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责任划分上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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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责任划分

国际多式联运责任划分

国际多式联运责任划分(一)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由于多式联运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货物交接界限,也从根本上改变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承运责任范围。

因此,原有的有关承运人的责任形式已不能满足其要求,随之新的责任形式不断形成,在目前的国际多式联运业务中,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主要有:1.统一责任制统一责任制(又称同一责任制)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有不分区段的统一原则责任,也就是说经营人在整个运输中都使用同一责任向货主负责。

即经营人对全程运输中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期交付负全部责任,无论事故责任是明显的还是隐蔽的;是发生在海运段,还是发生在内陆运输段,均按一个统一原则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统一按约定的限额进行赔偿。

但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已尽了最大努力仍无法避免的或确实证明是货主的故意行为过失等原因所造成的灭失损坏,经营人则可免责。

统一责任制是一种科学、合理、手续简化的责任制度。

但这种责任制对联运经营人来说责任负担较重,因此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采用还不够广泛。

2.网状责任制网状责任制(又称混合责任制)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承担的全部责任局限在各个运输部门规定的责任范围内,也就是由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而对货物的损害赔偿与统一责任制不同,它是按造成该货损的实际运输区段的责任限制予以赔偿,在各运输分段中作为依据的法律有:1)公路运输----根据《国际公路货运公约》或国内法;2)铁路运输----根据《国际铁路货运公约》或国内法;3)海上运输----根据《海牙规则》、国际公约或国内法4)航空运输----根据《华沙运输公约》或国内法。

网状责任制是介于全程运输负责制和分段负责制这两种负责制之间的一种责任制,故又称混合责任制。

也就是该责任制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而在赔偿限额方面则与区段运输形式下的分段负责制相同。

目前国际上多采用的就是网状责任制。

我国自“国际集装箱运输系统(多式联运)工业性试验”项目以来发展建立的多式联运责任制采用的也是网状责任制。

《国际多式联运》课件

《国际多式联运》课件

国际多式联运的优势
总结词
国际多式联运具有运输效率高、运输成本低、运输范围广等优势。
详细描述
国际多式联运采用多种运输方式结合的方式,可以减少中间环节和转运时间,提高运输效率。同时,多种运输方 式的联合使用可以降低单位运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此外,国际多式联运还可以覆盖广泛的运输范围,方便货 物的跨国运输,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国际多式联运》ppt课件
• 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 国际多式联运的运作模式 • 国际多式联运的流程与环节 • 国际多式联运的法规与标准 • 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趋势与挑战
01
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定义与特点
总结词
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种将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结合起来,实现货物跨国运输的运输方式。 它具有运输范围广、运输方式灵活、运输效率高等特点。
陆空联运
总结词
陆空联运是一种结合了陆地和航空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方式 。
详细描述
陆空联运通过陆地和航空运输的联合,实现了快速和高效的 货物运输。这种运输方式通常涉及将货物从起始地通过卡车 或火车运送到航空货站,然后装载到飞机上进行空中运输, 最后再通过卡车或火车运送到目的地。
陆路联运
总结词
陆路联运是一种仅通过陆地运输方式完成的多式联运方式。
详细描述பைடு நூலகம்
国际多式联运通常涉及多种运输方式,包括海运、陆运、空运等,可以根据货物的特性 、运输距离和运输需求选择最合适的运输方式。这种运输方式可以实现门到门的货物运 输,方便快捷,减少中间环节和转运时间,提高运输效率。同时,国际多式联运还可以
根据货物的特性和运输需求进行个性化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技术创新应用
信息技术、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 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得到广泛应用, 实现运输过程的智能化和可视化。

