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问题解读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de44d96168884868662d6e8.png)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第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问题解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问题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bea59602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f5.png)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问题解读《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问题解读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布制定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将于2016年3月1日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办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通过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三)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执行。
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如何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四)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五)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六)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办法》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规定了哪些义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除了履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一般义务外,还要履行以下义务:(一)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5dbafec767ec102de3bd89dc.png)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为贯彻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全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近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粤食药监办食农〔2016〕2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相关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明晰化一是明晰了食用农产品与食品的监管边界。
明确“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出来的产品,按食品管理,如大米、茶叶等”。
二是明晰了监管范围划分。
从具体监管对象、与农业部门的分工,到销售者对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责任,“三剂”物质残留,肉类、豆芽等特殊品种的监管都进行了细致的划分与规定。
三是明晰了具有可追溯性的市场准入要求。
明确了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需提供的可追溯证明材料,明确了几类特殊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交的具体合格证明文件。
结合本省实际,加快推行市场准入制度,既明确了对于规模较小的食品店、便利店、零售经营者等,可以采取粘贴票据等形式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又明确了批发市场销售凭证可作为零售市场、超市、便利店等其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及酒楼、学校、生产者的购货凭证,从市场销售的源头规范可追溯凭证。
二、监管要求统一化一是采集信息规范化。
制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信息报送表》、《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基本信息表》、《贮存服务提供者信息报送表》,为建立健全全省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数据库提供了采集主体基础数据的标准与规范,在无许可条件下摸清监管底数,实施动态监管。
二是主体责任表格化。
制定《市场开办者日常检查表》、《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记录登记表》、《贮存服务提供者贮存食用农产品信息登记表》和《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凭证》,将监管对象的主体责任表格化,既有利于监管对象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又帮助其抓住食品安全风险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6e44a34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0f.png)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对食品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农产品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食品安全和供给的,制定的监管规范。
本文将对《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包括目的、监督主体、监督范围、监督措施等。
一、目的《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大对食品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防范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食品农产品市场健康发展。
通过加强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农产品市场的质量和安全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食品农产品市场秩序。
二、监督主体《办法》规定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为监督主体,在食品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具备相关的监督执法能力,对食品农产品市场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三、监督范围《办法》明确了监督范围,包括食品农产品市场销售主体、销售行为、销售环节以及市场经营者等。
监督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督规定,对食品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确保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四、监督措施《办法》规定了监督措施,包括监督检查、抽检抽查、监督抽样等。
监督主体可以通过抽样检测、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食品农产品市场的销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销售者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五、处罚措施《办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出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对于涉及食品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主体还可以采取暂时关闭市场、暂时停业等临时管理措施。
六、加强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办法》还强调了加强监督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性。
监督主体应当不断提升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强对食品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督执法的效率和精准度。
七、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办法》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辨别能力,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8d3c684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ac.png)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销售、流通、仓储、运输和检验检测等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用于供人食用的各种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第二章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质量监督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单位及个人要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自行监督,确保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五条安全监督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单位及个人要定期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第六条管理制度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单位及个人应制定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订单管理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单位及个人应建立订单管理制度,确保订单及时准确,保证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能够及时送达并维护客户关系。
第八条应急处理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单位及个人要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当发现售出的食用农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检验检测管理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为确保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需要由专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第十条检验检测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执行国家有关食品检验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查,确保所检的食用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所检的食用农产品的检测结果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单位及个人提供检测报告,确保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章罚则第十二条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个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直至吊销有关营业执照。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生产企业要求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食用农产品,确保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c64ef4a9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109a370.png)
法规·解读Regulations 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继修订,对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新规定。
尤其是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提出建立实施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迫切需要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明确相应衔接要求。
同时,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涌现新模式,现有监管办法和工作举措与行业发展要求和监管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明显,有必要及时修订《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一)《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
(二)《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3月第1版),“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初加工产品,区别于经过加工已基本不能辨认其原有形态的“食品”或“产品”。
鱼干、菜干、果干等“干货”若仅经过简单晾晒,未经过其他加工工艺,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
三、《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一)衔接落实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落实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委托贮存和运输、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报告等规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ec5e236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40ecc5e.png)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方法食用农产品是指经过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后,供人们食用的农产品。
由于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关注的焦点,对食用农产品的需求与日俱增,然而市场上存在很多不合格或假冒伪劣的农产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国家的形象。
因此,对食用农产品市场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从监督管理、信息公示、执法制度等方面来探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方法。
一、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必需要加强,包括了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
