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医疗机构中使用放射源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活动,确保医用放射源的安全使用以及保护医疗人员和患者健康的相关规章制度。
医用放射源是指用于医学影像学、肿瘤治疗和其他医疗目的的射线产生设备,其中包括X射线设备、核医学设备和放射治疗设备等。
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放射源使用许可:医疗机构需要获得相关机构的放射源使用许可证,才能使用医用放射源进行诊断和治疗。
2. 安全培训和教育:医疗机构需要定期对医疗人员进行放射源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他们了解放射源的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
3. 工作场所监测:医疗机构需要定期对医用放射源使用区域进行辐射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安全标准。
4. 防护设施和设备:医疗机构需要配备辐射防护设施和设备,如防护屏幕、防护墙壁等,同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5. 放射源应急预案:医疗机构需要制定放射源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放射事故和紧急情况。
6. 辐射剂量管理:医疗机构需要对医疗人员和患者的接受辐射剂量进行监测和管理,确保不超过相关的安全限制。
7. 放射源废物处理:医疗机构需要制定放射源废物的处理方案,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和处置。
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及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医用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并保护医疗人员和患者的健康。
这些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医用放射源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辐射风险,并遵循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GB-Z-135-2002密封γ 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
前言本标准第4~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W5180-1999同时废止。
为了加强密封γ放射源的贮存、应用和运输过程中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使我国常用各类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设计与制造系列化、范围化和标准化,并符合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在对我国密封γ放射源及其应用装置的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有关源容器的卫生防护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有关资料,起草了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宗西源、邓大平、孙作忠、邱玉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container of sealed γ radiationsourceGBZ135-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一般要求、放射防护要求和作为运输容器或兼作工作贮源器的附加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活度与能量的密封γ放射源的一般贮存、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与使用,也适用于γ辐射应用装置配套使用的工作贮源器的设计、制造与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9706.13 医用电气设备第二部分:遥控自动驱动式7射线后装设备安全专用要求(idt IEC 601-2-17:1989)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T14058 γ射线探伤机GB16351 医用γ射线远距治疗设备放射卫生防护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GBZ 114-2002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前言本标准第4~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冶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l6354-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志林。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using sealed radioactive sourceGBZ114-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使用密封放射源(以下简称密封源)的一般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7×104~3.7×1012Bq(μCi~hCi)量级密封源。
本标准不适用于仪器校准源、医用密封源及玻璃容器封装的密封源;本标准亦不适用于中子密封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GB4076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密封(放射)源sealed radioactive扔urces密封在包壳或紧密覆盖层内的放射源,这种包壳或覆盖层具有足够的强度使之在设计的使用条件和正常磨损下,不会有放射性物质泄漏出来。
3.2 防护容器protective container能屏蔽(或减弱)密封源辐射,使容器外部的泄漏辐射水平满足相应标准的任何一种容器。
根据其功能不同,防护容器可分为贮存容器、运输容器和工作容器。
4 对密封源的防护要求4.1 密封源必须符合GB4075和GB4076的要求。
密封放射源的监管要求(ⅳ、ⅴ类放射源)
密封放射源的监管要求(Ⅳ、Ⅴ类放射源)1、从事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必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方可开展工作。
2、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3、凡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没有依法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的,必须在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
4、辐射工作单位应签订辐射安全责任书,单位法人为第一责任人。
5、放射源异地使用应填写《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报环保部门备案。
6、辐射工作单位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辐射工作单位至少有1名具有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兼职,并需用文件形式明确其管理职责。
