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美word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强2009年11月16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指定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一并考核。
第三条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经该行政机关确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协调解决。
第四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对流传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政府信息,与该信息有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等澄清。
必要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2023修正版政务公开管理办法
政务公开管理办法政务公开管理办法一、引言政务公开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推进政府透明度和服务水平提升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政务公开的管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制定本办法。
二、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1. 公开原则: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和便利性原则,便于公民获取政府信息。
2. 平等原则:政府应当平等对待所有公民,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3. 联动原则:政务公开应当通过不同渠道的信息共享和联动发布,提高政府信息的整体透明度。
4. 法定原则: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方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5. 便民原则: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和技术手段,为公民提供便捷的政府信息获取渠道。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1. 公开内容:政府依法发布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务公开的范畴,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决策方案、预算财务信息等。
2. 信息范围:政务公开的内容应当涵盖政府各部门和机构的工作内容和决策过程,确保公民对政府运作有充分了解。
3. 信息分类:政务公开的内容可以根据不同的领域和层级进行分类,便于公民查找和了解相关信息。
四、政务公开的途径和方式1. 纸质公告:政府可以通过在公共场所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政务公开,以便公民及时了解相关政府信息。
2. 网络公开: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网站,通过互联网渠道将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地发布给公民。
3. 信函回复:政府应当接受公民的书面询问和申请,及时回复相关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
4. 社会媒体:政府可以通过公众号、微博等社会媒体平台发布政府信息,提升政务公开的互动性和传播力。
五、政务公开的责任和监督1. 政府责任:政府部门和机构应当履行政务公开的责任,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2. 公民监督: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政务公开,行使监督权,及时反馈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推动政务公开的改进。
3. 第三方评估:政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的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增强政务公开的透明度。
信息公开公示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公示的管理,促进政府工作的公开透明,推动社会公众参与政府事务的理论和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及其他依法行使公共权力机关,公开其在履行职责中产生的信息。
三、信息公开公示内容范围(一)政府工作报告;(二)财政预决算报告;(三)政府采购公告;(四)招聘公告;(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六)环境保护公告;(七)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八)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公开公示方式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应在政府指定的网站、报纸、公告栏等媒体上及时、准确、全面地公示相关信息。
五、公开公示操作流程(一)信息编制: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编制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招聘公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环境保护公告、行政处罚决定公告等相关信息。
(二)信息审核:信息编制完成后,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合法。
(三)信息公示:审核完成后,将信息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公示,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确保公示的时效性。
(四)公示结果反馈:公示完成后,接受公众监督,并及时对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回应和解释。
(一)政府部门及时履行信息公告、公示职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准确、全面。
(二)政府部门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明确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等相关管理制度。
(三)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在公示的内容、方式、时效性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支持。
(四)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公示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信息公开公示的质量。
七、信息公开公示监督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应当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
对于不履行信息公开公示责任、或公示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应当受到相应的问责和处罚。
通过以上制度,能够有效促进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增强政府机构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提高政府治理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政府信息服务,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条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和
岗位责任制,“谁公布谁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工作负责领导责任,拟信息公开股室(单位)、网站管理人员为岗位责任人。
第二条为严格信息公开的保密管理工作,应制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批准制度。
拟公开信息应当经处室负责人初审后报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再交分管负责人终审、签署意见并签字,网站管理人员按审批后的指示内容公开。
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照“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凡是标明国家密级(秘密10年、机密20年、绝密30年)又未解密的文件资料不得公开。
虽标明国家秘密、机密、绝密,但已经制文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解密的除外。
第四条做好依法定密工作,准确确定本部门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事项)应当准确界定其是否涉密及其密级。
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与互动,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特制定本办法。
二、公开范围1. 政府的组织结构、职责范围和职能等相关信息2. 政府工作报告、决策文件、公告、通知等政府行政文件3. 政府财务收支情况、采购信息等财务管理相关信息4. 公共事务的规划、实施和评估等相关信息5. 政府实施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的过程和结果等相关信息6. 公众参与政府决策和管理的相关信息7. 其他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社会公众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方式1. 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并提供在线查询和功能2. 制作政府信息公告牌或公示栏,以便公众方便查阅3. 举办政务信息公开相关的培训、讲座和座谈会,增加公民的政府信息获取能力4. 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的移动化,通过方式应用等方式提供便捷的信息获取渠道5. 利用新闻媒体和社交网络等渠道,发布政务信息的相关报道和推送。
四、政府责任1. 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2. 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政务信息,不得隐瞒、篡改或扭曲事实3. 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并主动提供政务信息的查询和获取途径4. 对个人和单位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要及时处理并提供相关信息5. 对政务信息的保密工作要严格执行并建立相应的追责机制。
五、公众权利1. 申请公开政务信息2. 查询和获取政务信息的途径3. 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监督政府的公开工作4. 反映政务信息公开中的问题和投诉。
