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第10章 传闻证据规则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一、自白任意规则★1、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2、根据自白规则,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于控方举出的违反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如果辩护方表示异议的,法官应当禁止控方向法庭提交该证据,并不得以该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
二、传闻证据规则★1、传闻证据,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或者证人在出庭作证时未向法庭提出文件中的主张。
2、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非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3、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三、意见证据规则★★1、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2、《高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3、但是,我国将证人和鉴定人予以区分,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作为某一方面专家的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并不违反意见证据规则。
简介《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传闻规则的例外
简介《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传闻规则的例外传闻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间接转述他人亲身感知经历的陈述以及代替亲自陈述的书面记录均不得作为法庭证明的证据提交法庭进行调查质证;已经在法庭出示的,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根据。
但是,如果严格排除一切传闻证据,则有可能导致相当一部分案件的真相根本无法查明,或者查明真相的成本过大。
因此,在普通法的发展历史上,一些传闻证据的可采性相继被判例法所肯定,形成了传闻规则的例外。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也明文规定了传闻规则的例外。
美国在制定法中也规定了传闻证据的例外,主要规定在《联邦证据规则》的第803条至第807条中。
笔者现将中国政法大学刘玫博士的博士论文——《传闻证据规则研究——以刑事诉讼为视角》一文中介绍《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的传闻规则的例外的内容转摘下来,以便让更多的读者了解美国的传闻规则的例外。
一、不必亲自陈述的例外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3条规定了传闻证据的第一个例外:陈述者可否亲自出庭作证无关紧要。
根据这一规定,下列24种情况即使陈述者可以作证,也不受传闻证据规则排除:(1)陈述者在事发当时或时隔不久作出的关于该事件的陈述。
陈述者感觉有关事件或情况时当场作出或随即作出的描述或解释该事件或情况的陈述。
(2)陈述者就令人吃惊的事件在极度兴奋或受刺激的状态中所作的陈述。
陈述者因受某事件或情况的刺激处于极度兴奋状态中所作的与该令人吃惊的事件或情况有关的陈述。
(3)陈述者关于当时的心理状态、感情、知觉或身体状态(如意图、打算、动机、内心情感、疼痛或身体健康)的陈述,但不包括以记忆或想念来证明被记忆或被确信的事实的陈述,除非其与实施、撤销、识别、终止陈述者的愿望相关。
(4)出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的陈述。
出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的陈述,描述医疗史、过去或现在的症状、疼痛、或知觉、病因的发端或一般症状、或外部根源的陈述,限制在与诊断或治疗合理相关的范围内。
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联系
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联系直接言辞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是两个法律上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分别被应用于不同的场景和情境中。
然而,这两个原则之间存在着一种联系,即它们都关注着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本文中,我将就直接言辞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进行综合评估,并探讨它们之间的关联。
直接言辞原则是指在一个案件中,如果当事人的陈述符合特定条件,那么这些陈述将被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上,而不需要进一步的调查或证明。
根据直接言辞原则,陈述的可接受性取决于陈述人的可靠性、陈述的明确性以及陈述的一致性。
如果陈述符合这些标准,那么它将被视为证据的一部分,而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辨别。
与之相对应的是传闻证据规则,该规则指出传闻通常不被接受作为直接证据,因为它们可能存在不可靠、失真或不经过验证的风险。
传闻证据规则的目的是确保案件中所使用的证据是真实、可靠且经过确认的。
然而,传闻证据规则并不意味着传闻永远没有价值。
在某些情况下,传闻可以作为间接证据使用,用于支持其他证据或指导更深入的调查。
直接言辞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之间的联系在于它们都试图保证案件中使用的证据的可靠性。
虽然直接言辞原则不要求进一步的调查或证明,但它对陈述人的可靠性有着明确的要求。
这意味着直接言辞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它也需要依赖其他证据来支持和确认陈述的真实性。
而传闻证据规则则强调了传闻的不可靠性,更注重直接证据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在实际应用中,直接言辞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通常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综合考虑的。
