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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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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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第一章国际法导论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Jus civile 市民法Jus gentium 万民法Jus inter gentes = law of nations 万国法/万国公法Positive morality 实在道德International comity 国际礼让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 Treaty of Maastricht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Naturalists 自然法学派Solidarists 社会连带法学派Normativists 规范法学派Positivists 实在法学派Sources of law = sources du droit = fontes juris 法律渊源Monism 一元论Dualism 二元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Jus cogens 强行法/强制法/绝对法Sovereignty 主权The Right of People to Self-determination 民族自决权第三章国际法主体Single State 单一国Federation 联邦Confederation 邦联Protected State 被保护国Permanent Ueutralized State 永久中立国Fundamental Right 基本权利Secondary Rights 派生权利Right of Independence 独立权Right of Equality 平等权Right of Self-preservation 自保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国家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 nationality jurisdiction = act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 属人管辖权/国籍管辖/积极国籍管辖Protective Jurisdiction = pass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 保护性管辖权/消极国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 普遍性管辖权Judicial immunities 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Recognition 国际法上的承认Effective control 有效统治Succession 国际法上的继承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Nationality 国籍Inhabitant 居民Original nationality 原始国籍/出生国籍Jus sanguinis 血统主义Jus soli 出生地主义Acquired nationality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Naturalization 入籍/归化Release 放弃(国籍)Deprive 剥夺(国籍)Dual nationality 双重国籍Active conflicts 国籍的积极抵触Stateless person 无国籍人Passive conflicts 国籍的消极抵触Alien 外国人Deportation 驱逐出境National treatment = doctrine of equality of treatment = NT 国民待遇/平等待遇原则International standard of treatment “文明世界”的“国际标准”/“最低标准”Most favorable national treatment = MFNT 最惠国待遇Differential treatment 差别待遇Extradition 引渡Principle of Non-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Offenders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Attentat clause = Assassination Clause 行刺条款/比利时行刺条款/暗杀条款Principle of identity 相同原则/罪名同一原则/双重犯罪原则Principle of speciality 罪行特定原则/罪名专用原则或专一原则Asylum 庇护Territorial asylum 领域庇护/域内庇护Extra-territorial asylum 域外庇护Refugee 难民Nansen passport 南森护照Convention refugees 公约难民Mandate refugees 章程难民Principle of non-refoulement 不推回原则/禁止驱逐、送还原则Diplomatic protection 外交保护Doctrine of continuous nationality 国籍连续原则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用尽国内救济原则Calvo clause 卡尔沃条款Calvo doctrine 卡尔沃主义第五章国家法律责任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国际法律责任/国际责任Primary rules 确定合法、非法的行为规则/是非规则/首要规则Secondary rules 国际法律责任规则/一般法律责任规则/责任规则/次级规则Distress 危难Necessity 危急情况Restitution 恢复原状Reparation 广义赔偿Compensation 狭义赔偿/经济赔偿Satisfaction 抵偿第六章领土法Land territory 领陆Territory W aters 领水Air space 领空Subsoil beneath state territory 底土Enclave 飞地Ownership 所有权Domination 统治权Condominium 共管Leased territory 租借International servitude 国际地役Internal waters 内水Internal rivers 内河Boundary rivers 界河Non-national rivers 多国河流International rivers 国际河流Inter-oceanic canals 通洋运河Occupation 先占/占领Vacant land 无主地Effective occupation 有效占领Prescription 时效Accretion 添附Cession 割让Conquest 征服Plebiscite 全民投票/全民公决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民族自决The exchange of territory 交换领土Reversionary rights 收复失地Boundaries of state territory 国家边界第七章国际海洋法The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Base line 基线Normal baseline 正常基线Straight baseline 直线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 群岛基线Innocent passage 无害通过Contiguous zone 毗连区/邻接区/海上特别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专属经济区Continental shelf 大陆架High seas 公海Flag of convenience 方便旗Right of visit 登临权/临检权Right of hot pursuit 紧追权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Transit passage 过境通行Archipelagic waters 群岛水域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 lanes passage 群岛海道通过权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国际海底区域Single exploitation system 单一开发制Parallel exploitation system 平行开发制第八章国际航空法Air defence identification zone = ADIZ 防空识别区/空中识别区Cabotage 国内载运权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Dol = wilful misconduct (承运人的)加害行为/故意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故意的行为/不在乎地不顾后果的行为Two tier liability “双梯度”责任制度/两级责任制Aut dedere aut judicare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Aut dedere aut punier 或引渡或处罚第九章外层空间法Outer space 外层空间第十章国际环境法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可持续发展Pollution from vessels 船舶污染Pollution by dumping 控制海洋倾倒Pollution from land-based sources 陆源污染第十一章外交关系法Consular provision 委任文凭Consular exequatur 领事证书第十三章国际条约法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reaty 条约Convention 公约Convention 专约Agreement 协定Protocol 议定书Final act 最后议定书/蒇事议定书Covenant 盟约Charter 宪章Statute 规约Exchange of Notes 换文Declaration 宣言Joint statement 联合声明Bilateral treaty 双边条约Multilateral treaty 多边条约Negotiation (条约)谈判Full power 全权证书Adoption 议定Authentication 认证Signature 签署Ratification 批准Accession 加入Reservation 保留Registration 登记Publication 公布Pacta sunt servanda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 约定对第三者既无损,也无益Termination 条约的终止Invalidation 条约的失效Suspension 条约的暂停施行/条约的中止/条约的停止施行Interpretation 条约的解释Revision 条约的修订Amendment 条约的修正Modification 条约的修改第十四章国际组织法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国际组织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政府间组织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 law 国际组织法Concert of Europe 欧洲协商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Organization of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 = OPEC 石油输出机构/石油输出国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 OECD 经济协力开发机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General Assembly 联合国大会Security Council 安全理事会/安理会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经社理事会Trusteeship Council 托管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Secretariat 秘书处Specialize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专门性国际组织Specialized Agencies 联合国专门机构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 ITU 国际电信联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 = UPU 万国邮政联盟W 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 = WMO 世界气象组织W 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WHO 世界卫生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 ILO 国际劳工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 FAO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 UNESCO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 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 IBRD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 IFC 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 IMO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 IDA 国际开发协会W 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International fund of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 IFAD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 UNIDO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W 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世界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 IAEA 国际原子能机构Collective security 集体安全保障Peace-keeping operations = PKO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Regional organization 区域性国际组织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 = OAS美洲国家组织Arab League = League of Arab States = AL = LAS 阿拉伯国家联盟/阿拉伯联盟/阿盟African union = AU 非洲联盟/非盟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 = OAU 非洲统一组织/非统组织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 ASEAN 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European community = EC 欧洲共同体ECSC 欧洲煤钢共同体EUBATOM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EC 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union = EU 欧洲联盟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SCO上海合作组织/上合组织Asian-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 APEC 亚太经合组织第十五章国际人权法Human Rights 人权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保护的责任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世界人权宣言》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六章国际刑法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国际刑法International crimes 国际犯罪The direct enforcement model 直接执行模式The indirect enforcement model 间接执行模式International penal judicial assistance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Extradition 引渡Principle of non-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offenders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Assassination Clause = Attentat clause 行刺条款/暗杀条款/比利时行刺条款Transfer jurisdic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 刑事诉讼移管/刑事诉讼移转管辖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penal judgements 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risdiction 国际刑事管辖第十七章国际争端法International disputes 国际争端Legal disputes = justiciable disputes 法律性质的争端/可裁判的争端Political disputes = Non-justiciable disputes 政治性质的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Compulsive means 强制方法Negotiation 谈判Consultation 协商Good office 斡旋Mediation 调停International inquiry 国际调查/调查Conciliation 和解/调解Bryan peace treaties 《布赖恩和平条约》/冷却条约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国际仲裁/国际公断Jay treaty 杰伊条约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常设仲裁法院Judicial settlement 司法解决The 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 常设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Contentious jurisdiction 诉讼管辖权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 任意强制管辖Connally reservation 康纳利保留条款Advisory jurisdiction 咨询管辖权Regional agency = Regional arrangement 区域机关/区域办法第十八章战争法Law of war 战争法Law of armed conflict 武装冲突法Animo belligerendi 交战意向Jus ad bellum 诉诸战争权Suspension of arms 停战Surrender 投降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国际人道法Crimes against humanity 违反人道罪W ar time neutrality 战时中立W ar neutrality law 战时中立法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 永久中立国/中立化国家W ar crimes 战争犯罪。

