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方法解读
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方法第一篇、总则一、定义1.检验,即法定检验,系指对规定项目的检查和签署,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检查有无经批准的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材料和配套产品有无船用产品证书;(2)审查施工工艺;(3)检查、测量及试验;(4)签发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2.抽查,系指在本规程规定的范围内,对被检项目的部分尺寸、参数和特性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的结果,确定其是否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一种检验方法。
抽查是法定检验的基本方法。
抽查并不排除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各种形式的检验。
3.外部检视,系指凭验船师的感官,在不拆解的状态下对被检项目进行外部检查,对其状态做出结论和确定附加详细检查范围的一种检验方法。
4.详细检查(拆检),系指在打开或拆解状态(通常用手可触及的范围)下对被检项目进行检查,对其状态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
5.检测,系指采用测量器具、仪表,对被检项目进行测量,对其状态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如测厚,测量耗损、间隙和绝缘电阻等。
6.试验,系指在规定的条件(如温度、湿度等)下,采用规定的方法(包括样品准备、操作程序和结果处理)和测试仪器、设备、试剂等,对被检的原材料或成品进行检测的全过程。
所得结果与原定标准进行比较,以评定试件或成品的质量和性能。
如密性试验、压力试验、系泊试验、航行试验等。
7.确认,系指通过审查资料、了解技术状况、核对数量和标记等,对被检项目状况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
8.认可,系指主管机关的认可。
9.下水日期,系指在船台建造的船舶下水的日期或在坞内建造的船舶出坞的日期。
10.建造完工日期,系指所有船舶建造项目全部完成,并且所有法定检验项目及船舶所有人申请检验的项目经验船机构检验全部合格。
11.交船日期,船舶建造完工后交付船东使用,在交接文件上签字的日期。
12.重大改建(改装),系指船舶重大特征的改建和改装。
如变更船舶的用途或改变船舶的尺度和容量而对船舶进行的使船舶主尺度、总布置、结构强度、稳性、分舱因素、吨位中的一项或多项发生明显变化的改建。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含渔业船舶)许可办事指南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含渔业船舶)许可办事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许可正文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含渔业船舶)许可办事指南一、申请条件和限制申请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2、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3、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4、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二)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六)变更船名、船籍港;(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渔业船舶证书样本
(1) 设备名称及其位置
(2)
(3)
(4)
吊杆与水平线夹角(°)或 试验负荷
安全工作负荷(kN)
试验负荷作用半径(m) (kN) (第二栏所指角度或作用半径下)
本证书有效期至 下次检验日期:
止。在此期间须按上述规则的规定进行检验签证。
发证地点 发证日期
验船师签字 发证机关
1/2
■(2000)YZ-1-5(2)
■(2000)YZ-1-1B(3)
渔捞起重设备
渔捞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
起重设备型式及数量
防污染设备
滤油设备型号 残油舱容积(m3)及位置 污油水柜(舱)容积(m3)及位置 其他
主机
型
号
数
量
机
号
产品证书编号
缸 径(mm)
缸
数
行 程(mm)
持续功率(kW)
转速(r/min)
出厂日期
制造厂名
传动装置、轴系及螺旋桨
船舶种类:
本证书有效期至 下次检验日期:
发证地点 发证日期
止。在此期间须按上述规则的规定进行检验签证。
验船师签字 发证机关 1/2
■(2000)YZ-1-3(2)
证书展期
证书编号
按照上述规则的规定,该船已经
检验。根据其技术状况,同意本证书的有效期
延长至
止。
签证日期
验船师签字 签证机关
检验签证
该船已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经 记事:
规定检验合格。
2、准许该船在
区域内载客
人从事休闲渔业活动。
3、增加的安全设备
。
记事:
本证书有效期至
止。
发证地点 发证日期
内陆水域小型渔船检验证书(副本)
编号年月日发
船名号
登记号
船籍港
船舶所有人
船舶所有人地址
船舶类型
船员人数
船长
船宽
船深
船体材料
总吨位
航区
干舷
建造日期
建造单位
主机型号
台数
总功率
额定转速
生产日期
出厂编号
生产单位
挂浆机型号
台数
总功率
生产日期
生产单位
船行信号设备
指南针
舷灯侧深杆ຫໍສະໝຸດ 环照灯收音机合色灯
声响工具
手电筒
国旗
其它
救生设备
救生衣
救生圈
消防设备
系泊设备
捕捞设备
记事
检验签证
检验记事
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验船师:
检验记事
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验船师:
检验记事
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验船师:
检验记事
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验船师:
检验记事
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验船师:
小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休闲渔船安全证书
船名 总吨位 船舶类型
船籍港 船长(m)
证书编号
检验登记号 建造
完工日期 主机总功率(kW)
渔船编码
船舶呼号/识别码
