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虚开与刑法虚开对比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对虚开发票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认识[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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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开发票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认识[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声明:这是无极小刀财税微课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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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纲
一、发票的前世今生
(一)发票的前世
(二)发票的今生
(三)发票的未来
二、对“以票控税”的认识
(一)发票功能
1、普票
2、专票
(二)以票控税
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情形与行为
(一)情形与行为
(二)一般的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情形(行为)
(三)严重的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特殊行为——虚开发票的行政违法行为
四、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
(一)刑法的规定
(二)虚开发票犯罪的行为犯与结果犯的认识
【正文】。
会计经验: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
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
如何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行为,是准确定罪的关键。
当前,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该罪虚开行为是否要求有特定目的,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这既造成了理论上的混乱,更给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带来了错判的风险,实践中也已经出现类似案件处理结果迥异的情况。
论述该问题的文章已不少,笔者不揣冒昧,就这个问题也略谈自己的浅见。
笔者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括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内,均要求有骗取税款的主观目的,如不具备该目的,则不能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虚开行为,不能以该罪论处。
理由是:
一、要结合本罪设立的历史渊源解读
从历史沿革上探究,立法初始阶段尚未出现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税制改革、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之后出现的新型经济犯罪。
与普通发票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记载经营活动的功能,更具有凭票依法抵扣税款的功能。
由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实行初期,即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这一功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套取国家税款。
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更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社会危害很大。
由。
虚开发票案例分析及法律合规建议
虚开发票案例分析及法律合规建议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虚开发票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经济秩序和税收管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旨在对虚开发票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合规建议。
一、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公司虚开发票案例据调查,某公司为牟取利益,利用与供应商合谋的方式虚开了大量发票,造成了严重的税收损失。
该公司通过虚构交易、恶意伪造合同等手段,获取了海量的增值税发票,通过与其他企业合作进行抵扣,将应纳税额大幅度降低。
案例二:个人虚开发票案例某个体工商户通过伪造购买凭证,虚开了大量发票,并将其卖给其他企业用于抵扣税款。
这种行为侵害了国家税收利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法律规定针对虚开发票问题,我国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偷税、逃税行为。
虚开发票属于逃税行为,一经查实将受到行政处罚,并需要追缴欠税金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税务机关发布的《关于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通知》提出,虚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法律责任,并追缴相关税款。
三、法律合规建议为解决虚开发票问题,建立健全税收管理体系,以下为法律合规建议:1.加强税收宣传税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宣传力度,提高税收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通过宣传税收合规性和风险防范,引导纳税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加强对发票开具、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
提高发票安全性,加强发票信息的真实性核验,防止虚开发票的产生。
3.加大执法力度税务机关应加大对虚开发票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跨部门合作的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打击虚开发票的合力。
对虚开发票案件的查处应及时、公正、严厉,形成有力的震慑力。
4.加强政府监管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税务机关的监管,确保税收工作依法严肃进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保护国家财政收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什么?(老会计人的经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什么?(老会计人的经验)一、立法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有一点是不用质疑的,任何一个罪名的设立,都有它所要保护的法益,本质上也只是为了保护特定的法益。
我们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设立目的去探寻它所要保护的法益。
前面已经说过,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增加进项税额就可以让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减少。
比如A公司当期应纳税额170万元,为了少缴这个170万元的增值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者为自己虚开)了税额为17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让自己多增加了170万元的进项,使得自己的应纳税额为零,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税款减少了170万元。