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第一章导论1、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2、为什么说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3、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什么?4、试述国际法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特点。

5、什么是国际法的渊源?6、试述条约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意义。

7、国际习惯法规则是怎样形成的?8、以事例说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2、联合国宪章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处于何种地位?3、试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的地位和作用。

4、简述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1、什么是国际法主体?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为什么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2、国家的基本权利有那些?3、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有何联系与区别承认产生什么法律后果?4、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有何联系与区别?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国民党政府签定的条约、在国外的财产、所负国家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什么?第四章国际法律责任1、什么是国际法律责任?2、试述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

3、什么是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国际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4、什么是国际损害行为责任?它与国际不当行为责任有何不同?5、试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

6、试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第五章国家领土1、试述领土主权的概念?2、领土由那些部分构成?3、什么是“五种取得领土方式”?怎样评价?第六章海洋法1、领海和毗连区的法律地位有何不同?2、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联系和区别。

3、阐述公海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

4、海洋法具有什么特点?第七章空间法1、试比较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2、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3、简述现有外层空间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第八章国际法上的居民1、什么是国籍?国籍的意义何在?双重国籍和无国籍问题是怎样产生的?如何消除?2、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3、什么是引渡与庇护?怎样认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第九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1、简述国家外交机关的体系。

2、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有何区别?3、使馆的职务有哪些?4、试述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法学类专业课复习资料-国际法教学讲义

法学类专业课复习资料-国际法教学讲义

国际法教学讲义课程内容:12 章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五章海洋法第六章空间法第七章居民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九章条约法第十章国际组织法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十二章战争法参考书目:教材类指定教材:《国际公法》梁淑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参考教材:《国际法》王铁崖,法律出版社,1997《国际法》邵津,北大出版社,2001《国际法》端木正,北大出版社,1998《国际法》周忠海,法大出版社,2004参考书目:译著《国际法原理》伊恩.布郎利(英),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国际法》(上、下卷)韩炳华(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参考书目:专论《国际法析论》杨泽伟,人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专论》余民才,中信出版社,2003《国际法问题专论》邵沙平、余敏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参考书目:工具书《国际法》曾令良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国际公约与惯例.公法卷》王虎华、丁成跃,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 《国际法资料选编(续)》王铁崖、田如萱,法律出版社,1995参考书目:案例书《国际法教学案例》法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国际法案例评析》法大出版社,1995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名称二、国际法的定义三、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的区别)四、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各国统治阶级协调的意志社会性:体现各国共同制定和认可效力的特殊性:体现为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各国自觉遵守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一)传统国际法学派:(二)现代国际法学派正确观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各国协调的意志,主要以协议的形式来表现。

一、古代国际法二、中世纪国际法三、近代国际法四、现代国际法五、中国与国际法古代国际法——国际法的萌芽阶段·出现一些国际条约和规则·主要是不成文的·地域性较强中世纪国际法——雏形阶段受教会的影响较大,出现了一些教会法学家战争在国际法上占重要地位出现了海洋法外交领事制度的产生人权和主权概念的提出近代国际法——国际法的系统化阶段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第四章 国家责任

第四章 国家责任

一、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的要素 《条款草案》第2条规定:“一国的国际不法 行为在下列情况下发生: (a)由作为 (actions)或不作为(omissions)组成的行为依 国际法归于该国;并且(b)该行为构成对 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
• In the Draft Articles, it is provided in Article 1 that “every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 of a state entails the 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of that state”, such a wrongful act is defined in Article 3 as: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条款草案》第10条规定:“1、成为一国新 政府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 的该国的行为。2、在一个先已存在的国家 的一部分领土或其管理下的某一领土内组 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 为,依国际法应视为该新国家的行为。” • “叛乱运动” • 2种情况下,可归因于国家
• a. conduct consisting of an action or omission which is attributable to the state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and b. that conduct constitutes a breach of an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 of the state.
• “The conduct of an organ of the State shall be considered as an act of that State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whether that organ belongs to the constituent, executive, judicial or other power, whether its functions are of an international or an internal character and whether it holds superior or a subordinate position in the organization of the State.”