兹证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该船已按《渔业 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检验合格。
2、准许该船在 人从事休闲渔业活动。
■(2000)YZ-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小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证书编号 船名 船籍港 渔船编码 检验登记号 船舶所有人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1/6
■(2000)YZ-3-1(2)
总 长(m)
船 型 宽(m)
体 部
最大吃水(m)
分 船舶类型
船舶制造厂
主机型号
主机总功率 (kW)
轮 主机制造厂 机 、 齿轮箱型号 电 气 螺旋桨轴材料 部 分 螺旋桨材料
发电机总容量(kW)
主机机号
主机总功率(kW)
建造完工日期
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下列署名的验船师于
及
以后诸日在
对上述船舶进行了初次检验。
一、核查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二、查验全船船用产品证书 三、船体、轮机、电气设备
1、船体 1.01 船体材质、结构检查 1.02 船体密性试验
2、舵设备 2.01 舵及操舵装置检查 2.02 舵设备效用试验
检验签证
证书编号
该船已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经 记事:
检验合格。
签证日期
验船师签字
下次检验日期
签证机关
该船已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经 记事:
检验合格。
签证日期
上海内陆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
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上海市内陆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1节一般规定 (3)第2节航区 (3)第3节定义 (4)第4节船舶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检验和发证 (5)第1节一般规定 (5)第2节检验范围 (6)第3节证书签发 (7)第三章船舶构造 (9)第1节一般规定 (9)第2节钢质船体结构 (9)第3节木质船体结构 (11)第4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船体结构 (13)第四章轮机电气设备 (14)第1节轮机设备 (14)第2节电气设备 (16)第五章吨位丈量、载重线和完整稳性 (17)第1节吨位丈量 (17)第2节载重线 (17)第3节完整稳性 (17)第六章船舶设备 (19)第1节一类船舶设备 (19)第2节二类船舶设备 (19)第一章总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为规范上海市内陆小型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 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的要求,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内陆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1.1.2 适用范围1.1.2.1 上海市内陆小型渔业船舶根据船型特点划分为两类,一类内陆小型渔业船舶(简称“一类船舶”)系指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陆机动渔业船舶。
二类内陆小型渔业船舶(简称“二类船舶”)系指除一类船舶以外的船长小于12m的内陆小型渔业船舶。
1.1.2.2 一类船舶应满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 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的要求。
二类船舶应满足本办法的要求。
1.1.2.3适用本规定的内陆渔业船舶,其材质可为钢质、木质、铝合金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对现有钢丝网水泥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不再受理钢丝网水泥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申请。
《吉林省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
吉林省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吉林渔船检验局目录第1章总则 (1)第1节一般规定 (1)第2节航区 (1)第3节定义 (2)第2章检验和发证 (4)第1节一般规定 (4)第2节检验范围 (4)第3节证书签发 (6)第3章船舶构造 (8)第1节一般规定 (8)第2节船体 (8)第3节轮机及电气...........................................................................................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4章吨位丈量.. (10)第1节丈量与计算取值 (11)第2节吨位计算 (11)第5章载重线、完整稳性及乘员核定 (12)第1节载重线 (12)第2节完整稳性 (12)第3节乘员定额...............................................................................................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6章船舶设备.......................................................................................................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1节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1 检验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1节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
