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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治制度概况

日本政治制度概况

三、政治概况与制度(一)政治行政日本国宪法规定了“三权分立”原则,通过让国会(立法权)、内阁(行政权)、法院(司法权)这三个独立的机关相互牵制,保持平衡,以保障国民的权利和自由。

国民也以各种方式与三个权力机关发生联系。

日本是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

它是主权属于国民、按照国民意志开展政治活动的民主政治国家。

作为主权者的国民通过选举选出议员,由议员组成议会,议会制定法律,将国民的意志反映到法律中。

→日本的政治制度:议会内阁制图示:1.国会——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也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

在所有的国家机关中,只有国会是由主权者——国民直接选举出的议员构成,最好的反映国民意志。

(1)国会的构成:①两院制:日本国会采用两院制,包括众议院和参议院。

其目的是:a广泛反映国民的意见 b进行慎重审议,防止单议院失控 c使参议院具有补充作用,以填补众议院解散期间的政治真空。

日本的众议院和参议院设在国会议事堂内,两院各有自己的会场和办公室。

国会议事堂以中间的塔楼为界,正面右侧为参议院,左侧为众议院。

☆众议院和参议院的不同:②四种国会:日本的国会有四种,包括常规国会、临时国会、特别国会、参议院的紧急集会。

常规国会:每年1次,在1月中旬召集。

会期150天(最多延长一次),审议下一年度的预算等。

临时国会:由内阁决定,或任意一个议院议员总人数1/4以上者要求召集。

或者,在众议院的任期届满后或参议院常规选举后30天以内召集。

参议院 众议院特别国会:在众议院解散总选举后30天以内召集。

审议内阁总理大臣的提名等。

参议院的紧急集会:在众议院解散期间,有紧急需要时召集。

但是,在下次国会上如果无法在10天内取得众议院的同意,则表决无效。

☆国会的组织构成:(2)国会的权限①立法权:国会议员拥有法案提案权。

法案原则上首先经由委员会进行审议,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在正式会议上进行审议表决。

☆立法过程:△法案的提出:法案分为国会议员起草提出的议员提议法案和政府提出的内阁提出法案议员提议法案提交给该议院的议长,内阁提出法案提交给众议院或参议院的议长。

日本司法行政体制简介

日本司法行政体制简介

日本司法行政体制简介日本司法行政体制简介渭南市政府驻日本经贸代表何新民2020年9月15日法治被理解为社会必须由法来支配,所以说法治社会就是法所支配的社会。

法治国家往往确立以下几个原则:(1)宪法具有最高效力;(2)尊重基本人权;(3)尊重和强调司法机关的作用;(4)为了维护个人的自由,防止权力的滥用,要求有公正的程序。

一、法务省日本实行“三权分立”,法务省是日本最高司法行政管理机构,管理政府的法律事务。

其主要任务是管理政府法律事务(担任各个政府的法律顾问)以及执行法院裁判,管理拘押、监狱、社会改造,指导监督公安调查、检察工作,组织执法人员考选(包括司法进修生的入学考试)、移民等工作。

法务省拥有很大的权力。

权力涉及从公诉到执行的全过程、从刑事到民事几乎全部司法活动。

法务省管理检察机关,虽然法律对法务大臣干预具体案件的侦察有严格的限制,但检察机关与法务省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可能排除这种干扰。

法务省设置法务大臣、政务次官及事务次官、本省内部部局、审议会、研修与监管等设施、检察厅、地方分支部局、外局(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公安审查委员会、公安调查厅)等。

主要职能有:1、司法职能:主要是检察职能,其下属的检察官被分派到众议院、内阁官房、公正交易委员会、总务省、金融厅、外务省等重要政府部门并任重要职务。

它下辖的检察厅拥有自己独立的司法警察,专门负责侦察涉及中央和地方议员、地方长官、高级官僚和重要企业家的贪污案件和违反选举法的案件,同时负责内乱、外患罪以及刑事特别法、禁止垄断法和防止破坏法的相关案件。

2、司法行政业务。

管理全国的户籍;全国各类登记注册事务(不动产登记、公司及法人注册登记、法人债权转让和它涉及的债权转让登记、成年监护登记等);国籍管理;人权保障工作(遴选各级“人权用户委员”,受理、调查和审理侵权案件);保护青少年权益(负责对少年体罚、家长虐待少年等案件);司法援助;管理公证;管理律师;组织司法考试。

日本政治制度概况

日本政治制度概况

三、政治概况与制度(一)政治行政日本国宪法规定了“三权分立”原则,通过让国会(立法权)、内阁(行政权)、法院(司法权)这三个独立的机关相互牵制,保持平衡,以保障国民的权利和自由。

国民也以各种方式与三个权力机关发生联系。

日本是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

它是主权属于国民、按照国民意志开展政治活动的民主政治国家。

作为主权者的国民通过选举选出议员,由议员组成议会,议会制定法律,将国民的意志反映到法律中。

→日本的政治制度:议会内阁制图示:1.国会——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也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

