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和改善农民生活环境的措施(同名1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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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和改善农民生活环境的措施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本目的是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让农民过上幸福生活。当然,其中的核心是较快地增加农民收入,必须始终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核心任务,努力缩小城乡差距、社会各阶层差距。但是,财富只是幸福的一个要素,绝不能把收入作为唯一标准,单单用收入数字的高低来衡量农民的幸福程度。有国外专家指出:“人们幸福与否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很多和财富无关的因素。经济越发展,非物质因素对幸福的影响就越来越大。”

对这些非物质因素,一些地方政府概括为关爱指数、人文指数、安全指数、诚信指数、环境指数、廉洁指数等。究其实质,是关系民生、民计、民权、民情、民心等经济之外的政治、文化、社会诸要素。关注这些非物质要素,营造农民的生活环境,这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义所在,是“十一五”规划对于“民生”关注的政策指向,是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也应该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而这些内容,当前尚处于被忽视的边缘。

当前,从农民视角出发,新农村建设必须在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积极稳妥推进村庄规划建设的同时,处理好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的关系,高度关注农民生活的非物质因素,针对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提升农民的生活软环境。

1.高度关注农民的公共诉求。我国目前缺少一个农民表达利益的机制、一个良性的谈判与协商对话机制。农民打官司往往赔了本也有理打不赢,有问题、有冤情时,往往只有一个办法——上访。但一些地方又把群众上访视为洪水猛兽,层层封锁,处处设防。农民上访,又往往是被踢皮球,材料被层层下转,“终点又回到起点”,有的直接回到农民要控告的人手中。在这种状态下生存的农民,要使用法律讨回公道就比较艰难。在他们眼里,法律已成为可望不可及的“奢侈品”。有关方面调查显示,2003年全国接到信访1000万件以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还不足千分之二。

因此,需要疏通民意反映渠道,打破中间梗阻,建立农民利益表达的制度和机制,维护农民的正当权益。一要高度重视农民打官司难的问题。把各级司法机关的工作重心下沉,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好务,下决心解决农村基层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司法效率低下等问题,为建设新农村提供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二要加强立法。现在有些农村亟需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有些法律、法规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对保护农民权益、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服务体现不够。三要建立正常的信访机制。要坚决把以“堵”为主转变为以“疏”为主,畅通农民的信访渠道,建立健全信访受理、督办、处理和反馈制度。一个和谐的社会应是弱者求告有门,强者有所忌惮的社会。

2.强力推进村民自治。农民创造的村民自治,是8亿农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也是新农村建设关于“管理民主”的核心所在。从20世纪80年代初广西宜山、罗城一些地方农民自发组织村委会以来,我国村民自治从萌生到不断发展,取得了蜚声中外的巨大成就。但这种成就只是阶段性的,其民主形式上的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当前,亟需“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存在着的许多制度缺陷,使村民自治进一步体现其对改善农村社会治理、促进农村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实际功能。

一要着力扭转村民自治普遍存在的“准行政化”倾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乡镇干预村民自治的事务应负什么责任并无规定,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也没有对村民自治权利提供足够的司法救济途径,村民自治缺少法律保障。一些地方,村委会只相当于乡镇政府的下属行政组织,乡镇政府对属于村委会自治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等村务活动依然干涉,随意发号施令;乡镇控制村委会的人事权,左右或干预村民选举,或对经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干部随意调动、任免。为此,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配套法规政策,尽快修改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各地的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把村民自治权利纳入刑事诉讼、行政诉讼范围之内,明确要求村委会对村民负责,乡镇不得干涉村委会干部的选举和任用。

二是着力解决贿选、控选问题。2003年8月21日,《人民日报》

披露了山西省河津市老窑头村以“230万元巨款买村官”的贿选案件,甚至惊动了中央领导。更为严重的是,农村宗族、黑恶势力以及新兴农村富豪阶层,操纵选举,打压民主,控制基层政权,鱼肉乡里,已加速演化成为农村社会的重大问题。为此,要进一步健全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民的民主法制教育,特别要坚决打击农村宗族黑恶势力对基层政权的侵蚀。

三是着力解决选举出来的村干部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的问题。村民自治制度还没有形成一套农民参与决策和监督村干部的制度和机制。可以说,没有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就会最终被农民抛弃,村民自治就不能生根开花。为此,要以民主决策为核心,加强对村干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健全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制度,全面进行村务公开,坚决改变村级事务由村干部少数人说了算的现状。真正“把农村还给农民,让农民管理自己”。

3.创造一个安定祥和的环境。安居才能乐业。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条件。安居不仅仅是住房条件的改善,更体现在生活环境的安定祥和上。当前,一些地方农村治安形势不容乐观。其一,大量青壮年外出之后,剩下的都是老弱病残、妇女儿童,群众联防、自防能力极大减弱,犯罪分子如入无人之境,一些村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抵抗力量几乎为零。其二,农村警力严重不足。城市有充足的警力做保障,而农村警力不足。美国万人拥有65个警察,我国只有12个

左右,农村更少,几万人的乡镇往往只有一个三、五名警察的派出所。而且,农村公安工作只重于“打”,不重于“防”。其三,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增多,特别是家族、派性矛盾突出。其四,个别地方黑恶势力横行,欺行霸市,制造事端,插手纠纷,对农村社会治安影响最坏、危害最烈、后果最严重。以上这些因素,导致近年来农村侵财性案件、恶性案件、青少年犯罪案件等明显增多,特别是杀人、伤害、抢劫等等暴力犯罪案件急剧增加。近年来发生的震惊全国的多起强奸、杀人、灭门案,受害者全部是农民。对此,应切实加强农村公安干警力量,可以把乡镇机构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一些富余人员,特别是军转干部,充实到公安队伍中来,并建立健全以防为主、狠抓防范、打防结合的工作机制;大力推行基层干群创造出来的群防群治的实践经验,坚持走群众路线;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着力解决一些青少年有学不上、有家不归、有业不就的问题;把打击农村黑恶势力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社会治安工作的重中之重,给农民一个安全、舒心的生活环境。

4.大力推进现代文明进乡村。乡风文明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特征。然而,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滞后、亿万农民不能公平地享受现代文明成果,恰恰正是新农村建设最薄弱的环节。从教育看,国家教育经费大部分用于城市,农村人口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39.1%,城市则是6

5.4%,92%的文盲、半文盲在农村,农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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