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及登记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第二篇检验与发证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检验。
1.1.2 所有渔业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之前须申报初次检验。
1.1.3 营运渔业船舶须按本篇规定申报营运船舶检验。
1.1.4 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规定申报吨位丈量、核定载重线。
1.1.5 渔业船舶的主要船用产品,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产品检验。
1.1.6 验船部门受理检验的范围,须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1.1.7 检验依据1.1.7.1 本规则是执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
1.1.7.2 主管机关颁布的其他规定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1.1.7.3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主管机关颁布的指导性文件均属于非强制性的。
1.1.7.4 渔业船舶结构除须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规定外,其船舶强度、结构、布置、材料、构件尺寸、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冷藏装置、防火结构、焊接、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等,其设计与安装应适用于预定的用途,且应符合主管机关颁布或承认的建造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1.1.7.5 本规则各篇的规定已涵盖了下列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包括修正案)、规则等对渔业船舶的要求:1)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69吨位公约);2)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66载重线公约);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简称SOLAS公约1974);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简称72避碰规则);5)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8年议定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MARPOL 73/78公约);6)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简称93议定书)。
1.1.7.6 本规则还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于1932年修订的《关于船舶装卸作业防止工人工伤事故公约》(简称32号公约),以及替代并于1981年12月5日生效的相应公约(简称152公约)的有关内容。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渔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保证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使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第十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及其执行机构(以下统称渔船检验机构),按照本局的规定,对渔船船用产品实施监督检验。
第三条渔船船用产品必须符合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我国政府批准接受的有关国际公约或本局认可的对渔船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第四条对渔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根据产品的结构、用途和生产方式不同,按本规则的规定进行产品型式认可或工厂认可。
第五条渔船船用产品制造厂应保证其订购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质量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如按照本规则需要检验发证者,制造厂应要求供货方提供渔船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或认可证明等有效证件。
第六条经渔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渔船船用产品,应按本局的规定发给相应的渔船船用产品证书、认可证书及检验标志。
第七条渔船检验人员应保守申请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八条鼓励开发和推广使用具有高新技术的渔船船用产品。
第九条渔船检验人员在执行监督检验时应遵守国家产业政策。
第二章检验范围第十条凡涉及渔业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重要设备,均应接受渔船检验机构的产品监督检验。
第十一条生产下列渔船船用产品的工厂或专业车间,应申请办理工厂认可:一、主要船用材料,包括钢丝绳、铸件、焊接材料、船用防污、防蚀涂料等;二、柴油机铸锻件及主要零部件、锅炉、受压容器、锚、锚链及附件、螺旋桨、舱盖板、水密门窗。
三、本局认为需要进行工厂认可的其他产品制造厂或车间。
第十二条对已获得本局工厂认可证书的制造厂所生产的新的渔船船用产品,一般只需对新产品进行产品型式认可。
但如果该产品的生产设备和质量保证系统与已认可的条件不同,须重新进行工厂认可。
第十三条生产下列渔船船用产品的工厂应申请办理产品型式认可:一、救生设备救助艇、救生艇、救生筏及其备品属具、救生浮具、救生衣、救生圈等;二、消防设备各种灭火器具及设备、探火装置、报警装置、灭火泡沫发生装置、惰性气体发生装置、消防用具等;三、信号设备号灯、烟火信号、声响信号器具、救生圈用自亮浮灯;四、航行设备罗经、操舵仪、导航定位仪、计程仪、测探仪、避碰仪器;五、无线电设备无线电话机、收发信机、船舶地球站、奈伏泰斯接收机、强化群呼接受机、示位标、雷达应答器等;六、防污染设备滤油设备、15ppm报警装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粪便及垃圾处理装置;七、电气设备发电机及机组、电动机、配电箱、控制设备、自动报警装置、变压器、蓄电池、电磁阀等;八、柴油机和辅助机械柴油机、空气压缩机、风机、燃油分油机、滑油分油机、各种水泵和油泵、液压马达等;九、制冷设备制冷压缩机、平板冻结机及制冷设备的重要部件等;十、轴系设备可调螺距螺旋桨、特种推进装置、导流管、齿轮箱和离合器、推力轴承、艉轴轴承、艉轴管密封装置、弹性联轴节等;十一、管系设备船舷阀、海底阀、安全阀、应急关闭阀等重要阀件和滤器、主要液压元件及装置等;十二、甲板机械锚机、舵机、起货机、绞纲机、绞盘机、紧缆器、拖曳设备、起网机、钓机等;十三、本局认为其它需要办理产品型式认可的渔船船用产品。
渔业船舶登记和渔业船舶检验(初次检验
渔业船舶登记和渔业船舶检验(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实施规定
编号:A06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许可办证厅(厦门渔港监督局暨厦门渔。
【精品】《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内河,玻璃钢,海洋木质及小型钢质渔业91
【精品】《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内河,玻璃钢,海洋木质及小型钢质渔业91第一篇总则第1章一般规定 (1)第2章定义 (1)第一篇总则第1章一般规定1.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内河渔业船舶、玻璃钢渔业船舶、木质渔业船舶及船长小于12 m的小型钢质海洋渔业船舶等。
1.2 本规则是《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组成部分。