在所有的国家机关中,只有国会是由主权者——国民直接选举出的议员构成,最好的反映国民意志。

(1)国会的构成:①两院制:日本国会采用两院制,包括众议院和参议院。

其目的是:a广泛反映国民的意见 b进行慎重审议,防止单议院失控 c使参议院具有补充作用,以填补众议院解散期间的政治真空。

日本的众议院和参议院设在国会议事堂内,两院各有自己的会场和办公室。

国会议事堂以中间的塔楼为界,正面右侧为参议院,左侧为众议院。

☆众议院和参议院的不同:②四种国会:日本的国会有四种,包括常规国会、临时国会、特别国会、参议院的紧急集会。

常规国会:每年1次,在1月中旬召集。

会期150天(最多延长一次),审议下一年度的预算等。

临时国会:由内阁决定,或任意一个议院议员总人数1/4以上者要求召集。

或者,在众议院的任期届满后或参议院常规选举后30天以内召集。

参议院 众议院特别国会:在众议院解散总选举后30天以内召集。

审议内阁总理大臣的提名等。

参议院的紧急集会:在众议院解散期间,有紧急需要时召集。

但是,在下次国会上如果无法在10天内取得众议院的同意,则表决无效。

☆国会的组织构成:(2)国会的权限①立法权:国会议员拥有法案提案权。

法案原则上首先经由委员会进行审议,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在正式会议上进行审议表决。

☆立法过程:△法案的提出:法案分为国会议员起草提出的议员提议法案和政府提出的内阁提出法案议员提议法案提交给该议院的议长,内阁提出法案提交给众议院或参议院的议长。

日本司法制度

日本司法制度

日本司法制度
普通法院
司法制度
行政法院
近代日本司法制度在《明治宪法》颁布后正式确立:
(1)法院实行四级三审
(2)法院由区法院、地方法院、控诉法院和大审院组成
二战以后,日本于1947年先后颁布《法院法》和《检察厅法》废除明治宪法体制下设立的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实行单一的法院体系,将法院分为五级:
(1)最高法院
(2)高等法院
(3)地方法院
(4)家庭法院
(5)简易法院
检察厅分为:
(1)最高检察厅
(2)高等检察厅
(3)地方检察厅
(4)区检察厅
法曹三者:律师、法官、检察官
民事诉讼制度:日本政府效仿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起草新的民事诉讼法典,1884年聘请德国法学家泰哈喔帮助起草,1890年新的《民事诉讼法典》颁布,是日本历史上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

第四讲 司法:司法独立与消极保障

第四讲 司法:司法独立与消极保障

三、不受非法逮捕:
• 日本宪法第33条规定:“除作为现行犯逮捕者 外,如无主管的司法机关签发并明白指出犯罪 理由的逮捕证,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逮捕。” • 根据日本的《刑事诉讼法》,逮捕必须满足以 下条件:(1)有相当的理由怀疑嫌疑人实施 了犯罪;(2)嫌疑人有可能逃匿或者隐藏、 毁灭证据。 • 除了现行犯以外,遇到以下情况没有逮捕证也 可以实施逮捕:有“充分的”理由怀疑其实施 了重大犯罪,而来不及获取逮捕证时实施的逮 捕。这称为“紧急逮捕”。按照规定,实施紧 急逮捕后要立即获取逮捕证。
国家辩护制度:
• 20世纪90年代起,日本律师联合会建立了值班律师制 度。由值班律师与嫌疑人见面,第一次见面免费。 • 2004年,日本修改《刑事诉讼法》,建立国家辩护制 度,2006年10月开始实施。新设立的日本司法援助中 心具体负责此项业务。 • 有人提出,应该在宪法中明确写入向嫌疑人提供国家 辩护人、在调查阶段允许其与辩护人见面,以及犯罪 受害者的权利等内容。 • 反对者则认为,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国家辩护人制度的 建立已经证明,即使不修改宪法,也可以按照宪法的 精神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
案例: 关于侦察机关扣押媒体采访资料问题的判 决和争论
六、“不受拷问和酷刑”及废除死刑的争论
• 日本宪法第36条“绝对禁止公务员施行拷问和 酷刑。” • 与这一条的相关的还有关于死刑制度的争论。 主张废除死刑的人提出,实行本身就是这一条 所禁止的酷刑。 • 1948年,日本最高法院就在日本将要实施的一 次绞首刑作出判决,“不能认为其直接等同于 酷刑”。但是,当时的判决书还补充写道: “是否残酷要根据国民的感情来决定。”
“马拉松”审判问题
• 案例 • 及时审判不仅是被告人的权利,对于维护受害 者及其遗属的人权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根据 这一认识,日本于2003年通过了“关于审判迅 速化的法律”。

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

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

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威宇律师事务所·张巍2002年12月11至20日,笔者随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团出访日本,与日本律师界进行了颇有成效的交流。

