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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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虚假举证的法律后果(3篇)

被告虚假举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告虚假举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破坏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被告虚假举证的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被告虚假举证的行为表现1. 提供虚假证据。

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伪造、篡改的书面证据、物证、视听资料等,以误导法院和对方当事人。

2. 伪造证人。

被告在诉讼中,虚构证人或故意提供虚假证人证言,企图影响法院的判决。

3. 伪造鉴定意见。

被告在诉讼中,伪造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以误导法院。

4. 虚假陈述。

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虚构事实,误导法院。

二、被告虚假举证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对于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误导人民法院,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民事诉讼法上的惩罚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误导人民法院,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对被告采取以下惩罚性措施:(1)驳回诉讼请求;(2)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3)判决被告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4)在判决书中对被告的行为进行谴责。

4. 职业资格、职称的取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误导人民法院,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律师协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证据造假承担的法律后果(3篇)

证据造假承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当事人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伪造、变造证据,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证据造假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阐述证据造假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民事责任1. 民事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要求造假者赔偿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2.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1)停止侵害: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导致他人合法权益无法行使的,应当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危险的,应当消除危险。

(4)赔偿损失: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行政责任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 行政责任承担方式(1)警告:对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给予警告。

(2)罚款:对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依法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所得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三、刑事责任1. 伪造证据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变造证据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伪造、变造、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刑事责任承担方式(1)拘役:对伪造、变造证据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拘役。

(2)有期徒刑:对伪造、变造证据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3)罚金:对伪造、变造证据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判处罚金。

伪造证据法律后果条例(3篇)

伪造证据法律后果条例(3篇)

第1篇第一条总则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伪造证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伪造证据的定义伪造证据是指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故意制作、篡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以误导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作出错误裁判、裁决或者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一、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一)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予以训诫、罚款、拘留,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伪造证据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予以训诫、罚款、拘留,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伪造证据的后果(一)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以下后果:1.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原裁判、裁决或者决定。

2.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人身自由、财产保全等措施。

(二)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 依法赔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经济损失。

2. 依法承担因伪造证据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原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3篇)

原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作为一方当事人,其提供的证据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故意或过失地提供虚假证据,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作伪证。

作伪证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也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原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一、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伪证罪是指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如果原告在诉讼中故意作伪证,涉嫌构成伪证罪,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在诉讼中作伪证,可能被法院依法处以罚款、拘留等民事责任。

二、法律程序1. 撤销案件如果原告在诉讼中作伪证,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裁定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后,原告将失去诉讼资格,不能再就同一案件提起诉讼。

2. 重新审理如果原告在诉讼中作伪证,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重新审理案件。

重新审理时,法院将根据新的证据重新认定案件事实,可能对原告不利。

3. 撤回起诉如果原告在诉讼中作伪证,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撤回起诉。

撤回起诉后,原告将失去诉讼资格,不能再就同一案件提起诉讼。

三、对其他当事人的影响1. 侵犯合法权益原告作伪证可能使其他当事人失去合法权益。

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伪证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2. 损害司法公正原告作伪证可能使司法公正受到损害。

其他当事人可能因原告的伪证而遭受不公正的待遇,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3. 降低司法效率原告作伪证可能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降低司法效率。

法院需要重新审理案件,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影响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民事案件伪证的法律责任(3篇)

民事案件伪证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案件中,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可能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甚至伪造证据,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正。

因此,对民事案件伪证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明确其法律责任,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事案件伪证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民事案件伪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案件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伪造证据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伪造证据,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行为。

2. 表现形式(1)故意提供虚假证据。

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证据,误导法官审理案件。

(2)伪造证据。

当事人自行制作虚假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3)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当事人通过金钱、物质利益等方式,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4)指使他人伪造证据。

当事人通过金钱、物质利益等方式,指使他人伪造证据,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民事案件伪证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民事诉讼中,对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1)撤销虚假证据。

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据,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可以判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赔偿损失。

