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黔财教[2007]94号)
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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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中职学校在培养技能型人才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效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中职学校资助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的管理。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1. 资助对象:具有我国国籍,就读于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的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残疾学生等。
2. 资助标准:(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秋季学期,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2)国家免学费:我校学费标准1500元/学期,秋季学期初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直接免除(社会文化艺术专业除外)。
原建档立卡学生无需申请,直接免除。
(3)国家助学金:对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生(我省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学期初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个人申请、认定、公示、打卡发放等程序,确保资助资金落实到受助学生。
每学年的秋季学期依据亳州市智慧资助系统”推送数据,结合实际。
二、资助程序1. 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在校生,需在学期初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审核:学校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3. 公示:将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4. 发放:通过银行打卡或现金发放方式,将资助资金发放给学生。
三、资助管理1. 资助档案管理: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学生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分类别建立专门资助档案。
2. 资助资金使用监督: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信息公开:督促相关中职学校做好资助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及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总之,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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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1.29•【字号】黔财教〔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8〕2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省级财政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促进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0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贵州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2018年1月29日附件贵州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省级财政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普通高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促进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发展专项资金,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资金渠道类别包括:(一)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中央补助资金;(二)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省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普通高中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规划引领、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县级主体、公平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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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6.04•【字号】黔财教〔2018〕65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8〕65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扎实做好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2018年6月4日附件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扎实做好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教〔2016〕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补助的公用经费。
具体包括:(一)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中央补助资金;(二)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省级补助资金。
第三条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校财局管”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责任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金管理办法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dfc441dfab069dc5122017c.png)
贵州省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贫困生资助金管理办法为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自成立以来陆续对我省贫困家庭学生进行资助,为了加强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金的管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1、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贫困家庭在校学生;2、中等教育阶段学习的贫困家庭在校学生(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中专、中技学校的学生);3、高等教育阶段学习的贫困家庭在校学生(含普通高校本科生、专科生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1、义务教育阶段小学生每人每学年400元(人民币,下同);2、初中生每人每学年600元;3、中等教育阶段学生每人每学年800元;4、高等教育阶段每生每年3000。
三、资助原则资助金应重点用于帮助孤残儿童、女儿童、少数民族儿童、家庭长期有重病、单亲家庭的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资助不得搞平均分配、轮流享受。
真正做到“帮困解忧、完成学业、女童优先”。
凡接受任何机构、个人提供资助或所在学校已提供奖(助)学金或减免学费的受助生,不再获此资助。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终止资助:(一)书面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二)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已能支付继续学习费用的;(三)资助款项被享受资助学生的家庭或他人挪作他用的;(四)受资助学生个人生活辅张浪费的;(五)受资助学生违反校规受到处分的。
资金主要用于生活伙食补助或购置学习用品、课外书籍补助之用。
坚决杜绝由学生家长领取、挪作其家用的现象发生,因各种情况中止资助的学生名单,必要时也向社会公布,以确保受助生完成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或现阶段的学校教育。
四、资助程序凡符合资助原则规定的贫困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计划申请表(一)、(二)》和《本人承诺书》。
提出申请时必须使用学生本人真实姓名,如实反映家庭情况,提供家庭确切地址及联系方式;书面申请材料必须附上相关证明,并需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在相关证明上签字、盖章。
贵州省关于调整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进一步加强中职学生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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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调整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进一步加强中职学生资助...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1年第四批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教〔2021〕365号)精神,决定相应调整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同时,为提高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管理水平,保证资金安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为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我省从2021年起,全面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一)在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就读的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不分户籍和专业,全部纳入免学费范围.其中:国家免学费政策对象为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5%确定);我省扩大免学费政策对象为国家免学费政策范围外的学生.(二)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各级财政承担比例继续执行《贵州省中等职业教育全面免除学费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方案》(黔财教〔2021〕137号)的规定,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国家确定的标准补助给学校.