在评估一个案件中的证据时,法官和陪审团需要综合考虑陈述人的可靠性、陈述的明确性以及陈述的一致性等因素,以确定是否采纳直接言辞。
法庭也应该谨慎处理传闻,特别是在没有其他可靠证据来支持传闻的情况下。
对于我个人来说,直接言辞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的联系可以更好地帮助我理解和评估一个案件中使用的证据。
在进行法律分析或研究时,我会运用直接言辞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来评估陈述的可信度和真实性,并思考它们对案件的影响。
解析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郭山珉[提要]: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简言之,即传闻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
传闻证据规则是排除一种证明手段的规则,不是排除事实的规则。
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借鉴的意义……我国学者在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关系上有个逐渐理解认识过程,早期有的学者认为传来证据就是传闻证据,还有的认为传来证据又称传闻证据,是原始证据的对称。
在形式上二者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是,实质不同。
一是含义不同,传来证据是大陆法系采用的一个概念,是指原始出处以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证据。
而传闻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使用的一个概念。
传闻证据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者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
二是判断标准不同。
传来证据仅以证据是否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的为标准。
而传闻证据强调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凡在法庭审判外提供的证言,均属传闻证据。
三是证据的范围不同。
传来证据不仅包括言词证据,而且包括实物证据。
而传闻证据仅限于言词证据。
四是运用规则不同。
我国对于传来证据没有制定专门的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尽量收集和使用原始证据,在原始证据难以收集或者遭到破坏时,传来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而传闻证据是排除规则,即法庭原则上应当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只在少数例外的情形下,才会被采信。
一、传闻、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的法律语义解析传闻,在日常的语义中是指“辗转流传的消息”(据《高级汉语大词典》),相当于“风闻,谣传,道听途说”(据《现代英汉词典》)。
作为法律用语的传闻一词来源于英国判例法。
“传闻”一词是作为证据来源意义上讲的,一旦作为证明方式提出,即为“传闻证据”。
当然,这里的“证据”并非在“查证属实的事实”的意义上使用,而是作为“证明材料”或“证明的根据”来理解。
刑事证据规则
最高法《解释》第106条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
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
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 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最高法《解释》第109条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
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 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 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
的依据。„
传闻证据规则
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 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 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
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
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
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Thank you
青岛 心晴
邮箱:
可能失真
02 未宣誓 如实作证
无法交叉询 问
04
不能察言观 色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了30种 • 不必要出庭的例外(第803条): 公共文书和著作中的记录、有罪判决等 • 无法出庭的例外(第804条): 临终陈述、因病无法出庭等
直接审理原则:法官必须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人直接接触
直接原则
直接采证原则:法官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
其他目的可采纳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给传闻下的定义是:传闻是指用 来作为证据证明待证事项的真实性的陈述,但它不是陈述者在 审判或听证作证时所作的陈述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总体来说,传闻证据规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原则性规定:传闻证据规则的核心原则是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
这是基于关于传闻证据不可靠和不可靠的普遍认识,以及确保公正和减少偏见的需要。