由于最常见的违法取得进项的方式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者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减少自己的应纳税额。
于是,大家都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然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这点在手工开票时代更加明显,只要一张发票,一支笔,就可以开具一张专用发票去非法抵扣增值税税款,从而使得受票方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少。
为此,逐渐有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个罪名。
(一)从立法的历史探究该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从立法上我们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设立所要保护的法益是使增值税税款不被流失,即国家的税款收益。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之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94年1月1日增值税制度一实施,就出现大量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行为,最常见的是,很多人没有经营活动,专门帮别人虚开、代开专用发票且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予缴纳税款,然后受票人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给人一种感觉即虚开导致增值税税款流失。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来弥补立法上的空缺。
该文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累计在一万元以上的,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是虚开为何处理却不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同是虚开为何处理却不同?【标 签】虚开发票,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税官郑大世 话说大世正干着活,办公室电话滴铃铃的就响了。
“大世啊,来我办公室一下。
”大世一听,原来是稽查局张副局长的电话,放下电话立马过去了。
“大世啊,最近交市局重大案件审理会的那个虚开案子,证据和法律依据上都没问题吧?” “放心吧,张局。
要说审案子,这点自信我还是有的。
” “嗯,那就好,你把案子再看看,明天市局要召开重大案件审理会议。
” 说到这呢,大世觉得有必要给不在税务机关工作的人介绍一下什么是市局重大案件审理会议。
所谓市局重大案件审理会议呢,按现在的规定,由市局局长负责,各个市局业务科室科长为案审会成员。
当然,一般小案子都是在咱稽查局自己就审理了,而税款或罚款很大、或者案情重大的,才会交到市局重大案审会审理。
而张副局长刚说的虚开案子,可以说是咱稽查局这10年内破获的最大虚开案子了。
这案子其实案情也挺简单:一家企业,先伪造假的海关缴款书,抵扣,再虚开专票给下家。
从开票到被发现才半年时间,可是这半年时间里,这企业共虚开金额4个多亿,涉及增值税税款5000多万元。
整个企业完全就是空账运转,什么货也没有,虚进虚出。
这案子怎么发现的呢?这就要说到海关缴款书抵扣增值税的问题了,那时候一般是先抵扣后比对,什么意思呢?说白了就是你有海关缴款书,书面上只要审核通过了,就可以抵扣税款,同时呢,税务局会把海关缴款书通过系统上传到国家税务总局,然后总局再与海关传过来的数据进行对比,看完税证是否相符,这个比对过程一般要4个月。
这也就造成了企业先抵扣了5000多万元的税款,同时向外虚开了4个多亿,而在4个月后,比对不符,才通过稽查查出了虚开问题。
当然,现在早改成先比对后抵扣了,所以要是有看官看到这想干点啥不正当生意,就断了念想吧。
第二天,大世就跟在张副局长后面进了市局会议室,因为重大案审会参加的都是正科级领导们,而会议桌又只有那么点大,所以大世这种小喽罗是没资格上桌的,做为最了解案情的审理人员,只能找个边边角角猫着了。
会计干货之虚开也是坑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立法沿革
会计实务-虚开也是坑: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立法沿革一、1979年《刑法》无虚开增值税发票罪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仅有偷税罪、抗税罪及伪造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罪等三类涉税犯罪。
考虑到当时的特殊历史背景,增值税还未引入中国,无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也在情理之中。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首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1、1994年,我国改革税制,实行增值税,一些不法分子采用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进行偷税或者诈骗国家财产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国家税收,危害税制改革,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保障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国家税务总局对当前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犯罪的一些新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听取了税务、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并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拟订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惩治虚开犯罪决定》),于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施行。
2、《惩治虚开犯罪决定》规定:(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处罚。
(3)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之一的。
税务机关对“虚开”发票案件违法模式及取证情况归类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税务机关对“虚开”发票案件违法模式及取证情况归类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近年来,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案件层出不穷。
税务机关处理虚开发票相关案件时善意恶意的判断往往成为一个难点问题,目前善意定性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以下简称1240号文),偷税定性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以下简称134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2012年,又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以下简称2012年第33号公告)。
结合稽查案件审理中各类虚开案件的特点和类型,本文就虚开发票案件违法模式及取证情况进行归类和汇总分析:一、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目前稽查案件处理中普遍存在对187号文的错误解读和扩大适用问题。
究其被误解的原因也许是因为187号文中对“善意取得”这个词的运用。
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
在民法和物权法中善意取得一词是指无权处分人转让不动产或动产,受让人受让时善意且以合理的价格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已依法登记或交付于善意受让人。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善意取得”一词在民法中的含义不能直接等同于187号文中的“善意取得”,其适用范围是明显不同的。