虽然日本的司法制度以及律师制度与我国的有所不同,但感到也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其中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给笔者留下了较深刻的印象,现将其概要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

在日本,把法官、检察官及律师称为“法曹”,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工作者。

要想从事这三种职业首先要通过日本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合格者一律要在日本的最高审判机关“最高裁判所”所属的研修所进行为期1年6个月的司法研修,日语叫“司法修习”,参加司法研修的叫“司法修习生”。

研修结束后经过最终考试合格者,才可以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

战前日本曾有培养法官和检察官的“司法官试补制度”,以及培养律师的“弁护士试补制度”。

日本现行的司法研修制度,是根据战后的日本宪法于1947年 昭和22年 开始实施的。

50多年来,该制度在日本的法律工作者培养过程中起着核心的作用。

一、日本司法研修的特点司法研修的目的是培养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知识和技能,并具有高度伦理观念,能够对应各种社会需求的法律工作者。

为此,司法进修生要在实际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的指导下,通过法律实务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此外,作为直接从事涉及公民权利工作的专业法律工作者,还要求具有高度的伦理观念和职业意识,所以研修中对法律工作者伦理方面的教育也极其重视。

随着社会多样化的发展,还要求法律工作者必须适应社会对法律的多样化需要,司法研修中也充实了这部分内容。

为有效地实施实务技能和法律工作者伦理方面的训练,司法修习生由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前辈实行一对一的案件处理指导,亲身感受法律事件的严重性和法律工作者的重大责任。

这是司法研修的中心环节。

对于即将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人进行统一教育,有利于修习生学习从各个不同立场看案件,培养他们广阔的视野以及对事物客观、公平的判断能力。

第13讲、日本法

第13讲、日本法

3、1932年后至二战结束
《战时行政职权特例》、《临时资金调整 法》、《关于进出口商品等临时措置的法 律》、《国家总动员法》、《战时紧急措 施法》、《思想犯保护观察法》、《战时 刑事特别法》、《国际保安法》、《战时 管制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法》、《劳动 纠纷强制仲裁法》等。
4、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 公正交易委员会(委员由内阁总理大臣任 命、一定独立性) • 公正交易委员会向检察总长告发再通过审 判----行政处分与刑罚。
五、社会立法
(一)、劳动法
•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 明治政府“工场法”(1911年3月) •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解决失业: 《职业介绍法》(1921年)、 《船员职业介绍法》(1922年)等----实施并 不积极。
三、民商法
(一)、民法
• 翻译《法国民法典》(1870年)----《民法 决议》(《法国民法典》第7—101条)---《皇国民法临时规则》、《民法临时法 则》、左院的民法草案、明治十一年民法 草案 • 旧民法(1880年,未施行):外国法律专 家---法国民法。
• 明治民法典(1896----1898年):旧民法为 基础----编排体例模仿德国民法----总则、物 权债权、亲属、继承----特点:财产法体现 资产阶级原则;家族法保留封建内容。 • 民法典修改:(1947年4月) • 单行法规:《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1955 年)、《企业担保法》(1958年)、《关于原 子能损害赔偿的法律》(1961年)、《假登记 担保契约法》(1977年)、《制造物责任法》 (1994年)。
(二)、经济法内容
• 分类(《现行公司六法》体例): 交易、企业、金融与财政、工矿能源业、 公害、土地与建设、运输、邮政与通信、 警察等编。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14章日本法精品教案课件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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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在西方各国的压力下,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日
本着手进行法典编纂工作。开始是以法国法为模式,先 后制定了刑法、治罪法、民法、商法等主要法典,但由 于这些法典过分法国化,有的甚至照抄法国的法典,并 不符合当时仍然保留有很多封建残余的日本国情,因而 遭到日本各界的普遍反对和抵触。 v随后, 日本转而效仿德国法。1889年颁布的“明治宪法” 是仿德国普鲁士宪法制定的一部宪法典,以此为转机, 日本仿照德国法编纂颁布了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 事诉讼法典、法院构成法,至1907年刑法典颁布,资本 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主要法典均告完成,这标志着日本法 走上了全面西方化的道路,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 最终确立。
v 一、明治维新及其法制改革 v (1)19世纪中叶,日本资本主义经济有了初步发展, 以德
川幕府为代表的封建统治日益遭到资产阶级和人民的反对。1867 年,明治天皇即位,同年10月,末代将军德川庆喜为稳住政局、 保持实力,佯称“返还大政”,请求辞职。明治立即准奏,并在倒 幕派支持下于12月颁布“王政复古”诏书,宣布废除幕府制度, 成 立天皇政府。 德川幕府纠集军队、诉诸武力,结果失败。1868年, 幕府所在地-江户被攻陷, 在日本达700多年的幕府统治彻底结 束,从而建立了以明治天皇为中心的地主和资产阶级联盟的中央 集权制国家。这场运动史称“明治维新”。
v ③法典规定契约成立必须具备要约和承诺两 大要件,并且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契 约即告成立,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 v ④在侵权行为一章,原则上肯定了民事责任 的过错责任原则。 v (2)带有浓厚封建色彩。 v ①物权篇中,以专章规定了体现封建剥削的 永小作(永佃)制度。 规定地主可因佃农(永 小作人)2年以上不按时交齐地租而要求解除租 佃关系; 但佃农虽因不可抗力致收益受损时, 也不能减免地租;只有当不可抗力连续3年以上 无收益或连续5年以上其收益少于佃租定额时, 才得要求停止租佃关系,否则必须在地主土地上 永佃20年至50年。

