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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的法律法规解读
汽车保险的法律法规解读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汽车保险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名专业销售人员,了解汽车保险的法律法规对于顺利开展销售工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汽车保险的法律法规解读,帮助销售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推销汽车保险产品。
一、保险法和汽车保险保险法是汽车保险的法律基础。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汽车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车主提供保险保障,承担车辆损失、第三方责任等风险的一种保险形式。
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保险责任、理赔程序等内容,为汽车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项法定的汽车保险制度,旨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有机动车辆在上路行驶时都必须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对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
保险公司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赔有明确的规定,车主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则根据事故责任进行赔偿。
三、商业车险商业车险是车主自愿购买的汽车保险,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多种险种。
商业车险的购买和理赔程序相对复杂,销售人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咨询和解答。
在销售商业车险时,销售人员应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提供合适的保险方案。
同时,销售人员还需向客户详细解释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帮助客户理解保险的范围和限制。
四、保险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险合同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根据保险合同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保险合同,提供客观、准确的保险信息。
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隐瞒或歪曲保险条款,确保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此外,保险合同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理赔等相关事宜。
销售人员应向客户解释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帮助客户了解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一、评估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作为保险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涉及到人民裙众的利益和财产安全,其深度和广度需要全面评估。
我们需要对其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保险责任、免除事由等方面进行深入了解,以及对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实际问题进行全面评估。
我们也需要了解其在保险行业和用户之间的影响和意义,以及对公众利益的影响和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二、文章撰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作为保险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人民裙众的利益和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涉及到所有的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驻存或者其他相关活动时发生的意外保费损失。
保险责任主要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同时也免除了一些损失的理赔事由,以及对投保人的一些义务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在保险责任界定、免除事由、理赔条件等方面为保险行业发挥了规范和约束作用,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回顾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全面评估和深入了解,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其法律依据和应用范围,保险责任和免除事由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及其对保险行业和公众利益的重要作用。
我们也能够更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这一重要的保险法规,保护人民裙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撰写的过程中,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得以表达个人观点和理解,以及对保险法规的重要性和意义的思考。
文章完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作为保险领域的重要法律规定,对保障人民裙众的利益和财产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是保险行业的重要法规之一,涉及到保险责任的规定、免除事由的设定、投保人的义务和行为等方面,对保险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律师解读新《保险法》
12处 改 动 , 动率 达 8 , 历 在投保 时必须具 有保 险利益 , 3 改 4 在 只 作 出明确 说 明。应 当说 , 这是一
在保 险实践 次法律修改 中, 以算 得上 改动 是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 条 比较重要 的规 定 , 可 保 幅度较 大 的一 次 。 在 这 次 《 险 时对保 险标 的具 有保 险利益 , 保 否 中 , 险 业 务 员 几 乎 很 少 主 动 向 法》 修订 中, 对原条款直接修改 的 则 无 权 向保 险人 索 赔 。
新《 险法 》 第 4 保 在 2条第 2 如 果 转 让 标 的 导 致 危 险 程 度 增 诱保 、 骗保的几率。同时 , 可让投 款 中规定 : 益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在 加 , 险 人 收到 通知 3 受 保 0日内可 以