2.定义和范围:传闻证据规则对传闻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传闻指的是在法庭上提出的非直接证据,即来自于他人的陈述、传闻或第二手信息。
通常这些证据无法真实的被证实或反驳。
3.例外规定:尽管传闻证据通常不被接受,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根据一些例外规定,传闻证据可以被允许使用。
典型的例外情况包括自陈、事先陈述、对述职或对调查结果的陈述、业务记录、即时陈述、共同行动、前瞻性陈述等。
4.可信性评估:即使传闻证据符合例外规则,仍然需要进行可信性评估。
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传闻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例如陈述人的可信度、陈述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陈述的时间和地点、陈述的目的等等。
5.证据鉴定:如果有关于传闻证据的争议,法官可以要求证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其可靠性和真实性。
这可能包括出庭作证、提供书面证据或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据。
6.对抗性交叉询问:如果对方一方认为传闻证据不可靠或存在虚假陈述,他们有权对陈述人进行对抗性交叉询问。
这样的质询可以揭示传闻证据的潜在缺陷和不可靠性。
总体而言,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限制传闻证据的使用和引用,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正义。
这些规则定义了何种证据被认为是传闻,并提供了一些例外情况,其中传闻证据可以被接受。
同时,法官需要进行可信性评估,并允许对陈述人进行对抗性交叉询问。
通过遵守这些规则,司法程序可以更好地评估和利用证据,确保公正与公平。
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是什么
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是什么证据可以分为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传来证据是第⼀⼿资料,直接来源于案件的事实,⽽传闻证据是⼆⼿资料,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那么证据的种类是什么?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是什么?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是什么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1、含义不同: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是从间接的⾮第⼀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出来的证据,故⼜称为⾮第⼀来源的证据或派⽣证据。
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或者采⽤⾮直接表达的⽅式加以叙述的供述证据”;2、范围不同:第⼀,传闻证据仅限于⼈的陈述,不包括实物证据;第⼆,证⼈当庭陈述以外的陈述都是传闻证据,⽽只有证⼈转述他⼈的陈述是传来证据;3、运⽤规则不同: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是⼀般性排除。
证据的种类:1、书证、物证以物品或者⽂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
物证是⽤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具、赃款赃物、⾎迹、指纹、脚印等。
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件或其他⽂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进⾏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
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证⾔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员作的陈述。
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代替。
⾏政处罚法规定,在⾏政机关对⾏政处罚案件进⾏调查时,“被调查⼈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法则、传闻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它是指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
如果在法庭上,证人转述另一个知情者或者目击者的话语作为证词,就是传闻证据,可见证人自己在事情发生时并不在场或者不是目击者,那么什么是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为你解答。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定义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法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
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典》第59条规定:“不得采纳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以证明该人陈述所宣称的事实”。
有学者认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独有的规定,大陆法系从来无类似的规定。
这种观点若在早期来说是正确的,传闻证据规则确实为英美法系所创,在同时期的大陆法系并无传闻规则,一切传闻证据都可以作为在法庭上提出,是否采纳由法官自由心证决定。
大陆法系也有传闻规则,“传闻规则是指在大陆法的证据法原则上不排除传闻证据,只要能证实其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即可。
”这纯粹是一种曲解。
但是,传闻规则对大陆法系的影响却不可否认。
赫尔曼教授曾指出,在德国刑事诉讼中,有三项原则与传闻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相关,即听取陈述原则、口证原则和直接原则。
