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制度分析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分析论文
中小股东权益爱护分析论文一、中小股东权益爱护的伦理基础中小股东权益爱护问题,论者实多,却一般仅凭主观感情就认为中小股东权益应当受到爱护而囿于爱护措施的完善与提出,没有分析应受爱护的更深层缘由,导致在论述过程中或时有漏洞,或以偏概全,或矫枉过正,故本文首先探讨中小股东权益爱护的伦理基础。
(一)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表现从理论上讲,全部股东对公司财产都无直接把握或支配的权利,他们只能期盼着通过公司经营机构精彩的经营活动给其带来投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股东应是利益全都的整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有共同利益;而且依照一股一权、股东公平原则,中小股东应当同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
然而,由于股东之间对公司的影响力量存在差别,尤其是在“内部人把握"格外显著的现代公司,若不能保证公司的大多数董事是独立的、高度中立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是不行避开的,特殊是当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力量差别过于悬殊时。
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务中都能找到例证。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要求全部董事或者大部分董事独立或高度中立是不大可能的(即使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也不行能转变这一事实)。
这种利益冲突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
当大股东对公司具有实质上的支配地位的时候,在资本多数打算原则啪作用下,控股股东能将其自身的意思表示以公司意思表示的面目表现出来,从而产生了控股股东以其自身利益取代公司利益而置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于不顾的可能性,若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几乎是不行避开的。
公司大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主要有:①利用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相当一部分公司大股东交叉任职,权力难以制衡,即使设立独立董事,由于产权不明,高层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很简洁形成高层共谋,造成公司决策缺乏公正性保障,给大股东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供应了便利条件;②利用股份畸形(假如股东违反公开、公正、公正的“三公”原则和同股、同价、同权“三同”原则所取得的股份)大肆侵害中小股东权益;③利用资本多数打算原则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资本多数打算原则是股东公平原则的必定要求,每个股东都是公平的,但并非每个股东对公司的权力都是一样的,大股东由于拥有较多的股份,而拥有较大的表决权,依据这一原则,持股最多股东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思,在这种状况下,假如没有另外一个权力对抗制约大股东的权力,那么这个权力极有可能通过公司而被滥用,其结果必定会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法理分析与制度完善
问题 已经 严 重损 害了公 司 的社 会 融 资功 能 , 响 了市场 经 济 价 值 。 影 对 中小 股 东 权 利 的 法律 保 护 体 现 了保 护 弱 者 的 法 律 价 值 。 代 商法 形成 于 1世 纪 末2 世 纪 初 的 “ 法 公法 化 ”“ 现 9 0 私 法
的 健康 发展 。 讨 如 何 保 护 中小股 东 权 利 , 仅 是 对 实 践 困境 探 不 的 回应 , 是 遵 循 现 代商 事 法 理价 值 的必 然 要 求 。 也
东而 言, 种 机 会 往往 超 越 了股 东为 维 护其 自身 利 益所 需要 的 念。 这 现代公司法在承认和确立大股东的法律地位的同时, 应该 权 限 , 为 出 资额 越 大 , 因 介入 公 司利 益 和 其他 股 东 利 益 的可 能 更 加 注 重 对 中 小股 东 的特 殊 法律 保 护 , 予 他们 实 体 法 和 程 赋 性 就 越 大 。 对 于 中小股 东而 言, 据 资 本 多 数 决 原 则 , 而 根 中小 序 法 上 较 强 大 的权 力 。 保 公 司 大 股 东 的地 位 和 保 护 中小 股 确
与 管 理
中小股 东权利保 护的法理分析与制度 完善
杨 庆 庆
【 摘要 】 在某些 公司中 大股东 , 或控股股东利用 其具备的地位优势和影响力侵害中 股东 小 甚至公司 的利益时有发生。
中小股 东权 利保护不力的制度性根 源在于, 资本 多数决原则的缺 陷和滥用, 中小股 东的制衡 能力薄弱, 大股 东诚信义
律社会 化”的潮流 中。 在商事领域 , 政府不再放任 公司以订立
保护 中小股东权利 的法理基础
对 中小股 东权 利 的法律 保 护体 现 了法律 的 公 平价 值 取 向 。
中小股东的权益应该怎么维护
中小股东的权益应该怎么维护
中小股东的权益应该怎么维护
中小股东的维护权益的方法:
1、股东直接诉讼,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股东权益时,股东可以直接向起诉;
2、股东代位诉讼,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为了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浅析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浅析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浅析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一、引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当前中国证券市场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
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资源配置机制,股东权益保护在促进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场公平和健康发展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意义1. 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中小股东往往无法通过持股比例对公司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他们的利益容易受到损害。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能够增强市场的公平性和稳定性,提升公司的形象和信誉。
2. 提升投资者信心中小股东在市场中占据很大比例,如果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将影响整个市场的稳定性和投资者信心。
因此,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维系股市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和问题1. 现状分析a.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b. 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控股股东滥用权力、信息披露不透明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2. 存在的问题a. 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也缺乏有效的救济渠道。
b. 信息不对称问题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不对称,导致中小股东无法获取真实、全面的信息。
四、加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1. 健全法律法规加强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要加大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明确救济渠道和程序,增强中小股东的维权能力。
2. 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中小股东获取到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提升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五、结语通过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进行深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意义和必要性。
