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北运河船舶信用管理办法(2021)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3.30•【文号】交海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1年3月30日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以下几种情形除外:(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长江江苏段定线制航道、航路由通航分道、推荐航路、专用航道、专用航路和警戒区等组成。
第六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水域,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部门实施。
第七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线)。
在浏河口(辖区下界)至长江#79左右通航浮航段,深水航道宽度不足500米时,深水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深水航道宽度大于500米时,在深水航道中央设置宽度为50米的分隔带。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0.12.16•【文号】交办水〔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水〔2020〕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经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同意,现将《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2020年12月16日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关工作部署,现制定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按照“各负其责、科学评估、防治结合、综合施策”的原则,全面排查和治理船舶碰撞桥梁安全隐患,通过三年行动,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完善桥区标志标识,提高航道通航保障服务水平,规范桥区水域船舶通航秩序,提升桥梁防撞能力,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的实施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运行的跨越内河高等级航道的各类桥梁。
跨越其他等级内河航道的桥梁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案组织开展隐患治理。
内河高等级航道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的通知》(发改交运〔2007〕1370号)中的“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详见附件1。
三、主要任务(一)健全安全责任体系。
《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1)
《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苏北处试行情况并结合全省实际,我厅于2021年5月6日印发了《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办法》的背景江苏省是我国内河航运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
内河航道承担了省内外煤炭、矿建等大宗物资的运输任务,已成为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江苏作为航道里程和密度全国第一、港口通过能力和吞吐量全国第一的港航大省,水运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断提升。
其中,船舶过闸是航运中的关键一环。
当前,内河航道船舶过闸管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船舶数量巨大,待闸时间长,维护秩序成为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二是船员众多,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三是船舶过闸的管理仍是单一的管行为为主,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环节不完善。
为了加快推进水路运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船舶过闸行为,维护良好的过闸秩序,保障船闸安全畅通,我厅制定了《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一)营造更加公平有序过闸环境的需要根据省干线航道网规划(2017—2035年),至2035年,全省干线航道网形态上呈“两纵五横”布局,形成以长江干线、京杭运河为核心,三级及以上航道为骨干,达海、通江、联网、互通的千吨级干线航道网,里程共计4010公里,截至2020年底,三级以上干线航道里程达2363公里。
目前江苏省共有交通船闸50座。
2020年,全省交通船闸共开启58.5万闸次,累计运行47.7万小时,过闸船舶309.3万艘次,过闸货物量达22.2亿吨,每座船闸日均开启18.5闸次。
由于船舶数量巨大、船员众多,船舶过闸秩序维护成为繁忙船闸日常运行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
为了引导和激励船主与船员主动遵规守法,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的过闸环境,需要建立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机制。
内河航运公司信用监管制度
内河航运公司信用监管制度一、总则1. 为了规范内河航运公司的信用管理,提高公司的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船舶以及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涵盖内河航运业务的各个方面。
3. 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信用评级1. 根据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特点,设立信用评级体系,包括船舶、人员和客户等多个方面。
2. 信用评级标准应明确、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3. 公司各部门和船舶应根据信用评级体系进行自我评估,并接受公司的评估和审核。
4. 对信用等级较高的部门、船舶和个人,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
三、信用管理1. 公司设立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信用评级和监督管理工作。
2. 各部门和船舶应建立完善的信用档案,记录相关信息和数据,定期进行更新和维护。
3. 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业务风险。
4. 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原则,保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
5. 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监督与考核1. 设立监督考核机制,对各部门、船舶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 将信用管理情况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与员工绩效奖励挂钩。
3. 对违反信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 接受社会监督,公开透明地展示公司的信用管理状况,提升企业形象。
