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重庆邮电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重庆邮电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doc 重庆邮电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保障学校正常就业工作秩序,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继续贯彻“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的方针,遵循“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原则进行。
第三条我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学校有关规定平等就业、自主择业。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学校要把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放在长期协调发展的突出地位,始终坚持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坚持以就业指导、拓展就业市场为重点,以规范就业工作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为保障,切实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第五条各学院应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重要地位,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人才培养过程中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在科研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过程中充分挖掘就业信息,结合专业设置有针对性地拓展就业市场。
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始终坚持政策公开、信息公开原则,营造廉洁、公平、规范、健康的就业环境。
加强对就业工作的宣传,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二章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教育第七条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学院要结合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及社会的需求,加大就业指导力度,充实就业指导内容,通过开设就业指导课、举办就业系列讲座、专题报告会、网上就业指导和就业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在不同层面上广泛开展就业指导工作。
第八条加强学生生涯规划教育。
从新生入学开始,结合不同年级同学的需要,加强形势、政策的宣传,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生涯教育。
坚持全程化、专业化就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职业生涯规划意识和培养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能力。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就业新形势,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服务质量,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和重庆市教委有关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全日制学习毕业生就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就业指导中心、人事处、教务处、质管中心、学生处、督查处、技能培训学院、后勤处、校办、财务处、保卫处和二级学院第一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四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就业指导中心,由就业指导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督查处处长兼任副主任,就业指导中心主办科员、二级院(系)就业办公室主任为办公室成员。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总结毕业生就业工作;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沟通、协调、督导、考核和奖惩;处理就业工作相关事务等。
第五条就业指导中心是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收集、统计毕业生信息;建设就业服务网;进行就业指导;引进用人单位,组织招聘会,推荐毕业生就业;办理毕业生离校就业手续;毕业生就业跟踪服务和各类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等工作。
第六条二级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二级学院院长任组长,负责就业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就业工作的学生科长为成员,全面负责本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科,由具体负责就业工作的学生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另确定1-2名职员为办公室成员)。
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毕业生上好就业、创业课;进行就业、创业指导;审查毕业生就业资格;组织推荐毕业生就业;安排组织毕业典礼;做好就业跟踪服务、毕业生就业证件资料收集等工作。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教学计划制定、毕业生成绩认定、毕业证书(含学历证明)发放和顶岗实习毕业生的学业后续服务等工作(制定教学计划要有利于毕业生及时就业)。
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宁德财经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校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更好的贯彻“全程化”、“全员化"就业服务理念,确保国家和省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和要求落到实处,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系调动学工主任及参与就业工作相关人员工作积极性,正确激励先进,合理实施奖惩,推动我校学生就业工作在持续发展中不断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管全校学生就业工作。
学校招生就业处为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协调和服务专门机构,在学校学生就业领导小组领导下归口管理全校学生就业工作。
各系成立学生就业工作小组,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负责本系学生的就业工作。
招生就业处和各系围绕学校工作中心,以服务学生和用人单位为目标,共同为学生就业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就业工作主要内容第三条做好就业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总结,毕业生生源汇总整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条组织开展就业指导课、开展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职业能力提升活动、开展就业指导讲座、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咨询并做好创业典型毕业生的宣传工作,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人员的培训服务工作。
第五条负责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收集、审核需求信息并向毕业生发布,积极推荐学生就业,加强学校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为毕业生、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就业“双选”活动,负责举办校内大型毕业生供需洽谈会和组织校园各种小型专场招聘会.第七条落实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帮扶工作。
第八条负责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发放和审核,就业审批表、单位接收函等材料的签订或收集工作,负责毕业生报到证发放、档案整理转递工作。