7、所有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8、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管理档案,记载放射源的核素名称、出厂时间和活度、标号、编码、来源和去向等事项。
9、辐射工作单位必须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等。
放射源固定使用可以不要使用登记制度。
10、辐射工作单位必须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1、要建立健全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的放射源登记规章制度并设有台帐。
12、辐射工作单位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3、辐射工作单位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于变化之日起20日内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变更。
14、闲置或者废弃放射源,应按照购买时签订的回收合同及时送贮。
凭回收或收贮证明办理废旧放射源回收送贮备案手续。
15、辐射工作单位应建立安全隐患整改记录档案,编制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当地环保部门。
16、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贮存室,贮存设备可配备贮源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是指在放射性物质使用、储存、处理或输运过程中维护操作人员和公众安全的基本要求。
以下是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的要点:
1. 辐射剂量限制:限制操作人员及公众每年接收的有效剂量以控制辐射危害。
2. 个人辐射剂量监测:操作人员及公众个体剂量被监测以识别存在的辐射风险。
3. 辐射源和放射性物质分类:分类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以确定其采取的辐射保护措施。
4. 辐射防护设施: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储存、处理或输运过程中,需要实施辐射防护设施措施以限制人员暴露。
5. 辐射工作安全措施:对操作人员实施辐射工作安全措施,包括防护装备的使用、操作规程和操作程序。
6. 应急放射卫生防护:制定应急计划,包括事故的预警、应急处置和疏散。
7. 辐射监测和记录:监测辐射源和放射性物质的辐射水平,并记录监测结果,以便将来进行广泛的评估和分析。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是保障人员和公众安全的重要措施,应全面实施。
放射防护卫生标准
放射防护卫生标准GBZ128-2002 GB5294-2001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GB6566-2000 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代替GB6566-1986)GB8279-2001GBZ130-2002 医用X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医用χ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8921-1988 磷肥放射性镭-226限量卫生标准GB8922-1988GBZ142-2002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放射卫生防护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9662-1988GBZ113-2002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GB11712-1989GBZ/T 144-2002 用于X、r线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因子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11713-1989 用于半导体r谱分析低比活度r放射性样品的标准方法GB11743-1989 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r能谱分析方法GB14882-19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标准GB14883-1994 食品中放射性卫生检验GB/T16135-1995GBZ/T 151-2002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GB/T16136-1995GBZ/T 152-2002 r远距治疗室设计的防护要求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GB/T16137-1995 X线诊断中受检者器官剂量的估算方法GB/T16138-1995GBZ/T 153-2002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GB/T16139-1995 用于中子辐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T16140-1995 水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GB/T16141-1995 放射性核素的a能谱分析方法GB/T16142-1995 不同年龄公众成员放射性核素的年摄入量限值GB/T16143-1995 建筑物表面氡析出率的活性炭测量方法GB/T16144-1995 GBZ/T 154-2002 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GB/T16145-1995 生物样品中放射性核素的g能谱分析方法GB/T16146-1995 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GB/T16147-1995GBZ/T 155-2002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GB16348-1996 X线诊断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49-1996 育龄妇女和孕妇的X线检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0-1996 儿童X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1-1996 医用r-射线远距治疗设备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2-1996 一次性医疗用品r射线辐射灭菌标准GB16353-1996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4-1996GBZ114-2002 使用密封放射源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16355-1996GBZ115-2002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放射防护标准χ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防护标准GB16356-1996GBZ116-2002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16357-1996GBZ117-2002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工业χ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16358-1996GBZ118-2002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GB16359-1996GBZ119-2002 放射性发光涂料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GB16360-1996GBZ120-2002 临床核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5—19961主题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5—19961主题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55—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X射线衍射仪和X射线荧光分析仪的放射防护标准和放射防护安全操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X射线衍射仪和X射线荧光分析仪的生产和使用。
