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建设函【2016】35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报送营改增后铁路基本建设工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文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 号文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编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特点,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 号)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予以发布(单行本另发)。
铁道部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 号)、《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2]78 号)、《关于调整<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3]64 号)、《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0]80 号)、《关于发布<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的通知》(铁建设函[2002]52号)等同时废止。
《关于对铁路工程定额和费用进行调整的通知》(铁建设[2003]42号)中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和《铁路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铁建设[2001]28号)进行调整的相关规定、《关于调整铁路工程监理费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2]101号)中增加费用在招标节余费中列支的相关规定以及其它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悖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由铁路工程定额所组织发行单行本。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目录1 总则 (1)2 编制方法 (1)2.1设计概(预)算的编制层次 (1)2.2编制范围及单元 (1)2.2.1总概(预)算的编制单元 (1)2.2.2综合概(预)算的编制单元 (2)2.2.3单项概(预)算的编制单元 (2)2.3编制深度及要求 (3)2.3.1单项概(预)算 (3)2.3.2综合概(预)算 (3)2.3.3总概(预)算 (3)2.4定额的采用 (3)2.5章节划分和静态投资费用种类 (4)2.5.1 章节划分 (4)2.5.2静态投资费用种类 (5)2.6 费用项目组成及单项概(预)算程序 (6)2.6.1 概(预)算费用项目组成见表1。
(完整版)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试题库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培训考试试题库一、单选题(共30题)1、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总建设函〔2017〕310号,并于(c )起实施。
A、2017年12月1日B、2017年12月31日C、2018年1月1日2、按照《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质量安全红线问题包括(b )两个方面。
A、偷工减料、转包和违法分包B、工程实体、建设行为C、偷工减料、内业资料弄虚作假3、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要求,在建设行为方面出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转包和违法分包,内业资料弄虚作假三类红线问题,可视情节严重、各建设单位(b )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A、0.5-2年B、1-2年C、1-3年。
4、在工程实体方面出现七类红线问题,各建设单位在( a )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市场、计入“黑名单”;清洁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
A、0.5年B、1年C、2年。
5、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承担着多条铁路项目的施工任务,在建设铁路项目如果违反(a ),公司将面临铁路项目停标半年至两年的处罚,这将直接使公司经营工作陷入困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A、铁总质量安全管理“十严禁”B、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C、高速铁路质量验收标准6、为全面落实(b )工作主题,制定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A、安全第一、质量至上B、强基达标、提质增效C、百年大计、预防为主7、建设单位要将红线管理规定纳入( c ),对于新开项目,要纳入招标文件。
A、不良行为管理B、黑名单提名管理C、合同管理8、建设单位要按照( a )的检查制度认真开展红线管理检查工作。
A、五定、三统一、一查处B、五定、三统一C、五定、一查处9、总公司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小组,每(c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专项督查,特殊情况可随时安排专项督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工程建设标准目录
铁二院
专项
36
铁路工程绿色通道建 设指南
无
铁总建设 20130808 [2013]94
号
铁四院
其他
37
铁路通信线路、传输 及接入设计规范
无
铁总建设 国铁科法
20140302 [2014]62 [2014]63
号
号
铁三院
设计
铁路自然灾害及异物
铁总建设
38 侵限监测系统工程设 无 20130722 [2013]86
行规定
5号
北京全路通号研究 设计院
设计
铁路大型临时工程和
铁建设
66 过渡工程设计暂行规 无 20081014 [2008]18
铁四院
设计
定
9号
67
铁路边坡防护及防排 水工程管理补充规定
无
铁建设 20090921 [2009]17
2号
铁二院
其他
68
铁路隧道施工机械配 置的指导意见
无
铁建设函 20080708 [2008]77
铁道部电气化工程 局
其他
58
铁路供电调度系统设 计规范
TB101172008
20080606
铁建设 [2008]86
号
铁四院
设计
59
铁路路基土工合成材 料应用设计规范
TB101182006
20060625
铁建设 [2006]11
7号
铁四院
设计
60
铁路路堑边坡光面 (预裂)爆破技术规
程
TB101222008
铁三院
设计
计暂行规定
号
39
铁路车站旅客服务信 息系统及客票系统工 程备品备件配置指导
报价编制说明
大张高铁(DK69+540~DK121+200)农灌溉道路改线工程Ⅰ标段施工预算书施工单位:誉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日期:说明1.工程量清单说明1.1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是依据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第六章“图纸”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约定方式计算的数量。
