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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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美国A公司从我国B公司进口一批冻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合同规定卖方应当在12 月10以前装船。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至12月25日才装船,因此A公司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A公司有无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的权利?

什么?分析:按本例的情况,美国A公司享有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权利。因为:

1、B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船,这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行为。

在本例中,卖方交货的时间虽然只比合同规定的迟了25天,但是却使该批火鸡赶不上

节日市场供应,将给买方带来严重后果。无论是从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规定来看,卖方B 公司的这种违约行为,将构成重大违约或根本违约,受害方A公司是有权拒收货物和主张

撤销合同的。如果按英美法,这种违约亦属违反要件,受损害方A也可以得到上述权利。

2.一家美国公司C从中国公司D进口一批普通冻肉鸡,合同规定卖方应在3月底以前装

船。但是卖方推迟至10月7日才装船。货到美国后,C拒绝收货和主张撤销合同。双

方发生争议。事后查明,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份保持平稳,无大变化。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C能否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

答:按本例以及上一案例的情况,依据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有关规定,买方C不能得到

上述权利,但可以要求延迟交货的损害赔偿。因为:

1、从违约性质的分类及其法律效果看,外国卖方D供应的是普通冻肉鸡,这是常年供

应的商品,与供应圣诞节的火鸡含有节日消费习惯的因素,两者是有重大区别的。虽然D 交货时间延迟了7个月,但产生的损害与上例是不相同的。事后经调查,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的7个月内保持平稳,无重大变化。因此,违约人D虽未严格履行合同规

定的条件,但是C仍然从该合同取得主要利益。

综合问题:

问题:(1)中方是否违约?为什么?

(2)美方要求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是否合理?

(3)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有哪些?

(1)案例是综合的,同时涉及时应该逐个分析是否违约,熟记这两种案例的分析,回答

(2)见案例分析

(3)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要点;损害赔偿、给予合理期限、撤销合同

1.大连东大公司向香港CAL公司订购3台特殊的印刷设备,合同单价8000美元,交货期

为2006年6月5日。

东大要求CAL务必及时供货,否则会影响一笔7万美元的订单。

CAL没有按时供货,东大只好按当时市场价8150美元向其他公司购进。

以《公约》为依据,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1)东大公司是否有权就设备差价向CAL索赔?

(2)尽管东大采取补救措施,仍然失去了7万美元订单的业务,东大公司能否就该笔业务的

损失向CAL索赔?

(3)如果这一时期,一家美国公司向东大预订了一笔10万美元的业务,也因CAL违约而损失掉,东大公司能否就该笔业务的损失向CAL进行索赔?

(4)如果依据我国《合同法》,上述问题的结论如何?

1.有权。根据《公约》,损害赔偿额应等于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这里差价与利润的损失

显然包括在内。2.可以索赔,本案中,7万美元订单CAL知晓,根据《公约》,赔偿额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不能索赔,根据第二条回答,10万美元订单CAL不知晓,因此东大公司不能就该笔业务

的损失向CAL进行索赔4.依据我国《合同法》,结论与《公约》结论相同。

2.201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

合同规定:由卖方在201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

对此,买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买方随即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

新供应商表示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买方当即未立即补进。

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

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

问题:补进属于哪种救济方式?买方要求是否合理?

答:补进属于一种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补进制度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补救办法,并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买方要求合理,应该按 5.6万减5万的差价进行补偿

(2)根据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法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措施,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本案中,买卖双方未对涨价问题达成协议,导致卖方不交货,实际上已构成卖方的违约,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该宣布撤销合同,并从其他供应商那里进货,以减轻损失。但是买方虽然在7月7日询问过另一家,但实际上12

月7日才补进,因此,买方所要求的差价损失不能予以赔偿,而只能得到合同规定的价格(即

5万美元)和宣布合同无效时的时价(即7月7日前后的市场价)之间的差额。

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出售一批油菜子。合同规定:某年3月份装船。如

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该负担现行

费率计算的仓租、禾利息和保险费。合同订立后,买方未能在3月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发出

警告:如果4月28日前仍然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将解除合同并保留索赔权。结果,买方所派船只于4月25日到达,但是货物已灭失。卖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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