浅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
浅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浅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引言在中国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是股东投资的主要目标。
然而,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权益并不是均等的,大股东通常能够在决策中占据较大的优势地位,而中小股东的权益则更容易受到侵害。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中国法律制度中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本文将浅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依据。
在公司法中,对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较为重要的是公司股东会议制度和股东诉讼制度。
根据公司股东会议制度,股东会议是上市公司最高决策机构,方案决策的权力集中在其中。
中小股东通过股东会议来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保护自身权益。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公司应当尊重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中小股东,也不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另一方面,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诉讼制度。
中小股东如果认为公司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股东诉讼进行维权。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诉讼的范围、起诉条件和程序等,为中小股东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维权途径。
二、证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在我国资本市场中,证券法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
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有多方面规定。
首先,证券法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披露与投资者权益有关的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重大事项等。
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获取充分的信息,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状况,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证券法还规定了内幕交易禁止和违法行为处罚。
内幕交易指的是股东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证券法明确禁止内幕交易,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保护中小股东不受内幕交易的侵害。
三、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措施证券监管机构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力量。
中国证监会作为最高的证券监管机构,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浅谈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浅谈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作者:任飞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2期摘要:切实提高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水平,刻不容缓。
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国内外学者普遍关注的问题。
在这方面,我国监管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
关键词:中小股东;股东权益;权益保护从我国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和公司制度以来,我国中小股东权益就屡遭侵害,即便我国现行《公司法》已在保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上实现了很大的突破,但其依然存在一些不足,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为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研究显得尤为必要。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概述及保护意义(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概念公司中的股东是指基于对公司的出资或其他合法原因,持有公司资本一定份额,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的人。
公司中的股东大致分为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两类。
大股东就是持有公司股份较高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甚至可以达到控制公司地位的股东。
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就是法律对公司中地位低下,影响力小,持有股份少的股东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所进行的保护。
(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意义1.经济意义在一个完整的公司中,中小股东虽不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但是由于其人数较多,这就会对公司产生重大的影响。
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以及公司规模的扩大。
况且中小股东也是公司发展的主要监督者,其能很好地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的监督,加强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增强其决策中的话语权,能有效遏制控股股东为了私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2.法律意义保护弱势群体是法律的主要作用,保护弱者、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中小股东无论是在公司中的地位、信息来源等都处于弱势。
如果缺少法律的有效制约,公司中小股东就会经常被经营者及大股东玩弄于股掌之间,因此笔者深信只有对弱势的中小股东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护,才符合现代法律精神。
浅析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机制
308浅析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机制□相天起丁慧敏(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河南・郑州450002)摘要自去年以来,随着股市飞速上涨,内幕信息提前交易、对倒交易哄抬操纵股价、虚假信息欺诈交易等大股东、控股股东及上市公司滥用权力进行各种非法交易行为纷纷浮上台面,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规则和形象,引起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关注、查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这些行为就是内幕交易行为和操纵市场行为。
社会公众投资者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社会公众投资者的信心直接影响到资本市场的发展。
对于大量的中小股东来说,他们的合法权益可以运用相应的法律机制予以保护。