国际业务与对外合作管理制度

国际业务与对外合作管理制度

国际业务与对外合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管理企业的国际业务与对外合作事务,提高企业运营效率,保障企业利益,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要求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从事国际业务与对外合作的相关人员,包含但不限于国际贸易部门、国际合作部门、外事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国际业务管理第三条组织管理1.企业应设立国际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企业的国际业务活动。

2.国际业务部门应配备专职人员,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并定期进行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需的国际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业务流程1.国际业务的开展需经过严格的前期准备,包含市场调研、合作伙伴筛选、风险评估等程序。

2.在洽谈合作过程中,需与对方明确合作目标、合作内容、合作方式以及合作期限,并签订书面合作协议。

3.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并注明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4.在合作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形,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

第五条风险管理1.在参加国际业务活动前,应对可能显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订立相应的应对措施。

2.风险评估应包含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风险,并订立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

3.显现重点风险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必需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条安全保障1.在国际业务活动中,应重视信息安全保障,采取必需的技术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

2.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商业机密的信息,应进行严格的保密管理,确保信息不被外泄。

第三章对外合作管理第七条合作伙伴选择1.选择合作伙伴应依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进行全面评估。

2.合作伙伴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资质,经过正规合法的注册和认证,并能供应与企业业务相适应的资源和本领。

第八条合作协议签订1.对外合作应明确合作内容、合作方式、合作目标等,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保障。

2.合作协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合法合规审查,避开合同风险和法律纠纷。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摘自《国际法》,梁西注,版权归张恒硕所有。

2013.06.15总论第一章;国际法性质和基础国际法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边沁改用“国际法”国际法社会基础:1、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

2、人类的组织趋势。

3、各国间矛盾及共同利益。

4、国际社会和国家发的相互推动。

5、平等互利国际关系有利于国际法成长。

第二章:国际法渊源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跳跃式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以后总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一般法律原则。

2、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2)国际法学说(3)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4)准条约和软法第三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定义: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原则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强行法:绝对发或强制规律,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对应的一个概念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以后仅具有同等性质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国际法原则宣言》1、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内政4、依照宪章彼此合作5、各民族权利平等和自决6、各国主权平等7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共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8尊重基本人权原则第四章;国际法主体主体具备条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

国际公法学(第四章)

国际公法学(第四章)
后在甲国定居,后姜某在甲国生下一女。根据我国国籍法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 A.如姜某之女出生时未获其他国家国籍,可以获得中 国国籍
B.姜某之女一出生就无条件获得中国国籍
C.如姜某之女出生时已获得甲国国籍,她也可以同时 获得中国国籍 D.姜某之女出生地在甲国,因而不能获得中国国籍
【解析】 根据我国《国籍法》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 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 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
(2)双系血统原则指国籍随父母。1973年1月9日法国国
籍法就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原则。该法规定,子女,不论婚生 或非婚生,至少其双亲之一是法国人者,为法国人。
中国国籍法采取双系血统原则,该法第3条规定,父母双
方或一方是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2007年司考真题】中国人姜某(女)与甲国人惠特尼婚
国法律陆某持有的甲国护照真实有效;陆某本人到案发时从
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有
关规定,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 )
A.陆某仍是中国人 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 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 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丧失中 国国籍。 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经 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1)外国人的近亲属;(2)定 居在外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14条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9条 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18周岁的人,可由 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由于中国国籍法并不承认双重国籍,陆某又没有申请 退出中国国籍,因此陆某仍为中国人。 可见,A项正确。

湖北大学国际法案例及练习题 第四章 国际法律责任

湖北大学国际法案例及练习题 第四章 国际法律责任

[案例研习]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案情简介】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希特勒及其法西斯同伙领导纳粹德国,对人类犯下了不可饶恕的滔天罪行。

1942年1月18日,9个被希特勒占领的国家在英国流亡的政府,在伦敦发表《圣·詹姆斯宣言》,表示要惩处战犯,这后来得到美国、英国和苏联的赞同。

1943年10月25日,“联合国家战犯委员会”成立,同年它发表了惩处战犯的莫斯科宣言;为了执行这一宣言,美、英、法、苏在伦敦签订了《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简称《宪章》),决定在德国纽伦堡组织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主要战犯进行审判。

该《宪章》规定,本法庭是为了公正迅速审判及处罚欧洲轴心国家首要战争罪犯而设立的。

法庭由苏、美、英、法四国各委任法官和助理法官各一人组成。

【判决】根据《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46年9月30日至10月1日,法庭作出如下判决:(一)判处戈林等12人绞刑,赫斯等3人无期徒刑,史拉赫等2人有期徒刑20年,内拉特有期徒刑15年,杜尼兹有期徒刑10年;(二)判决沙赫特、巴本、弗立兹3人无罪,立即释放;(三)判定纳粹党的领导机构、党卫军、国家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务处为犯罪组织。

苏联籍法官对于宣判沙赫特等3人无罪,对于判处赫斯无期徒刑而非死刑,对于不宣布德国内阁、参谋本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为犯罪组织,提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

【评析】纽伦堡审判是国际法上历史性的创举。

它综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一系列国际宣言、法令、条约中所确定的规则,在实践中确认了一项国际法原则:发动侵略战争是严重的国际罪行,有关国家和个人必须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并应受到惩罚。

这对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和国际责任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传统国际法认为,国家在国际上不负刑事责任,对于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也不负刑事责任。

纽伦堡审判表明,战争犯罪是以国家名义或作为国家机关的行为作出的,有关国家和个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国际法-课堂笔记

国际法-课堂笔记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一、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国家领土的构成:1、领陆; 2、领水; 3、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 4、领陆和领水之上的领空。
二、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内容:1、领土管辖权; 2、领土所有权; 3、领土完整不可侵犯。
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4、管辖权(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三、自卫权行使的条件:1、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受到武力攻击”。
2、自卫的时间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
3、联合国会员行使自卫权所采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
三、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
1、共管(英国和埃及自1898—1955 年对苏丹的共管)。
2、租借(清政府在1898 年将胶州湾租借给德国,将威海卫租借给英国等)。
3、势力范围(19 世纪末,欧美列强迫使清政府将大片领土作为其势力范围等)。
4、国际地役。
四、传统领土的取得方式:1、先占; 2、时效; 3、添附; 4、割让; 5、征服。
二、领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1、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权利(领海上空及海床和底土的专属权利,领海的属地优越权、资源开发权等)。
2、无害通过权(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一般适用于商船)。
3、沿海国在领海内的司法管辖权(对本国领海内的一切犯罪行为,都有权实行司法管辖)
三、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1、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等);
十、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2、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的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是由国家单独形成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通国际法(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2、区域国际法3、特殊国际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通过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规则根植于人类理性表现的普遍同意,最终将人类理性作为法的根据和强制力的基础。

