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一、引言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它们以其独特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实力,不断推动科技进步,为经济增长注入新的活力。
然而,由于这些企业的特殊性质,如何对其进行科学、客观、有效的评价,一直是业界和学界的焦点。
为此,本文将详细解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二、评价办法概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旨在建立一套科学、公正、透明的评价系统,以衡量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整体实力和发展潜力。
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创新能力、技术实力、市场前景、管理素质等多个方面。
该办法不仅为政府政策制定提供了有力支持,还为企业自我评估、找准发展方向提供了重要参考。
三、评价办法特点1、强调创新能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核心是创新,因此创新能力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这包括企业的研发能力、技术转化能力和知识产权情况等。
2、注重技术实力:评价办法将技术实力作为评价的重要标准,包括企业的技术研发水平、技术人才队伍和技术成果转化能力等。
3、考虑市场前景:市场前景是评价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包括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市场份额和客户满意度等。
4、企业管理素质:企业管理素质是保证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包括企业的战略规划、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管理等。
四、评价办法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实施,需要企业自行申请,经过审核确认后,方可获得相应的资格认定。
对于获得认定的企业,将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和其他支持措施。
同时,政府部门也会定期对获得资格认定的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优惠政策和其他支持措施的有效实施。
五、结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实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也为政府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依据。
该办法不仅有利于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提升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未来,随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我们期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能够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市场变化。
【原创】国企改革专题--科技型企业中长期股权激励
国有科技型企业中长期激励机制02•重点政策: 顶层设计、适用范围、激励方式、条件、对象、程序•科学方法: 激励方式•实施方法: 岗位分红、项目收益分红、股权激励、虚拟股权激励、项目跟投激励123顶层设计和政策支持2002--20102002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财政部、科技部、北京政府《关于组织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开展股权激励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2010】148号)等一系列文件2016--法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学成果转化法》2016-至今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国资【2016】274号)、《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国资厅发考分【2017】47号)、《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8】54号)优化国有科技型企业中长期激励机制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适用范围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n范围(五类)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制院所企业 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国家和省部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0102030405转制院所企业《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一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接投资的科技企业;二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其独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科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规定的范畴,包括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并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认定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下载【2017】115号)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科技术产品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适用范围未纳入范围的国有科技企业如何做: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于本企业的激励方式怎么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适用范围股权分红研发费用占比、科研人员占比、科技服务型收入占比等,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应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不得用持有的控股子公司股份对本企业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定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定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定办法一、概述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科技企业”)评定是为了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以及提升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本办法规定了科技企业评定的基本要求、评定标准和评定流程。
二、基本要求1. 科技企业应为独立经济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 科技企业应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发展方向的科技创新活动;3. 科技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科技创新实力和技术研发能力;4. 科技企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评定标准1. 科技创新能力:包括科技企业在核心技术方面的创新能力、研发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等;2. 经济效益:包括科技企业的营业收入、利润、税收等经济指标;3. 组织管理:包括科技企业的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4. 社会影响:包括科技企业在技术领域的影响力、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四、评定流程1. 科技企业向相关部门申请评定;2. 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确定评定资格;3. 科技企业提交评定材料,包括科技创新项目、财务报表等;4. 评定专家组对科技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5. 综合评估结果,确定科技企业的评定等级;6. 相关部门公布评定结果,并给予相应的扶持和奖励。
五、评定等级根据评定结果,科技企业可被评定为以下等级:1. 重点科技企业:具备较高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经济效益,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2. 高新技术企业: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3. 科技型中小企业:具备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经济效益,有一定的发展潜力;4. 新兴科技企业:在创新方向上有一定的突破,但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尚待提升。
六、扶持政策和奖励为了鼓励科技创新,支持科技企业的发展,相关部门将给予科技企业以下扶持政策和奖励:1. 财政补贴和资金支持;2. 税收优惠和减免;3. 人才引进和培养支持;4. 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成果转化支持;5. 市场推广和宣传支持。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6.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市(除大连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 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现将辽宁省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参评条件(一)地方所属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范围;(四)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六)符合以上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评价工作相关要求(一)参评方式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以下简称平台)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这个办法适用于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评价。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高新技术成果或知识产权、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并能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中小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的企业。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条知识产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的各种产权。
