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全国非法集资案例100个 (附链接)
法律知识非法集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非法集资案件层出不穷。
非法集资不仅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本文将以某市某公司为例,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投资、金融理财等业务。
公司初期以稳健的经营理念获得了投资者的信任,业务规模逐渐扩大。
然而,从2013年开始,公司开始出现资金链断裂的迹象,随后涉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行为分析1. 案件概述某市某公司通过发行“理财产品”,承诺高额回报,吸引大量投资者投入资金。
公司以虚假的房地产项目为幌子,将筹集的资金用于其他投资领域,导致资金链断裂。
最终,公司无法兑付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涉嫌非法集资。
2. 非法集资手段(1)虚假宣传:公司通过各种渠道发布虚假广告,夸大投资回报,误导投资者。
(2)承诺高额回报:公司承诺投资者在短期内获得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投入资金。
(3)虚假项目:公司以虚假的房地产项目为幌子,将筹集的资金用于其他投资领域。
(4)虚构资金用途:公司虚构资金用途,误导投资者,掩盖资金链断裂的事实。
3.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案件处理及法律后果1. 案件处理某市某公司非法集资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
经调查,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金额高达数亿元。
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并责令退还投资者本金及利息。
2. 法律后果(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2)投资者本金及利息得到部分退还,但仍有部分损失。
(3)案件对金融市场产生了不良影响,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法律知识非法集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
非法集资犯罪不仅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非法集资案件的剖析,揭示非法集资犯罪的危害,以及法律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二、案情简介2016年,被告人李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亲戚、朋友等关系,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被告人李某承诺在短期内给予投资者高额回报,吸引了众多投资者参与。
然而,在募集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后,被告人李某便将大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剩余部分则用于支付前期投资者的回报,以此维持骗局。
三、犯罪事实及法律适用1. 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在非法集资过程中,采用虚构项目、隐瞒风险、夸大收益等手段,骗取公众信任,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其中,实际用于投资的资金仅有1000万元,其余资金被用于支付前期投资者的回报、个人挥霍等。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非法集资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项目、隐瞒风险、夸大收益等手段,骗取公众信任,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案件审理及判决1. 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查明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并对其进行了审判。
2.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同时,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非法集资所得,返还给受害投资者。
五、案例分析1. 非法集资犯罪的危害非法集资犯罪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通过虚构项目、隐瞒风险等手段,骗取了众多投资者的信任,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此外,非法集资犯罪还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2. 法律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中的作用本案中,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李某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对其进行了公正的判决。
非法集资案例
非法集资案例(银监局提供)贾x等人非法经营(网络传销)案【案情】2006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贾x伙同顾xx、魏xx等人加入境外传销组织,利用境外服务器开办“Gold Money”英文网站,并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群众钱财。
发展对象以8元人民币购买一个Gold Money黄金货币(虚拟货币),分投资2000元、8000元、20000元、28000元人民币的不同档次购买虚拟金币,按2%-3%比例返还,一直返还240天。
Gold Money传销组织骨干成员主要由安徽、湖南等地社会闲散人员组成,涉案人员达1000余人,分别来自安徽、江苏、天津、河北等省市,非法经营数额达206万元。