(1)、社会连带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在于从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中产生的“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2)、规范法学派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规范高于国内法规范。

2、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法中抽象出来的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主张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3、格老秀斯学派折中4、正确答案是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融合于其中)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一是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二是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

试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理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仅可以自然调整,他们还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纳入”:荷兰“转化”:英国“混合式”:美国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各国普遍承认的、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原则称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1、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区别(待商榷):2、强行法主要适用于条约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 3、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判例发展而来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之中。

04第四章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04第四章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联合国大会将每年的4月7日定为“反思卢旺达大屠杀国际日”。 1994年11月,联合国安理会设立了联合国卢旺达战犯法庭,审判犯 有种族灭绝罪的嫌疑犯。
课堂练习
02/55.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 行为中,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畴, 外国不得中止干涉? A.甲国决议废弃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造为 其根本政治制度 B.为处理该国具有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经过 立法决议建立种族隔离区 C.甲国决议约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 D.甲因决议请求参与某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意味着责任,保护公民的首要责任在国家;2)如果一国内战、
叛乱、镇压或国家失败使其人民遭受大规模伤害,而该国不能或
者不愿制止或避免此种事态,那么不干涉内政原则就应该让位于
保护的责任。
11
案例:卢旺达种族清洗 1994年4月6日,卢旺达总统、胡图族人哈比亚利马纳的座机在
基加利上空被导弹击落,人员全部遇难。该事件立即在全国范围内 引发了针对图西族人的血腥报复。7日,由胡图族士兵组成的总统 卫队杀害了卢旺达女总理、图西族人乌维林吉伊姆扎纳和3名部长。 在此后3个月里,先后约有100万人被杀,其中绝大部分为图西族人。
)范畴。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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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是现代国家间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根本体现。 《联合国宪章》的生效及联合国的诞生,标志着一个以联合国为 中心的各国平等的全球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等 方面国际合作机制的基本形成。
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p117)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在国际法中具有根本性的基础地位。国际法院 在1974年“核试验案”中指出:不管一项法律义务来自何处,有 关创设和履行该义务的基本原则就是善意履行原则。

第四章国际法律责任介绍

第四章国际法律责任介绍
1、继续履行义务 2、停止不法行为 3、保证不再重犯 4、赔偿(reparation) (1)恢复原状(restitution in kind): 适用条件:在可行的情况下;不会造成过高的负担。 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的恢复原状 (2)补偿(compensation): 恢复原状不可行时采用,通常采用金钱形式。 (3)抵偿(满足)(satisfaction) 承认不法行为,表示遗憾,正式赔礼道歉,惩办肇事 者,象征性的损害赔偿等。条件:不应与损失不成比 例,并不得采用羞辱责任国的方式
国际损害赔偿责任
三、国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二)严格责任原则 (三)责任形式与责任范围的确定
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 联合国1998年6—7月召开全权代表外交会议, 以120票赞成,7票反对,21票弃权,通过了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法院于2002年7月正 式成立。