凡《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总则中所规定的原则,如检验资格、权限、责任、申请、费用、等效、免除、裁决与处罚等,同样适用于本规则。
1.3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1.4 本规则经农业部批准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公布实施。
[回顶部]第2章定义2.1 专用术语2.1.1 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1.2 验船部门:系指主管机关及经主管机关认可授权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2.1.3 验船师: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的从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
2.1.4 渔船:系指从事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资源的船舶。
2.1.5 渔业辅助船:系指为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监督、渔港工程服务的船舶。
2.1.6 渔业船舶:系指上述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统称。
2.1.7 新船:系指本规则生效之日后开始建造的渔业船舶。
2.1.8 现有船:系指非新船的渔业船舶。
2.1.9 船用产品:系指用于船上并涉及到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设备、部件和材料。
2.1.10 检验: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本规则要求的各种检验,即法定检验。
2.1.11 船龄:系指船舶从其建造完工的年份算起迄今所过去的年限。
2.2 技术术语L2.2.1 船长(m):系指沿船舶最小型深的85%处水线,由艏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但不得小于该水线长(不包括附体)的96%;对挂桨(机)船、无舵船或舵在舷外船按该水线长的100%计取;非金属船舶要包括船壳板的厚度。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第二篇检验与发证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检验。
1.1.2 所有渔业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之前须申报初次检验。
1.1.3 营运渔业船舶须按本篇规定申报营运船舶检验。
1.1.4 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规定申报吨位丈量、核定载重线。
1.1.5 渔业船舶的主要船用产品,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产品检验。
1.1.6 验船部门受理检验的范围,须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1.1.7 检验依据1.1.7.1 本规则是执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
1.1.7.2 主管机关颁布的其他规定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1.1.7.3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主管机关颁布的指导性文件均属于非强制性的。
1.1.7.4 渔业船舶结构除须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规定外,其船舶强度、结构、布置、材料、构件尺寸、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冷藏装置、防火结构、焊接、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等,其设计与安装应适用于预定的用途,且应符合主管机关颁布或承认的建造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1.1.7.5 本规则各篇的规定已涵盖了下列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包括修正案)、规则等对渔业船舶的要求:1)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69吨位公约);2)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66载重线公约);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简称SOLAS公约1974);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简称72避碰规则);5)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8年议定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MARPOL 73/78公约);6)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简称93议定书)。
1.1.7.6 本规则还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于1932年修订的《关于船舶装卸作业防止工人工伤事故公约》(简称32号公约),以及替代并于1981年12月5日生效的相应公约(简称152公约)的有关内容。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及登记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及登记(一)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项目名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所需资料:1、新建渔业船舶初次检验需提供的资料:(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2)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如本地区有此要求)(3)船名号审批文件(4)船舶设计单位名称及其资格认可证书编号,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或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5)船舶修造船厂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6)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2、渔业船舶营运检验需提供的资料:(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2)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3)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4)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必要时)3、渔业船舶临时检验需提供的资料:(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2)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3)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如本地区有此要求)(4)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5)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必要时)(6)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注销证明(7)船名号审批文件(需要时)4、船用产品检验需提供的资料: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需要提供的材料:(1)《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2)工厂概况(产品生产历史和