【点评】“Gold Money”传销案是江苏省成功破获的第一起网络传销案件,与传统意义上的传销活动相比,网络传销具有传播更快、危害更大、涉及范围更广等特点。
不法分子一般不使用真名,多使用类似“野狼”、“五洲同庆”等昵称或网名,同时使用虚拟货币结算,更具有隐蔽性。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网络上的虚拟投资要慎之又慎,也许这正在与你昵称的网友给你的温柔一刀。
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案情】2003年7月冠龙公司成立,主要经营生物技术开发、生物制品研究、销售,种植业、养殖业等。
公司成立后,对外宣称养殖药蚁可获得很高的回报率,即公司以400元/窝的价格出售优质药蚁蚁种给养殖户,再由养殖户以委托养殖的形式,由公司提供养殖的场所、养殖人员以及相关技术,对其所购买的药蚁代为养殖,养殖户每窝付给公司委托养殖费60元,每窝每年繁殖32窝药蚁,再由公司以每窝20元的价格向养殖户回收,其回报率高达39.13%。
2003年7月至2004年7月,冠龙公司先后与54户养殖户签订了《特种药蚁蚁种销售合同》、《特种药蚁委托养殖合同》和《特种药蚁回收合同》,总共吸收公众存款160余万元,后冠龙公司无力回购药蚁,主要负责人卷款逃跑。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投入是有保障的,回报总是诱人的,可结局往往都是一场空欢喜。
对许多人来说,“非法集资”四个字,让他们有着刺骨之痛。
1.高安冰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2年4月,高安冰、贾某商量以开展保险业务为名向社会公众融资,并先后在茌平县贾寨、肖庄等五乡镇建立渤海财产保险(后改名为“华安财产保险”)代办点,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高安冰捏造“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及该公司“保险股金”业务,以该公司的“保险股金”用于建设车辆检测线、重大车险提前赔付需要大量资金为名,通过五乡镇保险代办点向社会公开宣传,贾某招聘了10余名业务员帮助被告人高安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在渤海“保险股金”业务无法继续开展后,高安冰转而捏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及该公司“保险股金”、“福满堂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继续通过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吸收资金后,高安冰未将所吸资金用于车辆检测线投资及重大车险提前理赔业务,并造成60余万元无法归还。
2013年7月5日、7月26日高安冰、贾某分别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民警抓获。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处高安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贾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徐飞集资诈骗案在担任保险代理员期间,自2008年至2011年3月,徐飞以到保险公司存款利息高并送大礼包为名,骗取滑县小铺乡大张庄村张国徽、徐万锯、徐万桥等55户存款共计人民币925760元。
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全部挥霍。
同时,在代理保险过程中,徐飞向投保人宣称如一次性缴纳数年保险费,保险公司有免除部分保险费、打折或送烧鸡、购物卡、太空杯等礼品的优惠活动,在收取被害人徐建丽、张振凯、杜春霞、张俊辉、张国卫等42人三至七年不等的保险费后,除缴纳了当年应当缴的保险费外,下余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15614.7元据为己有。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专题:选登典型案例之一草根PE 的骗局——上海黄某非法集资案一名年轻的创投企业发起人、私募股权基金(PE)管理者,一群以退休职工为主的投资人,融资的别有用心、投资的盲目轻率,充分暴露出目前草根PE界的混乱现状。
案情简介当创投企业受热捧时,“80后”的黄某与李某某等人合谋发起所谓的创投企业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2006年2月至2008 年8月,黄某伙同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上海汇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九家投资管理公司,以投资者参与公司发起设立可得到无风险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3亿佘元。
在私募基金概念炒作如火如荼之际,黄某对其吸引资金的方式进行了“升级”。
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间,黄某纠集张某某在上海成立德浩企业,在天津注册设立德厚基金公司,以招募私勤奋基金的名义,以签订协议、承诺8.4%的固定年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4800佘万元。
至案发,黄某等人所筹集的 1.78亿佘元款项除部分返利、归还投资款及投资外,大部分资金被用于炒股、提现、出借及购置房产和个人消费,并挥霍殆尽,造成参与者经济损失8500 佘万元。
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2003年7月至2006年1月间,黄某等人利用租借的办公地点招揽客户,釆用低吸高抛的方法,非法买卖、转让三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取客户资金1944万元,从中非法获利838万元。
作案手段1、夸大宣传、利益诱惑。
公司设立过程中,黄某、李某某培训公司人员釆用随机拨打电话、向亲友介绍其设立的创投企业等方式吸引公众投资,还多次在上海、安徽、浙江等地设立多个招募投资经营点,以开讲座、推介会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承诺支付8%〜10%的回报收益及许诺分红、超额回购等招揽投资人。
对能招来投资的人员给予不同比例的提成,诱使投资人再向他人进行宣传,以招揽更多不明真相的人参与。
2、分红派息,抛砖引玉。