目前第一种认识误区是把受票方不知情作为判断是否适用187号文件的唯一依据;第二种认识误区是把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作为适用187号文件的唯一依据。
会计经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争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争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为一种典型的经济犯罪,始见于1995年10月30日中国的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205条吸收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基本内容,明确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编者按:2014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支持了西藏自治区高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的观点。
2016年7月20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黄应生先生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数额标准确定》一文,详细介绍了法研[2014]179号文所涉问题的由来、相关考虑及经过,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数额标准问题再度带入法律人视野。
笔者拟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数额标准问题作出简要分析,与读者一同探讨。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数额标准争议的由来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此后并没有作出废止法发[1996]30号的决定,在司法审判实务中,法发[1996]30号一直得以适用和援引。
会计干货之虚开是坑儿虚开刑事犯罪之单位犯罪小结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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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案例
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犯的罪,系个人犯罪的对称。
具体到虚开犯罪,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犯的虚开罪。
再详之,就是单位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犯罪。
再次强调,单位也构成虚开犯罪的主体。
一、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规定,单位犯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
虚开增值税专票 如何分清行政和刑事责任[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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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如果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既可能涉及行政责任,又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但是构成行政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条件与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条件略有不同,因此二者在定性上也有所差别。
行政定性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从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表述可以看出,行政定性中的虚开发票行为指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至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目的的理由,或造成何种损害结果则不问。
因此构成行政法意义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两个构成条件:一是行为人存在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的主观故意,二是存在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的违法行为。
即使行政相对人的目的不是通过虚开以非法获得税收利益或协助他人非法获
得税收利益,或没有造成损害结果,也不影响行政定性。
刑事定性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
【案例】利用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发票,5名主犯全部被判刑!(老会计人的经验)
【案例】利用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发票,5名主犯全部被判刑!(老会计人的经验)几名不法者利用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在甘肃中药材主产区大量开设公司,一面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面对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抵进项税额,近日被判处3年~15年的有期徒刑。
前不久,在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法院和定西市陇西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上,随着法官宣布判决,来自四川、广东和河南等地的韩勇、付琼华、徐明高、赖秋勇和李世兴都重重地低下了头。
他们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而且受到被判处罚金、冻结存款和没收有价值物品的惩罚。
A举报中药材产区出现虚开发票乱象2014年8月4日,甘肃省国税局稽查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转交的举报案件。
举报线索称,定西市有5户中药材经销企业存在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考虑到案件情节严重,甘肃省国税局在接到转办函的当天即开始组织核查。
次日,提请甘肃省公安厅介入调查。
2014年8月14日,甘肃省国税局和省公安厅联合立案,将此案命名为“8·14”专案。
办案人员了解到,定西市有悠久的中药材种植历史,是全国重要的中药材主产区之一。
为加快中药材产业发展,当地政府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全国各地的客商纷至沓来。
然而,在中药材产业飞速发展的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悄然滋生,并且呈现愈演愈烈之势。
“8·14”专案线索即是例证。
在检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在一户中药材经销企业发现一个日记本,通过上面记录的销售情况发现,除了举报线索提及的5户企业外,另有8户企业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大嫌疑,遂将检查对象扩围至13户企业。
B调查税警联合取得无货虚开票证据由于“8·14”专案涉案金额巨大,农户遍布各个乡镇,受票方涉及全国19个省,调查取证对象量大面广,工作量极大,甘肃省国税局稽查局在联合公安立案后,专门和定西市国税局成立了“8·14”专案领导小组,仔细分析案情,制定细致检查方案。
在案件查办中,专案组充分利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追诉的特点,以核实农产品收购业务为突破口,对涉案企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信息汇总、排序和清分后,一次性调查核实。
发票违法行为适用新旧处罚规定的情形分析