日本的政治结构

日本的政治结构

日本的政治结构【摘要】日本的政治结构是一个高度发达的民主体制,包括政府架构、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体系和地方政府等要素。

政府架构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部门,实行议会制度,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选举制度体现了严格的法规和程序。

政党体系多元化,主要有自民党和民主党等。

地方政府实行地方自治,具有较高的自主权。

日本政治结构具有稳定性和效率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展望未来,日本政治将继续发展,不断完善民主制度,保障人民权益,促进国家繁荣与稳定。

【关键词】关键词:日本政治结构,政府架构,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体系,地方政府,特点,未来发展。

1. 引言1.1 日本的政治结构概述日本的政治结构是一个混合制度,结合了传统的君主立宪制度和现代的议会民主制度。

日本的政治体系主要由天皇、内阁、议会和政党组成。

天皇是日本的象征性元首,拥有仪式性的权力,而实际的政治权力则属于内阁和议会。

内阁是日本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内阁总理大臣和各部长组成。

内阁总理大臣由议会选举产生,负责领导政府工作。

议会分为两个议院,即众议院和参议院。

众议院的议员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负责立法和政府监督;参议院的议员则由地方议会选举和全国性选举产生,具有修正、审议和监督的职能。

日本的选举制度采用单一非转移性投票制,选举出候选人中得票最多者当选。

政党制度主要由自民党和民主党两大主要政党组成,但日本政治并非绝对两党制,多党竞争较为活跃。

地方政府在日本政治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和地方财政支出的权力。

日本政治结构的特点在于既保留了传统的君主制元素,又积极融入了现代的议会民主制度,体现了日本政治的独特性和稳定性。

2. 正文2.1 日本的政府架构日本的政府架构由三个主要部门组成:内阁、国会和司法系统。

内阁是最高行政机构,由首相和其他内阁成员组成。

首相是政府的首脑,负责制定政府政策和指导各部门工作。

其他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命,负责管理特定部门的事务。

外国法制史_第15章_日本法

外国法制史_第15章_日本法

15
二、社会立法的发展
2.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 《生活保护法》是日本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方面的基本法。 1963年制定《老人福利法》,规定了老年人保健和生活的各种措
施。1964年制定《母子福利法》,该法以增进母子家庭的幸福为 目标,规定向母子家庭和母子福利团体提供各种援助资金,同时 允许设立母子福利设施。 1947年和1953年,政府两次对战前的《健康保险法》进行修改, 从而在就业人员中实现了强制性医疗保险。1958年制定的新《国 民健康保险法》,则把国民健康保险的重点转向在市、町、村建 立广泛的医疗保险体系。此后,日本基本实现了全民皆保险的体 制,而1959年制定的《国民养老金法》则确立了日本的福利养老 金制度,该法在1986年修改后进一步完善,从而法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认识日本法制发展的特点及
其规律,掌握近代以来日本法制发展的主要内容,了解 日本法制近代化的背景、法律移植的过程及其影响、战 后改革在日本法制发展中的地位等。
【关键概念】 明治维新(The Meiji Reformation) 法律移植
1868年1月3日,明治天皇发布“王政复古”大号 令,宣布剥夺德川庆喜的将军职务和委任的政务, 由天皇亲政,此后,政府军打败了幕府发动的内 战,统治日本达700年的幕府政治宣布结束。 日本自明治维新时期的法制近代化改革至第二次 世界大战后现代法体系的完备,法律的发展大致 经历了三个时期。 1) 明治维新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前 2)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 3)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发展
二、明治宪法的制定与实施
1.明治宪法的制定 2.明治宪法的主要内容 明治宪法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第一,关于天皇大权。 第二,关于内阁。 第三,关于议会。 第四,关于军事统帅权。 第五,关于人民的权利义务。

《日本明治维新》PPT课件

《日本明治维新》PPT课件

《日本明治维新》PPT课件目录•明治维新背景与原因•明治政府成立及初期改革•经济领域变革与发展•政治制度变革与宪法制定•文化教育领域改革与进步•军事力量增强与国际地位提升CONTENTSCHAPTER01明治维新背景与原因幕末时期社会状况幕府统治下的社会动荡幕末时期,日本社会动荡不安,农民起义、城市贫民暴动频繁,幕府统治面临严重危机。

