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价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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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

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

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作者:于淋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7期摘要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之一。

从理论研究来看,目前主要存在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程序本位主义理论,经济效益程序主义理论四种主流理论。

在我国的现实实践中,目前绝对工具主义价值主张占主导。

根据国际趋势和我国的现实需要,我国刑事诉讼应该进一步趋向相对工具主义价值理论。

关键词价值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22-02价值,是指主客体关系之间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本来是一个经济学概念,目前已拓展到文化、宗教、法律等各个领域。

就法律而言,也有其价值追求,比如公平、正义、秩序、自由等。

作为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刑事诉讼也有其价值体系。

一、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目前而言,对刑事诉讼的价值,学者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可归纳为三种:其一,从刑事诉讼的社会效益和外在价值出发,将其定义为刑事诉讼活动通过满足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而对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价值内容主要包括秩序、公正和效益等。

其二,从刑事诉讼在运作程序中要实现的伦理目标出发,将其定义为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一项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其内容涵盖内在价值、外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等多个层面。

其三,综合上述观点,将刑事诉讼的价值界定为刑事诉讼本身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通过诉讼活动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要和需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比较而言,第一种观点明显忽视了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第二种观点虽然包涵了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但有将刑事诉讼价值主观化之嫌。

因此,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因其囊括了刑事诉讼价值的诸多特点和要素。

一是承认主观性。

无论如何,虽然法律的制定修改有其必须的程序,不能任意执行、修改,但是法律究其本质而言是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形式。

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

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
主 观化 之嫌 。因此 , 笔者 比较 赞 同第 三种 观点 , 因其囊 括 了刑事 的专制 主义 的 出现 。 诉讼 价值 的诸多 特 点和要 素 。

( 二) 相 对 工具主 义理论
是承 认主 观性 。 无 论如何 , 虽然 法律 的制 定修 改有其 必须
代表 任务 是美 国学者 德沃金 。 从程 序工 具论 的立场 出发 , 其
价 值等 多个层 面 。其三 , 综 合上 述观 点 , 将刑 事诉讼 的价 值 界定 序 法 的最终 有用 性要 取决 于实 体法 的有 用性 。刑 事诉讼 程序 只
为 刑事诉讼 本身 固有 的、 不依赖 于刑事 诉讼主 体及其 需要而 独立 是 用 以实现 刑事 诉讼 实体 法的 目标 的工 具和 手段 。这 种理 论强 但 是忽视 了程 序 自 存 在的 , 能够 通过 诉讼活动 对 国家社会 和所有 公民的合 理需 要和 调 了程序 对实 现刑 事实体 法方面 的重 要 作用, 需求 的满足 具有积 极意 义 的一种特 性 。 身独立 的内在价值 , 将实施 刑事实体法 作为刑 事诉讼 的唯一价 值,


但 大方 向是不 变 的, 就 是限制 国家 机关 的权 力 以及保 障 当事
律 而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也有 其价 值追求 , 比如 公平 、 正 义、 秩序 、 自由等 。 作 为法 人 的合法 权 益 , 保 证侦 查审判 的合 法正 当性 。
律 体系 不可 或缺 的一部 分 , 刑 事诉 讼也有 其价 值体 系 。
2 0 1 3 ・9 ( 下)
试 论刑事诉讼 的价值
于淋 淋
摘 要 刑 事诉讼 的 价值是 刑事 诉讼 的基本 范畴 之一 。从 理论 研 究来看 , 目 前 主要 存在 绝对 工具主 义程序 理论 , 相 对工具 主义程 序理 论 , 程序本 位主 义理 论 , 经济 效益程 序主 义理论 四种 主流理 论 。在 我 国的现 实实践 中, 目前 绝对 工具主 义价值 主 张 占主 导。根 据 国际趋 势和我 国的现 实需要 , 我 国刑事诉 讼应 该进 一步趋 向相 对工 具主 义价值 理论 。 关键 词 价值 刑事 诉讼 作者 简介 : 于淋 淋 , 上 海 师范大 学法政 学 院 2 0 1 2级法律 硕 士 , 研 究方 向 : 行政 法 。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5 文 献标 识码 : A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诉讼价值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诉讼价值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等。

秩序价值:(1)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2)惩治犯罪活动的本身应当是有序的;(3)应当严格依刑事程序法办事。

公正价值:是诸价值的核心。

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前文已述,此不赘述。

效益价值:注意效益与效率的区别,刑事诉讼效益既包括效率,还包括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三大价值之间的关系:三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

片面地只追求三大价值中任一价值都会造成诉讼不公和冤狱。

三大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的,只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就可以实现秩序、公正和效益,这就是刑事诉讼法自身的独立价值,不需要依赖于刑法而实现。

同时,刑事诉讼法也具有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功能,这是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

【例题多选题】关于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2-64)A.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B.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C.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D.效率越高,越有利于秩序的实现[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

选项A.B正确。

刑事诉讼秩序价值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是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其二是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

选项C正确。

维护社会秩序还表现为对社会及其成员的安全的追求。

这不仅需要控制社会暴力冲突,还需要防止政府及其官员滥用权力而使社会成员没有安全保障。

因此,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选项D错误。

在刑事诉讼中,效率在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上才有意义。

如果公正不存在,也就无所谓效率的问题了。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当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在刑事司法中,应当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而不能草率办案,损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的价值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的价值