对于因虚假证据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虚假证据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罚款、拘留。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伪造证据的行为,法院可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拘留。

3. 行政责任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伪造证据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四、防范民事案件伪证的措施1. 完善证据规则。

明确证据的认定标准,加强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提高虚假证据的识别能力。

民事伪证罪立案标准

民事伪证罪立案标准

民事伪证罪立案标准
民事伪证罪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情节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对于民事伪证罪的定性和立案标准,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首先,对于民事伪证罪的定性,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为达到某种目的,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民事伪证罪。

”从法律的表述可以看出,民事伪证罪是以达到某种目的为目标的,而且行为必须是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并且情节严重。

这就要求在立案时,必须对犯罪行为进行严格的认定和界定,不能随意定性。

其次,对于民事伪证罪的立案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于民事伪证罪,应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才能认定为犯罪,(一)为达到某种目的,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二)情节严重。

”从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案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为达到某种目的,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二是情节严重。

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民事伪证罪,否则不能立案。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民事伪证罪的定性和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认定犯罪行为,不得随意定性,更不能滥用职权。

同时,对于民事伪证罪的举证责任,也应当依法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总之,对于民事伪证罪的定性和立案标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认定犯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希望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伪证罪案件时,能够严格依法办案,做到公正、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尊严。

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

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

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与案件有关重要关系的证据,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对那些伪证行为认为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刑法也没有对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具体规定,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仅作罚款、拘留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伪证行为也几乎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

伪证问题危害了民事诉讼秩序,影响了公正裁判,已成为民事司法中的一个现实问题。

本人结合一案例,试对民事诉讼中伪证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以浅析屈某系一村民,自上世纪80年代租用本生产队所有的门市用于电气焊维修,并与生产队签订无租赁期限的租赁协议,屈某按期缴纳租金,且相关证据显示,该门市由生产队所有,包括该门市在内的房屋租金收益均只在本生产队成员内分配,村委会、生产队均认可该门市为生产队集体财产。

事过30年后,由于地产价格不断上涨,于是村委会个别人打起该门市的主意,串通生产队会计由生产队会计出具了一份该门市为村集体财产的虚假证明,然后以村委会名义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协议,法院依据生产队出具的这份证据认定原告村委会主张成立,判决解除租赁协议,判决后村委会把门市卖与他人并从中获利。

二审、再审均维持原判。

从上述案例来看,村委会个别人明目张胆的伪造证据并导致法院的错误判决,其性质严重,危害很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当属构成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立法的不完善,难以追究。

法院观点认为法院只能对民事诉讼中的作伪证的证人进行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因为刑法上没有民事伪证的相关罪名,相对刑事诉讼来说,民事诉讼造成的危害性相对较小,不宜直接以伪证罪论。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以虚假证据、伪造证据或者提供虚假陈述等手段,故意诬告他人或者进行虚假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面对虚假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据的一系列标准和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首先,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依法查清案件事实,不得滥用职权,更不能凭主观臆测或者个人偏见对当事人进行任意处罚。

在立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其次,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对案件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全证据,严格依法审查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排除一切可能存在的虚假证据和伪造证据,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再次,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调查取证程序,不得违法违规,更不能滥用职权,以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和冤枉。

最后,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案件审理和裁决,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审理,不得受到任何非法干扰和压力,更不能凭个人偏见或者利益关系对案件进行任意处理,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公平。

总之,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依法查清案件事实,严格审查证据,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案件审理和裁决,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维护司法的公正、公平。

民事诉讼作假证法律后果有哪些

民事诉讼作假证法律后果有哪些

民事诉讼作假证法律后果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证据在一个案件的审理中至关重要,所以,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积极地搜集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证据。

就因为证据的重要性,才导致了一些人在法庭上做假证,那▲民事诉讼作假证法律后果有哪些?做假证构成伪证罪吗?小编就为您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一、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作假证法律后果是在民事诉讼中作假证,一般不会定伪证罪。

但会受到一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二、构成伪证罪的要件1、客体要件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