经济发展受阻幕府实行闭关锁国政策,限制了对外贸易和航海事业,阻碍了资本主义因素的成长。

阶级矛盾尖锐幕府将军和武士阶层日益腐化堕落,与广大民众的矛盾日益尖锐。

外部压力与内部矛盾西方列强的侵略威胁19世纪中叶,西方列强开始侵略日本,强迫日本签订不平等条约,民族危机空前严重。

内部矛盾激化幕府统治下的各藩之间矛盾重重,争权夺利,导致国家四分五裂。

尊王攘夷思想兴起尊王思想尊奉天皇为最高统治者,号召人民拥护天皇,推翻幕府统治。

攘夷思想排斥外来侵略,维护民族独立和尊严。

这一思想在幕末时期得到广泛传播和拥护。

倒幕运动及其成果倒幕运动的兴起在尊王攘夷思想的推动下,倒幕派力量逐渐壮大,他们通过武装斗争、政治斗争等多种方式推翻幕府统治。

倒幕运动的成果经过长期艰苦的斗争,倒幕派终于推翻了幕府统治,建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明治政府。

明治维新由此拉开序幕。

CHAPTER02明治政府成立及初期改革1868年,明治天皇即位,宣布“王政复古”,恢复天皇亲政。

设立太政官制度,分为议政、行政、刑法三权,采用西方君主立宪制。

废除武士阶级特权,实行四民平等,打破身份等级制度。

明治天皇即位与政权建设1871年,明治政府废除藩制,实行废藩置县,将全国划分为三府七十二县。

设立知事制度,由中央政府任命知事管理各县事务。

加强中央集权,削弱地方势力,为近代化改革奠定基础。

废藩置县与地方行政改革四民平等原则确立宣布“四民平等”,废除士农工商身份等级制度。

允许平民自由择业、迁徙、通婚等,促进社会流动。

颁布《户籍法》,实行户籍制度,确立国民身份。

日本司法制度概述

日本司法制度概述
❖ 实务修习就是将司法研修生分配到各个裁判所、检 察厅和辩护士会进行为期一年的实务训练。
❖ 后期修习具有总结和提高的性质,实务修习的水准 大为提高,并且要更多地开展模拟庭审等复合性的 法律实务训练。
❖ 管辖诉讼标的不超过30万日元的民事案件和法定刑 为罚金以下或案情比较简单的盗窃、侵占等刑事案 件。
❖ 由 1名法官独任审理。
❖ 法官由最高裁判所提名,内阁任命。
❖ 5、家庭裁判所
❖ 由法官和助理法官组成,负责《家事审判法》所规 定的家庭案件的审判和调解,以及《少年法》所规 定的少年保护案件的审判。
❖ (1)简易裁判所裁判官的培训。根据其任期的长 短分别进行。
❖ (2)候补裁判官的培训。担任候补裁判官期间, 同样需根据不同的任职期限参加特定的培训,分为 新任命的、任职一年、三年、六年和十年共五类。
❖ (3)裁判官研究会议。针对担任候补裁判官满十 年,已晋升为正式裁判官的人员。
❖ (4)法律以外知识的特殊研修。
❖ (一)法官 ❖ 1、法官任命和晋升 ❖ 最高法院院長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 ❖ 最高法院法官由內閣直接任命,须经天皇认证; ❖ 最高法院法官无任期限制,法定退休年齡为七十岁。
❖ 下級法院法官由内阁从最高法院所指定合格人选的 名冊中加以选任,任期十年,任满可以再任;
❖ 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的法官退休年龄为 六十五岁,简易法院的法官为七十岁;
❖ 2、司法研修生教育
❖ 司法研修生教育是司法研修所的重要任务,属于由 法学院校到司法职业过渡的职业教育。
❖ 日本司法研修的时间为一年半,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分别为前期修习三个月、实务修习一年、后期修习 三个月。
❖ 前期修习以民事裁判、刑事裁判、检察业务、民事 辩护、刑事辩护五个科目为中心,对法律实务进行 基础教育。

日本的律师制度

日本的律师制度

日本的律师制度概述日本的律师制度郁志明的概要一、日本律师制度一、日本律师制度的概要日本的律师制度与欧洲或美国相比具有较为明显的三大特征。

第一、成为一名执业律师非常难。

比如,在美国,你只要从法科大学院毕业后,参加并通过了各州的司法考试就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

美国司法考试的合格率约在80%左右。

然而日本的旧司法考试原则上每年只举行一次且必须同时通过简答题(包括选择题)、论文及口述的考试才能被视为合格,该合格率自90年代以来一直保持在2%左右。

从2006年开始,日本的司法考试作了较大的改革,实施了新的司法考试制度(以下详述)。

该制度的实施虽然将合格率提高至30%左右,但考生在进入法科大学院时的入学门槛较高,大多数还是被拒之门外。

从该意义上讲,在日本,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一名执业律师并不容易,其难度与旧的司法考试相比并没有大的改观。

