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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模式之限制性股票

股权激励模式之限制性股票

I行业智库 专家在线INDUSTRY THINK TANKEXPERT ONLINE股权激励模式之限制性股票文丨Article >石先佐上一期的内容中,我们梳理了常见 的股权激励机制,包括期权模式、虚拟 股票模式、股票增值权模式、员工持股 计划、业绩股票模式等。

本期我们将对 限制性股票模式进行梳理和分析。

限制性股票是上市公司广泛采用的 一种股权激励模式,是指事先授予激励 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 来源、出售条件作出限制,激励对象只 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 计划规定条件后,才可以售出限制性股 票并从中获益。

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设计从实践来 看,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获 得条件;二是出售条件。

该模式可以根 据公司情况灵活操作,比较适用于转型 中的上市公司以及初创企业。

获得条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 明确规定,限制性股票要规定激励对象获得股票的业绩条件,这就意味着,上 市公司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有关获 得条件的设定只能局限于公司的相关财 务指标。

出售条件出售条件相对灵活,可以根据不同 要求和不同背景设定可售出股票的市场 价格、年限、业绩等。

同时在《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限 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禁售期不得少 于12个月。

案例分析开元物业(831971 )专注于为住宅、 商业物业及其他机构,如银行、医院、 政府等提供专业物业经营管理服务。

公 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主要包括为住宅社区及非住宅物业提供秩序维护、清洁、园 艺、绿化、维修、保养及其他衍生服务等。

2009年至2013年,公司连续五年获得由中国房地产T 0P 10研究组颁发的综合 实力"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称号。

2011年公司荣列“2011中国物业服务 百强企业成长性T 0P 10" ; 2013年公 司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综合实力T 0P 200企业”‘'全 国物业管理规模T 0P 100企业” “全国 顾问服务特色领先企业”称号。

2020-11-20中颖电子: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300327

2020-11-20中颖电子: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300327

证券简称:中颖电子证券代码:300327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一、《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4.5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7944.04万股的1.48%。

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54.5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量的85.53%,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27%;预留限制性股票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量的14.47%,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1%。

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先进数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0年6月)

先进数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0年6月)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0年6月)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

四、考核机构(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和审核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考核工作,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各解除限售/归属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归属资格与解除限售/归属数量。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行政部、财务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小组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行政部、财务部等相关组织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688599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2020-12-09

688599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2020-12-09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

交控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交控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限制性股票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水平,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所有激励对象。

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四、考核机构(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并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7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6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10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大华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大华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保证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特制定《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绩效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满足的各项激励条件进行有效考核,为本次激励计划执行中的授予、分配、解锁等环节提供考核依据。

二、考核原则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价,以实现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本办法的考核范围为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

四、考核职责分工1、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订本办法,并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与审核考核工作。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与审核考核工作。

3、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导下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4、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搜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五、考核内容股权激励对象须与公司签订《关于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承诺函》等规定激励条件的法律文件,公司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和本办法的规定重点考核以下方面:(1)业务目标达成结果(2)人员管理目标达成结果(3)个人发展目标达成结果六、考核方法(一)业务目标业务目标考核旨在关注被考核者对支撑所在组织的绩效目标达成的贡献情况,同时需保证与公司所倡导的核心价值观保持一致。

(二)人员管理目标人员管理目标旨在考核管理者是否能有效地领导团队,主要关注团队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包含人才梯队建设、组织氛围与文化建设、团队培养等维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个 人 股 票期权 所 得 征收 个 人所 得 税问题 的通 知》 税 [ 0] 号) 国 ( 财 2 55 、 0 3 “
( 四)企 业 委 托中介 机 构代 理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报 的, 附 应 家 税 务 总局 关于 个 人 股 票期 权 所 得 缴纳 个 人 所 得 税 有关 问题 的补 充 送 委 托人 签 章的 委托书 原件 。 通 知 ( 国税函 [ 0] 2 ) 有关规 定 , 2 60 号 的 0 9 计算 征 收个 人 所得 税 。 ( )企 业 申报 年 度所 得 税 后, 主 管 税 务 机 关审 核 , 补 缴 或 五 经 需 二 、本 通 知所 称 股 票 增 值 权 , 指 上 市 公 司授 予 公 司员 工在 未 退 还 所 得 税 的,应 在 收 到主管 税 务 机 关 送 达 的 《 居 民企 业 所 得 税 是 非 来一 定 时 期和约 定 条 件 下, 得 规 定 数 量 的股 票 价 格 上 升 所 带 来收 汇 算清 缴 涉 税事 宜通 知书》 后 , 规 定 时限 将 税 款 补 缴 入 库 , 按 获 按 或 益的 权利 。被 授权 人 在 约定 条 件下 行 权 , 市 公司按 照行 权 日 上 与授 权 照主管 税 务机 关 的要求 办理 退 税 手 续。 3 级 1 . 市 场股 票 差价 乘以授 权 股 票数 量 , 放 给被 授 权 人现 金 。 z 发 ( )经批 准 采取 汇 总申报 缴 纳 所 得 税 的企 业 , 履 行 汇总 纳 税 六 其 三 、本 通 知所 称 限 制性 股 票,是 指上 市 公 司按 照股 权 激 励计 划 的 机 构、场 所 ( 简称 汇 缴 机 构 ) 当于每 年 5 3日 , 以下 ,应 月 1 前 向汇 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1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施行日期】2016.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XXX2016年7月13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3•【文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立健全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推动中央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国资委在总结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国资委2020年4月23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调动上市公司核心骨干人才的积极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148号)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供企业在工作中参考使用。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出资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或者其衍生权益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实施的长期激励。

