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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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20120503大全

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20120503大全

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20120503大全第一篇: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20120503大全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小处] 2012-5-3 【收藏】【打印】【关闭】闽经贸中小[2012]281号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为引导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2〕32号)等规定,我委制定了《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2〕3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考核从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合规性经营情况、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治理情况和接受外部监督情况五方面进行。

第四条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考核工作;涉及违法和严重违规行为的,各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邀请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参与认定考核工作;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外部独立审计,编制年度考核报告,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最新

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最新

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规范和促进我区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12]4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设立并运营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是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

各地区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的程序及条件第四条盟市监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底前上报经本级政府同意的小额贷款公司本年度新设立计划。

自治区金融办研究汇总后,在2月底前向自治区政府上报全区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新设立计划。

第五条盟市监管部门依据自治区批准的全区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新设立计划,择优上报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六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经自治区金融办审查批准。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

未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小额贷款”字样。

第八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发起人是当地经营管理规范、资金实力雄厚、有社会责任感的骨干企业。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四)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五)注册资本来源真实合法,且为非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九)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现将《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公司,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21年3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绩效考核内容第三章绩效评价程序第四章评价标准第五章评价结果应用第六章工作责任第七章附则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农牧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建立科学考核体系、积极推动政策性农牧业担保业务的开展,发挥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政策效应,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和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有关制度及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对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担公司)政策落实情况、经营能力、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情况等进行的综合考核评价。

第三条绩效评价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牧厅(以下简称农牧厅)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以一个会计年度为一个评价期。

第四条绩效评价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采取农担公司自评、财政厅会同农牧厅评定的方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评价农担公司年度工作、薪酬总额、企业负责人薪酬和职务任免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绩效考核内容第六条农担公司绩效评价,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突出政策性职能发挥,评价指标包括:(一)政策性定位指标(35分):当年新增政策性业务规模,遵守“双控”范围情况,政策性业务占比,政策性业务担保费率;(二)经营能力指标(25分):放大倍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三)风险防控指标(30分):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担保代偿率,代偿追偿率,拨备覆盖率,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四)体系建设指标(10分):公司运营情况、统计数据、业务产品模式、风控机制建设等信息报送,担保业务覆盖范围,专职人员队伍建设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政策,切实改善小微企业发展条件,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力,现就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八条措施。

一、降低准入门槛(一)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股东出资实行认缴登记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除27个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外)。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地税局、质监局,内蒙古国税局等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切实做好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小企业贷款考核方案

小企业贷款考核方案

小企业贷款考核方案1. 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小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小企业的规模较小、资金短缺等原因,他们面临着融资困难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了小企业贷款服务。

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银行和金融机构需要对小企业进行考核。

2. 考核目标小企业贷款考核方案的核心目标是评估小企业资信状况、了解贷款风险,并制定相应的贷款方案。

具体的考核目标包括:•小企业经营状况的稳定性和发展潜力•小企业的还款能力和偿债能力•小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资产负债表•小企业经营者的个人信用状况3. 考核内容小企业贷款考核方案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经营状况考核银行和金融机构将对小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包括以下指标:•小企业的经营年限和经营领域•小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营业收入•小企业的市场份额和竞争力•小企业的管理体系和创新能力3.2 还款能力考核银行和金融机构将评估小企业的还款能力,包括以下内容:•小企业的现金流水和现金流量表•小企业的现有债务和偿还能力•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和股东权益3.3 财务状况考核银行和金融机构将对小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包括以下指标:•小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小企业的财务比率分析•小企业的财务稳定性和成长性3.4 个人信用状况考核针对小企业经营者个人信用状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小企业经营者的个人信用报告和信用评分•小企业经营者的个人资产和负债状况•小企业经营者的个人还款记录4. 考核流程小企业贷款考核方案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资料准备小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经营情况、财务报表、个人信用报告等。

4.2 资料审核银行和金融机构将对小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3 考核评估银行和金融机构将根据小企业提供的资料,对其经营状况、还款能力、财务状况和个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4.4 贷款方案制定根据小企业的考核结果,银行和金融机构将制定相应的贷款方案,包括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

