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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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有哪些在现实⽣活中很多时候⼈们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那样的话根据法律规定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且很多时候为了案件正常实施,公安机关可以实施强制措施。

那么关于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有什么呢?⼀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有哪些1、⼀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2、拘传: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被告⼈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种强制⽅法。

取保候审:⼈民法院、⼈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刑事被告⼈提出保证⼈或者交纳保证⾦,保证随传随到的⼀种强制措施。

由公安机关执⾏。

监视居住:⼈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为加以监视、限制其⼈⾝⾃由的⼀种强制措施。

拘留:公安机关或⼈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犯或重⼤嫌疑分⼦,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逮捕:由⼈民检察院、⼈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的⼀种,在⼀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由并解送到⼀定场所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百五⼗七条⼈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民法院依法决定;⼈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原判决、裁定的执⾏。

第六⼗六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被告⼈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有⼏种⽅式,其中包括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在符合⼀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是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措施的。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几点思考

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几点思考
法 制 视 点
2 0 1 4年第 3期
完善 指定居 所监视居住 强制措 施的几点思考
闵 晶 晶
( 安康 学院政 史 系 ,陕 西 安 康 7 2 5 0 0 0 )
『 摘 要1 新 刑诉 法 第 七 十 三 条 增 设 了对 特 定犯 罪 的指 定监 视 居 住 制 度 , 具 体 为: “ 监 视 居 住 应 当在 犯 罪 嫌疑 人 、 被 告 人 的 住 处执 行 ; 无 固定 住 处 的 , 可 以 在 指 定 的 居 所 执 行 。 对 于 涉嫌 危 害 国 家安 全犯 罪 、 恐怖 活动 犯 罪 、 特 别 重 大贿 赂 犯 罪 , 在 住 处 执 行 可 能 有 碍 侦 查 的. 经上 一级 人 民栓 察 院或 者 公 安 机 关 批 准 , 也 可 以在 指 定 的居 所 执 行 。 ” 指 定 居 所 监 视 居 住措 施 作 为 一 个新 生事 物 , 必 然存 在 一 些 问 题. 需要 不 断地 改进 和 发 展 , 笔 者从 实践 出发 , 对 如 何 完善 我 国 指 定居 所 监 视 居 住 这 一 特 有 强 制措 施 提 出 自己的 见 解 。 『 关键 词1 居 所 ; 监视居住 ; 强制 措 施
( 三) 审 批 程 序 不 清 。新 刑 诉 法 规 定 指 定 居 所 监 视 居 住 由 上 一级人 民检察 院或 者公安 机关批 准 。这款规 定存 在 四个 问 题: 一是案件 的审批管辖权不 明确 。危 害 国家安 全犯罪 由同家 安 全局 负责侦查 , 恐 怖 活 动 犯 罪 由公 安 机 关 负 责 侦 查 , 特 别 重 大贿赂 犯罪 由检察 机关负责侦查 。与之相 对应 , 从 法条规 定上 可 以 得 出 :恐 怖 活 动 犯 罪 指 定 居 所 监视 居 住 南公 安 机 关 批 准 . 特 别 重 大 贿 赂 犯 罪 指 定 居 所 监视 居 住 由检 察 机 关 批 准 , 那 么 涉 嫌 国 家 安 全 犯 罪 指 定 居 所 监 视 居 住 由哪 个 机 关 批 准 ? 参 照 审 查 逮捕权 限 , 是 否 也 由检 察 机 关批 准 呢 ? 二是 “ 经 上 一 级 人 民 检 察 院或 者 公 安 机 关 批 准 ” 这句话 措词不 够严谨 , 它指 的是“ 经 上 一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和上 一 级 公 安 机 关 批 准 ” 呢, 还是“ 经上一级人 民 检 察 院 和 同级 公 安 机 关 批 ? 伟” ? 三 是 既 然 立 法 的 本 意 是 将 监 视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针对监视居住这种刑事强制措施,不仅仅是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也是有权采取的。

而此时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不同的主体都有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

接下来,律师365小编为大家带来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内容,帮助各位进行具体了解。

针对监视居住这种刑事强制措施,不仅仅是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也是有权采取的。

而此时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不同的主体都有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带来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内容,帮助各位进行具体了解。