随着书面审理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废止,直接言词原则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得以确立,根据该原则,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必须出庭作证,这与传闻证据规则可谓是“殊途同归”。
证据规则
根据证据裁判主义,在诉讼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没有证据就不得认定事实,更不能认定犯罪。
这说明,全部刑事诉讼都是通过证据来说话的,没有证据将一事无成。
在诉讼中,当事人举证活动对诉讼结果具有决定性意义。
然而,由于当事人往往具有较大的偏向性,为了保障陪审团(英美法系)和法官(大陆法系)认定事实的客观性,实现司法公正,必须确立一系列法则对当事人可资运用的证据范围予以必要的限制,排除无关联性的证据、虚假的证据、非法的证据,这就是所谓的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等证明行为的法律准则。
证据规则的核心内容是规范证据资格(又称“证据能力”、“证据的可采性”、“证据的适格性”)的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对证据的定义同时表明了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什么叫“可以”用于?就是有资格用于,就是有能力用于,就是适合用于。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8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对于我们法学院的同学来说,证据的三个特征,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耳熟能详的。
在诉讼实践中,如何检验和确保所引入的证据具备这三个特征,就涉及到证据规则问题。
一、传闻证据规则(the hearsay rule)传闻(hearsay),从字面上看就是“听说”、“道听途说”。
按照词典的解释就是“辗转流传的消息”。
一般认为,传闻证据缺乏真实性,因此应加以排除,这叫传闻法则。
从诉讼法学理论上说,一般认为传闻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某事项真实性的法庭外陈述”。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c)项规定:“Hearsay” is a statement, other than one made by the declarant宣誓者 while testifying at the trial or hearing, offered in evidence to prove the truth of the matter asserted.传闻,是一个陈述,它被提出来作为证据用以证明被声称的事项的真实性,但绝不是在审判或者听证中进行证明时由宣誓者作出的。
证据规则
读宋老师《证据法学》证据规则是指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
规范证据收集的规则比较典型的是排除非任意自白原则。
根据该排除规则,追诉一方向嫌疑人收集口供时,必须保障其陈述的自由意志。
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有很多如关联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意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
一、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我国近现代证据法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在诉讼法内以专章对证据制度的有关内容做了规定,其间不乏规范诉讼证明活动的证据规则。
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我国证据规则呈现出明显的大陆法系证据规则的特点,如立法上关于证据规则的性质来看,基于职权主义和客观真实的要求,对法官调查证据的范围没有限制,关于证据能力的问题也很少加以直接规定,另一方面虽然我国证据规则与大陆法系国家具有更多的相似性,但在立法上,我国证据规则的规定过于粗疏,不但缺少一些基本证据规则的规定,而且各证据规则自身也缺少完备性和明确性。
在证据理论上,我国亦缺少大陆法系国家理论上讲证据规则予以归纳、整合的传统。
概括而言,我国现行证据规则呈现出如下特点:1、在立法形式上,法典与司法解释并存。
我国证据规则的法律渊源包括各诉讼法典、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适用意见等多种形式。
近年来,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日渐增多,其内容或者是对现行法予以细说,或者是作出新的规定。
所以司法解释已成为我国证据规则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
2、在规则性质上,多种类型的证据规则并存。
包括:(1)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规范证明力的规则。
例如1998年7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应当注意一下几种情况:物证、历史档案、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的证言;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第10章 传闻证据规则
(9)重要统计资料;
(10)缺乏公共记录或精者选20没21版课有件 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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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宗教组织的记录;
(12)婚姻、洗礼和类似证明;
(13)家庭记录;
(14)反映财产利益的文件记录;
(15)文件中反映财产利益的陈述;
(16)在陈年文件中的陈述;
(17)市场报告、商业出版物;
(18)学术论文;
(19)关于个人或家庭历史的名声;
传闻证据规则,即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英 美证据法中,如果不存在特殊的规定,传闻证据 一般不具备可采性,有关当事人不得将其向法庭 提交;如果有关当事人已经在法庭出示传闻证据 的,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根据。
