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管理,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根据《儿童福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办理设立、变更、续期审批登记的各类托幼机构,并适用于已取得《托幼机构办园许可证》的托幼机构。
第二条托幼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具体岗位责任;加强岗位员工的培训和培训后的能力评估;根据儿童的不同年龄段特点,合理利用和配置各类资源,提供相应的卫生保健服务。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设立卫生保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园长或者独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医护人员、卫生保健管理责任人、儿童家长代表等,并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并处理卫生保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档案,记录儿童的健康状况、生长发育情况、疫苗接种情况等,并按规定保存。
第五条托幼机构应当定期对儿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建立儿童健康检查制度;对儿童身体异常的,应及时通知家长,并加强对儿童的关怀和卫生保健工作。
第六条托幼机构应当定期对食品、用具、环境等进行卫生检查,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消毒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使用消毒杀菌剂。
第七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儿童突发疾病预防、控制和处理的机制和制度,明确对患病儿童的隔离、治疗、报告和家长的通知等相关措施。
第二章健康环境第八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的年龄、发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健康、安全、适宜的室内外环境。
第九条托幼机构应当做到室内通风良好,保持适宜的温湿度,定期清洁和消毒。
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床位、桌椅、儿童玩具、卫生用具,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儿童安全防护设施,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十二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儿童疾病预防控制机制,开展儿童传染病及疫苗接种工作,加强对儿童的异常情况监测。
第十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落实儿童饮水卫生管理,定期检测食用水源水质,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六篇)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一、一日生活安排制度(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本地区的季节变化和本托幼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生活制度。
(二)合理安排儿童作息时间和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各个生活环节的时间、顺序和次数,注意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
(三)保证儿童每日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
全日制儿童每日不少于____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____小时,寒冷、炎热季节可酌情调整。
(四)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和托幼机构服务形式合理安排每日进餐和睡眠时间。
制订餐、点数,儿童正餐间隔时间____小时,进餐时间____分钟/餐,餐后安静活动或散步时间____分钟。
____岁儿童午睡时间根据季节以____小时/日为宜,____岁以下儿童日间睡眠时间可适当延长。
(五)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每日巡视,观察班级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儿童在托幼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和稳定性。
二、膳食管理制度(一)托幼机构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托幼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
保证儿童按需饮水。
每日上、下午各____次集中饮水,____岁儿童饮水量50-100毫升/次,____岁儿童饮水量100-150毫升/次,并根据季节变化酌情调整饮水量。
(三)儿童膳食应当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
工作人员与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____%。
(四)儿童食品应当在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园长管理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园长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居儿童卫生保健监督管理,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根据卫生部、教育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和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及心理卫生保健,创造良好的集居儿童生活环境,防止疾病流行和意外伤害发生,保护、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第四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特点,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制订合理的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宜的健康教育活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健全膳食管理制度,制订科学膳食计划,提供满足儿童正常生长发育需要的平衡膳食和母乳喂养条件。
(三)监测儿童生长发育,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坚持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预防传染病和常见病。
(四)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与卫生,做好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落实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防控传染病,防范伤害事故。
(五)实施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规范建立并管理有关儿童健康的档案,按要求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托幼机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各级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工作与要求第六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严格遵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达到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单位标准。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安徽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
附件:安徽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第76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结合本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是儿童保教机构,其根本任务是保障和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和儿童优先的方针,依法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托幼机构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应接受儿童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县(市、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并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确定专门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
县(市、区)以上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确保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按机构职能,县(市、区)以上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依规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的具体指导。