要做好监管工作,必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食品安全宣扬对于消费者而言,食品安全意识的普及程度决议了他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
因此,要让消费者更加了解食品安全相关学问,加强各种食品安全宣扬活动,让人们学会正确辨别食品,提高对那些对人体有害的食品的认得,从而为食品安全筑起一道坚实的防线。
2、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该地区食品安全监管的规范管理和核查,削减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流通。
该体系应包括:(1)建立健全安全食品检验机构,加强检验检测本领,提高检验检测水平,较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安全需求。
(2)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的许可制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提高食品生产的质量和安全性。
(3)建立健全食品仓储、物流、销售环节的许可制度,严格掌控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
(4)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制,适时、有效地处理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
3、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对市场上流通的食品进行抽查检验,适时发觉和查处不法厂商和销售商,对浓度超标、含有有害物质的食品进行查处和销毁。
对于生产加工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档案,便于追踪产品来源,为食品质量的监管供给有力基础。
二、信息公示消费者需要有权知道他们正在购买的食品的来源以及生产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情况。
因此,通过加强信息公示,使消费者能够参加监管环节,并促使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对食品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0859725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bd.png)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为了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督管理办法,以确保食用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首先,针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所有销售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经营。
销售商必须取得相关的销售资质,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销售,并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追溯和档案管理,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以便在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召回和处理。
其次,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识制度。
销售商必须在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上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严禁销售过期、变质、掺假伪劣的食用农产品。
同时,销售商要对食用农产品的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全程监控,确保产品在销售过程中不受污染,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另外,监督管理部门还要求销售商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质量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销售商要定期对销售场所、设施设备进行卫生清洁消毒,确保销售环境卫生安全,杜绝因环境污染导致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最后,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销售商加强与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检验。
一旦发现质量安全问题,销售商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消费者公告,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总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监督管理部门将继续加大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监督力度,严格落实相关管理办法,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放心食用。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7139ed8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a2.png)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概述食用农产品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物品。
为了保障人们的健康和食品安全,我国出台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介绍和解析。
办法内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分为六章和30条。
下面是各章节的内容概述。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主要是对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定义解释、监督管理原则等进行了规定。
这一章的规定,为本办法的其他章节提供了基础。
第二章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管理第二章是眼下的主要问题,也是本办法的核心。
它规定了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生产加工管理、质量安全检测等方面的问题。
其中包括了生产加工公共卫生要求、原材料、辅料、添加剂的使用管理、标签的标注和保留等。
第三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第三章主要规定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具体包括了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测、包装、标签的标注和保留、销售场所卫生要求、食用储存要求等多个方面。
第四章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督管理本章规定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了农产品抽检制度、监督检查、风险分级管理等多个方面。
第五章管理措施第五章主要是对于本办法的实施程序,包括投诉举报、处罚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六章是本办法的附设条款,其中包括了本办法施行日期、食用农产品监管机构和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实施情况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此后,各地区、各级监管机构积极贯彻执行该法,持续加大对市场的监督力度。
总结《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
它为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维护人民健康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实施多年以来,该法不断完善,目前已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法律标准之一。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问题解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问题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956d34046edb6f1aff001f70.png)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问题解读2016年01月08日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布制定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将于2016年3月1日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办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通过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三)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执行。
二、《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含义是什么?《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三、《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怎样划分的?《办法》明确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并强化了属地监管责任,对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重点规定。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怎样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0486d98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32.png)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就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关于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
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三、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范围(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即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后的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的监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cb37d65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9f.png)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是指为了保障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安全和质量,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对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这项管理办法中的内容:
1. 市场准入规定: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的准入条件,包括销售场所的卫生条件、设施设备、人员素质等规定。
2. 销售许可制度:要求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需要获得许可证,符合相关要求才能从事销售活动。
3. 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准:制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包括食品安全指标、非法添加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等,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4. 生产许可要求:要求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企业和农户需要获得生产许可证,符合相关要求才能进行生产。
5. 抽检抽查措施: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抽检抽查制度,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6. 惩罚和处罚措施: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可能采取其他措施,如吊销销售许可证、暂停销售活动等。
7. 信息公开和消费者保护: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销售产品的质量信息、生产许可证明等,并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投诉权。
这些是可能包含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中的一些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根据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dcd9d8df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77.png)
⾷⽤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 ⾷⽤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农产品市场销售⾏为,加强⾷⽤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作。
省、⾃治区、直辖市⾷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政区域⾷⽤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作。
市、县级⾷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作。
第四条⾷⽤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健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场销售者履⾏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
⾷⽤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品安全追溯体系,利⽤信息化⼿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农产品信息。
第⼋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业协会和⾷⽤农产品相关⾏业协会应当加强⾏业⾃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法律义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ebe4ba2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a3.png)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食品市场销售和消费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
此法规对食用农产品的经销、贩卖、饲料生产单位、国家检验机构以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部门负有监管职责,严格实行上市前、上市后和上市期间三级检测制度,对涉及食用农产品的原料和加工品的生产、经销以及销售过程中采取严格的监督及法律追责,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消费者也有充分的权利,例如有权了解食品的原料、生产地、保质期等情况,不满意可要求退换货,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可主张损失赔偿等。