构件尺寸、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冷藏装置、防火结构、焊接、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 附件等,其设计与安装应适用于预定的用途,且应符合主管机关颁布或承认的建造规范、 标准的有关规定。 1.1.7.5 本规则各篇的规定已涵盖了下列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包括修正案) 、规则等对 渔业船舶的要求: 1) 1969 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 69 吨位公约) ; 2) 1966 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及 1988 年议定书(简称 66 载重线公约) ; 3)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简称 SOLAS 公约 1974) ; 4)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简称 72 避碰规则) ; 5)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78 年议定书及 1988 年议定书 (简称 MARPOL 73/78 公约) ; 6) 1977 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 1993 年议定书(简称 93 议定书) 。 1.1.7.6 本规则还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简称 ILO)于 1932 年修订的《关于船舶装卸作业 防止工人工伤事故公约》 (简称 32 号公约) , 以及替代并于 1981 年 12 月 5 日生效的相应公 约(简称 152 公约)的有关内容。
航区划分: Ⅰ类——远海航区:系指超过 II 类航区以外的海域。 Ⅱ类——近海航区:系指中国渤海、黄海及东海距岸或庇护地不超过 200n mile、台湾海峡以及南海距
岸不超过 120n mile(台湾岛东海岸、海南岛的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 50n mile)的 III 类航区以外的海 域。 Ⅲ类——沿海航区:系指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的东海岸及西海岸、海南岛的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 不超过 10n mile 的海域和除上述海域外距岸或庇护地不超过 20n mile 的海域。 1.8 等效 经主管机关同意,验船部门可允许采用具有同等效能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代替本规则要求 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 1.9 1.9.1 1.9.2 1.10 1.11 1.11.1
钢质近海渔业船舶质量证明书(度、期间)
钢质近海渔业船舶质量证明书(年度、期间检验)船名桂北渔20222修造单位(盖章)广西渔轮厂工厂认可证编号RK2012年7 月9 日填写须知1、本质量证明书适用于年度检验、期间检验的船长<45m的钢质近海渔业船舶。
2、特殊要求的渔业船舶应根据检验机构的要求确定检验项目及内容,按检验规程要求执行检验,并按通则格式要求出具检验报告。
3、船厂质检部门应一式三份(船厂、船东、船检各一份)制作本质量证明书。
4、质量证明书内的数据,应正确、真实、完整的输入,不得涂改,并由检验员本人签名确认(应用钢笔或签字笔)。
5、质量证明书内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不适用4类,应根据实际检测或试验的结果输入,并由检验员本人签名确认(应用钢笔或签字笔)。
6、质量证明书如有不适用的内容应在“项目”栏内划去不适用的部分。
7、检测或试验数据应使用国际标准公制单位。
8、增减设备或改装说明在本次检修中船舶若有增减设备或改装项目,检验员应作说明:对增减设备,应说明增减设备的名称、型号及各种技术参数及按初次检验要求进行试验后的结论。
对改装项目应说明改装的具体内容和位置等情况。
没有增减设备或改装,输入“无”。
9、技术鉴定船厂意见栏:由船厂质检部门填写检验结论并加盖船厂公章;船东意见栏:由船东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目录船舶概况检验情况救生、消防、信号设备轴系、舵系、螺旋桨测量主机曲轴臂距差测量主机负荷试验(必要时进行)压力容器安全阀试验泵运转及系统运行试验渔捞起重设备试验(必要时进行)操舵及抛锚效用试验(必要时进行)发电机负载试验(必要时进行)电气设备绝缘测量无线电设备试验助航助渔设备试验设备增减或改装说明无损检测报告(包括船体结构、轮机)油污水处理水质化验报告、磁罗经自差校验表和校正证明、船用产品证书、救生筏产品证书或检修证明技术鉴定船舶概况船名桂北渔20222 船舶所有人林亚四船舶呼号或识别码船舶类型单拖网渔船船籍港北海建造厂名与地点新奥海运船厂建造完工日期2012.7.8 改建完工日期船长40.20 m 型宽7.3 m型深 4.0 m设计吃水 3.0 m 总吨位318吨乘员及船员总人数10进厂日期2012.76 出厂日期2012.7.9检验情况检验员日期年月日救生、消防、信号设备检验员 日期 年 月 日轴系、舵系、螺旋桨测量轴 系左右螺旋浆检验员日期年月日主机曲轴臂距差测量机型活塞行程主轴颈直径注:主机气缸直径≥200mm要求测量。
各种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适用范围
甲种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适用于船长等于或大于24m的钢质海洋机动渔业船舶。
乙种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适用于下列渔业船舶:
(1)船长等于或大于12m但小于24m的钢质海洋机动渔业船舶;
(2)船长等于或大于12m的钢质内陆及非钢质海洋机动渔业船舶;
(3)船长小于12m,但主机功率大于或等于44.1kW的海洋渔业船舶;
(4)船长大于或等于24m的海洋非机动渔业船舶。
丙种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适用于下列渔业船舶:
(1)船长小于12m,且主机功率小于44.1kW的海洋渔业船舶;
(2)船长小于24m的非机动海洋渔业船舶。
《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适用于下列内河水域渔业船舶:
(1)船长小于12m的钢质机动渔业船舶;
(2)所有非钢质机动渔业船舶;
(3)所有非机动渔业船舶。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法令1.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依照该条例规定实施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1.1.2 宗旨1.1.2.1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1.1.2.2 对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要求的,应当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