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指导托幼机构做好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传染病预防和控制、饮用水卫生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进行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一、导言托幼机构作为儿童成长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保持良好的卫生保健管理。
本文旨在为托幼机构提供一套完善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以确保儿童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成长。
二、机构卫生保健管理1.保洁管理(1)定期对室内外环境进行清洁,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窗户、家具等;(2)保持室内的空气流通,经常开启窗户通风换气;(3)定期清洗和消毒儿童玩具、床具等;(4)垃圾及时清理,使用封闭式垃圾桶;(5)定期对室内水质进行检测,确保饮用水安全。
2.疾病预防及控制管理(1)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儿童和教职工的健康意识;(2)建立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控制传染病;(3)严格执行预防接种计划,保证儿童接种疫苗;(4)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儿童,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健康问题。
3.食品卫生管理(1)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食材,防止使用过期、变质食品;(2)食品加工过程中,保持厨房清洁,严禁接触生肉和熟肉;(3)合理配置食物,保证儿童的营养均衡;(4)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定期对留样进行检测;(5)定期对餐具进行消毒,确保食物和饮品的安全。
4.安全管理(1)制定儿童安全意识教育方案,加强对儿童的安全教育;(2)班级和活动场所设置安全标识,规范儿童的行为;(3)定期检查、维护游戏设施和器材,确保安全可靠;(4)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安全事故进行及时处理;(5)教职工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5.环境卫生管理(1)建立环境检测制度,定期对噪音、空气质量等进行检测;(2)建立儿童室内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定期检测甲醛、苯等有害物质;(3)实施绿化和美化计划,提供良好的自然环境。
6.职工卫生保健管理(1)教职工定期体检,确保健康状况良好;(2)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口罩、手套等;(3)制定职工个人卫生保健计划,提高职工的卫生意识;(4)提供职工心理健康辅导和咨询服务。
三、监督与评估1.内部监督(1)建立内部监督机构,定期对卫生保健管理进行检查;(2)开展卫生保健培训,提高教职工的卫生保健意识;(3)设立奖励和惩罚机制,激励教职工积极参与卫生保健管理。
四川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川卫办发(2011)863号)_New
四川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川卫办发(2011)863号)四川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川卫办发(2011)863号)四川省卫生厅文四川省件教育厅川卫办发〔2011〕86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教育局、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机构管理工作,提高托— 3 —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
根据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省卫生厅省教育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4 —主题词:卫生托儿所△幼儿园△细则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卫生部,教育部,各县(区、市)卫生局,教育局。
四川省卫生厅办公室2011年12月31日印发(校对:罗岱)(共印450份)附件: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按照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5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督促落实工作制度、规范,加强监督、检查与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5篇)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生活制度1、有合理的生活制度和作息时间表,并认真执行。
(1)根据园(所)内儿童的年龄生理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和季节变换的特点,本着动静结合的原则,适当考虑家长的需要制定出本园(所)的儿童一日生活制度。
(2)保健人员参与制订园内儿童作息时间安排及一日各生活环节(如活动、就餐、喝水、入厕、盥洗、睡眠等)的生活护理要求。
(3)保健人员每周应对各班儿童执行一日生活制度的情况进行有目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2、正常情况下儿童户外活动每天不少于____小时(冬季不少于半小时),其中____小时体育活动,午睡时间不少于____小时。
儿童健康检查制度1、儿童入托入园体检。
儿童入托入园前必须到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能入园(所)。
健康检查表上的项目应填写完整正确,体检一个月内有效。
儿童入园(所)时应将母子健康手册或健康检查表和预防接种卡交给幼儿园(托儿所)。
儿童离开托幼园所两个月以上,再入园(所)必须重新体检,入托入园前体检率应达到____%。
2、儿童入园(所)后应按年龄定期体检。
____岁以内婴儿每季度一次,____—____岁内幼儿每半年一次,____岁以上儿童每一年检查一次,每半年测量身高,体重一次,定期体检后要进行儿童健康状况分析评价和疾病统计,发现疾病或缺点及时矫治。
定期体检率的计算按每年“____月____日”前后的体检为准,新入园(所)未满一个月者不可列入应查人数之内。
3、身高、体重、视力检查。
身高、体重检查示范园每季度一次,1级园每半年一次。
视力检查每半年一次。
所有在园(所)的婴幼儿每年查血红蛋白一次。
4、严格执行晨间的检查及全日制观察制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晨检工作可根据本园实际情况,采取保健医检查、班上教师检查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不论选择哪种方式,均由保健医生负责确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检查步骤包括。
一摸二看三问四查,观察儿童精神、脸色、体温,询问在家的健康状况,根据儿童的年龄、健康状况、传染病发病季节作有重点的检查,如咽喉是否红肿、腮部有无肿大、皮肤有无皮疹、是否携带不安全物品等。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实施细则优秀6篇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实施细则优秀6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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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3篇)
2024年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一)按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应当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符合相关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
(二)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三)制订适合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和儿童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深入各班巡视。
做好儿童转园(所)健康管理工作。
定期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五官保健,将儿童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
(五)加强园(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做好入园(所)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
建立儿童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做好晨午检,儿童缺勤要追查,因病缺勤要登记。
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要早报告、早治疗,相关班级要重点消毒管理。
做好园(所)内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
(六)加强园(所)的伤害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因伤害缺勤登记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好园(所)内伤害干预和评估工作。