▲一、监视居住(刑诉法):1、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2、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4、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为方便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一些强制措施,但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时候,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

不过大家知道究竟我国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吗?下面小编为您做一个小小的总结,希望能解答你的疑惑。

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1、拘传适用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适用人群同取保候审,期限六个月,需遵守的规定更为严格。

4、刑事拘留适用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长时间为37天。

5、逮捕最为严厉,也最为复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即依法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如何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If the heart is tired, a person loses his soul, and does not have a mind to do things, and everything in the world seems to have nothing to do with him.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哪些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为你推荐】合同诈骗罪电信诈骗死缓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中止聚众斗殴罪绑架罪信用卡诈骗罪在刑事诉讼中通常才有强制措施的规定,这主要是为了方便案件的侦查、起诉,从而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

但是这个强制措施有多种,那到底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和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为防止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或被告人逃避侦查、审判,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继续犯罪,自杀,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而采取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剥夺的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五种:(一)拘传。

拘传是指司法机关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三)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住处,依法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四)拘留。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五)逮捕。

逮捕是指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发生社会危害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对新刑事诉讼法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理解与适用

对新刑事诉讼法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理解与适用

对新刑事诉讼法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理解与适用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现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其涉嫌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而依法强制其不得离开其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采取一定措施对其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它是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和发生新的社会危险性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因自侦案件的需要,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强制手段,但在决定适用监视居住的案件中,存在滥用导致变相羁押的情况。

鉴于现行监视居住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以及监视居住长期以来存在的存废之争,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完善。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完善(一)明确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相比,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对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条件做出了重大调整,将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单独规定,不再与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相同。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适用监视居住的一般条件分为两部分条件,第一,必备条件:符合逮捕条件。

第二,选择性条件:(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6)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交纳保证金的。

至少符合上述6项条件之一,才能适用监视居住。

(二)严格控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范围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于指定监视居住的地点,仅规定“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并未做出进一步的界定。

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将被监视居住人放在看守所或拘留所等羁押场所变相羁押的情形。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四种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1)无固定住处而应当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3)涉嫌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4)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在反渎侦查中的运用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在反渎侦查中的运用
所 监视 居 住 强 制 措 施 。 作 安 全开 展 。 2渎职侵权侦查 中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必 ( 3 ) 在侦 查 阶段 引入 律 师辩 护 制 度 , 进 而 对 反 渎 职 侵权 工 要 性 作的规范化提 出更高要求 。在执 行监视居住过程中 ,依法执 ( 1 ) 指 定居 所监 视 居住 在反 渎 工作 中 具有 其 它措 施所 不 能 行新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 , 因 代替的独立作用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进 退有余 的强制 地制宜地安排 、同意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通过犯罪嫌疑人
关键词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反渎侦查 中图分侵权犯罪成案率低 , 发现难、 立案难、 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 中对符合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 的一种强制措施 。 件 的犯罪嫌疑人适时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利于案件 的侦 查证难 、 处理难多年 困扰渎检部门, 查办案件阻力较大 , 赋予渎 证据 破及赃款 的追缴。笔者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 检察 院职务 职侵权案件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将有利于案件 的查处, 还能够震慑犯 罪嫌疑人 , 阻止串供订立攻守 同盟等不 犯罪侦查 中有积极的破案作用 ,因此我们在办案 中应该勇于 的搜集 , 使用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强制措施 。 但是指定居所监视 居住在 利于案件侦破等因素发生 , 减少 办案 阻力 。 设置 时对渎职侵权侦查缺失 ,未能给渎职侵权侦查提供指 定 ( 3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反渎工作 中应用有利于推进反 减少了中间环节, 检察 居所监视居住支撑 , 但 笔者认为在渎职 侵权侦查 中指定居所 腐败工作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的使用, 强制措施 非常必要 。 院司法警察可直接参与其 中掌握案件的发展变化 ,防止 了办 犯罪嫌疑人毁灭、 伪造证据, 干扰证人作 1 渎职侵权侦查 中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法 案中泄秘事件的发生, 证或者进行串供。 同时能让渎职侵权 案件 延长侦查办案时间, 律依 据 刑事诉讼法第 7 3 条第 l 款规定“ 监视居住应 当在犯罪嫌 有利于渎职侵权案件侦查掌控 办案进度 。 3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反渎工作 中的运用 疑人、 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 无固定住处 的, 可以在指定 的居所 ( 1 ) 必须加强反渎职侵权部 门队伍建设, 进一步转变侦查 执行。对 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特别重大 贿赂犯罪, 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 的,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 院 观念 , 增强人权意识、 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 , 迅速适应新形 势 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 也可 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据此 , 指定 下反渎职侵权 办案要求 ,全面提高办案水平 。反渎职侵权侦 居所监视居住 的案件范围应 当有两类 : 一是根据犯罪嫌疑人 、 查人员要认真 学习新刑事诉讼法,做到能够熟练掌握和准确 被 告人是否有 固定住所进行限定 , 对于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无 运用新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等的规定。 固定住所 , 而又符合修订后 的刑事诉讼法第 7 2条规定的监视 ( 2 ) 要建立健全办案 医疗保障协作机制 , 确保监视居住对 象人身安全。贯彻落实最高人 民检察院、 卫生部《 关于检察机 居住条件的, 可 以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 二是根据案件性质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被告⼈,责令其在⼀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动实⾏监视的在⼀定程度上限制其⼈⾝⾃由的⼀种强制措施。