小额贷款公司承包绩效考核方案(2篇)

小额贷款公司承包绩效考核方案(2篇)

小额贷款公司承包绩效考核方案绩效考核对于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帮助公司更好地监控业务运营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调整,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为了能够更好地实施绩效考核方案,公司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使其能够真正有效地推动公司整体业务发展。

首先,公司需要建立明确的绩效指标体系。

这个指标体系应该包括一些客观、可量化的指标,比如员工的业绩完成情况、客户满意度、违约率等。

这些指标可以作为考核员工的主要依据,帮助公司全面评估员工的绩效表现。

其次,公司需要建立公平公正的考核机制。

绩效考核是一个影响员工切身利益的事情,因此考核机制必须要公平公正,不能有任何歧视性。

公司应该根据员工的实际表现来进行评定,确保每位员工都能够获得公平对待。

同时,公司还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激励是推动员工积极工作的重要手段,公司可以根据员工的绩效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比如奖金、晋升机会等。

通过激励,可以让员工更加努力地工作,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业绩。

最后,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考核反馈机制。

考核只有及时的反馈才能发挥其作用,公司应该建立起与员工沟通的渠道,让员工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绩效表现,并根据反馈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方向。

这样既可以帮助员工更好地成长,也能够推动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小额贷款公司承包绩效考核方案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才能够真正帮助公司提高整体绩效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通过建立明确的指标体系、公平公正的考核机制、有效的激励机制以及健全的反馈机制,公司将能够更好地推动业务发展,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

小额贷款公司承包绩效考核方案(2)近期出台的相关政策使得小额贷款行业的发展前景进一步被看好。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三部委联合发布《___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___》,该《__》扩大了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范围,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实施上浮以及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14•【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引导地方金融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包括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国家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审慎、规范高效、创新发展的原则,促进金融与经济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方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完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统筹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等重大问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应当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在金融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承担属地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地方金融促进与发展等工作。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建议对策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建议对策

CAIXUN财讯-68-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建议对策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金融工作办公室 任 丽 / 文在一系列政策制度的有力推进下,当前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不断发展,势头良好。

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监管工作也要不断跟进,需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创新服务,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本文拟以某盟(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为例,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问题解决的意见和对策。

小额贷款 监督管理 建议对策当前,各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运行稳健,都能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业务。

在小贷公司监管工作中,管理机构始终能够坚持“监管与服务为一体”的理念,坚持做好小贷公司的日常监管和服务工作,促进小贷公司更好更快发展。

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基本情况 据统计数据显示,阿拉善盟小额贷款公司21家,注册资本金总计9.4亿元。

其中:阿左旗13家,5.3亿元;阿右旗共2家,1亿元;额济纳旗5家,2.1亿元;阿拉善经济开发区1家,1亿元。

全盟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为8.23亿元,贷款主要集中在个体户小额贷款和农牧民小额贷款户身上,贷款余额分别达到2.77亿元和2.57亿元,计5.34亿元,占贷款总额的64.88%。

贷款总户数1448户,在贷款余额中50~100万元(含)的贷款户数209户,占总贷款户数的14.43%,贷款余额1.56亿元,占总贷款余额的18.96%;100万元以上257户,占总贷款户数的17.75%,贷款余额4.64亿元,占总贷款余额的56.38%,有效缓解了实体经济的融资难题。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以其灵活的贷款方式、简单的贷款手续、方便的贷款模式展现了明显的优势。

但在实际监管和发展过程中,由于内在、外在因素所产生的风险和问题也在不断突显,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问题值得关注。