但也有人认为,并不是任何形式的伪证罪都必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例如隐匿罪证的伪证犯罪行为就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它必须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因此认为,伪证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伪证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

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伪证罪的客体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伪证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以伪证方式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伪证罪论处。

虚假诉讼的案件法律后果(3篇)

虚假诉讼的案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诉讼程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虚假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虚假诉讼案件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涉及的法律责任,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虚假诉讼案件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虚假诉讼行为人在民事诉讼中,若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行为人应当立即停止虚假诉讼行为,不得再利用诉讼程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排除妨碍:行为人应当消除虚假诉讼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3)赔偿损失:行为人应当赔偿因虚假诉讼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行政责任虚假诉讼行为人在行政诉讼中,若构成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违法当事人应当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罚款: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

(2)拘留: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拘留。

(3)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吊销违法行为人的许可证或者执照。

3. 刑事责任虚假诉讼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若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虚假诉讼行为人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包括:(1)伪造证据罪:行为人伪造证据,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诈骗罪: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妨害作证罪: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帮助他人逃避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虚假诉讼案件的法律后果分析1. 法律后果的严重性虚假诉讼案件的法律后果具有严重性,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还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民事纠纷中的原告以虚假、编造的事实起诉对方并获得了胜诉,这样算虚假诉讼罪吗?有哪些法律依据?

如果民事纠纷中的原告以虚假、编造的事实起诉对方并获得了胜诉,这样算虚假诉讼罪吗?有哪些法律依据?

如果民事纠纷中的原告以虚假、编造的事实起诉对方并获得了胜诉,这样算虚假诉讼罪吗?有哪些法律依据?
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利用法院暧昧关系,栽脏陷害,搞虚假诉讼。

诸如我不幸遇到的,也是需要大家提防的,假道路事故讹诈,光盘导出透视片冒充受伤证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国家法律是绝对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七条,均有伪证罪惩罚规定。

现时社会物欲横流,科技日新月异,搞电子数据诈骗,栽脏陷害的可谓是趋之若骛,。

设若现时生活中真遇到了扣屎盆子,糊狗皮膏药的,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多学习国家法律即可找到翻案,洗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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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伪造当事人签名是否违法小编希望民事诉讼中伪造当事人签名是否违法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 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一、民事诉讼中伪造当事人签名是否违法?属于违法行为, 可以予以罚款和司法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 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法院立案后提供虚假证据怎么办?1、经法庭许可, 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2、如果对方当事人伪造了证据, 你可以在证据质证阶段指出来, 如果对方坚持主张, 必要时你可以申请鉴定(比如伪造你的签名), 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3、法庭在庭审中有个‘质证’程序, 在质证中可对‘伪证’提出‘质疑’的事实【最好自己准备质证的证据, 即与伪证相关的笔迹等】, 并要求证人到场。

若法庭不采信, 可走抗诉渠道, 或对准出证人申请诉讼。

4、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 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经人民法院准许, 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 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5、质证时,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 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6、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出示证据, 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二)被告出示证据, 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据, 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7、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 经人民法院准许, 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民事诉讼作伪证如何处罚

民事诉讼作伪证如何处罚

民事诉讼作伪证如何处罚1、行政责任:拘留、罚款。

2、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现代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证据来判定案件的对错。

由此看来证据还是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会有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作伪证。

这时候就要了解民事诉讼作伪证如何处罚了。

▲一、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如何处罚伪造证据是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可以知道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拘留、罚款。

2、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证据作假的法律后果(3篇)

证据作假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证据是法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其真实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当事人或证人为了自身利益,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证据作假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二、证据作假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证据作假,是指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误导法官、证人、鉴定人等,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 表现形式(1)伪造证据: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如伪造签名、伪造文件等。