法院的管辖权
对2002年7月1日后的以下四类犯罪具有管辖权 其直接目标是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 1、灭绝种族罪 2、危害人类罪 3、战争罪 4、侵略罪
第一节 概述
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发展
1、国际责任主体的范围扩大,不再限于国家 2、国际责任所涉事项范围和内容扩大 (责任制度与国际法实体规则本身相对独立, 二者的发展不一定同步。) 违反对外国人的待遇的责任——一切国际不 法行为领域的责任,包括国际罪行的责任 3、国际责任归责原则的变化 从“过失责任说”到“客观责任说”(严格 责任说)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国际公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国家法的渊源】1. 只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不含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2. 国际条约:成文化,只约束缔约国3. 国际习惯:有强制力;所有主体;反复实践形成,非成文化(国际惯例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任意性,如贸易术语);包括国家内部、国家间以及国际组织额文件和实践4. 一般法律原则:所有主体;非成文化【国家法基本原则】1. 国际法渊源;2. 内政不违反国际法,与发生在哪无关;3. 不适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禁止一切武力;和平不等于非武力4. 民族自决所有民族;独立权只在殖民地【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实践】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知识产权外)经国内法转化才适用——WTO、知识产权并行适用(国内法是国际条约细化)——外交、领事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国家主体豁免】1. 现状—国家主体绝对豁免: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或参与诉讼—起诉应诉反诉;反例:去法院说明;主张判决无效;约定法律适用);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答题规范2. 理论—国家主体限制豁免:国家的商业行为无管辖;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国际法的承认】1. 新国家:合并分立分立独立2. 新政府:无领土变更;不含新国家的新政府3. 承认方式:法律意义;明示或默示(建交使馆(各级,含代办处)、政治条约、接受领事、投票支持国家开放国际组织);4. 承认性质:单方;承认新国家无法撤销;承认新政府=撤销承认旧政府【国际法的继承】1. 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继承领土条约2. 债务继承:合并(全专属);分离分立(协议→公平);殖民地独立(协议→不继承);3. 只继承国家非恶债(国际法主体借中央政府,平等条约)4. 财产继承、档案继承: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国际组织】1. 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协议;是国际法主体2.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的国内法;不是国际法主体3. 区别:产生和活动依据【联合国】1. 联合国大会:不是立法机关;讨论安理会审议事项外任何事项;组织内部事务有拘束力,其他仅建议;通过秘书长简单多数;不能通过条约2. 安全理事会:5常10非常;决议对所有国约束力;唯一能采取行动的组织3. 程序性事项:9票;国家法官人选4. 实质性事项:9票+大国一致;采取行动、推荐秘书长、吸纳新会员5. 是否为程序性事项也需大国一致【国际法律责任】1. 战争罪:责任为个人和国家2. 绝对赔偿责任:外空对地面(国家对外承担所有责任)、核污染(国家对营运人作补充责任)3. 行为归因于国家:包括国家机关所有行为;包括大领导外国私人不法行为;其他私人看是否职务(不算警察执行公务);叛乱运动机关不算(国家声明有叛乱);国有企业商业纠纷责任不算;4. 免责不能违反国际强行法第三章国际法的空间划分【领土制度】1. 界标:双方都在场2. 界河:中心线为界;可去对方不可停泊;修设施垂钓捕捞对方许可3. 多国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仅对沿岸国开放4. 国际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不是人类遗产);允许所有国家非军用船无害通行5. 劫机犯:或引渡或起诉,不能击落6. 底土:完全主权【领土主权】1. 先占:无主地;南极北极海底月球不可以2. 时效:我国不认可3. 添附:不侵害其他国家权+领土增加领土(不含大陆架修人工岛屿)4. 割让:非强制合法;强制不合法5. 租借、共管:不完全禁止,根据条约是否合法【海洋水域】1. 内海:完全主权(未经允许不可进入);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时才管辖;渤海和琼州海峡2. 领海:完全主权;不允许军用无害通过(我国保留);连续不停通过除非有事;通过必需无害(测量有害)3. 毗连区:非领土;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属于专属经济区4. 专属经济区:勘探开发权(不含铺设电缆)及其管辖权(不是所有权);有权拘捕,迅速通知,有担保人船都房,仅犯渔业法规不监禁不体罚5. 公海:一船一旗,否则无国籍可登临;临检权:公海提起管辖权紧追权:国家管辖海域提起;前发停止信号+不间断+别国领海为止(与临检权区别:管辖起点不同)【海洋底土】1.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2. 大陆架:不占领不公告;非领土;自然资源专属开发管辖权;200海里外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钱或交实物,发展中国家某些条件下才可以免缴纳【群岛水域与国际海峡】1. 群岛水域:无害通过权2. 国际海峡:连接公海和专属经济区;可制定分道同行,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3. 必需经许可:内海(港口)4. 无害通过(船舶连续不停):领海、群岛水域、台湾海峡5. 过境通行(飞机船舶连续不停):国际海峡、指定海道群岛水域;国际法最主要的通行制度6. 自由航行(无连续不停):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指定海道国际海峡【南极和外层空间】1. 共同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和平目的、自由科考2. 南极:冻结领土要求3. 外太空:联合国秘书长登记;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责任主体为发射国(非登记国;发射行为;促使行为;发射地);对地面绝对责任;对外空过错责任4. 《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一国内务(包括参观外国人)【废物转移】双方缔约国+进出国同意(书面、特定)+有方法+有保险或担保【温室气体】1. 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2. 所有缔约国都有减排义务3. 具体减排目标(具体减排义务)只针对工业化国家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法】1. 出生取得:父母一方中国人,生哪都是中国人;一方外国人并定居外国,出生就有外国国籍,不是中国人;父母无国籍住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中国人2. 国籍丧失:申请丧失(外国人亲属;定居国外);自动丧失(定居国外且已加入获得外国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可退国籍3. 有没有双重国籍≠承不承认双重国籍【出入境管理法】1. 中国居民:护照;刑事犯罪或没执行外不得处境;民事只有法院不让出境才可2. 外国居民管理机关:签证(驻外签证)、出入境(边检)、停留(县以上公安)3. 拒签:无需说明理由;理由(有病、强制处境未过年限、有害、材料有问题)4. 免签:有条约,有居留证,过境不超时不越界5. 非法居留:24小时,住店旅馆登记,住家本人留宿人登记6. 非法工作: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累拘留证件;兼职勤工留学经学校同意7. 限制出境:刑事(条约外)、法院限制民事、拖欠劳动报酬8. 强制出境:遣送(县以上公安1-5年)驱逐(公安部10年)【外交保护】1. 保护对象:境外的本国人2. 条件:无需受害者请求;用尽当地救济;必需国家行为;国籍继续原则【引渡法】1. 引渡主体:国家2. 应当拒绝: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酷刑程序缺席判,两个国家都算犯罪不算政治犯: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仍可拒绝引渡,但不可以政治犯理由;或引渡或起诉或遣送(驱逐)出境刑诉程序:已经终止应当拒绝;正在进行可以拒绝3. 引渡程序:外交部联系引出:最高法指定高院裁定,最高法复核引入:量刑最高法,限制追诉:最高检4. 引渡效果: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庇护】1. 保护对象:境内的外国人2. 构成要件:允许入境并居留+拒绝引渡3. 无权庇护:战争、危害人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4. 外交庇护(域外庇护):无合法依据5. 除非受条约约束,引渡、庇护为国家权利,非国家义务第五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1. 外交关系:交涉中央机构;全能;管全国2. 领事关系:交涉地方机构;非政治职能;管辖区【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1. 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2. 外交代表机关:常驻(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职务相同礼遇不同);临时(特别使团)3. 使馆人员: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随员;不受欢迎);行政人员(会计翻译)与服务人员—(不被接受)4. 必需经过接受国同意: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人5. 职务开始:使馆馆长(递交国书);领馆馆长(接受国外交部颁发领事证书);其他人员(到达职务)【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1. 馆舍:使馆(馆长不同意谁都不得进入使馆内;包括住宅);领馆(可紧急活动;可征用但补偿)2. 通讯:装电台需许可;外交信差领事信差人身不侵犯;使馆不得开拆扣留外交邮袋;领馆在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拒绝开拆应退回原发送地【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得特权和豁免】1. 放弃:不能由本人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方式2. 外交人员特权的范围:外交签证或外交护照;包括外交人员的妻子和未成年子女;入境就任时开始到离境或给予离境的合理时间结束时终止)3. 管辖豁免:外交人员——完全刑事豁免;民事(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私人参与继承、公务外商业活动;主动起诉被反诉);完全免除作证义务领事人员(包括行证人员服务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才不受关系无作证义务4. 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人员——除非防止制止犯罪行为,正当防卫领事官员——严重罪行或执行已生效判决除外5. 免个税直接税,不免间接税遗产税6. 特别使团:性质是外交人员;特权豁免等同领事【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1. 不干涉内政,不介入党派斗争,不参加示威游行2. 不得外交庇护3. 不私人参与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4. 可以合法手段调查收集接受国经济发展情况,并定期报告第六章条约法【条约的缔结】1. 缔结条件:国家法主体(全权证书;总统总理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无需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无效并非自始无效);无需书面2. 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条约或重要协定:友好合作和平条约;领土;司法协助引渡;与国内法不同;需批准的【条约的登记】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登记有效但联合国机关不可援引;非联合国机关援引不受登记影响【条约的保留】1. 保留时间限制:条约对本国时未生效时(与条约本身效力无关)2. 保留+接受保留:保留条款保留+拒绝保留:保留所涉条款不存在,其他正常适用接受保留+拒绝保留:没有事【条约的冲突】约定优先+后约取代先约(前后相同)+个案处理(前后不相同)【条约的效力】1. 直接适用:保证条约优先适用2. 转化适用:国内法与体哦啊月保持一致3. 第三国: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谁当权利(不反对有效);取消权利义务(第三国同意)【条约的解释】只能以作准文本的语言解释;上下文解释;符合条约和目的;通过解释条约,允许吃亏,拒绝占便宜【多变条约的修正】修正本只约束接受修正国;新加入国家→可选择,否则修正本;同意修正+同意修正→修正本;同意修正+拒绝修正→未修正第七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国际争端】1.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和报复(针对违法行为)合法但不提倡2. 平时封锁:安理会作出决议才合法3. 斡旋(第三者促进谈判协商)和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主持谈判)4. 调查(解决事实问题)与和解(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律解决方式】1.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裁决有拘束力;申诉去安理会2. 国际法院(有权审理海洋争端,有拘束力,无执行权)诉讼管辖权:必需是国家,双方同意,执行权在安理会咨询建议权:咨询意见无拘束力特殊制度:不适用国际回避,除非曾参与案件3. 国际海洋法法庭:可以是个人法人国家,可以不是缔约国,双方同意第八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战争和武装冲突】1. 战争以“意思表示”为标志,不以“武装冲突”为标志2. 战争开始的交战意思:宣战或第三方承认3. 战争结束的交战意思:缔结和平条约;发表战争单方或联合声明4. 意思表示不必书面【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仅适用战争】1. 外交领事关系断绝,不影响特权和豁免2. 条约:交战国间(领土条约有效,友好关系政治条约废止,其他暂停适用);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约定优先,战争体哦啊看暂停适用)3. 敌产公产:除使馆外本国境内可没收,占领区可征用不没收敌产私产:可限制适用不得没收4. 敌国公民:可限制但应尊重其人身和财产【战时中立】1. 战时中立不等于永久中立2. 中立国不得向双方提供军事或资金支持,等价也不可以;防止在国土上发生战争【作战手段和方法】—【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1. 已明确禁止:极度残酷的武器、毒气、生化、杀人地雷2. 未禁止:核武器、杀车地雷、可遥控爆炸装置3. 禁止不分皂白、禁止改变环境、禁止背信弃义(如诈降等)(但可诈术)【保护战时平民战俘和伤病员】—【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人道主义原则;战争结束立即释放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国际形式法院】荷兰海牙;惩罚战争罪罚;只管辖02年7约以后罪行。