(1)监管中缺乏行之有效的处罚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第四章机构变更和终止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 46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管理,保障小额贷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自治区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小额贷款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合规的经营业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依照有关规定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和各盟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盟市金融办”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六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自治区金融办审查批准.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未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任何其他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小额贷款”字样.第八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法定人数规定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自治区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自治区金融办认可的其他投资人.第十条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第十一条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第十二条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应当有良好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第十三条境外机构应当是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应当由股东各方共同向当地盟市金融办提交筹建申请.盟市金融办初审后,报自治区金融办,由自治区金融办审查并决定.第十六条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筹建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等.三股东基本情况.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各股东出具的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的函;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的承诺书.四法人股东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五各股东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六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管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选址方案.七自治区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该机构筹建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自治区金融办提交筹建延期申请.自治区金融办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该机构筹建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应向当地盟市金融办提交.盟市金融办初审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查并决定.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营业场所等方面符合开业条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和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三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和股份比例企业法人股东要提供注册地址和法人代码,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出资时间.五主要管理制度和公司组织结构图.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七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申请人联系人、联系、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十一自治区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第二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跨旗县、盟市设立分支机构:一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一年以上;二在本盟市内跨旗县设立分支机构的,公司资本净额不少于5000万元;跨盟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公司资本净额不少于1亿元;三最近一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四不良贷款率在5%以内;五最近一年盈利;六自治区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1000万元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总公司资本净额的50%.第二十四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筹建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盟市金融办提交下列材料:一筹建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数额、拟设地、业务范围及设立的目的.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分支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三筹建方案.包括拟设分支机构组织管理架构、拟聘高管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选址方案.四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状况,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五自治区金融办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筹建分支机构申请材料经盟市金融办初审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查并决定.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自治区金融办提交筹建延期申请.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筹建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的开业申请,应向当地盟市金融办提交.盟市金融办初审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查并决定.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开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分支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营运资金、营业场所等方面是否符合开业条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和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三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七自治区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于领取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第三章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公司盈余资金;二向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三自治区金融办批准的其他资金来源.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向农牧民、个体工商户和微小企业发放信用或担保贷款;二中间业务;三资产租赁业务;四信用担保业务;五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借款合同中所要求借款人出具的风险保证金不视为存款.风险保证金必须全部存放到小额贷款公司开户行,其利息收入归借款人所有.小额贷款公司对风险保证金及利息收入的返还负全责.二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三不得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管人员提供贷款.四贷款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写入贷款合同中.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倍.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一依照下表,根据本金或利息分期回款的逾期天数对贷款进行分级:二小额贷款公司损失计提的最低要求为: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第四章机构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股权;三变更注册资本;四修改章程;五变更住所;六变更组织形式;七分立,合并;八自治区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盟市金融办和自治区金融办备案.第三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的;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第三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自治区金融办为自治区政府授权的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及全区小额贷款行业发展规划;审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指导各盟市金融办做好对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对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行为做出处罚;对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第四十一条各盟市金融办作为属地管理机构,是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初审;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处置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风险.第四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第四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第四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具体要求另行下发.第四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聘请自治区金融办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其年终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上报自治区及盟市金融办.第四十六条自治区金融办和盟市金融办可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自治区金融办或盟市金融办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用指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临时特殊审计.第四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查询有关客户资信状况.第四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取消其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二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的;三未遵守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向银行融入资金比例的;四未按规定提足拨备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融资的;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新业务的;七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检查监督的;八不按规定上报报表、有关资料的;九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第四十九条未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予以处罚.对擅自越权审批的机关予以公开曝光,对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或个人除公开曝光外,同时实施终生禁入小额贷款公司领域的处罚.第五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同时对该公司股东实施终生禁入小额贷款公司领域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一条相关法律规定.一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二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三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四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六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七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内政办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规范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与预算资金及相关活动有关的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项目支出是部门支出的组成部分,是各部门或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

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专项业务项目,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科技专项、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对外援助、支援不发达地区等项目。

第四条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指引政策

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指引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外源融资管理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新设金融法人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2]8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改善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和帮助小微企业不断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促进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重要性的认识(一)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增长、开展技术创新、扩大城乡就业、促进民生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要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46号2008年6月1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牧区,改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有关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区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为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承担对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全区小额贷款行业发展规划;审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对小额贷款公司自律性组织进行业务指导;组织有关部门处置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各盟市要明确一个主管部门作为属地管理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的初审,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处置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自治区内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

人民银行区内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要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五、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对于完善地方金融体系、缓解农牧民、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贷款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小额信贷协会规章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小额信贷协会规章制度