《国际多式联运》课件

《国际多式联运》课件

铁路பைடு நூலகம்输
在陆地上进行长距离货运,适 合跨国和跨大陆运输。
集装箱运输在国际多式联运中的地位
集装箱运输的标准化、高效性和安全性让其成为国际多式联运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国际多式联运的运输网络
国际多式联运运输网络由港口、物流中心、铁路、公路等组成,形成全球物流网。
国际多式联运的管理体系
1 供应链管理
国际多式联运中的信息化应用
信息化应用可以提高运输效率和运输过程的可视化,同时也能提供及时的货 物跟踪和运输数据分析。
2
发展
随着全球贸易的增长和物流技术的进步,国际多式联运得到了广泛推广和应用。
3
未来
随着全球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国际多式联运将继续发展并迎接新的挑战。
国际多式联运的意义和优势
提高效率
通过协同运输方式,减少货物转运时间和交付成 本。
增加灵活性
能根据不同的货物特点和运输需求选择最适合的 运输方式。
降低风险
《国际多式联运》PPT课 件
这份PPT课件将介绍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历程、意义、优势以及相关运输 方式、集装箱运输等内容。
什么是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种综合利用不同运输方式的物流运输模式,以便高效、便捷地实现货物的全球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历程
1
起源
国际多式联运概念的提出和不同运输方式的协同发展奠定了基础。
国际多式联运的环保价值
通过减少货车运输、优化船舶和飞机的运输效率,国际多式联运有助于降低 碳排放和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国际多式联运中的合作与互利
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合作和互利是实现国际多式联运的关键,通过合作共赢,实现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
国际多式联运中的风险管理

《国际多式联运》PPT课件

《国际多式联运》PPT课件

国际多式联运
1980年5月8日联合国贸易会议上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把 多式联运定义为: “国际多式联运是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 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起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 交付货物的起点。”
二、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特征
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 必须有一个多式 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负责 必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 必须对货主实行全程单一运费费率 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必须是国际间货物运输
至于交付货物则是指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以下列方式交付时为止:
①将货物交给收货人
②若收货人不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取货物,则按多式联运合同或按照交 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特定行业惯例,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
③将货物交给根据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必须向其交付的当局或其 它第三方。
3、赔偿责任限额
关于联运人赔偿的责任限额,公约规定如下: 1、联运如包括海运在内,每件货物或其它每个货运单位不超过920记帐 单位,(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确定的特别提款权SDRS)或毛重公斤 2.75记帐单位,以较高者为准。 2、国际多式联运如不包括海位.这是考虑到空运承运人和铁路、公路承运人对货损的 赔偿责任应高于海运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国际多式联运
一、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
国际多式联运(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或 International Combined Transport)是以集装箱为媒介,把传统单一的陆、 海、空运输方式结合起来,形成统一的有机整体,加以有效综合利用而构成 的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方式。
当前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航运技术日新月异,国际多式联运把各种不同 的运输方式连贯起来,提供了实现门到门运输的条件。它具有安全、迅速、 简便、省费、准确等优点,深受贸易界的欢迎,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新知呈现
3.修正统一责任 是介于统一与分段两种责任制之间的责任制,故又称 混合责任制,也就是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 在赔偿限额方面与部分责任制相同。
新知呈现
全程负责
中转卸货 地代理
中转后集装 预装运 箱回空代理 准备
目的港卸 货地代理
多式联运 经营人装 运发货
凭单 提货 交拨
海运 单据
陆运 单据
多式联运经营 人对全程负责
发货人 取得多 式联运 提单
新知呈现
分段负责
中转卸货 地代理
中转后集装 预装运 箱回空代理 准备
目的港卸 货地代理
多式联运 经营人装 运发货
凭单 提货 交拨
海运 单据
陆运 单据
分段经营人分段 负责,相互衔接
发货人 取得多 式联运 提单
新知呈现
三、国际公约中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额
新知呈现
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托运人委托装箱,应对箱内货物的损坏和灭失负责; -托运人委托装箱,对因积载不当、衬垫捆扎不良而造
成的串味、污损、倒塌、碰撞负责; -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负责; -对货物延迟交付负责。
新知呈现
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1.统一责任 在统一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不分区段的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主讲人:李敏
教学目标
• 知识目标: • 1.了解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 2.熟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 3.了解国际货物赔偿公约责任限额。 • 能力目标: • 知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为签订合同进行准
备。
案例导入
胡小涂要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尹伯乐经理要 求他事先了解好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范围,以 免在合同签订中造成失误,胡小涂了解了哪些内 容呢?