(完整word版)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涉及众筹和股权投资等平台一、众筹平台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1.案情简介2004年,梁某筹建了好一生股份公司,并于2005年将好一生股份公司的股票通过西安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挂牌。
在未经证监部门备案核准的情况下,梁某以每股1至3.8元的不等价格向社会公众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发行好一生股份公司的“原始股票”。
此外,好一生公司还组织业务人员在南宁街头摆摊设点向公众推销,以现金方式认购。
在销售时,好一生公司对外虚假宣称保证每年向股东分红不少于每股0.10元,股票持有人可在技术产权交易中心自由交易。
同时承诺,公司股票若在2008年12月30日前不能在国内或海外上市,公司就以双倍价格回购。
2007年12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4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好一生公司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10万元;梁某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作案手段梁某利用公众对于“原始股”的兴趣,承诺高额收益,非法发行股票,已构成刑事犯罪。
3.案件查处梁某侵犯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4.案件警示“原始股”是股票的一种特殊形态,不具有公开募集性。
希望公众不单单看到“原始股”可能存在的收益,也注意分辨“原始股”的真伪和投资的风险。
二、股权投资平台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1.案情简介张某于2011年3月成立了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地为本市朝阳区某处。
张某于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间,以购买股份高额返利的名义,即投资者每投资1.5万元,其中的1万元购买公司万分之零点二的股份,0.5万元用于购买公司的玉器,6个月为一个周期,每个月返利2100元,6个月后返还1万元本金,向社会非法募集资金。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30•【分类】其他正文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张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例2:“智冠系”非法集资案案例3:尚某某集资诈骗案案例4:孙某等人集资诈骗案案例5:史某、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01.张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基本案情】2014年底,被告人张某为筹集建设养老院的资金,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与艾某等人签订合作协议,由后者组建营销团队,通过在老年人聚集的公共场所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到工地参观、召开推介会、发布宣传视频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以提供“养老享老”服务和高息返利为诱饵,引诱老年人出资办理会员卡,并承诺三年期满后可以将会员卡内资金转为住宿费用,期间按年化10-15%的利率返利。
2014年11月至2019年8月,张某共向747名老年人吸收资金共计5900余万元。
案发后,相关单位采取多项措施,将集资款尽数追回。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张某等人有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等人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所追回集资款全额发还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养老产业、“银发经济”蓬勃发展,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金融防范意识较差的特点以及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以提供老年服务、建设养老公寓等为由,以老年人为侵害对象进行非法集资,社会危害严重。
为守住老年人的“养老钱”,审理法院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多次与公安、检察机关会商,反复对被告人、辩护人释法明理,讲明退赃从宽的法律政策和法律后果,经多方不懈努力最终将涉案资金全部追回并发还集资参与人,挽回了损失,惩处了犯罪,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非法集资案例
非法集资案例非法集资犯罪在各地均有发生,与其它经济犯罪相比,非法集资犯罪一般都经过宣传造势、募集资金、还本付息、最后崩盘等环节,作案周期普遍较长。
非法集资犯罪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一旦案发容易产生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滋生绑架、暴力逼债等犯罪行为,酿成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较大压力。
中晋非法集资中晋非法集资4月6日,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称,中晋系相关联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诈骗而被查处,实际控制人徐勤等人在准备出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截获,其余20余名核心成员也在4月5日全部抓获。
据了解,中晋系投资注册50余家子公司,并控制10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以私募股权投资产出高收益率吸引投资者。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2月10日,中晋合伙人投资总额已突破340亿元,涉及总人次超过13万。