第二、与欧洲或美国相比,日本的律师人数相对较少。

近年来,尽管在司法改革理念的引导下,日本的司法界人士作了不少的努力,使日本的律师人数不断增加,但按截止2007年的统计数据来看日本的律师人数也只有23,119人(引自日本律师联合会2007年版《律师白皮书》)。

与其相比,美国目前的律师人数已超过了100万之多,西方发达国家的德国、英国和法国的律师人数也分别为138,000人、118,000人和43,000人,很显然,其律师人数远在日本之上。

第三、本来就为数不多的律师大都集中在大城市及其周边地区。

那是因为这些地区也是企业较为集中的地方。

在东京、大阪、横滨和名古屋及其周边城市集中了大约律师人数的80%左右,其他城市和地区只占日本全国律师总人数的20%。

其中,人口总数约为61万的鸟取县其律师仅有37名,只占日本全国律师人数比例的0.16%。

(一)新司法考试制度根据2004年国会通过的第138号法律,日本自2006年开始实施了新的司法考试制度,其主要的内容如下:1.新司法考试制度的执行及其时间表(1)自2006年起执行并与现行的司法考试(旧司法考试)并存实施,考生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种参加每年5月举行的全国司法考试。

日本法---司法制度

日本法---司法制度

• 对公正的探讨应从人们感觉到的公正这一前提出发。公正与否是一 种主观评价,审判程序的设计要尽量满足社会的公正感。程序正义 是审判公正的本体。程序正义就是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公正的 程序安排。 ——谷口安平
• 恰当(发现真实)、低成本、高效率、公正这些要求有时也会对立, 这种矛盾在民事诉讼的其他领域也同样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面 临对上述价值进行取舍的痛苦选择。 • ——民事诉讼法学家高桥宏志 • 日本人有史以来就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并广泛地利用了这些外来 文化,他们贪婪地吸收认为对自己有益的一切东西。 • ——能田五十 • 日本的近代法,是在西欧法与日本社会嫁接过程中形成的,但这并 不意味着,日本法就是西欧法原本的化身。从其过程可见,与近代 化要求互为翼羽,承载日本历史传统的文化环境,常常在背后起着 过滤作用。 • ——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伊藤正已
度的影响最为明显。
发展历程
1871年,设置司法省统一管辖刑事、民事审判事务;并设立东 京法院和6个区法院。 1872年公布“司法职务定制” 1875年,设立最高审判机关大审院、上等法院、府县法院, 区分司法行政与法院审判的职责,制定“大审院各法院职制 章程”和“司法省检事职制章程” 1876年制定“代言人规则” 1882年实施《治罪法》 1889年颁布《大日本帝国宪法》,1890年颁布《法院构成 发》和《行政裁判法》 1893年制定《律师法》 近代日本司法组织基本确立
教学重点
• 【学习目标】:通过本节的学习,能够初步了解日本司法 制度变革的背景及其沿革,并从日本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 诉讼制度的发展阶段,感受日本法制移植的过程及其影响。 对照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变革。并且对近期三大诉讼法修 改有哪些可于借鉴。 • 【学习内容】:⒈日本的司法组织 ①背景 ②发展历程 • ⒉日本的诉讼制度 ①民诉 ②刑诉 • ⒊日本的司法制度改革 ①内容 ②借鉴 • 【思考问题】: • 思考我国的司法制度以及近期三大诉讼法的修订?

日本司法制度

日本司法制度
v 由裁判所长官和若干名法官组成,由法官3人 或5人组成合议庭审理。高等裁判所长官由最 高裁判所提名,内阁任命,天皇认可。法官 的任命与地方裁判所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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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司法制度
v 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宣判中国细菌战受害者败 诉
v 日本东京高等法院19日就备受关注的“侵华日军细 菌战赔偿诉讼”案做出二审判决,法庭在认定侵华 日军进行细菌战的事实的情况下,仍然维持一审判 决,再次宣判由180人组成的中国受害者原告方败 诉。
v 家庭裁判所审判不公开;
v 除法律规定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以外,均由 1名法官独任审判,但调查官可以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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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司法制度
v 二、检察机构
v 检察机构与四级法院相对应,分为最高检察 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区(镇)检 察厅。
v 检察官分为检事总长(总检察长)、次长检 事、检事长(高等检察厅长)、检事(地方 检察厅长称检事正)、副检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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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司法制度
第二节 日本的司法体制
v 一、法院设置
v 根据1946年《日本国宪法》和1947年《裁判 所法》的规定,审判权由最高裁判所(法院) 和下级裁判所行使。下级裁判所包括简易裁 判所、家庭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和高等裁判 所。地方裁判所与家庭裁判所属于同一审级。 各级裁判所一律兼理民事、刑事案件,实行 四级三审制。
日本司法制度
v 日本的司法改革
v 1、日本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根据“二战”后 1947年生效的宪法建立起来的。之后的近60 年中,日本法律制度基本保持相对稳定。
v 2、日本旧司法制度存在最为突出的的问题是 法曹人数不足,案件审理效率低。
v 3、司法改革的内容:
v 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和研修制度、提高法院办 案效率;加强公民的司法参与。