第九条及时统计、上报学校初次就业率、年度就业率、专业对口率,撰写就业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条经常深入企业,了解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要求与建议,开展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分析和毕业生对母校教育教学情况满意度调查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
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1.1 为了更好地为学生提供就业服务,提高学生就业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及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管理。
二、组织机构
2.1 学校设立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全校学生就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2.2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
- 提供就业信息与咨询服务;
- 组织就业指导讲座与培训;
- 建立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 跟踪毕业生就业情况;
- 其他与就业相关的工作。
三、就业服务
3.1 学校为学生提供全面的就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 提供就业信息;
- 组织校园招聘会;
- 提供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
- 提供求职技巧培训;
- 提供实习机会。
3.2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就业服务活动,提升自身就业竞争力。
四、就业跟踪与评估
4.1 学校定期对毕业生进行就业跟踪,了解其就业情况。
4.2 学校根据就业跟踪结果,对就业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五、附则
5.1 本办法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5.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毕业生就业安置管理办法
毕业生就业安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工作,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促进学校与用人单位的合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工作。
二、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机构及职责(一)成立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就业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就业指导中心是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1、收集、整理、发布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
2、组织开展各类招聘活动,如校园招聘会、专场招聘会等。
3、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包括职业规划、简历制作、面试技巧等方面的指导。
4、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签订、审核和管理工作。
5、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库,跟踪毕业生的就业情况。
(三)各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由学院领导、辅导员、专业教师组成。
其主要职责包括:1、开展本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教育工作。
2、协助就业指导中心组织本学院毕业生参加各类招聘活动。
3、及时了解本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意向和就业情况,为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服务。
三、就业信息的收集与发布(一)就业指导中心通过多种渠道收集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定期获取招聘信息。
2、参加各类人才交流会、就业洽谈会,收集招聘信息。
3、利用网络平台、社交媒体等渠道,收集招聘信息。
(二)对收集到的招聘信息,就业指导中心进行筛选、审核和整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三)招聘信息通过学校就业信息网、校园公告栏、班级群等渠道及时发布,确保毕业生能够及时获取。
四、就业指导与培训(一)就业指导中心和各学院应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高就业竞争力。
(二)就业指导课程纳入学校教学计划,作为必修课程开设,向毕业生传授职业规划、求职技巧、就业政策等方面的知识。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祖国振兴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市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校的领导下,设立校、院两级工作机构。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所属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各院设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制定学校就业工作的发展规划,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的就业工作;讨论决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隶属招生就业处)是学校一级的学生就业指导工作职能部门,在招生就业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根据国家、吉林省和XX市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及细则,部署本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2、负责学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统计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3、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介绍学校情况,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建立和维护学校就业网站,并通过网络等及时发布就业信息,把就业网站作为就业政策宣传和就业信息传播的主阵地;4、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建立用人单位信息资料库等服务;5、负责联系用人单位,审查在学校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7、做好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工作,指导、审核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8、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调查,收集毕业生相关就业证明材料;9、通过对所收集就业信息的分析,预测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趋势,为学校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培养模式提供参考意见;10、组织开展毕业生教育活动、毕业典礼和毕业生离校派遣工作;11、布置、协调、指导、检查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不定期公布各系、各专业就业情况;12、做好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转移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和毕业生档案的交寄的有关工作;13、负责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14、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5、做好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工商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毕业生系具有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国家制定的现行方针政策为导向,以服务学校建设与发展,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和成才为宗旨。