究 的不 断 深 入 , 们 必 须 认 识 到刑 事诉 讼 价 值 主 体 除 了 国 我 家 、 会 之 外 , 必 须 从 理 论 外 延 上 扩 大 到 刑 事 犯 罪 嫌 疑 社 还
人 、 告人 、 害人 、 被 被 自诉 人 、 带 民事 诉 讼 的 原 告 、 附 附带 民
事诉讼被告、 人、 定人员 、 证 鉴 翻译 人 员 、 护人 、 定 代 理 辩 法 人 、 讼 代 理 人 等 等 。 至 包 括 广 大 的 人 民 群众 , 正 实 现 诉 甚 真 切 实 在 立 法 和 司法 实 践 中保 障 这些 价 值 主 体 的人 权 。 二 、 国 刑 事 诉 讼价 值 的 内容 : 我
长 期 以来 , 国诉 讼 法 学 界 认 为刑 事诉 讼 价 值 的 主 体 我 只 能 是 “ 家 和 社 会 ” 刑 事 诉 讼 价 值 是 对 国家 和 社 会 具 国 即
有 的效 用 和 意 义 ,如 陈 光 中 教授 曾于 1 9 9 3年 给 刑 事 诉 讼 价 值 下 了这 样 一 个 定 义 : 刑 事 诉 讼 价 值 是 指 刑 事 诉 讼 活 “ 动 通 过 满 足 社 会 及 其 成 员 的需 要 而 对 国 家 和 社 会 所 具 有 的 效 用 和 意 义 。 尽 管 以后有 不少 学 者 们 对 此 提 出质 疑 , ” 如 宋 英 辉 博 士 在 其 专 著 《 事 诉 讼 目的 论 》 刑 中写 道 :所 谓 刑 “ 事诉 讼 法 律 价值 , 指 刑 事诉 讼 立 法 及 其 实施 能 够 满 足 国 是 家 、 会 及 其 一 般 成 员 的 特 定 需 要 而 对 国家 、 会 及 一 般 社 社
分 复 杂 , 能简 单 给 予 定 论 , 过 分 夸 大 工 具 性 价 值 的 理 不 在 念支 配下 , 司法 机 关 在 处 理 刑 事 案 件 过 程 中 , 过 多 地 注 会 重究 明 实 体 真 实 , 意违 反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 常 引 发 如 刑 任 经 讯逼 供、 供 、 诱 超期 羁 押 、 用 强 制 措 施 , 夺 和 限 制 当 事 滥 剥 人 的 诉讼 权利 等 司法 权 的 滥 用 。 我们 认 为 刑事 诉 讼 的工 具 性 价 值 与 自身 价值 没 有 对 立 和 冲 突 , 正 发 挥 工 具 性 价 值 真 与 自身 价值 内容 的 相 互 补 充 , 互 依 存 才 能 使 我 国 刑 事 诉 相 讼 价 值 真 正 趋 于均 衡 , 实 体 , 程 序 的 刑 事 观 念 才 能 有 重 轻 效地 得 到 纠正 。 三 、 国 刑 事 诉讼 价 值 的 目标 : 我 当 前 ,许 多 学 者 中 提 出 了 一 系 列 刑 事 诉 讼 价 值 的 目

刑事诉讼的价值

刑事诉讼的价值

刑事诉讼的价值价值(value),相当于法语中的valeur,德语中的wert.根据马克思的考据,价值一词源于梵文wal,在梵文中的wal的含义是“用堤围住,加固,保护”。

根据次中解释,后来有派生出了,引申出了更为广泛的含义或者派生出了同一类型的形容词,如梵文中wer引申为“尊敬,敬仰”和“喜爱,珍爱”的意思,有其引申出的形容词wertas是“优秀的,可敬的”,(1)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价值最早的含义就是一种受到人们尊重,敬仰喜爱的并加以保护的东西。

即一种‘善’“善”是伦理学的一个主要的概念,以至于人们称伦理学是关于善的学问。

而伦理学又是价值哲学的渊源之一。

苏格拉底的一个主要的命题就是:美德就是知识。

这里的美德就是价值的一种最早的表现形式。

后来柏拉图在承继苏格拉底的伦理学思想的基础上提出里“善”的理念,他认为:每一种技术都有自己的善,对于不同的人来说,又有不同的美德。

但在这一切“善”之上,还有一个最高的绝对的“善”,即善的理念,他提出了“智慧,勇敢,节制,公正、”四个德目,笔者认为只有“公正”才是可以称为是一种至善的理念。

刑事诉讼,是一种程序,一种具体的技术操作。

用柏拉图的话就是说具有自己的善,即自己独立的内在价值。

在研究价值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程序这一个概念加以分析,因为刑事诉讼就是一种程序,他们之间具有许多的相通的地方。

“程序”,一词究竟起源于何时,至今没有人来考证,在《法学大词典》,《中国大百科(法学卷)》和《牛津法律大辞典》等工具书都没有对其做单独的解释。

但是我们却在现实中时刻使用它,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学者研究上的缺陷。

笔者认为,在现代程序的概念和古代使用的“程式”的概念是一致的。

“程式”即“规程,法式”,尚君书定分:‘主法令之吏有迁徙物故,辄使学读法令所谓,为之程式,使日数而知法令之所谓。

’宋书何承天传安边论:‘诸所深仗,并加雕镌,别早程式。

若有遗蔟之刃及私为盗窃者,皆可立验,于事为长。

刑事诉讼价值评论(共15页)

刑事诉讼价值评论(共15页)

刑事诉讼价值评(Ping)论我国目(Mu)前两种主流的刑事诉讼价值不雅——“目的价值不雅〞和“过(Guo)程价值不雅〞,都存在着必然的理论瑕疵。

从价值的一般涵义出发,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是一个多层次、有布局的统一体,它涵括了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两个子系统。

目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致力实现的社会(Hui)抱负和终极目标,具体而言是指自由和秩序的价值布局。

而形式价值那(Na)么是指刑事诉讼本身在组织布局上的形式合理性,即刑事诉讼程序必需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科学性。