深入理解日本的法律体系与民事法典

深入理解日本的法律体系与民事法典
提 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审判能力

推进电子化司法
推广电子化司法服务,实现司 法信息的共享和快速传递,提
高司法透明度。
改革后的影响与展望
提高司法效率
促进社会公正
改革后的民事法律制度将更加高效、便捷 ,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和成本。
改革将更加注重社会公正和公平,保护弱 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社会变革对民事法律的影响
讨论社会变革如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变化等对日本民事法律实践 提出的新挑战和问题。
05
日本民事法律制度改革与 展望
民事法律制度的改革背景与动力
社会经济变革
随着日本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民事法律制度逐渐暴露出不 适应现代社会的弊端,需要进行改革以适应新的社会经济环境。
国际化趋势
利益。
04
日本民事法律实践分析
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
不动产买卖纠纷。涉及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履行及违约责 任等问题。通过案例分析,探讨日本民法中关于不动产交 易的规定及实践应用。
案例二
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及工资支付等 争议。分析日本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具体实践 及法律适用。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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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典的历史与发展
民法典的起源
民法典起源于罗马法,后经过法 国、德国等国家的继承和发展, 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典。
日本民法典的发展
日本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借鉴 了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民法典, 同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形成了 具有日本特色的民法典。
民事法典在日本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民法典的地位
在日本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具有基础性地位,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 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