五、附则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如有需要,可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交通运输部关于江苏省推动综合交通改革创新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的验收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江苏省推动综合交通改革创新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的验收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1.24•【文号】交规划函〔2024〕46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江苏省推动综合交通改革创新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的验收意见交规划函〔2024〕46号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你厅申请验收推动综合交通改革创新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的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江苏省开展品质工程建设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交规划函〔2020〕58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61号)及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分工方案,我部组织开展了推动综合交通改革创新试点任务验收工作,主要意见如下:一、通过试点任务实施,江苏省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架构得以巩固,交通运输规划协同水平进一步提高,交通运输发展资金保障体系稳定,法治工作体制机制健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透明、公平公正,现代行业监管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形成,行业现代化治理能力和市场发展内生动力进一步增强。
二、试点成果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引领性和示范推广价值,在综合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法治工作体制机制、行政审批及事前事中事后等监管体制机制及现代服务体系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原则同意“推动综合交通改革创新”试点任务通过验收,验收评分97分,等级评定为优秀。
我部将建立交通强国建设试点推广清单,加强试点成果经验宣传推广,请你厅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1.试点任务完成情况2.试点任务取得的典型经验3.试点任务成果清单交通运输部2024年1月24日附件1试点任务完成情况一、管理体制机制深化大交通管理体制,完成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整合调整相关职能,实现了一个部门牵头编制综合交通的规划及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公铁水空”综合交通建设。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9.06•【文号】交办水〔2017〕128号•【施行日期】2017.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办水〔2017〕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9月6日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单位包括从事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港口业务经营人。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应依法取得有关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考核的相关人员以及有关专职管理人员,主要包括水路运输(含辅助业)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海务、机务等管理人员,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经营人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和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等。
第四条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船舶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范本
一、目的为加强船舶企业的诚信管理,提高企业信用水平,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企业及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所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企业及合作伙伴。
三、诚信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2. 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杜绝欺诈行为;3. 诚实守信,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4. 保障合作伙伴和客户的合法权益;5. 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四、诚信管理职责1. 企业董事会负责制定诚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2. 企业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诚信管理制度,对诚信管理工作的全面负责;3. 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诚信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4. 企业全体员工应遵守诚信管理制度,履行诚信义务。
五、诚信管理制度内容1. 合同管理(1)签订合同前,对合作伙伴的信用进行审查,确保合作伙伴的信用状况良好;(2)合同签订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执行,确保合同合法、有效;(3)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履行质量。
2. 信用记录管理(1)建立企业及员工信用档案,记录企业及员工的信用状况;(2)定期对信用档案进行审查,确保信用记录的真实、准确;(3)对信用不良的企业及员工进行惩戒,提高诚信意识。
3. 质量管理(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2)加强质量检测,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及时处理;(3)对客户投诉进行及时响应,确保客户满意度。
4. 保密管理(1)制定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范围、保密责任;(2)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进行严格管理,防止泄露;(3)对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5. 社会责任(1)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树立企业良好形象;(2)关注员工福利,营造和谐劳动关系;(3)关注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六、诚信考核与奖惩1. 对诚信表现良好的企业及员工给予奖励;2. 对违反诚信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3. 对严重违反诚信制度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船舶不诚信行为管理制度范文