发票违法行为适用新旧处罚规定的情形分析近年来,我国发票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与完善,旨在加强发票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随着改革的推进,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也进行了一些调整,对于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本文将从新旧两个方面对发票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规定进行详细的情形分析。
一、针对虚开发票的处罚规定虚开发票指无实际经济业务依据,仅为逃避税收而开具的发票,严重破坏了税收秩序,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
针对虚开发票行为,旧的处罚规定较为严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虚开发票行为,主要采取以下处罚方式:1. 罚款:虚开发票的主体单位将面临高额罚款的惩罚,罚款金额通常根据虚开发票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对于虚开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罚款金额为应税销售额的3倍;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金额为应税销售额的5倍。
此外,虚开发票还会面临税务部门的追缴税款要求。
2. 暂扣资金:税务部门有权对虚开发票主体单位的银行账户等资金进行暂扣,以保障税款的支付与追缴工作。
3. 民事处罚:对于虚开发票行为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失的,被误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或未按规定办理发票核销程序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条,对于虚开发票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根据新规定,虚开发票的主体单位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1. 罚款:对于虚开发票行为,罚款金额根据虚开发票金额的大小确定,但裁量幅度较大。
一般来说,罚款金额为虚开发票金额的1倍至5倍。
同时,对于虚开发票行为严重的,还可依法吊销税务登记证书。
2. 暂扣资金:新规定中,税务部门仍然有权对虚开发票主体单位的资金进行暂扣。
3. 刑事处罚:新规定明确了虚开发票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针对购买、持有虚开发票的处罚规定除了针对虚开发票主体单位的处罚规定外,我国也对购买、持有虚开发票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最高法院权威答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数额标准确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最高法院权威答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数额标准确定(老会计人的经验)对于当前正在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是否继续依据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意见。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曾就此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以下简称《电话答复》)。
现就《电话答复》所涉问题由来、相关考虑及经过有关问题作一说明。
一、问题的由来西藏高院对于当前正在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是否继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制定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以下简称《增值税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因《增值税解释》没有被废止,仍然是有效司法解释,应当严格依据《增值税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如果认为原判刑罚过重,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增值税解释》系对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解释,该决定有关内容已纳入1997年刑法,已经失效。
且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1997年刑法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条文内容,针对《决定》的《增值税解释》更是失去了解释的对象,应当视为自动失效,《增值税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也不再适用。
因此,应视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没有相应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制定的《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出口退税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办理当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西藏高院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会计干货之虚开发票是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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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虚开发票是犯罪吗?
一、罪与罚:刑法的虚开
在2010年12月20日以前,虚开仅属于刑法中的概念,无论是《税收征收管理法》还是《发票管理办法》,均没有虚开这一税收违法行为。
1996年人大决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定内涵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中,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刑法二零五条: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将上述司法解释纳入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由上可见,2010年12月20日以前,虚开属于纯粹的刑法概念,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修正案(八)之前,虚开发票犯罪仅限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具有骗税和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不包括虚开普通发票;《刑法》修正案(八)。
虚开发票一万税额就判刑(虚开发票罪实例学习)(老会计人的经验)
虚开发票一万税额就判刑(虚开发票罪实例学习)(老会计人的经验)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随着增值税发票系统对增值税货物、劳务和原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全覆盖,全国增值税发票电子底帐系统和稽核系统开始发力。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连续下发了十几批涉嫌虚开发票的检查名单,越来越多的企业卷入了虚开发票的漩涡,被补税、罚款、移送司法、判刑……那么,面对越来越严厉的税收监管,企业该怎么办?先奉劝一句话,“遵纪守法,远离虚开。
”然后,老五会推出系列笔记,讲解虚开的刑事、信用风险。
一、何为虚开发票罪?根据《刑法》和《立案起诉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广大老板和财务人员需注意发票风险,规范开具发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开具,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何为虚开发票?有的人对虚开存在理解偏差,以为自己不开假发票就能远离虚开发票。