2、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服务社会的义务,毕业生个人志愿要与国家需要相结合,自觉服从国家利益与经济建设大局,学以致用,报效祖国。
3、学校有指导、帮助毕业生就业并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必要服务,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合法权益的义务。
4、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5、在就业选择过程中,毕业生应诚实向用人单位介绍学校及自己的情况,充分细致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在充分协商、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就业协议。
6、就业协议一经签订,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共同遵守协议,信守承诺,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不得擅自违约。
7、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就业政策第四条学校支持毕业生结合自己的专业选择适合于自己发展的就业单位,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行业和国家急需人才的单位、地区就业;支持毕业生升学进一步深造;倡导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五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遵照以下基本政策:1、对于非定向招生的专科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调控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自主选择就业单位;2、不能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一次性推荐或自荐就业。
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如有工作岗位需求,由各二级学院负责推荐;3、选择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用人单位不能解决其户口、档案关系的,可选择将户口、档案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或与用人单位协商将户口、档案材料转至相关人事代理机构或托管部门。
大连海事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大连海事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海大学字[2009]513号各学院(系):现将《大连海事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海事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大连海事大学二○○九年十月二十日附件大连海事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使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就业率,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根据国家有关就业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第一条我校就业工作严格遵循国家、部、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第三条坚持“以学生为本,以服务为先,帮助毕业生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的工作理念,进一步加强就业指导,建立和完善教育、管理、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
第四条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国家计划内招生的毕业研究生及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部、省、市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部署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2.负责全校毕业生资格审查,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建议就业方案;3.负责对外就业宣传,开拓就业市场,举办各类供需见面洽谈会;4.负责收集和发布就业信息,管理和建设海大就业网;5.负责毕业生派遣以及改派、缓派等问题的处理;6.负责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工作人员业务培训;7.负责下发毕业生离校通知;8.负责毕业生质量信函跟踪调查;9.负责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10.负责组织开展就业工作研究;11.负责指导、考核学院(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12.负责毕业生体检的协调工作;13.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就业工作机构以及职责 (2)就业中心岗位职责 (5)岗位1(主任岗) (5)岗位2(副主任岗) (5)岗位3(科员) (6)岗位4(就业专员) (6)毕业生就业指导 (7)毕业生就业推荐 (7)毕业生就业方式 (8)就业协议 (8)违约 (9)户口、档案托管 (10)出国(出境)留学、工作 (11)就业方案编制 (12)派遣 (12)就业纪律 (13)其它规定 (14)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 (14)就业指导人员工作制度 (16)应届毕业生就业率上报制度 (17)毕业生跟踪调查制度 (19)毕业生资源信息上报制度 (21)缓就业申报审核暂制度 (22)就业指导人员工作制度 (23)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措施和指导服务 (25)总则第一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十三五”期间毕业生就业工作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转变毕业生就业观念,引导毕业生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需要结合起来,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特别是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鼓励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自主择业为主、学校推荐为辅、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学院工作的重要部分,不仅关系到学生个人理想是否得以实现,更是维护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认真做好每一个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是我院“以学生为本,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思想的重要体现。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好坏是衡量我们学院教育、教学质量与办学成果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学院品牌得到家长承认和社会认可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为规范我院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进一步提高就业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生。
就业工作机构以及职责第四条我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落实省教育厅要求的“一把手工程”。
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根据和XX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要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转变毕业研究生的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调控、学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研究生充分就业。