六、信息保护政府在公开政务信息时,应注重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特别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应当经过适当的脱敏处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七、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对于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公民可以依法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对政府进行监督和投诉。
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并处理相关问题,并公布处理结果。
八、其他事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更为详细的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办事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省监察厅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协同负责对省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进行合法性审查,省保密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确定本机关负责办公室工作的机构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全面履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并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具体确定。
对《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逐项研究,界定范围,明确公开的具体内容。
信息公布管理制度
信息公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信息公布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便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信息公布事务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布是指本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权益有关的政府信息,其中包括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等。
第四条信息公布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做好信息公布工作,保证信息公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信息公布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向社会公布信息,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和沟通。
第六条信息公布工作应当按照工作需要,加强对信息公布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信息公布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信息公布工作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第八条本单位设立信息公布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信息公布工作。
第九条信息公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信息公布的工作计划和年度报告,定期向上级单位和社会公布本单位的信息公布情况;(二)解答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开申请,保证信息公开工作的畅通进行;(三)对信息公布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四)负责信息公布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十条信息公布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分工如下:(一)信息公布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信息公布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公布工作,联系上级单位和社会,推动信息公布工作的深入开展;(二)信息公布工作人员:负责制定信息公布计划,收集、整理和公布相关信息,及时回复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开申请,做好信息公布工作的宣传和普及。
第十一条本单位各部门应当根据自身职能和任务设置信息公布工作岗位,确保信息公布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信息公布内容和方式第十二条信息公布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政府工作报告、决策议案、政府工作计划和预算等重要文件;(二)政府部门的职能和组织机构、领导人员的基本情况;(三)政府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四)政府有关财务收支和财产情况等;(五)公众日常生活、环境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信息。
政务公开工作规章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树立政府服务公众的理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和政府部门以及依法接受政府委托的单位。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全面,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合法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即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和途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治国原则,促进政府工作的民主、透明和法治化,实现政府决策的科学、公正和公开。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政府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重大工作进展和成果,不得隐瞒、歪曲或掩饰事实。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原则,积极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提供方便快捷的获取途径和服务方式。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第八条政务公开工作覆盖范围包括政府机关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决策文件、政策解读、工作报告、预算报告、统计数据、监督检查、诉求处理等信息。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政府工作的进程、结果、责任等信息,不得单纯公开形式,而忽略内容。
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网上公开、报纸杂志、电视广播、宣传展览等多种形式,并应当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和广泛关注程度确定公开方式和途径。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政府机关应当根据公众需求和社会反馈,主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包括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审核和信息发布三个环节,政府机关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依规向政府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审查处理,并做出公开或不公开的决定。
政务公开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政务公开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促进政府与社会的互动与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政府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政务公开工作,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社会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三条政府部门应当遵守信息公开的原则,按照依法公开、主动公开和便民公开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职责,加强信息采集、整理和发布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公开、便捷获取。
第二章政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政府部门的组织机构、职能职责、决策依据、政策措施、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公开的范围包括行政执法、经济社会发展、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第七条对于公众普遍关注的信息和政府部门自行确定的重要信息,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公开。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与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相互协调,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三章政务公开的方式和渠道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公开平台等途径进行发布。
第十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政务公开的网络平台和服务系统,便民服务,方便公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工作,提高公民对政务公开的重视和参与度。
第四章政务公开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应当设立政务公开管理机构,明确公开信息的责任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政务公开的管理制度,健全信息采集、整理、审核和发布等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政府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政务公开工作报告,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政务公开的透明度。
