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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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论2007年第6期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制度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制度分析

赵昌武

[摘要]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是指,上市公司中处于投票权劣势的中小股东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法律制度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不仅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这一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更关系到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与健康发展。在我国目前已经形成的法律保护制度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得到了有效改善,但是,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在话语权、退出权方面仍显不足,降低了中小股东监督管理层经营业绩的能力和通过卖出股票实现自我救济的能力。

[关键词]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制度

[中图分类号]DF411 9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 0633(2007)06 075 03

融危机的关键因素,国外学者通过研究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25个国家的表现认为,与宏观经济变量相比,法律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程度以及法律的执行质量能够更好地解释金融危机期间证券市场的衰退以及汇率制度的崩溃。

理论研究和实践证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不但对于一国的股票市场具有重要意义,更能对国家的金融体系和国民经济产生重要影响。在所有因素当中,法律制度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效果起到决定性作用。本文对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制度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主要不足及改进方向。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概念

中小股东是一个公司里相对于具有控制力和支配力的大股东而言的其他股东。一般认为,大股东是所持股份占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比例最大的股东。传统公司法从资本控制的角度出发,并依据股份多数决的原理,认为持股超过50%的股东才能够对所持股的公司施加支配性影响。但是,随着现代公司股东权的日益分散,大股东即使是持有较低股份份额,也完全可以通过董事兼任、签订控制协议、技术转让协议等,实现对所投资公司的事实上的控制。因此,在实践中,有时也将大股东称为控股股东,而中小股东则为非控股股东。在我国股权分置制度背景下,由于上市公司大股东通常为非流通股东,因此,我们通常据说的流通股东即是中小股东。股东权益虽然被广泛应用在经济学当中,但最初它是一个法学术语。为便于公司更为广泛地筹资,使更多人加入公司体系,股份公司将股东资格细化为均等的、不可再分割的单位,这种单位化的股东资格或社员资格即为股份,而股份持有人即为股东。股东权益从法律上来理解具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广义股东权益泛指股东可以向公司行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的重要作用

首先,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对一国的金融市场有着重要影响。这种影响一方面表现在一国金融市场的规模之中。国外的研究表明,对投资者保护越充分的国家,拥有市场价值更高的证券市场、人均更多的上市公司数量、人均更高的IPO以及更大的信贷市场。另一方面,法律制度提供的投资者保护也深刻地影响金融市场的效率。在对投资者权利法律保护较好的条件下,股价变动的同步性比较低,股票市场的效率就越高。这不仅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还能使金融市场中的资本得到更有效率的配置。

其次,法学学者和金融学者认为,法律制度影响着一国的金融中介发展水平。国外研究表明,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具有如下特征:更加充分及更具优先性,就越能得到良好的发展。

最后,法律制度提供的投资者保护成为影响国家的金

(1)给予债权人对企业的要求权(2)契约的执行效率高,(3)能

够保证企业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那么,其金融中介机构

2007 02 20

[作者单位]赵昌武,甘肃环县第四中学。甘肃环县 745700

[收稿日期]

天府新论2007年第6期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制度分析

使的各种权利。股东若为买卖契约之债的债权人,对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也包括在广义股东权之内。狭义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且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由于狭义股东权益定义突出了股东权的实质,在实际中广为运用。

因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是指,上市公司中处于投票权劣势的中小股东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法律制度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不仅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是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更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与健康发展。首先,由于股东向公司投入了初始资本,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并获取公司经营获取的剩余利益,因此,股东是所有利益相关者中与公司利益关系更为密切的群体,股东权益的保护历来是各国公司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次,根据股份多数决的原则,大股东可以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凭借其股份上的表决权而控制或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从而做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决议,而处于相对弱势的中小股东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最后,上市公司股票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并在交易所集中交易,具有覆盖面广、参与者众、信息单向传递等特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更加关系到国计民生。

部门的重视。

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发展阶段的最重要的法规是公司法和证券法。公司法于1994年7月1日生效,将初级阶段各地方和部委关于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的行政法规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首次规定了股东的起诉权利,它是规范我

国公司股票与债券发行和上市最重要法律依据,从而使我国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进入有法可依的发展阶段。此外,这一阶段出台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分别对股东表决权、内幕交易和限制大股东行为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生效,除继续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之外,还对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以及欺诈投资者等行为及法律责任都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它将我国以往的中小股东法律保护的经验和做法再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肯定,保持了我国中小股东法律保护实践的连续性,并根据新出现的问题,充实和丰富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手段。此后,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陆续出台,进一步从公司治理角度确保中小股东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2006年1月1日,经修订后的公司法(修订) 和新证券法(修订) 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制度进入成熟阶段。由于两部新法总结了中国证券市场前期的成功经验和实践不足,更加全面、系统、科学地从国家法律层面坚实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并由此形成了成熟的法律体系。从法律层面看,2006年6月29日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 ,完善了虚假陈述罪的构成要件,增加了证券犯罪类型、扩大了刑事责任的覆盖范围,

刑法修正案(六) 与公司法(修

订) 和新证券法(修订) 相配套,完善了证券法律责任,对于打击和遏制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从部门规章层面看,自两法颁布以来,为做好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前后相关工作的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共制定或修订发布了51个部门规章,其中,综合类8个、发行类6个、登记结算类2个、机构类11个、上市公司类9个、信息披露规范类7个、基金类8个(据不完全统计)。例如:在发行方面,主要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在上市公司监管方面,主要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在证券公司监管方面,主要发布了证券公司风

三、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制度

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制度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发展逐渐建立和完善起来的。从法律体系上看,可以分为国家法律和部门规章两个层面。从其发展历程上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初级阶段、发展阶段和成熟阶段。初级阶段为1994年以前,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以地方和各个部委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主,尚未进入到国家法律层面;发展阶段包括1994年公司法和1999年证券法的实施期间,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形成了权威的国家法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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