2 引用标准GB 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GB 4076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GB 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ZBY 226 X射线衍射仪技术条件3 术语3.1 X 射线衍射仪和X射线荧光分析仪 X,ray diffraction equipment and X,ray fluorescence analysis equ1pmentX 射线衍射仪利用X射线轰击样品,测量所产生的衍射X射线强度的空间分布,以确定样品的微观结构的仪器。
X射线荧光分析仪利用射线轰击样品,测量所产生的特征X射线,以确定样品中元素的种类与含量的仪器。
以下把X射线衍射仪和X射线荧光分析仪统称为分析仪。
3.2 闭束型分析仪和敞束型分析仪 enclosed,beam analytical equipment and open,beam analytical equip,ment闭束型分析仪以结构上能防止人体的任何部分进入有用线束区域为特征的分析仪。
敞束型分析仪结构上不完全符合闭束型分析仪特征的分析仪,操作人员的某部分身体有可能意外地进入有用线束区域。
3.3 射线源 radiation source本标准中,射线源特指X射线管或能使样品受激后发出特征X射线的密封型放射性核素源(以下简称密封型源)。
3.4 联锁装置 interlocking device分析仪的一种安全控制装置,当其中相关的组件动作时可以发出警告信号,或能够阻止分析仪进入使用状态,或使正在工作的分析仪立即关停。
3.5 有用线束 primary radiation来自射线源并通过窗、光栏或准直器射出的待用射线束。
放射卫生标准一览表
2002年放射卫生标准一览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部分,74项)一.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与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对照表),共43项GBZ 113-2002 ( GB 9662-88)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GBZ 114-2002 (GB 16354-1996 )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Z 115-2002 (GB 16355-1996) Χ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GBZ 116-2002 (GB 16356-1996)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Z 117-2002 (GB 16357-1996) 工业Χ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 118-2002 (GB 16358-1996)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GBZ 119-2002 (GB 16359-1996) 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GBZ 120-2002 (GB 16360-1996 )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GBZ 121-2002 (GB 16364-1996 )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 122-2002 (GB 16365-1996)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卫生防护标准GBZ 123-2002 (GB 16366-1996 )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4-2002 (GB 16367-1996 ) 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5-2002 (GB 16368-1996)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6-2002 (GB 16369-1996 )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GBZ 127-2002 (GB 17060-1997 ) Χ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GBZ 128-2002 (GB 5294-2001)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29-2002 新发布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30-2002 (GB 8279-2001) 医用Χ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 131-2002 (GB 18464-2001 ) 医用Χ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 132-2002 (GB 18465-2001 ) 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 133-2002 ( WS 2-1996 )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GBZ 134-2002 (WS 179-1999 )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 135-2002 (WS 180-1999) 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GBZ 136-2002 (WS 181-1999) 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生防护标准GBZ 137-2002 (WS/T 85-1999)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 138-2002 (WS/T 190-1999 ) 医用Χ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 139-2002 新发布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40-2002 新发布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GBZ 141-2002 新发布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GBZ 142-2002 (GB 8922-88 )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Z 