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期末考试重点
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
第一节法律是什么?——元问题(终极问题)变性人变型后,夫妻双方是否还是婚姻关系?私法or公法?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结婚登记是法律效果防止重婚确保婚姻制度的稳定生育制度的稳定法理学是理解法律背后的东西公共场所拿枪自杀?出卖自己的身体器官?卖淫并非犯罪遇到问题查法律——没有法律找原则这是什么案件刑法or民法?找法律——没有——是否是立法者故意不规定(立法的空缺)或不予受理的情形剩下的法律必须处理若应对规定而未规定——法律的漏洞——原则、习俗、判例等有很多案件没有答案法律条文如同电脑的数据数据——程序——设计条文——方法——理念理念是用来熏陶的法律学习的方法而非条文“理”——原理是最终的解释“学”——不立法比立法更好有些是历史形成的立法也应保持克制如果社会能凭自身有序调节就不应立法法律调整的限度在哪里?法律是一种规范规范是需要的遵守的效率or安全对一个社会来说,一定程度上违法犯罪是必须的。
法律规范来源于生活。
法律调整的度在哪里?——法律调整是需要成本的违法犯罪的变动体现社会的进步。
法律管控不能预测社会进步、活力的因素。
法律是管大多数普通人第二节法律是什么?取决于我们怎样看待它认识之前有前见对法律的前理解认识之前有概念没有概念不会理解人会抽象出来概念把不同的概念区分开自然规范:与人无关技术规范:人类认识自然(某个法则性的关系)并成为人类自身的东西社会规范:人与人的关系1.法律调整的是一个人与他人发生互动的行为不互动法律不调整必须是互动才调整不影响别人就行法律进入的领域中如何对它进行克制为什么法律不是调整人“行动”的规范?所有动物都只有行为没有行动(行动是人可以控制)行动只有人做的出来但对无意识的动作(行为)也要负责所以法律调整的是人的行为而非行动可以是个人的行为可以是群体的行为或国家的行为2.行为在法律中表现为可为、勿为、应为本身能够自己调节的法律尽量不应管三个表现构成规则规则如何构建制定认可3.法律不解释法律则不可用不解释法律不能构建法律体系美国宪法只有陆军和海军后解析为所有的军事力量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解释对法律的形成起到了规范作用制度不是规定的,而是有人在其中的运行4.内在的是权利和义务外在要素法律的三个要素【规则(房间-对号入座分门别类)原则(大堂经理)概念(砖头)+技术要素(粘合剂)】法律条文来表现三个法律要素(成文法中所有条文具有逻辑关系)法律条文构成规范性法律文件把所有法律文件放在一起构成一个法律部门——把所有部门放在一起构成法律体系——法系(通过法律移植)形成整体框架思维5.①法律来源于权威——法律是权威性、强迫性的规范(第二原理,第一原理是法律平等)所以法律是国家机器的强制②但是程序性强制③法律是威慑性的强制可用可不用必要的时候才介入法律最核心、最本质的是什么?—意志是意志的反映和落实意志来自于物质生活条件——社会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条件等因素以秦俑和秦剑为例第三节课1.意志来源于客观世界2.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关系)决定意志例:叔孙通定朝仪其他社会因素影响意志的产生3.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社会共同意志对国家意志也产生重要的影响4.国家意志再表达为法律5.“法律”在现代出现,古代是“法”或“律”。
大一法理学期末知识点
大一法理学期末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的重要基础学科,作为大一法学专业的学生,掌握法理学的基本知识点对于我们的学习和理解法律的原理和逻辑非常重要。
下面,我将为大家整理和总结大一法理学期末知识点。
一、法律的定义和特征1. 法律的概念和定义2. 法律的特征和本质3. 法律的功能和目的二、法律的分类和层级1. 国家法和国际法2. 私法和公法3. 权利和义务法、物权和主权法三、法律适用和解释1. 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2. 法律解释的理论和方式四、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1. 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构成要件2. 违法行为的概念和分类五、法律主体和客体1. 法律主体的种类和地位2. 法律客体的概念和范围六、法律权利和义务1. 法律权利的形成和保护2. 法律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七、法律程序和司法1. 法律程序的种类和特点2. 司法的概念和职能八、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1. 法律制度的组成和作用2. 法律文化的价值和影响以上是大一法理学期末考试的知识点总结,通过学习这些知识点,我们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运作机制。
同时,在考试中,我们也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将法律知识与案例相结合,以便更好地应对实际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我们还应该注重培养批判性思维和法律素养。
法理学并不仅仅是理论课程,它的目的是帮助我们理解法律,并在实践中运用这些知识。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参加模拟法庭、论辩赛等实践活动,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和分析能力。
希望以上知识点总结对于大家备考法理学期末考试有所帮助。
请大家按照课程安排和教师要求,结合教材和课堂笔记进行复习,同时通过解答往年试卷和模拟考试,提高自己的应试能力。
祝大家顺利通过法理学期末考试!。
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王权神授:当时人们将“王”的权力看作是天意或神意的产物。
人世间的最高统治者也被称为“天子”,代行天在人间行使统治权,王权是神授的,神圣不可侵犯。
德治:是先秦儒家法学思想的核心内容,主张为政以德,以上率下,以民为本,实施仁政,以德化民,教化天下,以礼导民,各安其分。
以礼教化人民,亲亲尊尊。
孝敬父母,忠于国君。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立法:也称法的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科学立法尊重体现社会规律,民主立法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
立法指导原则:是用以指导立法实践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规律性的理性认识。
立法体制:是指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的制度,涉及哪些国家机关?具有什么性质对待范围的地方权限,以及享有不同性质不同范围的地方权限等各国家机关之间具有什么样的关系?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步骤和方式。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的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生活的根本准则,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和统帅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调制定和认可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
简答题夏商西周的法学思想①人们对法的认识有两点:1、法是神意的产物,且产生于神意的法是公正的。
2、统治者的权力来自“神意”②法学思想归纳为以下几点:1、王权神授。
2、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3、明德慎罚〔王权神授,与神权法观念相适应,人们将王的权力看作天意或神意的产物,最高统治者天子代天在人间行使统治权。
权力的正当性。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天命转移说,上天对下界之民,一视同仁,无偏无党,公正的天将统治民众的权利只交给有德之人,保民即为德。
法理学。
2、 法律调整机制,法律调整的过程划分为几个阶段,四个要素分别是什么?法律调整机制是用来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手段的整个系统。法律调整的过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1)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2)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阶段。