(三)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可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二、推行中职国家助学金按月集中发放为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各地各校要分别设立中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专账,对中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进行专账核算.省下发中央和省中职资助资金预算文件后,各地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将中央、省级资金和本级配套资金足额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在2021年秋季学期前,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教育和人社部门要全面实行中职国家助学金按月集中发放模式,基本流程为:每月学校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子系统(技工学校使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资助信息系统)提交受助学生名单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通过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审核受助学生名单后,将受助学生名单和发放金额提交至银行,通过银行直接把助学金划拨到受助学生的中职资助卡上.省属学校中职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组织发放,基本流程为:每月学校通过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将受助学生名单提交至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后,再由学校将受助学生名单及发放金额提交至银行,通过银行将助学金划拨至受助学生的中职资助卡上.中职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中职资助卡由学校或由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到指定银行为受助学生统一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由学生本人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后方可发放助学金.中职学生资助卡应由学生本人保管和使用.三、按年清算中央和省级结余资金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2021年起,实行按年清算结余资金制度.省于每年下达预算前组织各地各校清算出上一年度结余的中央和省级资助资金.各级财政、教育、人社部门和省属学校要认真核查中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的收支和结余数额,按部门逐级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统一审核汇总.结余的中央和省级资金,由省滚动抵扣用于各地各校以后年度中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所需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四、严格执行资助程序为确保学生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以下资助程序:一是学生申请.学生申请资助,需由学生本人填写免学费和助学金申请表,将身份证复印件交学校存档,因家庭经济困难享受资助的,还需向学校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二是学校评审提交.学校受理学生申请,按学期组织评审,将受助学生名单通过学生资助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三是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公示.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拟受助学生名单,并将审核后的受助学生名单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四是划拨发放.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按学期将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学校(省属学校资助资金拨付执行原有程序),银行按月将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至受助学生中职资助卡上,领取国家助学金和享受免学费需由学生本人签名确认.为简化申报程序,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将中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由按学期申请和评定调整为一次申请,按学期评定.即中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由学生本人在开学时填写一次,由学校按学期进行评审.中途转校的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则在其新转入就读的学校补填申请表申请资助.在简化申报程序的同时,学校要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将学生申请表,学生签领中职资助卡、中职国家助学金和确认享受免学费登记表,银行发放助学金明细清单等有关凭证和评审发放过程性证明材料等分年度建档,以作为教育、人社、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核查免学费和助学金发放情况的重要依据.五、强化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管理学生资助信息系统是中央及各级财政和教育、人社部门下达资金的依据.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学生资助信息系统数据的维护工作,学校要明确专人按月维护受助学生信息,学校校长或校长授权人要在学生资助信息系统中及时审核学生受助信息,做到学生资助信息系统中的受助学生人数和实际在校受助学生人数一致.学校要在每月20日前,根据学生的变动情况(流失、转学、退学、毕业等)及时更新有关数据,确定当月实际受助学生;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于每月月底前完成所辖学校当月提交的受助学生名单审核工作.各中职学校有联合办学的,须在学生资助信息系统中予以标注.各校受助学生名单要经过学生本人申请,学校评审后,方能在学生资助信息系统中录入和申报中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各校要如实在学生资助信息系统中录入受助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班级(年级)、专业名称、中职学生资助卡号、学生和家长联系电话及家庭地址等信息.如有变更,要及时修改维护,确保学生的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六、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学籍是资助的基础,各地各校要规范学籍管理.坚持资助跟着学籍走的原则,即学校只能为注册为本校学籍并实际在校就读的学生申报中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禁止学校为非全日制、未在校就读、未注册本校学籍等不符合规定的学生申请国家资助,禁止联办学校重复申报学生资助.要加强对一牌两校、联合办学、学籍变动等情况的监管.对于学生转学的,双方学校要及时办理学籍转入转出,特别是学生转出的学校,对于符合转学规定的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拒绝转出学籍.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校外教学点、联合办学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对不符合办学条件规定的,要予以取缔.要定期或不定期到所辖中职学校核实在校学生人数和受助学生人数,每学期不少于两次.各中职学校在安排学生工学结合、社会实践、顶岗实习时,必须根据学校安排的教学计划进行,并将外出学生名单及联系电话、接收学生的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带队老师的姓名及联系电话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以待抽查.对以工学结合、社会实践、顶岗实习的名义,把流失学生虚报为在校学生从而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将严格追究责任.七、加强部门配合,努力保障资金安全各相关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中职学生资助政策,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政策调整后本级应承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各级资助资金,严禁截留、挪用、滞拨中央和省级资金.各级财政、教育和人社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中职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生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资助资金行为的地方和学校,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贵州省学生资助和营养改善计划政策简介(2024年7月)
![贵州省学生资助和营养改善计划政策简介(2024年7月)](https://img.taocdn.com/s3/m/1c78c2fb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6117e52.png)
贵州省学生资助和营养改善计划政策简介(2024年7月)一、学前教育1.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资助。
资助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儿童,标准为800元/生•年。
2.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
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向在园儿童每生每天提供3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600元/生•年。
3.校内资助。
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二、义务教育1.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标准为小学寄宿生1250元/生•年、非寄宿生625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500元/生•年、非寄宿生750元/生•年(标准从2024年起执行)。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在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向学生每生每天提供5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
三、普通高中1.免学杂费。
免除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农村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农村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