(七)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卫生保健人员参与下制订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和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保育工作和体格锻炼。
(八)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工作要求,配备食堂从业、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制订各岗位工作职责,上岗前应当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
做好儿童的膳食管理工作,为儿童提供符合营养要求的平衡膳食。
(九)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与指导;定期对托幼机构内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积极开展传染病、常见病防治的健康教育,负责消毒隔离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好疾病的预防与管理。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及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督促落实儿童保健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加强监督、检查与指导。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本辖区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范围。
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具体内容包括:一日生活安排、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与消毒、传染病预防控制、常见病预防与管理、伤害预防、健康教育、信息收集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辖区内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辖区内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管理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章卫生保健工作第八条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浙江省卫生厅文件浙江省教育厅浙卫发〔2012〕11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的通知各市、义乌市卫生局、教育局:现将《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居儿童卫生保健监督管理,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根据卫生部、教育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和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及心理卫生保健,创造良好的集居儿童生活环境,防止疾病流行和意外伤害发生,保护、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第四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特点,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制订合理的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宜的健康教育活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健全膳食管理制度,制订科学膳食计划,提供满足儿童正常生长发育需要的平衡膳食和母乳喂养条件。
(三)监测儿童生长发育,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坚持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预防传染病和常见病。
(四)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与卫生,做好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落实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防控传染病,防范伤害事故。
(五)实施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规范建立并管理有关儿童健康的档案,按要求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江西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水平和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2010年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省、市、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五条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承担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业务工作和监督检查指导;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做好卫生保健业务监督检查与指导的同时,可在其辖区内承担省、市级单位办的部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工作,作为参观学习和培训的示范幼儿园。
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定期进行业务监督检查与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健康教育、伤害事故的预防等。
第六条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召开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交流信息、布置工作任务。
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辖区内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县(市、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辖区内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新开办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市、区)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组织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检查评价而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湖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托幼机构保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家卫生部和国家教委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管理1、湖南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地、县卫生局主管辖区托儿所,指导辖区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2、湖南省卫生行政部门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全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各地、县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工作。
各级卫生保健机构均应从加强卫生保健方面协助有关部门办好示范性托儿所、幼儿园,并纳入工作目档管理和业务考核内容,以带动各种类型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
3、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均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业务指导部门的指导和卫生保健监督,切实做好托功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5、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注册方可开业,未经注册登记不得开业。
现有托幼构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
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1、各类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由园长直接领导,下设保健组负责保健、营养及防病治病工作,实行卫生保健目标管理,定期对卫生保健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同时还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组织,如膳食管理委同会、爱国卫生领导小组、健康教育领导小组等,以推动卫生保健工作。
2、各类托幼机构必须设立保健室。
保健室应按《保健室设备标准》进行建设。
3、各类托幼机构必须设立隔离观察室,收托儿童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
隔离观察室,内设2-3张隔离率,至少有2个小房间,便于同时隔离三个不同病种的病儿,防止交叉感染;隔离室内应有专用小床、衩服、玩具、食具、洗用具有和便具、观察用具等。
4、托幼机构应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配备保健人员。