1.1.3 适用范围1.1.3.1 本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要登记的、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河机动渔业船舶。
1.1.3.2 适用本规则的内河船舶,其材料可为钢质、木质、铝合金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1.1.3.3 本规则不适用于高速船(艇),高速船(艇)应当符合主管机关发布或承认的检验规定。
1.1.4 申请与费用1.1.4.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本规则2.1.3规定的时间向有关验船机构申请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1.4.2 检验费按国家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计收。
1.1.5 生效与适用1.1.5.1 本规则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机关公布施行。
规则生效日期标注在本规则扉页上。
1.1.5.2 除本规则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新船。
1.1.5.3 本规则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其船舶构造仍可符合建造时的规定。
1.1.6 等效1.1.6.1 经主管机关同意,验船机构可允许采用具有同等效能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代替本规则要求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发办事完整版
质
1
√
3
渔港监督部门船名号审批文件
原件
纸
质
1
√
4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或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
原件
纸
质
1
√
5
船舶修造合同
原件/复印件
纸
质
1
√
6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远洋项目批文
原件/复印件
纸
质
1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申请时限: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请期限限制。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查询或到砚山县渔政管理站查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内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证件有效期5年,实行年审制,到期复查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船舶或船舶所有人发生改变的,应该写书面申请,且重新考核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2017年6月30日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砚山县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申请和办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制造的渔业船舶;
(2)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1)渔业船名核定;
(2)渔船检验;
(3)渔船登记;
(4)证书发放。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浙江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
浙江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局2017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航区第3节定义第二章检验与发证第1节检验类别第2节检验程序第3节检验项目分类第4节检验项目第5节批量船的检验第6节检验文件签署第7节图纸资料第8节档案管理第三章船体构造第1节一般规定第2 节钢质船体第3节木质船体第4节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船体第5节聚乙烯船体第四章船舶设备第1节舵设备第2节锚泊与系泊设备第3节救生与消防设备第4节航行与信号设备第5节防污染设备第五章轮机与电气第1节轮机第2节电气第六章稳性、干舷、吨位第1节完整稳性第2节干舷第3节吨位附录:1、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2、浙江省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记录3、浙江省内河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报告4、浙江省内河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报告5、摇摆试验与稳性计算浙江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为规范本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提高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内河小型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技术条件,依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的规定,结合我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特点,制定《浙江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1.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船长小于12m的内河渔业船舶,但排、筏、浮具和高速船除外。
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的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河机动船舶除满足本办法外,还应满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