船舶不诚信行为管理制度范文船舶不诚信行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危险品运输行业秩序,维护行业的安全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具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船舶及相关从业人员,包括船舶货主、船东、船员等。
第三条船舶不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申报、有病申船、涂改船名号、非法转让航行证书等损害行业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船舶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不诚信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船舶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维护行业的声誉和信誉,积极参与诚信建设和经营活动。
第二章船舶不诚信行为管理第六条虚假申报(一)船舶单位及从业人员不得在申报船舶信息时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二)船舶单位及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船舶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有病申船(一)船舶单位及从业人员不得在船舶出港前隐瞒或故意不报告船舶存在的安全隐患、事故记录等情况。
(二)船舶单位及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完好有效。
第八条涂改船名号(一)船舶单位及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涂改船舶的船名号,不得使用伪造或非法的船名号。
(二)船舶单位及从业人员应当保证船舶船名号的真实、合法,依法申报并按规定使用。
第九条非法转让航行证书(一)船舶单位及从业人员不得私自出租、转让或申领虚假的航行证书。
(二)船舶单位及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航行证书,确保航行证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三章监管和惩处第十条船舶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不诚信行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船舶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船舶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惩处:(一)口头警告;(二)书面警告;(三)罚款;(四)责令停业、停航;(五)吊销许可证;(六)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船舶监管部门应当公开查处的船舶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不诚信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船舶不诚信行为管理制度
船舶不诚信行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经营和管理行为,防止不诚信行为对船舶经营和船员安全造成危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在我国的船舶,包括国有船舶、民营船舶、外资船舶以及外国船舶。
第三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强化对船舶不诚信行为的识别、处置和防范。
第四条船舶经营者应当加强船员教育和管理,提高船员诚信意识和能力,引导船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道德准则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合规、诚信守约,养成良好的航海行为习惯。
第五条船舶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船舶不诚信行为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体系、责任分工、流程规范和处罚措施,确保船舶不诚信行为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第二章不诚信行为的界定第六条船舶不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船舶属主、经营者或其授权代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二)船舶属主、经营者、船舶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违反航海法律法规、航运管理规定的;(三)船舶属主、经营者、船舶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对船舶安全管理和污染防治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四)船员违章操作、违规操纵船舶、虚假报告或瞒报发生船舶损坏、人员伤亡、有害污染等情况;(五)船员不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船员违反航海规章、造成航行安全事故、放弃船舶护航、泄露航行计划等行为;(六)船舶从业人员违反劳动合同和劳动纪律、冒领工资、裹腹箱等不正当行为;(七)船舶参与非法营运、违规违法加工、采矿、捕捞等行为;(八)船舶属主、经营者或其授权代理人参与非法营运、非法倾倒污染物、非法捕捞等行为。
第七条船舶不诚信行为的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共道德等因素,不得滥用处罚权力,确保处理公正、公开、透明。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八条船舶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船舶不诚信行为处置机制,由专门职能部门负责船舶不诚信行为识别、报告、处置和记录,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人员。
第九条船舶经营者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加强航行安全风险管理,完善体系制度,建立船舶航行安全的隐藏风险管理制度,并将其融入到船员培训、管理评估和激励机制中。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苏水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21年1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履约信用档案管理第三章履约信用等次评价第四章履约信用等级评定第五章履约信用等级的应用和管理第六章附则江苏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市场主体诚信管理,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障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20〕49号)《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从业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履约信用的管理。
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约信用管理,是指江苏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水利厅)对参加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履行合同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实行履约信用等级评定、应用等管理。