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5.国家助学金。
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标准为平均2000元/生•年,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实际在100O-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6.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向就读普通高中的贵州省户籍脱贫家庭学生(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O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7.校内资助。
公办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四、中职学校1.国家助学金。
资助在一、二年级就读的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原集中连片特困县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国家助学金实施管理细则
![国家助学金实施管理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76269add7f1922791688e847.png)
国家助学金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二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资助政策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2007】100号)等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申请条件、加分办法、名额分配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
第四条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1档特困生3500元,2档困难学生3000元,3档一般困难学生2500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不铺张浪费;(六)助学金评选之前一年内无处分。
第六条在满足第五条申请条件后,如国家下达的名额少于少于班级通过贫困生资格认定人数,按以下条件和标准加分、减分,然后许算出总分,按分数高低排序,名次在前同学应优先获资助:(一)上年参加过学校勤工助学义务岗工作,加2分。
(二)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班级管理,增强实践能力,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的,按如下分值加分:班长、学习委员加2分,团支书记加1.5分,副班长、生活委员、体育委员、心理委员、信息员、文艺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及其他班干加1分;院学生会主席加3分,学生会副主席加2分,部门负责人加1.5分,学生会其他成员加1分。
(三)在校期间通过英语四级加2分,通过六级的加3分,如四、六级都通过,只能加一次分即3分;(四)在校期间计算机二级成绩达到合格以上档次者加1.2分;(五)在校期间获得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表彰的每项加加1分,获得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的每项加2分;(六)在校期间获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的、优秀士兵的,每次加1分;(七)本学年内在院级、厅级、省极、国家级报刊上发表论文的,每篇分别加1、2、3、4分,发表其他文章的,每篇加0.5、1、1.5、2分;(八)本学年内代表本院参加专业知识、技能比赛、文体活动获得厅级以上三等奖(含三等奖)表彰的,厅级表彰加1分,省级表彰加2分,国家级表彰加3分。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ba7cf978c5da50e2524d7f94.png)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精神,加强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和高等职业学校采用非财政性投入方式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招收高中毕业生起点的1年制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暂不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我区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我区按8:2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需分担的经费,自治区本级直属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和各县所属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由自治区教育厅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安排;各市所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及本市辖区内民办中职学校所需经费由地级市本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申请时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应一并递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贵州省中等职业教育全面免除学费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
![贵州省中等职业教育全面免除学费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34b1a4daef8941ea66e0507.png)
贵州省中等职业教育全面免除学费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84号)、《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教育“9+3”计划的意见》(黔府发〔2013〕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9+3”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18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我省教育“9+3”计划的实施,落实我省全面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政策,进一步完善中职国家助学金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中等职业学校的界定本方案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上述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二、全面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全面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
(一)免学费对象。
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学生。
免学费对象分为两类,一是按国家政策免除学费的学生;二是按我省全面免除学费政策,属于扩大免学费范围的学生。
1. 国家免学费政策对象为公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和民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5%确定。
2. 我省实行全免学费,扩大免学费范围的对象为国家免学费政策范围以外的我省户籍一至三年级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学生,包括城市非涉农专业学生和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学专业为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的学生以及民办学校三年级的学生。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64124cf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0a.png)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4.29•【字号】黔财教〔2015〕45号•【施行日期】2015.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5〕45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省属有关高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我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财政部教科文司教育部财务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研究生奖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教便函〔2015〕145号)要求,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贵州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教〔2013〕234号)的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2015年4月29日附件:贵州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省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高校负责组织实施,用于奖励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品学兼优在校研究生。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1ab49e0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1b.png)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字号】黔教职成发〔2014〕74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教职成发〔2014〕74号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省属中职学校,高职院校中专部:为贯彻落实《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3-2020)》,优化我省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我厅制定了《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地在指导和服务辖区内中职学校专业建设的过程中,要按照“做强主体专业,提升传统专业,拓展新兴专业”的思路,大力优化职业院校专业设置,坚持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专业设置与职业岗位相对接的原则,科学配置教学资源,避免重复投入和同质竞争,提高职业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突出职业院校办学特色,努力形成结构合理、紧扣产业、各具特色、错位发展的专业体系。
各地教育部门要根据当地各职业院校专业基础、办学条件、特色优势及区域经济发展等综合因素,科学规划辖区内各职业院校主要专业建设和今后发展方向;省属学校要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办学特色及地方经济发展等科学规划主要专业建设和今后发展方向。
