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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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法制

法治要求法律全面地介入社会生活,这并不意味法律取代了其他社会调整手段,而是说法律地位至上;法治与法制的根本区别在于二者形态不同,前者是动态,后者是静态;实现法制,不可避免会出现牺牲个案实现主义情况;法治核心是权力保障和权力制约。

法与社会

法是社会的产物,也是时代的产物;国家的法以社会的法为基础;法变迁受社会发展影响;法以社会为基础,但不可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为实现法对社会的有效调整,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强调理性、正义和法律统治三者间的有机联系建设节约型社会,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科技和教育等多种手段。

法与道德的关系

1.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与道德本质上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法的存在与法的好坏是两回事,因此,恶法亦是法,而自然法

学则强调实在法必须具备实质正当性的基础,恶法非法。

2.法的使用过程并不完全排除道德,但法与道德并不能完全重合,立法可以对道德观念进行选择性地吸收。

3.法与习俗的正当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

4.中国现行法律与一些传统观念之间存在冲突。

5.法具有可诉性,而道德不具有可诉性。

6.近现代的法学家大多倾向于“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主张。

7.法律义务和道德关系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法与科技

科技的进步能推动法律的发展,对法律产生影响作用;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调整科技成果应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抑制科技发展导致的不良后果,对科技发展具有影响作用;科技立法具有国际性和普适性,但也必须考虑具体国家的伦理道理和风俗习惯。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可接受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

中国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逐渐结合的产物;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进程早在新中国成立之间就已经开始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法制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反对片面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

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普通公民对法律的了解程度;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关于法律体系

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绿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但同样存在法律体系。

关于司法

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大的理解;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当代中国司法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于宗教

宗教是一种文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法与宗教在历史上曾经是浑然一体的,但现代国家的法与宗教大多是分离的;法与宗教都是社会规范,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宗教同时也控制人的精神;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有时也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法家的法律主张:

1,“不务德而务法”的历史进程观

2.“以法为本”的立法、执法主张

3.君主“抱法处势”的治国主张

4.“厚赏重罚”的治民主张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

1.反映和维护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意志是实现某种目标的愿望,为了实现目标,必须进行利益关系的调整,所以,法律对利益关系的调整是通过设定公民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实现的。法律体现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与不同社会群体具有不同的意志和特殊利益并不矛盾。

2. 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

法与国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国家的存在是法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国家的性质决定法的性质,国家政权需要用法来确认自身的合法性以实现在即的政治统治。

我国社会主义法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的作用: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维护阶级统治;规范作用,表现在引导和评价人们的行为、预测行为的法律后果、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戒。

3.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

我国社会主义法确认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确认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所有制是经济制度的核心,它对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具有决定性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引导作用、规范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

4. 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重要职能,主要表现在:以法律手段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权利,把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

通过法律制度协调社会利益关系;通过法律制度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

5通过法的立、改、废,推动社会变革与进步

民主与民主政治

广义上的民主泛指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实行按照多数人的意志进行决定的社会生活机制。狭义上的民主即民主政治,表现为国家政治制度层面的民主。民主是一个历史范畴,世界上的民主斗士具体的、相对的,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民主具有阶级性、历史性、手段性与目的性、普遍性与特殊性。民主政治是近代政治文明的产物,是与专制相对立的政治体系。民主政治反映国家的阶级本质和社会经济文化的差异,不同阶级政治的国家,民主政治的性质是不同的。

民主是法治的基础

法治,法律制度、健全完备的法制和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尊重和保障人权。民主决定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要求;民主决定法治的权威性;民主的类型和模式决定法治的类型和模式。社会越发展,民主也越发展,民主范围越扩大,民主的内容越丰富,法治也就越健全,政治制度民主化得程度越高,法治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就越高。

经济对法的作用,法对经济反作用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法被经济所决定:经济决定法律的性质、内容、发展变化趋势、经济决定法律作用的实现程度。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法律维护经济制度、法律规范经济生活、法律通过规制维护和保障经济关系,法律可以维护经济基础,促进经济的发展僵化过时的法律会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社会

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1.法律确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笨经济制度。法律为发展和壮大公有制经济提供保障;法律为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提供保障;法律通过确定平等保护原则使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得以巩固

2.法律保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市场经济的特点: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是商品经济的高级形式。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能够有效地促进资本与劳动力的结合,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最大化。竞争性的市场经济体现了人在经济上的平等,有助于促进民族法制的发展;市场经济又带有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容易产生拜金主义和商品拜物教,破坏资源环境,形成不正当竞争与垄断,最终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法对市场经济的规制:

1.宏观调控:体现为一个制度安排问题,即通过一种制度设计使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行为能够按照法律制度规定、根

据法定授权范围并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限制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客服市场自身的缺陷;防止对资源环境的破坏,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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