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全文内容及实施时间.doc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4〕663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停车管理单位,各业主大会: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内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市停车管理有关规定,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起执行)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10512(颁布时间)20010701(实施时间)20190316(失效时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文号)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道路范围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对缺少机动车停车场所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位,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机关可以撤销已经确定的道路停车位。
原批准机关撤销道路停车位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道路停车位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遇紧急情况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使用道路停车位的道路交通管制措施,并负责维护停车秩序。
在紧急情况处理完毕或者大型活动结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取消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
第七条道路停车位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时间、编号,用于公用停车或者专用停车。
道路停车位用于专用停车时,只准许已领有专用停车证的机动车限时、对号入位停车,禁止其他机动车停车。
第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时,只准许在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位内停放,在道路停车位以外的其他道路范围禁止机动车停放。
第九条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时,驾驶员应当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不得超出停车位,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机动车借道进出道路停车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第十条机动车在实行计时收费器收费的道路停车位内停车时,驾驶员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停车位使用费;(二)使用交费凭据的,将交费凭据按规定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明显位置,以备查验;(三)在交费凭据上注明的或者收费器上显示的有效时间内停车。
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
工。
20 1 9
1月7
日 ,
陈吉 宁 市 长 召 开 专 题会 议 研 究 , 原 则 同 意 了 《 方
案 》 并形 成会议 纪要 。 目 前 各 项 重 点 工 作 都 在 按
分 工推 进落 实 中 。
二 是研 究 支 持 骨 干 企 业 成 立 末 端 配 送 服
务 联 盟 。 为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 鼓 励 企 业 做 大 做 强 , 市 商务 局组织 重 点 企 业 发 起 成立 “ 北 京 末 端 配 送
一 、 推 动 快递 三 轮 车 规 范 管 理 一 是 起 草 了 《 北 京 市 快 递 行 业 电 动 三 轮 车 规 范 管 理 工 作 方 案 》上 报 市 政 府 。 按 照 “ 两 条 例 一决 定 ” 相 关 要求 , 市 商 务 局 会 同 市 邮 政 管 理局 、 市交 管局 等 部 门 , 结 合 本 市 快 递 行 业 发 展 实 际 , 研究 起草 了 《 北京 市 快递 行 业 电 动 三轮 车 规 范 管 理工 作 方 案 》 ( 以 下 简 称 《 方 案 》 ) 上 报 市 政 府 。 《 方 案 》 明 确 了 “ 禁 限 结 合 、 以 限 促 禁 、 标 本 兼 治 、 综合 施策 ” 的 工 作 思 路 ; 提 出 了 “ 以 市 场 为 主 导 , 用 3 5 年 时 间 , 逐 步 用 新 能 源 货 车 替 换 电 动 三 轮 车 , 实 现 电 动 三 轮 车 总 量 逐 年 递 减 ” 的 工 作 目 标 ; 通过 制 定 通行 政策 、 完 善 配套 设 施 、 推 进 模 式
( 一 ) 针 对 快 递 车 辆 , 拟 通 过 使 用 合 法 规 范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逐 步 替 换 现 有 的 快 递 电 动 三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泊位供给第三章治理与服务第四章道路停车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
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工作,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建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制,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组织制订、宣传贯彻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推进停车区域治理,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停车执法。
区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停车执法事项,将停车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确定监督、管理人员,建立居住停车机制,指导、支持、协调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泊位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擅自设置障碍物等行为进行举报;鼓励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停车志愿活动;倡导、宣传有位购车、合理用车、绿色出行理念。
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
共识 。
机 动 车停 车 工 作 是 交 通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市委 、 市人 大 、 市 政府 高 度 重 视 。 市 委 蔡 奇 书
记 多次就 停 车工 作作 出 重 要 批示 , 《 停 车条 例 》 实
施后 , 专 题 听 取 了 停 车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汇 报 , 并 作
根据 《 停 车条 例 》 规定 , 市 级相 关 部 门 需 制 定
1 2 个 配套文 件 , 涉 及设 施 规 划 建 设 、 道 路 停 车 电
子 收费 、 规范 管理 等方 面 , 截 至 目 前 已 出 台
个 9
。
是 一 围绕 规划 建设 , 出 台 了 居 住 区 停 车 泊 位
实 施 情 况 的 报 告 ( 书 面 )
年 2 0 1 9
7
月
26
日 在 北 京 市 第 十 五届 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会议上
北 京 市 交通 委 员 会
主 任 、 各 位副 主 任 、 秘 书 长 、 各位委 员 : 《 北 京市 机 动 车 停 车 条 例 》 ( 以 下 简 称 《 停 车
出 明 确 指 示 。 市人 大 直接 主 导 停 车 立 法 工作 , 从
立项 到 颁 布历 时 三年 , 反 复 征 求 和 充 分 吸 收 了 社
会各 方 面 的 意见 , 凝 聚 了 广 泛 共 识 , 历 经 两 届 市
人 大常 委会 四 次 审 议 。 市 政 府 陈 吉 宁 市 长 要 求
印 发 了 宣贯 工 作 方 案 , 召 开 了 全 市 宣 贯 大 会 , 部
署 宣传 培训 、 贯彻 实 施 工 作 任务 。 市 、 区 、 街 乡 镇
关于对全市公用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规定
关于对全市公用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1.09.16•【字号】京政办发[1981]78号•【施行日期】198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对全市公用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八一年九月十六日京政办发[1981]78号文件转发)为了维护首都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加强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根据市人民政府对机动车停车场加强统一管理的指示,特做如下规定:一、凡现有道路两侧、公共活动场所以及游览地区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各单位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自建的停车场),均属公共交通设施,一律由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除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外,任何单位不得任意占用或改变使用性质。
二、今后凡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体育设施,必须设置相应的停车场地。
停车场的设计要征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三、现有公用机动车停车场,经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组织人员收停车费。
同时要报经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执照。
收费标准及营业事项,要执行市工商及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
未经批准已经组织收费的,要重新报经公安交通和工商管理部门审定,补办手续。
不经审核擅自收费的应予以取缔。
四、体育场(馆)、展览馆、大型影剧院及大型饭店的停车场,暂不收停车费。
其它收费的机动车停车场,如遇有大型集会、政府级的各种代表团访问参观或有公安局加派交通警卫管理的和为其服务的工作人员的车辆停放,免收停车费。
五、公用机动车停车场地的维护,要随着道路管理的分工,分别由市、区县道路养护部门纳入道路维护计划。
凡收费的停车场,由收费单位按市政或公路管理部门的规定,交纳场地维护费和设施费,日常保洁工作由收费单位负责。