现状等)(3)申请认可产品的类别、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4)产品图纸(5)设计计算书(6)产品技术标准(7)产品型式试验大纲及产品出厂试验大纲(8)产品性能测试报告(9)产品使用说明书(10)有关质量管理的文件(11)试验测试人员情况和检测设备情况(12)重要岗位(无损检测、焊接等)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13)主要工艺文件(14)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和现状(15)《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应机关的登记注册证明船船用产品的个别检验及取得认可后的日常监督检验需要提供的材料:(1)《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2)产品试验记录(3)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办理程序:大厅接件、重庆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重庆市渔业船舶检验处)接件、受理申请并组织实施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计价格〔2000〕559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主机功率(KW)船员人数船舶类型作业类型船舶制造厂建造时间要求附送的证明及文件☐渔政批准造船(或买船)的准造(更新)正副本☐经审批的设计图纸资料及审图意见书☐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渔业船舶建造或购买合同书复印件☐渔业船舶船名号审批文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船籍注销证明(引进船舶)以上由申请人填写检验开始日期检验完成日期检验地点检验种类检验人员检验组组长检验费(元)证书有效期至止证书签发批准人签字领证人签字(2001)YJC-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REGISTER OF FISHING VESSEL OF THE PEPOLE’S OF CHINA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TYPE TEST APPROV AL FOR MARINE PRODUCT/WORKS APPROV AL遵照贵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有关要求,特申请贵局对我单位进行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我单位将提供各种工作便利,并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1.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1月6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0日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行为,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渔业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渔业船舶检验,是指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强制检验。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第四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是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省级、市级、县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检验人员管理的要求,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渔业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检验人员证书。
第七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核定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符合相关要求的检验人员。
(产品管理)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及登记
(产品管理)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及登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及登记(壹)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项目名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所需资料:1、新建渔业船舶初次检验需提供的资料:(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2)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如本地区有此要求)(3)船名号审批文件(4)船舶设计单位名称及其资格认可证书编号,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或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5)船舶修造船厂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6)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2、渔业船舶营运检验需提供的资料:(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2)船舶安全技术情况声明书(3)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4)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必要时)3、渔业船舶临时检验需提供的资料:(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2)船舶安全技术情况声明书(3)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如本地区有此要求)(4)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5)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必要时)(6)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方案或注销证明(7)船名号审批文件(需要时)4、船用产品检验需提供的资料: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需要提供的材料:(1)《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2)工厂简介(产品生产历史和现状等)(3)申请认可产品的类别、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4)产品图纸(5)设计计算书(6)产品技术标准(7)产品型式试验大纲及产品出厂试验大纲(8)产品性能测试方案(9)产品使用说明书(10)有关质量管理的文件(11)试验测试人员情况和检测设备情况(12)重要岗位(无损检测、焊接等)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13)主要工艺文件(14)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和现状(15)《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应机关的登记注册证明船船用产品的个别检验及取得认可后的日常监督检验需要提供的材料:(1)《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2)产品试验记录(3)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办理程序:大厅接件、重庆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重庆市渔业船舶检验处)接件、受理申请且组织实施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计价格〔2000〕559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编号申请人,,申请日期,住址,,联系电话,船名,,船籍港,船体材质,,船舶所有人,船长(m),,船宽(m),型深(m),,总吨位,主机功率(KW),,船员人数,船舶类型,,作业类型,船舶制造厂,,建造时间,要求附送的证明及文件,☐渔政批准造船(或买船)的准造(更新)正副本☐经审批的设计图纸资料及审图意见书☐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渔业船舶建造或购买合同书复印件☐渔业船舶船名号审批文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船籍注销证明(引进船舶)之上由申请人填写检验开始日期,,检验完成日期,,检验地点,检验种类,,检验人员,,检验组组长,检验费(元),,证书有效期,至止证书签发批准人签字,,领证人签字,注:船舶申请异地检验时,应将此申报书递交给船籍港所于地的检验机构。