第十五条政府部门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711号发文日期:2019年04月03日施行日期:2019年05月15日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办发〔200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有利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问题(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问题(三)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关于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问题(五)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七)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来源:中国政府网日期:2019-04-16 16:28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司法解释
[打印] [返回]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一、概述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是指为切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透明度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操作程序。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确保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管理目标本制度的管理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信息公开意识:通过制定明确的管理规定,提高政府工作人员对信息公开的重视和认识。
2. 促进政务公开: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满足公众对政务信息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 提高政府透明度:对政府决策、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信息进行公开,增加政府的透明度。
4. 优化信息公开渠道: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平台,提供便捷的信息获取途径。
5. 加强信息安全保护:保护政府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三、制度内容1. 信息公开范围: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政府决策、财务预算、行政许可等重要领域。
2. 信息公开程序:详细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流程和操作步骤,包括信息申请、审核、公开和回复等环节。
3. 信息公开时限: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确保信息公开及时有效。
4. 信息公开形式: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可以通过公告、通报、文件发布等方式进行。
5. 信息公开责任: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责任,强化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考核机制。
6. 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四、实施措施为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采取以下一些具体措施:1. 建立信息公开管理机构:设立信息公开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信息公开工作。
2. 培训与宣传工作: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信息公开意识和操作能力,并加大对公众的宣传力度。
3. 加强信息公开技术支持:建设信息公开平台,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和申请服务,并利用现代技术手段确保信息安全。
4. 加强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监督和考核机制,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实施。
政务公开管理办法
政务公开管理办法前言政务公开作为一种公民、政府互动的重要形式,是提高政府透明度、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关键举措之一。
为落实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依法规范政务公开的行为,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政务公开条例》,同时各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些针对性的管理办法,本文就是围绕政务公开管理办法展开的。
一、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政务公开是政府、民众互动的重要形式,因此在政务公开实践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依法全面公开:政府部门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及时、全面地公开政务信息。
2.真实合法公开:政务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歪曲、隐瞒或者编造政务信息。
3.便于群众获取: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使政务信息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
4.均等对待公开:不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应当在政务信息公开获取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5.群众参与公开:政府部门应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政务信息的公开,并积极采纳其意见和建议。
二、政务公开管理办法政务公开管理办法是各部门对《政务公开条例》的补充和细化,具体内容如下:1.信息管理政府要有一个完备的信息管理体系,保证政务信息及时、有效地公开。
管理办法中要求政府各部门应按照国家信息管理标准,对政务信息进行分类、归档,并保管好信息原件。
政府应当建立全程负责、专人管理、逐级审批的政务信息公开机制,保障政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2.公开途径政府应当通过网站、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及时、全面地发布政务信息。
此外,政府还应当制定具体的政务信息公开计划,明确公开范围、公开时限和公开方式,实现政务信息的精准公开。
3.公开内容政府应当公开与公民权益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如政策、规定、统计数据、会议记录等。
同时,政府应当对必须保密的信息依法严格保密。
4.公开互动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与民互动的机制,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和投诉,及时、有效地回复。
政府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民意调查和满意度测评,不断提高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10•【字号】•【施行日期】201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市政府办公室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建立透明的预决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苏办发〔2016〕37号)及《2017年徐州市本级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办公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决算信息是指经批复的市政府办公室预算收支安排和决算等管理信息。
第三条预决算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公开主体和职责第四条行政处负责办公室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办公室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办公室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办公室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三章公开内容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状况、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二)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并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总额,增减变化原因的说明。
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和人数及召开会议和培训的次数和人数。
(四)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
(五)逐步公开预决算绩效信息。
按市财政布置逐步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自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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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南京市政府令第264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指导思想全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政府机关)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规定》。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电子政务建设,全面贯彻落实《规定》。
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严格按照公开方式和过程做到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各类政府信息。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规定》要求,区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政府办主任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监察局、法制办、档案局、人事局、发改局、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卫生局、建设局、劳动局、民政局、规划局、环保局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联席会议定期召集例会。
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
各街道及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
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部门和专业人员各政府机关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原则上,各单位办公室(或综合部门)为本单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同时,要精心挑选懂政策、素质高、业务熟的同志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相对固定工作人员。