值得一提的是,“中晋系”虽然被曝涉嫌非法集资诈骗,但直到被抓当日,该公司的相关产品的兑付从未出现过困难。
有投资者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100多家子公司都在漕河泾的那幢国太单位,我现在只查了40多家,很多公司都一个地址”。
截至目前,上海公安机关并未公开最新进展;而有中晋内部员工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对于赔付问题,目前公司没有钱可以赔付,”另外有知情人士透露,“融资来的钱很多都已经洗出去了”。
面对一连串的兑付风波,易通贷总经理康文发文表示,“泛亚是贵金属交易所,快鹿系是众筹拍电影,中晋是做股权基金,事实上都不是P2P企业,P2P成为互联网金融企业非法集资的背锅侠”。
事实上,针对私募机构非法集资行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此前透露,《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将在本月发布。
重点会在于非法集资的认定和禁止私募拆分的问题上。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私募管理办法的出台,以及近期有关部门的严打措施,预计调查风暴即将来临。
上周,上海已全部暂停投资类公司注册。
中晋投资被查封根据上海公安局的公告,4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根据群众举报,在本市浦东、黄浦、静安等地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诈骗犯罪的国太控股、中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中晋一期股权投资基金等“中晋系”相关联的公司进行了查处,实际控制人徐勤等人在准备出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在机场截获,其余20余名核心组织成员在4月5日也被全部抓获。
2014年P2P十大事件
2014年P2P十大事件:“跑路”狂潮吓不住银行大军杀入董毅智律师 2014-12-31 10:16∙投稿∙P2P∙互联网金融(38)(3)自2013年以来,P2P网贷行业以一种势不可挡的速度发展,他们以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相结合的创新模式,为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提供了一条全新的快捷融资途径,也为理财人提供了一条理财渠道。
在岁末,P2P监管大潮来袭之际,笔者为你来一场岁末P2P十大事件大盘点。
大事件一:P2P跑路狂潮,屡创最快纪录2014 年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一方面光彩照人,而另一方面也出现很多问题。
由于网贷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相关部门的监管,法律政策等也相对匮乏,平台跑路事件频频发生。
截至2014年12月,出现提现困难、倒闭、跑路等问题的P2P平台已达338家。
这一年来,最短时间跑路的十大P2P网贷平台主要分布在经济发达的南部沿海地区。
其中最短寿命为半天,最长寿命也不过2个多月。
没有最快,只有更快,纪录被一次次刷新,投资人的心被虐不断。
排名第一的平台是台州的恒金贷,它注册资金5000万,上午上线,下午就跑路了。
6月27日恒金贷P2P平台开业,并发布公告称将举行连续三天的优惠活动,但当天下午,网站就打不开了。
业内人士表示,开业第一天就跑路,该平台创下了P2P的一个短命历史纪录。
排名第二的平台是深圳的元一创投,上线运营仅1天,平台老板就携投资人30万元潜逃,全国各地受害者约30人,累计损失30余万元,其中损失最大的约有10万元。
紧跟其后的是上线两天就跑路的银银贷、龙华贷与上线3天就跑路的福翔创投。
银银贷,推出的产品最高收益率达22%,被骗的投资者有几十个人。
就此来看,P2P行业面临的问题还不少。
包括上述跑路、失联事件在内,至少有183家P2P平台出现问题。
其中,“诈骗,跑路”类问题平台最多,占总问题平台的57%,其次为“提现困难”问题平台,占比32%。
这两者加起来,就占到问题平台的近九成。
“跑跑”已经成列甲午年P2P行业的“魔咒”,在监管未明,行业门槛低的情况下,投资者和从业者都无法从根本上突破这个“魔咒”。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22•【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目录1.“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昆明泛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上海“阜兴”集资诈骗案4.沈阳“老妈乐”集资诈骗案5.江西“老庆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案6.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7.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文献等操纵期货市场案8.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吴向东操纵期货市场案9.袁钢志洗钱案10.周张成洗钱案案例1“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借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一、基本案情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
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人丁宁,男,汉族,1982年7月11日出生。
被告人丁甸,男,汉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e租宝”平台、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年安丰裕”等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通过电视台、网络、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115万余人非法吸收资金762亿余元。