国际法各章节重点内容

国际法各章节重点内容

其次重点内容为:
第二章概说、联合国宪章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四章国籍、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引渡和庇护;
第五章领土和领土主权、领土的取得与变更、国家边界和边境制度、南极和北极地区;
第七章空气空间与航空法、国际民用航空制度、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第八章外层空间与外层空间法、外层空间法的原则和制度、外层空间活动的几个法律问题;
第十一章概说、外交关系法、领事关系法;
第十二章概说、国际人权法的概念和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人权的国际保护、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
其它内容为一般考核内容。
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
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编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六章概说、海域的划分、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十章概说、条约的缔结、条约的生效、条约的失效、无效与修改、条约的解释;
第十三章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第十四章概说、国际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区域性国际组织;
第十五章概说、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通过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

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

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

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国际私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欢迎阅读。

第一节冲突规范概述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冲突规范本身并未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而只是指明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

冲突规范的特点:(1)与一般实体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2)与一般诉讼程序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它需要与其所指引的某种实体规范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综上,冲突规范既不是程序规范,也不是实体规范,而是一类特殊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的性质(1)冲突规范属于国内法(2)冲突规范既非实体法规范,亦非程序法规范,而是一种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起间接调整作用的特殊的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范围”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要处理的法律问题;“系属”则是调整这一民事关系或处理该法律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

例:不动产的物权(范围)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系属)。

冲突规范的类型(一)单边冲突规范明确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

从以往的情况看,单边冲突规范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的比较多见。

(二)双边冲突规范其系属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接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三)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所指引的准据法来调整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1 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任意选择)2 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依次选择)(四)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同时适用)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国际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国际公法学(第一章)

国际公法学(第一章)

(三)中国“国际法”名称
历史上第一位被介绍到中国的西方法学家是瑞士的著名国
际法学家瓦泰尔(Emerich de Vattel),1839年林则徐主持 翻译了《国际法:适用于各国和各主权者的行为和事务的自然
法原则》中的几段,内容涉及战争、敌对措施,如封锁、禁运
等。 1864年(同治三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认为瓦特尔一书
(二)国际法的规范体系
从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来划分,国际法是由普遍国际法(或一
般国际法)、区域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构成的规范体系。 1.普遍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 所谓普遍国际法就是各国公认的国际法,指国际习惯和国际 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1970年《国际法原
则宣言》指出,每一国家均有责任诚意履行其依公认的国际法原
论》中最早提出“国际法”这一名称。由于这个名称中包含 “inter”(之间)的意思,恰切地体现了国际法的特征,因此
,“international law”作为国际法的名称被国际社会广泛地
采用。
【习题】国际关系史上第一个正式使用国际法名称的学者是 ( B )。 A.沃尔夫 B.边沁 C.奥本海 D.宾刻舒克
案例:国际法有用吗?
1864年,普鲁士政府派遣李斯福为驻华公使,4月间,李斯 福乘坐兵舰“羚羊号”抵达中国天津大沽口海域,遭遇三艘丹 麦商船。当时普丹正在欧洲因领土问题交战,于是,普鲁士兵 舰将三艘丹麦商船拿捕。清政府根据惠顿《万国公法》第2卷第 4章第6节:“中国所管海面,及澳港长矶所抱之海,此外更有 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例归其辖也。盖炮弹所及之处 ,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他国不与也”,认为普舰在 中国洋面拿捕丹麦商船,“显系夺中国之权”。并与普鲁士公 使进行了严正交涉,最终迫使普舰释放二艘丹麦商船,并对第 三艘予以折款抵偿。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第一章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国际法是约束国家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体系,是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的基础。

它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在公法领域,又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次。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和规则
国际法有许多原则和规则,其中最重要的有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禁止使用武力等。

