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号:财税[2003]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14•【字号】赣国税发[2006]284号•【施行日期】200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6〕284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为“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办法》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并按照不同行业、区域,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额进行典型调查,年度内典型调查户数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比例城市、县城不低于10%,农村、乡镇不低于5%。
二、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定为一年,具体起、止时间由设区市国税局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中期登记开业的,以不满一年的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定额执行期。
定期定额户应当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10日内,以该定额执行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对定期定额户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依据省局相关规定执行。
四、定期定额户在纳税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20%,应当提请主管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主管国税机关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20%,也应当根据《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及时重新核定定额。
六、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增强税收执法和定额核定的透明度,大力推进定额核定的“阳光作业”,推广应用《双定户定额测算系统》,科学合理核定定额,并采取适当方式对纳税人的定额核定情况、定额调整情况以及停复业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4.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6]44号
2006-04-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l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日。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公司,普通合伙企业,个人合伙,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哪种组织风险小,好赚钱,好管理
1.个体工商户: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设立,一个人出资,出资多少没有要求,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设立登记由出资人本人自办理或委托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1)名称核准: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2人(含2人)以上出资,出资多少没有要求,出资人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其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设立登记应填写指定委托书,由被委托人办理。被委托人应是合伙人之一。也可委托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1)名称核准: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2)设立登记:填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提交书面合伙协议及出资权属证明。这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其出资人之间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多适用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东2个(含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作股东),50个(含50个)以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如果是一人单独出资的公司(即: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10万元。设立登记应填写指定委托书,由被委托人办理。被委托人应是自然人股东之一或法人股东的职工。也可委托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1)名称核准:名称中必须有“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字样。(2)设立登记:填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将设立登记申请书中《投资者名录》、《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情况》表的内容另打印一份,打印公司章程2份(章程应由全体股东签字)
一人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税收方面有什么不同?
增值税起征点
• 增值税起征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实施办法》执行。即: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 (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无论是此 前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2-3万元(季度6-9万 元)免征增值税,还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小 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 万元(季度由9万元提高到30万元)。
•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以投资者、合伙人 为纳税义务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
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合伙
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 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 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
工商户纳税是指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
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件全、
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 征收的税款;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 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 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 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 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企业核定征收,这两种类型的企业无企业所得税, 只有增值税和生产经营所得个税,核定征收是指 对生产经营所得进行核定征收。
• 怎么进行核定征收呢?我们用通俗的语言来解释 一下,核定征收就是税务机关认定你的应纳税所 得额是多少,核定了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住上表 的五级累进税率来计算应缴税金。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
所得税盈利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2.31
•【字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个人所得税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盈利点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为充分发挥地税职能,支持全民创业,服务经济发展,现将我省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盈利点标准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盈利点标准调整为:从事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20000元;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为20000元;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为20000元;从事房屋出租的,月租金收入为5000元。
二、对实行盈利点征收办法的个体工商户,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上的,按规定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10〕3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1.17•【文号】国税函[2001]84号•【施行日期】2001.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2001年1月17日国税函〔20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通知》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一、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其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问题的通知通知如下:1、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拔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的除。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管问题的通知通知如下:1、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代保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2、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3、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有关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1、问:对纳税人外购货物进行分包装后销售是否按生产性行为对待?答:对纳税人人事外购进行分包装后销售的,在征税时按生产性行为对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赣地税发[2006]109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6.07.28【实施日期】2006.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赣地税发[2006]109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省局直属分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总局“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监控散户”和“抓住重点、突破难点、规范管理”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要求,加强我省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体工商业大户的界定个体工商业大户是指:凡省城纯营业税户年营业额为200万元、非营业税户年营业额600万元以上;设区市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100万元和300万元以上;县(市)城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50万元和150万元以上;乡镇(工矿区)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20万元和6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业户。
年度中间新开业户,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经营月份达6个月以上的(含6个月),在次年1月按其实际经营月份的营业额折算成年营业额后界定,达到个体工商业大户界定标准的,应按大户进行管理,并按第二条规定清算其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新开业户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经营未超过6个月的,暂不界定。
界定标准按照其上年度营业额确定,一经确定,不论其以后年度营业额增减,原则上均应作为个体工商业大户进行管理。
对确定为个体工商业大户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以一定方式告知纳税人。