1.1.3本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批准后公布实施。
1.1.4 本办法由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2节航区1.2.1 根据水文和气象条件,将内河航区由高向低划分成B、C 二级。
航区级别规定的浪高h的范围为:B级:0.5m <h ≤1.5mC级:h≤0.5m。
船舶检验合格证书申请
船舶检验合格证书申请在广阔的海洋和江河湖泊上,船舶是重要的交通工具和运输工具。
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适航和环保性能,船舶检验合格证书的申请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这不仅关系到船舶自身的正常运行,更关乎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水域环境的保护。
船舶检验合格证书,是对船舶在设计、建造、营运等环节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一种官方认可。
一艘船舶要想获得这一证书,需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检验程序和审核流程。
首先,申请人需要明确自己的申请资格。
通常情况下,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都有权提出申请。
在申请之前,他们需要对船舶的相关情况有清晰的了解,包括船舶的基本信息,如船名、船籍港、船舶类型、总吨位、主机功率等;船舶的建造日期、改建日期(如有);船舶的营运范围和用途等。
接下来,申请人需要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
这其中包括船舶的技术图纸和文件,如船体结构图、轮机布置图、电气系统图等;船舶的建造或改建证明文件,如船厂出具的建造完工证明、改建批准文件等;船舶设备的合格证书和检验报告,如主机、辅机、舵机、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船舶船员的配备和资质证明文件;船舶营运的相关文件,如船舶营运许可证、保险文件等。
准备好申请材料后,申请人需要向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提出申请。
在我国,船舶检验机构通常分为中国船级社和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申请人应根据船舶的类型、吨位和营运区域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检验机构。
船舶检验机构在收到申请后,会安排验船师对船舶进行现场检验。
现场检验是整个申请过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
验船师会依据相关的法规、标准和规范,对船舶的船体结构、轮机设备、电气设备、消防救生设备、航行设备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他们会查看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设备的性能是否正常,船舶的结构是否存在缺陷等。
在船体结构方面,验船师会检查船体的强度、水密性、焊缝质量等。
对于老旧船舶,还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腐蚀、疲劳裂纹等问题。
轮机设备的检验包括主机、辅机、轴系、传动系统等。
不满500总吨的船检证书
不满500总吨的船检证书船检证书是船舶运营中必不可少的一项证明文件,它是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合法经营船舶的重要凭证。
然而,对于不满500总吨的小型船舶来说,船检证书的重要性却常常被忽视。
不满500总吨的船舶通常是一些小型渔船、游艇或者是用于短途运输的船只。
由于其船舶规模较小,很多船主或经营者认为船检证书对他们来说并不重要,甚至觉得是一种麻烦和负担。
然而,这种观念是错误的。
首先,船检证书是船舶合法运营的必备条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满500总吨的船舶也需要进行船检,并获得船检证书方可合法运营。
没有船检证书的船舶将面临被扣押、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因此,船主或经营者应该认识到船检证书的重要性,主动履行船检义务,确保船舶合法运营。
其次,船检证书是保障船舶安全的重要手段。
船检是对船舶结构、设备、安全装备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的过程,旨在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国际公约的要求。
船检证书的颁发意味着船舶在安全性能上达到了一定的标准,能够保障船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
没有船检证书的船舶存在着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因此,船主或经营者应该重视船检工作,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达到要求。
此外,船检证书还是船舶保险的必要条件。
船舶保险是船主或经营者为了保障船舶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而购买的一种保险形式。
保险公司通常要求船主或经营者提供船检证书作为保险的必要条件之一。
没有船检证书的船舶将无法获得保险,一旦发生意外,船主或经营者将承担巨大的经济风险。
因此,船主或经营者应该及时办理船检手续,确保船舶能够获得保险保障。
综上所述,不满500总吨的船检证书对船主或经营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它不仅是船舶合法运营的必备条件,也是保障船舶安全和获得保险保障的重要手段。
船主或经营者应该树立正确的意识,主动履行船检义务,确保船舶合法、安全、有保障地运营。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船舶运营的顺利进行,确保船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同时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农业部公告第1497号――关于修订国内海洋渔业船舶检验有关证书及技术文件样式的公告(2011)