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被挥霍以及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集资款损失380亿余元。
此外,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等人还走私贵重金属、非法持有枪支、偷越国境。
二、裁判结果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等16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典型案例及判决分析
集资诈骗典型案例及判决分析Ⅰ,典型案例一、山西某工贸有限公司等集资诈骗案(一)案情简介2014年以来,被告人刘甲以山西某工贸有限公司发展经营需要资金的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雇用郑乙(在逃)等集资团队,虚构“新三板上市”的事实,夸大与“美锦”“百弘”等知名公司的合作,以山西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1547名投资人非法集资489619403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465019321.1元,其中80006525.69元注入其名下五家公司,投入生产经营资金33489235.47元,剩余资金刘甲本人不能说明用途。
2016年5月5日,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依法查封山西某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太原市武宿综合保税区的土地[证号:并政经开地国用(2014)第00012号]及建筑物。
2016年8月26日,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依法查封山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阳曲县泥屯镇某村的土地及建筑物。
2016年12月9日,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依法查封郑丙名下的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街君领小区×单元16××、17××室房屋。
2016年12月6日,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依法查封山西某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姚村镇南峪村东的工厂、办公楼及厂区土地。
另查明,2016年4月3日17时,被告人刘甲被依法传唤到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接受讯问。
(二)判决结果1.被告单位山西某工贸有限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50万元。
2.被告人刘甲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已查封的被告单位山西某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太原市武宿综合保税区的土地及建筑物和位于姚村镇南峪村东的工厂、办公楼及厂区土地依法拍卖折价后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被告单位山西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刘甲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4.侦查机关查封的山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阳曲县泥屯镇松树村的土地及建筑物和郑丙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街君领小区×单元16××、17××室房屋由其依法处置。
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就说有个叫“神奇养生公司”的事儿。
这个公司啊,对外宣称他们有一种超级神奇的养生疗法,能治百病,从头疼脑热到什么癌症晚期,只要用了他们的疗法,统统不在话下。
这一听就很不靠谱对吧?然后呢,他们开始疯狂招募会员。
说只要交一笔钱成为会员,就可以享受这种神奇的养生服务,而且还能获得高额的返利。
比如说你交1万,每个月返你1千,还说这是公司的盈利分红。
好多大爷大妈一听就心动了啊,觉得这比把钱存在银行划算多了。
这个公司的老板呢,特别会忽悠。
租了个特别高大上的办公室,装修得那叫一个豪华,里面摆满了各种看起来很高级的养生仪器,其实啊,很多都是便宜货,就为了装样子。
他们还专门请了一些所谓的“养生专家”来给大家讲课。
这些专家啊,其实就是他们公司临时雇来的演员,照着稿子念一些养生的大道理,然后就开始吹嘘公司的养生疗法有多厉害。
慢慢地,这个公司的名气越来越大,吸引了好多人来交钱。
这老板拿到钱后呢,根本就没有把钱用在什么养生疗法上,而是自己大肆挥霍。
买豪车、住豪宅,到处旅游。
到最后啊,这个骗局就维持不下去了。
因为没有真正的盈利模式,只是靠新会员交的钱来给老会员返利。
一旦新会员交的钱不够了,资金链就断了。
这时候,那些交了钱的会员才发现自己上当了,可是这时候老板早就卷款跑路了,留下一群欲哭无泪的投资者。
还有一个例子是“梦想投资计划”。
有一伙人啊,说他们有一个特别厉害的投资项目,是投资海外的什么新兴产业,据说这个产业在国外超级火,马上就要进军国内市场,到时候能赚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利润。
他们到处宣传这个项目,在一些高档酒店开那种大型的宣讲会。
宣讲会上,放着各种炫酷的PPT,上面都是一些看不懂的专业术语和图表,就为了把大家忽悠得一愣一愣的。
而且啊,他们给投资者承诺,只要投资一定的金额,就可以成为公司的合伙人,到时候不仅有高额的回报,还能参与公司的决策呢。
很多人被这种美好的前景给迷惑了,纷纷掏钱投资。
可实际上呢,这个所谓的海外项目根本就不存在。
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日益繁荣,各类投资理财产品层出不穷。
然而,非法集资案件也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为维护金融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非法集资工作。
本文将以某非法集资案件为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及判决结果。