5、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原则:包括法治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这两个原则作为社会主义法的专门原则需要我们重点把握。
第八章 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对这一章不做硬性的规定,希望通过我们的生活、工作发现社会主义的法对我们起到的实实在在的作用。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能够联系实际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社会主义法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科学技术、对外交往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1、 社会调整 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个别性调整就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一次性调整。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物作出具体的处理,因此它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确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它是社会调整的高级阶段。与个别性调整相比较,规范性调整的优点在于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运行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有以下几个方面:(1)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
法理学期末复习提纲(全,背诵)
法理学(二)期末复习一、题型:全部是主观题理解了就能答出来。
自我救济:不会就凑字数。
给别人机会其实是给自己机会。
(一)问答题18*5=901、要说理由,而不是第一点第二点。
需要法理分析,讲究理由。
例:xxx与司法独立是否有冲突?答:是。
因为……2、可以和老师的观点不一样,但必须讲道理出来。
需要法言法语!不同于大街上吵架的讲理,需要专业性!3、道理既可以来自讲课内容,也可以来自教材内容,也可以来自自己分析出来的内容。
因此,教材和讲课内容可以相互结合,相互补充。
从教材获得启发!(二)论述题1*10=10像小作文,字数是基本,多多益善。
是必要条件!大家用电风扇阅卷!无限接近10但不可以等于10,也会大于0分。
拉开分值的地方。
二、关于给分周老师注重正态分布。
在比较中突出自己的优势。
法理分析严格上无法达到满分,但是比较可以获得高分。
三、构成比例一考定终身。
重点论文1、“先信”与“先疑”2、集体利益何以正当3、涉诉舆论的面相与本相4、司法与舆论的纠结与分隔5、舆论挟持司法的6、大数法则学会用欧拉图表示所学的一些知识!期末考试重点内容没说的地方都不考!从头到尾复习一遍!大家自己来判断。
第一章法律程序一、法律程序1、程序与实体的方面,程序与实体的区分是不是绝对的?有些看起来是程序,但实际上是实体。
二者的区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2、法律程序和非法律程序。
考点1: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前者涉及到人的纠纷,纠纷的处理通过法律程序所导致的结果,法律程序导致的结论的正当性来自于哪里?是程序还是实体?罗尔斯的三个程序,赌博只关心程序,和实体无关。
愿者服输,这个结果是否具有正当性?实体上评价是不正当,但是愿者服输说明参与者是认可的,有正当性,因为两个人都同意了这个程序。
买彩票也是。
实体上是不公平的,凭什么你拿500万?但我们承认这个程序所导致的结果具有正当性,因为程序是正当的,程序之所以正当是因为大家都同意。
公安说不正当是从实体出发,但是参与者从程序本身出发。
法理学期末考试重点
1、法律概念是人们对法的现象、法的实践进行分析、归纳、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性而产生的具有法定价值的权威性范畴。
2、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3、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终止的一切主客观情况。
4、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责任主体具备了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致使其法律责任可以依法被减轻或免除。
5、法律方法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用以解决法律问题的、具有独特性的方法和技巧的总称。
(包括(一)阶级分析方法(二)价值分析方法(三)实证分析方法)6、法律效力从广义上说,是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法律强制力或法律约束力的统称。
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7、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的问题。
8、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以及构成法律规则的各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
9、法律责任是指有关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或因特定事实的出现对相应的行为所承担的以国家强制力为潜在保障的否定性法律评价,是由于相关主体的行为所引起的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0、法律体系是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11、民法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二形成的一些国家法律体系的总称。
12、法的概括性是指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也称发的普遍性13、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或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对人的有用性。
14、法律继承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的历史过程,一般表现为旧法(原有法)对新法(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继受延续或借鉴。
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
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第一章社会调整与法的产生第一节社会调整及其分类一、社会调整的概念社会调整,或社会控制,表示把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到一定社会规则和秩序的范围内的过程,它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是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
1、维持秩序,解决纠纷: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2、输入价值与价值指引(婚姻制度等);3、稳定预期、促进安全(安全感与确定性)二、社会调整的分类(一)内在调整和外在调整1、内在调整主要通过内心的潜移默化来实现(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外在调整主要通过对外在行为的规训来实现(道德宗教法律等)注意:道德与宗教兼有外在与内在之双重维度(<警察与赞美诗>)2、法律能不能调整内心和思想?如何看待腹诽罪?为何不能杀人?(二)肯定性社会调整和否定性社会调整肯定性的社会调整通过奖励的方式、如提级、奖金等否定性的调整:复仇、赔偿、监禁、死刑等。