关键词上市公司中小股东股东权益法律机制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7)-308-02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在股市中主要由一般居民构成的中小散户,其主要目的是投机,通过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来获取价差,因此持股时间相对较短,造成无固定的小群体和缺乏共同保护的组织机制,缺乏投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并且相对于大股东、管理层和其他相关机构来说,中小股东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信息最弱势方。
这样,可使那些仅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东赢得董事、监事席位,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理人选人董事会和监事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对实现股东平等起到最切实有力的保障作用,同时也促进了中小股东参与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的积极性。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309得转让;(3)亲自履行义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规定“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公司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务,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解决。
法学论文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法学论文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这些公司的治理结构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往往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中小股东在公司中通常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其权益容易受到大股东、管理层等方面的侵害。
因此,探讨如何有效地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表现(一)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中小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的重要途径。
然而,现实中,大股东和管理层往往掌握着更多的内部信息,中小股东在信息获取上存在明显的劣势。
这使得中小股东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可能基于不充分或不准确的信息,导致投资失误,权益受损。
(二)大股东的关联交易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可能通过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的资源转移到自己控制的其他企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这种关联交易往往在不公正的条件下进行,中小股东难以阻止。
(三)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一些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未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导致管理层可能滥用职权,做出不利于中小股东的决策。
(四)利润分配不公平部分上市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大股东可能凭借其控制权获得更多的分红,而中小股东的利益被忽视,分配比例不合理。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一)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上市公司中,股权相对集中,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中小股东分散且持股比例较低,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力量。
(二)法律制度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投资者权益,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漏洞和不足,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
(三)监管力度不足监管部门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等问题,使得一些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未能得到及时制止和惩处。
(四)中小股东自身的局限性中小股东普遍缺乏专业的投资知识和法律意识,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
三、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重大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
论新《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论新《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摘要: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存在多方面原因,新《公司法》通过设立和完善累计投票制度、扩大中小股东知情权、增设股权收购及公司解散请求权、完善股东诉权等,以期更全面和完善的保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
关键词:公司法;股东权益;股东表决权大股东掠夺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在中国较为普遍,大股东以占用公司资金,担保转移风险以及各种形式的关联交易等多种方式掠夺中小股东的利益。
随着中国新《公司法》的颁布,其中新增了多项重要措施加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如累积投票制度、知情权、股权收购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权以及股东诉权等,全面增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一、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一)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股东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即成为法人财产,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在享有股权及有限责任权利的同时,公司获得了以公司名义对法人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司于股东是两个平等的主体,这就导致了公司的意思与股东的意思可能不一致,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可能产生冲突。
公司的意思表示依据资本多数表决原则形成。
资本多数表决原则,对于平衡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以及股东利益之间关系十分重要,也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决策效率[1]。
但是资本多数表决也容易产生事实上的不平等,中小股东的意思往往被控股股东压制或淹没,控股股东凭借其表决权优势,能轻而易举地将控股股东的意思转化为公司的意思,或通过控股股东大会进而控制董事会,使公司沦为控股股东的工具,甚至可能利用合法形式不正当的形式权利,如通过增资、关联交易、资产置换、溢价出让控制股份等蚕食和侵吞中小股东的利益[2]。
(二)中小股东自身存在的原因中小股东自身投机性较强,往往注重交易价格,漠视公司整体利益,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往往通过观察股票价格的波动,来适时转让股份,获得股份转让的价差来实现资本的增值或减少损失。
同时小股东的表决权很难实现,只有极小一部分股东愿意出席股东大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发挥其应用的功能。
股东权益保护的分析研究与实际应用
股东权益保护的分析研究与实际应用股东权益保护,顾名思义,就是在公司运营中,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避免他们在公司管理和决策中的权力被忽视或侵害。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他们注入资金支持公司的发展,因此股东权益的保护,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一、股东权益的基本内涵与重要性1.1 股东权益的定义股东权益一般指股东在公司内享有的经济利益、管理权利和信息知情权。