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履约信用管理,省水利厅基本建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设区市(以下简称市)水利(务)局协助省水利厅开展履约信用管理工作,其基本建设行业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履约信用档案管理第五条履约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从业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二)从业单位履约信用记录;(三)从业单位在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中获得的奖励、表彰记录;(四)“信用中国”“信用江苏”公布的失信、严重失信信息。
江苏省苏南运河交通管理办法
江苏省苏南运河交通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江苏省苏南运河的交通管理,保障运河交通的安全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运河通航管理1. 运河通航分为主航道通航和支流通航。
主航道通航为一级通航,支流通航为二级通航。
2. 进入运河通航的船舶必须具备相应的船舶技术条件和船员资质,并持有有效的通航证明文件。
3. 运河通航的船舶应遵守通航规定,按照规定航行,并确保船舶航行安全,不得妨碍其他船舶通航。
4. 运河通航的船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通航,并按照通航规定进行运输和作业活动。
三、运河交通安全管理1. 运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运河通航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布运河通航信息,提醒船舶遵守通航规定。
2. 运河通航期间,船舶应严格遵守航道信号和交通标志的指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3. 运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航道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航道隐患,保障通航安全。
4. 运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船舶的安全检查,确保船舶在通航前具备良好的技术状态和运行条件。
四、运河交通秩序管理1. 运河通航期间,禁止在通航航道内从事垃圾、污泥等废弃物的倾倒等行为,确保航道清洁。
2. 运河通航期间,禁止未经允许在运河内进行游泳、洗浴等活动,确保航道畅通。
3. 运河通航期间,禁止擅自占用或固定在通航航道内的钓鱼设施,确保船舶通航安全。
4. 运河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五、运河救援与应急管理1. 运河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运河救援与应急管理机制,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进行及时的救援和处置。
2. 运河通航的船舶应配备相应数量和种类的救生设备,并保持良好的状态,以应对紧急情况的发生。
3. 运河交通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和水平。
4. 运河通航的船舶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运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应对措施。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1.08.11
【实施日期】2021.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1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
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作如下
修改:
删去第三十五条。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chl_5055441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江苏省地方海事局关于禁止水泥船进入苏南运河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地方海事局关于禁止水泥船进入苏南运河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地海事[2001]17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地方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1.09.30
【实施日期】2001.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地方海事局关于禁止水泥船进入苏南运河的实施意见
(苏地海事[2001]175号)
各市地方海事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苏南运河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充分发挥苏南运河的通航效能,切实保障苏南运河的安全畅通,保证从2002年1月1日起禁止水泥船舶进入苏南运河航行、停泊、作业,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1、2001年10月份起,全省要开展禁止水泥船舶进入苏南运河的“宣传月”活动。
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积极开展舆论宣传工作,在运河沿线的主要桥梁上悬挂宣传横幅,签证点要利用黑板报、宣传栏、散发宣传资料、张贴标语进行专题
宣传,并通过各地乡镇交管所向各乡镇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促使广大船员及早了解《办法》的内容,自觉遵守《办法》中关于2002年1月1日起禁止水泥船进入苏南运河的规定。
(宣传标语内容见附件一)。
2、各地在对水泥船进行船舶签证时,在签证页的主管机关备注栏中加盖“2002年1月1日起,禁止水泥船进入苏南运河”条章(。
江苏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关于在苏北运河统一开展船舶垃
江苏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关于在苏北运河统一开展船舶垃圾、油废水送交和接收工作的通告
【法规类别】船舶
【发文字号】苏交海[2007]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7.07.24
【实施日期】2007.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关于在苏北运河统一开展船舶垃圾、油废水送交和
接收工作的通告
(苏交海〔2007〕7号)
为进一步加强苏北运河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切实保护苏北运河水域环境,提升南水北调东线水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近期在苏北运河水域统一开展船舶垃圾、油废水送交和接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7年8月1日起,所有航行于苏北运河水域的船舶都必须按规定送交船舶垃圾或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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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办法(2021)