二、案件概述2017年,某地一家名为“XX投资公司”的企业涉嫌非法集资。
该公司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理财产品,承诺在短期内给予高额回报。
在短短几个月内,该公司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经调查,该公司并无实际投资项目,资金去向不明,涉嫌非法集资。
三、法律法规分析1. 非法集资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征:(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使用诈骗方法;(3)非法集资,数额较大。
2. 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包括:①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②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③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民事责任非法集资行为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①返还投资者本金;②赔偿投资者损失;③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XX投资公司及其负责人构成非法集资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同时,责令被告人返还投资者本金,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XX投资公司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采用虚假宣传手段,非法集资数十亿元,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构成非法集资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打击非法集资的决心。
非法集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以某金融公司为例,探讨非法集资的法律问题。
某金融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民间借贷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张,公司逐渐陷入非法集资的泥潭。
2015年,某金融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案情概述经调查,某金融公司自2010年起,以高利率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用于公司经营。
具体做法如下:1. 宣传推广:公司通过电视、网络、传单等多种渠道,大肆宣传公司业务,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
2. 吸收存款:公司以高利率为诱饵,向投资者承诺年化收益率可达20%以上,吸引投资者将资金存入公司。
3. 滥用资金:公司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公司经营,而非按照承诺用于投资项目。
4. 挪用资金:公司部分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吸收的资金挪用,用于个人消费或偿还债务。
5. 逾期兑付:随着公司经营不善,部分投资者要求兑付,公司无法按时兑付,引发投资者恐慌。
三、法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包括:(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向社会公众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3)扰乱金融秩序,造成严重后果。
在本案中,某金融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利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承诺还本付息,扰乱了金融秩序,符合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
2. 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如下:(1)对单位判处罚金;(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3)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近年来法律热点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类法律热点案件层出不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选取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热点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分析1.案例分析一:张某非法集资案张某,原为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4年至2016年,张某虚构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5亿元。
在案发前,张某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和偿还债务,剩余部分被公安机关查封。
分析:本案涉及非法集资罪,张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
启示:本案警示我们,要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公众风险意识,防范金融风险。
2.案例分析二:杨某、李某环境污染案杨某、李某为某化工企业股东,2015年至2017年,二人指使企业员工在未采取有效环保措施的情况下,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放至附近河流。
经检测,该河流水质严重超标,严重污染了环境。