第七条技术创新能力是指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引进创新、协同创新等方式形成的科技研发能力、技术改进能力和研发成果转化能力。
第八条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销售和服务等方面,满足用户需求并达到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的能力。
第三章评价要素和评价方法第九条评价要素包括科技创新能力、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市场份额和成长性等方面。
第十条评价方法包括自查、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等方式。
第十一条自查是指企业根据评价要素和评价指南自我检查、自我评价的方式。
第十二条专家评审是指由权威机构或专家组织对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评审的过程。
第十三条现场考察是指通过实地考察和交流方式,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的过程。
第四章评价结果和认定管理第十四条评价结果分为A级、B级和C级三个等次。
第十五条 A级企业是指在评价要素和标准中表现优异,达到A级水平的企业。
第十六条 B级企业是指在评价要素和标准中表现一般,达到B级水平的企业。
第十七条 C级企业是指在评价要素和标准中表现较弱,达到C级水平的企业。
第十八条评价结果依据评价指南和评价方法综合评定,由权威机构或专家组织进行审核后确定。
第十九条对A级、B级企业,应当根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和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对于已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中小企业,可以不再进行本次评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月3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体系建设的逻辑与方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体系建设的逻辑与方法文/徐晓炎2022年,中国中小企业总数突破5000万家,新注册企业超过800万家。
中小企业的数量仍在增加,中小企业作为我国工商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吸纳就业的主力军。
科技型中小企业又是中小企业的佼佼者,更是国家科技创新的主体,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关乎民生发展,关乎技术升级,与国家创新发展。
笔者在多年的科技企业工作和咨询辅导当中,总结出了一套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体系建设的逻辑与方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国家和上海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科创政策,助力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效发展。
本文结合上海的科技创新体系政策,下面从五个方面阐述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创新要素与创新体系建设的逻辑与方法。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定义与规模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中明确指出:“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自2018年,上海开启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每年分8~10批次不等,合计有6000家至17000家中小企业入库。
截至目前,共有48批30811家企业入库。
在这3万余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有18211家,专精特新企业有5938家,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又是专精特新企业有5777家。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核心要素《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中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核心要素。
科技型企业长期持续发展,仅仅拥有以上三大要素远远不够,还需要掌握科技创新政策、科研管理、科技金融、科技税收、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等全要素。
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多数成立时间不长,自身资源禀赋不高,在科技创新发展当中,面临的要素缺乏属于正常情况。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苏科高〔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苏科高〔2022〕3号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高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近日,江苏省科技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22〕56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
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就做好2022年度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过程1.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请科技部门广泛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前往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10日。
申请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责任主体,企业须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作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行为。
评价企业需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并取得202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企业可通过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入库登记编号。
2.苏州市科技局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表》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核验,原则上每月完成不少于一批次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对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交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最后一批在10月12日前提交。
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分批汇总公示、公告,于10月31日前完成最后一批拟入库企业公示文件发布工作。
3.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地方贴近企业优势,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和政策诉求,加强跟踪服务工作。
项目申报-何为初创科技型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
何为初创科技型企业?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下面来详细看看初创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定义及其对应可享有的优惠政策。
初创科技型企业财税【2017】38号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如果高新技术企业又属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则可能适用财税【2017】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规定:(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2021)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2021)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强专项管理,提高创新效益,我委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1年3月26日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计划管理,提高科技创新效益,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资金旨在推动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有关要求。