(三)正式的社会调整和非正式的社会调整1、非正式调整和熟人社会面子;长期合作之必要;信息共享便于监督;嘲笑、流言蜚语、批评、排斥正式的社会调整正式的社会调整由正式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宗教团体、教育机构等)来执行2、为什么今天普遍感到道德滑坡?3、陌生人社会、多元化与法治4、社会关系的距离与法律量(四)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1、个别性调整的优点和缺点具体案件具体处理:度身定做的正义,具有灵活性;适于简单社会;具有不确定性与随意性。
2、规范性调整的优点和缺点类似情形类似处理:统一性(平等对待);可以反复适用;不考虑个案(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3、判例法:个案调整但以后的判决有约束力。
(五)自己解决和由第三人解决1.由自己解决冲突是在无须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由冲突各方通过各种方式自己解决冲突的措施,如通过当众辱骂、责打、决斗、复仇、躲避、谈判等等方式解决冲突。
2.由第三方解决冲突是指依靠没直接参加冲突的第三方解决冲突的方式,第三方的决定对于冲突各方具有某种权威性,如调解、仲裁、审判等。
大一法理学期末知识点归纳
大一法理学期末知识点归纳法理学是一门关于法律和法治的基本原理和理论的学科。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大一学期的法理学课程中,我们学习了许多重要的知识点。
本文将归纳总结一些大一法理学期末考试中常见的知识点,帮助同学们更好地复习和理解。
第一部分:法的本质与特征法是指国家规定并强制实施的社会规范。
在法理学中,我们探讨了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律的本质包括意义、内容和特征。
1.1 法律的意义法律既是一种行动准则,指导人们的社会行为;又是一种统一秩序的手段,协调社会各个成员的利益关系。
法律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公平。
1.2 法律的内容法律的内容包括正义、公正、效率、权威等方面。
正义是法律的核心概念,指的是社会成员的行为符合公认的道德准则。
公正是法律的一项重要价值,要求法律对每个人都公平适用。
效率是法律的追求目标,指的是法律能够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益。
权威是法律的基础,法律的规定和实施必须具备一定的权威性。
1.3 法律的特征法律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一定的一般性、一定的稳定性和一定的变动性。
强制力是法律的本质特征,法律规范的实施具有强制性质。
一般性是指法律规范适用于全体公民,无论性别、年龄、职业等个体差异。
稳定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规范应当具备一定的稳定性,不宜频繁变更。
变动性是法律的针对社会发展需求的调整特征,法律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
第二部分:法律关系和法的决定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下,人们之间因社会生活需要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成立和变化是由法律决定的。
2.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主体人和客体人。
客体是法律关系的对象,包括人的行为、人的状态和事物。
内容是法律关系的核心,体现了法律关系的权责义务。
2.2 法的决定法的决定是指法律规范在生活实践中得到实现和确定的过程。
法的决定包括制定、解释和适用。
制定指的是国家或有关机关通过适当的程序确定法律规范。
法理学期末考试重点
法理学一、不定项二、名词解释三、简答题四、论述题五、案例分析重点:一、立法1、立法的概念: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解释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2、立法的特点:A、立法既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也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
B、立法既是包括有创制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
C、立法既包括法的制定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解释的活动。
D、现代社会的立法活动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3、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一元”指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体化,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两级”指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权等级;“多层次”指无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4、(简答题)立法的基本原则:A、科学性原则B、适时性原则C、民主化原则D、合宪性原则二、法的实施1、守法的概念: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
2、执法的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
3、我国的执法主体和执法体系:A、各级人民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B、各级人民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机构,即行政部门C、因法律、法规授权而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4、执法的基本原则:A、行政法治原则B、公平合理原则C、效率原则5、司法的概念: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6、司法的特点:A、专属性B、程序性C、专业性D、权威性7、(了解)司法体系:人民法院系统: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系统: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理学大一期末考试-(简答-论述-)重点
法理学大一期末考试-(简答-论述-)重点一、简答题1.法有哪些的基本特征答: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2分)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分)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2分)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分)3、法的产生有哪些共同规律(明白,易考挑选题)答:1、对人的行为的个不调整逐步进展到规范性调整,即别是对特定的人和事的调整,而是对普通人和事的调整。
(2分)2、由适应演变为适应法再进展到成文法。
(2分)3、从法律、道德和宗教三种规范混为一体逐渐转化为各个相互独立的别同社会规范。
(2分)4、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答: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5分)2、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1.5分)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5分)4、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1.5分)5、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答:1、指引作用。
又对本人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挑选的指引。
(2分)2、评价作用。
(1分)3、教育作用。
(1分)4、预测作用。
(1分)5、强制作用。
(1分)6、怎么明白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明白,易考挑选题)答:1、法并别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1.5分)2、徒善别脚认为政,徒法别脚以自行。
(1.5分)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性的矛盾。
