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2012改)

合集下载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1年1月1日实施)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1年1月1日实施)

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1)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1)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1)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xx)【施行日期】20xx年1月1日【修正废止】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xx)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xx]16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印发《物业承接查验方法》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方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标准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物业承接查验方法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2024年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实务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版

2024年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实务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版

2024年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实务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10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物业入住在物业管理中是一项繁琐细致的工作,工作的特点包括()、劳动强度大。

A. 专业性强B. 持续时间长C. 劳动难度高D. 频密度高2.(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全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建设按照()的原则,由国家建设部统一部署。

A. 统一规划B. 重点建设C. 分级建设D. 信息共享E. 分步实施3.(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客户沟通的形式不包括()A. 书面交流B. 网络交流C. 语言交流D. 肢体交流4.(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鼠害防治的主要方法有()灭鼠法。

A. 挖巢B. 诱杀C. 化学D. 生物E. 器械5.(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在一定的物业范围内,当大多数业主共同商定和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需要形成条文时,应使用的物业管理制度文书文种是()。

A. 守则B. 制度C. 公约D. 办法6.(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有关紧急事件的性质的说法,错误的是()。

A. 紧急事件的复杂性表现为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发展变化的复杂性B. 紧急事件具有极大的偶然性和随机性C. 紧急事件如处理及时,则不会对企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D. 面临紧急事件要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响应、及时控制和及时处置7.(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下列不属于日常物业管理期档案的是()。

A. 物业运行记录档案B. 物业维修记录档案C. 物业收集资料档案D. 物业管理公司行政管理档案8.(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物业管理不同于一般服务业,是具有社会公共服务和个体服务特征的群体服务,提供的是( )的服务产品。

A. 全天候B. 多角度C. 不间断D. 多层次E. 全方位9.(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按检查时间的间隔,将设备的检查分为()和定期检查。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十一条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执行手册(文件二)《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1.0目的按照及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质量标准要求,为了规范其物业承接验收的行为,促进承接验收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承接验收质量和验收工作完成后物业管理服务正常实施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2.0适应范围适用于集团所管辖的物业承接查验过程。

3.0 职责移交部门:地产工程部;接收单位:物业公司;监督部门:地产客服部等;3.1地产工程部:地产工程部负责按计划完成所有工程的竣工,派专人与物业公司对接图纸移交及设施设备的移交工作的落实,负责移交督办承接查验的全过程;按期解决物业前期承接查验时提出的质量问题;3.2物业公司:负责组建物业公司“承接查验小组”及进度计划的制定,并负责对物业项目的图纸及设施、设备的验收和接收工作;配合协助解决交楼过程中的各项问题。

3.3地产客服部:依据销售合同及国家的相关规定,全面负责监督房屋承接查验实施工作,并及时跟进与物业公司和地产各部门之间工作协调,提前两个月确定承接查验的工作计划;负责监督提出的质量问题按期整改。

4.0承接查验4.1术语和定义:承接查验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和建设单位共同对新接管项目的业主的专有部分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的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在物业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管理企业于业主入住之前,将查验时发现的问题提交地产项目部处理,并办理物业移交手续的过程。

包含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相关建筑资料、业主资料和其他物业管理所需资料并进行技术交底。

4.2承接验收前提条件:4.2.1依据国家《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一条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移交前的相应条件;4.2.2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满足住宅功能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因滚动开发项目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确定暂定甩项的工程除外;4.2.3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手续条件具备。

4.3承接验收时限:4.3.1承接查验时间:一般为向业主集中交付前1个月,工程部在承接查验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公司,并组织召开承接查验专题会;4.3.2资料移交时间:必须在物业现场查验20日前,地产项目部应该组织相应的施工单位向物业公司移交相关资料,以便前期物业公司对项目的设计、施工过程及成立承接查验小组做相应的准备;资料完整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不齐全的由工程项目部在30个工作日内补齐,经物业公司查验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手续无法弥补的由工程项目部书面说明,双方签字确认后备案待查。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章目的与原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明确各方职责,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明确物业承接查验的目的、原则、内容、流程、责任等,确保物业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查验内容与标准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

第四条查验标准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确保物业设施设备的安全、正常使用。

第三章查验流程与方法第五条物业承接查验应遵循以下流程:申请查验、现场查验、问题记录、整改落实、复查验收、签订交接协议。

第六条查验方法应采取现场检查、测试、比对等方式,确保查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建设单位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确保物业的工程质量,提供完整、准确的物业管理相关资料,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查验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物业在交付前达到相关标准。

第五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认真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确保查验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其整改落实。