143-2002 新发布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T 144-2002 (GB 11712-89) 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Z/T 145-2002 新发布个人胶片剂量计GBZ/T 146-2002 新发布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GBZ/T 147-2002 (GB 16363-1996) Χ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GBZ/T 148-2002 新发布用于中子测井的CR39中子剂量计的个人剂量监测方法GBZ/T 149-2002 (WS/T 74-1996)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GBZ/T 150-2002 (GB/T 17150-1997) 工业Χ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T 151-2002 (GB/T 16135-1995)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计原则GBZ/T 152-2002 (GB/T 16136-1995) 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GBZ/T 153-2002 (GB/T 16138-1995)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GBZ/T 154-2002 (GB/T 16144-1995) 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GBZ/T 155-2002 (GB/T 16147-1995)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量方法二.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共31项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肤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代替GB 4792-84和GB8703-88) 注:2002-10-08批准,2003-04-01实施,目前尚未印刷出版。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器、贮源箱、治疗室和实施敷贴治疗时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以及放射防护检测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皮肤和眼科疾病等采用密封型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器进行敷贴治疗的实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4安全标志GB4075密封放射源分级GB4076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敷贴治疗applicator therapy选择适当的放射性核素面状源作为敷贴器覆盖在患者病变部位的表面,照射一定时间,达到治疗目的的接触放射治疗方法。
3.2放射性核素敷贴器radionuclide applicator将一定活度与能量的放射性核素,通过一定的方式密封起来,制成具有不同形状和面积的面状源,作为敷贴治疗用的放射源,简称敷贴器或敷贴源。
3.3贮源箱source storage chest存放放射性核素敷贴器并具有防火防盗和防辐射性能的容器。
包括供运输用的贮源器和在治疗室内存放敷贴源的贮源箱。
3.4 源面吸收剂量率source surface absorbed dose rate由放射性核素敷贴器内的片状放射源在整个敷贴器有效面积的表面产生的空气吸收剂量率(mGy.min-1)。
4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器的卫生防护要求4.1 放射性核素应选用半衰期较长、β射线能量较高,不伴生γ辐射或仅伴生低能γ辐射的放射性核素,例如90Sr-90Y和32P敷贴器,其特性见附录A(规范性附录)。
4.2 放射性核素敷贴器必须具有生产厂家或制作者的说明书及检验合格证书,并应有生产批号和检验证书号。
说明书应载明敷贴器编号、核素名称及化学符号、辐射类型及能量、放射性活度、源面照射剂量率、表面放射性污染与泄漏检测、检测日期、使用须知和生产单位名称。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gauges containing sealedradioactive sourceGBZ125-2002前言本标准第4~7章和附录A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68-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时进。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产、使用含密封放射源(以下简称密封源)的检测仪表(简称检测仪表)的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含密封源强度测量型检测仪表。
本标准不适用于GB13367《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规定豁免范围内的检测仪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GB4076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13367 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GB14052 安装在设备上的同位素仪表的辐射安全性能要求3 术语和定义3.1 源容器放置密封源使其处于正确的几何位置,并提供足够的屏蔽防护,以使周围辐射水平低于规定值的容器。
源容器上还可设置控制有用线束通和断的源闸以及辐射状态指示器等。
3.2 有用线束通过源容器的窗、光栏、圆锥孔或其他形状准直器件的辐射。
3.3 含密封源强度测量型检测仪表通过探测有、无待测物时粒子注量的变化或探测粒子与物质相互作用所产生的次级粒子的注量来检测有关量的一种仪表,如料位计、厚度计、密度计、湿度计、核子皮带秤等。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GBZ121-2002
3.3 贮源器 store container 贮存后装治疗用放射源的容器。包括供运 输(或暂存)放射治疗源用的运输贮源器和供 或暂存) 后装机配套用的工作贮源器。 3.4 施源器 radiation sources applicator 预先放入人体腔、管道或组织间,供放射 源驻留或运动,并实施治疗的特殊容器,又 称施治器。例如针、管或具有其他特殊形状 的施源器。
后装γ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 防护标准 GBZ121GBZ121-2002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王树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下称" 本标准规定了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下称"后 装放疗")设备、放射治疗室和实施后装放射 装放疗")设备、放射治疗室和实施后装放射 治疗的防护要求与设备的检测。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密封γ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密封γ源后装技术进行 近距离放射治疗的实践。
4 后装放射治疗设备的防护要求
