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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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保障学生在宿舍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关注学生身心健康,为学生营造一个安全、文明、有序的生活学习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苏省大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机构
第一条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公寓(宿舍)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学生在公寓内的日常教育管理,对宿舍各项的检查、考核,与系科、外包服务公司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二条每个宿舍区设立管理员值班室,分别配有管理员,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本栋宿舍楼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成立学校、系科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宿管会”),宿管会是学工处、系科与学生之间的桥梁,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每个宿舍设室长一名,全面负责本宿舍的日常管理。每楼层设层长两名,全面负责本楼层日常管理,加强与本楼层室长联系。每个宿舍楼设楼长一名,全面负责整个楼的日常管理,与层长、室长、宿管会、系科、学工处沟通开展工作。每个宿舍设一名心理组长(可由室长兼任),全面负责了解掌握本宿舍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并及时与班级心理委员、辅导员联系。
二、住宿管理
第五条凡取得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原则上必须在学校住宿,确有条件走读的学生,必须按照《走读生管理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住宿生改为走读,在学期结束前由家长来校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宿舍和床位由学生工作处本着按系科、年级、专业、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统一安排和调配。学生必须按指定宿舍和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不得私自占用空房(包括空床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所在系科、学工处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七条入住学生于每学年开学时,按时、按标准缴纳住宿费。学生宿舍用水用电实行每学年定额管理。
第八条不得擅自在宿舍区内接待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异性宿舍区内,禁止私自留宿。
第九条毕业、退学、休学、改走读等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房验收手续,交还宿舍钥匙,搬离学生宿舍,并保证宿舍内公共财产完好。
第十条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学生在宿舍区住宿。
三、秩序纪律管理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归宿、就寝、熄灯。宿舍熄灯后回宿舍的学生必须凭本人证件登记并说明原因方可进入宿舍,禁止无理取闹或弄虚作假。禁止翻越公寓围墙、栏杆。
第十二条严禁夜不归宿。住宿生离校(包括节假日)必须事先请假,凭假条到所在楼栋宿舍管理员处办理登记手续。学生不得在校外租住房屋。
第十三条宿舍区应保持安静,不得在宿舍内有大声喧哗、打闹、起哄、打球、玩牌、组织舞会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在宿舍内滞留。
第十四条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宿舍成员之间团结友爱,文明交往,相互尊重,相互谦让,不吵架,不粗言秽语,不观看、传播反动或黄色的影像制品、网站、刊物等。禁止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起哄闹事、打砸物品等有碍宿舍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宿舍楼内要衣着得体,不准赤身裸体在楼道内行走。
第十五条禁止在宿舍区内进行促销、经商、散发宣传广告等活动。禁止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宿舍卫生值日制度,宿舍成员轮流值日每天打扫。学生每天按宿舍内务要求,整理好个人和公共内务,保持宿舍内外卫生整洁,自觉维护盥洗间、淋浴间、厕所、楼梯、走廊等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第十七条宿舍内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准在宿舍区随地吐痰、乱倒水、乱扔杂物、乱丢垃圾,楼道内不得晾挂衣物,不得将饭菜带入宿舍就餐,禁止将杂物倒入水池、便池内。保持楼道实行24小时无垃圾不准将室内垃圾扫至走廊,室内垃圾、杂物应装入塑料袋放入楼下垃圾桶内。
第十八条禁止在宿舍区乱涂、乱画、乱张贴。电瓶车、自行车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禁止将动物带进宿舍区。
五、财产管理
第十九条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宿舍楼及宿舍内的门窗、玻璃、门锁、家俱、水电、消防设施、监控设施、电话和网络线路及其它设施按规定摆放并妥善使用和保管。如有损坏,要及时报修,按价赔偿。
第二十条未经同意,学生不得私自将宿舍内的各种家具设施、设备搬出宿舍楼外或在不同宿舍间调换;不得将统一配备外的家具搬入宿舍内,学生按规定调整宿舍时,宿舍内的公共财产不得擅自搬迁。
第二十一条学生入住前,要对宿舍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如有配备不全或未经使用已损坏的,应及时报告管理员登记,以便及时处理。如未报告,视为齐全完好。
第二十二条新生第一学年一律不允许携带电脑进宿舍。学生应妥善保管自已的电脑,凡发生损坏或丢失均由学生自己负责。不允许另行配备个人电脑桌椅,以保证室内整洁有序。
六、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所有外来人员原则上均不得进入宿舍区。对学生直系亲属进入宿舍区的实行“一询问”、“二登记”、“三签字”、“四押证”的制度。对携带大件、贵重物品出入公寓的要进行检查和登记。
第二十四条学生宿舍内严禁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禁止散布谣言,制造混乱。
第二十五条注意安全节约用电,禁止私接和移动供电、网络线路等,室内无人时要切断电源。严禁私拉乱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取暖器、电热毯等电器设备。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抽香烟,点蜡烛,生火炉、酒精炉、煤油炉等)。严禁在宿舍区焚烧杂物,燃放鞭炮、焰火等。
第二十七条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多余的现金及时存入银行,保管好存折和信用卡,不将密码告诉他人。离开宿舍关好门窗、上好锁,随身携带宿舍钥匙。节假日期间,个人贵重物品应随身带走。
第二十八条妥善保管好宿舍钥匙,不得转借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遗失钥匙应及时上报宿舍管理员,不得私配钥匙,由后勤部门统一更换门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发现失窃等案件,应及时汇报,保护现场,如实提供侦破线索。
第二十九条严禁在楼顶或露台活动,严禁在走廊、楼梯、阳台栏杆及窗台上站立、行走、坐卧等,严禁在宿舍阳台、窗台、走廊护栏用重物压晒衣物、摆放花盆和容易下坠伤人的重物。
七、附则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定者,将视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或必要的处分;同时,对造成他人或自身人身、财产伤害,承担全部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学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