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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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99版条款

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99版条款

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99版条款【原创实用版】目录1.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 99 版的概述2.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3.保险责任及权益4.投保建议正文一、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 99 版的概述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 99 版是一款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养老保险产品。

该保险旨在为投保者提供养老保障,使其在退休后能够享有稳定的养老金收入。

该款保险具有两全型保险的特性,既可领取养老金,又有身故保险保障。

二、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 99 版的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期间:自投保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为止。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80 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养老金给付养老金。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4.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费率由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确定。

5.保险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利率为投保人累积保险现金价值。

投保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申请保单借款,借款金额不超过保险现金价值的 70%。

三、保险责任及权益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 99 版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1.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生存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80 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养老金给付养老金。

3.保险现金价值权益: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利率为投保人累积保险现金价值。

投保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申请保单借款,借款金额不超过保险现金价值的 70%。

四、投保建议在选择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 99 版时,建议投保人考虑以下因素:1.保险需求:根据个人养老保障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

2.保险费用:根据个人的经济状况,选择能够承受的保险费率。

中国人寿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

中国人寿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

中国人寿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满六个月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分为五十五和六十周岁两种,开始领取日为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养老金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投保人约定的年领或月领方式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年领养老金标准为基本保额的10%,月领养老金标准等于年领养老金标准乘以0.084。

二、身故保险金1.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六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后,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至一百零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可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与已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之差给付身故保险金(如该差额小于或等于零,身故保险金为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中保人寿松鹤养老保险条款(完整版)

中保人寿松鹤养老保险条款(完整版)

(合同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21828中保人寿松鹤养老保险条款(完China Insurance Life Songhe endowment insurance clause中保人寿松鹤养老保险条款(完整版)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衿渲幸恢治?竞贤?谋O辗呀桓斗绞健?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10年交、20年交、30年交。

中保人寿鸿寿养老保险97版赔付方案个人解析分享

中保人寿鸿寿养老保险97版赔付方案个人解析分享

第2年
每年领取:保 险单承载金额 方案3:逐年递增领取 *10%* (每年按首年递增5%) (1+5%*(被保 险人当年年龄-
55))
第3年 第4年
… 第10年 第20年
逐年定额领取 到终年
14800
10000 10500 11000 11500
… 15000 20000

领取不 到10年 死亡, 继承人 继续领 取,直 到领取
中保人寿鸿寿养老保险97版赔付方案个
本人实际年龄比身份证大3岁,本表按58岁领取计算。承保金额:100000元
赔付方案
Hale Waihona Puke 赔付率领取方式 金额 备注
方案1:一次领取
保险单承载金 额*2倍
一次性领取
200000
一次性 领取
每年领取:保 方案2:逐年定额领取 险单承载金额
*14.8%
逐年定额领取 到终年
第1年
10年
97版赔付方案个人解析(女:80岁版)
保金额:100000元
利弊权衡
80岁回本息合计=200000+156915=356915元。 优点:本金20万元个人支配,每年可固定收取 银行利息,利率3.41%。缺点:不能保证银行 利率不变,比方案2逐年领取总额少收入89305 元。
13.5年回本金20万,80岁累计回本息=446220 元。优点1、寿命到80岁前提下,收益总额比 方案1一次领取多89305元。2、每年可支取 14800元,不用操心利率降低。3、二十二年内 年化收益率为5.35%。缺点:1、本金在保险公 2024年领取到80岁 司,不能灵活用钱。 按23年核算
利息+本金=500917元,优点1、寿命到85岁前 提下,收益总额比方案1一次性领取多出 144002元,比方案,2逐年领取多出54697元。 2、每年可支取部分金额,不用操心利率降低 。3、23年内年化收益率为6.54%。缺点:1、 本金在保险公司,不能灵活用钱。3、能否活 到80岁。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实书;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实;五、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实与身份证件;六、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损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损害事故证实;七、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生存至商定领取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合同的解除]第十二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咨询应据实告诉。

如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诉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诉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宅不明,或其他缘由,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并且没有开头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肯继续参与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实与身份证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应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险人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生存时,其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鸿寿养老金条款

鸿寿养老金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银色金秋——(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及保险期限第二条凡男性十六周岁以上五十九周岁以下,女性十六周岁以上五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第五条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六条本保险的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第七条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趸交和按年交付两种,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

按年交付保险费时,交费期间分十年、二十年两种,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交费期间。

选择十年交费时,男性被保险人的年龄必须在十六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女性被保险人的年龄必须在十六周岁以上四十五周岁以下;选择二十年交费时,男性被保险人的年龄必须在十六周岁以上四十周岁以下,女性被保险人的年龄必须在十六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合同撤销权第八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