作为股东,他们通过持有公司股份,能够从公司的盈利中分得红利,享有公司价值增值带来的资本收益。
同时,股东还拥有投票权,可以在公司重大决策中发挥作用。
股东权益不仅是股东个人利益的体现,更是资本市场中其他利益主体之间公平竞争的基础。
1.2 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保护股东权益,不仅仅是法律对企业的要求,更关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试想,如果股东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那么谁还愿意投入资金到一个随时可能被剥夺权利的企业中呢?而且,股东权益的保护也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方面,股东权益的保护能够促进企业更加透明和规范的经营,另一方面,它还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推动资本市场的繁荣。
二、股东权益遭受侵害的常见形式2.1 大股东的权益滥用在很多上市公司中,大股东往往占据了绝对的控制地位,这种权力的不对称容易导致大股东滥用权力,侵犯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比如,大股东通过控股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向,但他们的决策未必总是符合其他股东的利益。
某些大股东还可能通过低价收购公司资产、关联交易等方式,向自己或者关联方输送利益,侵害了小股东的利益。
2.2 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健全是股东权益遭受侵害的另一大原因。
在一些公司中,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权力过于集中,股东的声音往往被忽视。
特别是在一些家族企业中,董事会成员往往由家族成员构成,其他股东的意见几乎没有渠道得到反馈。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公司运营中的决策和财务透明度大大降低,从而使股东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论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这些公司的运营过程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却面临着诸多挑战。
中小股东通常在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为了保障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公平正义,加强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中小股东是上市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
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
同时,这也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如果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他们可能会对公司失去信任,从而减少投资或抛售股票,这对公司的声誉和股价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
中小股东由于资金、信息等方面的劣势,在与大股东的博弈中往往处于下风。
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够平衡各方利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一)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管理层往往掌握着更多的内部信息,而中小股东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导致在决策时处于不利地位。
大股东可能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联交易大股东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将公司的资产、利润转移到自己控制的企业中,从而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
例如,高价购买大股东关联企业的劣质资产,或者低价向关联企业出售优质资产。
(三)股利分配不均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长期不进行股利分配,或者分配比例极低,使得中小股东无法获得应有的投资回报。
(四)股东大会表决权受限在股东大会上,大股东凭借其持有的多数股份,能够轻易地通过对自己有利的决议,而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往往被忽视。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一)知情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集团中小股东法律保护制度的探析
的派 生 诉 讼 , 制 公 司 的 股 东 可 以代 表 受 控 公 司 进 行起 诉 , 控 公 控 受 司 的股 东 也 可 以代 受 控 公 司 来 起 诉 控 制 股 东 的不 当控 制 行 为 。
三、 完善 我 国 中小 股 东权 利 的法 律 制 度 我 国并 没 有 公 司 集 团 专 门 的 法 律 规 定 , 是 公 司 法 及 证 券 法 但
义务 和责 任 , 层 次 地 保 护 中 小 股 东 的利 益 。 多
一
、
从 控 制 的 角 度 界 定公 司 集 团 的概 念
德 国《 份 法 》 次 确 定 了 企 业 集 团 的 概 念 , 企 业 集 团 为 康 股 首 称
采 恩 。“ 谓 康采 恩 , 是一 个 支 配企 业 与 一 个 或 多 个 从 属 企 业 形 所 就 成 的 并 置 于该 支配 企业 的 统 一 管 理 之 下 的 联 合 , 企 业 属 于 康 采 各
外 立 法 经 验 完 善 受 控 公 司 中小 股 东 的 权 利 , 时 增 加 控 制 公 司 的 同
英 美 法 对 中小 股 东 权 利 的保 护 主 要 是 对 控制 股 东 课 以 诚 信 义
务 , 中小 股 东 赋 予 派 生 诉 讼 权 利 。英 国法 承认 公 司 集 团 多 层 次 对
增 加 控 制 股 东 义 务 的 角 度 来 保 护 受 控 公 司 中 小 股 东的 利 益 。
拒绝 提 供 信息 是 否 存 在 正 当理 由 的诉 讼 , 由法 院予 以确定 。 应
( ) 决权 限 制 制度 二 表
根 据 股 权 的平 等 原 则 , 司 的决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策 采 用 “ 本 多 数 决 ” 公 资 的原 则 ,
中小股东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及防范措施分析
中小股东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及防范措施分析中小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但持股比例较低的股东,他们通常没有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力,也无法直接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
而中小股东的权益往往容易遭受侵害,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所导致的:1.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中小股东权益被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
上市公司的内部信息通常只有少数高管和大股东才能获得,而中小股东通常只能依赖于公司公开发布的信息来进行投资决策。
这意味着,中小股东通常无法获得跟大股东或内部高管同等的信息,导致他们在股东大会上不能做出明智的投票决策。
2.公司治理不健全公司治理不健全也是导致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之一。
一些上市公司内部存在着腐败、不端行为,有的公司甚至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导致他们的财产受到损失。
3.股东维权渠道不畅目前,我国中小股东的维权渠道相对不畅,一些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中小股东难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即使存在维权渠道,中小股东也往往因为个人实力较弱而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4.股权集中度高由于我国一些上市公司的股权分配不均,大股东往往持有绝对的控制权,这就使得中小股东权益受到限制。