1.2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文件同时阅读与理解。
1.3 特殊说明:(1)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费是指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铁路工程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铁路工程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
2.报价编制参考说明本招标文件报价编制参考说明只作为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参考,并不影响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结合本工程特点报价。
2.1 编制依据及原则2.1.1一般规定1. 铁建设[2007]152号文“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设计、可行性设计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152号文”)。
2. 铁建设﹝2006﹞113号文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以下简称“113号文”)。
3. 铁建设[2008]24号文“关于发布《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24号文”)4. 铁建设[2006]129号文“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2005年度)》和《铁路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5年度)(以下简称“129号文”)。
5. 铁建设[2010]196号“关于调整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综合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196号文”)。
6. 铁建设函[2008]105号文“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建设2007年度辅助材料价差系数的通知”。
7.“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建设2017年2季度主要材料价格信息》的通知”(营改增版)。
8. 铁总建设﹝2016﹞359号文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报送营改增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相关造价标准调整意见的函”(以下简称“359号文”)。
铁总财〔2016〕11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总财〔2016〕11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财〔2016〕11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这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部企业形成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铁路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全面实施营改增范围和主要政策(一)全面实施营改增适用范围。
自2016年5月1日起,铁路单位在我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下简称新增试点服务)等营业税应税服务,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铁路单位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及其所属单位,总公司所属各事业单位。
(二)全面实施营改增主要政策1.铁路企业主要适用政策。
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一是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纳入扩大试点范围,所有原营业税纳税人将全部改为增值税纳税人;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全面实现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允许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三是一般纳税人从事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等行业适用11%税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维持17%税率不变,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四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铁路单位接受新增试点服务所含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以下项目除外:(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铁建设函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建设
铁建设函关于发布铁路
工程建设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建设函〔2008〕105号
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建设2007年度
辅助材料价差系数的通知
各铁路局,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太中银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发布铁路工程建设2007年度辅助材料价差系数(见附件),作为以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2005年度)》(铁建设〔2006〕129号,以下简称“129号文”)为依据编制工程设计概(预)算时,将辅助材料价格由基期年(2005年)调整到编制年(2007年)的依据。
辅助材料编制年价格以基期年价格为计算基数(编制年的补充材料价格不作为计算基数),按工程类别乘以相应的价差系数。
附件:铁路工程建设2007年度辅助材料价差系数表
二○○八年二月二日
附件:
铁路工程建设2007年度辅助材料费价差系数表
工程,无站台柱雨棚工程和以系统集成方式设计的站后相关工程的辅
助材料价差系数由设计单位另行分析确定。
主题词:基本建设材料价格通知
抄送:中铁工程、建筑、物资公司,中铁通号集团,中交集团,中建总公司,中国铁通,各设计院,铁五院,中铁设计咨询集团,上海城铁
院,地方铁路协会,经规院,鉴定、工管中心,工程监督总站,部内