第六章查验结果与整改第十一条查验结束后,应形成查验报告,明确列出查验结果及需整改的问题。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查验报告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跟踪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到位。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追究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查验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与解释权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单位名称]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是一份关于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文档,根据要求包含了目的与原则、查验内容与标准、查验流程与方法、建设单位责任、物业服务企业责任、查验结果与整改、法律责任与追究、附则与解释权等方面的内容。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1)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1)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xx)【施行日期】20xx年1月1日【修正废止】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xx)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xx]16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

物业分户验收与承接查验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物业分户验收与承接查验行为,明确地产项目公司与物业公司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在开发建设与日常管理服务过程中的责任,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验收原则1、同步实施原则。

物业竣工验收与物业交付的责任主体为地产项目公司。

物业公司作为开发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应在地产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协助地产项目公司开展分户验收工作并同步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预检工作。

2、标准交付原则。

分户验收与物业承接查验的工作严格按公司制定的《物业分户验收与承接查验标准》执行。

3、有偿服务原则。

物业公司提前介入开展分户验收与承接查验的工作实行有偿服务。

双方按照《交房服务期物业服务协议》履行职责并进行费用结算。

4、总部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原则。

地产总部成立由公司总部工程、设计、营销、物管、物业公司总部等共同组成的联合验收小组,对准备移交项目是否达到《物业分户验收与承接查验标准》的必备条件进行确认。

确认符合条件后,项目公司与物业公司所属物业服务中心方可办理物业移交并启动实施业主的交房工作。

二、交付条件1、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须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主出入口道闸及门禁可正常投入使用,小区可实行封闭式管理。

2、楼栋室内与公共部位已全部施工完毕,并通过联合验收。

3、分户查验与承接查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完成率及整改合格率达85%以上。

4、共用设施设备达到《物业分户验收与承接查验标准》,设施设备运行调试完成,能正常投入使用。

5、小区园林和道路建设已基本完成,无大面积黄土裸露。

6、小区供水设备设施完成相关检测,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管理,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可正常供水。

7、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可正常排放。

8、小区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可正常供电。

分期开发的项目,施工用水用电已与交房的小区完全分开。

9、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安装燃气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分户控制装置,可正常投入使用。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XX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14、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2012改)

14、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2012改)

一、目的:依据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通知)规定及国家有关建筑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规范事业部与物业公司对新接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使承接查验工作程序化、标准化。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事业部与物业公司/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新接项目、分期交付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

三、职责:1、总经理室审批分公司上报的有关文件;对承接查验中重大事项提供指导;2、分公司责任人与事业部领导协调承接查验的组织工作及承接查验过程中重大事项的沟通协调;3、承接查验领导小组负责承接查验工作中的组织、沟通、协调工作;4、承接查验工作小组负责承接查验工作的具体实施;5、分公司工程责任人负责与事业部协调处理承接查验中专业技术问题;6、公司工程部负责协助分公司处理承接查验工作中的疑难或遗留问题。

四三、作业规范与标准:(一)工作流程:实施验收. 再验共用部位及设备设施工程技术资料其他物品查验核对数量资料核对*不合格•限期整改完善现场试、查合格办理接管移交手续建立档案(二)、工作内容:A、承接查验前三个月成立承接查验小组1、在事业部确定新建项目或分期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时间前三个月,由事业部汇同物业分公司汇同事业■培训、表单及工具部成立承接查验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2、承接查验领导小组组长原则上由事业部工程负责人担任,由物业分公司责任人担任付组长,成员由事业部工程负责相关人员、物业分公司责任人、服务中心责任人、物业分公司工程负责人组成;3、由承接查验领导小组组建工作小组,承接查验工作小组组长由事业部项目工程负责人担任,服务中心经理担任副组长。

工作小组人员以项目双方工程管理人员为主,适当配备其他相关业务人员。

B、制订承接查验计划与方案1、承接查验领导小组确定承接查验的具体时间和承接查验的范围、内容、进度、步骤等,并在并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明确规定。

2、由事业部与物业分公司共同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参见附件三)。

《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办理承接查验手续;23、承接查验工作小组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物业交付时间计划安排,由物业分公司人员制定《承接查验计划及方案》,包括人员组织、时间安排、查验内容、使用的设备和工具等内容;34、《承接查验计划及方案》经承接查验领导小组确定后报集团工程管理中心、物业公司总部总经理室、工程部备案;C、承接查验准备工作1、正式承接查验前三个月内,由物业服务中心工程人员参与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了解掌握设施设备安装质量,项目工程师应予以协助,并与施工单位协调,方便物业公司人员参与,将现场情况填写于《工程人员工作日志》上。

四川物业管理承接查验实施意见[改2012年]

四川物业管理承接查验实施意见[改2012年]