(2)隐瞒证据: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证据,以误导法官、证人、鉴定人等。

(3)提供虚假证人证言: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4)提供虚假鉴定意见: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意见,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三、证据作假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司法公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伪造证据:当事人伪造证据,妨碍司法公正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2)隐瞒证据:当事人故意隐瞒证据,妨碍司法公正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3)提供虚假证人证言: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妨碍司法公正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4)提供虚假鉴定意见: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意见,妨碍司法公正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妨碍诉讼程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赔偿损失:当事人因证据作假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因证据作假而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行政责任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诉讼程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诉讼程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伪造证据相关的规定

伪造证据相关的规定

一、《民诉》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高检研发第18号2002年10月24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示》(鲁检发研字[2001]第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民诉中作伪证的法律后果(3篇)

民诉中作伪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为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明者,其证言的真实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

然而,现实中部分证人为了个人利益或其他原因,故意提供虚假证言,这种行为被称为作伪证。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诉中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作伪证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证人故意作伪证,是指证人明知是虚假的陈述,仍然故意向人民法院提供,影响案件审理的行为。

三、作伪证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民诉中,如果证人故意作伪证,导致他人被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导致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将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证人故意作伪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而言,证人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包括:(1)赔偿损失:证人作伪证导致他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承担违约责任:证人作为证人,应当履行如实陈述的义务。

如果证人故意作伪证,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恢复原状:证人作伪证导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恢复他人名誉。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证人故意作伪证,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4. 诉讼程序上的后果(1)证人资格丧失:证人故意作伪证,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剥夺其证人资格。

(2)证据失效:证人故意作伪证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无效。

(3)诉讼中止:证人故意作伪证,可能导致案件事实不清,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诉讼。

提供伪造的证据法律后果(3篇)

提供伪造的证据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会提供伪造的证据。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也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提供伪造的证据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伪造证据的定义及类型1. 定义伪造证据,是指行为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成立,或者使对方的主张不成立,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提供虚假的证据,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的证据。

2. 类型(1)伪造书证:如伪造合同、伪造遗嘱等。

(2)伪造物证:如伪造交通事故现场、伪造交通事故车辆等。

(3)伪造视听资料:如伪造录音、伪造录像等。

(4)伪造证人证言:如伪造证人证言,伪造证人证言的录音、录像等。

(5)伪造鉴定意见:如伪造鉴定报告、伪造鉴定意见书等。

三、提供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行为人提供伪造的证据,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损失:行为人因提供伪造证据而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行为人因提供伪造证据而给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2)伪造证据,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3)伪造证据,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4)伪造证据,多次实施伪造行为的;(5)伪造证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伪造证据,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结语总之,提供伪造的证据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当坚决抵制伪造证据的行为,共同维护法治社会的和谐稳定。

民事诉讼证人作伪证怎么处理?

民事诉讼证人作伪证怎么处理?

民事诉讼证人作伪证怎么处理?在诉讼法中,对于一个案件的处理过程都是重证据看重程序以及法律的适用,对于被告人的供述等都是最为一个辅助作用,那么关于民事诉讼证人作伪证怎么处理?我国刑法规定有伪证罪,证人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

要依法追究责任。

在诉讼法中,对于一个案件的处理过程都是重证据看重程序以及法律的适用,对于被告人的供述等都是最为一个辅助作用,那么关于▲民事诉讼证人作伪证怎么处理?我国刑法规定有伪证罪,证人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

要依法追究责任。

▲一、民事诉讼证人作伪证怎么处理?证人作伪证可以是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是在民事诉讼中,刑法中所规定的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刑法》第305条规定,犯伪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方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对方当事人对其证据可以进行驳斥,因此,当事人作伪证相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对案情的发展以及危害的结果要小的多,但是并不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就不追究其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我国伪证行为增多的原因(一)我国法律规定不健全1、刑法规定不严密。

我国刑法中对伪证行为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刑法》第305条、第306条、第307条。

值得指出的是,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和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都仅适用于刑事诉讼中。

提交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3篇)

提交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在司法实践中,伪造证据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还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旨在分析提交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以警示人们遵守法律,维护司法公正。

