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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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二)办理对象
朝阳区教委审批的民办学校
(三)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四)办理机构:朝阳区教育委员会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
地址:朝阳区石佛营西里2号
邮编:100025
电话:(中小学)培训机构)幼儿园)
(五)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发证与送达
(六)民办学校填写行政许可申请表并提交如下材料(提交材料均应使用A4型纸;所需表格请到的下载中心下载)
1.民办学校的变更申请原件一份
2.民办学校的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本人不能来办理的提交此材料)
5.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原件一份
6.学校的财务清算报告(中介机构出具)原件一份
7.拟任举办者基本情况表原件一份
举办者为个人的还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还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8.联合举办学校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原件一份(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9.原举办者与拟任举办者之间的变更协议原件一份
10.变更后的学校章程原件一份
11.《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