运输管理实务-第7章-多式联运课件

运输管理实务-第7章-多式联运课件
(3)如果货物未在按照上述条款确定的交货日期届满后 连续90日内交付,索赔人即可认为这批货物业已灭 失。
第三节 多式联运的责任划分
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二) 赔偿责任限制
公约名称 多式联运公约 多式联运公约
每一件或每一单位 责任限额(S.D.R)
920
汉堡规则
835
公路货物公约
铁路货物公约
一、多式联运的概念和特点
(一) 多式联运的概念
概念
我国《海商法》规定,“本法所称多式联运 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 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 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 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第一节 多式联运概述
一、多式联运的概念和特点
全程性
简单性
通用性
多式联运的 特点
多式联运 运输组织方法
多式联运的运输 组织业务
第二节 多式联运组织与运作
三、多式联运单据
1.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营业处所; 2. 托运人和收货人; 3. 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或数量、外表状态和主标志; 4. 单证的签发日期、地点和签发人的签字; 5. 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日期与地点; 6.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的期限和地点; 7. 运费及其支付; 8. 预期运输经由路线、运输方式及换装地点; 9.履行合同的法律依据等。
好调查记录; 2.了解该企业选择运输方式考虑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3.了解该企业货损案件的处理方法及法律依据; 4.了解多式联运组织方法和使用的各种单证。 三、成果与检测 1.以小组为单位写出调查分析报告; 2.组织召开一次交流讨论会。 3.根据分析报告和个人在交流中的表现进行成绩评估。
案例讨论
案例1.奇瑞汽车有限公司有一批轿车出口伊朗,轿车的发货地为安徽省芜湖市,交 货地为伊朗的德黑兰市。这批轿车如果采用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由奇瑞公司分别与铁路、 航运或汽车运输公司签定合同进行运输,将会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如果委托一家多式 联运企业运输,享受“门到门”的服务,就会使这项工作变得简单、快捷。如果您是一家 多式联运企业的业务经理负责这批汽车的运输,请回答以下问题: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讲解课件 (一)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讲解课件 (一)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讲解课件 (一)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是一种整合不同运输方式的物流运输模式。

其通过合理搭配铁路、公路、海运、航空等多种不同的运输方式,以更为便捷、高效的方式让货物、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

在国际贸易中,多式联运已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物流运输模式。

下面将就国际多式联运业务讲解课件中涉及的知识点做简单介绍。

一、多式联运的定义多式联运是指将不同的运输方式结合起来,利用各种优势和特点,形成一条完善的物流通道,将货物从生产地运送到目的地。

该运输方式既能够充分利用铁路、公路、航运、海运等不同的运输方式的优点,又能够避免各种不足之处,实现了保质保量的货物运输。

二、多式联运的流程多式联运运输模式大致流程:货物起点 - 预配运输 - 货物装运 - 运输过程 - 货物分拣 - 最终交货。

其中,多式联运的预配运输是指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前,运输方式可以根据货物体积、质量、时限等要素进行综合考虑后进行选择,以确保货物运输的最大安全性和效益化。

三、多式联运的优势多式联运运输模式的优点在于它采用多种运输工具进行货物运输,有效地缓解了运输压力,加速了物流运输。

它还能够通过物流信息互联互通、货运合同标准化等一系列举措,优化供应链资源的整合和管理,减少了货物的物流运输时间和成本。

四、多式联运的局限多式联运的缺点是为实践而生的。

因为不同的运输模式间需要建立联系、制定规范,这需要许多行业专家的共同工作。

此外,跨行业间合作难免会有语言、文化、甚至是法律条款等方面的分歧,对物流统一服务难度提高了不少。

总之,多式联运作为一种强大的物流运输模式,它能够帮助企业优化中国境内和国际货物的运输,使物流运输更加高效和便捷。

我相信在不断改善和发展的环境下,多式联运必将成为未来物流产业的发展方向。

集装箱国际多式联运法律责任与法规PPT课件

集装箱国际多式联运法律责任与法规PPT课件
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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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分类 •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承运人型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另一种
为无船承运人型多式联运经营人。 • 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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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接受检验检疫机构 的指导和监督。 •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装载法检商品的进出境集装 箱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查验集 装箱封识、标志是否完好,箱体是否有损伤、变形、 破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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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
• 1.简述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 • 2.简述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的主要内容及签发问题。 • 3.简述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 • 4.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主要内容。 • 5.简述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有关规定。 • 6.简述我国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货物是如何监管的。 • 7.简述我国进出口集装箱货物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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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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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目标 • 1.了解集装箱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 • 2.掌握集装箱国际多式联运的法律法规及法
律责任
• 能力目标 1.能够分析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法律法规 • 职业能力目标 1.具有良好的团队意识,提高沟通协调能力, 爱岗敬业,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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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国际多式联运简介
• 一、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 •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
• (二)进境集装箱报检人应当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向进境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 提运或拆箱。

