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探究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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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

对策

1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与社会经济水平达到一定标准后,应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而诞生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对金融行业的认识,并支配着股票市场的变化。然而,互联网金融存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安全漏洞。而虚拟环境下参与进来的公司并不受到央行的监管。所以,它在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随着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低成本、信息对称、交易效率高等优势的逐步认识,互联网金融在发展内容与发展模式上,也得到不断的丰富与创新。首先,各大商业银行已经开始筹建自己的商务平台。其次,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也逐渐发展出自己的基金和理财服务。最后,通过联系担保机构,使债权转让等活动由线下转到线上,使得交易规模不断扩大。

2 互联网金融的含义、种类及特点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将资金支付与融通过程借助网络工具与互联网技术实施的行为。时至今日,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以下几类模式,分别是第三方金融、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网络化金融、众筹以及P2P借贷。这几种模式涵盖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大部分业务。相比而言,互联网金融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等优势,但其风控与监管等管理较弱,信用风险与技术风险相对较高。

3 互联网金融存在两缺失、三风险

3.1 监管缺失

随着移动网络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普及率与纵深程度也逐渐加深。近年来第三方支付,依托网络购物、线上营销等平台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使得社会上的一部分资金从线下转到线上,脱离了国家对金融体系的管控。统计数据表明,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传统信用行业产生极大的冲击。而金融机构的线下向线上转变策略,以及互联网企业向金融行业渗透等现象,也共同在金融控制的法律体系下构筑了一个真空地带,致使现行法律难以覆盖互联网金融业务,难以对参与借贷关系的机构主体及其参与方式进行合法性认定,难以对全球化、虚拟化和频率极高的金融行业进行有效监管。

3.2 法律缺失

在2014年3月,央行对二维码以及虚拟银行等行为采取了抑制手段,然而却遭到了市场的一致抵制,致使关于网络支付业务的《管理办法》以及《指导意见》等都无法推进实施。这表明,随着科技发展,市场对未来发展方向已经做出了自我选择。然而,为避免金融风险,仍需在适度前提下,对互联网金融行为进行监管和引导。可无论是先发展后监管,还是在监管下发展,都无法兼顾效益与安全。这一方面是由于目前法律不完善所导致,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市场化和信用体系建设的不完善所导致的金融体制更深层的弊病。

3.3 资金风险

首先,互联网金融中不仅在监管、法律等方面存在风险,而且资金本身也会产生风险。一旦涉及互联网,则资金就可以以交易币等形式存在。而显示资金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关系,将导致互联网金融中的资金风险。其次,各大互联网金融平台之间具有激烈的竞争关系。所以会采取贩售用户信息等方式将信息资源变现。这些灰色或黑色的产业链会向互联网金融领域寻求商机。

3.4 操作风险

网上银行缺乏系统性与专业化的管理措施,在绩效考评、内部审计以及管理和保障等方面,仍有诸多漏洞与不足。不能对金融业务进行系统性与统筹的管理。并且,其内控措施具有滞后性。而服务提供商与信息技术外包共同构成第三方风险,使保密信息容易泄露,使银行名义能被盗用等等。此外,B2C等网络支付形式,为方便消费者支付,其密码设置与技术加密都稍显不足。还容易被截获各类资金业务相关信息,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互联网金融的支付链条完全由数字化信息所构成。

3.5 信息风险

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来以后,黑客对网络的攻击就带有经济性目的。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黑客开始逐渐出现有目的金融犯罪现象,并且以组织作案为显著特征。而间谍软件、病毒与系统漏洞等,也为黑客的攻击创造了充足的条件。其中,病毒木马能通过嗅探程序,将用户在互联网上所留信息窃取,使网银安全受到威胁。此外,相比PC端而言,移动互联网终端在软件安全环境上也比较缺乏,而用户的安全意识也比较薄弱。不仅对网络经济造成损失,同时也阻碍了移动金融的发展。

金融业务的外包是管理相对缺乏的环节,而黑客一般也将外企业作为首选攻击对象。而工作人员的失误以及信息系统的不稳定等现象,都会导致内控风险,造成经济损失。

4 对策和建议

4.1 建立明确的金融监管机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业态与产品也逐渐向多元化创新,这就导致

相应的监管体制逐渐无法适应新行势与新问题,出现监管空白与监管过度现象。甚至还有可能催生监管套利。因此,应对分业监管的当前现状进行重新审视,精简机构以避免套利现象的产生。以功能性监管取代过去监管方式,进一步消灭规制俘虏现象与寻租现象。同时,加大公共政策的改革推进,改善基础设施以适应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以功能性视角,促使各项规则与政策在具体实施中能保持连贯性与稳定性。

4.2 推进互联网金融的立法步伐

我国于2015年7月,正式出台关于互联网金融管制的基本法,随着近半年来的推行实施,各监管领域的细则也相继完善。宣布线上金融从此脱离野蛮生长。基本法强调参与借贷活动的双方,对风险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共同承担责任。使卖者有责,买者自负。严格控制信托产品、保险与理财等的发售。不允许拆分项目融资期限,大力推进网络实名制认证,防止借款人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融资。在降低风险的同时,又为网络金融的发展留有一定的空间余地。如此一来,刚性兑付期将不再成为P2P发展的障碍,而P2P平台上一些信托、保险产品等也会相继消失。经过大洗牌之后,网贷行业的规范性将大大增强,充分降低金融风险,并使网络金融的优势得到进一步发挥。

4.3 加强门槛准入和资金管理

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监管机构的管理呈现出前后反复以及滞后性特点。从而导致不少企业在监管空白区域游走,使套利现象滋生。故而应严防金融风险,建立准入标准,将监管底线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并紧密跟踪线下、线上的销售行为,确保其具有一致性,严防套利。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建立等级机制,使得线上资金能得到严格的管控。并对进入平台的企业资质进行考核,使准入门槛提高,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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