(1.5分)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1.5分)7、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应遵循哪些准则答、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1.5分)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
(1.5分)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1.5分)4、善于挑选最佳方案。
(1.5分)8、简述法产生的条件和缘故(明白即可)答:1、经济缘故:法的产生是由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但这些因素又是在阶级因素最后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
(2分)2、阶级缘故:是当时阶级划分、阶级斗争的结果,产生了私有制、国家和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利用国家和法律来维护自个儿的统治。
法学专业本科法理学重点(期末考试用)
法学专业本科法理学重点(期末考试用)第一篇:法学专业本科法理学重点(期末考试用)法的分类(根据不同标准分类不同)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律责任及其构成要件(概念和要件)司法独立的职业保障(经济、身份、选任制度、惩戒制度)法制的条件(对法律本身的要求、法律的明确性、对制度的要求、对社会条件的要求)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从法律渊源看、从法典编撰传统看、从法律结构传统看、从法律使用传统看、从诉讼程序看、从职业教育传统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没有明确答案,论述题喜欢考)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同上)法的溯及力(概念)法律要素(概念)权利能力(概念)法律行为(概念、分类、特征)第二篇:山东师范大学法学二专业法理学重点一、名词解释法律规则:是明确的关于权利、义务、责任的记载和表述,是立法者意图的集中体现。
委任性原则:又叫委托性规则,指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规则内容而委托有关主体规定具体的规则内容的规则。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整体,也就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共同体的全部法律。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或法的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的渊源:指法的存在形式,是由于法的产生方式的不同而表现出来的不同的表现形式,也是在法的适用与解释中可援引的意义上的规范。
法的溯及力:法律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法的编纂:指立法主体在对某一部门法全部现行法进行审查、清理、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法典的活动。
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行为能力: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参加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法律责任:相关主体因违犯法律上的义务或由于法律规定而应当承受的强制性负担。
法的价值:法这种特定的事物或现象能够满足人类在谋求生存和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需要的内在属性。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上课也许没认真听,假如有遗忘的请联系下,及时补充,感谢!第一编法学概论第一章:一、法学体系的划分(一)从部门法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二)从认识论划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二、边缘法学边缘法学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律社会学,法律内心学,法医(表现为法学+其他学科)第二章:一、法理学在中国的进展1、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是中国法理学进展的客观基础;2、改革与开放是我国法理学进展的历史课堂;第三章: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1、法理学是法学的普通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办法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章一、啥是法(名解-重点掌握)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确认、爱护和进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概念反映出的四方面内容:规范性;强制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二、法的本质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三、法的特征1、特别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3、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4、国家强制性,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第五章一、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二、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举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概念与日常日子用语中的概念别同,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
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1、内容分:涉人;涉事;涉物2、涵盖面分:普通法与部门法;3、所涉及的对象分;主体、客体、内容、事实;四、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作为构成法的最要紧的要素,指的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讲是对一具事实状态给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指示和规定。
法理学期末考试
题目结构:选择、简答、论述、案例分析注意审题1、法学的研究对象:(知道)1、法理学:即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本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也是法理学在法学体系的地位、性质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3、注意几点:不用背但要知道(手机):对于法学的认识会变化:不局限于法学,考虑事件不能局限于法条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方法论(了解)了解是什么意思3、掌握法的基本特征(一)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
法的规范性体现在:1、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2、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向;3、法调整的是一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并且在生效期内是反复适用的。
4、法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不调整人的内心思想,但可以通过调整人的外部行为来影响人的思想观念。