大股东通常会通过各种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中小股东却难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5.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对于中小股东的保护在法律上相对薄弱,一些规定对于中小股东的保护力度不足,使得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处于弱势地位。
这也是中小股东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防范措施针对中小股东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我们可以采取一些防范措施来提高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水平,具体如下:1.加强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公开更多的公司内部信息,确保中小股东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以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监管部门也应当建立起更加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治理,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内部的决策过程公正透明。
论中小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
程决定是否召 开股东大会 。同意召开 的
证券市场 上换手率极 高 ,所 以建议可 以
根据国际公司立法通例 ,股东大会
一
应当发 出召开会议 的通知 ;不 同意 召开 的应当做 出不 同意召开的决定 ,在此情
况下 ,提议股东 可决定 自行召开 临时股 东大会 ,董事和董 事会 秘书应履行召集
的直接关系及其 合法性做 出同意或不 同
份 总数 。 这一规 定确实是 对 《 司法 》 公 的
一
项完善 , 但是《 规范意见 》 中只将利害
诉讼 。 而股东 并没有这种权 利 , 这就大大
关 系股 东表决权 的回避制适 用于关联交
限制了小股东在受到损害时寻求救济的 途径。 因此,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西方就
应运而生 了 ,股东代表诉讼 制度就是指
在公 司的 正 当权 益 受 到他 人 损 害 的时 候, 特别 是受 到控股 股东 、 公 司 、 母 董事
易 。 联交易通 常是指发生 在股东及其 关
附属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间 的经济关系, 这一范围过于狭窄 , 有些并
股东利益最大化就 是公司制度发展 的最 高价值取 向。 国自改革开放 以来 , 我 市场 经济有 了蓬勃发展 , 股份公 司、 限公 司 有
更是发展迅速 , 那么 , 如何更好地保护股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是这条规定
过于原则 , 在实践 中缺 少可操作性 , 因此 中国证监会在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总数 1%以上的股东 ,可 以以书 面形 式 0 向董事 会 提 出召 开 临 时股东 大会 的 提 案, 董事会应 当依据法律 、 法规和公 司章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以激发他们投 资的热情, 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
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股东的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股东的权益亟需加强。
因此我国现行《公司法》主要是通过两个方面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一方面是直接对中小股东相关权益的保护规定,另一方面是对大股东权益进行限制的规定。
一、对中小股东相关权益的保护规定如下:(一)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公司权力的权利1、通过对股东会首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权特殊情况的规定,弥补召集和主持可能会出现的纰漏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前者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后者是指股份有限公司。
当某些董事会或监事会被大股东控制后,在法定期限内拒绝或者怠于召开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2、赋予股东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权,让中小股东的声音更能得到关注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两者都希望通过这一政策能鼓励中小股东积极地行使其权利,在必要时联合起来请求召开临时会议,表达自身的意愿,维护自身的利益。
3、表决权代理的确立,有利于中小股东主动行使权利《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权益保护法,股东,制度]浅谈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浅谈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摘要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公司法的核心问题,由于中小股东的股权比较分散,在实践中极易受到侵害。
因此,如何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成为一个非常引人关注的话题。
本文主要通过探讨和分析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来针对性地提出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以期更有效、更全面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进一步推动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作者简介:王学先,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学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法、知识产权;孙曰娜,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在我国,公司内部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矛盾日益凸显,司法实践中,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更是肆意侵害中小股东的股东权益。
限制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肆意侵害行为,切实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成为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迫切要求。
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提出了一系列的新途径和方法来实现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但在实际实施中仍然有不足和缺陷,需要法律予以进一步完善与加强,从而促进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进而推动社会的进步。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概述(一)中小股东的概念关于中小股东概念的界定,笔者认为中小股东可以界定为在公司中对公司事务不具有控制权、对公司没有实际控制和支配能力的股东,主要指股东因其在公司中所持股份较少,占公司所有股份的比例较低,而无法形成对公司业务和董事会组成的掌控权,根据其股份所享有的较少表决权不能有效地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进而不能对公司重大决策和重大经营方针政策的制定产生绝对的持续性的影响力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权益的概念中小股东权益是指上述对公司无实际控制力的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股份而获取公司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这种权利按照行使目的的标准,可以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共益权指股东即为谋求自身利益,又为谋求公司利益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如股东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撤消诉权、知情权、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累计投票权、提案权、质询权等;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谋求自身资产收益而基于其股东资格和股份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如股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等。