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

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精编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精编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养老金还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的次月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二、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一点五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三、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期内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保险人按附表一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第七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中保人寿松鹤养老保险合同范本5篇

中保人寿松鹤养老保险合同范本5篇

中保人寿松鹤养老保险合同范本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中国保险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投保乙方提供的松鹤养老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及定义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关于养老保险的权利与义务。

松鹤养老保险是乙方提供的一种人身保险,旨在为甲方提供养老保障,确保甲方在退休后享有稳定的生活保障。

二、保险对象及合同期限本保险的对象为甲方,合同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约定终止日止。

三、保险责任1. 养老金支付:甲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领取养老金,乙方有义务按时足额支付。

2. 提前给付:如甲方在保险期间遭遇特定情形(如严重疾病、伤残等),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提前给付部分养老金。

3. 遗产处理:若甲方身故后未指定受益人,其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乙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进行给付。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根据甲方的年龄、健康状况及选择的产品档次确定保险金额。

2. 保险费: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方式支付保险费。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双方均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解除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2. 合同终止:本合同可在以下情况下终止:甲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金;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导致合同终止。

六、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乙方有权对保险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接受修改后的条款。

2.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

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6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

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安徽省司法厅、中保人寿保险安徽省分公司关于开办全省律师养老金保险和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

安徽省司法厅、中保人寿保险安徽省分公司关于开办全省律师养老金保险和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

安徽省司法厅、中保人寿保险安徽省分公司关于开办全省律师养老金保险和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司法厅,中保人寿保险安徽省分公司•【公布日期】1997.05.08•【字号】皖司发[1997]020号•【施行日期】199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安徽省司法厅、中保人寿保险安徽省分公司关于开办全省律师养老金保险和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1997年5月8日皖司发〔1997〕020号)各行署、市、县(区)司法局、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地、市、县分、支公司:为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司发〔1991〕065号文件精神,使律师退休后和患病住院时,获得可靠的经济保障、解除律师的后顾之忧,稳定律师队伍,促进我省律师事业的发展。

经研究,决定采取向中保人寿保险系统投保人身保险的办法解决这些问题。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实行自收自支等经费管理办法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其在编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障除积极争取社会保障待遇之外,亦可根据需要投保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对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工作人员和国资律师事务所招聘的没有建立社会保障的律师、工作人员,采取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方式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办理律师养老保险应坚持自愿和强制性相结合的原则,养老金标准一般依据律师专业工资标准确定,投保费用由律师事务所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分担。

四、根据律师职业特点、性质和现状,中保人寿公司专门研究出适合于律师的《律师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附件一),《律师住院医疗保险条款》(附件二)、《律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件三)。

各地按此办法认真组织办理。

五、各司法局、律师事务所要做好律师投保组织工作,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向当地中保人寿各分、支机构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省直及合肥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到中保人寿省公司营业部投保。

中国人寿递增型养老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递增型养老保险条款

国寿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投保条件第一条凡年龄在四周岁至五十九周岁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经本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后,由其亲属、朋友作为投保人,为其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下称保险人)投保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下称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职工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但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第三条本保险自保险单签发并缴付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生效,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缴费期和领取期第四条本保险的缴费期分十年、二十年两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任选一种,但以缴费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为限。

第五条约定开始领取xx的年龄有50、55、60、65、70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

领取期自保险单上约定开始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保险生效日的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下列责任:1、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上约定养老金领取年龄的保险生效日的对应日,可开始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每年领取一次,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被保险人的养老金领取数额从第二年开始,每年按保险单所列明的第一年养老金领取额的5%递增。

3、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天之后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相当于保险单所列明的第一年养老金领取额10倍的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保险单效力即行终止。

4、在缴费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保险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次月起对被保险人豁免以后剩余缴费期的全部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保险人仍负责上述1至3款责任。

5、在缴费期内,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者,其父母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四周年后均因疾病身亡,保险人自发生死亡事故的次月起对被保险人豁免以后剩余缴费期的全部保险费。

中国人寿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条款1999年

中国人寿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条款1999年

中国人寿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条款1999年【最新版】目录1.中国人寿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概述2.1999 年条款的主要内容3.保险条款的关键点4.购买养老保险的意义5.结论正文一、中国人寿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概述中国人寿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养老保险产品,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养老保障,确保老年生活质量。

该保险产品具有终身保障、递增赔付、保证返本等特点,适合有养老保障需求的人群购买。

二、1999 年条款的主要内容1999 年的中国人寿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确定,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的递增比例逐年增加。

2.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一般为终身,即从投保人投保之日起至去世之日止。

3.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在被保险人年满约定年龄后的养老责任,按照约定的递增比例每年向被保险人支付养老保险金。