保 人 做 到 明 明 白 白投 保 , 免 因 同一 事件 中 死 亡 , 不 能 确 定 死 行 使 合 同解 除权 。 避 且 误解 导 致 对 保 险 的偏 见 , 社 会 亡 先 后顺 序 的 , 定 受 益 人 死 亡 在 推 险业 的健康 发 展非 常 重要 。 条 款 的效 力审 查 概 率 很 高 , 法 因 为 没 有 明确 死 原 8 、扩 大 了 保 险 资 金 的 投 资 原法对 保 险 资 金 的使 用 限制 上造 成 更 多 负 面 影 响 , 对 于 保 在 先 。这 类 情形 在 实践 中 出现 的 渠道 这 3 、强 调 了对 保 险 合 同 免 责 亡 的顺 序 , 以 在 司法 实 践 中处 非常严格 , 上是 银行存 款 和购 所 基本 理 的方 式各 异 , 利 于司 法统 一 , 买政府债券、 不 金融债 券等, 只有极 新《 险法 》 第 1 保 在 9条 中规 有 损 司法 审判 的权 威 性 。如 果从 少 的部 分 资金 可 以进 入 资本 市 场 定 了免 责 条 款无 效 的两 种 情 形 , 情 理角 度 , 定 受 益 人 死 亡 在 先 运作 。新 《 险法 》 推 保 允许 保 险资 金 是 对 司法 实 践 的补 充 。事 实 上 , 是否具有合理性 , 依然存在争议 。 可以买卖债券、 股票、 证券投资基 保 险合 同作 为 民事 合 同 的 一 种 , 同法 中关 于格 式 条 款 的 规 定 , 当 6 、受 益 人 故 意 造 成 保 险 事 金 、 投资不动产 以及 国务 院规定 的 其他资金运 用形 式 , 大大 拓宽 了保
新旧保险法的十大区别
新旧《保险法》的十大区别一、完善了有利解释原则原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新保险法则在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新法修订考虑了首先适用“通常解释”,是对原有原则过分侧重被保险人权益保护的纠偏,可以认为是对保险人有利的修订,当然“通常解释”本身就是一个很不明确的事情,究竟如何在实务中适用仍然是一个问题。
二、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这样实际就廓清了保险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这样一个理论界一直争论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人们购买保险时一般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核保程序,投保人在填写好保单并交纳保费之后,往往有一段时间等待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
在这段等待期,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引发的纠纷很多。
同时对保险公司的一些诸如电话销售、个财期缴业务也有影响,需要进行调整。
当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合同附条件(如缴纳保费后)、附期限(某个特定的日期)。
三、规定了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保险理赔的程序、时限,解决理赔难的问题。
一是约束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补充索赔材料的行为,规定,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以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二是明确核赔期限和通知义务。
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正文:----------------------------------------------------------------------------------------------------------------------------------------------------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2020年9月19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附件1: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车险交通违法系数讲解
车险交通违法系数讲解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车险交通违法系数是指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记录,对车险费率进行调整的一种评定标准。
交通违法系数越高,对应的车险费率就会越高,这也意味着驾驶人在道路上的安全行驶记录越差。
了解车险交通违法系数的相关知识对于车主们购买车险和行车安全都至关重要。
了解交通违法系数的计算方式非常重要。
交通违法系数是根据驾驶人的交通违法次数和性质来确定的,通常由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记录进行评定。
交通违法系数的计算方式一般是根据不同类型的交通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分值,再根据这些分值来确定交通违法系数。
一次轻微的超速行为可能给予1个分值,而一次严重的酒驾行为可能给予10个分值。
通过累积这些分值,就可以计算出驾驶人的交通违法系数。
交通违法系数对车险费率的影响是显著的。
一般来说,交通违法系数越高,对应的车险费率就会越高。
保险公司会根据驾驶人的交通违法系数来确定车险费率的具体金额。
而且,在一些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下,保险公司还可能拒绝为驾驶人提供车险服务。
交通违法系数越低,驾驶人就能获得更低的车险费率,这也是保险公司奖励安全驾驶的一种方式。
了解交通违法系数对驾驶人的行车安全和驾驶习惯至关重要。
交通违法系数的高低反映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习惯。
如果一个驾驶人的交通违法系数很高,那么很可能他的驾驶习惯存在严重的问题,对他人的交通安全构成了威胁。
通过了解自己的交通违法系数,可以帮助驾驶人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之处,及时改正不良驾驶习惯,提高驾驶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如何降低交通违法系数也是每个驾驶人都应该关注的问题。
为了降低交通违法系数,驾驶人首先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酒驾、不疲劳驾驶、不乱闯红灯等。
驾驶人要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遵守交通规则,注意礼让他人,避免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驾驶人还可以通过参加一些安全驾驶培训课程等方式来提高自身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从而降低交通违法系数。
2019年车险费改新政策
2019年车险费改新政策
2019年车险费改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车险费率打破行业垄断:原来车险费率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新政策将允许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情况自主调整费率,增加了保险市场竞争的活力。