内蒙古小额信贷协会内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内蒙古小额信贷协会依法合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宣传职能,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协会工作人员素质,提升行业整体形象,促进小额信贷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内蒙古小额信贷协会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小额信贷协会内控制度是自治区小额信贷协会和工作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制度规范,是对工作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建立内控制度的目的是促进自治区小额信贷协会各项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防范管理漏洞,提高管理效率,促进自治区小额信贷协会所有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小额信贷协会内控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制约性原则。

自治区小额信贷协会各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二)全面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涵盖自治区小额信贷协会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

(三)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有效识别和防范管理风险,促进各项管理活动规范进行。

(四)公平性原则。

内控制度不依附于任何个人意志,所有自治区小额信贷协会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内控制度的各项要求。

(五)合理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与小额信贷协会工作特点相适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小额信贷协会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风险损失、机构自身条件和可操作性的前提下,以合理的成本、恰当的措施和方法实施。

第二章内控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五条内控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协会领导及部门职责、文件及运行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办公电话管理规定、对外宣传接待工作管理规定、保密工作制度等。

第一节协会领导及部门职责第六条协会领导工作职责一、协会会长工作职责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组织、领导协会的各项重大工作。

二、副会长工作职责(一)协助会长开展协会工作;(二)协助会长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协助会长组织、领导协会的各项重大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内金办发[2008]25号)、《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通知》(内金办贷发[2009]51号)及《严防小额贷款公司参与非法集资的若干规定(试行)》(内金办发[2011]117号)等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审核批准,并在内蒙古自治区辖内注册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盟市金融办(含满洲里、二连浩特市金融办,以下统称“盟市金融办”)是辖内小额---------------------------------------------------------精品文档---------------------------------------------------------------------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本盟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度考评。

盟市金融办也可以委托旗县区金融办对当地旗县区范围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度考评,但应由盟市金融办出具年度考评意见。

自治区金融办对盟市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抽查结果与盟市金融办上报结果不符的,按其偏离系数对该地区所有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得分进行校正。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向当地盟市金融办提交年度考评材料。

当年设立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自下一年度起参加年度考评。

第五条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实行百分制量化评分管理方式,最低得分为0分。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结果将作为享受各类优惠政策、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增资扩---------------------------------------------------------精品文档---------------------------------------------------------------------股、外源融资、开办新业务等事项的主要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内政办发[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2号2014年5月2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法人,是指除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以下统称社会法人)。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社会法人,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其失信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实施失信惩戒的信用信息,应当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社会法人信用信息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信用失信记录以金融、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工程建设、劳动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资质资格评定和审核、统计调查、价格欺诈、虚假广告、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投保索赔及民事赔偿等为重点。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失信记录是指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发生的所有记录。

本办法生效前产生的失信记录由有关部门和组织根据本行业的有关惩戒制度执行。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牧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并保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信社根据农户的资产情况,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信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公开管理制度,公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政策、制度,公开农户资信等级评定以及授信额度,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贷款条件及用途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农业户口,且户口所在地在农信社的营业区域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资信良好,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四)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等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五)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主应在农信社开立结算帐户。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小型农机具贷款;(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四)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主的流动资金贷款;(五)农户子女上学、建房、治病等消费贷款。

第三章资信评定及信用额度第七条资信等级评定组织:应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资信评定小组,负责辖内农户的资信等级评定与调整。

村资信评定小组由农信社牵头成立,成员由农信社负责人、信贷员、村党支部(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组成。

其中村民代表应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原则上应占到小组成员的60%。

资信评定小组成员应为奇数,原则上应在7名以上。

包村信贷员负责资信等级评定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农户资信评定和核定信用额度步骤:(一) 信贷人员对所有有资金需求的农户进行家庭财产、收入来源等基本情况调查;(二)农户向农信社提出贷款申请;(三)信贷人员在详细了解农户年度收入、支出及生产资金需求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四)由资信评定小组综合信贷人员、社员代表或村民委员会的意见,评定农户资信等级,核定信用额度,发放《贷款证》。

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考核办法1111

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考核办法1111

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考核是指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等有关规定,按年度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考查和审核,确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从事融资性担保经营活动的制度。