计划、财务司。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160号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160号)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办公厅原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办建设发[2006]55号)、《关于〈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补充相关内容的通知》(办建设发[2007]66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将本办法执行中的建议与意见及时反馈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附件:1.日常检查评分表2.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准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铁路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根据对施工企业的日常检查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对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所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日常检查第六条日常检查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依据合同和规程规范,组织监理等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实施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合同和规程规范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日常检查,一个评价期内日常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时间应合理安排,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关于发布《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关于发布《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12.29
•【文号】建标[2008]232号
•【施行日期】2009.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关于发布《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2008]23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各铁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要求,由铁道部负责编制的《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原2007年版《客运专线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和1996年版《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同时废止。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铁道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铁总建设函〔2017〕58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开展铁路在建项目质量检查活动的通知
重点问题
整改方案
整改时限
衬砌背后是否存在空洞,是否会发生掉块脱落
衬砌厚度、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存在渗漏水
隧道工程
排水系统〔池水洞〉是否通畅,能否满足排水要求
洞口边坡防护是否满足相关要求,是否存在危岩、落石
仰拱是否按设计施作,底板是否存在上拱
桥梁基础揭示地质条件是否与设计相符
2 桥梁工程
连续梁浇筑是否满足要求
设计原则和设计方案是否与现场情况相符,设计方案是否合理, 各专业间接口是否一致,变更设计程序是否规范、真实;重点核 查岩溶地区桥梁基础设计,岩溶地下水发育、大变形、突泥突水 等不良地质隧道的设计方案,以及路基填料、危岩落石、岩溶路 基基底处理、高陡边坡路基等重点工点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二)施工质量检查。各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 重点对隧道、路基、桥梁、轨道、房建等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全 面排查:隧道是否存在不按设计、有关标准施作,二衬是否存在 强度、厚度不足,是否存在开裂,衬砌背后是否存在空洞,防水 板是否破损,是否存在渗漏水,排水系统是否按要求施作,二衬 背后回填注浆是否密实,洞口边坡防护是否满足相关要求,是否 存在危岩、落石,施工中出现突泥、涌水、渗漏水处是否按规定 进行了处理等。路基是否存在填料不合格、填筑工艺不规范、边 坡防护及支挡不满足要求,路桥过渡段路基不均匀沉降,路基沉 降变形超标或上拱、排水系统不完善、排水不畅等问题。桥梁基 础地质情况是否与设计相符,桩基、墩台、现场制梁是否满足质 量控制要求,悬灌梁施工是否满足工艺要求,连续梁底板混凝土 是否存在不密实、离析、漏筋、空洞,预应力张拉顺序、时间、 张拉力控制是否满足验标要求等。轨道板质量是否满足要求,元 梓轨道铺设前是否进行了沉降评估、铺设精度是否满足要求,钢 轨、道岔等成品防护是否到位,无徘轨道板是否存在砂浆离缝、 上拱等问题。站房钢结构焊接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地基处理是否
铁总建设函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报送营改增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相关造价标准调整意见的函
量 按 原定 额执 行 。 三 、其他
(一 )以 上调整未 涉及 的内容均按 现行铁路工程造价标 准执
行。
(二 )自 贵局批准上述调整 意见之 日起批复初 步设计 的铁路 -7-
基本建设项 目按本调整 意见编制设计概预 算 ;批 准之 日前 已批初
按施工组织设计 的供水 方案 ,分 析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 额 的 价格 计列 ;使 用城 市 自来水 的,按 不含增值 税可抵扣进项税 额 的
一 吐一
自来水 价 格 计 列 。
(2)工 程用 电综合单价 。 工程用 电基期综合单价调整为 0查 7元 /kwh。 编制期综合单
价按 “n3号 文”规定 电价计算公 式确定 的,计 算公 式 中的地 方
列入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其 中编制期 的水 电价格 、油燃料价格
按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确定 ,编 制期 的折 旧费以基
期折 旧费为基数乘 以表 2的 系数计算。 -3—
表 2 施工机械折 旧费调差系数表
施工组织设计的建设项目开工日期 |施 工机械折旧费调差系数
2016年 5月 日 - 2017 年 4 月 30
沸舻舄茄各焉 Γ) 23 84 2↓ 73 26 26 26 94 2| |二
30 94 ⒔7 8, lO7 9
-6—
8税 金。
调整为按税前 费用 (不 含增值 税 可抵 扣进项税 额)的 11%
计列 .
