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47国际法学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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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法学简答题

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答: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关于国家承认国际法上有“构成说”和“宣告说”两种理论。

3、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答: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1)和平利用南极。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

(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4、简述沿海国的领海主权。

答: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

(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沿海航运权;(3)领空权;(4)立法和管辖权。

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5、简述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答: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它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间;国家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空间。

(1)国家领空的地位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 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 3保留国内载运

权; 4设立空中禁区。

(2)领空以外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它是指公海、南极和各国专属经济区之上的空气空间,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各国有自由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的国际法律法规。

6、简述《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

答:《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海牙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该类罪行实行管辖权:

1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 2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

3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而乘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乘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住地是在该国。

另外。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如该国未将其引渡,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罪行行使管辖权。

7、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答:被称为具有外空宪章地位的《外层空间条约》等法律文件对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作了如下规定:(1)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自由;(2)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3)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的;(4)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

8、简述使馆的职务。

答:使馆是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职务:(1)代表,即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2)保护,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3)谈判,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4)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具报。(5)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9、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答: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条约有以下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任何国际法主体与非国际法主体间、或非国际法主体相互间缔结的协议不能被视为条约。

(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他表现在两个方面: 1条约确定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否则不能生效; 2条约的缔结、生效、无效、解释、保留、修订和暂停施行受国际条约法的调整。

(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10、简述条约的无效及其后果。

答: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无法律效力。

(1)条约无效的理由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2违反自由同意: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3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2)条约无效的后果条约无效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绝对无效条约不可能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对于相对无效条约,可以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

原则上,条约的无效应当是自始无效,而不是从援引或确定无效之日起无效。

11、简述联合国的宗旨。

答: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宗旨有四项:

(1)维持和平和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

(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

(3)促进国际合作;

(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12、简述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及其基本特征

答: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其基本特征如下:

(1)他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2)其职能限于经济、社会等某一特定领域;

(3)他是具有普遍性的国际组织;

(4)他同联合国具有法律联系。

13、简述战争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国家间武装争斗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状态。战争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战争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武装争斗;

(2)主要是敌对国家之间武装部队的武力争斗;

(3)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

区别战争和和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一般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

1冲突的规模;

2冲突的意图;

3非冲突方的态度和反映。

14、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答: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

(1)禁止使用极度惨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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