2. 阶梯定价制度:根据车主的行驶里程、驾龄、车辆使用性质等因素,将车险费率分为不同的档次,并根据这些因素进行细分定价,更加精确地反映车主的风险状况。
3. 扣分制度与车险费率挂钩:新政策将违反交通规则扣分制度与车险费率挂钩,车主的违章记录、交通肇事责任等情况将影响其车险费率的定价。
4. 减小投保难度:新政策将取消车辆购置税发票作为投保的主要凭证,车主可以选择使用车辆购置税发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车辆注册登记证书等多种方式进行车险投保,减小了车主的投保难度。
5. 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分离:原来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和商业车险是打包销售的,新政策将强制险与商业险分离,车主可以根据个人需求选择购买。
总体来说,2019年车险费改新政策主要从费率调整、分类定价、与违章扣分挂钩、投保便利性和险种划分等方面对车险进
行了调整和改革,旨在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和满足车主个性化需求。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车险承保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车险承保部车险承保部分引读2022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全文共计21条自6月8日起还是实施,就车险承保部分做以下引读:《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视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签章。
注意本处只提及的为保险合同签章,不作为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章。
《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也作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需要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不足额投保的比例赔付约定及其他保单载明的免赔事项的约定。
根据《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时,告知方式可以采用明确列明。
关于酒驾等禁止性规定的告知方式给予了适当放宽。
(黄志昊文)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2年5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8日起施行。
保险法十六条 案例
保险法十六条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以下为两个案例:案例一:小王在去年购买了一辆汽车,并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较全面的车险。
今年春节期间,小王将车借给了朋友,但是朋友驾驶过程中不慎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受损。
经询问发现,小王朋友并没有驾驶证,而且酒后驾驶。
小王担心自己的保险公司不会理赔,于是联系了保险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中对保险赔偿义务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朋友违规驾驶,属于故意违反交通法规。
因此,如果保险公司能够证明小王朋友是故意违规,那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小王朋友故意违规,那么保险公司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小王的车辆损失。
李先生在2019年购买了一份商业医疗保险,并在公司办公期间突然心脏病发作,需要住院治疗。
医院开始收治李先生,但李先生要求转院到自己的心脏病专科医院治疗。
保险公司表示,根据合同规定,如果患病的治疗可以在当地普通医院得到,那么保险公司不承担额外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义务。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根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以及保险业惯例和诚信原则确定赔偿范围和方式。
在本例中,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患者出现心脏病需要住院治疗时,是否允许转院到指定的医院。
因此,如果李先生能够证明自己确实处于需要转院治疗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额外的费用,否则,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额外责任。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义务,同时也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消费者遇到类似的维权问题,可以参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并通过投诉及司法途径来解决。
汽车保险法与道路交通安全
汽车保险法与道路交通安全近年来,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也随之激增,给社会安全与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极大的威胁。
为了保障交通参与者的权益和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汽车保险法应运而生,成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力手段。
首先,汽车保险法的设立为道路交通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
作为一种法律工具,汽车保险法规定了车主和参与交通活动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强制购买车辆保险的方式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这项法律规定,车辆所有人必须购买交强险,而且车险还有很多其他的险种,例如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车辆保险给予受害人经济上的赔偿,从而能够减少交通事故中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让受害人在事故后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和补偿。
其次,汽车保险法通过推动道路交通文明行为的形成,提高了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
汽车保险法明确了道路交通的基本规则和安全要求,规定了车辆驾驶员的行为规范,如不得酒驾、超速行驶等,同时也明确了交通事故调解、赔偿和处理机制等细则。