9设 各购置费。
(1)设 备原价 ,调 整为按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各
原价计入概算。
(2)设 各运杂费,调 整为 以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设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调整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条件等事项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调整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条件等事项的通知(铁总建设[2013]85号)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结合铁路建设实际,经总公司研究,对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施工招标及相关工作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施工招标条件。
严格按照原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建设[2012]92号)执行。
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1.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2.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3.施工图已经审核合格;4.施工图预算已经核备或批准;5.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毕。
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开工条件,加快完成环评及补充环评、建设用地或先期用地手续、社会稳定风险评价等工作,及时上报开工报告,依法合规加快推进铁路建设。
建设单位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符合招标条件的特殊重点控制工程先行进行招标。
二、迁改工程招标。
迁改工程(包括“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应优先采取经济补偿方式,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签订经济补偿协议,由产权单位按约定的时间拆除既有设施并组织建设。
对外发包的“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含征地拆迁协助工作),可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招标,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1.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已经依法成立;2.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3.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迁改工程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第三方检测及服务类招标。
第三方检测为原铁道部《关于开展隧道衬砌等铁路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的通知》(铁建设…2011‟172号)规定的检测内容,建设单位要合理划分检测标段,严禁利用标段划分规避招标。
招标文件由建设单位参照《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和《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
第三方检测及服务类的招标项目在建设单位确认符合招标条件后,即可进入地方交易市场进行招标;评标办法由建设单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铁总财〔2016〕119号
等营业税应税服务,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铁路单位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及其所属单位,总公司所属各事业单位。
(二)全面实施营改增主要政策1.铁路企业主要适用政策。
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一是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纳入扩大试点范围,所有原营业税纳税人将全部改为增值税纳税人;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全面实现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允许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三是一般纳税人从事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等行业适用11%税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维持17%税率不变,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四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铁路单位接受新增试点服务所含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以下项目除外:(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建筑服务主要适用政策。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铁总建设函[2016]359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报送营改增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相关造价标准调整意见的函
-3—
表
2
施 工 机械折 旧费调 差 系数表
费调差系数 期 |施 工机械折旧 开工日 施工组织设计的建设项 目
2016年 5月
日 - 2017 年 4 月 30
1 128
1 111
⒛ 17年 5月 1日 ⒛ 18年 5月 1日
~⒛ 18年 ~⒛ 19年 ~⒛ 20年 ~⒛ 21年
4月 30 4月 30 4月 30 4月 30 日
《 关于做好建筑业 营改增建设 工 程计价依据调整 准各 工 作 的通 知》
(建 办标 ∈ ⒛ 16〕
4号 )等 规定 ,建 筑 业 自 9O16年 5月 1日 起 纳
入 营 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 点范 围。为适应 国家税 制 改革要求 ,满 足 铁路基本建设 工 程 营 业税 改增值税后设计概预 算编制 的需要 ,保 障铁路 工 程建设项 目有序推进 ,建 议 贵局对铁路基本 建设 工 程 相 关造价标 准作相应调整 。具体 意见如下
-、 编制办法调整意见
:
对 《 铁路基本建 设 工 程设 计概 预 算编 制 办法》
20O6〕 113号 ∈
(铁 建 设
)及 其补充规定 的有关 内容进行如下调整 。
(一 )费 用组成调 整 。
1税 金调整 为按 照 国家税 法规定 应 计 入 工 程造 价 内的增值
税销 项税额 。
2城 市维 护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加 移 入 企 业 管 理 费 ,同
(三 )费 用标 准调 整 。
1材 料 费
.
(1)材 料基 期价格按现行 《 铁 路 工 程建设材料基 期价格 》扣
除可抵扣进项税额执行 。
(2)主 要材料编制期价格 ,其 材 料原价 、运 杂费调 整为按不
【2017】36号-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财【2017】36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铁路公司: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7年3月1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控股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依照本规定要求履行程序后规范办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是指总公司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资金管理、建设成本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决算及资产交付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准确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包括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合资公司。
项目建设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组织项目建设的机构称为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筹集、请领、拨付总公司负责筹集的建设资金,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18〕80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18〕80号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铁路局2018年10月15日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和《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运输基础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目录详见附件1。