国际法的主要规则包括国家的承认、条约和习惯法等。

第三章国际法的适用领域
国际法适用的范围很广,其中包括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组织间的关系、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刑事法等。

第四章国际法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国际法一方面可以促进国际关系的和平与稳定,另一方面也可以制约国际关系的发展。

国家之间的法律责任是国际法对国际关系影响的重要表现。

第五章国际关系中涉及的国际法问题
在国际关系中,有些问题需要借助国际法的规则来解决,这些
问题包括领土争端、贸易投资、海洋法、环境保护、难民问题等。

第六章国际法的发展与未来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中,诸如国际刑事法、人权法等领域的逐渐
形成和完善,推动着国际法的不断更新。

在未来,国际法将需要
不断适应新的国际形势和挑战,对国际关系的维护和推动至关重要。

结语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密不可分,它对维护和推动国际关系具有重
大意义。

只有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有机结合下,我们才能构建
出和平、稳定、繁荣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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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案情简介】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希特勒及其法西斯同伙领导纳粹德国,对人类犯下了不可饶恕的滔天罪行。

1942年1月18日,9个被希特勒占领的国家在英国流亡的政府,在伦敦发表《圣·詹姆斯宣言》,表示要惩处战犯,这后来得到美国、英国和苏联的赞同。

1943年10月25日,“联合国家战犯委员会”成立,同年它发表了惩处战犯的莫斯科宣言;为了执行这一宣言,美、英、法、苏在伦敦签订了《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简称《宪章》),决定在德国纽伦堡组织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主要战犯进行审判。

该《宪章》规定,本法庭是为了公正迅速审判及处罚欧洲轴心国家首要战争罪犯而设立的。

法庭由苏、美、英、法四国各委任法官和助理法官各一人组成。

【判决】根据《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46年9月30日至10月1日,法庭作出如下判决:(一)判处戈林等12人绞刑,赫斯等3人无期徒刑,史拉赫等2人有期徒刑20年,内拉特有期徒刑15年,杜尼兹有期徒刑10年;(二)判决沙赫特、巴本、弗立兹3人无罪,立即释放;(三)判定纳粹党的领导机构、党卫军、国家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务处为犯罪组织。

苏联籍法官对于宣判沙赫特等3人无罪,对于判处赫斯无期徒刑而非死刑,对于不宣布德国内阁、参谋本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为犯罪组织,提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

【评析】纽伦堡审判是国际法上历史性的创举。

它综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一系列国际宣言、法令、条约中所确定的规则,在实践中确认了一项国际法原则:发动侵略战争是严重的国际罪行,有关国家和个人必须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并应受到惩罚。

这对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和国际责任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传统国际法认为,国家在国际上不负刑事责任,对于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也不负刑事责任。

纽伦堡审判表明,战争犯罪是以国家名义或作为国家机关的行为作出的,有关国家和个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国家行为与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不是相互对立的,所以国家责任与从事国务活动的个人责任也不可能截然分开。

国家的职能必须通过国家领导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动来实现,其中个人的行为不是以私人身份而是以国家名义或以国家代表的资格作出的,从而也是国家的行为。

如果一国并未犯下发动侵略战争的国际罪行,那么代表该国行事的人就不应因此而受惩罚。

反之,正是由于侵略国负有罪责,才使得有关个人也必须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当然,正如国家行为最终是由个人作出的一样,国家刑事责任的具体承受者实际上是代表国家行事的有关个人。

惩罚了有关个人,也就等于追究了其所属国的国际刑事责任。

此外,有关纽伦堡审判的国际条约明确规定、法庭也公开宣判了某些组织或团体为犯罪组织,这似乎暗示着国家也可以被确认为犯罪组织,当然,追究其国际刑事责任是毫无问题的。

耶格和肖特求偿案美国和伊朗在人质危机后,于1989年组成美伊求偿仲裁法庭,以下为仲裁庭裁决的两个案件。

(1)耶格求偿案耶格为美国公民,在伊朗的一家美国公司BHI工作。

1979年2月13日,伊斯兰革命政府掌握政权2天后,两个革命军士到他家,给他30分钟收拾行李,然后把它带到希尔顿饭店,在那里他被革命军关押了几天,然后作为撤离行动的一部分被撤离伊朗。

耶格主张这种驱逐违反国际习惯法,要求赔偿其损失。

而伊朗则抗辩革命军的行为不能归因于伊朗。

仲裁法庭在裁决中指出,很多霍梅尼的支持者组织成为地方革命委员会,革命后他们立即成为地方保安部队。

他们抓人、没收财产、把人民关进监狱,在很多委员会中没有纪律。

而霍梅尼支持他们,革命后,他们的地位马上就得到了国家的肯定,他们的费用列入国家预算。

问题是按照国际法他们的上述行为是否归因于伊朗。

国际法上一般认为,一国要为个人的行为负责,如果能证实这些人实际上是代表该国行为的。

一个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即使一个人或一群人在没有正式当局和有理由行使政府当局权利的情况下,实际上行使了政府当局的权利。

仲裁庭确信,BHI公司职员的撤离是在1979年2月12日以后,这种撤离是由忠于新政府的革命军控制的。

(2)肖特求偿案美国公民肖特是在伊朗的美国洛克希德公司的雇员。

1979年2月8日,伊朗伊斯兰革命政府掌权3天后,因为局势恶化,公司命令肖特撤出伊朗。

肖特称驱逐他是违反国际法的,要求伊朗赔偿他由此遭受的工资和其他损失。

肖特提出革命者的行为迫使他离开伊朗,但他不能辨认出革命运动的哪个机关的行为迫使他离开伊朗。

当革命导致一新政府的建立,在被推翻的政府保持对局势的控制的范围内,该国对被推翻的政府的行为负责,后继的政府也为可归因于建立该政府的革命运动的行为责任,即使这些行为发生在该政府建立之前。

因为该国的新体制与革命运动的组织之间存在着连续性。

革命的支持者的行为不能归因于革命成功后的政府,正如一个现行政府的支持者的行为不能归因于政府一样。

肖特还以革命领袖霍梅尼作出的一些命令为证据,说这些命令是反外国的,尤其有反美情绪。

但法庭注意到这些命令之具有一般的性质,并未具体宣布美国人应被集体驱逐出去。

同样,也不能说肖特所指的声明等于授权革命者以迫使肖特离开伊朗的方式行动。

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命令所怂恿的行为是求偿者决定离开伊朗的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认为肖特未证明他离开伊朗可归因于伊朗的不当行为,因而驳回肖特的请求。