(三)法是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的社会规范1、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1)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2)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守法;法的统一依赖于国家的统一和政治上的安定团结。
(四)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1、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法理学期末复习部分归纳
法理学期末复习归纳一、法的阶级本质1.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本质的内容:①法是“意志”的体现②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③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③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二、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2.法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3.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外,政、思、道、文等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的影响。
三、法的基本特征1.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
2.基本概括①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区别于技术规范,对象不是特定的,在其生效期间反复适用,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②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国家性。
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普遍适用性)③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与道德、宗教和习惯相区别,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区别于规律:应然~实然)④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从终极意义上讲法具有潜在的强制力)⑤法律具有鲜明的程序性四、法律规则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的准则。
(包括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1.法律规则从性质上可分为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和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①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分为:命令式规则:要求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禁止式规则:禁止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②授权性规则(任意性)是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③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组织和活动的规则。
分为:委任规则、组织规则、审判规则2.法律规则从形式特征上可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①规范性规则:明确的、肯定和具体的,可直接适用②标准性规则的有关构成部分不甚具体和明确,根据具体情况或特殊对象加以解释和适用。
法理学期末考点
1、法、法学、法系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法学是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法系是根据法的形式特点和历史传统,对世界上所有法律所作的基本分类,也是在形式和历史方面具有某些共性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2、法的概念广义的法律及狭义的法律(法即是广义上的法律)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广义的法律:法的整体,包括法律、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最高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以外的其他法律)3、法的本质是指法的根本性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不能形成统一的、全社会的意志2、只有统治阶级的意志才能上升为法律3、法律体现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2)法所体现的意志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三要素说:自然环境(如环境立法,婚龄会因地理环境的不同而不同)人口及密度物质生活方式4、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殊行为规范1、“社会关系”:社会规范;区别于技术规范(人和人的关系――社会关系)2、法是“特殊的行为规范”:调整(人的)行为;区别于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规范性(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行为规范5、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一般认为应该以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相关社会关系的性质作为主要标准,并辅以法律调整方法作为次要标准来划分法律部门6、我国的法律部门有哪些(1)宪法法律部门(2)民商法法律部门(3)行政法法律部门(4)刑法法律部门(5)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6)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7、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处理)核心(关键词:禁止,不得,必须)法律后果(肯定性后果和否定性后果)遵守法律不遵守或违反(制裁是其中一种)注:1、三者缺一不可2、有时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会对某种或某几种要素加以省略举例:1、妻子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是法律规则,行为模式)2、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法律后果)8、法的模式理论以及代表人物(1)奥斯丁――命令模式论:法律是主权者对有执行义务的人所下的命令,不服从就制裁(命令服从制裁三位一体)(2)哈特――规则模式论:法律是规则,由第一性规则(制定义务的规则)和第二性规则(权利的规则)构成(3)德沃金[美]:“规则――原则――政策模式论”我国的主流观点:“规则――原则――概念”三要素说9、法律规范的分类(1)按法律规则的内容,可分为:1、权利性规则(授权性规则)例如:妻子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可选择〕2、义务性规则〔不可选择〕a.命令性规则 b.禁止性规则3、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同时具备授权和义务性规定的)〔不可选择性〕(2)按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序,可分为:1、强制性规则(强行性规则)2、任意性规则(3)按照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否直接被明确规定下来,可分为:1、确定性规则2、非确定性规则a.委任性规则 b.