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四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业务规则(试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豫政办[2017]95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8.22【实施日期】2017.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豫政办〔2017〕9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相关精神,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进一步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功能定位(一)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主要功能。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地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
(二)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我省唯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负责组织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协助培育企业上市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后备资源,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保障市场规范稳定运行。
二、切实规范发展(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中原股权交易中心的各项活动要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业务及监管规则、省政府制定的监管细则。
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发行或转让证券的,限于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资;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
四板挂牌业务介绍
2023-10-30CATALOGUE目录•四板市场概述•四板挂牌业务内容•四板挂牌业务优势•四板市场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四板挂牌业务案例分析•四板市场未来发展趋势及建议01四板市场概述定义与特点•定义:四板市场(也叫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指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
它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股权交易和融资具有积极作用。
定义与特点特点1. 区域性:四板市场主要服务于所在地及特定区域内的企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
2. 私募性:四板市场的交易以私募方式进行,对投资者的资质和数量有一定要求。
3. 灵活性:四板市场的监管相对宽松,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较低,这使得市场更加灵活和活跃。
我国四板市场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当时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建立服务于本地中小企业的股权交易市场。
2006年,首批三家股权交易市场在天津、上海和深圳获批,标志着四板市场的正式诞生。
历史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视和支持,四板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
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超过500家四板市场挂牌企业,总市值超过2万亿元。
发展四板市场的历史与发展推动经济发展四板市场的健康发展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可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转型升级,提高地方经济的竞争力和活力。
四板市场的重要性提供融资渠道四板市场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了股权融资渠道,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需求。
促进企业规范运作通过在四板市场挂牌,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接受监管,这有助于规范企业的运作和管理。
提高企业知名度在四板市场挂牌可以提升企业的社会认知度和知名度,有助于企业进行品牌建设和市场拓展。
02四板挂牌业务内容确定挂牌方案对挂牌企业进行全面调查,了解企业情况,评估挂牌风险。
尽职调查审核材料挂牌仪式01020403举行挂牌仪式,宣布企业正式挂牌。
制定挂牌计划,明确挂牌时间、地点、方式等。
四板企业挂牌业务介绍
四板企业挂牌业务介绍2023-10-26contents •四板市场概述•企业挂牌四板市场的意义•四板市场挂牌流程及要求•四板市场融资方式及案例•四板市场风险及注意事项•企业挂牌四板市场的优势与展望目录01四板市场概述1四板市场的定义23四板市场是指区域性股权市场,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
与主板、创业板等全国性证券交易市场相比,四板市场具有地域性和门槛较低的特点。
四板市场是主板、创业板等更高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补充。
四板市场的发展历程01四板市场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当时各地开始探索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
02201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对四板市场等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
03近年来,随着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四板市场逐渐成为中小企业融资和股权转让的重要平台。
四板市场的现状与未来目前,全国已有数十个四板市场,覆盖了多个省市和地区。
四板市场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未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和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四板市场有望迎来更多的发展机遇,为更多中小企业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
02企业挂牌四板市场的意义通过挂牌四板市场,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媒体曝光,提高在行业和社会的知名度。
吸引媒体关注挂牌后,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得到提升,有助于增强客户和合作伙伴对企业的信任和认可。
增加品牌价值提高企业知名度融资渠道拓展通过挂牌四板市场,企业可以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工具,吸引更多投资者关注和投资,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合作伙伴寻找挂牌后,企业可以更容易地找到具有战略意义的合作伙伴,共同推动业务发展。
加快企业发展步伐股权激励计划实施通过挂牌四板市场,企业可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鼓励员工积极投入工作,提高员工归属感和忠诚度。
股权多元化挂牌后,企业可以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私募股权机构等实现股权多元化,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禹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奖励力度鼓励企业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通知-禹政办〔2017〕51号
禹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奖励力度鼓励企业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通知正文:----------------------------------------------------------------------------------------------------------------------------------------------------禹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奖励力度鼓励企业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通知禹政办〔2017〕5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河南省唯一一家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四板),是省政府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
推动企业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是健全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可以创新直接融资渠道,引导企业借助股权交易市场做优做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推动我市企业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标准市定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备企业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挂牌的,禹州市财政奖励每家企业3万元。