原则上每校规划主干和特色专业不多于五个,并不超过三种专业类别。
今后,不在规划布局内的专业,省级项目不予支持。
各市(州)教育局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专业设置规划表要求,以公文形式于4月30日前将专业规划报送我厅;省属学校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专业设置规划表要求以公文形式于4月30日前将专业规划直接报送我厅。
附件:1.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3.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规划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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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5.09•【字号】黔财教[2002]20号•【施行日期】200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的通知(黔财教[2002]20号二00二年五月九日)各市(州、地)县财政局、教育局、物价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决定》(国发[2001]2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生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核定工作确保学校正常运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01]38号)精神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测算和核定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的要求,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测算并核定了我省农村中小学生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如下:一、我省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必需的经费,是农村基础教育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既要合理核定,保证学校运转;又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
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及各地财力情况的实际,我省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为:农村初中为80--100元/年;农村小学生为60--80元/年。
贫困地区的标准定额应逐步达到上述水平,经济条件好的县,其标准定额可高于上述水平。
二、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根据《中小学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81号)规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等方面,其中,业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包括教学业务费、实验实习费、文体维持费、宣传费等;公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公用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机动车辆燃料费等;设备购置费是指因教学和管理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文体设备、图书及其他设备;修缮费是指教学和管理用房屋、建筑物和各类设备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以及不够基建立项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以外的有关支出,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等。
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998f533243323968011c9278.png)
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推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学历管理,“3+2”分段、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省、市(州、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分别统筹管理本区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凡完成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凭的应、往届毕业生,持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均可就读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可从参加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中录取新生,也可免试录取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凭的应、往届毕业生。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进行学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须由学校组织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
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于下学年开学前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健康复查仍未痊愈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取得学籍后,学校应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将新生基本信息提交注册,由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招生录取名册予以审核。
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da3c0229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18.png)
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规范学院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包括高中毕业生接受一年职业教育的学生)中专学生。
二、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全年按10个月发放,每月200元。
三、申请条件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6.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
四、评审及发放程序1.中职学生入学后,各系学生资助小组向学生宣传相关政策,进行材料搜集,组织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提交个人申请。
3.系学生资助小组对学生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上报学生处(学生工作部)。
4.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审核材料后,上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
5.资助名单公示。
公示要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只显示学生班级姓名。
6.资助资金到位后,学生处(学生工作部)造表,报计财处。
7.计财处转账给中国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将助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内。
五、档案管理学生处(学生工作部)与各系对中职学生助学金的学生申请表、月汇总表、学籍变动情况统计表、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六、本细则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方案(2024年)
![XX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方案(2024年)](https://img.taocdn.com/s3/m/465bd97f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ef.png)
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理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 的公不。
5、组织上报
经学校资助小组审批后的获得助学金学生名单公示7天后,无异议即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组织填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申请表》,上报学校和区教育局批准。
6、发放
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由区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发放。一人一卡,在资助汇总表上签字后,按学期造册存档备 查。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助学金资格,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 a.违法违纪,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并受纪律处分者; b.生活奢侈浪费,且消费较高者;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C.家庭购有商品房、家用汽车、大型农具等; d.监护人属财政供养人员、企业在职职工、经商办企业及个人纳税者; e.缴纳养老保险金(五险一金、商业险等); f.监护人担任村干部者; g.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h.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2、审核 各班学生申请后,首先由本班班主任带领学生评审小组根据申请条件对提交受助申请的学生逐人严格把关,推 荐本班受助人选,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各班认定结果严格审核,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确定受助学生后进行公示。 4、公示
XX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方 案(2024年)
XX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实施方案
为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 、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助学金资助对象 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请资助的条件:
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解答(最终稿)