托幼机构的保健人员应具有中专卫校毕业以上专业学历或经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以下简称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婴幼儿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和卫生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托幼园所是儿童的保教机构,其根本任务是保障和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应按照本细则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托幼园所和看护婴幼儿的保姆。
第二章卫生保健要求第四条托幼园所的房屋及设施应当符合《托幼机构房屋建筑及设施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五条托幼园所应当设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
第六条托幼园所应当设立隔离室,隔离室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
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园所,可设立隔离床。
第七条托幼园所应当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卫生保健人员分为儿童保健医(护)师(士)和保健员。
(一)整日制托幼园所儿童数在50名以下的设保健员1名,儿童数在50-100名、寄宿制托幼园所儿童数在50名以内,设专(兼)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整日制园所儿童在100-150名、寄宿制园所儿童在50-100名的,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每增加50名儿童,增设儿童保健员1名,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保健医(护)师(士)应具有医学院校毕业学历或人事部门承认的同等学历,保健员应具有高中学历,并接受过专业培训,持有黑龙江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技术合格证书》。
第八条托幼园所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并做好如下卫生保健工作:(一)掌握全园、所儿童的生长发育动态和健康状况。
严格执行卫生保健制度,培养婴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独立生活的能力。
(二)加强膳食管理,制定适合婴幼儿生理需要的营养膳食食谱,为婴幼儿提供合理的营养。
山西省托儿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过,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教育点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保教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领导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等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督导、检查及指导。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包括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专业人员组成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价组,设立办公室,负责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卫生保健业务指导、质量检查评估以及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培训等。
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管理、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食品药品家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托幼机构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和餐饮安全工作。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相关政策、计划,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对辖区内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收集、汇总、分析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相关信息,定期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托幼机构提供至少每年1次的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知道托幼机构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保护幼儿的健康和安全,提高幼儿园的整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规定》和《陕西省托儿所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的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幼儿健康档案,对幼儿的身体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四条幼儿园应当配备医生和保健员,保证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幼儿园的环境卫生第五条幼儿园应当定期进行环境卫生评估和检查,保证幼儿园的环境卫生达到国家标准。
第六条幼儿园应当保证教室、活动室、卫生间等场所的卫生干净整洁,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七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并配备垃圾分类设施,保证垃圾的正确处理和清理。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第八条幼儿园应当定期进行空气质量检测,保证幼儿园的空气质量符合卫生要求。
第三章幼儿园的健康指导第九条幼儿园应当定期开展健康教育,让幼儿了解常见疾病的预防方法和保健知识。
第十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康活动计划,定期开展体育锻炼和户外活动,增强幼儿的体质和免疫力。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当定期进行幼儿的健康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视力、听力等项目的检查。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定期进行传染病防控工作,对幼儿园中出现的传染病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扩散。
第四章幼儿园的食品卫生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厨师,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对食品的采购、存储、加工等过程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为每个幼儿提供合理、安全、卫生的膳食,保证幼儿的营养健康。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教育,让幼儿了解食品的卫生知识和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第五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措施第十七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康监测制度,对幼儿的身体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卫生厅文件浙江省教育厅浙卫发〔2012〕11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的通知各市、义乌市卫生局、教育局:现将《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 1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居儿童卫生保健监督管理,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根据卫生部、教育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和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及心理卫生保健,创造良好的集居儿童生活环境,防止疾病流行和意外伤害发生,保护、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第四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特点,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制订合理的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宜的健康教育活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健全膳食管理制度,制订科学膳食计划,提供满足儿童- 2 -正常生长发育需要的平衡膳食和母乳喂养条件。
(三)监测儿童生长发育,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坚持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预防传染病和常见病。
