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司法制度概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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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院设置 ❖ 根据1946年《日本国宪法》和1947年《裁判
所法》的规定,审判权由最高裁判所(法院) 和下级裁判所行使。下级裁判所包括简易裁 判所、家庭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和高等裁判 所。地方裁判所与家庭裁判所属于同一审级。 各级裁判所一律兼理民事、刑事案件,实行 四级三审制。
❖ 1、最高法院(最高裁判所) ❖ 终审法院,审理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
❖ 家庭裁判所审判不公开;
❖ 除法律规定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以外,均由 1名法官独任审判,但调查官可以参加。
❖ 二、检察机构
❖ 检察机构与四级法院相对应,分为最高检察 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区(镇)检 察厅。
❖ 检察官分为检事总长(总检察长)、次长检 事、检事长(高等检察厅长)、检事(地方 检察厅长称检事正)、副检事等。
❖ 1880年,参照《法国刑法典》的日本刑法率先问世, 首次确立罪刑法定原则;1889年,明治天皇颁布日 本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明治宪法》,1890年推出 《行政裁判法》与律师法前身的《代言人规则》, 1898年实施《日本民法典》,次年诞生《明治商 法》,六法全书为标志的法治体系粲然大备。
❖ 日本的司法改革
❖ 一审法院,管辖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外的所有 一审案件,以及对简易法院一审的民事判决 的控诉案件;
❖ 各都、道、府、县均设地方法院一所;
❖ 由法官和助理法官组成,地方法院的审判组 织有独任审理和三人合议庭审理两种,大多 数案件由1名法官独任审理;
❖ 法官和助理法官由最高裁判所
提名,内阁任命。
❖ 4、简易裁判所
❖ 检事长以上官员由内阁任命。
❖ 法务大臣对检事总长有指挥权。
❖ 检察总长管理下级检察官。
❖ 警察机关
❖ 警察厅是中央行政机关,掌管全盘警察行政 事务。最高领导是警察厅长官,与各省的事 务次官办公厅副主任同级。
❖ 在警察厅内部设长官官房、生活安全局、刑 事局、交通局、警备局、情报通信局,以及 国际部、暴力团对策部两大部。
❖ 司法原则:司法独立(三权分立原则下)
❖ 日本司法独立第一案
❖ 1891年5月11日下午1时50分,日本警察津田 三藏行刺前来日本访问的俄罗斯皇太子尼古 拉未遂。之后,日本政府迫于外交压力,与 本土司法机关展开了一场拉锯战。最终,日 本司法机关坚守住了司法独立的底线。大津 行刺案距今120年整,它在日本司法史上的 地位不容小觑。
❖ 各级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
❖ 现任最高法院长官町田显(Machida akira), 是第16任长官,2002年11月6日就任。
❖ 最高裁判所下设事务总局和3个附属机构,即 司法研修所、裁判所书记官研修所和家庭裁 判所调查官研修所。
❖ 2、高等法院
❖ 负责二审,一般管辖上诉或抗诉案件,并受 理以其为终审级的民事案件或法定的重刑案 件。
❖ 警察厅的附属机关有警察大学、科学警察研 究所、皇宫警察本部。
❖ 警察级别划分:巡查-巡查长-巡查部长-副警 部-警部-警视-正警视-警视长-警视监-警视总 监。
❖ 巡查(巡逻官):警官最低的一级;
❖ 巡查长(巡逻长):巡查长不是实际上的警官的级别;
❖ 巡查部长(警佐):当巡查后通过最初的升职考试就能担任 巡査部長;
❖ 由裁判所长官1人和法官14人组成
❖ 根据情况决定由大法庭或小法庭进行。大法 庭由全体法官组成,满9名即可开庭;小法庭 由法官5名组成,满3名即可开庭。
❖ 最高法院长官(院长)由内阁提名,天皇任 命,14名判事(法官)由内阁任命,需接受 国民投票审查。其他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法 院提名,内阁任命,任期10年,可连任。
❖ 东京高法审判长太田幸夫在宣读判决书时说, 日本731部队实施的细菌战,的确造成很多 中国人死于鼠疫和霍乱,日本政府应对此负 责。但是,太田审判长随后以个人无权向政 府要求赔偿为由,驳回了中国受害者诉讼代 表要求日本政府赔偿每人1000万日元以及公 开道歉的诉求。
❖ 国家无答责原则
❖ 3、地方法院
❖ 日本法治进程
❖ 明治维新后,日本展开急行军式的近代化开发,全 盘西化,从西方引进先进科技、武器、文化,特别 是法律思想及制度。
❖ 1869年到1889年,日本翻译西方法律著作500余部。 大量法学名著改编进入中小学课本,权利、自治、 自主思想深入人心。
❖ 1871年,日本设置司法省,同年设立东京法院, 1875年创立大审院。
第五讲 日本司法制度
第一节 司法制度概述
❖ 一、日本司法制度背景
❖ 根据宪法,日本实行以立法、司法和行 政三权鼎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
❖ 国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和唯一立法机关,分众 议院和参议院。
❖ 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日本首 相正式名称为内阁总理大臣,是日本最高行 政首脑。
❖ 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
❖ 1、日本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根据“二战”后 1947年生效的宪法建立起来的。之后的近60 年中,日本法律制度基本保持相对稳定。
❖ 2、日本旧司法制度存在最为突出的的问题是 法曹人数不足,案件审理效率低。
❖ 3、司法改革的内容:
❖ 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和研修制度、提高法院办 案效率;加强公民的司法参与。
第二节 日本的司法体制
❖ 管辖诉讼标的不超过30万日元的民事案件和法定刑 为罚金以下或案情比较简单的盗窃、侵占等刑事案 件。
❖ 由 1名法官独任审理。
❖ 法官由最高裁判所提名,内阁任命。
❖ 5、家庭裁判所
❖ 由法官和助理法官组成,负责《家事审判法》所规 定的家庭案件的审判和调解,以及《少年法》所规 定的少年保护案件的审判。
❖ 高等法院共有8个,分别是东京、大阪、名古 屋、广岛、福冈、仙台、札幌和高松高等法 院。
❖ 由裁判所长官和若干名法官组成,由法官3人 或5人组成合议庭审理。高等裁判所长官由最 高裁判所提名,内阁任命,天皇认可。法官 的任命与地方裁判所相同。
❖ 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宣判中国细菌战受害者败 诉
❖ 日本东京高等法院19日就备受关注的“侵华日军细百度文库菌战赔偿诉讼”案做出二审判决,法庭在认定侵华 日军进行细菌战的事实的情况下,仍然维持一审判 决,再次宣判由180人组成的中国受害者原告方败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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