第三条毕业研究生是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科学合理地使用这部分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
学校鼓励毕业研究生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中小企业去,争取在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学校积极倡导和大力支持毕业研究生自主创业,其审批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按非定向就业培养研究生,面向就业;按定向就业培养的研究生,按招生合同回定向就业单位就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研究生工作部(处)主要职责:(一)执行和XX省关于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联系学校实际,制订本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规范;(二)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提供毕业研究生资源情况;(三)广泛收集和多渠道发布用人信息,组织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活动;(四)指导全校的毕业研究生思想教育活动和就业服务工作;(五)负责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的签订和管理,维护协议的严肃性;(六)审定校内各培养单位提出的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方案,编制并上报XX大学年度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方案;(七)组织、协调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统筹安排全校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派遣工作,处理毕业研究生派遣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八)开展与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有关的学习和研究活动,培训就业工作人员。
第六条培养单位主要职责:(一)拟订本单位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具体安排;(二)核实毕业研究生生源,组织毕业研究生工作;(三)收集需求信息,开展供需洽谈活动;(四)拟定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方案;(五)开展毕业研究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服务工作;(六)派遣毕业研究生,协助处理有关遗留问题;(七)做好毕业研究生档案材料的整理、归档等工作;(八)总结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调查了解毕业研究生使用情况。
就业工作管理办法(全面完整版)
就业工作管理办法(全面完整版) (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全面完整版资料,欢迎下载)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有关就业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章指导思想第二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努力完善管理、教育、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开拓和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为毕业生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
强化系部、班主任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面的责任,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各系部的日常工作中,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程序和激励机制。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为毕业生就业职能部门,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担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校长、招生就业办主任、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办全体成员、教务科长、学生科长及毕业班班主任为成员。
实行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中领导,招生就业办组织实施、相关科室参与,毕业班班主任落实的三级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模式。
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
(二)研究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三)听取职能部门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年度报告。
(四)向学校提出实施教学计划改革、学科专业设置、制定招生计划的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招生就业办开展工作。
第五条招生就业办工作职责(一)根据上级部门的精神,制定本校就业指导工作有关规定,编制就业工作方案,部署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
(二)开设就业指导课,组织和开展就业教育与就业指导。
(三))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发放管理、办理签约手续、编制上报毕业生信息资源情况,毕业生派遣工作。
(四)负责就业政策的宣传、解释、咨询,就业指导,毕业生思想教育等工作。
(五)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用人单位毕业生需求信息,为毕业生提供信息化服务。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就业新形势,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服务质量,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和重庆市教委有关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全日制学习毕业生就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就业指导中心、人事处、教务处、质管中心、学生处、督查处、技能培训学院、后勤处、校办、财务处、保卫处和二级学院第一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四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就业指导中心,由就业指导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督查处处长兼任副主任,就业指导中心主办科员、二级院(系)就业办公室主任为办公室成员。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总结毕业生就业工作;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沟通、协调、督导、考核和奖惩;处理就业工作相关事务等。
第五条就业指导中心是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收集、统计毕业生信息;建设就业服务网;进行就业指导;引进用人单位,组织招聘会,推荐毕业生就业;办理毕业生离校就业手续;毕业生就业跟踪服务和各类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等工作。