「关键词」价值;刑事诉讼;目的;过程;形式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在法制开展的现代化进程中,中国成为了一个后进国家。

整个二十世纪的历史,对于中国来说,就是不竭探索现代化开展路径、致力寻求国家现代化的历史。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说,实现现代化就是要成立与现代文化、不雅念相适应的政治和经济制度。

从历史的经验来看,市民社会的法治化是国家现代化的根底和前提。

因此,建构一个公正、高效的现代司法制度是实现国家现代化开展的当务之急。

自八十年代中期启动司法鼎新以来,中国的司法鼎新已经历时十年。

司法鼎新始自刑事审判方式的鼎新,刑事司法鼎新也一直是我国司法鼎新任务的重中之重。

刑事诉讼程序鼎新的底子目标是在我国成立一个公正、科学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

然而,从道理上阐发,具体的技术体系离不开价值体系的指导,在特定的社会情境中,一项制度的变化往往需要以特订价值不雅的型塑为前提,因此,要在我国成立现代刑事诉讼制度,首先必需树立现代的刑事诉讼价值不雅。

然而,持久以来,我国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缺乏深入研究,理论根底仍显薄弱。

本文从价值的一般涵义出发,对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进行了从头梳理,检讨了我国目前通行的两种刑事诉讼价值不雅——“目的价值不雅〞和“过程价值不雅〞,并提出了成立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相结合的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理论建议。

一、导(Dao)言:价值的一般涵义与意义从发生学的意义上说,价值这个遍及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发生的。

试论刑事诉讼价值平衡

试论刑事诉讼价值平衡

利益 、 区利 益 的纷繁交 织 , 社 利益 主体 多元化 的发 展 趋势对 利益 的最 大化及 其 冲突与 平衡 提 出了制度 化
的要求 。另 外 , 为 公共 利 益 守 护 者 和社 会 利 益 保 作 护神 的现代 国家在 运用 法律 这一社 会控 制手 段 时呈 现 出两 种面孔 : 期 望公 权 力 的行 使 能够 为 社 会 带 既 来 秩序 , 又惧怕 公 权力 的肆 意 导 致对 公 民权 利 的 但 践 踏 ; 期望 通过 权利 的行 使 最 大 限度 地 制 约 公权 既 力的不 当行使 和滥 用 , 又担 心 正 当程 序 的运 行 阻却 了公权力 的正 常 行 使 。然 而 , 律 实践 并 非 是 简单 法 的法律规 则 的演绎 推 理 和 法律 概 念 的计算 , 不是 也 纯粹 的利 益交换 和成 本 收益分 析 。诉 讼 实践要 在刑
法基 础
是对 国家所代表 的集 体 民众 的利益 的侵犯 。这 种传 统刑事诉讼 司法模 式 强调 国家权 威 为 中心 , 赋予 并 国家抽象利 益 以优 先 地位 , 事诉 讼 模式 更 多地 呈 刑 现 出国家 和犯罪人 的二 元 对立 形 态 , 核 心价 值 在 其
于通过惩罚犯 罪维护社 会秩序 和校正社会 行为规 则 以体 现社会正 义 。报应 主义和 功利主义 的刑罚理论
河 南省 政 法 管理 干部 学 院 学报
2 1 第 1 ( 第 18期 ) 00年 期 总 1
试 论 刑 事 诉 讼价 值 平衡
程 荣斌 侯 东亮
( 、. 12 中国人 民大 学 法 学 院 , 北京 10 7 ) 082
பைடு நூலகம்

要 : 事诉讼 价值 平衡 是建 立在 主 体性 哲 学基 础 上 的 平衡 , 序 正 义 为诉 讼 价 值 平衡 的程 序 法基 刑 程

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

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
1.一个基本判断:1979年刑诉法是一部超职权主义诉
讼结构的刑诉法典,1996年刑诉法职权主义因素有所弱化, 但依然是具有浓厚职权主义因素的刑诉法典。
2.实证分析
裁判 (1)“正三角结构” 控诉 辩护
控诉
(2)“倒三角结构” 辩护
裁判
(3)“线形结构” 国家 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
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
知识结构: 一、刑事诉讼价值 二、刑事诉讼目的 三、刑事诉讼阶段 四、刑事诉讼结构 五、刑事诉讼主体 第四章内容 六、刑事诉讼职能 七、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八、刑事诉讼客体 省略内容 九、刑事诉讼行为
何谓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其实就是刑事诉讼法学 中的一系列最基本概念,但是作为刑事诉讼基本理 论范畴的概念,既不同于一般的刑事诉讼法学概念, 也不同于作为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基本构成要素的法 律概念,它具有丰富的思想含量,具有较强的理论 抽象性和思想凝聚力,并从较高的理论层次上对刑 事诉讼活动的规律和基本观念进行了概括和总结。
二、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
(一)含义——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
(二)内容
1.惩罚犯罪(控制犯罪)
(1)必要性:是国家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保护公众利益 的需要。 (2)实现手段: 第一、以国家的名义建立强大的侦控力量; 第二、通过制定法律赋予侦控方各种权力; 第三、通过财政预算提供充足的物力和财力保证。
一、刑事诉讼价值
(一)含义——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
够满足国家、社会和一般成员特定需要而对国家、 社会和一般成员所具有的效用以及刑事诉讼程序本 身所具有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刑事诉讼程序的有用性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构造及价值追求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构造及价值追求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构造及价值追求内容摘要:本文引入价值追求的概念,重新界定刑诉构造的定义以及通过对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和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的刑诉构造比较,分析归纳我国刑诉的构造。

同时,本文还探讨了我国刑诉的价值追求。

然后,用人类刑诉发展的规律评价我国的刑诉制度,并一反法学界的流行观点,提出我国应建立以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并贯彻无罪推定与言词、直接原则的刑事程序。