市定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备企业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参照《禹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的通知》(禹政办〔2015〕46号)规定,禹州市财政奖励每家企业20万元。
二、申报批准流程(一)市定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备企业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挂牌批准文件复印件,报市政府金融办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按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出具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按有关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三、时限要求市定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备企业在拿到挂牌批准文件后1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市政府金融办接到企业申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意见;市财政局接到有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接到市政府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节假日顺延)。
河南四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管理办法
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运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河南省金融办《河南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业务,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依托本中心开展挂牌交易、股权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中心的股权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
参与股权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中介机构会员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管理办法及本中心其他规定。
第五条企业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参与股权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本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身份开展工作。
中介机构会员及其相关人员在本中心从事相关业务,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本中心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知悉相关业务规则,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中心接受企业挂牌备案并不对企业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八条挂牌企业、中介机构会员等市场参与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九条本中心根据河南省金融办的授权对股权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各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条件汇总
各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条件汇总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各板挂牌条件1.股份转让系统(E板)挂牌条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数<200名)申请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二)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三)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四)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五)股份的发行、转让合法合规;(六)注册资本中存在非货币出资的,应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2. 股权报价系统(Q板)挂牌条件拟挂牌的非上市企业(股东数<200名)形式不限,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中心认定的其他组织与机构。
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在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一)无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无满足企业正常运作的人员;(三)企业被国家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四)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国家相关部门予以严重处罚;(五)企业的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属的或违反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六)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各板挂牌条件1.交易板挂牌条件挂牌条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挂牌业务企业申请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十二个月。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五)推荐机构会员推荐并持续督导;(六) 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2.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信息展示板挂牌条件信息展示主体(以下简称“企业”)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条件
第二章挂牌条件第十二条企业申请在本中心挂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十二个月。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四) 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五) 推荐机构会员推荐并持续督导;(六) 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业务人员设置第十三条推荐机构会员应针对每家企业成立专门项目小组,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报送备案文件等。
第十四条推荐机构会员应当建立健全推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严格控制风险,提高推荐业务整体质量。
第十五条推荐机构会员应对每个项目建立独立的推荐工作底稿,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推荐工作的全过程。
第十六条推荐机构会员中持有被推荐企业股权、在拟推荐企业中任职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不得参与该企业挂牌推荐业务。
第十七条项目小组应由推荐机构会员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三人,其中须包括具有财务和法律知识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十八条推荐机构会员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证券、银行、投资机构等相关工作经验。
第十九条参与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须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第四章尽职调查第二十条项目人员应按照《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勤勉尽职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充分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及面临的风险和问题,督促企业及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尽职调查应采取书面审核、现场核实、约见访谈等措施完成调查事项。
推荐机构会员进行尽职调查应保持独立性与客观性。
第二十二条项目小组尽职调查范围至少应包括挂牌说明书中所涉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项目小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名,并对其负责。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鼓励和扶持企业进入中原股权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鼓励和扶持企业进入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漯政办[2016]52号
【发布部门】漯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23