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与发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渔业船舶船⽤产品检验与发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渔业船舶船⽤产品检验规程》(试⾏)4.1申请者要求验船部门进⾏船⽤产品取得认可后的⽇常监督检验时,应向验船部门提出书⾯申请。
⼆、办理材料⽆。
⽆。
重要船⽤产品应进⾏型式认可。
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登录⼴东省⽹上办事⼤厅珠海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员对材料进⾏预审,在2个⼯作⽇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版《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申请补齐材料后重新登录⽹站提出申请。
3.审查。
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5个⼯作⽇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
在材料审查之前,按法定检验规则,进⾏相关项⽬检验及审查报告,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船⽤产品,⾃检验完毕之⽇起5个⼯作⽇内签发渔业船舶船⽤产品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通知当事⼈,并说明理由(检验时间段不计⼊承诺时限)。
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作⽇内向申请⼈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
申请⼈按约定的⽅式到市⾏政服务中⼼取证窗⼝领取或通过邮寄的⽅式领取渔业船员证书。
本事项的⽹上办理流程见图2《渔业船舶船⽤产品检验证书核发⽹上办理流程图》。
窗⼝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向服务窗⼝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作⽇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5个⼯作⽇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
河池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需要什么材料
河池渔业船舶及船⽤产品检验需要什么材料现在地球资源可利⽤越来越少、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对于沿海城市的居民下海使⽤船舶必须要到当地⾏政主管机构办理船舶登记和对船上⽤品进⾏安全检验。
对于这⼀要求还有很多⼈不知道怎么去申请,那么在河池,申请渔业船舶及船⽤产品的检验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呢?下⾯店铺⼩编带⼤家了解。
⼀、河池渔业船舶及船⽤产品检验需要什么材料渔业船舶船⽤产品检验申请书原材料、外购件的船⽤产品证书或产品质量合格证或⼯⼚的检验记录⼯⼚在⽣产过程中的试验记录产品设计图纸产品技术标准产品试验⼤纲⼯⼚认可或型式认可证书企业⼯商营业执照质检部门所做检验报告标有产品编号的产品合格证⼆、河池渔业船舶及船⽤产品检验受理条件根据《渔业船舶船⽤产品检验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依据渔船船⽤产品的不同特性将其划分为A类、B类、C类三种,并采取不同的监管⽅式。
1.A类产品需经渔船检验机构认可,并需查验渔船船⽤产品认可证书⽅可装船使⽤。
属于A1类的(单台发证),取得认可证书后按照出⼚检验⽅式进⾏检验。
属于A2类的(批量发证,限制500台(件、套)以内),采取出⼚检验或不定期抽检⽅式进⾏检验。
2.B类产品需经渔船检验机构认可,并需查验产品合格证⽅可装船使⽤。
3.C类产品需查验产品合格证⽅可装船使⽤。
三、河池渔业船舶及船⽤产品检验办理地点河池市⾦城江区百旺路13号⾦城江区政务服务中⼼1楼社会事务⽆差别全科受理20号窗⼝为了保护海洋环境不被污染,船舶在下海之前都需到当地⾏政管理部门申请船舶登记⼿续;渔业船舶⽤品可以根据产品的特性分为不同监管⽅式,不管哪种⽤品都应到检验机构进⾏定期检验。
需要办理的⼈员前往河池市⾦城江区百旺路13号⾦城江区政务服务中⼼办理即可,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
深圳南山区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与发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深圳南⼭区渔业船舶船⽤产品检验与发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渔业船舶船⽤产品检验规程》(试⾏)4.1申请者要求验船部门进⾏以下⼯作时,应向验船部门提出书⾯申请:1)产品型式认可、⼯⼚认可以及认可有效期内的年度审查;2)船⽤产品取得认可后的⽇常监督检验;3)对船⽤产品的个别检验;4)仅要求对图纸和技术⽂件进⾏审查;5)公正检验。
⼆、办理材料1)“申请⽅负责⼈”⼀栏需由申请企业负责⼈签字并加盖公章;2)“制造⼚名、制造⼚地址”⼀栏填写的内容应与⼯商营业执照相关内容⼀致。
适⽤于企业申请。
提供电⼦证照编号。
⽆法提供时,验原件,存复印件。
主管机关对实⾏重点监督的船⽤产品:柴油机、锅炉/压⼒容器、救⽣设备、通信导航设备、消防设备、防污设备、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产品,其⼯⼚须获得主管机关的⼯⼚认可。
验原件,存复印件。
《渔业船舶船⽤产品法定检验项⽬表》对产品使⽤的外购材料和零部件适⽤的。
验原件,存复印件。
验原件,存复印件。
提供电⼦证照编号。
⽆法提供时,验原件,存复印件。
适⽤于企业申请。
提供电⼦证照编号。
⽆法提供时,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登录⼴东省⽹上办**厅深圳分厅进⾏⽹上申报,在线填写《渔业船舶船⽤产品检验申请书》,上传规定格式的其他电⼦申请材料。
2.受理。
船检业务⼈员对材料进⾏审查,5个⼯作⽇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版《受理通知书》,并按预定时间地点派出检验组现场检验;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按要求补正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要求(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检验发证。
按预定时间抵达预定地点,根据相关法定检验规则开展现场检验后,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船⽤产品,⾃检验完毕之⽇起5个⼯作⽇内签发《渔业船舶船⽤产品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通知当事⼈,出具《不予⾏政许可决定书》。
蚌埠市渔船检验流程
蚌埠市渔船检验流程
一、申请检验
1.填写渔船检验申请表
2.准备相关证件和资料
(1)渔船登记证
(2)船员证件
(3)船舶检验证书
3.缴纳检验费用
二、预约检验时间
1.联系当地渔船检验机构
2.确定检验时间地点