![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解答(最终稿)](https://img.taocdn.com/s3/m/8277790327d3240c8447ef6c.png)
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解答一、请问哪些毕业生能够享受基层就业代偿政策?答: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贵州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含往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中央部属院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服务的,由其毕业院校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各市(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服务的,按各市(州)的相关政策执行。
省外非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就业不在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范围。
二、请问我省基层单位具体是指什么?答: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各市(州)、县(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各县城关镇不在补偿、代偿范围。
对转岗且符合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应由第一次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和第二次接收单位共同出具证明,证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性质符合补偿代偿条件,服务期必须连续、中间不得有间隔期。
三、请问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和年限是多少?答: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元的,按照每年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元的,按照累加的全部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按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于规定学制的按规定学制计算。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06965e1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f8.png)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1.08•【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省属有关学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教基〔201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完善我省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进一步提高我省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水平、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学特色,推动我省普通高中改革发展,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意见》。
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意见附件贵州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教基〔201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完善我省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进一步提高我省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水平、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学特色,推动我省普通高中改革发展。
现就建立我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和高中教育“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是建立完善普通高中生均财政拨款制度的责任主体。
学校助学金自查报告
![学校助学金自查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b6f0ad1b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b1.png)
学校助学金自查报告学校助学金自查报告1根据《x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金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x教民办发[]84号),按实际情况,现特将我校中职助学金工作自查汇报如下:一、指导思想自底国家开展中职学生助学金工作以来,在x市教育主管单位的关心和支持下,我校认真贯彻财政部、教育部制订的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84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9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学校国家助学金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安全使用,发挥有效作用。
我校积极有序的开展工作,不断完善以国家助学金工作,并成立了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程序评选,严格按照发放程序组织发放,将助学金名额全部向全校师生公示。
且已于开始按照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文件精神,将每次国家助学金全部及时发到学生银行卡中。
学校已将历年各班级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材料和工作情况建立专门档案,专人管理。
二、学生助学金的评审我校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均符合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凡农村户籍中职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对x市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是通过以下途径认定:属于低保户的;属于残疾人家庭的;下岗失业家庭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父母单位出具家庭贫困证明的。
我校不存在虚报学生人数、将不符合条件的学生申报套取国家助学金的情况。
三、我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与发放工作基本情况一)、—度报告—度成立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彭x(监督、管理)副组长:李x(指导、审核、监督、组织、管理)组员:张x(具体负责全国中职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工作及信息、资料收集、审核、上报工作)田x、黄x(学校财务人员负责资金领取及发放)一、二年级中职各班主任:06级(1)班罗x、田x、06级(2)班朱x07级(1)班刘x、07级(2)班孔x、07级(3)班卢x—学年的`助学金发放情况1)、-学年初,我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共x人,其中级x 人、级x人、级x人。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厅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教财发〔2017〕177号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厅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教财发〔2017〕1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a1ad6f2b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4d.png)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厅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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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厅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教财发〔2017〕177号
省直有关高校,厅属职业院校,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完善内控机制,健全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我省对加强专项资金的相关精神和规定,在《省教育厅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黔财办计〔2012〕574号)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教育工作实际,制定了《贵州省教育厅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经2017年8月10日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教育专项资金责任处室(单位),按照“一个专项一个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本《办法》抓紧修订完善各专项管理办法。
附件: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厅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教育厅
2017年8月30日
——结束——。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中等职业学校2009级秋季新生学籍及异动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中等职业学校2009级秋季新生学籍及异动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84c3048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35.png)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中等职业学校2009级秋季新生学籍及异动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09.04•【字号】筑教发[2009]89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贵阳市教育局关于中等职业学校2009级秋季新生学籍及异动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筑教发〔2009〕89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市属中职学校:做好中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工作,是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信息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发放的重要依据,也是国家和我市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基础。