股权融资中的股东权益保护的分析研究与实际应用
股权融资中的股东权益保护的分析研究与实际应用股权融资,是现代企业资本运作中常见的一种方式。
通过股权融资,企业能够获得所需的资金,支持其发展与扩张,而股东则可以分享企业成长带来的回报。
然而,股东权益保护问题一直是股权融资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的焦点。
在股东权益保护的框架下,如何合理平衡各方利益,既能保障大股东的控制权,又能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股权融资中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挑战和实际应用。
一、股东权益的基本概念1.1 股东权益的定义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在公司中所拥有的权利和利益。
这些权益不仅包括股东持有的股份所代表的经济利益,还包括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投票权、提名权、知情权等权利。
股东权益的保护,首先就是要保障股东的财产利益不被侵犯,同时也要确保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参与和影响力。
1.2 股东权益的核心内容股东权益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划分,但最核心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经济利益和管理权利。
经济利益是指股东通过公司盈利分配、股票增值等方式获得的经济回报。
管理权利则是股东在公司运营中的发言权,特别是在公司重大决策中的投票权,甚至是股东提案权、监督权等。
这两方面是股东投资决策的基础,也是股东权益保护的核心。
二、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与问题2.1 股东权益的保护现状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股东权益的保护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为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许多企业也开始认识到,良好的股东关系和透明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提升企业的公信力,进而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股东权益保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大股东可能会利用控制权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压制小股东的权利;某些公司可能存在信息不透明、管理不规范等情况,使得股东难以获取充分的信息,进而无法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
2.2 股东权益保护的主要挑战股东权益保护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就是如何平衡股东之间的权力与利益。
试析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我 国保护 中小股 东权益 的法 律存在 不足 , 往 往导致 中小股 东 的合 法权 益处 于无 保护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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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析公 司法对 中小股 东权益 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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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当前 , 我 国对 中小股 东权 益 法律 保 护存在 , 导致 中小股 东的合 法权 益经 常处 于权 利 无法救 济状 态。本 文 以 中小股
当前在 我 国, 股 东会 是公 司的最 高权 力机关 董 事会 是代 表 的权益 的保 护 。英美 法系 国家 通常 遵循 下 列原则 实现 对中 小股 公 司行 使经 营 决策 的常 设机 关 。监事 会是 对董 事和 经理 的经 营 东权益 的保 护:
管 理活 动及 公 司财务 进 行监 督 的常设 机构 。在董 事 会与 监事 会
和监 事会 形成利 益 共 同体 , 利用 对 公司 资源 的控 制地 位 , 侵 害 中 致 原则 。 即只 有在全 体股 东形 成共 同意 思表 示的情 况下 , 公司方 小股 东 的权益 。 因而伤 害 了 中小股 东 的投资 热情 。鉴 于前述 情 才可 以进 行诸 如合 并、 收购 、 解 散 以及修 改章 程等关 乎公 司大计
大 股 东和控 股股 东不 同, 因出 资 比例 小 、 无法 参与 公司 管理 和 决 东往往 在难 以承受 高成 本 的诉讼 费用 的情 况下 , 选择放 弃诉讼 。 策 或 因职 位过低 在 公司管理 和 决策 的参 与过程 中影 响力有 限, 造 在 日本 9 3 年新颁 布 的《 商法》 中, 下调 了中小股东 的诉讼 费用 , 诉 成 了与 大股 东或者 控股股 东 的强势地位 比较 而言 , 中小股 东 自身 权 益无 法保 障和 自身 诉求 无法 被满 足 的弱势地 位 。 ( 二) 中小股 东权 益保 护 的必要 性 讼风 险也 随之 降低 。 ( 二) 英 美 法 系国家 中小股 东权 益 的保 护现状 英 美法系 国家为 不成文法 系 , 通 常借助 判例 实现对 中小股东
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与优化路径选择
现 状 与 优 化 路 径 选 择
李凤 莲
( 沙理 工大 学 经 济与 管理 学 院 ,湖 南 长 沙 4 00 ) 长 100
【 摘 要 】 强化 中小投 资者权益保 护是证券 市场稳 定发展 的前提 条件 。我 国上市公 司在 内 治理机制 、资 部
金运作 、股利分 配过程 中均存在 对 中小股 东保护 不力的现 象。上 市公 司信 息披 露失范 ,公 司 内
理论研究 和实践 证 明 ,中小股 东在 推 动经 对 中小股东权益 的保护 是各 国证券 监管 机构 和
一
、
我国上市公 司 中小 股东权 益保 护 的现
济发展 的各个 方 面 都起 到 了无可 替 代 的作 用 , 状 剖 析
我 国证券 市场 经过二 十多 年 的发 展 ,在 中
司法部 门面临 的共 同难题 。只有切 实保 护 中小 小股东权益保 护方 面已经有 了一定 程度 的改 进 股 东的权益 ,一 国证券 市场才 能拥 有持 续发 展 和加强 。但相对 于西方 发达 国家 历史 悠久 、制
部权 力制约 失衡 ,法律保护缺 失及 中小股 东 自身投 资素 质缺 陷是导致 中小股 东权益 受损 的主要
原 因,需要通过规 范上 市公 司信 息披露、完善投资者保护救 济制度等措施加 以解决。
【 关
键
词 】 中小股 东;权益保护 ;上 市公 司
【 中图分类号 】F2.8 ;32.9.1 【 9227 1 22 19 9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 编号】29 — 3 1(02 4 06 — 5 05 16 21 )0 — 03 0
壮 大的 动力 。因 为保 护 了 中小 投 资人 的利 益 , 度健全 的证券 市场 而言 ,我 国证券 市场 的制 度
论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2006.11论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邓崔琼(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摘要中小股东是现代公司制度和资本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
但大股东经常利用其控制地位,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这一问题在世界各国公司治理结构中普遍存在,在转型中的我国尤其严重。
本文针对我国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对这一问题产生原因进行了探讨,以法理为基础,从公司治理、法律救济等角度,提出保护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有益对策。
