,叔孙通受汉高祖之命,又制定了《傍章律》十八 篇,这是一部有关朝仪的专门法律。
汉初统治者为巩固其统治,采纳了道 家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理论,在政治 上约法省禁,以德化民,在经济上轻徭薄 赋、与民休息,从而为当时政局的稳定与 经济的恢复起了积极的作用。
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 文景之后的统治者放弃“无为而治”的政 策,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这种政策与当时统治 者日益增长的加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愿望相 悖。而儒家宣扬的大一统理论及宗法等级制理 论对加强中央集权、抑制统治集团内部的离心 倾向、巩固社会秩序有利。故其取代黄老之学 而成为官方哲学成为历史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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