第四条各盟市金融办是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交的考核材料和日常监管记录,实施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年度考核,并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盟市金融办也可以委托旗县金融办对当地旗县范围内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年度考核,但应由盟市金融办出具年度考核意见。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由所在地盟市金融办负责年度考核。

自治区金融办对自治区级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年度考核,对各盟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督导和验收。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属盟市金融办提交年度考核材料。

当年设立不满6个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自下一年度起参加年度考核。

第六条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考核实行量化评分管理方式,内容包括:经营场所和人员情况(10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10分); 业务开展情况(15分) ;依法合规经营情况(40分);接受监管情况(25分),五项总分为100分。

每个机构初始赋分100分,根据考核项目扣减相应分值。

第二章年度考核程序及主要内容第七条年度考核程序:(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考核自查,准备相关材料;(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盟市金融办提交年度考核材料;(三)盟市金融办审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考核材料, 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11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11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113号2009年12月18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更好地发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大对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投入2010年,自治区将在今年的基础上,继续增加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额度,各盟市也要在财政预算中切实有所增加。

担保基金的分配要向就业任务重、财政实力弱的地区适当倾斜,并于每年一季度以预拨的形式下达80%。

从2010年起自治区将担保基金安排使用情况列入盟市就业工作的考核指标,并按盟市当年新增担保基金实际额度的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当地担保基金滚动使用)。

各盟市也要对旗县进行相应的考核和奖励。

二、充分发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引导作用为了解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不能及时兑现的问题,自治区将对贴息资金按季度预拨,年终据实结算。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和自治区有关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规定精神,切实做好贷款贴息工作。

各级财政和就业服务部门要与经办银行做好衔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申请、审核与拨付程序和时限要求,确保贴息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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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内金办发[2008]25号)、《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通知》(内金办贷发[2009]51号)及《严防小额贷款公司参与非法集资的若干规定(试行)》(内金办发[2011]117号)等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审核批准,并在内蒙古自治区辖内注册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盟市金融办(含满洲里、二连浩特市金融办,以下统称“盟市金融办”)是辖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本盟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度考评。

盟市金融办也可以委托旗县区金融办对当地旗县区范围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度考评,但应由盟市金融办出具年度考评意见。

自治区金融办对盟市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抽查结果与盟市金融办上报结果不符的,按其偏离系数对该地区所有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得分进行校正。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向当地盟市金融办提交年度考评材料。

当年设立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自下一年度起参加年度考评。

第五条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实行百分制量化评分管理方式,最低得分为0分。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结果将作为享受各类优惠政策、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增资扩股、外源融资、开办新业务等事项的主要依据。

盟市金融办应将年度考评得分60分以下的小额贷款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加强现场检查频率,定期向自治区金融办上报整改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一票否决”类问题(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时,应按规定由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章年度考评程序第七条年度考评程序:(一)小额贷款公司向当地金融办提交年度考评材料。

(二)盟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三)盟市金融办出具每家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意见书和年度综合考评情况报告,报自治区金融办。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提交以下年度考评材料:(一)经营情况报告书。

1、公司基本情况。

包括公司简介,分支机构设置及高管人员、从业人员情况,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业务系统执行情况,发展规划等。

2、合规经营情况。

包括信贷投放及财务经营情况,对外投资、融资情况,经营效益与税收缴纳情况,支持“三农三牧”、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典型事例等。

3、公司变更事项核准情况。

4、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及违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年度考评自评表。

6、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披露事项。

(二)各类申请事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工商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登记表)。

(四)经监管部门认可的具备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五)每季末的存量贷款明细表及银行对账单。

(六)上一年度考评结果复印件。

(七)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小额贷款公司有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批准开业文件复印件。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由设立所在地金融办负责年度考评,除提交第八条所列第(一)、(二)、(三)、(五)、(六)项材料外,还应提交其所隶属公司上一年度考评结果复印件。

第三章年度考评评分标准第十条依法合规经营情况(一)有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金行为的,按当年累计发生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扣分,一个百分点扣1分。