关键词中小股东股东权益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34-02一、股东权益内涵的界定股东权益一词,在法律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股东权泛指股东可以向公司行使的各种权利,比如,如果股东同时又是公司的债权人,该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也包括在广义股东权之内;狭义的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且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由于狭义的股东权益突出了股东权的实质,这种定义在实际中应用较广,本文所使用的股东权益即为狭义股东权。
股东权益的分类有多种,本文介绍的是我国法律界公认的自益权与共益权的分类方法。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同时也是仅仅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一般的,自益权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建设利息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买取请求权、可转换债券股份转换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票交付请求权、股东名义更换请求权、无记名股票向记名股票转换的请求权等。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股东的自益权虽然体现为经济利益的要求,但是并不仅仅局限于货币收益的形式。
这种权益既包括用货币形式计量的权利形式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也包括用非货币形式表达的权益,如股份转让请求权、无记名股票向记名股票转换的请求权。
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参与公司的经营为目的的权利,或者说是股东在为自己谋求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谋求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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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论2007年第6期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制度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制度分析赵昌武[摘要]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是指,上市公司中处于投票权劣势的中小股东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
法律制度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不仅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这一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更关系到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与健康发展。
在我国目前已经形成的法律保护制度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得到了有效改善,但是,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在话语权、退出权方面仍显不足,降低了中小股东监督管理层经营业绩的能力和通过卖出股票实现自我救济的能力。
[关键词]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制度[中图分类号]DF411 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 0633(2007)06 075 03融危机的关键因素,国外学者通过研究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25个国家的表现认为,与宏观经济变量相比,法律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程度以及法律的执行质量能够更好地解释金融危机期间证券市场的衰退以及汇率制度的崩溃。
理论研究和实践证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不但对于一国的股票市场具有重要意义,更能对国家的金融体系和国民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在所有因素当中,法律制度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效果起到决定性作用。
本文对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制度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主要不足及改进方向。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概念中小股东是一个公司里相对于具有控制力和支配力的大股东而言的其他股东。
一般认为,大股东是所持股份占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比例最大的股东。
传统公司法从资本控制的角度出发,并依据股份多数决的原理,认为持股超过50%的股东才能够对所持股的公司施加支配性影响。
但是,随着现代公司股东权的日益分散,大股东即使是持有较低股份份额,也完全可以通过董事兼任、签订控制协议、技术转让协议等,实现对所投资公司的事实上的控制。
因此,在实践中,有时也将大股东称为控股股东,而中小股东则为非控股股东。
在我国股权分置制度背景下,由于上市公司大股东通常为非流通股东,因此,我们通常据说的流通股东即是中小股东。
股东权益虽然被广泛应用在经济学当中,但最初它是一个法学术语。
为便于公司更为广泛地筹资,使更多人加入公司体系,股份公司将股东资格细化为均等的、不可再分割的单位,这种单位化的股东资格或社员资格即为股份,而股份持有人即为股东。
股东权益从法律上来理解具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广义股东权益泛指股东可以向公司行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的重要作用首先,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对一国的金融市场有着重要影响。
这种影响一方面表现在一国金融市场的规模之中。
国外的研究表明,对投资者保护越充分的国家,拥有市场价值更高的证券市场、人均更多的上市公司数量、人均更高的IPO以及更大的信贷市场。
另一方面,法律制度提供的投资者保护也深刻地影响金融市场的效率。
在对投资者权利法律保护较好的条件下,股价变动的同步性比较低,股票市场的效率就越高。
这不仅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还能使金融市场中的资本得到更有效率的配置。
其次,法学学者和金融学者认为,法律制度影响着一国的金融中介发展水平。
国外研究表明,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具有如下特征:更加充分及更具优先性,就越能得到良好的发展。
最后,法律制度提供的投资者保护成为影响国家的金(1)给予债权人对企业的要求权(2)契约的执行效率高,(3)能够保证企业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那么,其金融中介机构2007 02 20[作者单位]赵昌武,甘肃环县第四中学。
甘肃环县 745700[收稿日期]天府新论2007年第6期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制度分析使的各种权利。
股东若为买卖契约之债的债权人,对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也包括在广义股东权之内。
狭义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且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由于狭义股东权益定义突出了股东权的实质,在实际中广为运用。
因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是指,上市公司中处于投票权劣势的中小股东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
法律制度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不仅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是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更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与健康发展。
首先,由于股东向公司投入了初始资本,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并获取公司经营获取的剩余利益,因此,股东是所有利益相关者中与公司利益关系更为密切的群体,股东权益的保护历来是各国公司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其次,根据股份多数决的原则,大股东可以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凭借其股份上的表决权而控制或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从而做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决议,而处于相对弱势的中小股东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