关键词:刑诉构造,刑诉目的,刑诉的价值追求引言刑事诉讼的构造与价值追求,这两者中偏废任何一方的作法,都是令人遗憾的,甚至可以说,不仅限制了一篇学术论文的成就,而且从法理上讲也是不科学的。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的构造及价值追求是一个非常令人激动的时代话题,然而却很有必要诉诸冷静的理性和深邃的历史眼光。

本文试图通过从分析我国刑诉的构造类型及价值追求,揭示人类刑诉发展的规律。

一我国学者虽然在诉讼构造研究上刚刚起步,但由于研究特点人们常常从概念的研究开始。

刑事诉讼构造,又称刑诉形式、刑诉模式、刑诉结构。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概念有个发展过程。

八十年代中后期,有专门论述诉讼构造的论文认为:“刑事诉讼刑式,是指进行刑事诉讼的采用的诉讼形式,具体说,就是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及相互关系。

u陈光中主编《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中的定义非常简明:”诉讼程序的基本结构,是指诉讼主要参与者的组成、诉讼地位和诉讼的基本形式。

“v而陈光中的学生李心鉴认为:”刑事诉讼构造是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w张旭教授编著《新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一书中指出:”所谓刑事诉讼模式,就是指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体现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基本法律地位和基本法律关系的,并按特定程序和规则处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方式。

“x从上述概念表述中,可以看出我国刑诉构造定义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直到李心鉴提出刑诉构造是控、辩、裁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才把握住了构造的核心问题。

第二讲: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

第二讲: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
刑事诉讼内在价值:判断诉讼程序自身是 否公正、是否合理的价值标准。
(二)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主要学说
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 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 程序本位主义理论 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
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
核心观点:刑事诉讼程序只是用以实现某种特定外在目的 的工具和手段,这种外在目的就是刑事实体法。
现某一目的的必要或充分的手段,那么它就有价值。
第二个层面:内在价值(目的价值)。某一事物自身所拥有的独
立的内在优秀品质。
刑事诉讼的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既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在具 体实施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又是 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刑事诉讼程序自身是 否正当、是否合理的价值标准。
刑事诉讼外在价值:判断诉讼程序的实施 在形成公正的裁判结果方面是否有用和有 效的价值标准。
日本刑事诉讼目的论
三足鼎立 (1)实体真实论:强调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
查明实体真实,正确适用刑事实体法; (2)实体真实、正当程序并重论; (3)正当程序论: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只有
一个,即确保刑事诉讼法得到公正的实施, 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得到保 障。
宋英辉:《刑事诉讼法目的论》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惩罚犯 罪和保障人权应当并重。不宜 确立某一方面的绝对优越地位 ,但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应 当适当强调加强人权保障。
最低限度公正标准
(5)程序自治原则
法官的裁判应从法庭审判过程中形成,审判程序在产生裁 判结果方面具有唯一的决定性作用。
要求: 1、裁决须产生于法庭审判活动全部结束之后,而不能产 生与审判开始之前或审判正在进行过程中; 2、裁决须建立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问题所形成的理性认识基础之上,而不是法官在审判活动之 外所产生的预断、偏见或传闻的基础上; 3、法官的裁判需以各方程序参与者在庭审过程中所提出的 有效意见、主张和证据为根据,而不能任意地将一方或多方 参与者的观点和论据排除于定案根据之外。

刑事诉讼法学试题

刑事诉讼法学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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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刑事诉讼法学试题的全部内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试题请将所有答案标明题号,写在答题纸上,试题纸上请勿答题。

严禁在答题纸上留下姓名、考号等任何标记,否则该卷无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1、审判管辖2、间接证据3、审判监督程序4、辩诉交易5、复奏二、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1. 什么是“当事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哪些人属于当事人?2.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拘留的条件、拘留的对象和拘留的时限作了必要的修改,请说明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3.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中,哪些属于刑诉法的特有原则?4。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回避的条件和适用回避的人员是如何规定的?三、区别下列各组概念(每小题15分,共30分)1、上诉、抗诉、申诉2、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拘留,请说明这三种拘留的区别。

四、论述题(要求有分析,有层次地展开论述,20分)我国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审判方式做了一系列重要的修改,概况说明修改的主要内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8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试题请将所有答案标明题号,写在答题纸上,试题纸上请勿答题.严禁在答题纸上留下姓名、考号等任何标记,否则该卷无效.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1、回避2、传来证据3、两审终审制4、当事人主义5、神明裁判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2、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是如何规定的?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不起诉,请说明这三种不起诉分别适用于什么情形.三、区别下列各组概念(每小题15分,共30分)1、传唤、拘传、拘留2、二审、再审、提审四、论述题(要求有分析,有层次地展开论述,20分)(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试题请将所有答案标明题号,写在答题纸上,试题纸上请勿答题.严禁在答题纸上留下姓名、考号等任何标记,否则该卷无效。