4.1 放射源 4.1.1 后装放射治疗用γ放射源,必须符合GB4076的规定。 后装放射治疗用γ放射源,必须符合GB4076的规定。 4.1.2 放射源必须有生产厂家提供的说明书及检验证书。说 明书应载明放射源编号、核素名称、化学符号、等效活度、 表面污染与泄漏检测日期和生产单位名称等。 4.1.3 放射源使用前必须有法定计量机构认可的参考点空气 比释动能率,其总不确定度不大于±5%。 比释动能率,其总不确定度不大于±5%。 4.1.4 放射源的更换必须由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放射防 护人员监督下进行。 4.1.5 放射源的运输必须符合GB11806的规定。 放射源的运输必须符合GB11806的规定。
b)后装治疗机控制台的源位指示、声光报警、剂 b)后装治疗机控制台的源位指示、声光报警、剂 量监测、监视器、对讲机和计时器运行功能的检 验; c)放射源参考点空气比释动能率的测量; c)放射源参考点空气比释动能率的测量; d)放射源在传输系统及施源器内的运动状态(驻 d)放射源在传输系统及施源器内的运动状态( 留、步进与振荡)与返回贮源器的功能检验; 留、步进与振荡)与返回贮源器的功能检验; e)放射源从贮源器至施源器内预定位置传输时 e)放射源从贮源器至施源器内预定位置传输时 间的测定; 间的测定; f)后装治疗机控制计时器的误差检验; f)后装治疗机控制计时器的误差检验; 注:选择5个预调照射时间(不小于最大可预调值 选择5个预调照射时间( 的1%),分别测定、计算每个预调时间的实际持续 1%),分别测定、计算每个预调时间的实际持续 时间的平均百分误差,再计算出5 时间的平均百分误差,再计算出5个预调照射时间 的平均百分误差的平均值。
密封放射源防护制度
密封放射源防护制度为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保证放射检测装置的安全准确运行,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使用密封放射源检测装置前,必须向上级环保部门提出许可证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领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2、建立放射防护责任制,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
3、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监测和健康的规定,对已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环保部门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4、密封放射源安装处必须悬挂辐射防护标志并划定相应辐射区辐射区域严禁非放射人员长时间停留或进行其他工作。
5、为了辐射操作人员的人身健康和安全,集团公司设源单位按照环保部门要求,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服、个人剂量报警仪、环境辐射检测仪、长柄操作工具等,仪器、护品做到专人专用,并定期对辐射检测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出现质量问题及时找厂家维修或更换,严禁带病作业。
6、辐射工作人员在进行密封放射源维护和检修操作时,必须先检查各项防护措施是否完好、仪器是否工作正常。
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
7、对密封放射源进行任何作业时,除了划定辐射区、工作区以外,要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防止非专业人员的误入,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另外辐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单独操作,必须设有专人监护。
8、密封放射源投产过程后,严禁在放射源容器上方及附近进行电焊、重型吊装等工作,防止对放射源工作容器意外的损伤,造成放射性泄漏和污染。
9、辐射操作人员定期对密封放射源进行周围环境辐射的检测,如有特殊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另外集团公司至少每年二次对下属设源子公司,密封放射源设备防护性能及安全设施进行检验,如有发现污染和泄漏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同时上报环保部门,并作详细记录检验结果,妥善保管归档。
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
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前言本标准第4~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W5180-1999同时废止。
为了加强密封γ放射源的贮存、应用和运输过程中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使我国常用各类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设计与制造系列化、范围化和标准化,并符合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在对我国密封γ放射源及其应用装置的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有关源容器的卫生防护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有关资料,起草了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宗西源、邓大平、孙作忠、邱玉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container of sealed γ radiation sourceGBZ135-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一般要求、放射防护要求和作为运输容器或兼作工作贮源器的附加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活度与能量的密封γ放射源的一般贮存、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与使用,也适用于γ辐射应用装置配套使用的工作贮源器的设计、制造与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9706.13 医用电气设备第二部分:遥控自动驱动式7射线后装设备安全专用要求(idt IEC 601-2-17:1989)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T14058 γ射线探伤机GB16351 医用γ射线远距治疗设备放射卫生防护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前言本标准第4~7章和附录A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68-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时进。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gauges containing sealed radioactive sourceGBZ125-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产、使用含密封放射源(以下简称密封源)的检测仪表(简称检测仪表)的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含密封源强度测量型检测仪表。
本标准不适用于GB13367《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规定豁免范围内的检测仪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GB4076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13367 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GB14052 安装在设备上的同位素仪表的辐射安全性能要求3 术语和定义3.1 源容器放置密封源使其处于正确的几何位置,并提供足够的屏蔽防护,以使周围辐射水平低于规定值的容器。