这为提升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文明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持,使得驾驶员们更加注重自身安全,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有效降低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第三,汽车保险法的实施促进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全面升级。
汽车保险法规定了车辆保险公司与道路交通管理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使两者关系更加紧密,相互配合的情况下实现监管和执法的双管齐下。
车辆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提供者,负责对投保人的车险进行审核、理赔等,并对车辆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而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则负责制定和执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和标准,并通过监督检查等手段来加强车辆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然而,汽车保险法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亟待解决的挑战。
首先,汽车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保险费用普遍较高,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车主而言,购买车险带来了不小的经济负担,这也导致了一些车主不愿意购买保险或是以非法方式上路行驶。
其次,某些车辆保险公司存在不诚信行为,过度核赔,给车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保险法》《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等精神,我会起草了《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8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7月9日附件1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车险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险种。
我国车险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长期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高定价、高手续费、经营粗放、竞争失序、数据失真等问题比较突出,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高质量发展要求,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车险高质量发展,根据《保险法》《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等精神,现就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人民导向、市场导向、发展导向、渐进方式实施车险综合改革,健全市场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服务水平,有效强化监管,促进车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车险保险退保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汽车保有量的不断攀升,车险已经成为车主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车主因各种原因可能会对车险产生退保的需求。
为了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规范车险退保行为,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车险保险退保的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
二、车险保险退保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对保险合同、保险条款、保险理赔、保险退保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与车险保险退保相关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1)第一百零七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保险人。
(2)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与车险保险退保相关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1)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2)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
其中,与车险保险退保相关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1)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产品或者服务信息。
三、车险保险退保的法律程序1.提出退保申请车主在办理车险退保时,首先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申请。
退保申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1)前往保险公司营业网点提交退保申请。
(2)通过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手机APP等线上渠道提交退保申请。
(3)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由客服人员协助办理退保手续。
2.提交退保材料车主在提交退保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上海车险与违章挂钩标准
上海车险与违章挂钩标准
一、逆行倒退行驶、闯红灯、超速等违法行为三次及以上,或者每发生一次酒驾的车辆,费率上浮10%。
二、无证驾驶、肇事逃逸、醉驾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车辆,费率上浮30%。
三、发生1次及以上超速超过50%以上、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逆向行驶、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酒后驾驶等交通违章,车险保费上浮10%。
四、发生2次及以上超速未达50%(含)、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30%以上、公路客车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以上、车辆未经定期检查合格继续使用、驾驶时拨打或接听手持电话、违反让行规则、变更车道影响他人行车安全等交通违章,车险保费上浮10%。
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标准可能会因不同的保险公司和政策而有所差异。
在购买车险时,建议您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和政策,了解您的权益和义务。