六、本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公安局施行。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全文(新版)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全文(新版)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3年11月18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现发布《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一年五月十二日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道路范围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对缺少机动车停车场所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位,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机关可以撤销已经确定的道路停车位。
原批准机关撤销道路停车位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道路停车位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遇紧急情况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使用道路停车位的道路交通管制措施,并负责维护停车秩序。
在紧急情况处理完毕或者大型活动结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取消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
第七条道路停车位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时间、编号,用于公用停车或者专用停车。
道路停车位用于专用停车时,只准许已领有专用停车证的机动车限时、对号入位停车,禁止其他机动车停车。
第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时,只准许在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位内停放,在道路停车位以外的其他道路范围禁止机动车停放。
第九条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时,驾驶员应当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不得超出停车位,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4年修正)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泊位供给第三章治理与服务第四章道路停车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
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工作,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建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制,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
市交通主管部门统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组织制订、宣传贯彻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6.16•【字号】京国土房管物[2004]663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4]663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停车管理单位,各业主大会: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内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市停车管理有关规定,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5号令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一年五月十二日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包括机动车公共停车库、机动车公共停车楼等停车设施,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依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有关停车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的政策,审查停车场经营者的资质,制定停车场行业管理规范,并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的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
规划、发展计划、建设、价格、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编制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逐步缓解停车设施供需矛盾。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与新区开发、旧城及商业街区改造、道路建设等相结合。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规划、发展计划、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制定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北京市停车管理规定
北京市停车管理规定《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停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停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8]69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8〕69号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和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人人有责。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二章车辆第四条车辆过户、变更车型、变更颜色、报废、迁出或迁入本市,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
第五条本市的机动车必须遵守下例规定:1、拖拉机不准改轮调速;2、汽车、电车、拖拉机、后三轮摩托车,必须配带灭火器;3、载质量2000公斤以上的货运机动车和挂车两侧前后轴之间,以及机动车与挂车之间,必须安装防护网。
第六条机动车拖带的挂车后面不准再牵引车辆。
第七条机动车试车必须遵守下例规定:1、由正式驾驶员驾驶;2、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3、不准乘坐与试车无关的人员;4、不准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机动车修理单位试车时,除遵守前款各项规定外,必须标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
第三章车辆驾驶员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变更工作单位、住址,迁出、迁入本市,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
第九条驾驶残疾人专用的机动车,必须遵守下例规定:1、随身携带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残疾人专用车驾驶证;2、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3、不准带人。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出台的《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出台的《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一篇: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出台的《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7月1日,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出台的《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尽管新办法对居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车辆停放要求等方面作了规定,但对停车费收取尚未提出具体的标准,就在新办法出台的同一天,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某小区发生了百余辆车堵路抗议车位费提高事件。
事实表明,居住区内车位不足、停车费收取、签订车位合同等仍是业主最为头疼的老大难问题。
为此,记者走访了多个小区就上述问题做了细致的调查■调查一:车位太紧张业主很无奈张先生两年前搬进通州区某小区,最初他还没有私家车,自然也不会留意车位的事情。
入住时物业几次打电话问张先生是否租车位,他都拒绝了,心想:以后有车再说吧。
谁料去年年底,张先生终于下定决心买了一款新车,随后却租不到停车位。
目前,张先生每天下班只能把车停在附近商场的停车场里,上下班很麻烦。
张先生所在的小区停车位归物业公司直接管理,于是他找到物业公司希望解决车位问题,而答案只有一个:现有的停车位全部租完,只能等其他业主退租后再办理。
买车带来的苦恼让张先生很是抱怨,一是怨开发商设计不合理,没有建设充足的停车位,二是怨自己当初没有租下车位,哪怕当时多交一两年的租金现在也不至于愁成这样。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像张先生家这样,车位紧张的商品房小区确实很多,因此现在新建的项目在设计规划时大都能够考虑到业主的需求,按照1:1的比例修建停车位,保证业主一家一个停车位。
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新小区车位紧张的问题将有所缓解。
■调查二:停车纠纷多收费为主因北京市目前尚未出台关于小区内停车收费的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及业主遇到车位问题只有遵循《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据了解,《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上规定,居住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收费标准是小型车150/月,大型车210元/月。
北京机动车停车条例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号《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泊位供给第三章治理与服务第四章道路停车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