一、引言伪造证据是指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制造、篡改、隐瞒证据,以误导司法机关,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伪造证据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国法律对伪造证据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法律后果。

二、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民事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伪造证据,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法院可以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2)法院可以依法追加当事人为共同被告;(3)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当事人的胜诉判决,并依法改判;(4)法院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3.行政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伪造证据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赔偿损失伪造证据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1)因伪造证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因伪造证据而造成的非经济损失,如精神损害等。

三、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因伪造证据而受到法律制裁的案例:案例:甲与乙因房屋买卖纠纷诉至法院。

甲为了证明乙的房屋已经过户,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伪造的房产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甲提供的房产证系伪造,遂依法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对甲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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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伪证相关的罪名有: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

有趣的是,刑法307条没有305和306条的“在刑事诉讼中”的文字,除犯罪主体类型外,307和306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也惊人地相似,立法者大概已预料到了民事伪证的危害性,特将307条单独另立。

不过,不少人,特别是非法律专业人士居然认为,刑法没有为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中的民事伪证设计相应的罪名。

其实,这多半是由于我国对伪证罪定义的过于狭窄而导致误解的,国际上伪证罪的定义大多包括了我国刑法的内容,这也是我国很多国民的当然认为,而我国刑法的伪证罪实为“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犯的伪证罪”。

此定义有点难以理解。

我本人反伪证时就曾将劳动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中的帮助伪造证据罪或妨害作证罪当作伪证罪向公安报案,不过,我报案时书面指出伪证者触犯了刑法307条。

刑事诉讼中的伪证者较易定罪。

定罪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者的依据有哪些呢?1,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条法律外延广阔无限,几乎为开放性法律条款,可用于制裁任何诉讼中任何形式的伪证行为。

立法者专门立此条款的用意只能被理解为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的诚信,公平,公正和正义,这也同中国法院网提倡的公平,民主,自由,进步的精神相吻合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此条法律的关键点在于情节的轻重,要根据伪证是否影响案件事实,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如法官误判),伪证者的主观故意程度和动机,伪证者心智是否正常,是否及时自首悔改而定。

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既然伪证者以其卑劣的手段不公平地加害了被伪证者,那么,真相大白后,伪证者就有法律义务接受公正的惩罚。

3,3,刑法第十三条……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伪证者侵犯的是被伪证者各种形式的权利,给被伪证者造成了难以磨灭甚至永久性的伤害,且极大地浪费了法律资源,蓄意挑战了司法和法律公正,扭曲了善良人的诚信观念,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团结,其对社会的危害性远远大于那种轻微的偷盗刑事罪。

4,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伪证引起的司法不公正的后果是什么,我想大家都知道。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10月24日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妨害作证罪可以存在于民事诉讼中,那么,与妨害作证罪处在同一条但不同款的帮助毁灭证据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当然也能存在于民事诉讼中。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条......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处理。

7,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由周道鸾、张军主编的《刑法罪名精释》中认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不限于刑事诉讼,此罪中所帮助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自诉人、被告人、被害人,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等。

不少法律学者都有此感。

8,我国对民事伪证制裁有先例。

据湖南衡东县人民法院统计05-2006年该院民事庭对伪证进行制裁的案件为3件。

据河北省平山县法院的统计,该院对(民事)伪证进行制裁的案件为两件。

2003年的青苗补偿费案中,原告曹某指使他人伪造证据,造成法院采用原告方伪造的证据错误判决被告多赔付14280元青苗补偿费给原告。

后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曹某犯妨害作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大量的民事伪证现象中,虽说被制裁的是少数。

但这是鸡和蛋的关系。

如我们的公检法有法律义务制裁民事伪证而主观上却不愿“惹这种麻烦事”,民事伪证必定会越来越多,最终,公检法的综上所述,无论从立法本意和法律条款看,还是从“两高”的司法指导精神看(我相信从宪法/警察法/公务员法/公检法的各种规定等也可找到相似依据),或是从目前的学理解释看,或是从执法现状看,执法者特别是反伪证者完全可以也有义务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等名义制裁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者。