准用性规则10、法律原则的特点1、覆盖面广2、确定性低3、稳定性强11、法的一般存在形式(1)成文法(制定法)(2)不成文法(包括:判例法,习惯法)1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特点成文法:1、明确具体2、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3、有利于社会的安全和自由4、有较好的预防作用5、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不成文法:1、易于适应社会现实2、不存在背离立法原意的问题3、易于发挥司法官员的创造性13、法的划分及标准(1)以法的重要性程度为标准――根本法与普通法(根本法即宪法,也称为根本大法)注: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区别:1、基本内容不同2、法律效力不同3、制定与修改的程序不同4、解释与监督不同(2)以法系为标准――公法与私法(大陆法系的主要类型)普通法与衡平法(英美法系的主要类型)注:一般把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列入公法范畴;民法商法为私法(3)以法的生成和适用范围、主题为标准――国内法与国际法(有效力高低)注:二者区别:1、二者的创制主体不同2、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3、二者的强制性质不同(4)以法的内容为标准――实体法与程序法注:二者区别:1、效力原则不同2、类推原则不同3、优先原则不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定义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实体内容的法律,也即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后果及其范围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实现实体法律的方法与手续的法律(5)以法律适用的效力范围为标准――一般法与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注:区别标准:以人为标准,以事为标准,以地为标准(三者有一即为特别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是相对的。
法理期末考试重点
法理学考试重点一.名词解释●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社会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律事实的存在是产生法律后果的必要条件。
●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非由其创制的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
●专属立法权:专属立法权,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专属立法权,指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的立法权,国务院未经授权不能涉及,地方权力机关也不能涉及。
●司法权: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
●辩证推理: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法。
与“归纳法”相对。
推论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是一种确实性推理。
法律演绎推理是把适用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运用两个前提中的共同概念把案件事实和被适用的法律规范联系起来推出判决或裁决结论的法律推理。
●责任法定原则:即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责任的范围和程度。
责任法定是指只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才能成为确认和追究违法责任的依据。
对违法责任的确认和追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并严格限制类推适用。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二、选择题●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理期末考试重点
1法学:是围绕权利、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的定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的本质: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4法的特征:是法本身所固有、确定的东西,是使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象征和标志所在。
5法的要素:指构成法这个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
6法律概念:是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7法律规则:指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8法的溯及力: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律颁布实施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9法的效力范围:指法律规则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10法律关系: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结果。
11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12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13法律体系: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统一整体。
14法律部门:“部门法”,指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方法所划分的一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15法律权利: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6法律义务:是社会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
17法系:它是依据法的历史渊源、文化传统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不同的法律运行方式与存在样式,对现行的法律以及历史上业已存在过的各种法律所做的一个分类。
18法律移植:特定国家(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地区)。
19立法: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期末考试法理学考点
法理学重点1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P76)2 法的作用事物的作用是事物的基本标志,作用是指事物在存在的过程中对其他事物所产生的影响。
按照法的作用是否对人与社会有益,发的作用可以分为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按照法的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P83)3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就是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项基本要素构成的综合事物。
资源指基于什么样的原料形成的。
进路指基于什么样的途径形成的。
动因指基于什么样的动力和原因形成的。
(P89)4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
法的效力是法所具有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的存在不以涉法行为是否发生为转移。
(P105)5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在对事及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
(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
(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
