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处置等活动,以及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中的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安全和环保的危险化学品和工艺。
第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机制。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七条国家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与经营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程、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确保出库、入库记录真实可靠。
...以下省略部分内容......第七章处罚与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注册登记和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给予处罚:(一)阻碍或者妨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二)伪造、隐匿、销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记录,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销售、购买、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报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下面是整理的条例全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境内外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售,以及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境活动。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进行,科学管理,风险可控。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事故应急救援,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的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二)具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依法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合格;(三)建立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四)拥有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装备;(五)具备安全生产所需的技术和经济条件。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安全生产,确保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过程安全、设施设备安全、作业人员安全。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遵循优选、替代、减量、封闭的原则,减少危险性。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和装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选型、制造、安装、调试和验收,必要时应当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附件】1. 危险化学品清单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3.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模板4. 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书范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许可证:指依法颁发给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法定准入证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等活动,以及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分类、标识、包装、运输和处置,确保安全环保。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和环境安全。
第五条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证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特性、用途、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管理能力。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运输和储存管理,确保安全可靠。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管理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许可证件,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履行相应的报告和备案手续,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单位进行整改,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维护公众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管理和依法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并经过安全评价和验收。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源事故发生。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明确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措施,组织定期演练和评估。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者应当获得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收购、存储、销售和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者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操作规程告知用户,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使用者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者应当确定合理的使用方式和工艺,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使用者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和评估。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落实安全储存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第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第七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劳动部门进行审议。
项目建成后,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参加审议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能投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护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处置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可能因为其物理、化学、毒理危害性质,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处置过程中对人身或者财物造成伤害,或者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化学品。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控制风险、依法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计划,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大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和处置等活动,并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总体规划中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危险源、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应急预案等内容,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仓库、贮罐、管线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测装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控制。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障危险化学品的出库质量。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对进货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验和质量评估,并保存相关检验报告及评估结果,确保危险化学品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水污染性、氧化性、腐蚀性、压缩性等危险性的化学物质或物品。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管理、风险防控”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全国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使用单位应当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防范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第七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台帐和档案,保存相关安全数据和信息。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制定、更新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标记、包装,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第十二条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事危险化学品应有的知识、技能、经验,确保安全生产和使用。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的额定存储量,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备,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具。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制度,及时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2 年修正版)
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2 年修正版)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wei)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过程中,具有毒害性、腐蚀性、爆炸性、燃烧性、放射性或者其他危(wei)险性,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化学物质。
第三条国家对危(wei)险化学品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
第四条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第七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必须设立专门的储存场所,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八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场所应当防潮防火、通风良好,并配备相应的温度控制设备和灭火设备。
第九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场所应当进行分类存放,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化学品应分开存放,避免相互发生反应造成事故。
第十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场所应当设立存储记录,记录存储的危(wei)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到货日期等信息。
...(以下省略部份内容)...第七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危(wei)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3.《危(wei)险化学品仓库平面布置图》4.《危(wei)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许可证:危(wei)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的合法许可证明文件,证明其具备从事相关活动的安全能力。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盘活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范为重,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方针,防止事故发生,减少危害、控制危害的影响范围,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水平。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专职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权限和义务。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提高生产工艺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管理。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等环节进行安全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改造,提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性能,选择安全生产设备和设施。
第三章监督管理和安全评估第十一条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的标准和规范,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公告,并按照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处罚和附则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能够引起爆炸、燃烧、腐蚀、毒害、窒息、放射性等危险的物质或者能够产生上述危险物质的制剂或者混合物。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与标识第四条危险化学品按照其化学性质、物理性质和危险特性等进行分类。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标识,标识应当包括危险标志、危险性和安全建议等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识制度,明确责任和要求。
第三章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足额配置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危险化学品的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使用、储存、运输单位的管理第十一条使用、储存、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储存和运输制度,明确责任和要求。
第十二条使用、储存、运输单位应当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十三条使用、储存、运输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和运输技能。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运输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名词及注释】危险化学品:指对人身健康、财产及环境具有危害性的物质。
第二条在我国领土范围内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及经营单位应当设立专职、专职化、接受过相关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及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经营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及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经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及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储存。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及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对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及时报告,采取应急措施并进行事故调查。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及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气、废水等进行妥善处置,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九条【法律名词及注释】运输单位:指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运输的单位。
第十条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适当的车辆和容器,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运输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运输单位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
第四章使用、储存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法律名词及注释】使用单位:指在工业、农业、科研及其他生产活动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十四条【法律名词及注释】储存单位:指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储存的单位。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及储存单位应当制定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及储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储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定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依据《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活动,以及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1.生命第一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2.防范为主原则,预防事故的发生;3.综合治理原则,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全过程、全方位控制;4.全员参与原则,形成全社会的安全管理合力;5.风险管控原则,依据危险性和风险评价结果进行合理减排、分级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安全管理第四条企业安全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八条应急预案和演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的基本要求1.储存和使用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有专门的储存设施和防护措施;2.储存和使用过程中要加强监控和检测;3.储存和使用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特点和安全操作规程;4.储存和使用过程中要采取防火、防爆、防毒等必要措施;5.储存和使用过程中要建立台账,记录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库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风险评估和控制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分类,并在包装或容器上标明相应的危险性标识。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其分类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第五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
第六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第七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储存区域,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
第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溢出等安全事故。
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第十一条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包装、标识,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杜绝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对于因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应当建立健全的废物处理制度,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废物处理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三条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停产整顿,以维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2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
第3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第4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5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危险化学品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动危险化学品的节约、环保和循环利用。
第6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
第7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8条国家支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
第9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2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实施的控制措施第10条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识和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11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和标识。
第12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13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和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14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的核算、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33条正式实施本条例前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据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
第34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过程中可能引起事故的物质。
第35条本条例所称的其他问题、审批、认定、备案、许可等,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规定。
第36条本条例所称的其他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等。
第37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文档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1: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表- 附件2: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 附件3:危险化学品安全标识样例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安全生产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控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处置等活动,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危险化学品的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防止事故和污染的发生。
第四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不同危险性等级的危险化学品实行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五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指派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二)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销售环节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技术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技术人员;(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储存、使用等环节符合安全要求;(四)加强危险化学品的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五)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或者登记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许可的单位不得进行相关活动。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和防范控制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危险化学品分类管理目录附件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模板附件三:安全操作规程范本附件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模板...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安全生产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对安全生产进行规定和管理的法律。
国务院令 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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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全文•第1页:第一章总则•第2页: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第3页:第三章使用安全•第4页:第四章经营安全•第5页:第五章运输安全•第6页:第六章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第7页:第七章法律责任•第8页:第八章附则[摘要]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含有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决定。
考拉小编将修订后的最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献给大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第十六项,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修改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