【实施日期】2016.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鼓励和扶持企业进入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暂行
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16]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漯河市鼓励和扶持企业进入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5月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23日
漯河市鼓励和扶持企业进入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利用资本市场步伐,推进企业融资工作,鼓励我市企业进入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和资本市场结合,引导我市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完善的公司治理和资源优化配置,扶持企业做强做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四板企业挂牌业务介绍
四板企业挂牌业务介绍一、四板企业挂牌的定义四板企业挂牌,是指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非上市交易,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可以实现股权流通和融资。
与传统的主板和创业板相比,四板企业挂牌的门槛相对较低,适合中小企业融资和股权流通的需求。
二、四板企业挂牌的特点1. 门槛低:相比主板和创业板,四板企业挂牌的门槛较低。
企业无需满足特定的净资产、盈利能力等条件,只需成立满一年并完成国有资产清理、股权结构调整等工作。
2. 成本较低:四板企业挂牌相对于主板和创业板来说,挂牌费用和审核费用相对较低,企业可以通过挂牌获得股权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3. 股权流通:通过四板企业挂牌,企业实现了股权的流通,有利于提高企业股东的权益和企业的形象,也为企业增加了融资渠道。
4. 监管较严:尽管四板企业挂牌门槛较低,但是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企业的监管较严格,有助于提高市场规范程度。
三、四板企业挂牌的业务流程1. 公司准备阶段:企业需要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国有资产清理等工作,并委托专业机构准备相关材料。
2. 申请挂牌:企业向所在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进行非上市交易挂牌。
3. 审核与筛选:所在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并参考相关法规规定和挂牌条件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
4. 挂牌公告:所在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符合挂牌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并向社会公众公示。
5. 股权转让:挂牌完成后,企业可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权转让,实现股东权益的流动和融资。
四、四板企业挂牌的影响1. 提高企业形象:通过四板企业挂牌,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曝光机会,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形象,有利于企业的品牌建设。
2. 降低融资成本:四板企业挂牌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企业可以通过股权融资降低融资成本,促进企业的发展。
3. 提高股东回报率:通过四板企业挂牌,企业股东可以实现股权的流通和转让,提高了股东的回报率,增加了企业的股东参与度。
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弊端分析
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弊端分析
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是中国的一个股权交易平台,该平台的挂牌操作可能存在一些弊端,以下为分析:
1. 挂牌信息不透明:中原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信息可能不够透明,对于投资者来说,在没有得到足够的信息和数据支持的情况下,很难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2. 挂牌公司审核不严格: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在审核挂牌公司时,可能存在审核不严格的情况。
这可能导致一些非法或不合规的公司也能够通过挂牌交易,给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
3. 交易风险较大:由于中原股权交易中心的交易品种较为复杂,包括股权转让、股权配售等,涉及到的风险也较高。
投资者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才能够把握交易的风险和机会。
4. 信息不对称:由于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是一个相对较小的交易平台,相关信息的公开和披露可能不如证券交易所等大型交易所充分。
这可能导致信息不对称,投资者难以获取到全面的市场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分析仅为一般性观点,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投资者在参与股权交易时应谨慎选择,做好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
河南四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业务规则(试行)
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符合条件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进入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开展股权挂牌业务(以下简称“挂牌业务”),明确企业、推荐机构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在本中心申请挂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遵守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业务规则。
第三条企业在本中心申请挂牌的,在挂牌前应当向本中心备案。
本中心接受备案并不代表本中心对企业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企业应委托推荐机构会员推荐,并聘请专业服务机构会员为其挂牌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企业应当与推荐机构会员签订推荐挂牌和持续督导协议,按照本中心的有关规定编制备案文件,向本中心申报,并对处于督导期内的企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第六条企业应保证备案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推荐机构会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尽职调查,同意推荐企业挂牌的,应出具推荐挂牌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八条为挂牌业务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和相关执业人员,应当遵守其所在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中心会员及其相关执业人员不得泄露在挂牌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或利用此类尚未披露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企业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增资的,应符合《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定向增资业务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并在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的同时报送定向增资备案文件。
第十条申请提交的备案文件一经受理,非经本中心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十一条本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挂牌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挂牌条件第十二条企业申请在本中心挂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十二个月。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参与组建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参与组建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6.23
•【字号】豫发改投资〔2015〕647号
•【施行日期】2015.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
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参与组建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豫发改投资〔2015〕647号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参与组建中原股权交易中心的请示》(豫投计〔2015〕10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参与设立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对你公司完善金融业态、加快转型发展、提
