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1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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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行依法、公正、合理、效果的原则。

第二章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违法行为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条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不按照规定办理环境保护手续的;(二)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三)违法利用化学物质的;(四)违法危(wei)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的;(五)违反环境标准的;(六)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所得情况,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环境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立案调查;(二)听证和陈述申辩;(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执行行政处罚;(五)复议或者诉讼。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包括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笔录和事实与意见书。

第三章处罚的具体办法第九条对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条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违法利用化学物质、违法危(wei)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违反环境标准的行为,可以依法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违法利用化学物质、违法危(wei)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违反环境标准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二条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的具体办法如下:(一)对于个人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为1000元至5000元;(二)对于单位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为1万元至10万元。

第十三条责令停产停业的期限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和整改能力来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章节。

附件:附件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详见法律名词及注释章节。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违法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批准文件等。

第三条环境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且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四条环境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依法公正、从严治罪,保持一致性和公信力。

第五条本办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违法环境行为的处罚。

第二章处罚的程序第六条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普通应该采取听证等程序,保证当事人享有申辩、辩护的权利。

第七条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处罚决定的基本事实、依据和理由,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第三章处罚的种类和应用第八条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批准文件等。

第九条对于环境违法行为警示意义较大或者违法事实严重的,应当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对于有严重危害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并要求进行整改。

第四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的细化第十一条环境违法行为细化为以下几种类型:1. 污染排放行为:指未经许可或者未经核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 违法排放污水:指排放水质不符合环境标准的行为。

3. 违法排放固体废物:指未经许可或者未经核准进行固体废物排放的行为。

4. 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指排放大气污染物未达到环境标准的行为。

第十二条对于污染排放行为,依据违法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处罚情节等进行量化处罚。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者应当承担修复环境的责任,并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污染伤害。

第五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用于依据及引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依据。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生态环境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有效管理和惩罚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展开深度讨论,并提供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概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时,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这一基准的制定旨在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科学、公正和合理的处罚,促进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协调发展。

二、深度评估1.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了有效管理和惩罚环境违法行为。

在环境保护中存在各种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实施相应的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裁量,从而更有效地惩罚环境违法行为。

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有利于增强环境治理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制定一套固定的处罚标准难以适应不同环境问题的处理需求。

通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实际情况,灵活地调整处罚措施和力度,以确保环境治理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需要依赖严格的监管和评估机制。

尽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助于提高处罚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但也存在滥用权力的风险。

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和评估机制,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明确、公正和合理,避免不当行使权力。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是非常必要且积极的措施。

通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可以更全面地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背景和危害程度,更准确地制定处罚措施,从而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然而,为了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需要加强监管和评估机制的建设。

只有在监管和评估机制的有效运行下,行政机关才能更好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滥用权力的发生。

元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公(环保)行罚决字〔2021〕0260号

元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公(环保)行罚决字〔2021〕0260号

元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公(环保)行罚决字〔2021〕0260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元公(环保)行罚决字〔2021〕0260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120【处罚日期】2021.06.18【处罚机关】元氏县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元氏县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元氏县【处罚对象】丁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7.23 10:05:47元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公(环保)行罚决字〔2021〕0260号被处罚人丁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丹阳市导墅镇xx村xxxxx号现住址:江苏省丹阳市导墅镇xx村xxxxx号。

现查明:2021年06月17日11时许,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元氏县分局移送案件称:2021年6月17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元氏县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元氏县经开区管委会对石家庄洋谱科技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车间内反应釜有一根临时塑料管道通到厂区内一池内,正在排放反应釜母液,排放的母液气味刺鼻,池子处于敞口状态无任何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厂区东侧亚硫酸钠副产品收集池内液体称深褐色,尾气收集设施没有运行,污水站处于瘫痪状态。

因该企业存在环境和安全隐患,河北元氏经开区管委会于2021年6月5日对该企业反应釜进料口张贴封条,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张贴的封条。

经查丁xx系该公司法人,季x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以上事实有环保局移送材料,违法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丁xx 行政拘留八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元氏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或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1.05.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规章的适用
正文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1〕27号)有关要求,我厅对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组织开展了全面清理,本次清理共计清理政府规章2件,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28件,其中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关于推进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15〕1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39号)),拟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5〕17号))。

附件:清理情况表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10日附件。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1.06.30
•【字号】琼环规字〔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为规范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要求,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及我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厅修订了《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原《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琼环察字〔2019〕1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30日。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促使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活动。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第三条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吊销证照、暂扣或者注销设备,并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给予两项以上处罚。