农业部公告第1497号――关于修订国内海洋渔业船舶检验有关证书及技术文件样式的公告(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497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公告(第1497号)为加快推进海洋渔业船舶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全面提升渔业船舶管理现代化水平,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以及渔业船舶信息化管理需要,农业部修订了国内海洋渔业船舶检验有关证书及技术文件样式,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启用。
2002年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发布的国内海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样式同时废止。
附件:国内海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样式修订说明为加快推进海洋渔业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建设,提高渔业船舶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更好地为渔民群众和渔业可持续发展服务,对现行国内海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样式进行修订完善。
说明如下:一、修订的主要内容此次修订的证书及技术文件为国内海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中甲、乙、丙种三类。
主要有:渔业船舶安全证书、吨位证书、防止油污证书、载重线证书、渔捞和起重设备证书、临时航行安全证书、临时乘员定额证书、检验证明书等检验相关证书、检验记录以及检验报告等。
(一)启用全国统一的渔船编码国内海洋渔业船舶检验所有证书及技术文件均增加“渔船编码”项,并作为每艘渔船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船舶识别代码,具体编码规则见“农业部公告第1100号”和“农业部公告第1288号”。
现有海洋捕捞渔船(包括捕捞辅助船),直接从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中获取渔船编码;现有其他渔船,在检验数据整合导入时由系统软件按照编码规则自动生成渔船编码。
新建造或进口渔船,在首次应用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发放证书证件时由系统软件自动生成渔船编码。
渔业船舶检验与发证概述(doc 60页)
渔业船舶检验与发证概述(doc 60页)第二篇检验与发证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检验。
1.1.2 所有渔业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之前须申报初次检验。
1.1.3 营运渔业船舶须按本篇规定申报营运船舶检验。
1.1.4 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规定申报吨位丈量、核定载重线。
1.1.5 渔业船舶的主要船用产品,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产品检验。
1.1.6 验船部门受理检验的范围,须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1.1.7 检验依据5)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8年议定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MARPOL 73/78公约);6)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简称93议定书)。
1.1.7.6 本规则还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于1932年修订的《关于船舶装卸作业防止工人工伤事故公约》(简称32号公约),以及替代并于1981年12月5日生效的相应公约(简称152公约)的有关内容。
第2节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篇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12m且有固定连续甲板的渔业船舶。
第3节检验时间1.3.1 所有渔业船舶的连续两次检验间隔时间为12个月。
1.3.2 换证检验应在证书到期之前3个月内进行。
1.3.3 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
1.3.4 期间检验应在相应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
1.3.5 定期检验1)国际渔船的设备和国际渔业辅助船舶的设备安全证书的定期检验应在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有效期限不变。
2)国际渔船的无线电设备和国际渔业辅助船舶的无线电安全证书的定期检验应在证书的每1个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有效期限不变。
第4节检验申报1.4.1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由设计部门或船舶所有人向验船部门申报。
1.4.2 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期间检验、换证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由船舶所有人向验船部门申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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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证书有效期至 发证地点 发证日期
止。
验船师签字 发证机关 1/1
船名 检验登记号 总 长(m) 最大吃水(m)
主机型式 船舶制造厂 船舶所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小型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报告
证书编号
船籍港
船舶类型
■(2000)YJ-31-1
渔船编码
船体材质
船长(m)
型宽(m)
型 深(m)
总吨位
无线电设备型号
备 定位仪型号
数量
救 名称
型
生
、 救生圈
消
防 救生衣
设 备 灭火器
锚 锚型式
设 锚索材料
备
起锚装置型式
舵
操舵装置型式
设
备 舵杆材料
其他设备:
设备
名称 桅灯 舷灯 艉灯 锚灯
证书编号 数量 名 称
失控灯 合色灯 手电筒 音响器具 识别码 数量
号
数量 名 称
沙箱
质量(kg) 直径(mm)
数量 长度(m)
区域内载客
3、增加的安全设备 记事:
本证书有效期至 发证地点 发证日期
止。