升投融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意你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参与组建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出资不低于3500万元、持股比例不低于10%。
请你公司配合中原股权交易中心筹备组履行发起人相关职责,依法合规开展相关工作。
2015年6月23日。
【最新文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word版本 (3页)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为规范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办理股票挂牌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股东开户除股东存在外资、个人独资企业等特殊情形外,其他境内股东均应于申请挂牌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挂牌文件前,完成开立证券账户的工作。
二、申请证券简称和代码申请挂牌公司应于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挂牌文件时一并提交《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证券简称应避免与已挂牌公司和上市公司重复。
三、领取同意挂牌函、转让方式的函和缴费通知单申请挂牌公司或主办券商接到领取通知后,于第二个转让日派人持申请挂牌公司出具的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前往全国股转公司受理窗口领取《同意挂牌函》、《关于同意股票挂牌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函》(或《关于同意股票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函》)和《缴费通知单》。
四、缴费根据《缴费通知单》的要求,申请挂牌公司缴纳挂牌初费和当年年费。
五、办理信息披露(一)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取得证券简称和代码的当日或第二个转让日,主办券商应协助申请挂牌公司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进行首次信息披露操作。
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1)公开转让说明书;(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补充审计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4)法律意见书;(5)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有);(6) 公司章程 ;(7)主办券商推荐报告;(8)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9)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函;(10)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如有);(11)其他公告文件。
上述(1)-(7)文件系统将自动提取反馈回复的最后一稿,无须主办券商再次上传。
(二)首次信息披露操作流程主办券商登录业务支持平台,在确认申请挂牌文件在已归档的前提下,进入首次信息批露模块,找到待批露的项目,打开并点击“处理”即可进入传送公告页面。
河南四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企业信息披露规则
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企业信息披露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企业”)若有股权、私募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在本中心发行、交易,适用本规则。
若企业的股权、私募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为可转让证券,企业信息披露对象为本中心相关业务的合格投资者。
若企业的股权、私募债或其他证券品种为不可转让证券,企业信息披露对象为相关证券的持有者。
法律、法规及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对相关企业信息披露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仅规定企业信息披露要求的最低标准,企业可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一般性规定第四条企业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企业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本中心报备。
第五条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企业挂牌推荐机构负责指导和督促所推荐企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企业股权或其他有价证券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企业披露的信息,若有虚假陈述,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宜;若企业尚未设立董事会秘书,应由一名具有相关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代表,负责信息披露事宜。
第八条企业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企业披露的信息应在本中心指定网站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本中心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企业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若企业董事会认为该事项对股权、私募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企业应当及时披露。
尽职调查业务指引(内部试行版)
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推荐机构会员做好对申请在本中心挂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推荐机构会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申请在本中心挂牌的企业进行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企业符合本中心规定的挂牌条件以及挂牌备案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推荐机构会员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推荐机构会员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推荐机构会员还应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中涉及的、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项目小组的尽职调查可以在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项目小组应对专业人士的意见进行合理质疑,比照本指引所列的调查内容,判断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是否充分。
项目小组在引用专业人士的意见时,应对所引用的意见负责。
对于认为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不够充分的、或对专业属行业及企业特点,对相关风险进行重点调查。
第五条尽职调查时,项目小组成员应对尽职调查内容逐项分工,并在分工清单上签字,明确职责。
项目小组负责人对尽职调查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推荐机构会员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
工作底稿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
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企业名称、调查事项的时点或期间、计划安排、调查人员、调查日期、调查地点、调查过程、调查内容、方法和结论、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工作底稿应有调查人员及与调查相关人员的签字。
工作底稿还应包括从企业或第三方取得并经确认的相关资料,注明资料来源外。
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
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
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工作底稿的纸制与电子文档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七条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对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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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符合条件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进入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开展股权挂牌业务(以下简称“挂牌业务”),明确企业、推荐机构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在本中心申请挂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遵守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业务规则。