适⽤条件: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犯罪嫌疑⼈、被告⼈,可以监视居住:(⼀)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适⽤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

⼈民法院规定:被告⼈具有系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可以决定监视居住:(⼀)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适⽤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婴⼉的妇⼥。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符合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释放:(⼀)第⼀审⼈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附加刑,判决尚未发⽣法律效⼒的;(⼆)第⼆审⼈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审⼈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的;(三)因进⾏司法鉴定⽽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民检察院规定:⼈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的犯罪嫌疑⼈,可以监视居住:(⼀)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适⽤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三)对被拘留的⼈,需要逮捕⽽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婴⼉的;(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公安机关规定: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的犯罪嫌疑⼈可以监视居住:(⼀)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适⽤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未满⼀周岁的婴⼉的妇⼥;(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六)犯罪嫌疑⼈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规定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规定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规定的问题及对策核心导语:取保候审在我们实行了一年的新刑诉中,有着怎么样的措施与及发挥效用呢?监视居住中有着怎么样的一些变化效果呢?需要注意的问题与及应对的对策怎么样?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进行详细探讨,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一、关于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虽说新刑诉法第51、60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对象,但由于在取保候审操作中,大多数情形是由具体的办案机关提出意见后报相关分管领导决定,缺乏了其他监督程序和机制,这就不可避免会出现有的办案人员因受利益趋使,而随意扩大取保候审适用的范围,导致有些应被采取刑事拘留、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交钱走人的情况发生。

因此,办案人员要严格把握和学习与取保候审相关的新的法律规定,有关部门还可以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宣传讲座,丰富内部人员的法律素养和理论水平。

严格贯彻新刑诉法规定,不为利益趋势而打开方便之门。

二、关于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目前,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使用和执行过程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执行难。

在一些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跨区域的流窜犯罪案件发案率较高。

对这些流窜罪犯实施监视居住,难度较大;二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案机关不得设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也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办案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但在现实办案过程中,变相羁押的现象十分普遍。

有鉴于此,办案机关应严格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审批和使用。

通常情况下应尽量不用或者少用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确有必要时,也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精神来执行,并尽可能地改善监视居住场所的条件和环境,使之明显区别于羁押场所。

相关知识:关于拘传强制措施新刑诉法明确将延长拘传时间的情形限定为“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并增加了保证被拘传人的饮食与休息时间的规定,这就避免了长时间的疲劳讯问,加强对被拘传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然而,具体的相关规定并不十分明确。

以保证饮食与休息时间为例,立法上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因此,办案机关对此具有很大的裁量权。

刑事诉讼法5种强制措施都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5种强制措施都是什么?