源容器上还可设置控制有用线束通和断的源闸以及辐射状态指示器等。
3.2 有用线束通过源容器的窗、光栏、圆锥孔或其他形状准直器件的辐射。
b)对散射式仪表,在有待测物的条件下检测。
检测点应包括:附录A所示位置;预计剂量较高的位置;人员停留时间长的位置等。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前言本标准第4~7章和附录A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68-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时进。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gauges containing sealed radioactive sourceGBZ125-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产、使用含密封放射源(以下简称密封源)的检测仪表(简称检测仪表)的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含密封源强度测量型检测仪表。
本标准不适用于GB13367《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规定豁免范围内的检测仪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GB4076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13367 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GB14052 安装在设备上的同位素仪表的辐射安全性能要求3 术语和定义3.1 源容器放置密封源使其处于正确的几何位置,并提供足够的屏蔽防护,以使周围辐射水平低于规定值的容器。
源容器上还可设置控制有用线束通和断的源闸以及辐射状态指示器等。
3.2 有用线束通过源容器的窗、光栏、圆锥孔或其他形状准直器件的辐射。
b)对散射式仪表,在有待测物的条件下检测。
检测点应包括:附录A所示位置;预计剂量较高的位置;人员停留时间长的位置等。
后装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概要
4 后装放射治疗设备的防护要求4.1 放射源 4.1.1 后装放射治疗用γ放射源,必须符合GB4076的规定。 4.1.2 放射源必须有生产厂家提供的说明书及检验证书。说 明书应载明放射源编号、核素名称、化学符号、等效活度、 表面污染与泄漏检测日期和生产单位名称等。 4.1.3 放射源使用前必须有法定计量机构认可的参考点空气 比释动能率,其总不确定度不大于±5%。 4.1.4 放射源的更换必须由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放射防 护人员监督下进行。 4.1.5 放射源的运输必须符合GB11806的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后装技术 afterloading techniques 预先在病人需要治疗的部位正确地放置施源器, 然后采用自动或手动控制,将贮源器内放射源输 入施源器内实施治疗的技术。 3.2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 γ radiation source afterloading brachytherapy 采用后装技术,依照临床要求,使γ放射源在人 体自然腔、管道或组织间驻留而达到预定的剂量 及其分布的一种放射治疗手段。
3.3 贮源器 store container 贮存后装治疗用放射源的容器。包括供运 输(或暂存)放射治疗源用的运输贮源器和供 后装机配套用的工作贮源器。 3.4 施源器 radiation sources applicator 预先放入人体腔、管道或组织间,供放射 源驻留或运动,并实施治疗的特殊容器,又 称施治器。例如针、管或具有其他特殊形状 的施源器。
g)γ辐射剂量监测仪表的校验; h)放射源的表面污染及泄漏,施源器、治疗床等设备的 表面污染检测; i)放射源在施源器内驻留位置的偏差检验; j)治疗室及其周围环境中辐射水平的测量。 7.2 定期检测 使用中的治疗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测,检测项目及周期 如下: 7.1条中a)、c)、f)g)、h)项每年一次;7.1条中e)、f)、i)每月 一次;7.1条中b)、d)每日一次。 当其中任一项怀疑有损坏或发生障碍及其他问题时,应 随时进行检测。 7.3 换源检测后装治疗机每次更换放射源后,对7.1条中a)、 c)、h)、i)、j)分别进行检测一次。 7.4 衰变校正放射源的有效活度及参考点空气比释动能率 192Ir每次照射前一次;60Co每月一次,137Cs每半年一次。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汇总
6 密封源贮存
6.1 根据密封源类型、数量及总活度,应分别设计安全可 靠的贮源室、贮源柜、贮源箱等相应的专用贮源设 备。 6.2 贮源室必须符合防护屏蔽设计要求,确保周围环境安 全,贮源室应有专人管理。 6.3 有些贮源室须建造贮源坑,根据存放密封源的最大设 计容量确定贮源坑的防护设施,贮源坑应保持干燥。 6.4 贮源室应设置醒目的"电离辐射"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 入。 6.5 贮源室应有足够的使用面积,便于密封源存取;并应保 持良好的通风和照明。 6.6 贮源室以及贮源柜、箱等均应有防火、防水、防爆、 防腐蚀与防盗等安全设施。
7 密封源运输
7.1 密封源运输应遵守GB11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 输规定。 7.2 密封源运输车辆不得混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7.3 密封源运输车辆必须具备防止密封源丢失、颠 翻散落或被盗等安全设施。 7.4 密封源到货后,使用部门必须进行包装箱表面 污染辐射水平及剂量率监测,核对检测结果与供 货单位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书是否相符。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 标准 GBZ114-2002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王树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密封放射源(以下简称密 封源)的一般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7×104~ 3.7×1012Bq(μCi~hCi)量级密封源。 本标准不适用于仪器校准源、医用密封 源及玻璃容器封装的密封源;本标准亦不适 用于中子密封源。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密封(放射)源 sealed radioactive扔urces 密封在包壳或紧密覆盖层内的放射源,这种包 壳或覆盖层具有足够的强度使之在设计的使用条 件和正常磨损下,不会有放射性物质泄漏出来。 3.2 防护容器 protective container 能屏蔽(或减弱)密封源辐射,使容器外部的泄漏 辐射水平满足相应标准的任何一种容器。根据其 功能不同,防护容器可分为贮存容器、运输容器 和工作容器。
核医学放射源的防护与保安
核医学放射源的防护与保安核医学开放性工作场所的放射源种类包括:密封放射源、放射性药物、放射性废物等。
一、放射源的防护(一)密封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1.密封源包括固化在仪器内及可移动的密封源。
2.密封源应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证》规定的种类、剂量范围,经国家环保部门备案批准后,方可购买、使用密封源,严禁超许可证范围使用。