国际货运代理第10讲 国际多式联运基本理论教材

国际货运代理第10讲 国际多式联运基本理论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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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思考
某货运代理接受香港出口商的委托,在其货运站将一批半成品的服装 装入两个集装箱后,签发了装港-香港、卸港-孟买,交付地印度新德里 的海铁联运提单,表明货物是处于良好状态下接受的。该提单规定多式联 运经营人按网状责任制承担责任。该集装箱货物经海运运至孟买港卸船时 发现其中1个集装箱的外表损坏,货运代理在孟买的代理通知了铁路承运人; 当集装箱经铁路转运至新德里开启后发现,外表损坏的集装箱所装货物严 重受损,另一集装箱虽然外表完好、铅封也无损,但内装货物已受损。香 港出口商要求货运代理赔偿其损失,试分析: (1)案例中这两个集装箱货物的损坏性质(即是否为隐藏损害)?货运代理的 法律地位是代理人还是当事人? (2)货运代理是否有义务对两个集装箱货物受损予以赔偿? (3)如果予以赔偿的话,按何种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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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业务范围与经营方式 10.5.1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业务范围 (1)咨询业务;
(2)货运代理业务;
(3)运输经纪业务;
(4)承运人或场站经营人业务;
(5)国际多式联运业务; (6)运输延伸服务——物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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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国际多式联运企业的经营方式
(1)独立经营方式 (2)联营方式 (3)代理方式
3)有关索赔通知时限的法律规定 • 有关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律所规定的货物损失通知时限 见表7-2所示。 4)诉讼时效 (1)《海牙规则》:诉讼时效为一年,对延长时效未作 规定。 (2)《海牙—维期比规则》:诉讼时效为一年,且允许 协议延长时效。 (3)《汉堡规则》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诉讼 时效均为二年,且允许声明延长时效。 (4)《中国海商法》: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且有90天 展概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10.2.1国外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状况及存在问 题

国际多式联运PPT课件

国际多式联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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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的具体流程
(3)报检报关
8/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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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的具体流程
(4)货物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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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的具体流程
(5)办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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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的具体流程
(5)办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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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本人或通过其代其行事的他人订立多式特征: ①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多式联运合同的主体。 ②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职能在于负责完成多式运输合同 或组织完成多式运输合同。 ③国 8/11/2021 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中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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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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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亚欧大陆桥
8/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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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八 运课输题合四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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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准备
学习内容(一) 运输合理化 1. 运输合理化的概念 2.运输合理化五要素
3.运输合理化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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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运输合理化的概念
运输合理化是指从物流系统的总体目标出发,按照货物流通规律,运用系统理 论和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合理利用各种运输方式,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 具,以最短的路径、最少的环节、最快的速度和最少的劳动消耗,组织好货物的运 输与配送。
8/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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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转、过境 在中转站不同运输方式间的中转,是由多式联运经营
人分支机构或代理组织,也可由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代为 办理。
如果货物在目的港交付,则在目的港海关报关,若在 进口国内地交付,则在口岸办理在海关监管下的保税运输 手续,即转关。

多式联运PPT教学讲义

多式联运PPT教学讲义

陆桥运输链
目前,陆桥运输链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三种: 通过大陆两端连接海运的大陆桥运输链 海陆、陆海联运的小陆桥运输链 直接进行水陆联运的微桥运输链
大陆桥运输链
所谓大陆桥运输链,是指采用集装箱 专列,把大陆当作连接两端海运的桥梁, 使之与集装箱船结合起来的一种运输方式.
三条主要的大陆桥运输链 ◆西伯利亚大陆桥 ◆北美大陆桥 ◆新亚欧大陆桥
要求工作人员不仅具备娴熟的专业技术,知识面广,经验丰富,而 且要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敬业精神,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5.具有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保证运输链的畅通,前提是信息畅通,处理问题及时,因此需要完 善的信息管理和信息交换系统.
1.3 多式联运的组织形式
目前已有的多式联运链的种类 陆桥运输链 ◆远东——北美间的多式联运链 ◆远东——非洲间的多式联运链 ◆海空联运链
小陆桥运输
所谓小陆桥运输,也就是比大陆桥的海-陆-海运输缩短 一段海上运输,成为陆-海,或海-陆联运方式的运输.
美国小陆桥是在1972年由美国的船公司和铁路公司联 合创办的,它是将日本或远东至美国东部大西洋口岸或 美国南部墨西哥湾口岸的货运,由原来的全程海运改为 由日本或远东装船至美国西部太平洋口岸或南部墨西 哥湾口岸,以陆上铁路或公路作为桥梁把美国东海岸与 西海岸和墨西哥湾连接起来.
案例1:
2004年10月4日,原告A公司作为买方与温州市进出 口公司B签订一份售货确认书,购买一批童装,数量500箱, 总价为68180美元.2005年2月11日,B公司以托运人身份 将该批童装装于两个20尺标箱内,交由多式联运经营人 C承运.C公司签发了号码为RS-95040的一式三份正本 全程多式联运提单.
海空联运
海空联运又被称为空桥运输,是加拿大航空公司20 世纪60年代初开创的.