6 法律体系的释义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有以下特点:(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7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法学的基本概念,在法学概念体系中居于关键的地位。
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8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个人,组织,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与主体相对的范畴,是指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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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法制法治要求法律全面地介入社会生活,这并不意味法律取代了其他社会调整手段,而是说法律地位至上;法治与法制的根本区别在于二者形态不同,前者是动态,后者是静态;实现法制,不可避免会出现牺牲个案实现主义情况;法治核心是权力保障和权力制约。
法与社会法是社会的产物,也是时代的产物;国家的法以社会的法为基础;法变迁受社会发展影响;法以社会为基础,但不可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
为实现法对社会的有效调整,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强调理性、正义和法律统治三者间的有机联系建设节约型社会,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科技和教育等多种手段。
法与道德的关系1.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与道德本质上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法的存在与法的好坏是两回事,因此,恶法亦是法,而自然法学则强调实在法必须具备实质正当性的基础,恶法非法。
2.法的使用过程并不完全排除道德,但法与道德并不能完全重合,立法可以对道德观念进行选择性地吸收。
3.法与习俗的正当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
4.中国现行法律与一些传统观念之间存在冲突。
5.法具有可诉性,而道德不具有可诉性。
6.近现代的法学家大多倾向于“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主张。
7.法律义务和道德关系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法与科技科技的进步能推动法律的发展,对法律产生影响作用;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调整科技成果应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抑制科技发展导致的不良后果,对科技发展具有影响作用;科技立法具有国际性和普适性,但也必须考虑具体国家的伦理道理和风俗习惯。
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可接受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
中国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逐渐结合的产物;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进程早在新中国成立之间就已经开始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法制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
马克思主义法学反对片面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
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普通公民对法律的了解程度;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关于法律体系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绿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但同样存在法律体系。
关于司法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大的理解;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当代中国司法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于宗教宗教是一种文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法与宗教在历史上曾经是浑然一体的,但现代国家的法与宗教大多是分离的;法与宗教都是社会规范,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宗教同时也控制人的精神;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有时也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法家的法律主张:1,“不务德而务法”的历史进程观2.“以法为本”的立法、执法主张3.君主“抱法处势”的治国主张4.“厚赏重罚”的治民主张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1.反映和维护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意志是实现某种目标的愿望,为了实现目标,必须进行利益关系的调整,所以,法律对利益关系的调整是通过设定公民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实现的。
法律体现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与不同社会群体具有不同的意志和特殊利益并不矛盾。
2. 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法与国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国家的存在是法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国家的性质决定法的性质,国家政权需要用法来确认自身的合法性以实现在即的政治统治。
我国社会主义法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的作用: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维护阶级统治;规范作用,表现在引导和评价人们的行为、预测行为的法律后果、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戒。
3.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我国社会主义法确认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确认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所有制是经济制度的核心,它对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具有决定性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引导作用、规范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
4. 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重要职能,主要表现在:以法律手段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权利,把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通过法律制度协调社会利益关系;通过法律制度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
5通过法的立、改、废,推动社会变革与进步民主与民主政治广义上的民主泛指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实行按照多数人的意志进行决定的社会生活机制。
狭义上的民主即民主政治,表现为国家政治制度层面的民主。
民主是一个历史范畴,世界上的民主斗士具体的、相对的,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