第四条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且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确定处罚幅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环境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并符合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三章处罚的程序和依据第六条对于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实,应当立即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条环境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1. 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和地质2. 处罚决定的依据、事实和理由3. 处罚决定的种类和幅度4. 处罚决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5. 处罚决定的签发日期第八条被处罚单位对环境行政处罚可提出陈述和申请复议的权利。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环境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十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形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的线索和证据。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投诉的线索和证据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处理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于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人员,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干扰、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请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施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

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

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渝城管局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单位:《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已经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度第2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12月30日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范围内违反城市管理领域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实施办法。

城市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内,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行政处罚裁量决定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支持,禁止恶意或者任意性的裁量行为。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主题词:环保法规行政处罚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主体与管辖第三章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案件审查第四节告知和听证第五节处理决定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执行第六章结案和归档第七章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海环行罚字〔2021〕45-1号)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海环行罚字〔2021〕45-1号)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海环行罚字〔2021〕45-1号)【主题分类】环保【发文案号】连海环行罚字〔2021〕45-1号【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29909315000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29909319010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299093230100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15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1.09.24【处罚机关】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处罚机关类型】生态环境部/厅/局【处罚机关】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连云港市【处罚对象】张同全【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2.11 15:13:58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海环行罚字〔2021〕45-1号)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海环行罚字〔2021〕45-1号当事人:张同全身份证号码:320***************住址:连云港市************当事人张同全环境违法一案,经过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我局于2021年7月8日、7月26日、8月17日、8月20日对连云港市三江预应力钢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三江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三江公司成立于2003年,同年建设并投产PC钢棒生产线1条,并于2013年对该生产线电气设备进行了节能改造,后分别于2014年新建生产线1条、2018年新建生产线1条、2019年新建生产线3条。

最后1条生产线于2019年8月底安装完成,9月份开始投入生产。

三江公司于2003年建成的1条PC钢棒生产线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2014年后新建的5条生产线均未依法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至今。

2021年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注意事项,十条红线及最高处罚!

2021年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注意事项,十条红线及最高处罚!

2021年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注意事项,十条红线及最高处罚!2021年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中涉及到六大类企业,主要包括产生危废的企业,经营危废的企业(包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产生工业固废的企业,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企业,电子产品生产企业以及电商、快递和外卖企业等。

其中,产生危废的企业在新固废法中涉及到的责任最多,第六章专章对“危险废物”予以规定,从第74条到第91条,一共有18条,这是除了第二章“监督管理”(共19条)和第八章“法律责任”(共23条)之外,条款最多的章节,由此可知,产生危废的企业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固废监管的重中之重。

本文将重点介绍新固废法对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需要注意的红线问题。

红线一:不制定危废管理计划,最高罚100万元新固废法第78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首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其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如果没有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红线二: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最高罚100万元新固废法第78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如果没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二)项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法新法变化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法新法变化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法新法变化摘要: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修订背景和目的2.新法的主要变化3.新法的实施时间和对象4.新法的影响和意义正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法新法变化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该办法将于2023 年7 月1 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法规,这次的修订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背景和目的2010 年颁布实施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不能充分满足新时期对生态环境执法的新要求,亟需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旨在吸收新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对生态环境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更高要求,同时,进一步突出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特点,增强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新法的主要变化1.扩大听证范围:新法对听证范围进行了扩大,并调整了听证程序的时间安排。

2.大力推行柔性执法:新法明确首违可以不罚,即对首次违法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而不必直接进行罚款等处罚。

3.罚款金额的调整:新法规定,罚款金额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罚款金额的设定更为合理。

4.增加行政处罚的种类:新法增加了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处罚种类,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三、新法的实施时间和对象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将于2023 年7 月1 日起正式施行。

适用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四、新法的影响和意义新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有利于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绿色发展。

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海曙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348号)

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海曙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348号)

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海曙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348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海曙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348号【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29320800000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293208320000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293208320100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293208320130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293208320200【处罚日期】2022.01.01【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海曙区【处罚对象】华梁冬【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50:42处罚名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称行政处罚决定海曙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348号书文号被处罚华梁冬对象处罚结果2021年12月28日,当事人华梁冬将洗菜的污水倒在宁波市海曙区苍水街**号前的道路上。

当事人华梁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公民乱倒污水的行为。

现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2-01-01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说明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说明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一)严格遵循上位法法定要求,确保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依法行政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为《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上位法,于2021年1月22日由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行政处罚法》的下位法,其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方面作出的要求,需要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处罚种类、时限、权限、程序、执法方式等方面作出调整,以符合上位法规定,避免法律适用的矛盾和冲突,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在权由法定的法治原则下,确保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