4.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投保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确定,一般为分期支付。

5.保证返本:在保险合同期满或被保险人去世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返还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三、保险条款的关键点在购买中国人寿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1.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养老保险的重要指标,关系到被保险人养老保障的水平。

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应结合自身需求和经济实力,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

2.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长度。

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应根据自己的年龄和预期寿命,选择保险期间适当的产品。

3.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承诺,包括保险金额、递增比例、支付方式等。

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应详细了解保险责任,确保购买的保险产品能够满足自己的需求。

4.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是购买保险产品需要支付的成本。

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应综合考虑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等因素,选择费用合理的产品。

四、购买养老保险的意义购买养老保险对于个人和家庭都有重要意义:1.保障老年生活:购买养老保险可以为个人提供养老保障,确保老年生活质量。

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99版条款

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99版条款

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99版条款【实用版】目录1.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 99 版的概述2.保险责任及特点3.购买养老保险的注意事项4.结论正文一、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 99 版的概述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 99 版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养老保险产品。

该保险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养老保障,使其在退休后能够享有稳定的养老金收入。

这款保险产品具有两全型保险的特点,既可领取养老金,又有身故保险保障。

二、保险责任及特点1.养老金领取:投保人按照约定的年限缴纳保费,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领取期限为 20 年。

2.身故保险保障: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3.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可以申请保单现金价值余额的70% 以内的保户借款。

4.自动垫交保费:当投保人未按期交费时,只要保单现金价值的余额足够抵交欠交保费,保险公司将为投保人自动垫交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三、购买养老保险的注意事项1.选择合适的险种:购买养老保险时,要根据自己的年龄、职业、收入等因素选择适合的险种,确保保障范围和保费负担符合自身需求。

2.了解保险责任:购买养老保险前,要详细了解保险责任、保险金额、领取方式等,确保购买到满足自己需求的保险产品。

3.注重保险期限:购买养老保险时,要充分考虑自己的退休年龄和预期寿命,选择合适的保险期限,确保养老金领取至终身。

4.留意退保规定:购买养老保险时,要了解退保规定,如退保条件、退保金额等,以便在特殊情况下做出合理选择。

四、结论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 99 版是一款具有养老保障和身故保险保障功能的保险产品,适合有养老保障需求的人群购买。

商业养老金保险条款(通用3篇)

商业养老金保险条款(通用3篇)

商业养老金保险条款(通用3篇)商业养老金保险条款篇1保险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

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

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中国人寿递增型养老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递增型养老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递增型养老保险条款国寿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投保条件第一条凡年龄在四周岁至五十九周岁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经本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后,由其亲属、朋友作为投保人,为其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下称保险人)投保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下称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职工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但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第三条本保险自保险单签发并缴付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生效,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缴费期和领取期第四条本保险的缴费期分十年、二十年两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任选一种,但以缴费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为限。

第五条约定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有50、55、60、65、70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

领取期自保险单上约定开始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保险生效日的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下列责任:1、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上约定养老金领取年龄的保险生效日的对应日,可开始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每年领取一次,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被保险人的养老金领取数额从第二年开始,每年按保险单所列明的第一年养老金领取额的5%递增。

3、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天之后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相当于保险单所列明的第一年养老金领取额10倍的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保险单效力即行终止。

4、在缴费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保险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次月起对被保险人豁免以后剩余缴费期的全部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保险人仍负责上述1至3款责任。

5、在缴费期内,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者,其父母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四周年后均因疾病身亡,保险人自发生死亡事故的次月起对被保险人豁免以后剩余缴费期的全部保险费。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

中保人寿松鹤养老保险合同范本

中保人寿松鹤养老保险合同范本

中保人寿松鹤养老保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中保人寿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参加乙方松鹤养老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与目的为保障甲方的老年生活质量,实现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目标,甲方自愿投保乙方松鹤养老保险。

乙方愿意承保,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 本合同的成立在甲方提出投保申请,乙方同意承保后,双方签署保险合同之时。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 乙方收到甲方缴纳的保险费后,本合同开始累积保险利益。

三、保险金额与期限1. 保险金额:甲方选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2. 保险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日止。

四、保险责任与利益1. 乙方对甲方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甲方身故的,乙方按保险金额支付身故保险金;甲方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乙方按约定给付养老保险金。

2. 甲方有权在保险期间内享有乙方提供的各类附加服务,如健康咨询、优先入住养老社区等。

五、保险费与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支付保险费。

2. 甲方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保险费。

选择分期支付的,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

3. 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随意变更。

若需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修改本合同。

2. 在保险期间内,若甲方出现不符合投保条件的情况,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 合同解除后,乙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退还保险费或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七、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条款