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工作,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建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制,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组织制订、宣传贯彻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推进停车区域治理,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停车执法。
区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停车执法事项,将停车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确定监督、管理人员,建立居住停车机制,指导、支持、协调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泊位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
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
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的立法说明制定《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适时出台的项目,根据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市交通委开展了法规调研和立项论证工作。
2016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立项,并将该条例列为2017年力争出台项目。
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市交通委借鉴外省市先进做法,结合各部门意见,开展了草案起草工作,形成了草案送审稿,于2017年3月17日报送我办进行法律审查。
根据立法工作程序,现将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送审稿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分类定位,动静协调,推进以静制动。
一是确立了机动车停车的定位,停车是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须与动态交通体系协调发展。
二是明确了停车有偿使用、全民停车付费的理念。
对独立建设的中心城区配建停车场、P+R 停车场和为改善交通秩序建设的公益性停车场定性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由政府提供。
三是明确了停车设施分类,分别从基本性质、规划性质、车辆使用性质、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场所、经营行为、收费性质、管理权、所有权、使用权等方面划分车位类型。
对于基本车位和出行车位,提出了适度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科学调控出行停车需求的要求,通过见缝插针挖潜居住区内及周边空闲场地增加临时停车位缓解居住区停车,通过分区分类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合理调整道路停车位减少出行停车。
四是明确不同类型的营运性车辆的停车要求,规范了公交、出租、货运、危险品运输、班线客运、旅游、租赁等车辆停车的设置、管理和停放要求,明确旅游停车的规划及公交用地供给。
五是明确了农村停车的要求,在规划方面,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要统筹城市乡村的空间资源与布局,在管理方面,农村停车可以按照村委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程序实行自治管理,自行设置停车位,并将农村停车位设置情况报送区停车管理部门。
二、统筹规划,科学供给,平衡供需矛盾。
一是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停车总体发展战略、区域发展策略、供应体系及引导政策,明确区域控制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分区域、分阶段、分类别实行差别化供给,合理设定停车设施分布和规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保障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促进城市交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的停车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加强组织、协调、监管。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觉遵守规则的意识。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便利性。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依据科学规划,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动停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第八条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组织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第九条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和管理要求。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按照公益性和经营性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当提供必要的标识、标线、设备设施、服务设施,确保停车服务的质量。
第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并公示停车费标准。
第十五条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无故拒绝接纳合法停车请求,不得诱导用户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或付费要求。
第十六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妥善保管用户的车辆。
第十七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指引和服务。
第十八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三章车辆停放管理第十九条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在规定的停车场、停车泊位或者允许停车的区域内停车。
第二十条机动车主或使用人在停车时,应当遵守停车指引,按规定停放车辆。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主或使用人在停车场内停车应当按时缴纳停车费。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停车占道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停车占道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京交财发〔2011〕192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停车占道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财发〔2011〕19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停车占道费征收管理,提高城市道路维护管理水平,特制定《北京市城市道路停车占道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北京市城市道路停车占道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停车占道费征收管理,提高城市道路维护管理水平,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年第198号令)、《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2005年第156号令)、《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2001年第75号令)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占道停车的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简称停车占道费)。
第三条各区县停车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停车占道费的征收单位。
市属道路和区属道路的停车占道费均由道路所在区的停车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第四条征收单位应持《收费许可证》,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批准的停车占道费收费标准收取。
第五条停车占道费已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单位,按照非税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未纳入非税收缴改革的单位,占道费收取采用“部门开票、银行收款、资金直接上缴同级国库”的票款分离管理办法。
征收单位到辖区财政部门领取《一般缴款书》,按照收费项目、标准,填开《一般缴款书》交缴费单位。
缴费单位持《一般缴款书》到开户银行以转账方式缴费。
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批准部门】北京市政府
【批准日期】1991.03.15
【发布部门】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1991.04.05
【实施日期】1991.04.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11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991年3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1年4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机动车和停车场、停车库的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把停车场、停车库列为防火重点部位,建立防火安全管理制度,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加强防火安全管理。
单位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由本单位负责;公共停车场(包括临时停车场)、停车库由停车场、停车库的设置或收费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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