因此,此次修订要贯彻落实好《行政处罚法》,准确把握其基本精神和核心内容,推动行政处罚制度实施,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保障行政执法机构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推进公正文明执法的需要公正文明执法是深化依法行政实践的集中体现。

修订《办法》,增强生态环境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制定既有温度又有力度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规范,严格约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生态环境执法公正文明。

(三)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新形势,解决生态环境执法实践新问题的需要《办法》自2010年颁布实施以来,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发挥巨大作用,取得重大成果的同时,需要在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生态环境系统监测监察执法垂直改革的进程中,研究解决改革进程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对已经成熟得以运用的举措上升为部门规章进行巩固;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地方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新情况做出回应,使新形势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有法可依,确保严格规范依法开展执法活动。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环境污染、环境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机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公正、适用,不得滥用、误用或者不用。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责令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确定处罚措施和处罚金额。

第六条未造成环境损害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处罚。

第七条造成环境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损害程度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责令停业、责令关闭等处罚,并承担修复环境的责任。

第八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登记等处罚。

第九条多次违法行为的累积处罚原则是,安全生产类、环境监管类的违法行为,按照次数逐级加重处罚力度。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应当履行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等环节。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立案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基本事实的清楚。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社会公众、涉事群众、相关单位等有权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并将听证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明确违法事实、处罚措施、处罚金额、复议期限等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被处罚人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并按照法定期限完成行政复议工作。

第四章处罚的执行和监督第十六条被罚款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并按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提交罚款凭证。

蒋先宝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台环温罚字[2021]第22号)

蒋先宝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台环温罚字[2021]第22号)

蒋先宝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台环温罚字[2021]第22号)【主题分类】环保【发文案号】台环温罚字[2021]第22号【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3500480000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29909315000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29909319010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2990932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510110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修订)126688610000【处罚日期】2021.06.29【处罚机关类型】生态环境部/厅/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台州市【处罚对象】蒋先宝【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09:53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温罚字〔2021〕第22号当事人:蒋先宝,男,汉族,浙江省三门县人,住XXX,身份证号XXX。

2021年4月22日,本局温岭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经营的摩托车配件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于当日经批准立案,并于2021年5月6日调查终结。

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所经营的摩托车配件加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中的摩托车制造,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但当事人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除建有2套废气处理设施和1套废水处理设施外,未建成其他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且上述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18年8月份开始在温岭市城西街道吴山工业区(台州市经纬车辆配件股份有限公司4楼)投入摩托车配件加工至今,主要生产设备为清洗槽4只、脱脂槽1只、除油槽1只、脱水机1台、喷漆流水线1条、小件喷漆台2个;主要生产工艺为配件→清洗除油→喷漆→烘干→成品;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和废水。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内容专题PPT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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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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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办法》的全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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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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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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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 进入笔记本打开电脑,点击左下角windows图标。在弹出的页面找到powerpiont软件,点击打开。LHJ+FHX。
二是妥善处理《处罚办法》与执法实践需求的关系。作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的专门规章,《处 罚办法》紧密联系生态环境执法实际,尽可能作出细化明确的规定,呼应基层执法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重 点难点问题,提高执法处罚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如根据各地执法实践情况,科学细化关于立案时 限在此输入文字八 和条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信息公开等规定。
了不予处罚的情形,增加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四是规范和细化行政处罚的程序。新增应当组织 听证的条件和听证的程序要求,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审核内容以及审核意见,对重大案 件集体讨论的范围进行细化。五是补充增加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内容。在第三章“普通程序”中单独增 加“信息公开”一节,对公开的主体、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开的情形、隐私保护、公开的期限、公开撤 回等内容进行细化规定。六是修改相关时限和罚款数额。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综合考虑现行法律法规 有关罚款数额的规定以及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立案时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适用简易程 序在此输入文字八 的处罚金额、较大数额罚款等时限和数额作出了调整。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保高阳环罚〔2021〕6021号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保高阳环罚〔2021〕6021号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保高阳环罚〔2021〕6021号【主题分类】环保【发文案号】保高阳环罚〔2021〕6021号【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2990930000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29909319000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29909319010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29909323000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2990932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处罚日期】2021.08.02【处罚机关】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处罚机关类型】生态环境部/厅/局【处罚机关】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保定市【处罚对象】李春京【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8.22 15:36:07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保高阳环罚〔2021〕6021号李春京:身份证号:130628********661X地址:高阳县庞口镇边家务村692号我局于2021年7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高阳县中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原高阳县鼎弘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投入生产的高阳县中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原高阳县鼎弘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5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大气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

李春京是项目实施直接责任人员,在上述违法行为中负有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配套防治设施的现场照片;电费票据;建设该项目的决策者,(即主要领导或单位分工的主管领导)法定代表人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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