第六条二级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二级学院院长任组长,负责就业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就业工作的学生科长为成员,全面负责本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科,由具体负责就业工作的学生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另确定1-2名职员为办公室成员).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毕业生上好就业、创业课;进行就业、创业指导;审查毕业生就业资格;组织推荐毕业生就业;安排组织毕业典礼;做好就业跟踪服务、毕业生就业证件资料收集等工作。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教学计划制定、毕业生成绩认定、毕业证书(含学历证明)发放和顶岗实习毕业生的学业后续服务等工作(制定教学计划要有利于毕业生及时就业)。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样本(3篇)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使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的方针,遵循“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和“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第三条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毕业生就业本着公正、公平、择优、自愿的原则,在学校统一组织、管理和指导下,通过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委培或订单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约定就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在学院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统筹管理。
各系部成立相应的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学生的就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招生就业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办公室、团委、各系部的负责同志等,就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办公室。
第七条招生就业办公室工作职责:在学院党政的领导和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意见,全面负责我院毕业生就业管理的各项工作:1、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就业管理工作细则;2、负责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相关用人单位报送毕业生信息情况;3、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和就业市场调研,积极拓展就业渠道,不断开发毕业生就业市场;4、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5、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6、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统计上报就业率;7、完成主管部门及学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8、开展其它与学生就业指导相关的工作第八条各系部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制定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2、负责本系毕业生资格的初审工作;3、进行毕业教育和具体的就业指导工作;4、组织学生参加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择优推荐毕业生;5、负责毕业生推荐表的审核;6、负责学生就业协议书或就业证明的审核鉴定;7、完成学院安排的其它就业指导相关工作。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就业工作,提高就业质量,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高校就业中心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高校就业工作的目标是为学生提供就业服务与指导,促进学生就业创业,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四条高校就业工作应坚持服务学生、服务企业、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五条高校就业工作应注重引导和促进学生发展,培养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提供岗位信息与资源,协助学生顺利就业。
第六条高校就业工作应完善就业指导体系,建立就业网络平台,优化服务流程,增强工作效率。
第七条高校就业工作应积极与校内外资源合作,共同促进就业服务质量的提升。
第二章高校就业中心组织与功能第八条高校就业中心由就业工作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组成。
第九条高校就业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开展就业工作,制定就业政策和措施,开展就业指导,提供岗位信息与资源,维护学生就业权益。
第十条高校就业中心应建立健全就业指导体系,提供就业创业咨询、职业规划与定向培训服务。
第十一条高校就业中心应建立与企业合作的渠道,开展招聘活动,提供就业岗位信息。
第十二条高校就业中心应建立与校友网络的联系,开展校友资源共享与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高校就业中心应建立学生就业档案,记录学生就业信息,为学生就业提供参考。
第三章学生就业服务与指导第十四条高校就业中心应开展学生就业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就业意识与能力。
第十五条高校就业中心应组织开展就业指导,包括职业规划、简历撰写、面试技巧等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高校就业中心应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及时发布就业动态,提供岗位信息与资源。
第十七条高校就业中心应为学生提供创业指导与培训,促进学生创业就业。
第十八条高校就业中心应及时了解学生的就业需求与困难,提供相关解决方案与帮助。
第四章就业政策与措施第十九条高校就业中心应制定就业政策与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二十条高校就业中心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与合作,提供对接服务,促进校企合作。
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经费使用原则
第三条经费管理责任
1.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责任由就业工作机构负责,负责指定专人进行具体管理。
2.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需要经过合法审批程序,并有相关单位负责审计。
第四条经费使用范围
1.就业培训和创业指导;
2.就业推介和招聘会组织;
3.就业创业扶持项目实施;
4.人员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
5.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
第五条经费使用程序
1.就业工作机构需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制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2.经费使用计划应明确经费用途、金额、时间、负责人等。
3.经费使用计划的变更需要重新经过审批程序。
4.经费的支付应按照预算编制程序进行,需有相关凭证和合同。
第六条经费监督与审计
1.就业工作机构应设立经费监督和审计机构,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
行检查和审计。
2.经费监督和审计机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提供相关的经费使用报告和
核实材料。
第七条经费追缴与处罚
1.对于超标使用、虚报冒领、挪用专项经费、违规操作等行为应及时
进行追缴,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2.经费追缴和处罚的具体程序和幅度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附则
1.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应遵循财税法规的规定。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为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经费使用的范围包括培训、就业推介和创业扶持等方面,同时明确了经费使用的程序、责任和监督等
方面的规定,以保证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制度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为了规范高校就业工作管理,保障毕业生权益,促进就业创业,提高就业质量,制定。