二、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对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鉴定表由各设区市地税局比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式样设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近日,笔者在对某个人合伙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单位办税人员对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仍然比较模糊,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整理如下: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申报期限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091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
投资者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一定要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另外,如果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分配的有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091号)规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计算方法。
江西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
江西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一、流程概述1.定义2.目的3.适用范围二、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1)个体工商户(2)经营者个人2.申报时间(1)每月申报(2)年度汇算三、准备材料1.身份证明材料(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财务资料(1)收入明细①营业收入②其他收入(2)支出凭证①购货发票②经营费用发票3.税务资料(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纳税人识别号四、申报方式1.在线申报(1)登录税务局官网①注册账号②填写申报信息(2)使用税务APP①下载并安装APP②登录并申报2.线下申报(1)前往税务局①填写纸质申报表②提交相关材料(2)社区服务中心①咨询服务②提交材料五、填写申报表1.个人所得税申报表(1)基本信息填写①纳税人姓名②身份证号码(2)收入和支出明细①经营收入②可扣除费用2.计算应纳税额(1)适用税率(2)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六、提交申报1.确认信息(1)检查填写内容(2)确认材料完整性2.提交申请(1)在线提交(2)线下提交七、税务审核1.初审(1)材料审核①核对收入与支出②核对税务登记信息2.复审(1)现场核查①随机抽查②核实经营情况八、缴纳税款1.缴纳方式(1)在线缴税①网上银行转账②税务局官网缴税(2)线下缴税①前往银行柜台②通过自助终端缴税2.缴税凭证(1)获取缴税凭证(2)保存凭证备查九、年度汇算1.汇算申报时间(1)每年规定时间2.汇算资料准备(1)汇总全年收入(2)汇总全年支出3.申报方式(1)在线申报(2)线下申报十、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1.申报被拒的常见原因(1)材料不齐全(2)信息不一致2.解决方案(1)补充材料(2)重新申请。
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摘要: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或转包、转租的个人,以及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且未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2019-3-14 为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月(季)核定经营额或所得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附征率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见附件1)执行。
二、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或转包、转租的个人,以及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且未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对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附征率或者应税所得率。
四、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发票开具金额超过核定的经营额或所得额,或有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依法缴纳税款。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7.06•【文号】国税发[2005]120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促进个人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实际,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七月六日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要着力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征管手段,突出管理重点。
即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尽快研发应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切实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
第二章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第三条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对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以及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省以下(含省级)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对每个纳税人建立收入和纳税档案,实施“一户式”的动态管理。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23•【字号】赣地税发[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7〕44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提高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税负核定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帐簿的标准以及设置帐簿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省局另行下发。
第四条《办法》第二条所称的“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第五条属地分局(所)负责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认定,县(市、区)级地税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原则,根据个体工商业户的经营区域、规模大小、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实行科学的分类管理。
具体划分为:大户:指省城纯营业税户年营业额为200万元以上、非营业税户年营业额600万元以上;设区市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100万元以上和非营业税户300万元以上;县(市)城区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50万元以上和150万元以上;乡镇(工矿区)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20万元以上和6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中户:指年营业额在大户标准以下,月营业额在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以上(含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小户:指月营业额在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个人独资企业
【发文字号】赣地税函[2006]38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3.20
【实施日期】2006.03.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函[2006]38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规范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征收管理,调整费用标准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
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
江西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江西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其他类型纳税人包括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的企业、非独立核算企业。
第四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全省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省、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级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成立纳税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纳税服务部门具体负责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其它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联合开展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与工商、质检、海关、金融等部门开展合作,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的联动管理。
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第八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九条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价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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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地税函﹝2006﹞38号
【发文日期】2006-03-20
【实施时间】2006-03-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 规范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征收管理,调整费用标准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采取有效措施严加征管。
结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我省实际,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将有关费用扣除标准调整如下:
1、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60元。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一次性购入的低值易耗品,价值总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可在购入当期一次性扣除;价值总额在2000元以上的,在二年内分期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允许在购置当期扣除。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时,不超过2000元(含)的,可在发生当期据实扣除;超过2000元的,在五年内分期扣除。
二、规范核定程序,合理确定税负
对《征管法》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在核定其个人所得税额时,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办法》(
赣地税发﹝2004﹞100号)的规定,进一步增强地税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核定工作程序,确保税负核定的公开、公平、公正。
在核定个人所得税时要考虑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成本费用;实际从业人员人数及其工资费用;社会保险等合理成本费用的扣除。
在考虑上述成本费用扣除后,经测算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营确实亏损的,应按税法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营有利润的,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做到应收尽收,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三、加大监控力度,掌握税源状况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建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税源管理档案,推行分类户籍管理。
加大对重点纳税人和典型户的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掌握其收入来源渠道、收入项目、收入方式及生产经营的发展变化情况;同时要加强对个体工商大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纳税辅导,帮助其建账建制,逐步向查账征收管理方式过渡。
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
关联知识:
1.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