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密码产品开发和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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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用密码管理,保护信息安全,保护企业和商用密码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用密码,是指对不涉及公司秘密内容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所使用的密码技术和密码产品。

第二章科研、生产管理

第三条本公司是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备,能够采用先进的编码理论和技术,编制的商用密码算法具有较高的保密强度和抗攻击能力。

第四条商用密码的科研成果,需要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组织专家按照商用密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审查、鉴定。

第六条生产的商用密码产品的品种和型号,必须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并不得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

第七条商用密码产品,必须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三章销售管理

第八条本单位已通过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许可,可合法的销售商用密码产品。

第九条销售商用密码产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密码局颁布的商用密码销售许可条例,并且应配备一下条件:

(一)有熟悉商用密码产品知识和承担售后服务的人员;

(二)有完善的销售服务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十条销售商用密码产品,必须如实登记直接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用户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以及每台商用密码产品的用途,并及时的将登记情况报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备案。(一个季度进行一次季报)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销售人员只能使用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商用密码产品,不得使用自行研制的或者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

第十二条已购买商用密码产品的用户不得转让其使用的商用密码产品。商用密码产品发生故障,报废、销售商用密码产品,应指派专人进行维修、并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应当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环境中进行。销售、运输、保管商用密码产品,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任职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和销售的人员,必须对所接触和掌握的商用密码技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宣传、公开展览商用密码产品,必须事先报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公司全体人员需依据本条例制定有关的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敏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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