验船师签字 发证机关 1/1
■(2000)YZ-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渔业船舶临时航行安全证书
船名
船籍港
证书编号 检验登记号
总吨位
船体材质
主机型式
总长(m)
船长(m)
主机机号
型宽(m)
转速 (r/min)
主机总功率(kW)
记事及结论:
该船经检验 从事
检验完成日期
。准许航行于
。 验船师签字 发证机关
注:“ × ”表示情况正常或合格 “ ○ ”表示存在问题 “ - ”表示对该船不适用 1/1
பைடு நூலகம்
3、锚泊及系锚设备 3.01 锚泊及系泊设备的检查 3.02 锚泊及系泊设备的效用试验
4、救生设备、消防设备 4.01 救生设备数量及位置的检查 4.02 消防设备的安装及消防用品的配备检查
5、航行、信号设备 5.01 航行、信号设备的检查与试验
注:“ × ”表示情况正常或合格 “ ○ ”表示存在问题 “ - ”表示对该船不适用 1/2
发电机总容量(kW)
主机机号
主机总功率(kW)
建造完工日期
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下列署名的验船师于
及
以后诸日在
对上述船舶进行了初次检验。
一、核查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二、查验全船船用产品证书 三、船体、轮机、电气设备
1、船体 1.01 船体材质、结构检查 1.02 船体密性试验
2、舵设备 2.01 舵及操舵装置检查 2.02 舵设备效用试验
直径(mm)
数量 数量
3/6
■(2000)YZ-3-1(4)
吨位丈量 证书编号
该船已按照 的规定进行了吨位丈量:
上甲板长度(m):
记入总吨位的处所
上甲板以下围蔽处所的容积(V1)
(m3)
上甲板以上围蔽处所的容积(V2)
(m3)
总吨位
净吨位
记事:
丈量日期
验船师签字 4/6
■(2000)YZ-3-1(5)
证书编号
兹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该船已按《渔业船舶法
定检验规则》检验合格。准许航行作业区域
。
记事:
本证书有效期至
止
下次检验日期:
验船师签字
发证地点
证书展期
按照上述规则的规定,该船已经 同意本证书的有效期延长至
检验。根据其技术状况, 止。
签证日期
验船师签字 签证机关
5/6
■(2000)YZ-3-1(6)
■(2000)YZ-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小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证书编号 船名 船籍港 渔船编码 检验登记号 船舶所有人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1/6
■(2000)YZ-3-1(2)
总 长(m)
船 型 宽(m)
体 部
最大吃水(m)
分 船舶类型
船舶制造厂
主机型号
主机总功率 (kW)
轮 主机制造厂 机 、 齿轮箱型号 电 气 螺旋桨轴材料 部 分 螺旋桨材料
检验完成日期
。准许航行于 。
验船师签字 发证机关 2/2
船名 船体材质 总吨位 船舶类型 船舶所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小型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报告
■(2000)YJ-31-11
船籍港
主机型式 主机总功
率(kW)
渔船编码
证书编号
检验登记号
建造 完工日期 发电机总 容量(kW)
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下列署名的验船师于
发电机型号
容量(kW) 记事:
主要项目 证书编号 船 长(m) 型 深(m) 船体材质 建造完工日期
数量 转速(r/min)
制造日期 减速比 直 径(mm) 直 径(mm) 额定电压(v) 蓄电池组数量
2/6
■(2000)YZ-3-1(3)
航 名称
行 罗经 、
信 号型
号 及
号钟
通 雷达反射器
信 设
■(2000)YJ-31-1(2)
6、渔捞起重设备 6.01 渔捞起重设备检查与试验
7、机电设备 7.01 主机及推进系统的安装检查 7.02 电气设备的安装检验及效用试验
8、系泊、航行试验及稳性审查 8.01 按批准的试验大纲进行系泊、航行试验 8.02 审查稳性核算资料
记事及结论:
证书编号
该船经检验 从事
及
以后诸日在
对上述船舶进行了
检验。
一、核查各种现有证书及技术文件的有效性 二、船体及设备
1. 船体结构检查及密性试验 2. 舵、锚设备的检查及效用试验 3. 救生、消防设备的检查及效用试验 4. 航行、信号设备的检查及效用试验 5. 渔捞和起重设备的检查及效用试验 三、机电设备 1. 主机及推进系统的检查及效用试验 2. 电气设备的检查及效用试验 3. 无线电设备的检查及效用试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休闲渔船安全证书
船名 总吨位 船舶类型
船籍港 船长(m)
证书编号
检验登记号 建造
完工日期 主机总功率(kW)
渔船编码
船舶呼号/识别码
兹证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该船已按《渔业 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检验合格。
2、准许该船在 人从事休闲渔业活动。
型深(m)
最大 吃水(m)
船舶类型
航速(kn)
建造 完工日期
渔船编码
船舶制造厂
船舶所有人
兹证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该船已按《渔 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检验合格。
2、准许该船在
区域
从事
。
记事:
本证书有效期限至 发证地点 发证日期
止。 验船师签字 发证机关
1/1
船名 型深(m) 总吨位
■(2000)YZ-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渔业船舶临时乘员定额证书
船籍港 型宽(m) 船长(m)
证书编号
检验 登记号 建造 完工日期 主机总 功率(kW)
船舶类型
渔船编码
兹证明:
1、应
要求,该船已按《渔
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经临时检验合格。
2、准许在
区域临时载客
人。
3、临时增加的安全设备: 记事:
检验签证
证书编号
该船已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经 记事:
检验合格。
签证日期
验船师签字
下次检验日期
签证机关
该船已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经 记事:
检验合格。
签证日期
验船师签字
下次检验日期
签证机关
该船已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经 记事:
检验合格。
签证日期 下次检验日期
验船师签字 签证机关
6/6
■(2000)YZ-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