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公正与效率

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公正与效率

郝东升
( 白求恩 军 医学院 河 北石 家庄 008 ) 50 1
我 国刑事 诉 讼法 第一 条 规 定 了刑 事诉 讼 法 的 目 的 ,即保 证 刑 法 的正 确 实施 。 罚犯 罪 , 护 人 民 , 障 国 家安 全 和 社 会公 惩 保 保 共安 全 , 维护 社会 主 义社 会秩 序 ; 二 条 , 定 了其 任 务 , 第 规 即保 证 准确 、 时地 查 明犯 罪事 实 , 确 应 用法 律 , 罚犯 罪 分 子 , 障 及 正 惩 保 无罪 的人 不 受刑 事追 究 , 育公 民 自觉 遵守 法 律 , 教 积极 同犯 罪 行 为作 斗 争 , 以维 护社 会 主 义 法 制 , 护公 民的 人 身 权利 、 保 财产 权 利、 民主权 利和 其他 权利 , 障社会 主 义建设 事 业的顺 利 进行 。 保 由此 , 国刑 事诉 讼 的基本 理念 是惩 罚 犯 罪和保 障人 权 。惩 我 罚犯 罪是 对 国家 刑罚 权 的赋 予 ,保 障人 权 是对 国家 刑罚 权 的规 制 。惩罚 犯罪 与保 障 人权 应 当并 重 , 不能 偏 重其 一 , 不 能 以 而 更 牺 牲 某一 方面 为代 价 片面 追 求某 一 种 目的 。这 是 因 为只 强调 追 究犯 罪 , 视保 障人 权。 必违 反程 序 , 成较 高 的错 案率 。 忽 势 造 最终 既不 能保 障人 权 , 之 只 强调 保 障 人权 , 视 追究 犯 罪 , 必 放 反 忽 势 纵 犯 罪 , 会成 员的人 权也 得 不到 保 障 。只 有将 两 者结 合 起 来 , 社 才符 合刑 事诉 讼 的 内在规 律 ,才能 正 确指 导 司 法 工作 人 员进 行 刑 事 诉讼 活动 , 护 国家 的长 治久 安 。 除此 之外 , 了更 好地 实 维 为 现 惩 罚犯 罪和 保 障人 权 的 目的 ,贯彻 刑事 诉 讼 始终 的另 外两 个 基 本价值 是 。 公正 与效 率 。

浅谈刑事诉讼的价值

浅谈刑事诉讼的价值

浅谈刑事诉讼的价值牛颐媛【摘要】制定法律要实现规范行为的目的,体现一定的价值.刑事诉讼的价值主要是通过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来表现的.刑事诉讼中有多元利益主体,不同主体有不同价值追求.同时,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不同阶段中,其价值追求也是不同的.【期刊名称】《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年(卷),期】2011(023)001【总页数】3页(P44-46)【关键词】刑事诉讼;价值;实体;程序【作者】牛颐媛【作者单位】太原科技大学,山西,太原,03002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一、刑事诉讼价值的定位刑事诉讼的价值不同于哲学上或经济学上的价值。

刑事诉讼的价值有三种基本含义:一是价值观念,也就是存在于某些人或某一社会之中的法律价值理念;二是为人们所接受的一些基本的法律评价标准;三是值得人们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

围绕以上三点,许多学者对刑事诉讼的价值有不同的看法,但大致上都脱离不了实体与程序两大块。

从程序工具说的角度来看,刑事诉讼的价值是指能满足人们需要的品质,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要将刑事实体法的规定付诸于实践,相对于实体法而言,是一种手段,评价刑事诉讼的价值的标准是实体法是否能够实现,及实现的程度。

从程序本位主义来看,刑事诉讼的价值从本质上讲是实施该种手段过程中体现的精神和实行的意义。

评价程序的唯一价值标准是程序本身是否具有一些内在的品质,而不是程序作为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的有用性。

程序更重视的是过程价值,刑事诉讼法就是要用法律来规范程序行为,它的目标是使所有受程序结果影响的人受到其应得的公正待遇,只有从正当程序中产生的结果才最大可能是正确的,而从非正当程序中产生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不能视为正确[1]。

英国学者达夫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程序自身的公正性就意味着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在我国,重权力而轻权利、重实体而轻程序、重结果而轻过程、重实质而轻形式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应该及时有效地改变这种现状。

刑诉--浅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刑诉--浅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刑诉--浅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浅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我国的司法体制一般认为属大陆法系,由于诉讼过程强调司法机关的作用和活动积极性、广泛性,所以被认为是职权主义模式。

但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模式,它更突出法官在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官指挥、控制着整个审判进程,拥有充分的自由和充足的诉讼手段去查明事实,惩罚犯罪。

也有人认为是一种强职权主义模式。

我们说,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司法体制,与其历史、文化、传统有关。

在历史上,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一直推行中央集权制度,由于缺乏产生集团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的历史条件,因此在意识形态上,一方面,上帝与世界的关系是与世俗的统治相对应;另一方面,上帝被称为“天”,与世界浑然一体。

这样的宗教经验,只能产生出道法自然“的观念;只能产生出侍奉权力的律令,而不能产生出控制权力的法体系。

因此,在诉讼中,压制或者忽视程序的价值,司法官的任务是获取口供,对他的要求不是忠实于程序,而是所谓”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明察秋毫的手腕。

他既不受程序的约束,当然也不受程序的保护,而必须对决定负全部责任。

这种责任负荷太重,而又不存在审判权的相克问题,因此他的行为方式必然倾向于早请示、晚汇报,以转嫁或减轻翻案的责任风险。

长期的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决定了视审判为行政的一个环节的观念,审判程序必然按照行政原理设计。

因此,对刑事诉讼实行纠问式,一方面司法被视为国家一种行政权力,司法机关与涉诉公民之间处于一种行政上的垂直关系。

国家赋予司法官员广泛而独断的司法权力,对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则严加限制,使被告人处于被处置的客体地位。

另一方面,对司法权力的行使缺乏监督控制,导致权力失控和滥用。

司法官员滥施淫威,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和要求经常被忽视,其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这种强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衍生强烈的报应刑、惩罚刑。

这种为我国社会长期信奉的观念认为,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

这一追求惩罚和控制犯罪的传统价值观念与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价值取向便不谋而合。