不是这样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虚开发票有三种情形,自己不开假发票只是其中之一。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谁为先烈?谨以此文纪念虚开的先烈们,并警醒前赴后继的替补队员。
营改增后,这类虚开发票案例增多!金三上线后该敲警钟了!(老会计人的经验)
营改增后,这类虚开发票案例增多!金三上线后该敲警钟了!(老会计人的经验)企业取得发票能做成本费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还可以抵扣进项.因此非法企业,找到盈利点,通过虚开发票来获利,而非法需开发发票一般利用这两种手段:皮包公司虚开专票不法分子不断利用虚假身份证明,注册成立新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需要进项票的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票发票,收取费用.虚开发票案件:为通过虚开发票获利,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以支付高额工资、购买住房为诱饵迅速笼络一批犯罪团伙成员,先后使用他人身份证在重庆、安徽注册成立7户商贸企业.在没有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5.5%~6.8%的开票费为目的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税务机关对涉案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依法确认为虚开,并将涉案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下游企业留抵税虚开发票企业留抵税额多,长期不用缴纳税款.也就是就是,就算我有收益,开具专票,只要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还是不用缴纳税款.因此这类企业会找到需要进项票的企业,虚开不超过留抵税额的发票,收取费用,并且企业也不用缴纳税款.虚开发票案件XX房地产企业有留抵税180万元,找到需进项发票A、B、C企业,分别虚开品名为”出租不动产”发票,税额分别为20万元、18万元、35万元,保证开具发票的税额小于留抵税额,使得不缴纳税款,又能取得虚开收益.近年,虚开专票的案件越来越多,在此小编要给大大们敲个警钟!金三系统上线,还敢这么做?虚开发票罪到底有什么后果?构成本罪,必须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增值税发票的专用发票的行为.1、刑法条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根据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如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缓刑适用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二)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5次以上的;(四)未按规定缴纳60%以上罚金的.办税群财税问题1、一般纳税人公司主营业务,销售及出租打印机,销售是17%的税率,那出租税率呢?答:出租打印机属于有形动产租赁,一般纳税人税率是17%.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2、园林公司的绿化工程和园林绿化养护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多少呢?答:绿化工程属于营改增的建筑服务中的其他建筑服务,养护属于现代服务.1)一般纳税人:绿化工程11%,养护6%.2)小规模纳税人:3%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5、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3、建筑以一般纳税人项目适用简易计税要备案吗?需要哪些材料呢?答:需要备案的.备案材料如下: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三证合一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办法征收备案表;3)自拟(企业申请简易计税)相关说明;4)符合简易计税的证明(如为建筑企业需提供:施工许可证或合同,只要施工许可证或合同注明开工日期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即可,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企业资料同上)4、请问我有一份供应商一般纳税人开过来的错误的一张9月的发票我将其在勾选系统中勾选确认啦,但是申报时未将其申报.对于这张发票应该怎样处理呢?答:红冲处理.流程如下,(一)由于受票方已经认证,则由受票方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5、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票吗?还是只能代开呢?答: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是申请代开专票的,但是有特殊情况,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票.6、外经证核销需要什么资料呢答:核销所需材料: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两份.2)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完税证明.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对虚开发票行为的认定以及处罚综述(老会计人的经验)
对虚开发票行为的认定以及处罚综述(老会计人的经验)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在以税额抵扣为核心的增值税征管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位凸显。
打击虚开虚抵涉税违法行为,查处虚开发票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案件,为营改增保驾护航,是税务机关的工作重点。
在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切实防范涉税风险,是征纳双方的迫切需要。
一、“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虚开发票”是总的原则。
现行《发票管理办法》,《刑法》及修正案和相关司法解释等,均将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作为惩处的对象。
二、税务行政处罚方式:1.没收违法所得。
2.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罚款的第一档处罚“可以并处”是选择性规定,第二档处罚是强制性规定,对达到标准的必须并处罚款。
三、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负同样的法律责任。
长期以来有一种误解,认为非法代开发票只是轻微的违章行为,究其实质来说,代开和虚开都是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对虚开发票的处罚规定来处罚。
四、界定虚开的主要标准是“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
这里的“情况”是指某项经济业务的全部情形,即使是有货物交易或劳务发生,只要开票人不是实际销售(提供)方;或者开票人是实际销售(提供)方,但是金额不符;或者与实际交易项目不符,都属与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不符,即构成虚开。
在认定虚开发票的行为时,应根据查获的证据和查证的事实,依具体案情作如下情形的分析:1.虚开、非法代开发票认定(1)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对于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为,依照虚开发票进行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标准探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标准探析随着2016年5月1日全面实行“营改增”政策以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国家税款的行为越来越多,国家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力度也越来越强。