物流运输管理课件——国际多式联运

物流运输管理课件——国际多式联运

三、任务单
四、作业单
多式联运合同样本:
2 制定多式联运计划
1.路线安排计划。该运输计划要求运输线路短、各区段运输工具 安全可靠、运输时间能保证、不同运输方式之间良好衔接,从 而保证货物从一国境内的接货地安全及时地运到另一国境内的 交货地。多式联运计划的编制要考虑在保证运输质量的前提下, 能节省成本。此外,运输计划的编制要留有余地,工作中应想 互联系,避免彼此脱节。除不可抗力外,计划一般不能随意改 变。
6
接铁路运输作业
详见学习情境二。
7 海运作业
1、签发装货单
2.装船 集装箱装卸区根据装货情况,制订装船计划,并将出运的箱子调整到集装箱码头 前方堆场,待船靠岸后,即可装船出运。在货物装船过程中,可以根据货物的多少 来决定装船方式。
3、换取海运提单 货物装船后,船长或大副便签发收货单,即大副收据。多式联运经营人凭收货单 向外轮代理公司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收货单上如有大副批注,则在换取提单 时,将该项批注转注在提单上。至此,租船订舱乃至装船都已完成。
②包箱费率。这是以每一集装箱为计费单位。
4
办理保险
常见的保险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陆空邮货运输保险等。其中, 海洋运输
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投保人在确定保险险别与金额,而且船只配妥,货物已确定装 运日期后,
即可根据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目前有 两种做法:
4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现人合责理任运形输式。的基本类型
1.责任分担制。
2.网状责任制。
3.统一责任制。
4.国际多式联运公约采用的责任形式
二、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流程
1
签订多式联运合同
2

多式联运PPT讲稿

多式联运PPT讲稿

201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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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广州东莞某公司(发货人)将装载服装的三个集装 箱委托一家国际物流公司由广州东莞通过公路拖运 到香港装船去孟买港,集装箱在孟买港卸下后通过 铁路运抵交货地新德里。由物流公司出具全程提单, 提单记载:接货地东莞,装船港香港,卸船港孟买, 交货地新德里,运输条款CY----CY,同时记载 “SLCAS”的批注。集装箱在香港装船后,船公司 又签发了以物流公司为托运人的海运提单,提单记 载:装船港香港,卸船港孟买,运输条款CY----CY。
201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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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 A公司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则是转船 运输,是一种欺诈行为,应当给予赔偿。A 公司为此咨询C货代公司。假如你是C货代公 司,请回答A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理 由何在?B公司可否向船公司索赔?
201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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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公司对此货损不承担责任。
2019/10/1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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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CY条款下运输方式的确 定(案例分析)
运输条款是CY---CY:
提单仅注明装港\卸港,直达海运,一个承运 人、一张提单。
运输条款是CY---CY:
提单除了注明装港\卸港外,还注明了中转地, 海海转运。
201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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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条款是CY---CY:
提单除了注明装港\卸港,中转地,还注明了 前一承运人,海海联运。
多式联运
授课老师:蔡卫卫 办公室: 在校时间: 联系方式: 授课班级:
2019/10/1
1
“多式联运”的理解
联运 多式联运 集装箱多式联运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201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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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责任划分国际多式联运责任划分(一)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由于多式联运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货物交接界限,也从根本上改变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承运责任范围。

因此,原有的有关承运人的责任形式已不能满足其要求,随之新的责任形式不断形成,在目前的国际多式联运业务中,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主要有:1.统一责任制统一责任制(又称同一责任制)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有不分区段的统一原则责任,也就是说经营人在整个运输中都使用同一责任向货主负责。