刑事诉讼价值之界定

刑事诉讼价值之界定

我 们对法 律 的思考 转 变为语 言 ,也 无 法 以一种 可 理
解 的方 式把这 些思 考 传 达给他 人 。如果 我们 试 图完
全否弃 概念 , 么整 个 法律 大 厦将化 为 灰烬 。 聃 那 ”
收稿 日期 : 0 6—0 20 3一O l
作者 简介 :曾友祥 ( 9 3一) 男 , 16 , 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法学硕 士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博 士生 ,主要从 事刑 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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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第 8卷 第 3朗
20 年 6月 06 J u n lo o t i a U n v r iy o c ol y o r a f S u h Ch n i e st fTe hn og
的概念 却缺 乏 系统 的 界 定 ,这 无 疑 是 个 重 大缺 陷 。 “ 念乃 是解决 法 律 问 题 所 必需 的和 必 不可 少 的 工 概 具 。没有 限定 严格 的 专 门概念 ,我 们 便不 能清 楚 地 和理 性地 思考 法律 问 题 。没 有概 念 ,我们 便无 法 将
在 价 值 和外 在 价 值 构 成 ,内在 价 值 由刑 事 诉 讼 权 利 和刑 事诉 讼 义 务 构 成 , 在价 值 由 实 现 刑 法 目的 价 值 和 妨 碍 刑 外
法 目的 价 值 构 成 。
关键词 : 事诉讼 法 ;刑事诉讼价值 ;需要 ; 刑 利益 ;刑法 目的
中 图分 类 号 :D 7 F3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9— 5 X( 06 O 02 O 10 0 5 2 0 )3— 0 9一 6

了刑事 诉讼 价值理 论 的专 门研 究 ,尤 其 是在 美 国和

法律知识思考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

法律知识思考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

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思考【摘要】刑事诉讼价值,在现代法治理论上一般认为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是根本,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功利性质的工具性价值却成为刑事诉讼价值的主导,理论和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缺口。

立足于我国现实社会的复杂现状,我们应该对于刑事诉讼价值取向重新进行思考:纯粹的工具性价值理念已经逐渐被抛弃,但是一味的主张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保障性价值在现阶段的中国社会同样没有市场,必须充分重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复杂现状。

具体思路是,通过制度设计全面“修正”工具性价值理念,赋予辩护人以“实质辩护权”来推动刑事诉讼价值理念向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方向转变。

一、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的一般性分析1、刑事诉讼价值的一般性分析对于刑事诉讼的价值的界定,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指“通过满足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而对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其内容包括秩序、公正和效益。

有学者对这种观点进一步补充,“刑事诉讼价值的外延,法学界争论很大,但是一般都认为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率和人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诉讼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也是刑事诉讼程序在其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伦理目标”,其内容包括外在价值、内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

对于刑事诉讼价值的界定,笔者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将刑事诉讼价值分为内在价值、外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实际上是对刑事诉讼价值的重复认定,因为刑事诉讼价值内在根本的东西包括了所谓的经济效益价值。

而且,这种观点将刑事诉讼价值看成人的一种伦理评价标准或伦理目标,这是将客体价值主观化的倾向,实为不妥。

梳理第一种观点可以发现,刑事诉讼价值基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具性价值,即利用刑事诉讼程序“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借以实现国家的刑权力;二是保障性价值,即刑事诉讼不仅仅是被害人的大宪章,而且也是保护被告人不受除国家授予刑权机能机关追究责任的保护伞,要求刑权既有机关遵守刑事诉讼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论刑事诉讼价值

论刑事诉讼价值
条文 中 , 至成 为 刑事 诉讼 的 基本 原则 , 接指 导着 甚 直
值应 该包 括三 大 主要 内容 , 即工 具性 价值 、 济性 价 经 值 和独立 性价值 。 ]
刑事 诉讼 的 工具性 价值 , 指 在法律 领域 内 , 是 刑
事诉 讼法 律 制度及 其贯 彻 实 施 对 刑 法 、 宪法 等 的实
体、 客体 都包 含着 诸 多 不 同的 内 在 因 素 , 、 体 关 主 客
系 也纷繁 复杂 、 种多 样 , 就决 定 了价 值不 可 能是 多 这

元的 、 一 的和单 层 的存 在 , 单 而应该 是 一个包 含 着
或社会 力量 ) 需要 的社会 关 系和社 会 秩 序的 工具 。 所
林 五 星
( 作 师 范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政 史 法 律 系 , 南 焦 作 4 4 0 ) 焦 河 5 10
摘 要 : 刑事 诉讼 价 值 应 该 包 括 三 大 主 要 内容 , 工 具 性 价 值 、 济 性 价 值 和 独 立 性 价 值 。 其 中 , 具 性 价 值 是 刑 即 经 工
法律具 有 鲜 明阶级 性 、 国家 意 志性 、 在强 制性 和 强 外
多 元化 内容 、 样 性 形 式 和 多 层 次 结 构 的 复 杂 体 多 系 ] 。刑 事诉讼 的价 值 也 不 能 例 外 , 不 同 社 会 领 在 域 的特定 对象 化 活动 中 , 刑事 诉 讼 也 就 具 有 了不 同 的价值 。刑事 诉讼 价 值 , 是指 刑 事诉 讼 法 律 制 度 及 其 贯彻 实施 在不 同 社会 领域 的 、 定 的对 象 化 活 动 特 中所具 有 的价值 。概括 地 说 , 们认 为 刑 事 诉 讼 价 我

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论文摘要:目前关于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学说、理论颇多,但基本的分歧在于是否承认刑事诉讼程序有自己的独立价值。

长期在我国占统治地位的是“工具主义”论。

人们想当然的认为程序法是实体法的附庸,把刑事诉讼程序看作是实现实体刑法的手段或工具。

在此,我认为研究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对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是十分重要的,以及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也是不可言喻的。