综上所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安全生产的严格监督,消费者也将得到充分的保障,有助于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的长期健康的发展。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https://img.taocdn.com/s3/m/608c9f34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1666510.png)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摘要: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现状与问题三、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四、如何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正文: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是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维护国家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生产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现状与问题目前,我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主要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渠道进行。
然而,在市场销售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执行不力等,这些问题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三、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为了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质量安全标准,并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了严格规定。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标准尚未得到有效实施,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依然存在。
四、如何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执法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2.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及时更新和完善相关标准,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3.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各环节质量安全。
4.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
5.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总之,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维护国家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14c2c7c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c3.png)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食用农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品类,其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着人们的健康。
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制定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二、市场销售主体的责任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主体,包括生产者、经营者、流通企业等。
其在食用农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 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并提供合格、安全的食用农产品;2.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销售真实、合法的食用农产品,并确保其质量、安全标准符合相关规定;3. 流通企业应当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质量合格,加强自身责任意识和安全管理措施。
三、市场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为了确保食用农产品在市场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主体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自我监督和内部管理,确保所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标准和质量要求;2.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公布;3. 加强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信息公示,提供透明度,让消费者了解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信息;4. 建立完善的市场销售追溯制度,追踪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全过程,以便在发生问题时能够及时追责;5.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主体应当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质量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
四、市场销售的质量和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 食用农产品应当严格按照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2. 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如微生物限量、重金属含量等;3. 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真实的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消费者有权知情;4. 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的包装、标识要求进行销售,包装和标识应当清晰明确;5. 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质量检验要求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d8fc578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75.png)
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场上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场上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创办人应当依法对入驻的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销售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的发起人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和披露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的企业家和卖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保荐人的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经营者的义务第九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创办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问题解读2016年01月08日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布制定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将于2016年3月1日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办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通过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三)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执行。
二、《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含义是什么?《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三、《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怎样划分的?《办法》明确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并强化了属地监管责任,对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重点规定。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怎样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四)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五)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六)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五、《办法》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规定了哪些义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除了履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一般义务外,还要履行以下义务:(一)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二)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三)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
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
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四)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六、《办法》对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是怎样规定的?(一)规定市场准入的条件。
《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等集中交易市场,必须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必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二)对肉类和进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做了重点规定。
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三)对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准入做了专门规定。
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销售,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准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七、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具体指哪些文件?(一)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
(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三)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五)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八、《办法》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销售和贮存场所、设施设备有哪些要求?(一)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二)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
(三)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四)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九、哪些属于《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办法》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十、《办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怎样规定的?(一)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二)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三)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四)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五)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企业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十一、《办法》对贮存、运输食用农产品有哪些要求?(一)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二)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
(三)销售者运输食用农产品,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十二、《办法》对贮存服务提供者贮存食用农产品有哪些要求?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二)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
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办法》对销售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用农产品有哪些要求?(一)销售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二)承运人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履行相关食品安全义务。
十四、《办法》对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有哪些要求?(一)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
(二)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三)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