同时,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和安全,建议您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交通违法行为,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
中国人保车险理赔新保险法10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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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新《保险法》让购买二手车的用户吃了&ldquo,应当&l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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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新交强险条款全文
2019最新交强险条款全文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农村养老保险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报销保险索赔交强险运用在交通事故中,是发生交通事故时进行赔偿的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其保险费用一般情况下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征收,但是根据汽车类型的不同,所交的保费也有可能不一样,下面本文中将对交强险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汽车保险与交通违法处理的关系
汽车保险与交通违法处理的关系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交通违法行为也日益频繁。
在这样的背景下,汽车保险与交通违法处理之间的关系变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探讨汽车保险与交通违法处理的关联,并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1. 保险公司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态度保险公司通常对保险合同中的“合法合规”条款非常重视。
这意味着如果车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交通违法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为其提供理赔服务。
这是因为交通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法规,也增加了车辆发生事故的风险。
因此,保险公司通常会要求车主在购买保险时提供无违法记录的证明,以确保车主的合规性。
2. 交通违法行为对保险费率的影响交通违法行为不仅会影响车主的保险理赔,还会对保险费率产生影响。
保险公司根据车主的驾驶记录和交通违法行为来确定保险费率。
如果车主有多次违法记录,保险公司可能会认为其驾驶风险较高,从而提高保险费率。
因此,遵守交通法规不仅是车主的法律义务,也是降低保险费用的重要因素。
3. 交通违法行为与保险理赔的关系交通违法行为会对保险理赔产生直接影响。
如果车主在发生事故时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对其进行理赔。
例如,如果车主在事故发生前酒驾或超速,保险公司可能会认为其存在过失,并拒绝为其提供赔偿。
因此,车主应该时刻遵守交通法规,以避免交通违法行为对保险理赔的不利影响。
4. 保险公司对交通违法记录的查询为了确保车主的合规性和准确评估风险,保险公司通常会查询车主的交通违法记录。
这些记录可以从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获取。
因此,车主应该时刻注意自己的驾驶行为,避免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免影响到保险申请和理赔。
5. 如何避免交通违法行为对保险的影响为了避免交通违法行为对保险的不利影响,车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遵守交通法规:时刻遵守交通法规,包括限速、禁止酒驾等规定,确保自己的驾驶行为合规。
- 提高驾驶技能:参加驾驶培训课程,提高自己的驾驶技能,减少事故和违法的发生。
- 定期维护车辆:定期检查和维护车辆,确保车辆在良好的工作状态,减少事故的发生概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7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7号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业协会,中国保信:为进一步加强车险业务监管,整治市场乱象,维护车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下一步商业车险改革营造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财产保险公司使用车险条款、费率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以下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修改或变相修改条款、费率水平;(二)通过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变相突破报批费率水平;(三)通过虚列其他费用套取手续费变相突破报批手续费率水平;(四)新车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费率。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管理,确保各项经营成本费用真实并及时入账,严禁以下行为:(一)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二)以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等方式套取费用;(三)通过违规计提责任准备金调整经营结果;(四)通过人为延迟费用入账调整经营结果。
三、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依法对辖区内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一)各派出机构可在银保监会内网“部室导航-财险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专栏查询各财产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相关材料。
(二)各派出机构查实财产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车险条款、费率的行为后,按照授权对相关财产保险公司采取责令停止使用车险条款和费率、限期修改等监管措施,依法对相关财产保险公司及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汽车保险法律法规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合同争议,双方当事 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 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
04
汽车保险理赔法律程序
报案与查勘