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办法(2021)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水路运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过闸行为,维护良好的过闸秩序,保障船闸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船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行由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船闸(以下简称船舶过闸)的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激励与约束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船舶是指持有合法有效证书并具有营运资质的单船或者船队。
第三条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分级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工作,负责船舶过闸信用评价标准、激励与约束措施制定、船舶过闸信用等级评定、公示、发布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由省港航事业发展机构实施。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北航务管理处(以下简称苏北处)根据职责具体负责船舶通过所辖船闸信用信息记录异议处理结果的核查、信用激励与约束措施的实施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定期公开相关信息。
承担船闸运行、养护、船舶调度等职责的单位或者部门(以下简称船闸运行单位)负责船舶通过本船闸的信用信息记录、异议受理与审核以及相关信用激励与约束措施的实施等工作。
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在船舶过闸监督管理中,产生船舶过闸信用信息记录的,应当抄告相应的船闸运行单位,由船闸运行单位进行信用信息记录。
第五条省港航事业发展机构应当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工作,建设全省船舶过闸信用信息系统,并做好信用信息数据安全防护工作。
船舶过闸信用信息系统应当实现与相关信用管理系统和交通运输执法系统的数据对接与信息共享,强化数据应用、分析、归集等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记录第六条船舶过闸信用信息包括船舶基本信息和船舶过闸活动信息(以下简称活动信息)。
船舶安全信用评定与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定稿)
船舶安全信用评定与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定稿)船舶安全信用评定与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行海事执法信用监管制度,促进航运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在海事执法中实现船舶安全信用等级分级监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海事局及其各级机构根据所评定的安全信用等级,对公司和船舶实施分级监管,区别对待,激励和扶持遵章守法、安全信用可靠者,防止和严管违章违法、安全信用恶劣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海事局及所属各级机构对以下公司和船舶实施的安全信用评定和海事监管:(一)浙江海事局负责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的航运公司、船舶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船舶;(二)各分支局登记的船舶。
第四条浙江海事局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各分支局负责安全信用评定和组织所属机构实施分级监管。
第二章安全信用等级的种类和评定条件第五条安全信用分为公司安全信用和船舶安全信用两种,各种安全信用等级根据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污染的可靠程度分为A、B、C三级,其中船舶的C级可分为C1和C2级。
― 1 ―第六条航运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信用等级依据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所管理船舶和船员违反海事法规的情况和所管理船舶的事故与安全检查等情况按以下条件确定:(一)A级公司: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DOC证书,且公司在最近1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未发现严重问题;在最近1年内所管理船舶和船员未发生下列所述情况之一的:(1)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发生大事故以上等级安全和污染事故达10%以上艘次,且有一次负有对等以上责任;(2)公司管理的船舶在安全检查中被滞留的艘次达10%以上;或被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和‘黑名单’船舶艘次达到1艘次(所管理船舶总数在10艘以下)、2艘次(所管理船舶总数在10―30艘)、3艘次(所管理船舶总数30艘次上)。
(3)严重违反海事法规行为达25%以上艘次;(4)公司所管理的船舶中有25%以上被评为C级船舶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水上运输【发文字号】苏交规[2013]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3.07.02【实施日期】2013.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规〔2013〕5号)各市交通运输局、苏北航务管理处:为了加强航标管理,充分发挥航标的助航作用,提高航道的通航质量,根据国务院《航标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内河航标管理办法》、《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7月2日附件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标管理,充分发挥航标的助航作用,提高航道的通航质量,根据国务院《航标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内河航标管理办法》、《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内河航道航标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长江航道、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航标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航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省航标的行业管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京杭运河苏北段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苏北航务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航道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航道站)和有关船闸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航标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航标管理,建立健全航标检查与考核、档案管理等航标保障制度,定期开展航标业务教育和培训,做好航标工作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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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北运河船舶信用管理办法(2021)