(三)建立工作制度各政府机关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抓落实的工作制度,由一把手担任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具体操作的同志为直接责任人,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与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作规范、奖惩分明,保证信息公开及时准确,申请受理规范公正。
在抓好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所属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和下级政府部门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落实具体工作
(一)梳理信息信息梳理是信息公开的前提和基础。
按照《规定》要求,各政府机关业务部门要对本单位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将信息划分为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类。
重点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进一步清理更新,保证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各政府机关在公开信息时,分管领导和保密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信息内容完整、界定准确。
对信息是否公开不能确定时,要加强研究、查明依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
规定操作,及时报请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指导或帮助,防止简单化、极端化操作。
(二)编制指南和目录
1、统一格式。
各政府机关要按照统一的要求,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应主动公开的《政府公开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有效途径公开,以供查询。
《指南》和《目录》应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经本单位一把手领导批准后方能正式发布。
2、压滤机滤布厂家及时更新。
各政府机关应及时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指南》和《目录》,并及时予以更新。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信息,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
(三)公开信息各政府机关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采取《规定》中明确的形式,优先选用信息化的手段,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要向社会公开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等,并对阅读、书写有困难人群和文盲申请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1、明确公开内容。
按照《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开,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和《规定》禁止公开的其它内容等。
2、拓宽公开渠道
(1)主动公开的信息。
主要采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档案馆、机关单位主要办公场所的设施设备、宣传册、服务热线等多种形式。
(2)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按申请人要求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供信息复制件,各政府机关也可以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法,选择其它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3)设置公共查阅室。
区档案馆作为查询、利用政府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的场所,应集中存放各单位公开的信息,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置公共查阅点或资料索取点,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其它公开信息,方便公众进行政府信息检索、查询、复制。
(4)开通咨询热线。
在区档案馆开通咨询热线,安排适当的时间集中答复公众咨询。
(四)受理申请
1、规范操作流程。
对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各政府机关要根据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格式文本,规范受理程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妥善处理水平。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可在《规定》许可范围内根据区财政局和区物价局制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
2、运用信息技术。
各政府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新技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向政府机关提交自身有效信息后进行查询,提高申请工作效率。
3、明确受理机构。
为方便公众、提高效率,各级政府机关应指定专门机构开展受理申请工作,并向社会及时公开机构名称、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4、及时答复申请。
各政府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能够公开的,应在申请人履行有关手续后当场提供或在指定期限内及时提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书面告知不予公开理由。
(五)编制统计报表和年度报告各政府机关要根据《规定》的要求,做好本单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统计分析,按照统一格式编制本单位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并报区监察局。
区监察局负责统一编制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每年1月31日前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明确责任分工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一环。
各级政府机关要从规范程序入手,从加强监督着眼,明确职责,全力以赴,形成全区政府信息公开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政府办、发改局、建设局、教育局、卫生局、规划局、环保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除尘滤布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分局等公众关注度高、涉及公众利益广的政府部门,以及各街道要作为全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单位,按照《规定》要求,重点公开各级机关在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政府机构和人事等方面的内容。
五、加强工作监督《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自201X年4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区政府办和区监察局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议。
各政府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它社会人士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巡视,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将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重点考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要求对应予公开的重点政府信
息的公开情况,并将结果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
各政府机关要结合实际,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细则,量化考核标准。
六、附则全区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通信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送: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制度
根据省、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评议组织机构: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工作职能部门为该单位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除尘滤布该单位机关效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行评议。
二、评议对象:
全区各乡镇、各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公用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
三、评议方式:
1、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题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2、代表评议,由各单位机关效能办公室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四、评议内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
重点是:
1、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可信;
2、压滤机滤布厂家是否有针对性;
3、时间与内容是否相配套、相适应;
4、公开的形式、效果是否达到规范权力运行的效果;
5、是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杜绝腐败现象发生的作用;五、各乡镇、部门自行组织评议活动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评议情况须及时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评议活动,由评议小组将情况汇总后,报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并通过一定形式进行通报,同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部门、单位或群众反馈。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