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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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

定实施细则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档〔2004〕17号

各区县档案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落实《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档案管理,开发利用企业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我市“三步走”战略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现将《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企业档案资源,更好地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根据《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和《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信息等各种门类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企业档案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企业对本单位档案有依法管理、保管、利用的义务和权利。任何个人不得将企业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五条企业档案工作要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企业集团公司要加强对集团内各类企业的档案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企业档案实行档案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

第七条企业要按照《档案法》的要求,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和企业的规模,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档案管理工作。可以采取相应的管理模式:

1、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档案管理部门(档案馆、科、室或档案资料信息中心),集中统一管理本企业档案,并对企业所属机构(包括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根据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企业档案部门可集中保管其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档案。大、中型企业要采用上述档案管理模式对档案进行管理。

2、建立相对集中的档案管理模式。即在统一执行企业档案保管、利用制度的前提下,因地域等因素,某些专业性较强且利用率较高的档案材料可由专业业务部门保管,但须向企业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档案案卷级或文件级目录。

3、建立企业档案委托管理的模式。企业可以采取委托具有资质的档案中介服务组织承担具体的档案整理、编目、档案信息的数字化加工、档案代保管等工作。

第八条企业档案管理部门是企业档案信息、资料的存贮基地和利用中心,负责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各种载体文件材料归档和各门类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规章制度;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指导、监督本企业各部门和所属机构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九条企业应根据档案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档案人员应参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持证上岗。大、中型企业档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十条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要列入企业各项工作程序和计划,列入企业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企业各职能部门(包括临时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并按规定做好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要根据国家、本市的档案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规定,制定本企业档案归档范围,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划定档案密级。市属大型企业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和办法须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归档范围

1、党群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2、行政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3、经营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4、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5、产品生产或业务开发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6、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7、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8、设备仪器管理等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

9、会计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10、职工个人管理形成的文件材料。

11、其他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归档时间

1、管理性文件材料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的第二年上半年归档。

2、工业企业产品、非工业企业业务项目、科研课题、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在其项目鉴定、竣工后或财务决算后三个月内整理归档,周期长的可分阶段、单项归档。

3、外购设备仪器或引进项目的文件材料在开箱验收或接收后即时登记,安装调试后归档。

4、企业职工外出参加各种公务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归档。

5、会计文件材料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部门整理归档,保管一年后向档案部门移交。

6、电子文件的逻辑归档实时进行,物理归档要与纸质文件归档时间一致。

7、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形式的文件材料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

8、需要随时归档的文件有: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企业内部机构变动和职工调动、离岗时留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文件材料;企业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其他临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归档要求

1、整理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2、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因故无原件的可归具有凭证作用的文件材料。文件材料归档后不得更改。

3、非纸质文件材料应与其文字说明一并归档。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材料若有汉译文的应与汉译文一并归档,无译文的要译出标题后归档。

4、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必须形成一份纸质文件归档。

5、归档文件材料的载体和字迹应符合耐久性要求。

6、归档文件材料一般一式一份。重要的利用频繁的和有专门需要的可适当增加份数。

7、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主办单位保存全套文件材料,协办单位保存与其承担任务相关的文件材料,有合同、协议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8、各部门的有关人员应检查本部门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与准确情况,整理规范后经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核准后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要实行档案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大、中型企业的实体档案也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归档的各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应做到内容准确、完整系统。

第十六条档案案卷质量要求:

企业党群管理、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等档案整理要符合天津市地方标准《归档文件整理标准》(DB12/T127-2001);企业产品生产或业务开发、科学技术研究、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设备仪器等档案整理要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GB/T11822-2000);会计档案的整理要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 32号);其它门类档案整理要符合相关整理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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