第四条本指引用于指导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本指引及相关规定指导上市公司科学制定股权激励计划、规范履行决策程序,做好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 (2)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2)1、股东大会职责 (2)2、董事会职责 (3)3、监事会职责 (3)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 (3)5、经理办公会职责 (4)6、工作小组职责 (4)三、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5)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6)五、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 (7)六、特殊情况的处理 (8)七、附则 (10)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实施流程、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各项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计划”)制订而成,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除特别指明,本办法中涉及用语的含义与激励计划中该等名词的含义相同。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1、股东大会职责1.1 审批激励计划与本办法。

1.2 审批公司需达到的授予指标、解除限售指标。

1.3 审批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激励对象、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等)。

1.4 审批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经股东大会审议后的激励计划)。

1.5 授权董事会处理激励计划实施的具体事宜。

1.6 其他由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规定的职责。

2、董事会职责2.1 审议激励计划与本办法,依据相关法规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2.2 审议激励计划的实施,提议股东大会终止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后的激励计划)。

2.3 审批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未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

2.4 依据激励计划、本办法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

2.5 审批公司经营班子的绩效评价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3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3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0年7月10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材,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股东大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3、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者严重伤害公司利益的情形;(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预激励计划的人员。

激励对象的范围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人,包括: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核心员工;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需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者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者雇佣合同。

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分来源为某某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的合伙人向激励 对象转让部份出资份额,激励对象通过持有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间接持有公司 的股票。

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持有公司 %的股票。

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间接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总量为,对应的持股平台 出资份额为人民币元。

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成文日期:2008-01-07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

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三、本通知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四、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同时,将企业股票增值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员工行权等涉税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5.2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为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些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为其职工建立了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

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特别提示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__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____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A股普通股。

3、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_______ 人,包括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4、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_______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_____ 万股的_______ %。

其中首次授予 ________ 万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_____ 万股的_______ %;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__________ %;预留_____ 万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________ 万股的_______ %,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______ % 。

5、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6本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_______ 个月。

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_____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7、激励对象通过自筹方式获取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8、本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实施,明确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实施程序、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各项内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以公司A股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人员的中长期激励计划。

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审议、履行完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条董事会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为依据,按照依法规范与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制订与修订、激励对象的资格审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以及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五条除特别指明,本办法中涉及用语的含义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该名词的含义相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第七条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

独立董事将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三章激励计划的生效第九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平等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股主体、数量或比例等发生变化的行为,具体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公开征集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无偿划转、间接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发行证券;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单位,其证券账户标注“SS”:(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二)第一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三)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

第四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涉及的股份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受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情形。

第六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将地市级以下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交由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需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负面清单管理的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规定,涉及该类情形的,各审核主体在接到相关申请后,应就转让行为是否符合吸收外商投资政策向同级商务部门征求意见,具体申报程序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商同级商务部门按《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4〕1号)确定的原则制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4.27•【文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34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顺利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强化会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

为做好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普通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首次参与按照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重新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三、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确保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规范有效开展。

四、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深证会〔2009〕147号)、《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深证会〔2016〕1号)、《关于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6〕2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2〕7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4月2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板规范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创业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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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办法
2020年3月
目录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组织单位 (3)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流程 (4)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日常管理流程 (6)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部控制程序 (7)
五、激励对象业绩考核 (7)
六、附则 (7)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办法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组织单位
(一)参与管理及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激励计划)的机构及部门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法务部、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等。