3.放射源使用由专人负责,严格落实密封源使用人员的防护与安全责任制,每年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4.密封源的防护与安全由科室辐射安全小组的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检查,负责含源仪器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以及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监督管理。
5.定期检查科室落实核医学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含源设备和放射源库进行安全检测、监测和检查;并定期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购买密封源时,必须要求F家提供密封源的技术指标和产品说明,安全、防护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并备有设备性能规格和操作及维修说明书,特别应备有防护与安全说明书。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酶含源仪器不得购置、使用。
7.密封源中的放射源始终处于受控制保护状态,防止被盗和损坏。
不得未经审批私自转让、转移给无许可证单位使用;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应定期进行盘存,确认它们处于安全可控状态,并按规定检查辐射防护和保安现状。
定期对含源仪器工作场所和放射源储存场所、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8.配备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9.密封源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分开储存,定期检查,保持储存场存储设备、报警装置韵完好性。
取用密封源应有两人在场,使用前后进行台账登记。
10.严格执行密封源储存库存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账目清楚、相符,记录完整。
11.采购密封源时,与厂家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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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14-2002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前言
本标准第4~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冶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l6354-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志林。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using sealed radioactive source
GBZ114-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密封放射源(以下简称密封源)的一般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7×104~3.7×1012Bq(μCi~hCi)量级密封源。
本标准不适用于仪器校准源、医用密封源及玻璃容器封装的密封源;本标准亦不适用于中子密封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
GB4076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
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密封(放射)源sealed radioactive扔urces
密封在包壳或紧密覆盖层内的放射源,这种包壳或覆盖层具有足够的强度使之在设计的使用条件和正常磨损下,不会有放射性物质泄漏出来。
3.2 防护容器protective container
能屏蔽(或减弱)密封源辐射,使容器外部的泄漏辐射水平满足相应标准的任何一种容器。
根据其功能不同,防护容器可分为贮存容器、运输容器和工作容器。
4 对密封源的防护要求
4.1 密封源必须符合GB4075和GB4076的要求。
4.2 密封源出厂前或失窃后追回时应进行活度检验、泄漏检验与表面放射性沾污检验。
4.3 密封源检验合格证书、到货登记以及发放、转证等有关资料应与密封源同时长期保存,并定期核查。
5 对防护容器的要求
5.1 贮存容器和运输容器必须便于密封源的取放。
5.2 运输容器要便于搬运,并应设有能证明确实未被开启的"铅封"之类标志物。
5.3 工作容器应标明编号、型号、核素名称、活度、辐射类型、制造厂家、出厂日期及醒目的"电离辐射"标志
5.4 当密封源处于贮存位置时,应根据不同使用条件和环境,确定工作容器附近相应的剂量当量率限值,保证周围人员的受照剂量不超过相应的年剂量限值要求。
5.5 工作容器必须具备源位指示器,明确显示密封源处于贮存位置或工作位置。
5.6 工作容器必须设有防止密封源脱落或被无关人员打开的特殊结构。
6 密封源贮存
6.1 根据密封源类型、数量及总活度,应分别设计安全可靠的贮源室、贮源柜、贮源箱等相应的专用贮源设备。
6.2 贮源室必须符合防护屏蔽设计要求,确保周围环境安全,贮源室应有专人管理。
6.3 有些贮源室须建造贮源坑,根据存放密封源的最大设计容量确定贮源坑的防护设施,贮源坑应保持干燥。
6.4 贮源室应设置醒目的"电离辐射"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6.5 贮源室应有足够的使用面积,便于密封源存取;并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和照明。
6.6 贮源室以及贮源柜、箱等均应有防火、防水、防爆、防腐蚀与防盗等安全设施。
7 密封源运输
7.1 密封源运输应遵守GB11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7.2 密封源运输车辆不得混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7.3 密封源运输车辆必须具备防止密封源丢失、颠翻散落或被盗等安全设施。
7.4 密封源到货后,使用部门必须进行包装箱表面污染辐射水平及剂量率监测,核对检测结果与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书是否相符。
8 操作要求
8.1 密封源操作和管理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辐射防护的职业卫生培训,掌握一定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并经考核合格。
8.2 操作人员应根据密封源的数量和活度,按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充分考虑时间、距离、屏蔽设施等因素,采取各种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使受照剂量控制在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
8.3 用人单位对可能发生的密封源事故应有预防和应急救援措施。
8.4 操作密封源应根据其类型和活度,使用相应的工具和屏蔽设施。
8.5 密封源更换容器时,应有专业防护人员负责现场操作剂量监测。
8.6 密封源装置野外作业时,在有用线束投照方向应提供一定范围的控制区。
8.7 用人单位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密封源设备防护性能及安全设施检验,如发现污染或泄漏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详细记录检验结果,妥善保管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