四川省物业承接查验实施意见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为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承接查验,保障物业服务活动依法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厅制定的《四川省物业承接查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本承接查验标准适用于:新建物业、业委会选聘更迭物业、工业、商业、经济适用房、区乡镇安置小区的物业承接查验。

特此通知附件:四川省物业承接查验标准年月日附件:四川省物业承接查验标准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承接查验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承接查验标准。

第二条本承接查验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承接查验工作。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物业管理承接查验(以下统称承接查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以保证物业管理服务正常实施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为目的的检查查验。

第四条、接管查验应具备的条件、要求〈标准〉1.建设项目按规划、设计要求/各有关专业管理要求已建成,并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竣工查验备案)资料齐全;2.道路名称标志清楚,楼宇/栋号户号牌编号准确经公安部门确认;3.本体物业接通水、电、气、光纤、电话、宽带;4.区内场地平整,施工现场清理完毕(在建采取围护措施),无建筑垃圾/泥土侵占路面;道路能通汽车;绿化、小品已经完工;5.排水管道疏通无阻;6.管理用房按相关标准配置、物业公司有固定办公场地。

第五条、接管查验的准备工作1、在物业竣工查验后、业主入住前,应及时组建接管查验小组,对所接管的物业进行综合性的接管查验,以确保物业基本合格,达相关的标准。

2、成立物业承接查验小组(一)、承接小组由物业公司和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相关人员组成;(二)、由项目工程水电组负责接管物业的产权、工程、设备资料的查验移交工作;(三)、由客户服务部负责业主资料的查验移交及协助房屋查验移交工作;(四)、由工程水电组负责具体的物业本体、公共设施、机电设备的查验移交工作;3、承接查验前的准备(一)、与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联系好接管查验的事项、交接日期、进度、查验标准;(二)、由工程水电组进行现场技术摸底,制定接管查验计划;(三)、提前参与竣工查验前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四)、准备好接管查验记录表格;(五)、《单项项目查验单/表》;(六)、《房屋本体接管查验表》;(七)、《公共配套设施接管查验表》;(八)、《机电设备接管查验表》;(九)、《查验交接记录》;(十)、《接管查验问题整改表》;(十一)、《图纸、资料移交清单》;(十二)、《机电设备移交清单》;(十三)、《钥匙移交清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近日从有关方面获悉,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最近,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该“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在程序上“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移交有关图纸资料;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确认现场查验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对检查验收的内容,“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三)共用设备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1

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1

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全文doc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全文doc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全文)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目的:
依据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通知)规定及国家有关建筑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规范事业部与物业公司对新接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使承接查验工作程序化、标准化。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事业部与物业公司/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新接项目、分期交付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

三、职责:
1、总经理室审批分公司上报的有关文件;对承接查验中重大事项提供指导;
2、分公司责任人与事业部领导协调承接查验的组织工作及承接查验过程中重大事项的沟通协调;
3、承接查验领导小组负责承接查验工作中的组织、沟通、协调工作;
4、承接查验工作小组负责承接查验工作的具体实施;
5、分公司工程责任人负责与事业部协调处理承接查验中专业技术问题;
6、公司工程部负责协助分公司处理承接查验工作中的疑难或遗留问题。

四三、作业规范与标准:
(一)工作流程:
(二)、工作内容:
A、承接查验前三个月成立承接查验小组
1、在事业部确定新建项目或分期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时间前三个月,由事业部汇同物业分公司汇同事
业部成立承接查验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
2、承接查验领导小组组长原则上由事业部工程负责人担任,由物业分公司责任人担任付组长,成员
由事业部工程负责相关人员、物业分公司责任人、服务中心责任人、物业分公司工程负责人组成;
3、由承接查验领导小组组建工作小组,承接查验工作小组组长由事业部项目工程负责人担任,服务
中心经理担任副组长。

工作小组人员以项目双方工程管理人员为主,适当配备其他相关业务人员。

B、制订承接查验计划与方案
1、承接查验领导小组确定承接查验的具体时间和承接查验的范围、内容、进度、步骤等,并在并在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明确规定。

2、由事业部与物业分公司共同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参见附件三)。

《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
办理承接查验手续;
23、承接查验工作小组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物业交付时间计划安排,由物业分公司人员制定《承接
查验计划及方案》,包括人员组织、时间安排、查验内容、使用的设备和工具等内容;
34、《承接查验计划及方案》经承接查验领导小组确定后报集团工程管理中心、物业公司总部总经
理室、工程部备案;
C、承接查验准备工作
1、正式承接查验前三个月内,由物业服务中心工程人员参与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了解掌握设施
设备安装质量,项目工程师应予以协助,并与施工单位协调,方便物业公司人员参与,将现场情况填写于《工程人员工作日志》上。