A successful corporate leader is not only a master of authorization, but also a master of control.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5种强制措施都是什么?刑事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办法。

刑事诉讼法5种强制措施都包括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和逮捕等,其中要数逮捕最为严厉。

公安机关接到有关刑事案件的报案后,会组织警力展开侦查,对于发现线索的犯罪嫌疑人,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这样也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给破案带来困难。

那么刑事诉讼法5种强制措施都是什么?下面结合有关法律知识给大家讲一讲。

一、刑事诉讼法5种强制措施都是什么?1、拘传拘传是指司法机关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拘传首先要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法院的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证后方可执行。

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

一次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3、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住处,依法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也不能交纳保证金时,采用监视居住的方法。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4、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属于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属于强制措施?

If you want to live an ordinary life, you will encounter ordinary setback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监视居住属于强制措施?导读:监视居住属于强制措施,是用监视居住,它实际上是一种取保候审的补充的措施,同时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也就是因为办案的需求,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更加适宜的,或者是由于犯罪人存在着疾病需要监外执行。

一、监视居住属于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属于强制措施,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的条件:适用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第二,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条件,具备5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由此,监视居住替代逮捕措施的主要依据有三个方面:一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因素,实行羁押违背人道主义原则;二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性,采取监视居住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三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实行监视居住。

第一个方面体现对有特殊情况的人的关照和对人权的保障,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两个方面体现出及时惩罚犯罪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要求。

二、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什么?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必须满足的额外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第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十九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批准逮捕:(一)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二)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四)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五)实施其他违反来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条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有哪几种?

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有哪几种?

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有哪几种?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还有拘留和逮捕。

发生抢劫、盗窃等刑事案件后,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就应该进行立案侦查。

发现犯罪嫌疑人踪迹的,公安机关有权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这是破案的重要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用了一个章节对强制措施进行了说明,那么,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有哪几种?下面我们跟随小编做个大致了解。

▲一、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有哪几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1、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2、取保候审:公、检、法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3、监视居住:公、检、法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4、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份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5、逮捕:公、检、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二、哪些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罪犯?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定义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确保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保护国家机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法定条件下依法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限制人身权利的措施。

强制措施一般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其采取与否。

强制措施的种类在刑事诉讼中,常见的强制措施包括以下几种:1.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在侦查阶段或审判阶段采取的一种措施,即取保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不逃避、不妨碍案件侦查、审判的法律文书。

当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时,其人身自由不受限制,但需要遵守一定的保证人行为规定。

2.家居监视居住家居监视居住是指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一种监控措施,通过安装监控设备、设置电子围栏等方式,实现对其活动范围和行踪的监视。

被采取家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需要按照监控要求居住并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

3.羁押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逃避法律制裁、干扰案件侦查、审判的可能性较大,并且其他强制措施已不足以保证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被羁押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需要被关押在指定的场所,不得擅自离开。

4.押解押解是指将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从一个地方送往另一个地方的行动。

押解可能涉及到长途汽车、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的使用。

押解过程中,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会在一段时间内受到一定限制。

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刑事案件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并且存在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犯罪。

2.存在可能逃避刑事责任、故意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等情况的风险。

3.其他采取轻浮措施无法保证案件侦查、审判进程顺利进行的情形。

强制措施的期限和监督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判,不得超过法定的限制时间。

刑事诉讼法详解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详解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详解之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刑事案件的顺利侦查、审判和执行,通过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权利,采取适当的强制手段,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准确进行的一种手段。

在我国,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条件和限制都有明确规定,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进行详细解读。

一、强制措施的种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限制出境、拘留、逮捕和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

这些强制措施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综合运用。

1.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活动和审判阶段保持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不逃避追究责任,并保证案件正常进行。

取保候审通常需要提供保证金,并限制被告人的住所、出行等行为。

2. 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定点居住,并委托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对其进行监管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需要遵守指定的住所和时间限制,并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

监视居住的使用主要是为了便于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动进行监控,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3. 限制出境限制出境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禁止出境的一种强制措施。

限制出境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作出,并通知边防机关。

被限制出境的人员不得擅自离境,否则可能构成拘留罪。

限制出境的措施主要是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追究刑事责任。

4. 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羁押性强制措施。

拘留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但依法可以延长到六个月。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如通知近亲属、委托辩护人等。

拘留通常适用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且有逃避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的情况。

5. 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将涉嫌犯罪的人员带至公安机关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

逮捕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被逮捕人送交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什么意思

