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北运河船舶信用管理办法(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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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北运河船舶信用管理办法(2021)
第一条为加强苏北运河船舶信用管理,规范船舶运营行为,鼓励船舶信用(守信)经营、遵章守纪,维护苏北运河良好的通航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苏北航务管理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苏北运河航段的船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苏北运河航闸智能运行系统中建立船舶信用账号,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予以信用加减分,根据信用积分确定船舶信用等级。船舶自愿签署《苏北运河船舶航行过闸信用承诺书》,按信用等级享受差异化服务。
第二章信用级别认定
第四条船舶信用等级按照信用积分分为五个星级,星级划分如下:
一星级船舶 0—50分
二星级船舶 51—100分
三星级船舶 101—500分
四星级船舶 501—1000分
五星级船舶 1001分以上
第五条船队的星级划分,以该船队中星级最低的驳船或拖(推)轮信用积分为准。
第六条船舶初始分值设定
1、在苏北运河航闸智能运行系统注册,资料齐全的,初始信用积分设定为200分;
2、在苏北运河航闸智能运行系统内资料不全的船舶,初始信用积分设定为100分,且不能加分,待资料全部完善后可恢复加分。
第三章信用积分认定
第七条船舶信用加分
1、出现以下情形,由系统自动加分:
(1)遵守船闸管理规定,安全过闸无违章行为,每通过一闸次加2分;享受优先、免费
过闸政策的船舶加1分;
(2)通过船讯通,对过闸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价,每进行一次客观评价,另加1分;
(3)在实施预约过闸的船闸,按预约时间完成过闸的,每通过一闸次,另加1分;
(4)使用LNG等绿色清洁能源过闸的船舶,每通过一闸次,另加1分;
(5)通过船讯通平台学习,并完成学习测试,成绩合格的,加5-20分;
(6)按要求在指定地点投放生活垃圾、污水、废油,每次加1分。
2、出现以下情形,经审核后人工加分:
(1)主动报告或消除航闸安全隐患的,加20-50分;
(2)举报其它船舶违法、违章行为经查属实的,加20分;
(3)举报航闸工作人员违纪经查属实的,加 20分;
(4)有见义勇为行为的,加20-100分;
(5)协助抢险救灾的,加20-100分;
(6)为航闸提供有效信息或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加20-50分;
(7)主动配合管理部门开展的专项活动产生积极影响的,加20分;
(8)与相关单位实施联合奖惩的,加10-200分;
(9)经研究其它可以加分的行为,加10-50分。
第八条船舶信用减分
1、出现以下情形,由系统自动减分:
(1)船舶登记后未及时购票,被系统超时删除或人工删除的,减20分;
(2)船舶每延时一次,减20分;
(3)船舶每退费一次,减30分;
(4)船舶每过号一次,减30分;
(5)船舶不符合登记条件通过“船讯通”申报被拒绝后,再次申报被拒绝的减10分,第三次申报被绝的减50分;
(6)非不可抗拒原因,船舶适航证书过期并申请登记过闸的,减10分;
(7)预约过闸船舶,违规变更预约或违约的,扣减20分。
2、出现以下情形,经审核后人工减分:
(1)不服从工作人员指挥调度的,减10-50分;
(2)碰撞航闸设施,导致损坏的,减10-50分;
(3)未按规定开启船舶定位设备的,减5分;
(4)在船闸引航道内从事货物装卸、交易的,减20分;
(5)对船闸或船闸工作人员进行恶意评价的,减20分;
(6)在航道、闸室内倾倒垃圾、杂物、排放废油、废水等,减20分;
(7)在航标、标志标牌以及边坡树木上带缆的,减20分;
(8)过闸船舶机动筏悬挂超出船体位置,不主动整改的,减20分;
(9)擅自在闸室、口门区、引航道或管控区内滞留的,减20分;
(10)船名号、灯箱等标志标识不全或不规范的,减20分;
(11)落锚、拖锚进出闸造成影响的,减50分;
(12)登记购票后,长期占号不过闸,被船闸工作人员强制退票删除的,减50分;
(13)侵占主航道以及存在其它阻塞航道行为,指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整改的,减50分;
(14)未如实申报船舶过闸信息的,减10-50分;
(15)骗取优先过闸资格的,减50分;
(16)隐瞒船体或机器安全隐患过闸的,减50分;
(17)与相关单位进行联合奖惩的,减10-200分;
(18)有其它违反信用承诺或法律法规行为的,减50分。
第九条出现以下情形,经审核后直接降至51分:
1、船舶实际尺度与所持航行证件尺度严重不符,对船闸运行调度造成影响的;
2、利用虚假证件办理船舶过闸业务或冒用其它船舶信息过闸的;
3、故意损毁航闸设施或损毁航闸设施隐瞒不报的;
4、因未如实申报船舶信息,导致船舶搁浅、损坏船闸助航设施、产生虚拟轨迹信息、多拖带驳船过闸等严重后果的;
5、拒不纠正违章、违法行为或抗拒阻挠工作人员管理、执法的;
6、船舶未经登记、调度强行进闸的;
7、辱骂、污蔑、诽谤工作人员,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
8、其他违反航道法律法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信用异议处理
第十条对船舶信用加减分有异议的,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进行信用加减分的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在接到信用异议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做出维持、修改或撤销的决定,并及时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二条非船员责任被减分的,经核实后,通过信用加分项目进行修正。
第五章信用星级应用
第十三条五星级船舶
1、享受“船讯通”所有服务;
2、货轮调度享受系统自动配闸跳号60个;
3、享受积分兑换服务;
4、非特殊情况下,24个月内免于实船复核。
5、获得有关诚信方面的评比表彰资格,并享受特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