三、渔船检查
1.外观检查
(1)船体完好情况
(2)船舱清洁卫生
2.设备检查
(1)船舶通信设备
(2)安全设备检查
3.燃料和润滑油检查
4.船员证件检查
四、检验报告
1.检验员出具检验报告
2.报告中列明存在的问题
五、整改
1.根据检验报告要求进行必要的整改
2.确保问题达到要求标准
六、复检
1.完成整改后通知检验机构
2.安排复检时间
七、发放检验证书
1.检验合格后领取检验证书
2.检验证书有效期说明。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法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主管机关。
宗旨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及规则,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防止污染环境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制定《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对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渔业船舶,应按第二篇的规定签发相应的法定检验证书。
以证明其符合主管机关颁布的规则或认可的相应标准并满足预定航区的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
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渔业船舶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修理并按本规则申请检验的外国籍及港、澳、台渔业船舶。
本规则未作规定者,主管机关将另行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
定义本规则各篇章所涉及的特别定义,在各篇章中规定。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则的全部。
1)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验船部门:系指主管机关及经主管机关认可授权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3)验船师: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
4)渔船:系指从事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资源的船舶。
5)渔业辅助船:系指为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监督、渔港工程服务的船舶。
如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养殖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6)渔业船舶:系指上述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统称。
7)法定检验:系指本规则规定的各种检验(包括验船部门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规则等对渔业船舶及其船用产品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检验)。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试行)1.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对涉及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设备和材料(以下简称船用产品)进行的检验;所有生产、使用和检验船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涉及到的船用产品检验包括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工厂认可、产品型式认可、产品的日常监督检验和个别检验。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已列出应检验的船用产品的目录,对这些产品实施检验时,应审查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型式试验和日常检验应进行的试验项目遵照本规程附录的规定执行。
2. 依据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编制。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以及本规程附录中所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它技术性文件~构成对相应各项产品实施检验时的依据。
3.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省局:经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负责本地区产品检验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验船部门:主管机关和省局的统称验船师: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事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申请者:申请验船部门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发证的单位、人员工厂:申请者所代表的与验船部门检验有关的产品生产企业认可:经一定的审查程序得到主管机关的承认,该项承认以获得主管机关的专用证书为标志型式认可:通过对产品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和有关试验,主管机关对产品的定型设计及产品适用性所给予的认可。
工厂认可:通过对产品图纸、技术文件审查、现场查核以及对产品进行有关试验,主管机关对工厂具备生产一定类别、规格产品的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认可。
4. 产品检验的申请4.1 申请者要求验船部门进行以下工作时,应向验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a. 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以及认可有效期内的年度审查;b. 船用产品取得认可后的日常监督检验;c. 对船用产品的个别检验;d. 仅要求对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审查;e. 公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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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
验及登记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及登记
(一)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项目名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
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所需资料:
1、新建渔业船舶初次检验需提供的资料:
(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2)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如本地区有此要求)
(3)船名号审批文件
(4)船舶设计单位名称及其资格认可证书编号,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或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
(5)船舶修造船厂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
(6)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
2、渔业船舶营运检验需提供的资料:
(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2)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3)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