分析:本案涉及环境污染罪,杨某、李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李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启示:本案提醒我们,要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强化企业环保意识,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3.案例分析三:陈某网络诈骗案陈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被害人,以“投资理财”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信任。
随后,陈某以各种理由要求被害人投资,并承诺高额回报。
被害人投入资金后,陈某将资金挥霍一空,携款潜逃。
分析:本案涉及网络诈骗罪,陈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启示:本案提示我们,要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加强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4.案例分析四:刘某、王某故意伤害案刘某、王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
浙江女富豪吴英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诉来源:北青网2008-2-24本报讯前年年底爆发并备受关注的浙江女“富豪”吴英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经于近日审查终结,2008年2月21日,浙江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吴英等8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依法追诉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这是记者昨天从东阳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的。
2006年年底,刚在一夜之间成为全国各地人皆知晓的浙江东阳26岁、传言身家在38亿的年轻女“富豪”吴英被刑事拘留,其塑造的“本色神话”也瞬间破灭。
关于该事件的报道当时全国各地铺天盖地,但关于吴英被拘留的真相以及她真实的身价以及本色集团目前的状况等,各媒体的报道不一。
本报记者曾于2007年2月15日专程奔赴浙江东阳进行实地调查。
昨天,据东阳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介绍,经依法审查查明,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自2006年4月13日成立以来,法定代表人吴英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情况下,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义乌、东阳、宁波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7.2亿余元。
公司成立之前,吴英个人以相同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1.27亿余元,所吸收资金被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吴英用于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公司经营及个人使用等。
目前尚有5.37亿余元资金没有归还,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
此外,自2005年下半年以来,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杨志昂采用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在义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中林卫平向71人、1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8.65亿余元;杨卫陵向31人非法吸收存款1.65亿余元;杨卫江向12人非法吸收存款7060万元;杨志昂向9人非法吸收存款6635万元,上述吸收资金均被四人高息放贷给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吴英等人。
在吴英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徐玉兰受吴英之托帮助向14人非法吸收存款2765万元;骆华梅、杨军介绍吴英向林卫平非法吸收存款并从中赚取介绍费各300余万元,杨军介绍吴英向杨卫江非法吸收存款并从中赚取介绍费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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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芳
广州珠 海
1968年10月29日
高中文 化
罗巧慈 广东佛
等
山
1985年6月10日
大专文 化
董招凤
杭州滨 江
/
/
非法吸
收公众
存款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罪,判
处有期
徒刑三
605
年六个 月,处
罚金人
中国裁 判文书 网
民币十
万元、
2014年4
月14日
。
维持原
判,非
法吸收
3455
公众存 款罪。
2014年4
中国裁 判文书 网
以半场
返还或
资金周
退赔给
转、转
被害人
贷等为
。2014
名,与
年7月25
其他被
日。
告人共
造成未
3786.531144
源
http:// www.cou . cn/zgcp wsw/zj/ zjsnbsz jrmfy/x s/20140 7/t2014 0725_22 13659.h tm
http:// www.cou . cn/zgcp wsw/gd/ gdszhsz jrmfy/x s/20140 7/t2014 0707_19 http:// www.cou . cn/zgcp wsw/jia ngsu/js snjszjr mfy/njs xwqrmfy /xs/201 408/t20 140809_ 2439892 .htm
以资金 周转为 由,以 高息为 诱,非 法借款 共计人 民币 116.72 万元。
冯丽英 等
