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性质和意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性质和意义

1、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定义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指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意义

建设工程监理制是我国现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适用于中国工程建设现有体制下的一种特有的且十分重要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这项制度的实行,对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实施,是适应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发展,推动建设工程监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措施;是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

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

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

有利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完善;

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有利于工程建设顺利开展,从而保障工程建设管理目标的实现。

3、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性质

服务性: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也是监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之一,它是通过对建设过程中施工生产安全的管理,实现对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有效控制,履行监理合同所约定的监理职责,尽到监理工程师服务社会的义务;

科学性: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遵循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进行的活动,监理工程师掌握现代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手段,本着科学的态度,务实、严谨地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独立性: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要独立地开展工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参建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各方都应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哪一方的责任都无法替代。

公正性:

公正性是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准则,也是监理行业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在实施安全监理的过程中,当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发生冲突或者矛盾时,监理工程师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公正地协调解决利益冲突,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正常的开展。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施行。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部门规章:

指国务院各部委、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由行政负责人签署发布令予以公布施行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

《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技术标准及规范: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89)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三、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拒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发相关规定

建设部所发《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

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书面监理指令包括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工程暂停令三种。工作联系单是监理工作中表达意愿、意见的文件,通常用于提醒、告知等监理工作需要;监理通知是项目监理部针对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包括施工安全生产方面)而发给施工单位要求其进行整改的指令性文件,监理通知一经发出,施工单位必须予以书面回复;工程暂停令是针对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可能造成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时项目监理部发出的停止部分或全部施工的监理指令。

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

管理体系

监理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企业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监理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制定安全监理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检查指导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监理工作。

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对该项目安全监理工作负责。项目监理部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人员,明确规定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监理工作职责,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安全监理人员是项目监理部配备的,经过安全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负责日常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安全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和经其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领导下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安全监理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编写安全监理方案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查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4)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5)核查施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情况;

(6)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

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7)核查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安装验收手续和定期检测情况;

(8)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填写安全监理日记;发现问题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通报,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报告;

(9)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专题监理会议;

(10)起草并经总监授权签发有关安全监理的《监理通知》;

(11)编写监理月报中的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和经其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领导下负责本专业的安全监理工作。

专业监理工程师主要工作职责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