否则,立法者完全可以不这样立法,比如只规定:导致法官误判的民事伪证行为才能以刑法制裁。

其实,任何有点理性的人都会明白: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会容忍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只不过每个国家对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惩罚力度不同罢了。

现代社会的道德健康必须也只能靠法律的惩恶扬善予以保障。

民事诉讼证据如何交换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

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

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需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庭前证据交换在个别案件中的地位问题。

对于个别案件,庭前证据程序交换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庭前准备活动的必要内容,如证据很多的案件,即能节省庭审时间又能保障当事人有充足的举证、质证时间,便于查明案件事实,保证证据认证、质证质量和案件审判质量。

(二)庭前单方查阅证据是否允许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一方代理人(以被告方为多)在举证期满前到法院要求查看对方的证据,其主要目的是为自己举证做准备。

有的当事人千方百计地推迟举证,甚至在举证期限的最后一天才提供己方的证据。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而对单方查阅证据没有规定。

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意图来看,是想用庭前交换证据的方式取代单方查阅证据,对单方查阅证据是持否定态度的。

单方查阅证据,实际上是一种不对等的证据交换,对另一方当事人是不利的。

从审判实践看,有的被告代理人在查阅原告提供的证据后,在举证期限的最后一天才提出一些证据,让原告方措手不及。

所以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凡是适用庭前证据交换或当事人申请庭前证据交换的案件,应当允许一方当事人复制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过,对申请方多少该有一些限制。

可以要求申请方提交了己方证据材料完成举证后,才允许其复制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

此外,一方当事人复制对方的证据材料后,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的证据材料,法官应当告知对方当事人可以进行查(三)庭前证据交换与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关系问题。

法律规定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目的在于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权利,保障法院认定事实、做出裁判的中立性、公开性和公正性。

而庭前证据交换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完成的,其宗旨在于固定、保全证据,整理争议焦点,为庭审中对证据的认证和对事实的认定做好准备。

除当事人自己对案件证据和事实做出实体认可和处分外,法院不做实体认定和处理。

对于证据认可与否,发表何种意见,完全由当事人自主。

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当事人对证据认可的意见和对诉讼及实体权力的处分,完全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因此,认为庭前证据交换有违于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法律规定的想法是不正确的,是形而上学错误观念在审判实践中的反映,应当予以摒弃。

(四)关于当事人在证据交换后重新提交证据的问题。

笔者认为,法律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是基于当事人自己对权利保护的基础之上的。

法律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应当有时间上的约束,如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审限制度的规定、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等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无限制地对一方当事人进行保护容易导致法院的判决总是处于不稳定的地步,也是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公正,更不利于激励当事人及时对自己的权利进行自我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法律规定“依事实为根据”的“事实”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有时甚至与客观事实截然相反。

法官只能依据现有的证据来认定事实,所以,在证据交换完结后(举证时限已经届满),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原则上应不予采纳。

(五)关于庭前证、据交换与庭前调解的问题。

实践中对于庭前调解使用何种形式的笔录,不同的法院就有不同的做法。

有的用庭审笔录,有的用调解笔录。

而两种做法都有欠妥之处。

使用证据交换笔录就会有效解决这些矛盾。

证据交换本来就是庭前准备的内容,证据交换笔录是以开示、保全、固定证据为目的不知道的东西,使双方当事人都获得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知晓对方手中用以攻击的“武器”,确定双方的势力,从而确立对待纠纷的态度——是“和”还是“战”。

是“战”,须采用什么诉讼策略,还须提交哪方面的证据;是“和”,价码是多少,底线多大。

这样对诉讼结果就能做到心中有数,能促使当事人做出是否调解、怎样调解的意思表示,能使当事人处理自己权益时有根有据。

若调解成功则直接记录在案,并经法院认可后调解结案。

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法律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若调解不成,就可以将证据交换笔录作为固定当事人证据的材料用于庭审,从而使庭审能够有针对性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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