因此如何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成为我们实现理论创新和司法正义目标迫在眉睫的任务。

关键词:价值、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程序正义一、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的概述(一)、关于价值的的一般理解关于什么是价值,在理论上存在许多不大一致的理解。

价值一词意义丰富,内容却含混, 人们理解不一样。

价值一词源于经济学中,其含义为:一是指交换价值一一事物所含的劳动量。

二是使用价值一一事物的有用性。

后来运用到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法学、历史学等学科中,具有多种含义。

但我认为都与经济学中的原始含义分不开,所以其价值分析一般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层面上展开。

(二)、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的概念刑事诉讼程序价值是指刑事诉讼本身所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并且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它包括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

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具有的公正性、民主性、人道性、合理性和效益性的优秀品质。

①刑事诉讼程序外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具有满足刑事诉讼主体的合理需求、实现各主体所追求的刑事诉讼目的的积极意义。

②二、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的理论学说(一)、国外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理论学说1工具主义理论(1)绝对工具主义理论陈瑞华教授认为,所谓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实际上是一种把程序的工具性和手段性强调到极端所形成的程序价值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刑事审判程序只是用来以实现某种特定外在目的的工具与手段,这种外在目的就是刑事实体法的目标。

浅论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浅论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诉讼价值具 有客观性 。 这种观点的唯一不足是没有 凸显 当事
点。 ( ) 二 刑事诉讼价值与刑事程序价值辨析 。 “ 刑事诉讼价值 ” 刑事程序价值” 与“ 是两个不 同的概念 , 二者有联系 . 有共同点 , 内容上也有着很 大的区别 。 在 刑 事诉 讼价值 ,在狭 义上仅仅是指作 为解决社会 冲突
陈 岚
( 武汉大学 法学院 , 湖北 武汉 4 0 7 3 02)
摘要 : 刑事诉讼 目的和刑事诉讼 价值是刑 事诉讼理论的两大基 本范畴 , 对二者的研 究有 着重 大的理论和 实践意 义。 正义、 和效率是刑事诉讼 的价值 目 , 秩序 标 三者相互依存 、 相互冲突, 刑事诉讼只能追求总体 价值上的平衡 。 刑事
( 犯罪 ) 之一种方法 的刑事诉讼活动能够满足国家 、 社会和诉
人 的价值 主体地位 , 管如此 , 观点仍然不失 为通说 的观 确保人类 社会的和谐 与有 序 ,所以正义又是法律 的内在 价 尽 该
值, 是法律 的灵魂 。然而 , 正义有着普洛透斯般 的面孔 , 在不 同时代 、 不同思想家的认识论 中变换着不 同的面孔。 自 理
种社会实在 . 人们对于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刑事诉讼 活动可
能作 出正 当性的评价 , 但不应该提 出合理性的要求。在现代
( 刑事诉讼价值 的概念 。 一)
意义 上 , 人们对 于刑 事诉 讼活动有着公正性 的需要 , 也有着
理” 的观点至少是不够周延的。
我 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刑事诉讼价值 。 始于上个世 纪八 效率 的需 求 . 因而 . 将刑事诉讼价值 的 目标定位于 “ 当、 正 合 十年代。 目 , 国学术界关 于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有着许 前 我
自上个世纪末期以来 , 国刑事诉讼 法学界开始了刑事 价值哲学为理论根据 , 我 在下述方 面值得商榷 : 其一 , 刑事诉讼 诉讼基本范畴的研究 。 这种研究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从

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及其关系

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及其关系

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及其关系作者:曲沿威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8期摘要:由于诉讼的内容与形式不尽相同,所以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

这里,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拥有其本身的价值与目的。

刑事诉讼的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其“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要和要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而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国家根据刑事诉讼的主体的“客观需要及其对刑事诉讼价值的认知所预先设计的、希望通过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而实现的理想的诉讼结果。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两方面进行阐述,让读者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

关键词:刑事诉讼;价值;目的;意义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不是彼此相互分离的,而是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刑事诉讼的价值产生的结果是刑事诉讼的目的。

反过来说,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刑事诉讼价值的一种体现方式。

不过,这两者又有相互区别的一面。

刑事诉讼的价值与刑事诉讼的目的相比较,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客观的,而其目的则是主观的。

因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一种对价值的认知的对象,而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人们进行诉讼活动的起始和终止。

刑事诉讼的公正性的追求,正是一种主管目标的体现。

对于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一直以来都是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问题,虽然问题由来已久,但是对于问题的争论却始终没有停止过。

很多刑事诉讼领域的学者对二者的理解大相径庭,有的甚至将二者糅合在一起。

这些笔者认为都不利于对刑事诉讼领域的发展的研究。

故根据笔者的理解,对二者加以区分、阐述。

首先,我们来看刑事诉讼的价值:价值,起源于经济,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领域的各种概念也开始不断延伸、影响到其他社会科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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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价值(一)
法律程序的变革,与诉讼价值的转变有关。

一般来说,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尤其是刑事审判制度,由于对诉讼价值观念不同,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不同,大致可以分为职权主义模式或当事人主义模式,前者适用大陆法系,后者适用英美法系。

所谓诉讼价值,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通常表现为利益观念,即主体对各种社会利益的判断、取舍。

其中,一种是安全利益,另一种是自由利益。

安全利益是指保障社会和社会的多数成员不受各种威胁行为之害,维护社会安全。

自由利益意味着社会成员自由于某种(或某些)限制,去做(或不做)某种事情。

⑴在司法实践中,安全利益主要通过追究和惩罚犯罪的积极活动予以保障,表现为社会性利益;自由利益则主要体现为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表现为社会一般成员的共同利益。