(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当年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金累计额为45万元,则扣0.5分,分数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

下同。

)(二)有违反小额贷款公司外源融资管理规定,未及时申请或报备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三)向违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行业发放贷款的,每发生一笔扣2分。

(四)有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管人员提供贷款的,每发生一笔扣2分。

(五)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超过规定比例额度的,按累计超出额度占注册资本金比例扣分,一个百分点扣1分。

(六)贷款利率有超过司法部门规定范围的,每发生一笔扣1分。

(七)有借贷双方未按规定签署书面合同或合同要件缺失、手续不全、单据填写不规范等现象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八)跨盟市发放贷款的,每发生一笔扣2分。

(九)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开设、变更公司账户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十)资金未封闭运行,用现金发放或收取本息的,按当年累计发生金额占注册资本金比例扣分,一个百分点扣1分。

(十一)与客户约定的还款付息方式或为客户办理贷款展期时不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十二)超规定比例对外投资的,按超出额度占注册资本金比例扣分,一个百分点扣1分。

(十三)违规使用保证金账户资金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第十一条公司变更事项审批核准情况(一)公司在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住所、组织形式、章程等方面发生变更未经监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每发生一项扣2分。

(二)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办新业务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三)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发生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营业部或咨询部等事项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四)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管部门备案,每发生一次扣1分。

第十二条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一)未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决策运行制度的,每缺一项制度扣1分。

(二)未认真执行贷款全程管理制度的,按其程度扣分,最多扣3分。

(三)未按会计核算办法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的,按其程度扣分,最多扣5分。

第十三条经营效益与风险防范情况(一)坚持“小额、分散”原则。

年末存量贷款户数在20户以下的,扣3分;在50户以下的,扣2分;在100户以下的,扣1分。

(二)资本金年周转率低于2次的,每减少0.1次(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1位)扣1分。

(三)坚持审慎经营。

风险拨备覆盖率在100%以下的,扣2分;在150%以下的,扣1分。

(四)严格控制贷款风险水平。

不良贷款率在3%以上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1分。

开业未满1周年的小额贷款公司,本条(一)、(二)项不扣分。

第十四条接受监管部门监管情况(一)发生过不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行为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二)对监管部门日常监管中提出的违规问题未按时整改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三)未按监管部门要求按时按质上报有关数据、资料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存在虚假报送行为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四)未按要求安装小额贷款公司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或未按要求接入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的,扣10分。

第十五条参加年度考评情况(一)小额贷款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考评材料的,扣2分。

(二)参加年度考评一次性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每缺一种材料扣1分。

(三)提交年度考评报告内容不完整的,每缺一项扣1分;报送材料不真实的,每发生一项扣3分。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违反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为,可按其程度酌情扣分。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获得旗县区、盟市、自治区政府表彰的,可分别加5分、10分、20分;获得旗县区、盟市、自治区监管部门表彰的,可分别加3分、5分、10分。

此项最多加20分。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对当地经济、社会有突出贡献的,盟市金融办可酌情加分,但最多不超过5分。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年度考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度考评得0分。

(一)被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办公室(设在内蒙古银监局)或其他执法部门认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二)发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

(三)发生暴力催贷、金融诈骗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经司法部门认定的。

(四)拒不接受监管部门日常监管或拒不参加年度考评的。

(小额贷款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度考评的,视为拒不参加年度考评。

)(五)领取营业执照后半年内未开展贷款业务的。

(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年度考评工作的实施第二十条各盟市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工作应当在每年度3月31日前完成。

第二十一条各盟市金融办应当在每年度4月15日前,向自治区金融办提交年度考评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一)年度考评工作报告。

1、年度考核评价工作实施情况;2、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结果汇总;3、年度考评中发现的主要问题;4、下一步监管措施及工作建议。

(二)所有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报告书、年度考评得分表、年度考评结果通知书。

以上材料用A4纸编印,密封装订成册,报自治区金融办一份。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自评表、盟市金融办年度考评意见书等格式文书由自治区金融办统一制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盟市金融办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已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审查暂行办法》(内金办发[2010]53号)同时废止。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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