民主具有阶级性、历史性、手段性与目的性、普遍性与特殊性。
民主政治是近代政治文明的产物,是与专制相对立的政治体系。
民主政治反映国家的阶级本质和社会经济文化的差异,不同阶级政治的国家,民主政治的性质是不同的。
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法律制度、健全完备的法制和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尊重和保障人权。
民主决定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要求;民主决定法治的权威性;民主的类型和模式决定法治的类型和模式。
社会越发展,民主也越发展,民主范围越扩大,民主的内容越丰富,法治也就越健全,政治制度民主化得程度越高,法治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就越高。
经济对法的作用,法对经济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法被经济所决定:经济决定法律的性质、内容、发展变化趋势、经济决定法律作用的实现程度。
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法律维护经济制度、法律规范经济生活、法律通过规制维护和保障经济关系,法律可以维护经济基础,促进经济的发展僵化过时的法律会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
社会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1.法律确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笨经济制度。
法律为发展和壮大公有制经济提供保障;法律为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提供保障;法律通过确定平等保护原则使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得以巩固2.法律保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市场经济的特点:市场经济是以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是商品经济的高级形式。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能够有效地促进资本与劳动力的结合,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最大化。
竞争性的市场经济体现了人在经济上的平等,有助于促进民族法制的发展;市场经济又带有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容易产生拜金主义和商品拜物教,破坏资源环境,形成不正当竞争与垄断,最终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法对市场经济的规制:1.宏观调控:体现为一个制度安排问题,即通过一种制度设计使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行为能够按照法律制度规定、根据法定授权范围并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限制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客服市场自身的缺陷;防止对资源环境的破坏,克服市场行为的外部性缺陷;克服市场经济不能提供公共产品的缺陷,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微观调控:设定市场经济主体的资格;规定市场规则,实施市场监管;惩处不法行为,恢复市场秩序;设立破产制度,简历市场退出机制。
法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联系: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都是特定社会历史文化的产物,都是共同的社会观念的承载者。
法与道德相互制约。
区别:产生方式不同,道德是自发的,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渐产生的,法律是自觉的、有形的、确定的,一般通过特定的机构、程序、方式而形成和实现的。
在时间上道德产生早于法律;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以成文方式,道德不成文;实现方式不同,法律和道德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但是方式和程度有大差别,法有较强的约束性,道理没有明确的;调整对象不完全相同,道德调整的比法律广泛;评价尺度和标准不同,道德,一般是一定社会的价值观念体系,法律合法与否等,法律标准远比道德标准狭窄,但更加明确和规范;权利和义务的特点不同,道德的内容主要是以义务为主,法律中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
法律意识(对法的看法)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包括对法律本质、作用的看法,对法律的态度和评价,以及对人们行为的法律评价等。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律意识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基础。
法律意识分为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的法律意识。
初级:指法律心里,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关于法律的零星的感觉、情绪等心里活动。
高级:指法律思想体系,是指对法律思想观点的理论概括,是理论化、系统化的法律意识。
法律思想和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两者互相影响互相转化。
法律心理是构筑法律思想体系的基础,人们只有从法律心里中积累丰富的感性知识才能升华为法律思想体系,法律思想体系所营造的法文化氛围对法律心理的内容又会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人类文明中与法律有关的物质性要素、精神性要素与制度性要素的总称,其侧重的内容是法律现象中的精神部分。
不同的法律文化源于不同国家或民族的不同生活方式。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法律文化成长的过程中,法治正在成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
法治生活方式,指人们简历在对法律的信任基础上的某种思想态度、相应的行为模式以及由此构成的生活模式,法律在其中起着主导性作用。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信赖法律,理解法律惊声,能够在生活中自觉地运用法律实现权利,遵守法律履行义务,法律以人民意志、人民利益为内容,成为每一个人平等自由发展的良好条件,当出现个人利益与社火、他人的利益冲突的时候,人们愿意自觉地用法律来裁量自己的言行的正确性,并信任法律能够为自己与他人的行为正确与否作出公正的裁决,在权利和法律的冲突中,相信法律最终能够取得之高权威地位。
司法的功能:在正义上,司法于最终的实现环节;在权利上,司法于最终的保护环节;在纠纷的解决上,司法具有终局性意义。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没有程序公正就保证不了实体公正,也没有司法公正。
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司法无利益、剧中裁判、给予当事人同等关注、证据裁判、多数裁判、保证诉权、服从程序、司法公开、审判独立。
实体公正:指被侵害了的法定权利得到司法的救济,被破坏了的社会正义得到司法的矫正。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互为表里的,程序公正的意义在于保证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才能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理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行调判结合的民事政策;实行保护与纠纷相结合的行政审判政策;树立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最后确立“三个至上”的司法指导思想,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司法的指导思想,以之统领法治精神的形成、法治原则的坚守和公平正义价值观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