报案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 事故认定书等。
查勘
保险公司会派遣查勘员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了解事故具体情况,评估损失程度 ,为后续理赔提供依据。
汽车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 一种不定值财产保险。
汽车保险的种类
交强险
强制性购买的汽车保险,保障第三方受害人 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车损险
赔偿车辆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
第三者责任险
赔偿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 损失的费用。
车上人员责任险
赔偿车辆上的乘客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 亡费用。
汽车保险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01
国家制定的有关保险行业的法律,对保险公司的设立、经营、
监管等进行了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02
对交强险的承保、理赔、监管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03
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监管等进行了规
定。
05
汽车保险欺诈法律法规
汽车保险欺诈的定义
汽车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 险人或受益人为获取保险金而虚
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汽车保险欺诈通常包括夸大损失 、编造事故、故意损毁车辆等行
为。
汽车保险欺诈不仅违反了保险合 同条款,还可能涉及刑法、民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汽车保险欺诈的种类
夸大损失
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夸大 车辆损失,以获取更高的 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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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6年汽车保险新政策》2016年汽车保险新政策1、车同价,但保费不同也就是说车辆的价格是一样的,但是在车型上是不同的,所以在保费上会有一定的差距。
2016年费改以后,不同的车型也会成为保费高低的因素,车辆的安全系数高,修理上比较方便,保费将会比较低。
举例说明同样价格的汽车大众迈腾(价格28万元)和BMW3系轿车(价格28万元),但是在维修已经零部件的更换上有很大的差距。
在没有进行费改前,这两辆车的保费差不多,但是改革以后,大众迈腾的保险费要比BMW3系将会低一些。
2、按照实际价值计算保费费改前,车主购买保险是按照新车的价值来确定保费的,费改后买保险是按照车折旧以后来确定的。
比如你买的新车为10元,用两年以后,购买保险仍然是按照10万元来计算保费,实际上这辆车折旧以后价值只有8万元左右。
但是车辆出险,或者发生损坏、被盗,保险公司赔偿都是按照折旧以后的实际价值来计算的。
易车险专家提示您,费改以后,如果车辆以实际价值投保车损险,发生全损时,车辆将会获得实际损失赔偿。
相比费改以前,消费者将需要支付的费用将会更低。
车损险的保险金额将会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来确定,在赔偿的过程中会按照全损保险金额计算赔付,部分损失会按照实际修理费进行赔付。
比如比如新车20万元,使用3年以后折旧的估价为12万元左右,车主在投保车险损险一般都会按照20万元进行支付,然而全陪只能够按照12万元进行赔付。
费改以后,车主投保只会按照车辆的实际估价12万元支付相应的保费,赔付也会按照12万元进行赔付。
篇二:《2016年车险投保注意事项》2016年车险投保注意事项一、不要重复投保易保险车险告诉车主们在投保汽车保险的时候要避免重复投保,有的车主可能会认为自己在某一方面出险的几率比较大,就重复投保这个险种,认为这样就可以得到重复的赔款。
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即使车主重复投保了一个险种,涉及到赔款问题也不会得到超额的赔偿款。
二、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有些车主,明明车辆价值10万元,却投保了15万元的保险,认为多花钱就能多赔付。
而有的车价值20万元,却投保了10万元。
这两种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
三、保险要保全有些车主为了节省保费,想少保几种险,或者只保车损险,不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只保主险,不保附加险等。
其实各险种都有各自的保险责任,假如车辆真的出事,保险公司只能依据当初订立的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给予赔付,而车主的其它一些损失有可能就得不到赔偿。
四、及时续保有些车主在保险合同到期后不能及时续保,但天有不测风云,万一车辆就在这几天出了事故,岂不是悔之晚矣。
五、要认真审阅保险单证当你接到保险单证时,一定要认真核对,看看单据第三联是否采用了白色无碳复写纸印刷并加印浅褐色防伪底纹,其左上角是否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右上角是否印有"限在××省(市、自治区)销售"的字样,如果没有可拒绝签单。
六、注意审核代理人真伪投保时要选择国家批准的保险公司所属机构投保,而不能只图省事随便找一家保险代理机构投保,更不能被所谓的“高返还”所引诱,只求小利而上假代理人的当。
七、核对保单办理完保险手续拿到保单正本后,要及时核对保单上所列项目如车牌号、发动机号等,如有错漏,要立即提出更正。
八、随身携带保险卡保险卡应随保;记住保险的截止日期,提前办理续保。
十、注意莫生“骗赔”伎俩有极少数人,总想把保险当成发财的捷径,如有的先出险后投保,有的人为地制造出险事故,有的伪造、涂改、添加修车、医疗等发票和证明,这些都属于骗赔的范围,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因此各位车主在这些问题上,千万不要耍小“聪明”。
十一、车险中对第三方的界定,应排除家人在外。
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中有这样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汽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是不算在第三方范围内的。
汽车保险条款规定是为了防范被保险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对家庭成员进行故意伤害。
篇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16新增》2016新车险条款12大变动及法律解读变动一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解读保险人在旧条款适用时一般采用两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签订地与被保险车辆同类车型的新车价格或折旧后该车的价格。
将新车价格作为保险金额,被保险车辆推定全损时,各地法院存在两种不同的裁判结果1、从公平、诚信的角度,按保险金额赔付;2、从保险利益的角度,按折旧后价值赔付,即“高保低赔”(根据诉讼请求决定退还超出车辆价值部分计收的保费或另案处理)。