然而,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及《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能否准确进行定罪量刑的关键。
为此,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标准可以采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只要符合其规定的四种行为即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即可以依据行政法规定给予补缴税款的处理和罚款处罚;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则要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虽然其是一种行为犯,但仍然需要达到一定的定罪标准。
标签:虚开行为;虚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述自从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增值税以来,促进了税收环节的减少,为实现我国合理征税、减少税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同样是由于增值税的全面实施,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十分猖獗。
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保护国家税款不流失,近些年我国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进行了严厉地打击,尤其是在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税务局大大增强了对发票管理的严格程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成为税务局重点监控打击的违法行为之一。
从广义上讲,任何未取得真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都属于虚开行为,税务机关在认定企业是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常常采用“三流”是否一致的标准,即交易的货物流、现金流和发票流是否一致。
然而在现实的交易过程中,交易方式是十分多样化的,货票款相互分离的现象也愈加频繁,在很多时候买卖双方难以保证三流的一致性,但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使得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十分的机械刻板,这就导致在现实的税务稽查过程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大规模的爆发,纳税人和税务稽查人员都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行政法虚开与刑法虚开对比分析
行政法虚开与刑法虚开对比分析导读回味何小王老师讲课内容,结合稽查工作实践和对理论的思考,对比分析行政法的虚开与刑法的虚开。
一、概念对照(一)刑法虚开1、1995年全国人大立法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第一次出现了虚开的概念。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2、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给虚开下了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1995年的全国人大决定吸收进了刑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原有的解释跟新的刑法规定不抵触的继续有效。
刑法205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二)行政法虚开1、2010年国务院修改发票管理办法,在行政法中第一次出现了虚开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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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虚开与刑法虚开对比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一、概念对照
(一)刑法虚开
1、1995年全国人大立法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第一次出现了虚开的概念。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2、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给虚开下了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1995年的全国人大决定吸收进了刑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原有的解释跟新的刑法规定不抵触的继续有效。
刑法205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二)行政法虚开
1、2010年国务院修改发票管理办法,在行政法中第一次出现了虚开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
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39号公告,对发票管理办法22条做了实施性规定,是最新的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的总局文件。
公告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二、概念理解
(一)刑法虚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给虚开下的定义:
第一句话是指开票方与任何人都没有发生过业务;第二句话是有货有交易但开了数量和金额不实的发票,如果仅是数量不实,金额正确,对增值税没什么实质危害,不是虚开。
如果金额不实,虚开是指超额部分虚开。
第三句话,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开票方和受票方之间没有真实交易。
综上:刑法上的虚开分三种状态,第一种是完全的无中生有,第二种是部分无中生有,第三种是相对性的无中生有。
归根结底虚开指的就是无中生有。
(二)行政法虚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首先在第一款规定了应当如实开具发票,这里的如实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然后在第二款规定了不得有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发票行为是一种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但没有说凡是开具了与真实业务不符就是虚开。
总局39号公告及其解读是对发票管理办法22条的解读和实施,公告规定同时符合三种情形的不
属于对外虚开,但没有说不同时符合三种情形的就是虚开,印证了发票管理办法并没有说凡是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都是虚开。
公告及解读强调实质上的不符,即有没有真实的交易,而不是任何形式上的不符:
1、在判断符与不符,实与不实时首先要针对所有权,货没有从我手上过,但是我取得了仓单,提单,有了这些单据,我就拥有了这批货的所有权,没强调品名不符,时间不符,顺序不符。
2、先卖后买,开票时没这个货,后来把货购进或者生产出来了,交付了,也不是虚开。
3、挂靠经营要不要定不定虚开,如果对增值税有没有实质危害性,就是挂靠。
如果名义上是挂靠,但是有实质危害,就不是真挂靠,而是虚开。
4、公告中没有提三流一致,并不意味着稽查局不要重视三流,三流是一种证据,可以用来证明是否拥有所有权,最终落实到有没有真实交易,但不应当凭三流不一致或者形式上的不一致就认定是虚开。
三、结论
虚开是刑法上的一个概念,从1995年开始提出,已经形成了一个成熟的观念和社会认知。
2010年发票管理办法中对虚开的规定,将虚开引进到行政法,在概念上必须符合它固有的含义,两者必须保证一致性。
行政法的虚开与刑法的虚开是一致的,定不定虚开最核心的问题是对国家增值税总体上有没有造成危害。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