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什么意思

Tired, unwilling to move forward, feeling sad, no love to be foun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什么意思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适用监视居住的对象和适用取保候审的对象相同。

通常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或者不能交纳保证金的时候适用。

一、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什么意思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适用监视居住的对象和适用取保候审的对象相同。

通常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或者不能交纳保证金的时候适用。

由于监视居住的强制力度强于取保候审,根据案件情况和办案需要,也可以直接适用监视居住。

二、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监视居住未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该条的规定表明,监视居住的场所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另外一种是指定的场所,如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场所指定为宾馆等场所,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场所,这种强制措施不仅是名义上的监视居住,其性质也依然是监视居住,并未完全剥夺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强制的程度毕竟不如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因此,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三、被监视居住人有什么法定义务新刑诉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适用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2篇)

适用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限制其活动范围的强制措施。

第三条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六)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第四条监视居住不得适用于以下人员:(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四)其他依法不适用监视居住的。

第二章适用条件第五条下列人员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一)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正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二)正在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有可能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2. 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罚金,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 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罚金,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其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第六条下列人员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一)有犯罪嫌疑,但证据不足,不适宜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二)有犯罪嫌疑,但情节轻微,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罚金,且采取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有犯罪嫌疑,但情节轻微,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罚金,且采取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第三章采取措施第七条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应当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具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监视居住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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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摘要监视居住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作者简介:王广标、徐爱国,临沂市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209-02此次刑诉法修改,监视居住是修正案草案中修改内容最多的一种强制措施。

可以说从草案的出台到修正案的正式颁布,有关强制措施部分的变化一直相当引人关注,笔者通过对新旧法条的对比以及实践中的考量,对此次刑诉法修正案有关强制措施部分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并发表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明确将监视居住定位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性措施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最常用的刑事强制措施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和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状态下接受侦查、检察人员的讯问以及等候审判,是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常规”程序。

近几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的逮捕率始终保持在90%左右,这种过高的侦查羁押率不仅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且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基于此,各国均对羁押适用的具体方式作了一定的变通处理,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德国的“延期执行逮捕”制度。

所谓“延期执行逮捕”制度,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的是如果采取不是非常严厉的措施,也足以达到待审羁押之目的的,法官应当命令延期执行仅根据逃亡之虞签发的逮捕令。

被延期执行逮捕之人承担以下义务:(1)责令定期在法官、刑事追诉机关或者由他们所指定的部门地点报到;(2)责令未经法官、刑事追诉机关许可,不得离开住所或者居所或者一定区域;(3)责令只能在特定人员监督下方可离开住宅;(4)责令被指控人或者其他人员提供适当的担保;(5)不得与共同被指控人、证人或者鉴定人建立联系。

违反以上规定的,法官应当决定执行逮捕令。

在实践中,总会遇到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羁押然而由于客观原因暂时不宜羁押的情形,这时,就需要有一种变通的方式来处理,既能保证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又要适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和精神状况。

因此,设立一种介于取保候审和羁押之间的过渡性强制措施,作为羁押的替代或配套措施,就非常必要了。

正是基于此种原因考量,本次刑诉法修改将监视居住打造为一种替代羁押的强制措施,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强制力比逮捕要小且不予羁押的监视居住,同时通过明确监视居住的方式、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等手段有效地保障了侦查活动及诉讼行为的顺利进行。

这样做的一个最直接的好处就是可以解决此前关于监视居住定位不清、操作不便的问题。

二、合理区分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同取保候审类似,都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限制自由的程度不同。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这两种强制措施规定了相同的适用条件,造成实践中容易对两种强制措施在适用上的界限把握不清。

此次刑诉法修改,规定了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

其中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可见,监视居住只能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并具备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一种介乎取保候审和逮捕之间的强制措施。

三、限定看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新增了执行机关的通知义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明确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同时规定对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关于监视居住执行后的通知,刑诉法修正案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现行刑事诉讼法只是在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义务中规定了执行场所是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是指定的居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原则上将执行场所限定为被执行人的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这样的规定是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细化,有利于实践操作。