(二)各机构和部门的主要职责
1.股东大会负责审批《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计划》(下称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1)审批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审批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和解锁条件;(3)审批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锁;(4)就激励计划的具体事宜对董事会进行授权,授权董事会作为激励计划的执行机构处理具体相关事宜,其中第(2)至(4)的职权可授予公司董事会审批。

2.董事会负责审议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并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审议《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办法》,并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审议公司《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并提请股东大会表决;依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审批与激励计划相关的其他事宜。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拟订激励计划、本办法和《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负责提名激励对象名单并审核解锁资格和解锁条件;受董事会委托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4.监事会负责审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5.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激励计划和本办法批准与实施过程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组织筹划、议案准备、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督机构报送公司激励计划的审核与备案材料,并跟踪相关事项进展情况;负责办理授权、登记、解锁、签订相关协议等日常工作。

6.人力资源部负责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草拟激励计划、本办法和《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负责按照激励计划测算股权激励额度、授予数量等;负责提供激励对象的收入情况;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相关职能与业务部门实施激励计划;负责制作股权激励对象管理名册。

7.财务部负责激励计划相关财务指标的测算,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会计核算工作;负责激励计划实施的资本金收取、验资(扣除必要发行费用后)等相关工作;协助激励对象办理相关税收申报、缴纳工作。

8.法务部负责对激励计划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合规性提出意见,审核激励计划和本办法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公司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处理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或法律纠纷。

9.党委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激励计划实施过程和激励对象进行必要监督。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流程
(一)激励对象确定流程
1.提名: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和公司业务发展重点,人力资源部初步提出激励对象范围,并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2.确认:公司董事会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结果审定激励范围。

3.核实: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

(二)激励额度确定流程
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数量及拟授予每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岗位价值、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三)授予流程
1.确定授予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请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并进行相关披露。

2.资格审核流程:激励对象相关资格的审核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授权日前完成,并由监事会核实,如果需要还需请律师对激励对象的相关资格进行审核并出具独立的意见书。

3.签订限制性股票协议流程:资格审核完毕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审核通过的激励对象发送《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激励对象
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接受协议,并返还书面协议。

如员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上述要求回复或回复放弃接受授予,则视为自动弃权。

4.验资确认流程: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公司财务部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确认;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宣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四)分配流程
人力资源部汇总明细分配表。

上述激励对象确定流程、激励额度确定流程、授予流程和分配流程如下图所示:
(五)解锁流程
1.在解锁期内,董事会确认达到解锁条件后,激励对象必须在董事会确定的解锁窗口期内,就当期可申请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向公司提交《限制性股票解锁申请书》。

如激励对象未按期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申请,视为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解锁,相应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锁并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解锁资格与是否达到条件审查确认。

3.董事会确认通过激励对象的解锁申请后,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及因该等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的解锁事宜,公司向交易所提出解锁申请;经交易所确认后,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解锁后激励对象享有对相应限制性股票的完整权利。

4.同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支付将该等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后、解锁日前产生并由公司以应付股利形式代管的现金股利。

5.激励对象在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日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缴纳税款。

6.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若本次激励对象未来成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于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为基数,按25%的比例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激励对象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锁定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程序如下图所示: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日常管理流程
(一)沟通、咨询与投诉处理:人力资源部负责沟通材料的更新和发布,以及咨
询答疑工作。

法务部负责处理法律纠纷等工作。

(二)授予和解锁通知以及员工限制性股票变动跟踪: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相关通知的发放和变动情况的记录。

(三)账务处理:财务部负责授予、解锁、税务处理和资金收付等行为时的账务处理和对账。

(四)监督、审批、信息披露和备案:由董事会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完成信息披露和备案等工作。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部控制程序
(一)制度和流程控制程序
1.董事会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最终解释和审定机构。

2.按职能设置各级专门机构负责专项事务。

考核和资格审定等各项重要事务由不同的部门负责,互相监督。

(二)实施过程的控制
通过培训、咨询和投诉机制,保证计划的有效性和正确性。

五、激励对象业绩考核
(一)对激励对象的考核管理办法
人民网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其他人员根据《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执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绩效管理工作。

(二)个人绩效等级与限制性股票解锁
解锁时的绩效要求在每期激励计划的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在四个解锁日依次可申请解锁限制性股票上限为该期计划获授股票数量的1/4、1/4、1/4和1/4,实际可解锁数量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如下:
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可解锁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
六、附则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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