精选2021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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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
1.传闻证据缺少当事人的交叉询问
2.陪审团无法对传闻证据进行正确的评价
精选2021第28条 (定义)
传闻,是指陈述人在庭审外作出的用以证明所主张事项 之真实性的陈述。
传闻不得采纳作为定案的证据,但法律或者本规定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29条 (传闻排除的必要性例外)
存在下列证人不能到庭情形的,可以提供其书面陈述:
(一)证人已经死亡的;
(二)证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作证的;
(3)对己不利的陈述;
(4)关于个人或家史的陈述;
(5)其他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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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闻中的传闻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5条:如果结合在一 起的陈述中的各个部分均符合以上规定的传闻证 据规则的例外情况,包含在传闻之中的传闻不需 要排除。
4.剩余例外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7条:
(1)比任何其他可获得的证据更有证明价值的 陈述
浅谈传闻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确立
新《刑诉法》于2012年颁布,对之前有争议的证据认定、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进行了整合和确认,对我国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范。
传闻证据规则前提。《刑诉法》第59条第一次从正面规定了证人证言应当经过当庭质证,该条款是对《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4条的进一步细化,强调证人证人证言必须经法庭质证,为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提供基础和前提。但是该条并没有解决第4条的弊端,即没有明确规定未经当庭质证的证人证言该如何处理,也就是说,对某些传闻证据,即使未经当庭质证,法庭也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后予以采纳,这实际上为从根本上排除传闻证据设置了障碍。
(一)有关传闻证据与传闻证据规则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c项对“传闻”有一个经典定义,即“由陈述人在审判或听证程序以外作出的、作为证据证明主张事实真实性的陈述。”从字义来看,“传”为传来,“闻”为见闻。“传闻”即为非证人在法庭上作出的或者证人在法庭外作出的陈述。传闻有多种形式,包括口头、书面、行为等。通说认为,某项证据是否为传闻证据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是原陈述的内容与某案件事实相关;二是原陈述需在法庭外作出;三是传闻证据系由原陈述人以外的人在庭上提出;四是该传闻证据意在证明证明原陈述人的陈述为真。
(二)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
由于大陆法系国家不适用陪审团制度,因而并没有对传闻证据规则的明确规定。但是,直接言词原则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殊途同归。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它一方面规定法官必须直接参加审判活动,听取两造辩论,另一方面规定只有通过言词方式获得的陈述或材料,才可以作为最终判决的依据。这一原则性的要求使法官必须亲自参加庭审,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并以口头的方式展现,它避免了间接审理和书面审理带来的弊端。
传闻证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闻证据,又称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转述、复制、复制件等中间环节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传闻证据的运用非常广泛,但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常常受到质疑。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各国法律都对传闻证据的运用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本文将围绕传闻证据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传闻证据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传闻证据,是指通过他人转述、复制、复制件等中间环节获取的证据。
它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一定程度的加工、处理。
在诉讼过程中,传闻证据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使用,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 特征(1)间接性:传闻证据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通过中间环节获取。
(2)依赖性:传闻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依赖于证人、物证等原始证据。
(3)易受影响性:传闻证据容易受到时间、空间、心理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其真实性和可靠性降低。
三、传闻证据的法律规定1. 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传闻证据的运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伪造、变造、篡改的证据;(2)非法收集的证据;(3)与案件无关的证据;(4)无法查证属实或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传闻证据的运用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伪造、变造的证据;(2)非法收集的证据;(3)与案件无关的证据;(4)无法查证属实或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章 传闻证据规则