二、就业指导1.学校应当设立就业指导中心或就业指导办公室,配备专业的就业指导老师,为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服务。
2.就业指导中心或就业指导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指导的常态化机制,定期组织就业指导讲座、职业生涯规划讲座等活动,提升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3.学校应当鼓励学生参与职业实践,提供实践机会,并为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与保障。
三、就业信息发布1.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毕业生发布就业信息,提供高质量的就业岗位资源。
2.学校应当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合作关系,主动了解用人单位需求,并将需求反馈给毕业生,以更好地对接供需。
四、就业实践与创业支持1.学校应当提供创新创业支持服务,鼓励毕业生创业就业,并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2.学校应当组织创新创业比赛、创业培训等活动,提升毕业生的创新创业能力。
3.学校应当为有创业意向的毕业生提供创业孵化器资源,帮助他们顺利创办企业。
五、就业服务2.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行业对口就业制度,为学生提供行业交流和实习的机会。
3.学校应当组织就业技能培训,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六、就业监测与评估1.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监测与评估体系,及时了解毕业生就业状况及满意度。
2.学校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和用人单位评价,接受社会监督。
七、毕业生权益保障2.学校应当提供帮助解决劳动纠纷的渠道,帮助毕业生维护合法权益。
八、违纪与处罚1.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于学生就业造假等严重违纪行为,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毕业资格、责令退学等。
九、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高校所有,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与补充。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方法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激励同学乐观投入职业进展,提高就业质量,加强同学就业服务工作,制定本管理方法。
其次条本管理方法适用于学院本科生和争辩生的就业工作。
第三条学院将通过加强就业指导、供应就业信息和制造就业机会等方式,挂念同学实现抱负的就业。
第四条同学就业工作应遵循诚信、公正、公正的原则。
其次章就业指导第五条学院建立就业指导机构,负责组织和开展同学就业指导工作。
第六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应供应就业指导课程,挂念同学了解就业市场的需求和行业的进展趋势。
第七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应供应就业指导服务,包括个体询问、就业技巧培训和职业规划辅导等。
第八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应定期开展就业讲座和聘请活动,挂念同学了解就业政策和求职技巧。
第1页/共4页第三章就业信息第九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应建立健全同学就业信息系统,供应全面精确的就业信息。
第十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应定期更新就业信息,包括聘请信息、行业动态和就业政策等。
第十一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应供应共性化的就业信息推送服务,挂念同学获得适合自己的就业机会。
第十二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应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乐观了解企业的用人需求并将其反馈给同学。
第四章实习和就业指导第十三条学院鼓舞同学乐观参与实习,并供应实习机会和指导。
第十四条学院实习管理机构应组织和管理同学实习工作,确保同学实习过程的平安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学院实习管理机构应与实习单位建立联系,了解实习单位的需求,供应适合实习需求的同学。
第十六条学院实习管理机构应组织实习讲座和实习阅历共享,挂念同学提升实习力量和就业竞争力。
第五章校内聘请第十七条学院应组织校内聘请活动,为同学供应就业机会和沟通平台。
第十八条校内聘请活动应公正公正,杜绝任何形式的诈骗和虚假宣扬。
第十九条学院应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为同学供应牢靠的就业机会。
第六章就业质量监控其次十条学校应组织就业质量监控工作,了解毕业生就业的结果和满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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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有关就业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章指导思想
第二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努力完善管理、教育、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开拓和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为毕业生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
强化系部、班主任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面的责任,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各系部的日常工作中,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程序和激励机制。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为毕业生就业职能部门,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担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校长、招生就业办主任、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办全体成员、教务科长、学生科长及毕业班班主任为成员。
实行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中领导,招生就业办组织实施、相关科室参与,毕业班班主任落实的三级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模式。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
(二)研究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三)听取职能部门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年度报告。
(四)向学校提出实施教学计划改革、学科专业设置、制定招生计划的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招生就业办开展工作。
第五条招生就业办工作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门的精神,制定本校就业指导工作有关规定,编制就业工作方案,部署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
(二)开设就业指导课,组织和开展就业教育与就业指导。
(三))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发放管理、办理签约手续、编制上报毕业生信息资源情况,毕业生派遣工作。
(四)负责就业政策的宣传、解释、咨询,就业指导,毕业生思想教育等工作。
(五)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用人单位毕业生需求信息,为毕业生提供信息化服务。
(六)组织、安排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做好毕业生的推荐工作,举办校内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
(七)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密切联系,努力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建立较为稳定的毕业生就业基地。