(四)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与卫生,做好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落实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防控传染病,防范伤害事故。
(五)实施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规范建立并管理有关儿童健康的档案,按要求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托幼机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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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备儿童杠杆式体重计、身高坐高计(3岁以下儿童配备量床)、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体围测量软尺、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设备。(2分)
1
1、有消毒剂。(0.5分)
2、配备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0.5分)
人
员
及
制
度
10
分
1
1、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1分)
2
1、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1分)
分值
评价标准
得分
存在问题
备注
卫
生
保
健
工
作
要
求
50
1、一日生活安排合理(5分)
1)保证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全日制每日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不少于3小时。(1分)
2)进餐和睡眠时间。正餐间隔时间3.5-4小时,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餐后安静活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1分)3-6岁儿童午睡时间2-2.5小时,3岁以下可适当延长。(1分)
2
1、活动室和寝室使用总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班;如果活动室和寝室分设,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少于54平方米/班,每间寝室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2分)
1
1、儿童有独自使用的睡床。(0.5分)
2、儿童有独自使用的被褥(0.5分)
卫
生
间பைடு நூலகம்
和
盥
洗
室
12
分
4
1、有班级独立的卫生间、盥洗室。(1分)(若两班合用(0.5分),全园共用(0分))
必达
项目
1
1、每班盥洗室内水龙头不少于5个。(0.5分)
2、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0米。(0.5分)
1
1、保证儿童每人一巾一杯,寄宿制儿童保证每人有专用洗漱用品。(1分)
必达
项目
2
1、每班有专用的儿童水杯架、饮水设施、毛巾架。(1分)
2、水杯架和毛巾架标识清楚,间距合理。(0.5分)
3、有专用水杯、毛巾消毒设施。(0.5分)
1
1、园(所)内应设置区域性的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间,消毒后有保洁存放设施。(1分)
1
1、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1分)
2
1、炊事人员受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厨师应有中级证书。(1分)
2、炊事人员与儿童配备比例: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托幼机构应达1: 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1: 80。(1分)
1
2、活动设施与儿童接触的部位无锐角。(0.5分)
3、未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0.5分)
1
1、托幼机构儿童用房应设在3层以下的建筑中,作为游戏场地的平屋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0.5分)
2、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距离地面垂直高度不低于1.20米,栏杆间距应小于0.11米,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米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0.5分)
4)卫生与消毒制度(0.5分)
5)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0.5分)
6)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0.5分)
7)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0.5分)
8)伤害预防制度(0.5分)
9)健康教育制度(0.5分)
10)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0.5分)有传染病、食品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分)
类别
3)上下午各安排1-2次集中饮水时间。(1分)
4)班级执行情况。(1分)
2、严格膳食管理:(10分)
1)建立膳食委员会,膳食委员会成员符合要求,有记录,有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1分)
2)儿童食品应当在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进货前必须查验并索票索证。(1分)
3)根据儿童生理需求,以《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为指导,制定儿童膳食计划。(1分)
成都市武侯区
类别
分值
评价标准
得分
存在问题
备注
室
外
环
境
6
分
1
1、周围环境安全、安静。(1分)
1
1、园内建筑物、户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1分)
1
1、户外活动场地地面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排水通畅无积水。(1分)
2
1、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1分)
3、贯通的卫生间、盥洗室应分间或分隔。(1分)
4、卫生间、盥洗室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1分)
5、地面选择防滑、易清洁的材料。(1分)
3
1、每班设有儿童蹲式便器或沟槽4个(或位)。(1分)
2、每班设有儿童小便槽4位。(1分)
1、每班卫生间内有污水池、盥洗室内有洗涤池。(1分)
1
1、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1分)
2、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并考核合格。(1分)
1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经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1分)
6
1、建立10项卫生保健制度,并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1)一日生活制度(0.5分)
2)膳食管理制度(0.5分)
3)体格锻炼制度(0.5分)
4)根据膳食计划制定带量食谱,3岁以下和3岁以上儿童食谱应分开,品种多样化且合理搭配1-2周更换1次。(1分)
5)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膳食调查。(1分)6)热量和蛋白质全日制达“DRIS”80%以上,寄宿制达“DRIS”90%以上,维生素及矿物质达“DRIS”80%以上(1分);三大营养素热量合理,蛋白质12-15%,脂肪30-35%,碳水化合物50-60%,三餐热量比例合理:早餐30%,午餐40%,晚餐30%,优质蛋白质占蛋白质总量的50%以上。(2分)
活
动
室
和
寝
室
6
分
1
1、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的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0.5分)
2、电源插座安装高度距离地面垂直高度不低于1.7米。(0.5分)
2
1、室内空气清新、光线明亮,窗地面积比1:5。(0.5分)
2、所有活动室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0.5分)
3、有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0.5分)
4、有温控设施,并采取相应防护。(0.5分)
食
堂
10
分
1
1、食堂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1分)
必达
项目
2
1、有独立的食品库房。(0.5分)
2、有独立的食品粗加工、烹饪、餐饮具洗涤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1分)
3、应设置备餐操作专间。(0.5分)
2
1、食品加工用具必须生熟标识明确,定位存放。(1分)
2、配有食物留样专用冰箱,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做好登记。(1分)
1、有消除蚊蝇的设施和措施。(0.5分)
2、有防鼠、灭鼠和消灭蔬菜蟑螂的设施和措施。(0.5分)
保
健
室
设
置
6
分
1
1、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1分)
必达
项目
2
1、保健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0.5分)
2、保健室设有儿童观察床。(0.5分)
3、配备桌椅、药品柜、资料柜。(0.5分)
4、有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的设施。(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