评述当革命导致一新政府的建立,这个求偿案涉及发生革命对外国人造成损害的国家责任问题。

按照国际法,一国若违反他的国际义务就应付国际责任,国家只为可归因于国家的国际不当行为负责任。

对于发生革命是何种行为可归因于国家,从这两案的裁决中可归纳出三点:第一,政府的支持者或革命运动的支持者的行为不能归因于国家,而受到政府支持的人、组织的行为可归因于国家;第二,在正式政府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权力的情况下,实际行使了政府当局权力的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应归因于国家;第三,在革命导致新政府建立的情况下,导致建立新政府的革命运动的行为归因于国家,既使该行为发生在新政府成立之前,旧政府在保持对局势控制的范围内所从事的行为也归因于国家。

诺伊斯案(美国向巴拿马求偿)美国以其在巴拿马的公民,诺伊斯在1927年6月19日由于巴拿马没有提供足够的警察保护,在维持秩序方面不够尽力和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逮捕及惩罚攻击者,而使其遭到巴拿马国民攻击,从而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为由向巴拿马提出求偿1683美元作为对诺伊斯的补偿。

经两国协议于1933年组成美巴总求偿委员会审理了此案。

委员会在确定了对此案的管辖权后,讨论了案件的实质问题。

美、巴双方对诺伊斯受到攻击的实施没有异议。

需要裁决的问题是,从这些事实是否能得出巴拿马政府应付赔偿责任的结论。

诺伊斯受到攻击的所在地朱安迪斯村只有很少一些居民。

该村离巴拿马市不远。

1927年6月19日,当时的执政党的几百名支持者在该村聚集,准备举行一次集会。

当局没有因此而增加当地的警察人数,事发时,巴拿马市当局获悉聚集在迪斯村的人群因酗酒而变得难以控制,于是派出了增援警察去该村。

6月19日下午,诺伊斯开车穿过迪思村返回巴拿马。

在村中央,一群人阻塞了交通。

当他家车缓缓穿过人群时,突然有人倒在汽车的踏脚板上,车又一次被堵。

聚集的人群打碎了车窗,攻击了诺依斯,他被碎玻璃刺伤,当时,驻迪斯村的一位警官下令为汽车让出通道。

开始他无法接近汽车,当挤到车前时,他跳上车的踏脚板并留在那里保护诺依斯,并促请诺依斯尽快离开。

这位警官直到诺依斯摆脱了骚乱的人群后才离去。

在迪斯村不远的地方,诺依斯又一次遭到了那帮人的攻击。

他们开车追赶她,迫使他把车驶离公路,掉进了一沟渠。

就在这时,诺依斯被从巴拿马市赶来增援的警察救起。

上述事实表明,在前后两个场合,巴拿马警察都非常积极的保护了诺依斯。

第二次给于他的警察保护,是在巴拿马市当局获悉迪斯村必须提供援助的情况后,立即从巴拿马市派出增援部警察提供的。

然而,美国一方的代理人抗辩说,巴拿马政府根据国际法应承担责任,因为巴拿马官员在攻击事件发生那天没在迪斯村采取增加警察力量的预防措施,虽然事先知道在那里将举行集会。

混合求偿委员会认为,仅仅一个外国人遭到私人行为的侵袭,可以断定当时在场的警察力量已足够了。

根据国际法,不能使巴拿马政府对诺伊斯的损害承担责任。

只有出现下列情况,才能认为巴拿马当局承担责任:特定的事件与当局有联系;或者当局没有履行维持社会秩序的义务;没有阻止犯罪行为。

在本案,不存在这种特定的轻视,因此缺少保护的指控不能成立。

美国的求偿要求还基于巴拿马当局没有对攻击诺伊斯的肇事者起诉。

这是事实,但是,考虑到事件发生时的背景,不能得出巴拿马政府在这方面承担责任的结论。

委员会于1933年3月22日裁定,美国政府向巴拿马提出的求偿要求不能获准。

平森求偿仲裁案乔治·平森是一位墨西哥裔法国公民。

1910年至1917年,墨西哥发生资产阶级革命。

1915年,平森在墨西哥的财产先后遭到墨西哥政府军和革命运动武装的破坏。

战争结束以后,平森要求墨西哥政府赔偿他在战争期间遭受的损失。

1924年,一个墨西哥政府委员会部分的拒绝了他根据墨西哥法律提出的赔偿请求。

于是,他要求法国政府对它行使外交保护权。

由于在墨西哥革命中,其他一些法国人或受法国保护的人的财产也曾受到破坏,因此,经过法、墨两国谈判,双方于1924年签订一项条约,规定成立一个“法国——墨西哥赔偿请求委员会”,以处理一切法国公民向墨西哥政府提出的赔偿请求。

1927年,对“平森赔偿请求案”的裁决使该委员会仲裁法庭作出的第一个裁决。

法庭在本案的裁决中首先阐述了法庭的裁决于根据墨西哥法律建立的委员会以前对上述情求所作的决定的关系,指出虽然法、墨两国签订的条约对此并无规定,但法庭认为它有义务独立裁决,同时对墨西哥委员会原先对事实问题所作的结论予以特别考虑。

此外,尽管法、墨两国条约规定,实质性的赔偿请求应在公平基础上进行裁决,但涉及该条约的解释与适用问题,法庭应以国际法,而不是公平原则为指导。

由于墨西哥方面认为平森是一位墨西哥公民,法庭对它提出的请求没有管辖权,所以法庭必须首先审查平森的国籍。

通过对可使用的法国法的审查,法庭裁定平森的确是一位法国公民,接着,法庭有详细审查了可适用的墨西哥法律,裁定平森的墨西哥国籍不能成立。

假如平森同时具有墨西哥国籍,法国就不能支持它的赔偿请求,这是法庭在裁决中承认的一项规则,也是今天仍被广泛接受的一项规则。

至于成功的确立一项请求所必需的证据问题,裁决强调墨西哥的诉讼法对法庭没有拘束力,法庭在这一方面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在此之前的国际法庭尚未形成有关证据问题的一般原则。

对于在社会革命期间国家对外国人责任的国际法问题,裁决认为,如果革命运动成功的推翻了原来的政府,则国家应对革命运动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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