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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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点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以划拨方式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原则: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形: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条件(房地产管理法地三十九条规定)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

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商品房预售应符合的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

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租赁合同内容:租赁期限,用途,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房地产中间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重点

不动产: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原则: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

办理登记的权利有: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薄应该记载的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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