最后,上市公司股票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并在交易所集中交易,具有覆盖面广、参与者众、信息单向传递等特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更加关系到国计民生。
部门的重视。
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发展阶段的最重要的法规是公司法和证券法。
公司法于1994年7月1日生效,将初级阶段各地方和部委关于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的行政法规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首次规定了股东的起诉权利,它是规范我国公司股票与债券发行和上市最重要法律依据,从而使我国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进入有法可依的发展阶段。
此外,这一阶段出台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分别对股东表决权、内幕交易和限制大股东行为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生效,除继续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之外,还对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以及欺诈投资者等行为及法律责任都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它将我国以往的中小股东法律保护的经验和做法再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肯定,保持了我国中小股东法律保护实践的连续性,并根据新出现的问题,充实和丰富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手段。
此后,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陆续出台,进一步从公司治理角度确保中小股东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2006年1月1日,经修订后的公司法(修订) 和新证券法(修订) 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制度进入成熟阶段。
由于两部新法总结了中国证券市场前期的成功经验和实践不足,更加全面、系统、科学地从国家法律层面坚实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并由此形成了成熟的法律体系。
从法律层面看,2006年6月29日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 ,完善了虚假陈述罪的构成要件,增加了证券犯罪类型、扩大了刑事责任的覆盖范围,刑法修正案(六) 与公司法(修订) 和新证券法(修订) 相配套,完善了证券法律责任,对于打击和遏制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从部门规章层面看,自两法颁布以来,为做好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前后相关工作的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共制定或修订发布了51个部门规章,其中,综合类8个、发行类6个、登记结算类2个、机构类11个、上市公司类9个、信息披露规范类7个、基金类8个(据不完全统计)。
例如:在发行方面,主要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在上市公司监管方面,主要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在证券公司监管方面,主要发布了证券公司风三、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制度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制度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发展逐渐建立和完善起来的。
从法律体系上看,可以分为国家法律和部门规章两个层面。
从其发展历程上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初级阶段、发展阶段和成熟阶段。
初级阶段为1994年以前,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以地方和各个部委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主,尚未进入到国家法律层面;发展阶段包括1994年公司法和1999年证券法的实施期间,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形成了权威的国家法律条文;而成熟阶段则以2006年实施的公司法(修订) 和新证券法(修订) 为标志,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制度更加系统和科学,并进入到公司治理层面的专业领域。
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初级阶段的最重要的法规为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首次对中小股东的基本权利(如股东大会召集权、表决权等)做出了规定,并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会计、审计与送配股政策。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全国性股票市场法规,其对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审计制度、股权的持有与转让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并首次界定了内幕交易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
初级阶段的两部法规虽然在保护条款上具有可操作性较差等方面的不足,但它们的出台使我国中小股东可从法规层面上寻求保护,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有重要影响,同时表明中小股东法律保护开始受到监管天府新论2007年第6期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制度分析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
此外,在证监会的指导和协调下,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和证监会等相关部委的最新规定,对其业务规则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例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共新制定和修订了36个业务规则,其中,上市类24个(包括新的上市规则 ),交易类12个(包括新的交易规则 )。
中小股东在参与投票表决的同时,通过卖出股票退出上市公司的权利,也就是用脚投票的权利。
例如, 证券法(修订) 第八十一条的虽然规定: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但同时做出了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再如,对于反对公司修改章程、出售资产以及重组的股东,也没有赋予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权的权利,上述情形显然降低了中小股东通过卖出股票而实现的自我救济能力。
另外,相对于对抗大股东权利的对抗管理层权利也显不足,例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持股比例仍然限定在10%以上,这在实质上限制了中小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再如,对于中小股东召集审计委员会的权利也没做相应规定,无疑降低了中小股东监督管理层经营业绩的能力。
随着我国股票投资者的不断成熟、法制观念的不断进步,我国上市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制度将得到不断提高,我国股票市场也将得到不断的发展。
四、进一步提高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保护法律制度由国家法律层面的公司法到证券法的法律框架建设,再经过证监会、交易所的法规、制度等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公司治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中小股东权益得到有效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