(四)已保存20年以上且其真实性得到确认的文 件中的传闻。
精品课件
第31条 (传闻排除的其他例外)
第十章 传闻证据规则 一、传闻证据(hearsay)的概念 二、传闻证据规则 三、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 四、传闻证据规则与我国证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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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闻证据(hearsay)的概念 (一)传闻证据的概念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传闻证据,是指不是 由陈述者在审判或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将它作为 证据提供用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 传闻证据:在审判或讯问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 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包含的事实是真实 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 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乔恩·华尔兹)
1.传闻证据至少包含两个陈述主体:一个是原陈述人, 另一个是转述人。
2.传闻证据至少涉及两个陈述环节:一个是原陈述人 在转述人面前的陈述环节,另一个是转述人在法庭上的 陈述环节。
3.传闻证据必须是由一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并且
当事人提交该传闻证据是为了证明一定的案件事实是真
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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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传闻的判断(罗纳德·艾伦) 1.确定证据要证明的观点是什么,只有在要证明的观 点和陈述的观点相同或非常相似时才是传闻。 例:两个人在打电话,一个人说:“外面在下雨。” 比较:两个人在打电话,一个人说:“我醒着呢。” 2.判断下列哪些是传闻 ●你叫什么名字? ●你住在哪儿? ●地址是什么? ●我们这是在哪里? ●你的父母是谁? ●这是什么课? ●这是什么大学? ●中国的首都是哪里? ●你的电话号码是多少?精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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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
第28条 (定义) 传闻,是指陈述人在庭审外作出的用以证明所主张事项 之真实性的陈述。 传闻不得采纳作为定案的证据,但法律或者本规定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29条 (传闻排除的必要性例外) 存在下列证人不能到庭情形的,可以提供其书面陈述: (一)证人已经死亡的; (二)证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作证的; (三)证人下落不明的; (四)证人不在中国境内,不便出庭作证的; (五)证人路途遥远,交精通品课件十分不便的。
刑事诉讼法学--第十章 刑事证据规则
六、品格证据规则
------关联性规则之一
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性 的证据,例如,某被告人过去曾经犯过罪;某证人一贯 品行不端或者经常说谎。 品格证据规则:是指关于诉讼当事人和证人之品格的证 据一般不得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因此,又称为品格证 据排除规则。例如,证明被告人在本案中指控的犯罪发 生之前有不良品行的证据,包括证明其犯罪前科的证 据,一般不能用做证明其是否实施本案犯罪行为之人的 证据。司法人员不能因为被告人曾经犯过罪或者有过不 良行为,就认为其更可能是本案中的罪犯。“一次做 贼,终生是贼“,这是一种必须排斥在司法证明之外的 错误观念。
18.下列证据属于书证的有哪些? A.以死者身上的信用卡上的血指印证明犯罪嫌 疑人到过现场 B.伤害案件中的被害人受伤后医院就其受伤情 况开出的诊断书 C.某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某精神病医院受人民法 院的委托对被告人精神病状况作出的诊断结论 D.某盗窃案中,价格事务所受人民检察院委托 对赃物所作的价格评估书
2、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
一是传闻证据未经当事人交叉询问,难以担 保其真实性 二是传闻证据乃案外陈述,并非在裁判官前的 陈述,裁判官无从对传闻证据进行当庭调查, 以辨真伪 三是传闻证据有使真实事实发生偏差的危险
证据法学复习资料
一、单选题1.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力作明确规定,法官只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制度是( )。
A、神示证据制度B、法定证据制度C、自由心证证据制度D、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答案: B2.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A、客观真实B、证据法定C、自由心证D、确定充分答案: A3.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该条规定确立了( )A、意见证据规划B、相关证据规则C、最佳证据规则D、补强证据规则答案: D4.法官王某下班途中目睹了一起抢劫案件的经过,该案后起诉到王某所在法院,那么()A、王某应作为法官审理本案B、王某应作为证人作证C、王某既可以作为法官也可以作为证人参与本案D、王某既不可以作为法官,也不可以作为证人参与本案答案: B5.诉讼证明的客体是A、案件事实B、案件真相C、案件过程D、案件结果答案: A6.进行(),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并遵守一定的规则。