为了做好我市中职学校2009级秋季新生学籍注册和异动学生学籍审核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中职学籍申报的原则1.我市各中职学校学生均实行“唯一学籍”制度,不得申报双重学籍,即不得同时向教育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学籍注册,不得同时在市(含区、县)中职学校和省属(或省外)中职学校申报学籍注册;实行联合办学的学校必须具有中职办学资质。
严禁同一名学生重复申报两类或两个以上中职学籍。
2.各中职学校要如实申报新生学籍,不得将未经学校录取,或虽已录取但未到校交费上课的学生列入学籍注册名单。
3.各中职学校所招新生均需通过“全国中职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上报注册学籍,并按照当年学籍当年申报的原则及时上报,隔年不得再补注册学籍。
二、中职学籍申报的办法及说明1.各中职学校要为今年秋季录取的新生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学籍卡、每个学期的学业考核成绩、顶岗实习情况及相关印证材料备查。
2.2009级秋季新生学籍注册工作实行“先审核后提交”的方式进行,即各中职学校先行填报完成《全国中职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学籍数据模板(Excel 文档)及《贵阳市中等职业学校2009级学生学籍审批表》(见附件1、2),按照规定时间申报审核,通过后在现场提交系统校验完成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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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2007]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17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精神,切实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我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校中专部、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附属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上述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成立贵州省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中职学生资助工作,协调全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组织宣传相关政策,落实有关工作。
第四条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17号)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并报省领导小组备案。
各市(州、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县学生资助的管理、审核、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学校成立校级资助机构,校长是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
学校要根据本细则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工作。
第三章资助对象和标准第八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九条为了体现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就学特别困难学生的照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优先给予资助:一是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的学生;二是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是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四是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学生;五是残疾学生。
六是少数民族学生。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四章国家助学金的筹措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负担。
我省地方负担的20%部分中,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各市(州、地)所属学校由市(州、地)本级财政负担,县级所属学校根据当地财力分别确定省、市(州、地)、县各级财政负担比例,其中: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的县级学校由市、县各负担一半;安顺市、黔南州、毕节地区的县级学校由省、市(州、地)、县按4:3:3比例负担;铜仁地区、黔西南州、黔东南州的县级学校由省、市(州、地)、县按6:2:2比例负担。
第十二条每年年初,省属中等专业学校和各市(州、地)教育局根据上一年度在校学生及生源状况等,向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国家助学的学生人数和资金预算申请,由省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再向财政部、教育部申请预算。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将国家下达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人数、经费预算和省级财政分担的经费预算于8月初分别下达到市(州、地)级财政局、教育局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市(州、地)级财政局、教育局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分担的经费预算及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于8月中旬分别下达到县财政局、教育局和所属学校;县财政局、教育局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分担的经费预算及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于8月中旬下达到中等职业学校。
第五章申请与评审第十四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学校应将《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录取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十五条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农村户籍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递交《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本人户口复印件;城市学生还需提交居委会(民政部门或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本细则第九条所指的特别困难学生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由学校负责审核评定工作,学生资格的认定工作在新学期开学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学校要根据本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
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章助学金的发放第十七条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八条国家助学金实行按月发放,学校班主任要切实认真负责,每个月如实填写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登记表(附件5)。
第十九条对于联合办学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情况,按照谁注册、谁管理,谁负责发放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原则,同一个学生不能重复申报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学校要在每月20日前将国家助学金发到学生手中。
第七章国家助学金管理要求第二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每年将对学校进行检查、考核,对达不到资助比例的学校,要督促其整改后再核拨下年度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市(州、地)所属以下的中等职业学校应按照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同时上报市(州、地)教育局资助管理机构,市(州、地)教育局资助管理机构按照规定,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4)上报省级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各学校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并将有关资料长期保存。
第二十四条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对检查、审计中存在问题的学校,要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健全规范的预算及预算支付管理制度。
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
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家助学金。
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的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
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对于构成犯罪行为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八章加强宣传第二十八条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将国家助学金有关内容写入招生简章,宣传国家助学金有关政策;在招生录取工作中,要将《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被录取的学生;要组织全体师生进行资助政策体系宣传教育,要及时使师生知晓有关政策。
第二十九条各级招生部门要在招生工作中,在招生报上宣传国家助学金有关政策和介绍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情况,向社会宣传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有关政策。
第三十条新闻媒体、市县有关单位(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对政策进行宣传,向社会和广大家长、学生宣传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让所有初中毕业生和职业学校学生都了解受资助的权利,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财政厅教育厅印发《贵州省中等职业教育贫困生助学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黔财教〔2006〕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