3、将折旧后的价格作为保险金额,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通常以被保险人不足额投保,需要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保险金责任进行抗辩,以达到减损的目的。
部分法院支持保险人所谓的不足额投保的辩解4、大部分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5、新条款适用后,上述争议将不复存在。
变动二因第三方责任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害,被保险人可直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解读旧条款适用的时候,由于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从而造成保险事故时,实践之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1、保险人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2、保险人拒绝先行赔付,法院判决保险人先行赔付。
关于“先行赔付后代位求偿”的法律依据,自1995年6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文简称为保险法)就已存在,保险法虽历经四次修改,但关于“先行赔付后代位求偿”的条文始终未变。
虽然保险法已明确“先行赔付后代位求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保险人常常以“比例赔付” (即无责不赔)条款进行抗辩,部分法院并未直接引用保险法关于“先行赔付后代位求偿”的规定,而是依据“比例赔付”属免责条款,应列入免责条款项下并尽相应的告知义务而判决保险人先行赔付后代位求偿。
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先行赔付后的代位求偿再一次明确,以求达到彻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认识差异。
新条款将法条原意予以明确载入尚属首次。
在新条款施行以后,保险人拒绝先行赔付的现象将会大量减少。
变动三将“本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造成的损失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解读旧条款将“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而造成的本车损失作为免责条款。
新条款施行后,本车内撞击属于保险责任。
新条款实际是吸收了旧条款适用时的附加险——车载货物碰撞险。
变动四将免责条款——“……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解读旧条款适用时,只要符合无号牌或无行驶证,无临时移动证,无临时号牌之一,保险人即可免责。
新条款适用时,若以上条件均不具备(如购买新车尚未办理上述手续时),保险人也不可免责。
新条款适用时,行驶证、号牌被注销才能构成保险人的免责前提。
变动五将免责条款——“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改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解读旧条款适用情形下,只要被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即构成保险人的免责条件。
新条款适用以后,保险人欲免责,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2、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3、前两个条件具有因果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驾驶人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属主观认识层面而缺乏客观标准,将会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变动六增加“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免责条款。
解读旧条款中“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属于保险责任,而新条款将其划入责任免除范围。
相应地,附加险——自燃损失险也进行了范围的调整。
变动七删除“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免责条款。
解读新条款实际是吸收了旧条款适用情形下的附加险——车灯、倒车镜单独损坏险。
变动八删除“驾驶证有效期届满,驾驶证未审验”免责条款。
解读按新条款规定“驾驶证有效期届满,驾驶证未审验”,可获赔偿。
但以上情况一旦落入“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等情况时,即同时属于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的情形,保险人仍可依据“驾驶证被注销期间”而免责。
变动九增加“被保险机动车被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免责条款。
解读旧条款仅有保险车辆“转让”他人,未通知保险人,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免责条款,新条款增加了“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的原因。
要规避新条款的免责,做到以下两点中的任意一点即可1、及时通知保险人;2、加装、改装或改变使用性质不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变动十将免责条款——“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改为“……离开事故现场”。
解读此处改动虽一字之差,但实践操作迥异。
新条款施行后,只要满足出现事故后未采取措施离开(不问原因)现场的情况,则保险人一拒律赔。
而在旧条款中,只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认定“逃离”,保险人几乎不可能完成拒赔。
变动十一增加“吸食或注射毒品”免责条款。
解读适用新条款后,吸食或注射毒品情形下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变动十二将“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0%;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5%。
”改为“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解读新的其他主险(盗抢险除外)条款的免赔率与新条款一致,保险条款的整体调整,有利于被保险人对各主险条款的理解与记忆。
篇四:《2016年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知识问答手册》【政策、概念】商业车险改革对消费者有什么好处?答商业车险改革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
一是促进费率公平。
预计改革前后商业车险总体费率水平保持平稳,但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众多驾驶习惯好、出险频率低的低风险车主将享受更低的车险费率。
二是拓宽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