第三条国家铁路局依法审查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核发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并公布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第四条国家铁路局核发生产许可证,应当审查申请企业如下条件:(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具体要求详见附件4);(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应当审查申请企业提交的下列材料:(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5),一式两份,装订一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两份,装订一份;(三)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查表(附件6);(四)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附件7);(五)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附件8);(六)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转、产品运用质量符合安全要求、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的声明材料;申请企业有关生产过程可以委托其他企业完成(可以外委的生产过程见附件2),外委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能力;申请信号软件和系统集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还应审查其硬件生产企业名录材料;(七)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八)拟生产的产品目录、设计图纸目录、工艺文件目录,所依据的国家、行业、企业标准目录;(九)科研立项(组织)单位、知识产权所属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技术评价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十)企业简介(含企业资产、股份构成、资质情况、生产经营基本状况、产品主要运用业绩等内容)。
铺轨基地设置的优缺点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Value Engineering1铺轨基地的设置原则在进行铺轨基地选址时,需充分考虑永临结合,对预留工程、铁路货场、站坪、维修基地等进行有效利用,对于无法实现永临结合的新设铺轨基地选址应尽量避开容易积水和不良地质地带,同时要尽量远离生态敏感区。
铺轨基地供应半径应结合铁路沿线引入条件、工期要求选择,一般不超过200km。
常设置在线路起点、重点或临近既有车站附近,总之要满足衔接运营线便捷,对运营线干扰小的开阔地带。
此外,还应综合考虑拆迁工程量、土建工程量、供料情况、运输条件、地形条件等情况,采取宜大不宜小、宜少不宜多原则,在对比技术经济性后合理选择。
2铺轨基地的设置方案综合比选分析本文以新建安庆至九江铁路为例,重点描述不同铺轨基地的方案的优缺点。
安庆至九江铁路路起于安徽省安庆市,途经怀宁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和湖北省黄梅县,跨鳊鱼洲段越长江至江西省九江市境内,新建线路正线总长度约200km。
本工程具备设置铺轨基地条件的车站主要有安庆站、孔垄站和庐山站,各车站条件综合比较见表1。
结合安九铁路可研审查提出的考虑在安庆和庐山设置铺轨基地的方案、孔垄站设置铺轨基地的方案、安庆和孔垄站设置铺轨基地的方案进行比较,详见表2。
经综合比较分析,推荐在安庆和孔垄站设置铺轨基地的方案为合理方案。
3铺轨基地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铺轨基地的设置不仅了影响整个铁路项目的建设工期、施工条件,同时对工程造价也有着较大影响,本次针对方案一(安庆和孔垄站设置铺轨基地)和方案二(仅在安庆设置铺轨基地)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分析。
3.1方案一与方案二的设计变化①DK265+288-DK314+294段正线轨道由方案一孔垄铺轨基地运输、卸轨调整为由方案二安庆铺轨基地运输、卸轨。
②DK314+294-DK315+635.5、DK317+152-DK331+ 802.105(右DY331+786.21)、黄梅南站无砟到发线、孔垄北站到发线由双块式无砟拖拉调整为使用T11列车运输、卸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5.12.01•【文号】发改基础[2015]283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基础[2015]283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计划单列企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范国家投资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我们制订了《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2015年12月1日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工作,依据《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组织验收或委托国家铁路局组织验收的政府投资铁路项目。
第三条国家验收应严格执行验收条件、验收程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听取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和运营单位意见。
第四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做好国家验收配合工作,组织提供相关资料,提出验收工作安排建议,做好现场验收安排。
第五条通过国家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由验收组织部门制发《国家验收证书》。
第二章验收范围、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的工程范围为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确定的工程范围。
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2. 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3. 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请示标题中能否使用这类动词?
请示标题中能否使用这类动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请示标题中能否使用“请”“请求”“申请”之类动词?这在公文学界有不同的看法。
要求平行机关或下级机关报送材料时要不要用“请”?笔者结合公文写作与处理实践,谈几点看法。
一、客观认识请示标题中的“请”一种观点认为,请示标题中,“请示”作为文种名称,本身已含有“请”“请求”“申请”之类的意思,不用“请”“请求”“申请”等请求类动词能使标题用语简洁,避免造成“一题双请”,否则,会显得拖沓、啰嗦。
另一种观点认为,请示标题中作为文种名称出现的“请示”,是名词非动词,其本身并不具有施动性。
标题中主要动词必须直接体现发文机关动作、行为,否则就属于动词与人称不一致,并且容易引起误解。
笔者认为,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关键在于概括应准确而不产生歧义、简要而不拖沓冗长。
请示标题中能否使用“请”,应视其行文目的而定,该用则用,无需则不用。
不要为了刻意避免“一题双请”,禁用“请”“请求”“申请”“恳请”“呈请”“报请”“提请”“邀请”等带“请”字的动词,反而改用“要求”“需要”“由……”等不恰当的词语。
二、以平行的眼光看待“请”《条例》规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作为平行文的“商洽函”“请批函”,是发文机关向没有隶属关系的机关,商洽工作、请求批准事项时使用的公文。
“商洽函”“请批函”行文语气比较平易、客气,多用商请的语气。
试看:例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邀请科技部领导出席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动员大会的函》(闽政函〔2016〕86号)例2.《上海市政府关于邀请出席第十八届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开幕等活动的函》(沪府函〔2016〕155号)例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商请共建江苏省南通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函》(苏政函〔2016〕69号)例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准成立中国重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函》(渝府函〔2016〕128号)例5.《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申请发行2016年中国铁路建设债券的函》(铁总财函〔2016〕576号)例1福建省政府致函科技部,诚邀科技部主要领导出席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动员大会,为示范区揭牌并作指导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