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项目计算容积率面积及建筑密度的实施细则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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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项目计算容积率面积及建筑密度的实施细则(2013.2.28讨论稿)

一、制定依据

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2.《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3.《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4.《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细则》(杭规发[2011]273号)

二、适用范围

杭州市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的计算与审核。

三、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

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是指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度而规定的必须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面积应按《房产测量规范》、《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对各类地上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所作的规定及《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部分指标计算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下室、半地下室

1.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有永久性顶盖的坡道,其顶板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坪1.00m以上的,应按其外墙结构(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层高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2.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局部位置与地面一层通高的,应按通高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面积。3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商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等用房的,不论其顶板面标高,均应计算面积。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0.5倍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的各类井道(不包括采光井)、楼梯间、电梯间等,顶板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坪1.00m以上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度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二)架空层。避难层

及以上、以承重结构落地、视线通透、无特定使用功能、仅限交通、休闲、景3.00m净高1.

观作用的开放式住宅底层架空层及用地与市政道路等公共开放空间无分隔的公建底层架空层。其有效架空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达到建筑主体结构占地面积的1/3的,有效架空部位不计面积。架空层内有维护结构的电梯间、楼梯间、门厅、井道及以栏杆、矮墙等分隔的出入口通道、楼梯及与围合部位相连的台阶、坡道等,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面积。

2.净高不足

3.00m的底层架空层、有效架空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不足主体结构占地面积1/3的底层架空层、用地与市政道路等公共开放空间分隔的公建底层架空层、具有特定使用功能的底层架空层,均应按其柱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3.位于二层及以上楼层的类似架空层的建筑空间(不包括超高层建筑的避难空间),应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4.坡地建筑的吊脚架空层,设计利用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维护结构外围计算水平投影面积;设计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柱外围计算水平投影面积。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将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按其地上外墙(柱外围连线可视为外墙)的水平投影长度与其全部外墙的水平投影长度的比率折算成面积。

5.超高层建筑设置的避难层,避难层内的避难空间不计算面积。避难层内的楼梯间、电梯间、疏散通道、设备用房等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三)阳台

1.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8.00m2以上或进深

2.40m以上的不封闭凹阳台、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10.00m2以上或进深2.40以上的不封闭凸阳台及复合型阳台,应按其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2.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8.00m2及以下且进深2.40m及以下的不封闭凹阳台、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10.00m2及以下且进深2.40m及以下的不封闭凸阳台及复合型阳台,应按其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1/2面积。

3.建筑主体结构内的不封闭阳台,不论其水平投影面积及进深,均应按其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4.一套住宅内,其层高2.20m及以上的不封闭阳台(包括通高阳台;不包括顶盖未覆盖的部位)的累计水平投影面积超过该套住宅套内使用面积的15%的,不论其单个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及进深,超过部分均应计算全部面积。

5.进深0.60m及以下的不封闭阳台,不论其水平投影面积大小,均不计面积。顶盖不能完全覆盖地板的不封闭阳台,其顶盖(包括上方的飘窗、设各平台、花池、屋檐等)的宽度大于

0.60m的,应按其顶盖计算水平投影面积及进深,并相应计算面积;顶盖的宽度不大于0.60m的,不论其水平投影面积的大小,均不计算面积。

6.上、下阳台左右错开但有部分重叠时,重叠部位的宽度大于0.60m的,应按重叠部位计算水平投影面积及进深,并相应计算面积;重叠部位的宽度不大于0.60m的,不论其水平投影面积及进深,均不计面积。

7.住宅套内类似于不封闭阳台的建筑空间,均按不封闭阳台计算面积。--套住宅内两个底板相连的阳台按一个阳台计算水平投影面积及进深。 8.两层或多层通高的不封闭阳台,按一层计算面积。

(四)飘窗

1.飘窗的窗台高度不小于0.30m、进深不大于0.70m、高度小于

2.20m的,飘窗不计面积。

2.飘窗的高度不小于2.20m的,不论其窗台高度及进深,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面积。飘窗的窗台高度小于0.30m或进深大于0.70m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度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3.飘窗在建筑主体结构内的、窗体上部或下部的凹入空间外侧以各种建筑材料(不包括百叶)封闭的,不论其窗台高度,窗体高度及进深,均应按其所属楼层的层高计算面积。

(五)花池、空调室外机隔板、设备平台

1.建筑物外墙外有顶盖的花池,其底板板面高于室内地面结构板板面0.60m及以上的,花池不计算面积。否则,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2.建筑物阳台外有顶盖的花池,其底板板面高于阳台底板板面0.60m及以上的,花池不计面积。否则,花池应视为阳台的一部分,计入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及进深,并相应计算阳台面积。

3.分散设置的与阳台底板相连的有顶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位于阳台短边外侧,且宽度不超过0.90m、围护构件高度低于阳台围护构件0.60m及以上的,空调室外机搁板不计面积。否则,空调室外机搁板应视为阳台的一部分,计入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及进深,并相应计算阳台面积。

4.集中设置的与阳台底板相连的有顶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限一套住宅一个),位于阳台短边外侧,且其与阳台的合计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10.00m2、合计进深不超过2.40m的,空调室外机搁板不计面积。否则,按合计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面积。

5.建筑面积90.00m2及以下的住宅套型,其有顶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的累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以上的住宅套型,其有顶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的累计水平90.00m2的;建筑面积3.00m2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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