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条款

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条款投保条件第一条凡年龄在四周岁至五十九周岁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经本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后,由其亲属、朋友作为投保人,为其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下称保险人)投保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下称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职工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但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第三条本保险自保险单签发并缴付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生效,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缴费期和领取期第四条本保险的缴费期分十年、二十年两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任选一种,但以缴费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为限。

第五条约定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有50、55、60、65、70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

领取期自保险单上约定开始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保险生效日的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下列责任:1、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上约定养老金领取年龄的保险生效日的对应日,可开始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每年领取一次,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被保险人的养老金领取数额从第二年开始,每年按保险单所列明的第一年养老金领取额的5%递增。

3、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天之后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相当于保险单所列明的第一年养老金领取额10倍的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保险单效力即行终止。

4、在缴费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保险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次月起对被保险人豁免以后剩余缴费期的全部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保险人仍负责上述1至3款责任。

5、在缴费期内,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者,其父母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四周年后均因疾病身亡,保险人自发生死亡事故的次月起对被保险人豁免以后剩余缴费期的全部保险费。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样本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样本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养老金还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的次月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二、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一点五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三、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期内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保险人按附表一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第七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99版条款

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99版条款

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99版条款摘要:I.引言- 介绍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99 版条款II.保险责任- 描述保险责任,包括养老金和身故保险保障III.保险期限- 说明保险期限及如何续保IV.保费缴纳- 介绍保费缴纳方式及注意事项V.保险理赔- 描述保险理赔的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VI.保单查询- 介绍保单查询的方式和注意事项VII.结论- 总结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99 版条款的特点和优势正文:I.引言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99 版条款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针对养老保障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养老金和身故保险保障,让投保人在退休后能够享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保障老年生活。

II.保险责任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99 版条款的保险责任包括养老金和身故保险保障。

投保人购买该保险后,在保险期间内达到约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领取养老金。

同时,在保险期间内,若投保人身故,保险公司将向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

III.保险期限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99 版的保险期限为终身。

投保人可以选择一次性趸交保费,或者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进行分期缴纳。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续保,以延长保险期限。

IV.保费缴纳投保人可以选择一次性趸交保费,或者按照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等方式进行分期缴纳。

在保费缴纳过程中,投保人需确保按时足额缴纳保费,以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V.保险理赔在保险期间内,若投保人达到约定的退休年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养老金。

在申请理赔时,投保人需提供保险合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若投保人身故,其指定的受益人需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合同、身份证明、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保险公司将在审核材料后向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

VI.保单查询投保人可以通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客服电话、营业网点等方式查询保单信息。

在查询保单时,投保人需提供保单号、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

VII.结论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99 版条款是一款针对养老保障的保险产品,具有保险责任明确、保险期限长、保费缴纳方式灵活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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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
缴费年度
佣 金
附加佣金
管理费
十年缴
第一年
30%
15%
14%
第二年
15%
5%
10%
第三—五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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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以后各年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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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缴
第一年
40%
20%
14%
第二年
20%
6%
10%
第三—五年
5%
1.5%
10%
以后各年
0%
0%
10%
趸缴
4%
1%
10%
二、66鸿运保险(a型、b型)
缴费方式
投保年龄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保险人按附表一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缴费年度
佣 金
附加佣金
管理费
年缴
0—8岁
第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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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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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
第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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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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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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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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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
第三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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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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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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趸缴
0—1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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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销类险种
险种名称
缴费方式
附加费用
简易人身保险
二、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八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增加或减少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本条款附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年交保险费60元),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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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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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4
1.505
0.129
0.031
2.516
0.216
0.019
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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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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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
2.295
0.197
0.018
3.786
0.326
0.028
6.315
0.544
0.044
36
1.214
0.104
0.011
2.088
0.180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八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0.050
12.766
1.098
0.080
27
2.878
0.247
0.021
4.543
0.390
0.030
7.226
0.621
0.047
11.848
1.019
0.075
28
2.642
0.227
0.019
4.194
0.360
0.029
6.692
0.575
0.044
10.988
0.945
0.071
29
2.421
7%
趸缴
5%
养老金还本保险(月、年、趸)交费—元月领金额
单位:元
领取年龄
50岁
55岁
60岁
65岁
交费方式
月领金额
龄年保投
月交
年交
趸交
月交

趸交
月交
年交
趸交
月交
年交
趸交
16
6.732
0.577
0.041
1 0.249
0.879
0.061
15.986
1.372
0.093
25.983
2.231
0.150
17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的次月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6.264
0.537
0.038
9.555
0.820
0.057
14.920
1.281
0.288
24.260
2.083
0.141
18
5.823
0.500
0.036
8.902
0.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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