第一条为加强苏北运河船舶信用管理,规范船舶运营行为,鼓励船舶信用(守信)经营、遵章守纪,维护苏北运河良好的通航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苏北航务管理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苏北运河航段的船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苏北运河航闸智能运行系统中建立船舶信用账号,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予以信用加减分,根据信用积分确定船舶信用等级。
船舶自愿签署《苏北运河船舶航行过闸信用承诺书》,按信用等级享受差异化服务。
第二章信用级别认定
第四条船舶信用等级按照信用积分分为五个星级,星级划分如下:
一星级船舶 0—50分
二星级船舶 51—100分
三星级船舶 101—500分
四星级船舶 501—1000分
五星级船舶 1001分以上
第五条船队的星级划分,以该船队中星级最低的驳船或拖(推)轮信用积分为准。
第六条船舶初始分值设定
1、在苏北运河航闸智能运行系统注册,资料齐全的,初始信用积分设定为200分;
2、在苏北运河航闸智能运行系统内资料不全的船舶,初始信用积分设定为100分,且不能加分,待资料全部完善后可恢复加分。
第三章信用积分认定
第七条船舶信用加分
1、出现以下情形,由系统自动加分:
(1)遵守船闸管理规定,安全过闸无违章行为,每通过一闸次加2分;享受优先、免费
过闸政策的船舶加1分;
(2)通过船讯通,对过闸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价,每进行一次客观评价,另加1分;
(3)在实施预约过闸的船闸,按预约时间完成过闸的,每通过一闸次,另加1分;
(4)使用LNG等绿色清洁能源过闸的船舶,每通过一闸次,另加1分;
(5)通过船讯通平台学习,并完成学习测试,成绩合格的,加5-20分;
(6)按要求在指定地点投放生活垃圾、污水、废油,每次加1分。
2、出现以下情形,经审核后人工加分:
(1)主动报告或消除航闸安全隐患的,加20-50分;
(2)举报其它船舶违法、违章行为经查属实的,加20分;
(3)举报航闸工作人员违纪经查属实的,加 20分;
(4)有见义勇为行为的,加20-100分;
(5)协助抢险救灾的,加20-100分;
(6)为航闸提供有效信息或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加20-50分;
(7)主动配合管理部门开展的专项活动产生积极影响的,加20分;
(8)与相关单位实施联合奖惩的,加10-200分;
(9)经研究其它可以加分的行为,加10-50分。
第八条船舶信用减分
1、出现以下情形,由系统自动减分:
(1)船舶登记后未及时购票,被系统超时删除或人工删除的,减20分;
(2)船舶每延时一次,减20分;
(3)船舶每退费一次,减30分;
(4)船舶每过号一次,减30分;
(5)船舶不符合登记条件通过“船讯通”申报被拒绝后,再次申报被拒绝的减10分,第三次申报被绝的减50分;
(6)非不可抗拒原因,船舶适航证书过期并申请登记过闸的,减10分;
(7)预约过闸船舶,违规变更预约或违约的,扣减20分。
2、出现以下情形,经审核后人工减分:
(1)不服从工作人员指挥调度的,减10-50分;
(2)碰撞航闸设施,导致损坏的,减10-50分;
(3)未按规定开启船舶定位设备的,减5分;
(4)在船闸引航道内从事货物装卸、交易的,减20分;
(5)对船闸或船闸工作人员进行恶意评价的,减20分;
(6)在航道、闸室内倾倒垃圾、杂物、排放废油、废水等,减20分;
(7)在航标、标志标牌以及边坡树木上带缆的,减20分;
(8)过闸船舶机动筏悬挂超出船体位置,不主动整改的,减20分;
(9)擅自在闸室、口门区、引航道或管控区内滞留的,减20分;
(10)船名号、灯箱等标志标识不全或不规范的,减20分;
(11)落锚、拖锚进出闸造成影响的,减50分;
(12)登记购票后,长期占号不过闸,被船闸工作人员强制退票删除的,减50分;
(13)侵占主航道以及存在其它阻塞航道行为,指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整改的,减50分;
(14)未如实申报船舶过闸信息的,减10-50分;
(15)骗取优先过闸资格的,减50分;
(16)隐瞒船体或机器安全隐患过闸的,减50分;
(17)与相关单位进行联合奖惩的,减10-200分;
(18)有其它违反信用承诺或法律法规行为的,减50分。
第九条出现以下情形,经审核后直接降至51分:
1、船舶实际尺度与所持航行证件尺度严重不符,对船闸运行调度造成影响的;
2、利用虚假证件办理船舶过闸业务或冒用其它船舶信息过闸的;
3、故意损毁航闸设施或损毁航闸设施隐瞒不报的;
4、因未如实申报船舶信息,导致船舶搁浅、损坏船闸助航设施、产生虚拟轨迹信息、多拖带驳船过闸等严重后果的;
5、拒不纠正违章、违法行为或抗拒阻挠工作人员管理、执法的;
6、船舶未经登记、调度强行进闸的;
7、辱骂、污蔑、诽谤工作人员,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
8、其他违反航道法律法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信用异议处理
第十条对船舶信用加减分有异议的,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进行信用加减分的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在接到信用异议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做出维持、修改或撤销的决定,并及时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二条非船员责任被减分的,经核实后,通过信用加分项目进行修正。
第五章信用星级应用
第十三条五星级船舶
1、享受“船讯通”所有服务;
2、货轮调度享受系统自动配闸跳号60个;
3、享受积分兑换服务;
4、非特殊情况下,24个月内免于实船复核。
5、获得有关诚信方面的评比表彰资格,并享受特定服务。
第十四条四星级船舶
1、享受“船讯通”所有服务;
2、货轮调度享受系统自动配闸跳号40个;
3、享受积分兑换服务;
4、非特殊情况下,12个月内免于实船复核。
5、获得有关诚信方面的评比表彰资格,并享受特定服务。
第十五条三星级船舶
1、享受“船讯通”所有服务;
2、货轮调度享受系统自动配闸跳号20个;
3、不享受信用积分兑换服务。
第十六条二星级船舶
1、接受信用教育,达到合格;
2、不享受使用“船讯通”中“电子申报”、“闸费缴纳”服务;
3、不享受调度配闸跳号服务;
4、不享受信用积分兑换服务;
5、不享受优先过闸服务;
6、三个月强制复核一次。
第十七条一星级船舶
1、接受信用教育,达到合格;
2、不享受使用“船讯通”中“电子申报”、“闸费缴纳”服务;
3、不享受调度配闸跳号服务;
4、不享受信用积分兑换服务;
5、不享受优先过闸服务;
6、每航次首闸需核查航行手续,实船丈量复核。
第十八条船舶“船讯通”暂停使用
1、十五天内,船舶累计信用减分40分及以上的,“船讯通”暂停使用10天;
2、十五天内,船舶累计信用减分60分及以上的,“船讯通”暂停使用20天;
3、十五天内累计信用减分100分及以上,或一次性信用减分50分及以上的,“船讯通”暂停使用30天。
第十九条信用积分兑换
四星级及以上船舶,在不降低星级的前提下,可使用信用积分兑换苏北航务处提供的加水、充电、优先过闸等相应服务。
船舶星级越高,享受的兑换服务项目越多。
有关积分兑换服务,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开展与交通综合执法部门、海事、港口等行业单位联合奖惩工作,对彼此的信用、失信行为互相认定,构建交通领域联合奖惩大格局。
第二十一条通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信用交通”网站、“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北航务处”网站,对外公示相关信用信息、信用承诺书,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第二十二条在低水位、南水北调、泄洪、船闸大修等特殊时期,苏北航务管理处将根据情况,适时制定有针对性的“特殊时期信用管理办法”,并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执行。
第二十三条苏北航务管理处及所属各单位分别成立船舶信用管理小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落实。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苏北航务管理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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