第十三章 日本法

第十三章 日本法

• 日本法的历史地位
• 日本法与大陆法系
日本法与法国法
日本法与德国法
• 日本法与英美法系
日本法与英国法
日本法与美国法
• 日本法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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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日盟军最高司令 麦克阿瑟与裕仁天返回皇
和平条款的修改
•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 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 ,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 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 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 端的手段。
•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 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 认国家的交战权。
•为了确保我国的和平与独立 以及国家和国民的安全,保持 以内阁总理大臣为最高指挥官 的自卫军。
•民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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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
•旧刑法( 1880 ) •新刑法( 1907 ) •新旧刑法的比较 p.359 •刑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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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制度
•近代司法组织的组成
1875 年设立大审院; 1890 年 《法院构成法》; 1890 年《行 政裁判法》; 1893 年《律师 法》 •战后司法组织的改革 •1947 年《法院法》; 1947 年 《检察厅法》; 1947 年《律师 法》
• 司法制度
•检察机关分为最高检察厅、高 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
•检察官分为检事总长(总检察 长)、次长、检事长、检事等 。
•检事长以上官员由内阁任命。
法务大臣对检事总长有指挥权返回
• 诉讼法典
•1880 年《治罪法》 •1890 年《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战后诉讼制度的变化
•1949 年《刑事诉讼法典》 •1996 年《民事诉讼法典》
•自卫军……为确保国际社会 的和平与安全,可以参加在 国际协调下所展开的活动, 以及在发生紧急事态下参加 维持公共秩序、保卫国民生 命或自由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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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管辖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外的所有 一审案件,以及对简易法院一审的民事判决 的控诉案件;
❖ 各都、道、府、县均设地方法院一所;
❖ 由法官和助理法官组成,地方法院的审判组 织有独任审理和三人合议庭审理两种,大多 数案件由1名法官独任审理;
❖ 法官和助理法官由最高裁判所
提名,内阁任命。
❖ 4、简易裁判所
❖ 1880年,参照《法国刑法典》的日本刑法率先问世, 首次确立罪刑法定原则;1889年,明治天皇颁布日 本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明治宪法》,1890年推出 《行政裁判法》与律师法前身的《代言人规则》, 1898年实施《日本民法典》,次年诞生《明治商 法》,六法全书为标志的法治体系粲然大备。
❖ 日本的司法改革
❖ 由裁判所长官1人和法官14人组成
❖ 根据情况决定由大法庭或小法庭进行。大法 庭由全体法官组成,满9名即可开庭;小法庭 由法官5名组成,满3名即可开庭。
❖ 最高法院长官(院长)由内阁提名,天皇任 命,14名判事(法官)由内阁任命,需接受 国民投票审查。其他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法 院提名,内阁任命,任期10年,可连任。
❖ 家庭裁判所审判不公开;
❖ 除法律规定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以外,均由 1名法官独任审判,但调查官可以参加。
❖ 二、检察机构
❖ 检察机构与四级法院相对应,分为最高检察 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区(镇)检 察厅。
❖ 检察官分为检事总长(总检察长)、次长检 事、检事长(高等检察厅长)、检事(地方 检察厅长称检事正)、副检事等。
❖ 警察厅的附属机关有警察大学、科学警察研 究所、皇宫警察本部。
❖ 警察级别划分:巡查-巡查长-巡查部长-副警 部-警部-警视-正警视-警视长-警视监-警视总 监。
❖ 巡查(巡逻官):警官最低的一级;
❖ 巡查长(巡逻长):巡查长不是实际上的警官的级别;
❖ 巡查部长(警佐):当巡查后通过最初的升职考试就能担任 巡査部長;
❖ 一、法院设置 ❖ 根据1946年《日本国宪法》和1947年《裁判
所法》的规定,审判权由最高裁判所(法院) 和下级裁判所行使。下级裁判所包括简易裁 判所、家庭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和高等裁判 所。地方裁判所与家庭裁判所属于同一审级。 各级裁判所一律兼理民事、刑事案件,实行 四级三审制。
❖ 1、最高法院(最高裁判所) ❖ 终审法院,审理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
❖ 检事长以上官员由内阁任命。
❖ 法务大臣对检事总长有指挥权。
❖ 检察总长管理下级检察官。
❖ 警察机关
❖ 警察厅是中央行政机关,掌管全盘警察行政 事务。最高领导是警察厅长官,与各省的事 务次官办公厅副主任同级。
❖ 在警察厅内部设长官官房、生活安全局、刑 事局、交通局、警备局、情报通信局,以及 国际部、暴力团对策部两大部。
第五讲 日本司法制度
第一节 司法制度概述
❖ 一、日本司法制度背景
❖ 根据宪法,日本实行以立法、司法和行 政三权鼎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
❖ 国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和唯一立法机关,分众 议院和参议院。
❖ 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日本首 相正式名称为内阁总理大臣,是日本最高行 政首脑。
❖ 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
❖ 司法原则:司法独立(三权分立原则下)
❖ 日本司法独立第一案
❖ 1891年5月11日下午1时50分,日本警察津田 三藏行刺前来日本访问的俄罗斯皇太子尼古 拉未遂。之后,日本政府迫于外交压力,与 本土司法机关展开了一场拉锯战。最终,日 本司法机关坚守住了司法独立的底线。大津 行刺案距今120年整,它在日本司法史上的 地位不容小觑。
❖ 高等法院共有8个,分别是东京、大阪、名古 屋、广岛、福冈、仙台、札幌和高松高等法 院。
❖ 由裁判所长官和若干名法官组成,由法官3人 或5人组成合议庭审理。高等裁判所长官由最 高裁判所提名,内阁任命,天皇认可。法官 的任命与地方裁判所相同。
❖ 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宣判中国细菌战受害者败 诉
❖ 日本东京高等法院19日就备受关注的“侵华日军细 菌战赔偿诉讼”案做出二审判决,法庭在认定侵华 日军进行细菌战的事实的情况下,仍然维持一审判 决,再次宣判由180人组成的中国受害者原告方败 诉。
❖ 各级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
❖ 现任最高法院长官町田显(Machida akira), 是第16任长官,2002年11月6日就任。
❖ 最高裁判所下设事务总局和3个附属机构,即 司法研修所、裁判所书记官研修所和家庭裁 判所调查官研修所。
❖ 2、高等法院
❖ 负责二审,一般管辖上诉或抗诉案件,并受 理以其为终审级的民事案件或法定的重刑案 件。
❖ 日本法治进程
❖ 明治维新后,日本展开急行军式的近代化开发,全 盘西化,从西方引进先进科技、武器、文化,特别 是法律思想及制度。
❖ 1869年到1889年,日本翻译西方法律著作500余部。 大量法学名著改编进入中小学课本,权利、自治、 自主思想深入人心。
❖ 1871年,日本设置司法省,同年设立东京法院, 1875年创立大审院。来的。之后的近60 年中,日本法律制度基本保持相对稳定。
❖ 2、日本旧司法制度存在最为突出的的问题是 法曹人数不足,案件审理效率低。
❖ 3、司法改革的内容:
❖ 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和研修制度、提高法院办 案效率;加强公民的司法参与。
第二节 日本的司法体制
❖ 管辖诉讼标的不超过30万日元的民事案件和法定刑 为罚金以下或案情比较简单的盗窃、侵占等刑事案 件。
❖ 由 1名法官独任审理。
❖ 法官由最高裁判所提名,内阁任命。
❖ 5、家庭裁判所
❖ 由法官和助理法官组成,负责《家事审判法》所规 定的家庭案件的审判和调解,以及《少年法》所规 定的少年保护案件的审判。
❖ 东京高法审判长太田幸夫在宣读判决书时说, 日本731部队实施的细菌战,的确造成很多 中国人死于鼠疫和霍乱,日本政府应对此负 责。但是,太田审判长随后以个人无权向政 府要求赔偿为由,驳回了中国受害者诉讼代 表要求日本政府赔偿每人1000万日元以及公 开道歉的诉求。
❖ 国家无答责原则
❖ 3、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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