(八)进行毕业生跟踪调查,建立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跟踪调查反馈系统。
(九)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
开展就业工作人员培训。
第五章订单单位及基地建设
第六条学校订单单位联系由招生就业办负责,教务科、各系配合。
要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及我校专业建设情况统筹进行。
第七条就业基地建设由学校教务科负责,各系配合。
就业基地应该按照当年毕业生数一定比例的数量进行建设,要有一定的质量保障,并能够每年稳定接收我校一定数量的毕业生。
第六章毕业生就业指导
第八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前提,学校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应将以往单一的就业指导向立体化、全程化转变。
就业指导课程体系纳入教学计划内,贯穿学生三年的学习生涯,引导毕业生选择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帮助毕业生准确把握就业形式,了解国家的方针、政策,增强创业意识,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制定定位清晰的职业生涯规划。
第九条招生就业办、各系应充分利用政策咨询、校友座谈、企业家讲座、择业技巧讲座、人才测评、社会实践等形式,有计划地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
第七章毕业生就业推荐
第十条就业工作人员在推荐毕业生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平等、公开的原则,以综合测评成绩为主要推荐依据,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各系部在开展就业推荐时,要同时向毕业生宣传就业方针、政策和纪律,教育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创业观、择业观和就业观。
第十二条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方可进行就业推荐
(一)修完全部课程,达到规定毕业的学分与成绩条件;
(二)结清所有应缴纳的费用;
(三)符合毕业要求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毕业生有下列情况者,学校不给予就业推荐
(一)未按规定缴清学校的有关费用者;
(二)没有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应专业最低毕业条件者;
(三)学生处审核不具备毕业资格者;
第八章毕业生就业方式
第十二条订单班毕业生就业按入校时与企业签订的协议执行。
其他毕业生以自主就业为主,学校推荐就业为辅的就业方式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
第九章校内就业招聘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在校内适时组织和开展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
在校内招聘活动中要热情接待用人单位,认真安排各项事务,力争使用人单位招聘到满意的毕业生。
第十四条招生就业办是学校毕业生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招聘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具有接待用人单位、安排招聘活动、协调招聘工作的职能。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各系部通过校友、实习单位、合作单位等渠道广泛征集用人信息,支持系部举办系部范围内的有专业特点的小型招聘活动,但在举办该类活动前须报招生就业办备案,以便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来我校举办招聘活动应当首先征得招生就业办的同意,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明单位身份的证件复印件、招聘计划等到招生就业办办理登记手续,招聘的有关具体事宜在双方协商后由招生就业办统一办理。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若需张贴标语、横幅和发放宣传品,应招生就业办同意,并由招生就业办安排张贴和发放。
第十八条毕业生参加校内招聘活动必须遵守招聘纪律,自觉维护教学秩序,不得违反就业政策,必须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材料,真实反映本人的情况,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学校统一印制,经班主任、各系审核,招生就业办盖章后方有效。
毕业生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罚。
第十章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及管理
第十九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文书和学校编制、上报就业方案的凭据。
第二十条发放对象:我校符合规定的应、往届学历教育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协议书由学校招生就业办管理。
第二十二条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每人只能拥有一份协议书(一式三联),并由本人亲自签领。
第二十三条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落实签约单位后,到招生就业办负责老师处签领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约后将协议交学校招生就业办办理派遣手续
第二十四条提出调整派遣单位的毕业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原就业单位的书面同意意见、新单位协议书、本人申请以及原就业报到证,经学校上报教育厅办理改派手续。
第二十五条就业协议的签署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毕业生签约前应认真阅读协议书上的说明条款,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签约单位,否则后果自负。
第二十六条招生就业办负责就业协议的老师必须妥善保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协议书不得代领,不得随意更换或发放多份,不得扣发。
第十一章户口、档案托管、暂缓就业手续第二十七条户口、档案托管、暂缓就业手续。
(一)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对暂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实行暂缓(择业期)就业管理。
择业期毕业生的档案由学校招生就业办管理,户口暂留学校两年。
(二)择业期的毕业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暂不发就业报到证。
在择业期内落实单位的,出具《协议书》,给予办理有关就业报到手续。
(三)在择业期内,学校有条件地毕业生提供相关的就业服务和指导(含信息指导)。
毕业生档案、户口托管的时间为两年。
暂缓就业
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择业期满由学校将其派回生源所在县(区)教育局,档案、户口也一并转往。
第十二章就业纪律
第二十八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应严肃纪律,增强就业工作透明度。
负责毕业生就业的工作人员应正确理解、贯彻国家的就业政策,认真执行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毕业生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求职就业,要认真学习、理解学校的就业管理要求,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三十条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就业工作责任机制
(一)全面落实“一把手”工程,把就业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
(二)就业工作与各系专业建设与招生计划相挂钩。
(三)在学生实习试用期间,指导老师要定期了解学生工作情况,及时教育引导。
第三十二条全员参与机制:就业工作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全校每一位教职员工的责任,就业指导应该成为教师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
第三十三条建立培养就业市场机制,打造稳定可靠的就业市场。
(一)学校招生就业办应建立完善的用人单位档案库。
(二)每年为企业与毕业生提供1—2场校园供需见面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招生就业办负责解释。
本办法公布实施后与上级主管部门新规定有冲突,则按上级主管部门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