浙江金 华
/
以月利
集资诈
率1.5至
骗罪,
8分不等
无期徒
的高额
刑,剥
利息为
夺政治
诱饵,
权利终
采用房
身,并
产证重
处没收
复抵押
个人全 中国裁 、虚假
/
11131 部财 判文书 房展证
产;违 网
抵押等
法所得
手段,
追缴后
以做生 意资金 周转、 帮朋友 借款为 由,承 诺支付 10%-20% 不等的 高额月 利息, 先后借 款达 238.695 3万元借 款资金 被告人 在担任 中国农 业银行 支行客 户经理 期间, 私下向 客户宣 传提前 全额兑 现承兑 汇票、 承诺给 予高于 银行同 期存款 利息, 非法吸
葛海燕
罪,有
542
期徒刑 四年,
处罚金
中国裁 判文书 网
人民币
十万
元;
1972年1月10日 /
非法吸
收公众
存款
罪,有
期徒刑
580
三年, 处罚金
人民币
中国裁 判文书 网
五万元
。2014
年2月28
日。
大致案情
与其他 犯罪嫌 疑人一 起,以 公司名 义,以 高息为 诱,推 销会员 制消费 、区域 合作、 直接借 款等方 式,非 法吸收 向社会 不特定 受众宣 传非法 投资项 目,累 计吸收 资金共 计人民 币 未经有 关部门 批准 下,以 一些公 司的名 义,以 月息6% 提前给 付利息 、高息 为诱, 向社会 公众募
http:// www.cou . cn/zgcp wsw/zj/ zjsjhsz jrmfy/x s/20140 8/t2014 0820_25 86196.h tm
牟利霞
山东潍 坊
/
/
李彩玲
浙江温 州
/
/
江菊香
湖南临 湘
1963年9月13日
初中文 化
非法吸
收公众
存款
罪,有
1869
期徒刑 三年零
六个月
中国裁 判文书 网
。2014
年2月10
日。
集资诈
骗罪,
无期徒
刑,剥
夺政治
150
权利终 身,没
收个人
全部财
产;退
赔全部
非法所
中国裁 判文书 网
集资诈
骗罪,
有期徒
刑十
以承诺 定期支 付返利 的方式 向社会 不特定 对象吸 收资 金,共 计人民 币390万 元。
杨佳蓉
四川珙 县
/
/
龚哟哟
江苏无 锡
1972年5月26日
大专文 化
集资诈
骗罪,
有期徒
刑十
年,处
239
罚金 200000
元;追
缴赃款
。2014
年8月5
日。
中国裁 判文书 网
非法吸 收公共 存款 罪,有 期徒刑 六年六 中国裁 2400 个月; 判文书 退赔赃 网 款予受 害人。 2014年7 月16日 。
http:// www.cou . cn/zgcp wsw/sd/ sdsjnsz jrmfy_3 614/xs/ 201408/ t201408 14_2491 727.htm http:// www.cou . cn/zgcp wsw/jia ngsu/js ssqszjr mfy/sqs scqrmfy /xs/201 406/t20 140630_
姓名
张媛媛 胡小春 王秀梅
事发地
浙江宁 波
广东珠 海
江苏南 京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涉 案 金 额 ( 万 宣判结果 出处
元)
维持原
判,非
法吸收
公众存
款罪,
有期徒
/
/
刑五
8308
年,处 罚金人
民币三
中国裁 判文书 网
十万
元;继
续追缴
赃款。
2014年4
月28日
非法吸
收公众
存款
1971年1月27日
大专文 化
http:// www.cou . cn/zgcp wsw/zj/ zjshzsz jrmfy/h zsbjqrm fy/xs/2 01405/t 2014052 7_12424 40.htm
http:// www.cou . cn/zgcp wsw/sc/ scsybsz jrmfy/g xrmfy_4 708/xs/ 201408/ t201408 26_2694 819.htm
浙江浦 江
/
/
鲁霞等
河南焦 作
1973年5月10日
高中文 化
182,6
非法吸 收公众 存款 罪,有 期徒刑 四年, 处罚人 民币十 万元; 集资诈 2810 骗罪, 有期徒 刑十二 年,处 罚人民 币三十 万元; 决定执 行有期 徒刑十 四年,
中国裁 判文书 网
维持原 判,非 法吸收 公众存 款罪, 有期徒 中国裁 刑四 判文书 年,处 网 罚金 200000 元。 2014年4 月4日。
http:// www.cou . cn/zgcp wsw/hen /hnsjzs zjrmfy/ xs/2014 04/t201 40425_8 85084.h tm
http:// www.cou . cn/zgcp wsw/sd/ sdswfsz jrmfy/w fswcqrm fy/xs/2 01402/t 2014022 4_38277 http:// www.cou . cn/zgcp wsw/zj/ zjswzsz jrmfy/x s/20140 7/t2014 0711_20 48312.h tm
http:// www.cou . cn/zgcp wsw/gd/ gdszhsz jrmfy/x s/20140 7/t2014 0707_19 84112.h tm
http:// www.cou . cn/zgcp wsw/gd/ gdsfssz jrmfy/x s/20140 8/t2014 0819_25 58382.h tm
年,剥
夺政治
155
权利两 年,处
罚金人
中国裁 判文书 网
民币五
万元、
2014年5
月12日
。
通过自 己宣传 、他人 介绍, 承诺在 一定期 限内以 货币方 式还本 付息, 吸收资 金共计 明知自 己资不 抵债, 虚构事 实或以 资金周 转为 由,高 息为 诱,骗 取人民 币共计 参加赌 博活 动,在 明知自 己没有 偿还能 力的情 况下, 虚构家 人做生 意需要 资金周 转、高 息转借 他人等 理由, 以支付 高息为
以资金 周转困 难为 由,以 高息为 诱饵, 向社会 不特定 对象非 法吸收 资金共 计人民 币1350 万元;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以资金 周转困 难为 由,以 注册投 资未经 过国家 有关部 门批准 的基 金,且 一高额 回报及 发展下 线给予 相应成 为诱饵 吸引不 特定人 员投资 。直接
胡广茹
山东济 南
1972年9月30日
初中文 化
马洪娟 等
山东济 宁
/
/
戚月侠
江苏宿 迁
1963年1月11日
初中文 化
集资诈
骗罪,
无期徒
刑,剥
夺政治
权利终
身,处 中国裁
14746 罚金伍 判文书
拾万 网
元;赃
款返还
被害人
。2014
年7月11
日。
维持原
判,非
法吸收
公众存
款罪,
13090
有期徒 刑六
年,处
月24日
。
非法吸 收公众 存款 罪,有 期徒刑 三年六 390 个月, 处罚金 人民币 50000 元;继 续追缴 赃款。
中国裁 判文书 网
宣传非 法境外 金融机 构,发 展下线 会员并 发展下 线与投 资,传 销活动 人员达 三十人 以上, 层级达 到3层以 上,总 非法投 被告人 以开发 高收益 投资项 目、发 行原始 股为 由,向 不特定 公众宣 传,非 法吸收 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