(4)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必要时)
3、渔业船舶临时检验需提供的资料:
(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2)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3)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如本地区有此要求)
(4)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
(5)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必要时)
(6)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注销证明
(7)船名号审批文件(需要时)
4、船用产品检验需提供的资料:
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需要提供的材料:
(1)《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
(2)工厂概况(产品生产历史和现状等)
(3)申请认可产品的类别、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4)产品图纸
(5)设计计算书
(6)产品技术标准
(7)产品型式试验大纲及产品出厂试验大纲
(8)产品性能测试报告
(9)产品使用说明书
(10)有关质量管理的文件
(11)试验测试人员情况和检测设备情况
(12)重要岗位(无损检测、焊接等)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
(13)主要工艺文件
(14)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和现状
(15)《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应机关的登记注册证明
船船用产品的个别检验及取得认可后的日常监督检验需要提供的材料:
(1)《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
(2)产品试验记录
(3)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
办理程序:大厅接件、重庆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重庆市渔业船舶检验处)接件、受理申请并组织实施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计价格〔2000〕559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编号
证书签发批准人签字领证人签
字
验机构。
(2001)YJC-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REGISTER OF FISHING VESSEL OF THE PEPOLE’S OF CHINA
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
APPLICATION FOR TYPE TEST APPROVAL FOR MARINE PRODUCT/WORKS APPROVAL
遵照贵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有关要求,特申请贵局对我单位进行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我单位将提供各种工作便利,并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产品名称用于
产品型号
制造厂名制造厂地址
图纸批准号批准单位
认可类别工厂认可:□型式认
可:□
上次认
可期
至
止
申请单位单位名
称
Email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公章)
(以下由验船部门填写)
备注:
(2001)YJC-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REGISTER OF FISHING VESSEL OF THE PEPOLE’S OF CHINA
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
APPLICATION FOR CHECKING MARINE PRODUCT
遵照贵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有关要求,特申请贵局派验船师对下列产品进行检验,我单位将提供各种工作便利,并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产品名称产品编号
产品型号制造厂名
用于定货单位
单价(元)数量
图纸批准号制造日期
申请单位单位名称Email 单位地址
邮政编
码
联系电话联系人
邀请到场检验日期年月日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公章)
(以下各项由验船部门填写)
验船师意见:同意不同意有待确定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及登记
(二)渔业公务船舶登记
项目名称:渔业公务船舶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所需资料:
1、所有权、国籍登记:船舶所有人申请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同时申请国籍登记,并填写《重庆市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提供下列文件:(1)取得所有权的合法文件(购买取得所有权的,应交验购船发票或者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新建船舶应当交验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没有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的自建自用船舶,应当提供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如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所有权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取得所有权的文件,其他情况应当提供书面合同)
(2)除新建船舶外,应交验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文件
2、变更登记:船舶所有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填写《重庆市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供下列文件:
(1)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2)变更船舶尺度、吨位或作业方式以及船舶主机类型、数目或功率,应交验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
(3)变更船舶抵押合同,应交验抵押权登记证书
(4)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件
3、注销登记:船舶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填写《重庆市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申请表》,交回下列证书:
(1)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2)航行签证簿
办理程序:大厅接件、重庆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重庆市渔业船舶检验处)受理申请后组织实施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重庆市渔业公务船舶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签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渔港监督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