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和监督管理等;各区科学技术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配套政策研究制定、申报推荐、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统筹布局、市区联动、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四条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财务和管理制度健全,且为非上市企业;(二)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等业务,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一般无知识产权纠纷;(三)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已完成的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且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职工总数不超过300人,其中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四)市委市政府有其他相关要求的,当年度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创新资金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一)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项目。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23〕115号)简版修正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23〕115号)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政策,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其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价标准第一节技术创新能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评价主要考核以下方面:1.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2. 技术创新投入的比例;3. 技术创新能力的发展趋势。
第二节市场影响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影响力评价主要考核以下方面:1. 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2. 企业产品或服务的行业地位;3. 企业产品或服务的用户满意度。
第三节经营状况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评价主要考核以下方面:1. 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的增长情况;2. 利润水平和财务稳定性;3. 资金使用效率和偿债能力。
第三章评价程序第一节申报和初审1.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规定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交给评价机构;2. 评价机构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节现场评估1. 评价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市场影响力和经营状况进行实地调研和评估;2. 根据情况可以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评估。
第三节终审和认定1. 评价机构根据现场评估结果,进行终审和认定;2. 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将获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优惠待遇。
第四章评价结果的公示和监督第一节评价结果的公示1. 评价机构将评价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2. 公示期内,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节评价结果的监督评价机构对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其持续符合评价标准和要求,如发现不符合的情况,将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资格。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请参阅国科发政〔2023〕115号文件。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暨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暨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暨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68号)工作部署,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暨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
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一)评价对象范围符合《评价办法》相关条件的企业。
(二)评价工作程序1.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请符合《评价办法》相关条件的企业须前往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选择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企业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受理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10日23:59。
2.评价工作包括:注册登记、企业自评、形式审查、名单公示、入库公告。
(三)工作要求1.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要认真对照《工作指引》做好本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针对企业在使用评价工作系统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做到精准服务。
2.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要做好信息核对确认工作,为企业信息报送把好关。
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评价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评价办法1. 引言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是指以科技研发和创新为主要驱动力,具有独立知识产权并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
为了促进和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评价办法,对其进行全面评审和评价,有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2. 评价指标体系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指标体系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指标:2.1 科技创新能力新技术研发能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创新项目质量和数量2.2 知识产权保护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商标注册数量著作权登记数量2.3 经营管理能力企业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招聘和培养人才的能力项目管理和运营管理能力2.4 市场开拓能力产品推广和市场营销能力渠道拓展和客户开发能力市场份额和市场扩张能力2.5 资金和资源运用能力资金使用效率资金来源多样化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3. 评价方法及流程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评价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并结合实地考察和电子资料审核进行综合评估。
评价流程包括:3.1 评价准备阶段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和权重收集企业相关资料和申报表格组织评审专家和评审团队3.2 评价实施阶段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进行实地考察和面试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评估企业能力3.3 评价报告和阶段编写评价报告,包括评估结果和建议向企业反馈评价结果评价工作,优化评价方法和流程4. 评价结果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对科技型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后,可得到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优秀:企业在各方面指标上表现出色,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
良好:企业在多个指标上表现良好,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
一般:企业在部分指标上表现平均,需要加强技术创新和市场拓展能力。
不合格:企业未能达到评价标准,需要改善和提升核心能力。
5. 评价结果的应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结果的应用包括:政府扶持和资金扶持:对于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企业,可给予政府补贴和资金支持。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定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定办法一、背景介绍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推动国家科技创新和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和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定办法是必要的。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定办法旨在确定和评定具备科技创新能力并对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中小企业,为其提供相关政策和支持措施。
二、评定指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定采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2.1 科技研发投入情况评定指标包括企业科技研发投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研发人员占企业总人数的比例、研发设施和设备情况等。
2.2 科技创新成果评定指标包括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的专利数量、新产品和技术的研发应用情况等。