但修正案对住处和指定居所并未作出明确限定,对上述三类案件,司法实践中,即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有固定住所,也是在指定居所执行,即在办案机关指定的宾馆或招待所等执行,这些场所显然不属于专门的羁押场所或办案场所,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上失去人身自由,全天处于监控之下,有的甚至连休息、放风的时间都没有。

这种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其严厉程度等同于看守所羁押,也完全背离监视居住立法本意,有可能使监视居住沦为变相羁押。

因此为防止变相羁押,有必要在未来的司法解释中对指定居所做出明确限定或详细列举。

其次,“有碍侦查”的规定较为模糊,容易使之成为万精油似的挡箭牌。

实践中什么是“有碍侦查”?往往是侦查机关自己做解释。

于是乎,只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基本上都可以被解释为“有碍侦查”,这样本项规定就形同虚设,只要是这三类犯罪都可以采用监视居住,无异于扩大了适用范围。

对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有碍侦查”等任意性较大的用语,严格限制办案机关的自由裁量。

再次,有关监视居住中执行机关的通知问题,本次的刑诉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对于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要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这一规定可以说是一大进步,不仅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的知情权,也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但这一规定没有明确通知的内容,有可能造成实践中执行机关不将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场所告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或者选择性的告知等情形,从而使通知义务流于形式;此外,该规定也没有明确通知的方式,是否允许采用电话、传真等较为迅捷的通讯方式,还是仅限于书面通知,没有明确予以说明,需要进一步明确。

四、完善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新增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对于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主要涉及到以下变更:一是将第1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修改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是增加监视居住中“与他人通信”的管制;三是增加监视居住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人证件的规定,修正案增加了“将身份证件、旅行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这一规定。

另外对被监视居住人违反义务的后果做出了规定,即“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同时,本次修正案新增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

笔者认为,这条规定在适用上必须明确两点:第一,对由于“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违反监视居住应该遵守的义务的时候,不能够将其“予以逮捕”。

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届满即意味着逮捕的期限已经用尽。

在此情形下,如果再次运用逮捕的强制措施,将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并导致对嫌疑人、被告人的变相“超期羁押”。

因此,笔者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而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不得以其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为由重新将其予以逮捕。

第二,有关检察院的监督职责这块,缺乏具体的监督程序、监督手段、监督保障等,需要未来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加以明确。

五、细化监视居住的执行措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可以说这一细化的规定,明确了监视居住可采取的方式,有效保障了监视居住的顺利实施。

但在适用中应始终把握好一个“度”,即在运用中要以比例原则作为指导。

所谓“比例原则”是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国家所实施的行为应适合于其法定的职能和目标,要求国家在实现其职能和目标时如果有多种手段可以选择则应尽可能选择对公民权利损害最小的手段,且所侵犯的私益与所保护的公益必须是成比例的。

因此在监视居住的适用上,不能给相对人造成超过目的的其他权益的侵害,否则就不成比例。

具体而言,在执行措施方面,一方面要注重对隐私权的保护,由于监视居住部分在被监视居住人的住所执行,往往该住所内还有其他共同居住人,因此在采用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的时候要注意对相关人员隐私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在监督方式的选择上,也应注意“度”的把握,在不影响案件的情况下,尽量采取对当事人及其家属权益影响较小的监督方式。

除此之外,比例原则应贯穿于整个监视居住制度当中。

六、新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规定本次修正案新增了有关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笔者认为,该条的规定对于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显然具有积极意义,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居所被监视居住,其实质就是一种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但该条规定只有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方可折抵刑期,似有不妥。

首先,在国外,监视居住又称为“住所逮捕”,只是逮捕的一种变通执行方式,监视居住期间都可以折抵刑期。

况且,无论是在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还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监视居住,被监视居住人都被限制了基本人身自由,因此,无论执行场所在哪,监视居住都应当可以折抵刑期。

其次,如果将折抵刑期的范围仅局限于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会模糊监视居住的性质,似乎其羁押性和非羁押性兼而有之。

刑诉法修正案的本意是将监视居住定位于一种减少羁押的替代性措施,但按照该条的规定,监视居住的执行会因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是否有固定的住处而存在天壤之别,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因为它实际上就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系羁押性强制性措施,而在住所执行的监视居住按照该条的规定被认为是非羁押性强制性措施,因此不能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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