第三条企业在本中心申请挂牌的,在挂牌前应当向本中心备案。
本中心接受备案并不代表本中心对企业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企业应委托推荐机构会员推荐,并聘请专业服务机构会员为其挂牌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企业应当与推荐机构会员签订推荐挂牌和持续督导协议,按照本中心的有关规定编制备案文件,向本中心申报,并对处于督导期内的企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第六条企业应保证备案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推荐机构会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尽职调查,同意推荐企业挂牌的,应出具推荐挂牌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八条为挂牌业务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和相关执业人员,应当遵守其所在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中心会员及其相关执业人员不得泄露在挂牌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或利用此类尚未披露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企业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增资的,应符合《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定向增资业务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并在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的同时报送定向增资备案文件。
第十条申请提交的备案文件一经受理,非经本中心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十一条本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挂牌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挂牌条件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在本中心挂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十二个月。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推荐机构会员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业务人员设置
第十三条推荐机构会员应针对每家企业成立专门项目小组,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报送备案文件等。
第十四条推荐机构会员应当建立健全推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严格控制风险,提高推荐业务整体质量。
第十五条推荐机构会员应对每个项目建立独立的推荐工作底稿,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推荐工作的全过程。
第十六条推荐机构会员中持有被推荐企业股权、在拟推荐企业中任职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不得参与该企业挂牌推荐业务。
第十七条项目小组应由推荐机构会员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三人,其中须包括具有财务和法律知识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十八条推荐机构会员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证券、银行、投资机构等相关工作经验。
第十九条参与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须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第四章尽职调查
第二十条项目人员应按照《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勤勉尽职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充分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及面临的风险和问题,督促企业及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尽职调查应采取书面审核、现场核实、约见访谈等措施完成调查事项。
推荐机构会员进行尽职调查应保持独立性与客观性。
第二十二条项目小组尽职调查范围至少应包括挂牌说明书中所涉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项目小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名,并对其负责。
第五章文件的报送
第二十四条企业申请在本中心挂牌的,经推荐机构会员内部审核后向本中心报送如下备案文件:
(一)企业备案申请报告;
(二)推荐挂牌报告;
(三)挂牌说明书;
(四)企业章程;
(五)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有关进入本中心申请挂牌进行股权转让的决议;
(六)企业与推荐机构会员签订的推荐挂牌及持续督导协议;
(七)经具有本中心专业服务机构会员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八)经具有本中心专业服务机构会员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推荐机构会员关于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
(十)推荐机构会员自律承诺书;
(十一) 企业和中介会员对纳入《挂牌说明书》等文件中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无异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十二) 中介机构会员资格证书及相关业务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十三)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如有);
(十四) 推荐机构会员对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的声明;
(十五) 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文件的审核
第二十五条本中心收到报送文件后,同意受理的,出具受理函。
第二十六条本中心对企业所提交文件的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文件是否齐备;
(二)企业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本中心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
(三)企业是否符合基本挂牌条件;
(四)本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可以进行备案的,本中心出具《接受挂牌备案通知书》,备案材料不完备或需要修改的,本中心要求补正。
第七章股权登记托管
第二十八条企业取得本中心出具《接受挂牌备案通知书》后,应及时到注册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冻结手续,本中心凭股权冻结证明办理挂牌手续。
第二十九条企业办理股权冻结手续后,本中心在两个工作日内核定企业的股权简称及分配代码。
第三十条企业应在核定简称及分配代码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与本中心签订登记、挂牌等协议书,办理全部股权的集中登记。
第三十一条企业办理股权登记挂牌的,需向本中心提供如下材料:(一)企业股权登记申请表及企业基础信息表;
(二)本中心与企业签署的登记协议书;
(三)企业同意股权登记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
(四)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五)企业章程;
(六)股东名册文本及电子文档(包括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工商信息查询单,包含股东及高管人员登记信息;
(八)会员推荐文件(如有);
(九)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章申请办理挂牌
第三十二条企业股权登记完成后,本中心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挂牌通知书。
企业应在收到挂牌通知书的二十个工作日内进场挂牌。
第三十三条企业最迟于挂牌日前三日,在本中心指定网站上发布挂牌公告文件,包括:
(一)挂牌说明书;
(二)企业章程;
(三)审计报告;
(四)法律意见书。
第九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挂牌企业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本中心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建议相关部门记入挂牌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责令所在企业给予处分;
(六)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挂牌服务。
第三十五条会员及相关执业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本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如下处理,并建议相关部门记入会员及相关执业人员的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分;
(六)暂停受理其报送的文件或出具的相关报告;
(七)取消会员资格;
(八)情节严重的,可上报相关监管机关查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经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备案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