2、工作小组人员对现场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对发现问题每周进行汇总,形成报告,
通过《工作联系单》报告项目部/事业部及物业分公司;并工作小组人员应跟踪处理结果;
3、对承接查验工作小组人员进行培训:正式承接查验前三个月内,承接查验工作小组人员学习、熟
悉承接查验规范,了解熟悉接管项目设施设备情况;
4、工具和资料、表单的准备:承接查验前1个月内,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准备查验的测量设备和工具;
准备查验的各种记录表单、文件;
53、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内容应形成会议纪要,与会人员会签。

D、承接查验的实施
1、资料的承接查验
(1)、项目部事先准备好拟移交的工程资料,并做好资料移交清单明细(具体内容参见附件一)。

在现场承接查验前20天,由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办理资料的承接查验工作的相关事宜;
(2)、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对资料进行查验验收,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

物业分公司人员应对接收的资料需进行登记,记录在《资料移交清单》上(具
体内容可参考附件《承接查验移交资料清单》上所列明细)。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
(1)、物业交付使用前15天,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办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的相关事宜;
(2)、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验收查对;
(3)、根据国家物业相关法规及建筑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

作好查验工作的相关记录,现场查验的内容记录在《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表》上(可参考附件二《承接查验标准》相关内容);
(4)、对查验中发现的数量和质量上存在的问题应予以详细记录,填入《物业承接查验问题统计表》并由承接查验工作小组、项目部、施工单位人员签字确认;
(5)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在承接查验现场进行查验工作时,应适当采取、综合运用核对、观察、检测和试验等方法;
3、其他移交的物品进行查验和清点
(1)、对其他移交的物品进行查验和清点:这类物品有项目部要求施工单位将设备随机配备的专用工具、检测设备、润滑油、制冷剂、软件(光盘)、其它零部件、配件、备件等进行及时的收
集保管并登记造册;
(2)、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对这些物品的移交应记录在《专用工具及物品接收表》上,并与事业部、施工方进行签字确认;
(2)(3)、对项目部要求施工单位将各类设备机房及公共用房的钥匙的移交应逐一清点标识,集中收集。

并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对钥匙现场进行现场数量及开锁核对,确认无误后填写《钥匙移交清单》,与项目部及施工单位进行签字确认;
4、汇总及编制《物业承接查验报告》
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在验收完成后,根据汇总的所有承接查验记录,在七个工作日内编制《物业承接查验报告》。

《物业承接查验报告》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以及查验结果等内容。

E、办理接管移交手续
1、承接查验工作小组根据《承接查验协议》与项目部办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移交工作;
2、移交和接管双方负责人在《资料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验收情况,并加盖事业部公章和物业分
公司公章和事业部公章以示移交承接查验事项的确认;
3、移交和接管双方负责人在《物业接管项目移交书》上签字,确认验收情况,并加盖事业部公章物
业分公司公章和事业部公章物业分公司公章以示承接查验事项的完成;
F、资料档案的整理及保管
1、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对移交的资料、承接查验各种记录进行整理分类汇总、按专业归档建立档案。

并在承接查验工作结束后一周内移交物业服务中心;同时将承接查验资料的总目录报备物业分公司;
2、物业服务中心负责资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G、对承接查验过程出现情况的处理
1、对资料验收中发现的资料不齐全、不合格等问题,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应当将问题逐项记录在《承
接查验遗留问题登记表》中,并交项目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应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由项目工程部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若仍缺少有关资料时,应开具《工作联系单》及时向事业部索取;
2、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承接查验现场中发现的问题,承接查验小组应当将问题逐项记录在《物业承接查验遗留问题登记表》中并请项目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3、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疑难或遗留问题的处理:
(1)⑴、对于查验现场解决不了、又势必会影响今后物业使用或管理的事项,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应该以《工作联系单》形式将问题汇总登记后报项目部,并上报承接查验领导小组;
(2)⑵、一般问题,要求项目部在两周时间内解决;
(3)⑶、重大问题如消防系统、电梯设备、安防系统等要求项目部在一个月时间内解决。

4、对一个月后仍无法处理的问题,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三个月后仍未得到有效处理的,领导小组报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事业部、物业公司;
5、对现场查验中发现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问题,经项目部处理解决后,承接查验工作
小组应及时进行复验直至查验合格并将复验结果进行记录直至查验合格。

6、对于房屋分期交付但设施设备共用的系统,虽然没有办理移交但已经使用、部分移交或全部移交
的设施设备定期应按正常程序运行使用,对发现的问题按上述流程及时处理,同时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

H、对移交设施设备的培训
1、项目部/事业部责成施工单位在承接查验前二周或技术资料移交后一周内,对所移交的设施设备,
组织工程、安保等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2;培训应记录在《培训记录表》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