2.3 经济效益评定指标包括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带来的经济效益,如销售收入增长、利润增加、市场占有率提升等。
2.4 人才队伍建设评定指标包括企业拥有的高级人才数量、具有创新能力的员工比例、人才培养和引进情况等。
三、评定流程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定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3.1 初审初审主要对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包括企业注册资料、科技研发投入情况、科技创新成果等。
初审阶段需要企业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步筛选。
3.2 复审复审阶段对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更为详细的评估和评定。
评定小组将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并结合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分和评定。
评定小组成员由相关科研机构、中小企业和政府部门的专家组成,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和公正。
四、评定结果和政策支持评定结果将根据综合评分确定企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定等级,评定等级主要分为A、B、C三个等级。
评定等级越高,企业将获得更多的政策和支持措施,包括税收减免、融资支持、创新基金等。
五、评定周期和动态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定周期为一年,评定结果将在评定周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布。
评定结果将动态管理,对评定结果较低的企业提供相关培训和支持,帮助其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定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转型升级。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一、背景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生产经营中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
为了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创新能力和竞争力,需要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二、评价指标体系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核心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技术创新能力技术创新能力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评价指标包括企业研发投入占比、研发人员比例、专利申请数量、科研项目数量等。
2.2 人才队伍建设人才队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重要支撑,评价指标包括企业人才引进情况、人才培养计划、科研团队构建等。
2.3 技术合作与转化技术合作与转化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外部环境互动的重要途径,评价指标包括技术合作项目数量、技术转化收入占比、合作伙伴数量等。
2.4 企业管理与运营企业管理与运营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评价指标包括企业管理体系、财务状况、市场占有率等。
三、评价方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将各项指标综合考虑,评价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评价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数据收集收集企业相关数据,包括研发投入情况、专利申请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合作与转化情况、企业管理与运营情况等。
3.2 指标权重确定根据评价指标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确定各项指标的权重,以反映指标在综合评价中的相对重要性。
3.3 指标得分计算根据各项指标的数据和权重,计算各项指标的得分,得出企业在各个指标上的表现。
3.4 综合评价将各项指标的得分综合计算,得出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用于评价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四、评价结果应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结果的应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奖励和激励对评价结果较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和激励,鼓励其进一步发展,例如给予财政补贴、减税优惠等。
4.2 政策支持根据评价结果,针对不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不同的政策支持,例如加大对研发投入的资金支持、加强技术转化平台建设等。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
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科技型企业分类及认定条件
中国独角兽1家
东北唯一1家
省级独角兽2家
全省高新区第一
浑南区(沈阳高新区)科技型企业类别及现状
名称
认定条件
目前情况
科技型中小企业
基本要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3类指标;满分100,60通过,其中科技人员不得为0分。
三类指标:
1.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为满分20分;
2.研发投入。两种评分:一是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6%以上,二是研发费用占成本费用30%以上,为满分50分;
八大条件:
1.注册成立1年以上,税务为查账征收;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八大领域的细分三级目录内;
4.科技人员占比10%以上;
5.按销售收入不同,3年的研发费用占比3%、4%、5%以上;
6.近1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占总收入60%以上;
7.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4大方面共100分评价;
3.科技成果。1项以上一类或二类知识产权,满分30分。
其他要求:
1.在国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中小型),不必满一年,全年随时认定;
2.高新技术企业等条件直接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改〔2017〕115号)
全区639家,全市2200家。
数量全市第一
高新技术企业
基本要求:满足八大条件,符合八大领域,满分100,71分通过。
(依据《沈阳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安排(2019年度第一批次)》沈科发〔2019〕40号)
全区132家,
全市数量第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
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
第二章评价指标
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
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20分)
B. 25%(含)-30%(16分)
C. 20%(含)-25%(12分)
D. 15%(含)-20%(8分)
E. 10%(含)-15%(4分)
F. 10%以下(0分)
2.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
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6%(含)以上(50分)
B. 5%(含)-6%(40分)
C. 4%(含)-5%(30分)
D. 3%(含)-4%(20分)
E. 2%(含)-3%(10分)
F. 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50分)
B. 25%(含)-30%(40分)
C. 20%(含)-25%(30分)
D. 15%(含)-20%(20分)
E. 10%(含)-15%(10分)
F. 10%以下(0分)
3.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
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 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 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 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 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 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 没有知识产权(0分)
第八条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
(一)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二)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三)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四)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五)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六)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七)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
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第三章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
第十条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
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
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第十二条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第十五条科技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审核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