即经营人对全程运输中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期交付负全部责任,无论事故责任是明显的还是隐蔽的;是发生在海运段,还是发生在内陆运输段,均按一个统一原则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统一按约定的限额进行赔偿。

但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已尽了最大努力仍无法避免的或确实证明是货主的故意行为过失等原因所造成的灭失损坏,经营人则可免责。

统一责任制是一种科学、合理、手续简化的责任制度。

但这种责任制对联运经营人来说责任负担较重,因此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采用还不够广泛。

2.网状责任制网状责任制(又称混合责任制)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承担的全部责任局限在各个运输部门规定的责任范围内,也就是由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而对货物的损害赔偿与统一责任制不同,它是按造成该货损的实际运输区段的责任限制予以赔偿,在各运输分段中作为依据的法律有:1)公路运输----根据《国际公路货运公约》或国内法;2)铁路运输----根据《国际铁路货运公约》或国内法;3)海上运输----根据《海牙规则》、国际公约或国内法4)航空运输----根据《华沙运输公约》或国内法。

网状责任制是介于全程运输负责制和分段负责制这两种负责制之间的一种责任制,故又称混合责任制。

也就是该责任制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而在赔偿限额方面则与区段运输形式下的分段负责制相同。

目前国际上多采用的就是网状责任制。

我国自“国际集装箱运输系统(多式联运)工业性试验”项目以来发展建立的多式联运责任制采用的也是网状责任制。

我国发展和采用网状责任制有以下有利之处:与国际商会1975年修订的《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有关精神相一致,也与大多数航运发达国家采用的责任形式相同;我国各运输区段如海上、公路、铁路等均有成熟的运输管理法规可以遵循,采用网状责任制,各运输区段所适用的法规可保持不变;相对于统一责任制而言,网状责任制减轻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风险责任,对保护刚刚起步的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积极性,保证我国多式联运业务顺利、健康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从国际多式联运发展来考虑,网状责任制并不理想,容易在责任轻重、赔偿限额高低等方面产生分歧。

因此,随着我国国际多式联运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统一责任将更为符合多式联运的要求。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限责任期限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负责的时间或期限,自《海牙规则》制订以来,承运的责任期限随着运输的变化也在不断发展着。

《海牙规则》对承运人关于货物的责任期限规定为“自货物装上船舶时起卸下船舶时止”的一段时间,也就是说货物的灭失、损害发生在该期间才适用《海牙规则》。

《汉堡规则》则扩大了承运人的这一期限,规定承运人对货物负责的期间包括在装船港、运输途中和卸船港由承运人掌管的整个期间,也就是说,从接管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汉堡规则》的这一规定突破了《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最低责任期限,向货物装卸前后两个方面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根据集装箱运输下,货物在货主仓库、工厂以及集装箱货运站、码头堆场进行交接的特点,仿照《汉堡规则》,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规定的责任期间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的责任期间,自其接管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依照多式联运公约条款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有两种形式:1.托运人或其代表处接管货物,这是最常用、最普遍的规定方式;2.根据接管货物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货物必须交给其运输的管理当局或其他第三方,这是一种特殊的规定。

在第二种接管货物的方式中,有一点应予以注意,即使用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从接管货物时开始,但在从港口当局手中接受货物的情况下,如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系在当局保管期间发生的,多式联运经营可以不负责任。

多式联运公约对交付货物规定的形式有三种:1.将货物交给收货人;2.如果收货人不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取货物,则按多式联运的合同或按照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特定行业惯例,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3.将货物交给根据交货地点适用法律或规章必须向交付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

在收货人不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取货物的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可按上述第二、三种交货形式交货,责任即告终止。

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这种情况,如收货人并不急需该批货物,为了节省仓储费用;又如市场价格下跌,在运费到付的情况下,都有可能造成收货人延迟提货。

因此,多式联运公约的这种规定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制1.赔偿责任限制基础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基础,目前,各单一运输公约的规定不一,但大致可分为过失责任制和严格责任制两种。

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规定的赔偿责任基础包括:(1)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的灭失、损害、或延迟交货所引起的损失,如果该损失发生在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掌管期间,则应负赔偿责任。

除非多式联运经营人能证明其本人、受雇人、代理人,或其他有关人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能符合要求的措施。

(2)如果货物未在议定的时间内交货,或者如无此种协议,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奋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交付,即构成延迟交货。