A、技术鉴定B、侦查实验C、勘验检查D、物证鉴定7.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的表述是()。
A、排除合理怀疑B、内心确信C、高度的盖然性D、盖然性的优势答案: A8.组织辨认可以公开辨认,也可以秘密辨认,但对应公开进行()。
A、对人的辨认B、对物的辨认C、对尸体的辨认D、对赃物的辨认答案: C9.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案件是()。
A、徇私枉法案B、刑讯逼供案C、非法所得案D、包庇案答案: C10.两大法系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
A、排除合理怀疑B、内心确定C、高度的盖然性D、盖然性的优势答案: D11.根据证据的来源,可将诉讼证据分为( )A、本证和反证B、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C、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D、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答案: D12.债权人甲以买卖合同书证明他与债务人乙之间存在买卖法律关系,此买卖合同书属于( )A、间接证据B、物证C、反证D、书证答案: D13.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首先在案件中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
3、传闻证据规则是保证证人出庭制度的有
效措施。允许使用传闻证据的最大隐患是 证人出庭制度将受到威胁。如果间接了解 案件的人可以代替直接了解案件的人出庭 作证,那么有些证人就能以此来逃避作证 的责任。对庭审来讲,则增加了法官认定 事实的难度。证人常常会因为害怕受到打 击报复或承担伪证罪而不愿意出庭作证。 而传闻证据的陈述人所要面临的这类危险 要小的多。因此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能够迫 使真正了解案情的人出庭作证,给予种辩 双方充分质证的机会。
4、传闻证据规则有利于法官作出正确的判 断。传闻证据规则产生之初的目的之一是 为了有效保护缺乏法律知识的陪审团,避 免他们对有缺陷的传闻证据关注太多。因 此,在诉讼中原则上禁止将传闻证据作为 正常的证据来加以使用,只有在例外的情 况下,即当不致于对陪审团产生误导作用 的传闻证据,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被作 为证据加以使用。而且传闻证据规则可以 防止当事人提出大量的非直接证据,以干 扰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二、不能亲自陈述的例外 (1)陈述者被法庭己存在免除证明关于该陈述者所作陈述内容 的特权为由裁定免除作证; (2)陈述者坚持拒绝对自己所作陈述的内容作证,尽管法庭命 令这样做; (3)陈述者声称对自己所作陈述的内容记不清了; (4)陈述者由于死亡,或正患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或身体虚 弱不能出庭或不能作证; (5)陈述者未出席听证,提供有关陈述的人不能通过传票或其 他合理手段使陈述者出庭(或者根据本条规定的传闻证据规 则的例外中的临终陈述、对己不利的陈述或关于个人或家史 的陈述等项规定在陈述者出庭或作证时适用传闻证据例外的 情况)
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
第一,划分标准不同。传来证据是以证据的 来源作为划分标准的,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 件事实的证据就属于传来证据;而传闻证据 是以是否在法庭上提出,是否经过宣誓具结 和交叉询问等为划分标准,二者是从不同角 度对证据所做的划分。 第二,二者的外延和内涵不同。知道案件情 况的证人在法庭外所做的证人证言笔录,书 面证言甚至非语言的行为等,都属于传闻证 据,但不一定属于我国的证据法中的传来证 据。
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是什么
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是什么传闻证据规则是国外的一项规则,在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确立这一规则,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多多少少会有一些借鉴作用,这也体现了我国刑法中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一部分精神。
但是对传闻规则进行一些限制,在一些情况下有利于司法公正。
这时有人可能存在疑惑,那么▲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是什么?下面,网的小编将在这里为大家做出比较详细的介绍。
▲一、概念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2、言词传闻证据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传闻证据规则否定了传闻证据的可采性,但如果严格地排除所有传闻证据,显然对查明案情不利。
所以,必须对传闻规则进行一些限制。
改进的可能方案大概有三种:1、废除传闻证据规则,像大陆法系一样采纳一切传闻。
2、具体案件具体处理,但是在程序方面进行保障。
3、排除传闻证据,加一些例外的规定。
事实证明,英美证据法历史的发展采取了第三种方案。
英国证据法学家穆非(Murphy)所作的解释是:“例外情形的产生原因有两个:一是如果不对某些传闻证据设定例外规定,有些事实就难以证明或不可能证明,审判就不能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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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宗教组织的记录; (12)婚姻、洗礼和类似证明; (13)家庭记录; (14)反映财产利益的文件记录; (15)文件中反映财产利益的陈述; (16)在陈年文件中的陈述; (17)市场报告、商业出版物; (18)学术论文; (19)关于个人或家庭历史的名声; (20)关于边界和一般历史的名声; (21)性格方面的名声; (22)先前定罪的判决; (23)关于个人、家庭、或一般历史、或边界的判决; (24)其他例外。
(三)为医学诊断或者治疗目的而作出的陈述;
(四)已保存20年以上且其真实性得到确认的 文件中的传闻。
第31条 (传闻排除的其他例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传闻,也可以采纳:
(一)庭审前在对人身、物品进行感知辨认后,当即作 出的陈述;