由于这种对各种社会利益的判断与取舍,形成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念,一种是犯罪控制观;另一种为正当程序观。

从现代各国的司法实践状况看,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犯罪控制观;英美法系则侧重正当程序观。

根据犯罪控制观,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强调安全利益,把程序纯粹看成实体法的“功利”的手段,如边沁所说的:“对于法的实体部分来说,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目的是社会最大多数成员的幸福的最大化。

而对于法的附属部分,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者说目的乃是最大限度地把实体法付诸实施。

”他把程序法称为“附属性的法”,认为离开实体法,程序法就不复存在了。

结果好什么都好,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应用到法律裁判的分析中。

⑵认为实体的正义是诉讼正义的核心内容和最终目的,所以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是刑事司法最基本的利益,自由利益的保护不应当妨碍打击犯罪。

因此,诉讼机制从发动到终结都实行职权主义,司法机关的能动性得到充分发挥,程序规则的限制很少,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置于相对次要的位置,司法机关拥有充分的自由、充足的诉讼手段去查明事实,调取证据以证明犯罪。

诉讼过程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求以有限的司法资源尽可能处理多的刑事案件,实现高的逮捕和有罪判决率。

在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上力求简化,注重司法机关的相互配合和发挥职能作用以利打击犯罪。

以一定的司法资源处理刑事案件的数量为直接目的和评价标准。

第二,主张有罪推定,司法人员的思维方式是以被告很有可能是有罪的理念下开展司法工作。

证据不够充分的疑案尽量不做无罪处理,力图查清客观事实。

第三,信任司法人员,减少对他们工作的限制条件,弱化程序规则。

一方面认为审判之外的非正式程序是发现事实真相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司法人员加快诉讼速度,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另一方面国家充分信任司法人员,赋予他们较大的权力,主张不必要以严格的程序束缚其办案行为,以免打击犯罪不力。

第四,在诉讼构造上强化刑事诉讼的惩罚功能,由此提高了惩罚的效率。

在诉讼中,将被告人作为诉讼客体,因此,被认为是犯罪的人逃脱法律制裁的可能性很小。

根据正当程序观,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当事人主义模式,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从保障自由利益出发,要求尽量不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个人权利,以诉讼程序的两造对抗实现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正当程序的中心含义是指:“任何权益受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有权获得法庭审判的机会,并且应被告知控诉的性质和理由,……合理的告知、获得庭审的机会以及提出主张和辩护等都体现在‘程序性正当’之中”。

认为正当程序不仅体现了公平、正义、合理等基本理念,而且更是正义对法律程序的要求。

因此,正当程序其实质就是以公正为价值取向。

⑷诉讼过程将审判程序公正与否,看作裁判公正的决定因素。

其一,法律赋予被告人对抗侦查的诉讼权利。

在弹劾式侦查方式下,针对讯问有沉默权,针对羁押有假释权,针对司法追究有请求律师协助权。

同时,加强法官对侦查的控制,对侦查活动严格控制,并提出许多具体规则,警方违反视为违法。

⑸其二,审判阶段大力强调控辩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的积极性、对抗性,主张法官以消极中立的姿态去主持审判进程。

一方面加强对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保护,视无律师参与的刑事诉讼为违法;另一方面是确立证据排除规则。

凡是违法取得的证据,即是真实,法庭也不能采用,对控方的举证活动提出相当高的要求。

其三,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
使被告人成为刑事诉讼的主体,享有同控诉方对等的诉讼地位。

在诉讼中,若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证明达不到法定的要求,则应判定被告人无罪,即对被告人作“疑罪从无”处理。

⑹作为审判者的法官、陪审团始终处居中地位,即不主动传唤证人,调取证据,也不询问被告人和证人、审查证据,对证人的交叉询问由双方承担。

法官的任务是斟酌、取舍控辩双方的诉讼主张及证据并作出法律评价,而不是亲自调查案件事实真相。

从价值观上看,究竟以哪种司法价值观为基础而建构的诉讼模式值得肯定,不能简单而论。

职权主义模式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发现客观真相,查获罪犯,注重诉讼效率,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强化安全利益,赋予司法机关较大的证明责任,认为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是刑事司法的基本功能,自由利益的保护不应妨碍打击犯罪;但在收集、提出和调查证据时,其价值取向具有单向性、利己性,由于法官在开庭前就研究起诉材料,法官容易受到有利于控方的影响,被告方提出的证据有可能被忽视,法官在裁判时一般很难做到不偏不倚。

而当事人主义模式注重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自由,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刑事审判以控、辩双方的积极活动为核心,案件的事实认定主要依赖于控、辩双方的举证调查。

但由于诉讼结局的利害与被告人相关,被告人往往会掩饰对己方不利的证据,而控方由于主、客观的各种因素,会出现举证不足的情况,而法官又无权主动收集和调查证据,面对这种情况,只能按疑罪从无原则裁判,这样有可能放纵犯罪;另外,证据的调查与法庭的质询本身技术性很强,控、辩双方的业务能力可能影响证据的调查和认定,有可能使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错误判断而作出不正确的裁判。

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看,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推行那种诉讼模式,与其历史、文化、传统和法律观念的价值取向有关,因此,每个国家都是根据自己的文化、传统、观念选择适合自己国情的诉讼模式。

随着世界文化的交流,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诉讼制度上相互借鉴,相互融合。

正如美国法学教授劳伦斯M佛里德曼所说的,现代运输和信息的奇迹以一种史无前例的方式把各种社会编织在一起,文化也越来越紧密地连在一起;那么不可避免,法律制度也应该是被连在一起的。

⑺由此可见,在价值利益上,安全保障利益与公民自由利益二者兼顾的诉讼模式和证明体系,应是刑事司法体制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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