(3)如果货物未在按照上述条款确定的交货日期届满后连续90日内交付,索赔人即可认为这批货物业已灭失。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所规定的赔偿责任基础仿照了《汉堡规则》。

《多式联运公约》采用的是完全过失责任制,即除对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人本人所引起的损害负责赔偿外,对于他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也负有赔偿责任。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一般的国际货物公约对延迟交货责任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只是有的规定明确,有的则相反。

如海上货物运输,由于影响运输的原因较多,很难确定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延迟交货,因此,《海牙规则》中对延迟交货未作任何规定。

相形之下,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是明确的。

《多式联运公约》对在延迟交货下,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规定有两种情况:(1)未能在明确规定的时间内交货;(2)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交货。

在运输实务中,延迟交货情况一旦发生,收货人通常会采取以下处理方法:(1)接收货物,再提出由于延迟交货而引起的损失赔偿;(2)拒收货物,并提出全部赔偿要求。

2.赔偿责任限制赔偿责任限制系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负责赔偿的最高限额。

《海牙规则》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的赔偿最高限额为100英镑;《维斯比规则》则为10 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者计。

此外,《维斯比规则》对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在集装运输时也作了规定。

如在提单上载明这种运输工具中的件数或单位数,则按载明的件数或单位数负责赔偿。

《汉堡垒规则》则定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则为835个特别提款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记账单位),或按毛重每公斤2.5个特别提款权,两者以较高者为主。

《汉堡规则》对货物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其他载运工具在集装时所造成的损害赔偿也作了与《维斯比规则》相似的规定。

对于延迟交货的责任限制,《汉堡规则》作了相当于该延迟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超过运输合同中规定的应付运费的总额。

关于货物延迟交付的赔偿限额,各国际公约均有不同的规定,如表6.2-1所列。

表各国际公约关于货物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每一货损单位计,不得超过920个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75个特别提款权,两者以较高者计。

如果货物系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运输,赔偿则按多式联运单证中已载明的该种装运工具中的件数或包数计算,否则,这种装运工具的货物应视为一个货运单位。

表2国际货物运输公约有关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联运的运费基数是由各种货物,各运输区段的运费作为总的赔偿基数,可列式为:X=a+b+c式中:X——为运费总数a、b、c——为各段的运费表6.2-2是《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或每千克毛重赔偿限额的规定。

从表中可以看出,多式联运中不论是否包括海运或内河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限额比《海牙规则》高出5倍以上,比《维斯比规则》高出35%,与铁路、公路、华沙货运公约相比较,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显得较低,只有公路承运人赔偿限额的1/3,航运承运人的1/6。

3.赔偿责任限制权力的丧失为了防止多式联运经营人利用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从而对货物的安全掉以轻心,致使货物所有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从而影响国际贸易与国际运输业的发展,多式联运公约明确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将丧失赔偿责任限制:(1)如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害,或延迟交货是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意造成,或明知有可能造成而又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作为所引起,多式联运经营人则无权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权益。

(2)如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害,或延迟交货是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或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而使用其服务的其他人有意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而又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则该受雇人、代理人或其他人无权享受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但在实际业务中,作为明智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有赔偿责任限制的保护下,故意造成货物灭失、损害而失去责任限制,这是不现实的。

所谓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已经意识到这种做法有可能引起损失,但他仍然采取了不当的措施,或没有及时采取任何措施,即为明知而又毫不在意。

(四)发货人的赔偿责任在多式联运过程中,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所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过失或疏忽,或者是由于他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发货人对这种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发货人在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时应保证:1.所申述的货物内容准确、完整;2.集装箱铅封牢固,能适合多种方式运输;3.标志、标签准确、完整;4.如系危险货,说明其特性和应采取的预防措施;5.自行负责由于装箱不当、积载不妥引起的损失;6.对由于自己或其雇员、代理人的过失对第三者造成的生命、财产负责;7.在货运单证上订有“货物检查权”的情况下,海关和承运人对集装箱内的货物有权进行检查,其损失和费用由发货人自行负责。

(五)索赔与诉讼在国际货运公约中,一般都有规定了货物的索赔与诉讼条款。

如《海牙规则》和各国船公司对普通货运提单的索赔与诉讼规定为,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3天之内,将有关货物的灭失、损害情况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被索赔人,如货物的状况在交货时已由双方证明,则不需要书面的索赔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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