(二)为反驳对证人可信性的质疑,提供的与证人证言 一致的先前陈述;
第30条 (传闻排除的可靠性例外) 具有下列可靠性保障的传闻,可以采纳:
(一)陈述人在记忆清新时制作的记录,该记录 正确反映了陈述人的知识,而该陈述人在法庭上 不能充分回忆该记录的内容;
(二)就有关行为、事件、状况、意见或者诊断, 根据日常业务活动惯例,在当时或者其后不久制 作并保存的备忘录、报告或者数据汇编等:即使在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可以 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传闻证据也可以采纳。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3条: (1)陈述者当场表达的感觉印象; (2)在极度兴奋状况下所作的陈述; (3)陈述者关于当时存在的心理状态、感情、知觉或 身体状态的陈述;
(4)出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的陈述; (5)被记录的回忆; (6)关于日常行为、活动的记录; (7)在第6项规定的记录中缺乏记载; (8)公共记录或者报告; (9)重要统计资料; (10)缺乏公共记录或者没有记载;
(二)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 1.传闻证据缺少当事人的交叉询问 2.陪审团无法对传闻证据进行正确的评价 3.传闻证据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最佳证据 4.传闻证据未经法庭宣誓 5.传闻证据在传递过程中容易发生错误 6.传闻证据容易被捏造 7.传闻证据导致陪审团或者法官无法观察证人 的举止等情况 8.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
(2)是保障人权与履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需 要
(3)是促进审判程序公正的需要 (二)我国构建怎样的传闻证据规则
《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
第28条 (定义) 传闻,是指陈述人在庭审外作出的用以证明所主张事项 之真实性的陈述。 传闻不得采纳作为定案的证据,但法律或者本规定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29条 (传闻排除的必要性例外) 存在下列证人不能到庭情形的,可以提供其书面陈述: (一)证人已经死亡的; (二)证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作证的; (三)证人下落不明的; (四)证人不在中国境内,不便出庭作证的; (五)证人路途遥远,交通十分不便的。
第32条 (传闻排除的自由裁量权) 审判人员在综合考虑下列全部因素后,可予以采 纳:
(一)该传闻是关于案件重要事实的证据;
(二)该传闻是证据提出者通过合理努力所能获 得的最有证明力的证据;
(三)如果排除该传闻,将对案件的公正判决产 生严重的影响。
2.附条件的例外:在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不 能出庭作证时,方得采纳传闻证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4条: (1)先前证词; (2)临终陈述; (3)对己不利的陈述; (4)关于个人或家史的陈述; (5)其他例外。
3.传闻中的传闻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5条:如果结合在一 起的陈述中的各个部分均符合以上规定的传闻证 据规则的例外情况,包含在传闻之中的传闻不需 要排除。
二、传闻证据规则
(一)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古老、最复杂 和最令人感到迷惑的一项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 除本证据规则或其他由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立法授 权或国会所确认的规则另有规定外,不能采纳。
传闻证据规则,即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英 美证据法中,如果不存在特殊的规定,传闻证据 一般不具备可采性,有关当事人不得将其向法庭 提交;如果有关当事人已经在法庭出示传闻证据 的,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根据。
4.剩余例外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7条: (1)比任何其他可获得的证据更有证明价值的 陈述
(2)采纳该证据会促进证据规则的目标及公平 (3)必须告知对方
四、传闻证据规则与我国证据法
(一)我国是否需要确立传闻证据规则
1.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1)是继续进行审判方式改革与进一步强化庭 审功能的需要
第10章 传闻证据规则
(三)传闻证据的种类 1.亲身感受案件事实的证人在法庭外所作的书面陈述 2.他人在庭审时以证人身份转述他人亲身感知的事实
(四)传闻证据的构成要素 1.传闻证据至少包含两个陈述主体:一个是原陈述人, 另一个是转述人。 2.传闻证据至少涉及两个陈述环节:一个是原陈述人 在转述人面前的陈述环节,另一个是转述人在法庭上的 陈述环节。 3.传闻证据必须是由一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并且 当事人提交该传闻证据是为了证明一定的案件事实是真 实的。
(三)经开庭前证据开示,诉讼各方均未表示异议的传 闻; (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自认: 1.当事人以个人或者代理人身份作出的陈述; 2.当事人已明确表示相信其真实性的陈述; 3.得到当事人授权的某人就该主题所作的陈述; 4.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雇员在代理或者雇佣关系存续 期间,就代理或者雇佣范围内的事项所作的陈述; 5.共同犯罪人对其他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为实施犯罪 所作的陈述。
(五)传闻的判断(罗纳德·艾伦) 1.确定证据要证明的观点是什么,只有在要证明的观 点和陈述的观点相同或非常相似时才是传闻。 例:两个人在打电话,一个人说:“外面在下雨。” 比较:两个人在打电话,一个人说:“我醒着呢。” 2.判断下列哪些是传闻 ●你叫什么名字? ●你住在哪儿? ●地址是什么? ●我们这是在哪里? ●你的父母是谁? ●这是什么课? ●这是什么大学? ●中国的首都是哪里? ●你的电话号码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